职工养老保险篇1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间养老保险畸重畸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突起,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2.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1.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上述目标的可靠保障。
3.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持久的社会环境。宽松的改革环境、稳定的社会生活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蓬勃发展所必需的外部条件,被称为“稳定器”、“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最能有利于这一条件的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府推进的社会***策,它动员社会力量,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资收入时,可以得到基本的物质帮助。这样,便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缓解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社会震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4.缓解我国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措施。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养老费用的负荷逐年增大。面对严峻的形势,如果仍沿用“企业保险”的老办法,单个企业扩大难以承受。而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预先建立相应的社会性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届时可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5.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向世界,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为方式要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和惯例改革。中国长期推行“企业保险”制度也必然要改变为国际上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6.***府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1991年***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方法做出了全面规定。1995年***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改革的目标、基金筹集体原则、养老金调节机制、养老保险体系、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都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社会化养老的新观念。1984年,首先在国有企业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制度,然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1994年我国已有65万户各类企业8494万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初步完成了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过渡。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社会统筹退休费用的比例将逐步扩大,以至达到全部社会统筹。
2.养老保险费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建渠道主要是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企业以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17—25%的比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个人负担的缴费比例相当于工资额2—5%。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
3.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去是按职工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75%)计发养老金。改革后,养老金的给付根据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和缴费的多少以及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职工养老保险篇2
2008年***出台的《试点方案》参照企业职工“统账结合”模式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迈进。然而,试点省份的改革鲜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财***可持续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分类改革为基础,财***减负问题难以解决。根据《试点方案》,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象仅仅针对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行***类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参公执行”,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此次试点改革,财***不用支付那些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但行***类以及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所产生的养老金财***负担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部分群体依然享有不缴费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的特权。不仅如此,行***类事业单位人员“参公执行”后将获得高于原有标准的退休金,这无疑又增加了财***支出负担。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公务员退休人员每年养老金支出大约700亿元,均由财***全额拨款,加上机关公务员养老金调整任意性强、增长幅度大等因素,他们的养老金负担对财***可持续能力带来了更大困难。
第二,“统账结合”改革模式,以养老金替代率下降为代价换取财***压力的减轻。此次《试点方案》参照企业职工“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及待遇计发办法均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此举意在促进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部分财***负担,但将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下降,在没有改革公务员养老制度情形下进行这样的试点改革,其公平性广遭质疑。实际上,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滑,已经“由1997年的76%下降到2009年的47%”。经过测算,如果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总和替代率一般只有改革前的一半左右,如果没有职业年金作为补充,这样的改革只会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这种以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为代价缓解财***支付压力的《试点方案》必然遭到人们的强烈反对。
第三,缴费基数不清晰导致各地缴费基数不统一,未能有效降低财***负担。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则按照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账户。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而《试点方案》并没有明确缴费基数是按照基本工资、工资总额还是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者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等执行,这种含混不清的表述导致各地缴费基数自行设定。如果都按照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势必拉低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反过来,如果以全额工资为缴费基数甚至按照全额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又会徒增财***支付压力。上述情况表明,以减轻财***负担、增进制度公平为导向的《试点方案》并不能实现这些***策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的《试点方案》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既能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权益又能减轻财***负担、更加合理可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首先,公平理应是《试点方案》的灵魂,也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价值前提与***策目标。这样的公平要求《试点方案》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它体现为义务公平,要将改革对象扩大至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又要逐步扩展到公务员,要求所有人员进行缴费,只有让所有人员都履行缴费义务,才能够避免养老保险体系是否缴费问题上的碎片化,在增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义务观念的同时减轻财***支出总额;另一方面,它体现为权力公平,通过设置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模式保证这类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基本上不受损害。同时,它体现为群体间公平,通过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延迟退休年龄等保证事业、机关及企业等三类职工之间的退休养老金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形成更加合理的养老金待遇关系结构。其次,财***可持续是《试点方案》的改革核心与真正动因。财***不可持续,再公平的制度也是空中楼阁。合理的《试点方案》应当在保证公平性基础上积极开源节流,减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支出负担,使财***支出总量以及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我们认为,《试点方案》应该采用“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模式,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职业年金使这类人员获得相对体面的生活水准。该制度框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设计原理一致,便于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其中,基本养老金由事业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为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单位再按照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职业年金,员工个人无须缴纳职业年金。另外,在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都缴费的同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已经退休的“老人”不需要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尚未退休的所有“中人”都需要缴费,他们退休时个人及单位缴费部分不退还,但这类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退休办法计发退休金;设定改革期限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当地各类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计发办法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职业年金也参照个人账户办法进行。为了有效地使用人力资源,鼓励这类人员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以便也能够缓解养老金支出压力。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职工养老保险篇3
关键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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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篇4
一、落实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各县、市、区调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调待的***策解释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工作。
二、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省厅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学习掌握新***策,做好新***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继续推动养老保险***策落实
进一步落实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策,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继续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落实省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策。
四、继续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针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的解决办法,不断提升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注意细节的改善。
五、研究完善养老保险***策
开展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新人待遇偏低、养老保险待遇倒挂等有关问题,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的职能,为市委、市***府的决策、为省厅出台新***策提供依据。
六、继续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按照有关***策规定,继续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态度。做好新版《退休证》的发放工作。坚持依法行***、依法办事,提高养老保险工作法制化水平。
职工养老保险篇5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
(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计发办法。
第五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等行***部门对全市养老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滞纳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财***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第八条 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本上年底人月工资总额的3%,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月收入的23%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由业主按其月收入的20%,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的,按60%缴费;职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300%的,按300%缴费,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可将超过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作为缴纳职工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市人民***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退休费用开支状况,可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给予支付;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困难,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五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单位财产时,应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依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九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称缴费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发,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至20年的,按15%计发;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开始,缴费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应提高0.5%。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10年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在此基础上,保留原特区补贴30元。
第二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
第二十二条 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本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标准工资以1992年6月底以前为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按本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 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不得超过市***府规定的比例。
按本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缴费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经市***府批准,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离休、退休和退职的职工,原待遇不变,其基本养老金每年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缴费年限按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原固定职工,从我市1989年1月全面实行养老保险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原等地工作的职工,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仍按原办法计算其工龄;1992年7月1日后从事的,不另外计算工龄和加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有关在职职工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职工迁离厦门市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单位及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迁入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
已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迁入厦门市时,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职工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不再转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应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专户。
第三十二条 遇到特殊情况,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编报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和上缴本季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必须报市财***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2%,作为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所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七条 市社保中心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安全、有效的原则,应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增值营运。基金增值所获收益不计征税、费,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为:
(一)银行储蓄存款;
(二)购买国库券以及地方***府、银行发行的债券;
(三)委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四)市***府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府有关部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必须报市人民***府批准。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参加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单位的工资、离退休费和职工、离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实计提基金的基数以及支付的离退休费。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缴纳欠缴额2‰的滞纳金。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管理制度,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应追回款项,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行***处罚,由市劳动行***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职工应获得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收入。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职工历年 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不包含单位聘用的境外员工。
第五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外来劳务工的养老保险费征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社保中心会同劳动、人事和民***等行***部门组织实施。
职工养老保险篇6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民***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省人民***府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财***补贴;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 法确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级调剂基金应当按规定予以调剂。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视同缴费的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部门会同省***门制定,报省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确定。凡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四)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组织劳动保障、财***、审计等部门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审计等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部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香 港特别行***区、澳门、台湾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养老保险篇7
关键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发展;缴费率
一、辽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
(一)财务可持续性
辽宁省在开展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中,主要从两方面开展,首先是财务可持续性,深层次分析当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维持长远。职工养老保险在缴纳过程中,财***也需要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从而形成养老保险循环发展模式。评价财务可持续性要考虑多重因素,对财务可支配资金进行衡量,只有财务系统形成可持续性,才能为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供稳定的财务支撑。衡量财务可持续性空间中,当计算发放能力大于1时,表示财务系统具备下一阶段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当计算发放能力小于1时,则表示财务系统不具备长期支付能力,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缺口,需要重新规划保障职工养老保险的正常发放。
(二)覆盖广泛性
养老保险想要达到可持续发展标准,需要形成稳定的参保基础,这样能够在运营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维持养老保险正常支付。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情况,不仅要考虑企业内部情况,更应该兼顾企业之外的社会其他群体,兼顾数量与质量方面的因素,企业形成整体模式,为企业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创造融洽的参保环境。覆盖广泛性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具体衡量中,需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前景,预估时间周期与养老保险资金流动之间的关系。不断扩大人数基础后,覆盖面更加广泛,养老保险缴纳金来源范围不断扩增,才能真正实现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养老保险收不抵支
辽宁省职工养老保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境是收入难以抵付支出,***门不得不投入资金,给辽宁省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负担。职工养老保险发展中,退休职工数量基数庞大,而当前辽宁企业发展自动化技术普及速度快,职工雇佣数量也得到了缩减。经过调查统计结果了解到,2015年辽宁省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被挪用了2.2亿元,2016年挪用为2.8亿元,2017年挪用为3.2亿元。由此可以发现,近三年来辽宁省的职工养老保险一致处于财***支撑状态,仅仅依靠企业的养老金回收已经无法满足支付需求,职工养老保险发展也进入到空账阶段,可持续发展目标更是难以实现。企业发展经营理念在不断改革,大部分劳务派遣职工以及新型农民工并没有参与到职工养老保险中。由此可见,职工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的状况,与当前覆盖范围得不到扩增有很大关系,覆盖范围非但没有扩大,并且持续呈现缩减状态,辽宁职工养老保险将陷入严重的发展困境。
(二)养老金缴费比率高
从宏观层面分析,辽宁省退休职工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当前的入职职工数量。辽宁省历史时期是我国工业发展重点区域,拥有大量国营企业,包括钢铁厂与其他化工厂。国营企业改革缩减了用人需求,而退休人员的基数却十分大,目前辽宁省职工所承担的在职员工养老压力,要远远大于其他省份,这与辽宁省历史经济发展特征有极大关系,致使部分职工由于难以承担养老保险缴纳的压力,便选择放弃参保。岗位用人需求缩减缺乏过渡,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短时间内大量缩减就业岗位,必然会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参保率,这一结果也造成现阶段各项综合控制任务受到影响,很难在转型时期顺利完成参保率提升的目标,转型时期所发展的建筑目标,不断融入到新的建设环境中。养老保险缴纳金额度高,不仅影响到参保率,还影响了辽宁省经济发展,给在职职工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职工养老保险,在经济支撑力量减弱后,其他后续社会工作开展也将受到影响。
(三)养老保险金增值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金增值处于保守投资状态,公共保险金在投资方面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利用,投资方式单一导致当前养老保险增值缓慢,仅仅依靠缴纳养老保险来维持当前的支出,并不能达到最佳的利用状态。养老保险金增值需要科学合理地投资,才能获得更多收益满足接下来的各项支出需求,显然,在当前的环境状态下,并没有达到这一效果。养老保险要想实现增值,就需要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做好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予以充分利用,让资金真正“活动”起来,从而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让养老保险金能够“自产效益”,实现养老金的维护,达到最佳的提升效果。但是,就当前的养老保险金增值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资金缺口很大、资金活泛性不足、资金增值也仅是通过理财方式实现,这使得养老金的利用后力不足,增值方式也较为单一,后续将会带来更严重的养老金缺口。
三、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结合经济发展扩大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
实现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需结合经济发展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我国的老工业发展基地,辽宁企业转型期间出现了就业岗位大幅度缩减问题,造成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辽宁企业发展中,配套经济建设并没有达到标准。只有统筹经济发展建设目标,合理利用资源,才能进入高效经济发展状态。因此,辽宁省应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速度,通过经济发展促进企业进入可持续发展状态,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来保证劳动力能够在省内就业。经济发展进入到平稳状态,用人岗位也会加更加稳定,这样就不容易出现用人岗位缩减问题。同时,岗位调整需要考虑宏观经济的影响,充分利用现有经济条件,保障企业员工的在岗率,使上岗人员数量与退休人员数量保持均衡,从而有效缓解在岗员工养老压力,这样才能进入稳定发展状态,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才能满足当前的支出需求,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增加就业岗位与财***支持降低缴费率
就业岗位的增加以及财***支持***策的应用,能够有效弥补养老金缺口,实现养老金的增加,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府及社会要注重增加就业岗位,让更多年轻人走入社会,成为缴纳养老金的一部分,增加养老金获取渠道。同时,就业岗位的增加所产生的效益是多方面的,如能够实现企业的更好发展,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等,从而使辽宁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另一方面需要***府的财***支持,通过降低养老金缴费率,拓宽养老保险金获取渠道。此外,针对养老保险金的应用,***府也需要制订相关***策,让养老保险金“流动”起来,从而获得更好的收益。
(三)拓展养老保险增值途径
养老保险金仅仅存放于账户中,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其资金的利用率太低,难以让养老保险金实现最大化增值,也不利于养老保险金后续的养老支出。而通过拓展养老保险增值渠道,能够让养老保险金得以更好的累积,实现资金价值增长。首先,相关部门要注重利用养老保险金进行投资,通过相应的投资创造经济价值,让养老金通过自身增值的方式来缓解当前的发展窘境。其次,需要对养老保险金的增值渠道做好相应的风险预估,不可盲目追求利益而将其放置于危险的增值渠道中,否则不仅会造成利益丧失,还可能造成养老保险金本金减损。最后,辽宁省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延长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如果部分人员退休之后还没有达到缴费年限,则本人可以继续缴纳,或者可以依照当事人意愿进行缴纳,这样则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缴费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为后续的增值奠定基础。
职工养老保险篇8
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公司的一定比列计发。目前沿海的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在***府的引导下开始试办农村养老金。我国养老保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帮助,但是更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在提前退休的虽然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增加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造成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过重。另外就是统筹覆盖面小,层次低,造成基金难以调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被覆盖。其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未同步改革,待遇差距大。机关事业单位多数实行计发办法执行。最后由于各种税收优惠***策的缘故,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形成。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在应对制度试运行中克服了各种困难,在维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规范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方式,调整***府的财***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比较标准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人口老龄化愈来愈严重,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也逐年加剧,根据调查研究某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与在职的人员比例持平,这种现象表明企业若缴纳全部职工的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比例会超过工资总额的20%。这种情况下应报***审批。
(二)企业双重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前,对于已退休的职工,他们没有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或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积累较少。事实上养老金在他们的工资中已经扣除,只是未作为企业专项储蓄。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后,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和发放,解决了老年福利问题。即使改革后,对这些已退休的职工仍有历史养老金支付,这就形成了双重支付问题,造成了养老金债务。
(三)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
由于在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范围,因此造成各个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不一样。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解决的对策
(一)扩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虽然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很难平衡,但是扩大覆盖面还是可以的,比如进一步扩大完善养老保险参保***策,让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策与养老金计发衔接,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办法进一步完善,对中断前后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减少流动人员和下岗人员续保的后顾之忧;把注册登记的各种企业及职工、企业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只要开办企业或者招聘用工,就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制。
(二)新旧两种制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对于已采用旧制度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可以沿用旧制度,按照他们退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发放,对于这群人来说,他们本来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与新制度无关,因此对于新制度的个人账户比列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发放是没有影响的。对于制度改革不久后的离退休人员,他们的养老金主要是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新制度对他们而言的影响也很小。另外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还需要很长时间才离退休,养老金主要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是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三)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比例标准解决情况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额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应报劳动部、***审批。在没有其他资金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要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则企业养老金缴费率超过20%必然变成一种被动认可形式。
四、结论
职工养老保险篇9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八,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十,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九)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帐户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十;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一。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十二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中用于发放养老金的周转部分,按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收益率,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根据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的实际状况确定。增值运营的最低收益率应比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会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制订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的帐目,应与其他商业经营帐目分开设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三条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同时接受财***、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市设立由***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在职人员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七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职工养老保险篇10
风险是人类社会始终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卢曼认为,所谓风险是指“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和潜在危害性两个基本特征,当不确定性因素持续恶化,潜在危害性转变为现实危害性时,潜在风险问题就会转化为现实问题。风险也是当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风险问题已经对养老保险制度衍化路径、目标理念以及发展过程等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产生根源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经济性风险因素和社会性风险因素两类。经济性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因外部经济环境条件变化而可能对制度产生损伤的因素,包括财***收支失衡风险因素、运营管理风险因素及劳动力市场风险因素等。社会性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社会文化条件变化而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及社会损伤状况产生的因素,包括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社会流动风险因素及社会转型风险因素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对经济性风险因素的分析重点在于“财”或“物”等因素,而对社会性风险的分析则主要是那些与制度实施密切相关的“利益人”,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群体,如农民工群体等。由于风险问题具有滞后性、间接性及隐蔽性等特征,风险后果常常可以预测,因此如能及时对影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并加以防范,就会对现有制度的筹资模式、养老资源配置结构、养老保险机制形成以及公众参与意愿等产生推动作用,进而提升制度的整体实施效果。
(一)经济性风险因素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风险因素。现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险制度衍化而来的,最初针对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中具有正式职业身份的人群,实行企业单方缴费制,按照现收现付制模式对账户资金进行运营。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不断加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以及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不明确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养老保险财务风险不断加大。根据蒋云赟等学者的预测,如果维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不变的话,该体系将很快无法实现代际收支平衡。制度管理与运营风险因素。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权主要掌握在地方***府手中。这种属地化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已经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畅,制度运营效率低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回报率整体偏低。201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高达12415.64亿元,但基金权益投资收益率仅有5.54%,养老金投资主要流向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等相对比较保守的领域,导致资金增值保值能力普遍偏低。此外,在属地化管理模式下,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不顺畅、制度标准分割以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使得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各项服务指标的满意度与总体的满意度水平都很低。如果按照世界银行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评价体系来衡量的话,在制度覆盖广泛性、可负担性、充足性和公平性等多个方面,现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
(二)社会性风险因素
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按照联合国确立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标准,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3年中国老龄人口已经突破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规模将达到2.48亿,人口老龄化水平将升至17.17%;2050年时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至少将达到30%。人口老龄化水平风险因素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是十分深刻而久远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较高的老龄化水平将使现有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发生断裂。维持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保持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协调性。但是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上升的情形下,代际间人口比例关系正在被打破。2005年中国城镇老年人口赡养率为26.2%,2013年已经上升至33.19%,黑龙江等省份甚至已经高达63.24%,远远超出国际通行的25%赡养代际平衡临界点。如果继续维持当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缴费比例不变的话,当代人的缴费负担势必会被极大地增加。第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状况将进一步加剧。根据马骏等学者的测算,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提高的背景下,2030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元,占当年GDP的38.7%。第三,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将持续下降。如果保持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水平基本不变的话,人口老龄化水平的上升将会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急剧膨胀,导致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加大,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持续下降。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自1980年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状况越来越严重。仇立平将中国现有社会阶层划分为劳动阶级(即工人和农民)、资本所有者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及管理者阶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了各个阶层在养老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均衡状况,进而使各个阶层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方面的差别更加显著,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总体上讲,当前中国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着比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可以获得大约相当于原工资水平80~90%左右的退休金,足以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而企业职工退休后仅能获得相当于原工资水平50~70%左右的退休金。由于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数本来就比较低,因此他们领取的退休金数额也比较低,对很多退休职工来说仅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很难满足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种状况将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产生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流动风险因素。社会流动是指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及不同职业人群之间的转化。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农业从业者向城市从业者身份的转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字,中国在1982年到2000年的18年间,有大约2.065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到城市。200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亿,2012年末已经超过2.6亿,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有4543万。农民工阶层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解决他们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缴费标准较高、缴费期限长等问题,与农民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实际收入状况尚有一定差距,导致大量农民工群体仍然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成为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弱势社会群体。社会结构转型风险因素。社会结构是指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社会成员在资源占有、组织方式及关系格局等方面的基本状况。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变革的重要内容,包括生产组织形式、社会心态、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行为等多个方面。陆学艺等指出,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受家庭结构小型化及少子女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趋于瓦解。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仅有3.10人,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少了0.34人,而当年离开户籍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了2.6139亿。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已经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产生了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化养老保险取代家庭养老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状况下,如何为失去家庭养老保障的人群提供社会化养老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问题。
二、风险成因分析
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因素产生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制度随着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各个利益相关者群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本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根源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以社会文化环境分析为主,微观层面主要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为主。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参保职工、企业经营者、***府管理者、社区组织、医院及媒体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群体。依据不同群体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两类。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府、企业和参保职工等社会群体,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社区组织、与制度实施产生间接关系的群体。本文在微观层面的分析中主要选择与制度实施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影响范围及程度最为深刻的***府、企业和参保者等群体进行分析,以此来探讨养老保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协调性
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诺斯指出,任何制度的产生及发展都与社会文化观念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能够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认知体系及社会认知氛围而对制度的形成产生推动或制约作用,制度规则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适应文化传统进而形成行为规范的过程。当养老保险制度与所处的环境相匹配并且能够与利益相关者群体形成良好互动关系时,制度就能够发挥最大效用。相反,当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不相适应时,制度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长期以来,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中国国民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模式与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大体上是相匹配的,“忠”、“孝”等伦理观念的存在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能够延续的重要文化基础,老年一代对家庭财产分配和处置权的控制是其社会条件,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基本协调是重要的人口条件。然而,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情形下,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兼容性日渐突出,导致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各种风险问题也不断出现。
(二)***府责任的缺位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短视等外部性问题,***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干预显得极为必要。从***治角度来看,***府通过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缩小社会各阶层间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权的稳定。从社会角度来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府维护社会和谐的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经济角度来看,***府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控制能够有效地干预资本市场,调节资本市场规模,进而保持并促进经济的发展。***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财***支付责任和运营管理责任两方面。在财***责任方面,***府不仅要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兜底责任。由于***府未能及时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的巨大成本和个人账户债务问题,导致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根据《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报告》的预测,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已经高达18.3万亿元。虽然近年来各级***府加大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财***补贴,从2010年的195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526亿元,但是与当前巨大的养老金缺口相比,仍微不足道。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由于***府未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运营规则,导致由各个地方***府所掌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整体偏低。在中央***府层面,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管理及运营机构,负责对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由于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方式相对简单,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整体上偏低,***府需要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与比例,以此来提高整体投资回报水平。
(三)企业的“理性”决策
企业是制度执行的目标对象之一,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及接受方,制度的实施只有在得到企业配合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其长远发展。首先,企业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既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有利于增加社会声誉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其次,企业通过构建职工退休养老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满足职工的多层次需求,使他们获得心理上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产生强大的工作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然而,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水平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差距比较大,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不同企业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策略来参与制度。对于那些经济效益较好、养老负担较轻的企业,尤其是垄断型国有企业来说,往往会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即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而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雇佣较多青壮年劳动力、经济效益较差、养老负担较重的加工制造类中小私营企业来说,因过高的缴费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他们往往会选择按照最低标准,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进行缴费,甚至还会采取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减少缴费工资基数等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这就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风险互济功能被极大地降低,制度公平性目标受到很大影响。
(四)参保者的逆向选择
企业职工是养老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参与者,他们持续的缴费责任是制度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从长远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有利于以大数法则形式解决职工个体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养老风险,保障参保者的老年生活质量。但从短期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其当前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中国目前确立的企业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如果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项目,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综合缴费水平将超过其基本工资的16%,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当前工资收入水平。对于那些工资基数比较低、自我保障能力较弱的职工来说,当收入水平的降低影响到当前生活质量时,他们往往会通过逃费、减少缴费,或者选择最低缴费标准等方式来规避制度。而那些工资收入比较高、自我保障能力比较强的职工则倾向于选择最高缴费标准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能力,这一逆向选择会导致养老资源分配不公,削弱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加大社会整体的养老风险。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策建议
总体来讲,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的基本社会制度,较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目标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群体间形成了比较良性的互动关系,能够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强化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目的论视角来看,通过全面、系统地对影响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判断,有助于***府及时了解制度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群体如个人、家庭、企业以及社区等所产生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策,提高***治决策的民主程度。从冲突论视角来讲,由于风险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功能,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分析,能够帮助***策制定者及时发现并识别制度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强化并巩固其正功能,减弱或消除其负功能。就目前而言,***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1.强化养老保险资源分配的均等性。
***府要持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平等参与制度的机会;要不断地缩小不同职业群体、不同类型企业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同时,还要顺应社会转型及社会阶层分化的新形势,适当调整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将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养老资源的权利。
2.尽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许多发达国家都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例如,英国为企业职工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构成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日本建立了“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相结合的双层养老保障机制。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税收优惠***策,以推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强化***府财***和监管责任。
各级***府应持续不断地增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同时,***府应充分拓展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慈善事业、事业等方面的筹资功能,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域。
4.加快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建设。
要在引导人们的养老行为从伦理道德等非制度性规范向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规范转变的同时,高度重视传统家庭养老等非正式养老方式的功能与作用。加紧颁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切实维护他们的养老权益。
5.充分发挥非***府组织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