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10篇

所得税费用篇1

    关键词: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

    ***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准则以全新的理念,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新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理念完全不同。现就有关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准则,准确的核算所得税费用。

    一、关于所得税核算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结果不一定相同。

    二、原制度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前,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递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资产。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借项)。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如果采用递延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采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新准则下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核算所得税的核心报表由利润表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但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有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不同。二是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不同。三是自创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不同。四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不同。五是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相关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的不同。六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同。七是或有事项所形成的非实现负债的不同。八是某些预收、应付款等,在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产生的不同。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所以在产生当期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所以在产生期间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情况外,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也可产生暂时性差异(如:筹建费用)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确认了暂时性差异后,就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适用的税率;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资产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的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税率。

    四、综合举例

    公司2009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所得税税率25%。公司2009年利润总额6 000万元,当年发生交易或事项,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项目

    (1)200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 500万元,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

    (2)公司承诺销售的A产品五年免费售后服务。2009年销售A产品预计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费用3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当年没有发生。

    (3)2009年12月31日,公司Y产品账面余额为4 000万元,计提跌价准备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4)2009年以1 000万元取得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确认利息收入8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该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5)2009年7月,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基金公允价值1 6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甲公司于2009年l2月20日收到一笔预付款,金额600万元,因不符合收人确认条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算交纳所得税。

    假定预计未来期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列账。计算结果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 000+187.5+300+500-80-400

    +600=7 107.5(万元)

    应交所得税=7 107.5×25%=1 77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300+500+600)×25%=39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0×25%=100(万元);所得税费用=1 776.88+100-396.88=1 48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48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6.8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 776.88

    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M].北京: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6.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所得税费用篇2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所得税费用篇3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发生可抵扣亏损的年度以及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年度,分别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在初始确认过程中,在企业发生亏损的年度,需要首先判断企业在以后可抵扣亏损的年度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如能获得则要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不能高估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不予以确认。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一方面可能遇到适用税率变化时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另一方面,可能遇到在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年度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记后,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需要转回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本文通过以下举例仔细分析。

一、适用税率不变时税前可弥补亏损的所得税费用核算

【例1】某企业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5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假设该企业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2004年12月31日,该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利益(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500万元×33%)

165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0000

2005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所以,2005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120万元×33%)

39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396000

2006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6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650000―396000)

12540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38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4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86000

应交所得税=【800-(500-120)】×33%=138.6(万元)

假设【例1】中,该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均无应纳税所得额和暂时性差异。2009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若当年适用税率仍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9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0万元×33%)

660000

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594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4000

当企业税前可弥补亏损超过税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将尚未抵扣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当期损益。在税法规定可抵扣亏损年度结束以前的年度,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也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复核,若发现未来期间难以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时,企业也应减记由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适用税率变动时税前可弥补亏损的所得税费用核算

【例2】某企业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假设该企业未来期间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2006年12月31日,该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利益(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000万元×33%)

33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00

2007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0万元×33%)

6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660000

2008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8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1)递延所得税资产因适用税率变化重新计量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64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000-200)×(33%-25%)=64(万元)

此处适用税率下降,应在税率下降后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若适用税率上升,则需补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抵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企业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万元×25%)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50000

2009年该企业无应纳税所得额和暂时性差异,并预计未来三年期间内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有相关证明)。当年适用税率为25%。2009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750000

2010年经过多方努力,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并预计未来期间将会继续盈利,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10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750000

贷: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000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80万元×25%)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00000

2011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11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500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9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75-20=-15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00+100+80-1000)×25%=95(万元)

假设【例2】中,2011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11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

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550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0×25%=125(万元)

营业外支出=155―125=30(万元)

参考文献:

所得税费用篇4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所得税费用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的开征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和增加财***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成了人民关心的问题。1993、1999、2005、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2008年开始实施),经历了五次修正,这五次修正历经27年,本文想对扣除费用进行一些浅薄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凭借***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权四个方面的作用。国家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资源配置;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或不负担税收,以达到调节公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稳定公共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直接可见的就是调节收入,以达到调节税后收入的公平。另外,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不断提高,国家税收增加,为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物资基础。 

 

二、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三、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微调

[1] [2] [3] 

”,并没有考虑全面因素进行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与收入提高不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货自然膨胀,物价也相应提高,年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衣、食、住、行消费也在不断提高。年,人均工资收入在元/年左右,此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元/月。而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左右,此时,我们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是元。扣除费用提高比率(-)/=.倍,收入提高比率(-)/=倍。这种不协调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与生活支出提高不符 

年,每月元可以解决家庭的衣食住行,日常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普通的医疗支出等。而年每月元仅可以解决日常支出和普通的医疗支出,教育和住房却无法解决。这就表明,年是在人们开支了生活必需品剩余的部分进行纳税,而年并没有考虑人们生活必需支出。显而易见,较之年,我国个税覆盖面大大增加,现行的免征额已经起不到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了。 

.与税收原则不相符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收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这就要求税收要保持中立,不能伤害市场机制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征税不能让纳税人因为缴纳税款而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产生不良的影响。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假设王某岁大学毕业,月收入元,年收入元。王某每月伙食、日用、交通等支出元,租房元,年支出元。若未征税的情况下,月存款元,年存款元。如果购房(万元)、结婚、生子(伙食、教育、医疗)、赡养父母等,这是王某的生活必需开支,也是所有纳税人面临的生活必需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超过元的部分就要纳税。从实质上来说,此时征税,纳税人不仅仅是负担了税款这笔资金,更是产生了额外的经济压力。 

.我国税收逐年大幅度递增,为个税改革提供了基础 

我国过去几年中税收收入都以%以上的增幅大幅度增长,财力的增长也使得减税成为可能。根据***的最新统计,年至月,全国财***收入结余超过一万亿元,这为工资收入减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个税扣除数关系到全民的实际收入,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可供消费收入,低收入人群依赖的收入解决生存问题,我国财***收入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所以,应当对低收入人群减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自年至今未进行过调整,依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对于仅通过此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取得报酬的纳税人来说更是不合理。 

 

五、应提高费用扣除数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数元依据收入增长比率、生活必需开支和考虑税收原则,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数,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配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奔小康的方针,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现阶段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数提高为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同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数也相应提高。 

所得税费用篇6

一、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即对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94年的72.67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6年净增加587.33亿元,增长808.21%,年均增长134.70%;由1994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42%,增加到2000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21%.个人所得税正逐渐成为我国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税种。

通常实施和执行税收***策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增加财***收入以供***府运转,其二是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即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转及社会成员的公平。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税收的情况时就指出:“赋税是***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所得税是以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1)。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极分化”。这就说明,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像其他税收一样,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强“***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外,主要在于以“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规范收入分配”,从而达到“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的目的。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二、公平,是一个主观色彩较浓厚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历史上曾经存在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公平观,即平均主义、罗尔斯主义、功利主义和市场导向的公平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具有客观性的公平观是一种能综合体现“平等生存权”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既不是平均主义的,也不是市场导向的公平观。

平等生存权是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要真实地体现在每个成员对基本生存资料的拥有上。而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是可以变化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也不断提高。

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主要是从激励角度来体现公平。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近九成来自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2000年,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银行利息所得三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分别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42.86%、20.12%和28.27%,占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的91.68%,而来自其他的个人所得税还不足其总收入的10%(2)。难怪有人说: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更管不住那些“灰色收入”、“寻租收入”。这就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得到充分贯彻“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这一公平原则。

那么,“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是否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得到体现了呢?我国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居民、职工工资也增长很快。据统计,职工年平均工资:1993年国有单位为353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2592元,其他单位为4966元;2000年国有单位为955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6262元,其他单位为10984元(3)。虽然平均货币工资增长达两倍多,但同期物价水平也上涨37.8%,个人生活费支出也逐年上升。

而且,近年来我国已推出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使得我国个人的基本生存资料不仅包含衣、食,而且还要包含住、行、教育等诸多方面。但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变(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每月定额8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40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这样一来,很多中等收入的职工、甚至较低收入者也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增加的工资相当一部分用在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上。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纵向上看,超额累进税率意味着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看起来十分公平,因为税收征收的原则就是纳税能力越强,则税收越多。但如前所述,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有相同收入的二人,其中一人需要抚养一个小孩,那么他的平均收入就只相当于另一个人的二分之一。但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策,他们将要支付等额的所得税。因此,实际上他们所面临的就不是超额累进税而是比例税了。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同样一分,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的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4)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公平的量能负担原则。所谓量能负担原则,即是指对于两个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财富积累的不同、各自家庭状况的不同,造成各自负税能力的差别,从而要求各自适应有差别的税收***策。

由此可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简单规定,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偏离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调节过高收入的本意,有悖于“平等生存权”这一社会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应只纠缠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应建立一个全面细致的费用扣除制度。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对纯收入征税,因此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或征税范围)之后,还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从个人收入总额(或各种毛收入)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总要发生相应的耗费和支出,而且有些收入项目,其收入数额的多少与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多少又有内在联系,往往是收入数额大者,支付的费用也多,而收入数额小者支付的费用也少。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应该承认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费的必要耗费和支出,并准予从总收入中扣除。

第二,个人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必要的生活支出(如维持人的再生产支出),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扣除。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必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5)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不能光以满足生存-

需要和一般“种的繁殖”为标准,还要满足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

因此,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对纳税人的毛所得中排除掉不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而保留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概括起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获取所得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这些费用均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扣除,就要影响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对这部分费用,世界各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是允许扣除的。如美国,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不予列计项目、费用开支、扣除项目、个人宽免额等四大类。在其他国家,扣除项目多少不一,但均作为一个要素存在。而且,税前扣除和列支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要素,可以实现***府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策目标。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内容就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扣除”和“宽免”的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例如,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主要有老年准备金增加、***劳动者扣减、企业辅助扣减、个人义务(特殊支出)、例外支出、可扣除的馈赠等项。此外还包含个人折扣。个人折扣在纳税前从总的净收入中扣除,折扣程度由纳税人所处的税收等级决定,并考虑个人环境。起征点优惠为7102荷兰盾;对有无收入的配偶或伴侣的已婚纳税人或独身的纳税人,优惠为14204荷兰盾;有孩子的单亲家庭为12784荷兰盾,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或母)是受雇佣而获得报酬的,这个金额最多还可增加5682荷兰盾;65岁以上老人可增加923荷兰盾。法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就业津贴、家庭津贴、工伤事故的赔偿和战争牺牲者的抚恤金、终身养老金、荣誉勋章及***人勋章津贴,对慈善机构捐款等。加拿大从2001年起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增加教育费的扣除,从每月200元与60元,分别增为400元与120元;对伤残的税收扣除从4293元增加至6000元;增加子女照顾费与年老体弱赡养费的税收扣除,从2386元增加到3500元。德国1990年扩大了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韩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的老人或残疾人,以及只有一个6岁儿童的,可享受附加扣除。从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来看,目的就是使得数以百万计的中、低收入者,免除个人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更符合保护穷人、调节富人的良税性质。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普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着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的弊端,但在目前要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不现实,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其次,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具体而言,可以设想为: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住房、医疗、保险等福利制度改革的实现,同时也因综合课征项目的增加,个人综合课征项目的综合收入将大幅度提高。因此,纳税人个人生计扣除的基础标准也宜相应提高,至少应提高至1500元/月(合18000元/年)。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单职工的三口之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月500元(年6000元)(6)时,基本能维持生活。另外,还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和教育支出的需要,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设计按年扣除的配偶扣除和养老育幼扣除。其中,个人基础扣除可在工薪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或源泉扣缴)时计扣,以免影响广大工薪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并减少年终汇缴的退税面;而其他扣除项目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计扣。

再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即是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而且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所以,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策目标。

最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逃、避税现象比较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原因之一就是税基隐性问题。为此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为:

(1)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

(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举措已经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进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所得税费用篇7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的开征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和增加财***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成了人民关心的问题。1993、1999、2005、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2008年开始实施),经历了五次修正,这五次修正历经27年,本文想对扣除费用进行一些浅薄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凭借***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权四个方面的作用。国家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资源配置;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或不负担税收,以达到调节公平;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稳定公共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开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直接可见的就是调节收入,以达到调节税后收入的公平。另外,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不断提高,国家税收增加,为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物资基础。

二、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三、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微调”,并没有考虑全面因素进行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与收入提高不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货自然膨胀,物价也相应提高,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衣、食、住、行消费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人均工资收入在500元/年左右,此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800元/月。而2008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左右,此时,我们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是2000元。扣除费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收入提高比率(15000-500)/500=29倍。这种不协调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2.与生活支出提高不符

1980年,每月800元可以解决家庭的衣食住行,日常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普通的医疗支出等。而2008年每月2000元仅可以解决日常支出和普通的医疗支出,教育和住房却无法解决。这就表明,1980年是在人们开支了生活必需品剩余的部分进行纳税,而2008年并没有考虑人们生活必需支出。显而易见,较之1980年,我国个税覆盖面大大增加,现行的免征额已经起不到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了。

3.与税收原则不相符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收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这就要求税收要保持中立,不能伤害市场机制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征税不能让纳税人因为缴纳税款而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产生不良的影响。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假设王某23岁大学毕业,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王某每月伙食、日用、交通等支出1200元,租房600元,年支出21600元。若未征税的情况下,月存款1200元,年存款14400元。如果购房(20万元)、结婚、生子(伙食、教育、医疗)、赡养父母等,这是王某的生活必需开支,也是所有纳税人面临的生活必需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要纳税。从实质上来说,此时征税,纳税人不仅仅是负担了税款这笔资金,更是产生了额外的经济压力。

4.我国税收逐年大幅度递增,为个税改革提供了基础

我国过去几年中税收收入都以20%以上的增幅大幅度增长,财力的增长也使得减税成为可能。根据***的最新统计,2008年1至11月,全国财***收入结余超过一万亿元,这为工资收入减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个税扣除数关系到全民的实际收入,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可供消费收入,低收入人群依赖的收入解决生存问题,我国财***收入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所以,应当对低收入人群减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自1980年至今未进行过调整,依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对于仅通过此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取得报酬的纳税人来说更是不合理。

五、应提高费用扣除数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数2000元依据收入增长比率、生活必需开支和考虑税收原则,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数,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配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奔小康的方针,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现阶段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数提高为5000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所得税费用篇8

例如:由于试行新会计准则,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2006年年初使用的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为先进先出法。该上市公司2006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2006年存货期初余额为100万元,后进先出法下销售产品的成本为40万元,先进先出法下销售产品的成本为25万元,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率为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两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比较分析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会计处理的差异,并进行会计***策变更的账务调整。

一、解析过程

(一)后进先出法

1.利润总额=1000-40=960

2.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

3.应纳税所得额=960+15=975

4.应交所得税=975×30%=292.5

5.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15×30%=4.5

6.所得税费用=292.5-4.5=288

7.净利润=960-288=672

8.盈余公积=672×10%=67.2

9.未分配利润=672-67.2=604.8

10.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库存商品40

(2)借:所得税费用28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2.5

11.资产负债表

(二)先进先出法

1.利润总额=1000-25=975

2.暂时性差异=0

3.应纳税所得额=975

4.应交所得税=975×30%=292.5

5.所得税费用=292.5

6.净利润=975-292.5=682.5

7.盈余公积=682.5×10%=68.25

8.未分配利润=682.5-68.25=614.25

9.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成本25

贷:库存商品25

(2)借:所得税费用2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2.5

10.资产负债表

11.利润表

二、采用后进后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分析、比较经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多转成本15万元,多冲销存货15万元,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少确认所得税费用4.5万元。两种方法下应交的所得税均为292.5,所以企业发生会计***策变更应作如下会计调整:

1.借:存货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2.借:所得税费用4.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以上三笔可归纳为一笔,即:

借:存货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所得税费用篇9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获得纳税方面的利益、降低纳税风险,而对自身涉税行为进行的一种既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又符合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选择和规划。

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通常可分为产品成本和劳务成本,如材料耗费、薪金支出、折旧费用等;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通常可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期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于各种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不尽相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合理地安排不同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使得企业的税前列支成本费用最大化,进而实现所得税支出最小化。

三、成本费用的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策略

1、利用资产处理的纳税筹划

(1)流动资产的纳税筹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直接影响存货的计价,而这就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同时,对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应当注意物价变化对存货的影响。如果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计价,以实现企业对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相反,当物价不断下降(通货紧缩)时,应采用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处理的纳税筹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就不同,相应的企业成本费用就呈现差异,企业当期的收益和税收都会相应变动。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是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

2、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借款来源不同,相应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也不同。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利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利息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只要不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息也可以扣除。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其次,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可以向非关联方自然人,例如公司员工以发放工资、奖金的方式进行借款。

例1:某企业现有在职员工200人,人均月工资3000元。当年向员工每人集资8万元,年利率8%。当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5%,当年利润表上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50万元。由于该集资款的利率超过当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超支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200×(8%-5%)=48万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为:(350+48)×25%=99.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200×8%×20%=25.6万元。

筹划思路:该企业可将向员工集资的名义利率降低3%,再通过提高集资员工个人工资或奖金的方式弥补降低利率造成的利息损失。如此一来,该公司向员工集资的名义利率为5%,减少的48万元利息可按人按月分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或奖金200元,增加后员工月人均工资达到3200元。这样,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了:48×25%=12万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减少额为:8×200×(8%-5%)×20%=12万元,职工每月平均应纳税额减少了:12÷(200×12)=50元。

(2)工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由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需要取得合法凭证;其次,企业可以筹划增列费用,例如,企业可以将员工的红利变为给员工发放奖金,或者单独聘请董事、监事。这些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实现费用摊入成本的最大化。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如果纳税人直接给受赠人捐赠,不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对以下几个项目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府部门进行捐赠,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非营利性和福利性的老年服务场所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机构(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节税思路:选择不同的捐赠对象和不同的捐赠途径。

例2:某企业2013年度在未扣除捐赠时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为了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决定向社会有关单位捐赠15万元,企业无其他调整事项。在不改变捐赠总额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选择以下3种捐赠方式:第一,企业不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第二,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和教育、民***事业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属于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第三,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进行捐赠。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第一种情况,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做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元;第二种情况,该企业的捐赠额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应纳所得税额为:(100-85×12%)×25%=22.45万元;第三种情况,该企业的赞助捐赠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额为:(100-15)×25%=21.25万元。由此可见,企业选择第三种方式进行捐赠,现金流出最少,税负最低。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可以提供准确的记录或文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扣除,但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5%。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应能够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并且筹划计算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准予扣除额,充分利用,达到节税目的。

例3:某企业2014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业务招待费400万元,企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收***策达到节税的效果呢?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2014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应为400×60%=240万元,由于该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超过100000×0.5%=500万元的扣除限额,所以240万元业务招待费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筹划思路:企业可以利用平衡点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假设企业的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分别为X、Y,则X×0.5%=Y×60%,X=120Y,也就是把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企业销售收入的1/120,就可以实现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最大限额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总额1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规定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相互转换,以满足最大扣除限额。

例4:某日用品生产企业当期销售额为500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为7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000×0.5%=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宣传费为:5000×15%=750万元。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还有45万元无法扣除,因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应调增45万元。同时,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没有达到扣除限额。

筹划思路:将该企业业务招待费中的50万元采用广告费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则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可以全额使用。而业务招待费只需按照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50)×(1-60%)=8万元,当期可节税为:(45-8)×25%=9.25万元。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计入当期损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后期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且,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而导致企业年度亏损的部分可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时,应合理分配开发费用,前期少纳税,后期多纳税,达到延期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

7、商品盘损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的净损失,纳税人应提供库存清单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许据实扣除。商品盘损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以及经报备程序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此避免税务机关剔除商品盘损,要求企业进行补税,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企业关于这一点的纳税筹划,应做到以下三点: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委任会计师监盘签证;合法报告备案。

四、结语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成本费用的核算的纳税筹划,主要应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怎样使成本费用最少支付;第二是如何利用成本费用的抵税效益实现最大化成本费用摊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须统管全局,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结合当前的经济和***治环境以及各种因素的相互制约,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适时调整,实现企业最低税负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 侯君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09(10).

所得税费用篇10

(一)以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依据

这一观点指出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中包括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按照这一观点设计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意味着达不到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准的家庭均被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如果将平均消费水准作为划分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界限,那么意味着让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即高收入家庭)课税,其优点在于可以延续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发挥该税起调节高收入的作用,纳税后多数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在对财***收入影响不大的情况下,承认既得利益,有利于减少施行阻力。但按照这一原则,显然不能使个人所得税发挥更大作用,不能通过收入和支出联动的制度安排,对相当多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课征税负不重的少量个人所得税,积少成多,然后通过专项支出或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办法,转移给低收入家庭,从而在更大范围内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福利增进的目标。其次,考虑到城乡之间收入和消费的巨大差异,全国城镇人均消费水准对居住在农村的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公民而言仍然是“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因此这一原则让不少实际上相对有纳税能力的人不承担直接税义务,不利于培养人民纳税(承担义务)、关心税款使用(履行民主职责)的现代民主意识,也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作用。此外,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依据也很难照顾地区差异。

(二)以发达地区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为依据

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观点,认为职工基本消费支出应当在税前完全得到扣除,而所谓职工基本消费支出是东部发达地区普通家庭的消费支出。这一观点与前面的观点有类似之处,所谓职工基本消费支出或普通家庭消费支出应该也是指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不过这个观点所主张的应扣除的消费支出范围要比前一个观点更宽,不仅包括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还包括社会保险支出和物价上涨,而且考虑随经济发展提高消费水平的因素。具体地说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应当在税前扣除的消费支出包括五项基本生活支出,第一项领工资的纳税人本人社会平均月消费支出,第二项赡养人口的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按赡养系数为1.91计算),个人向社会保险局缴付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大病医疗保险金、月自住房租金(租用70平方米成套住房的平均月租金,按两人分摊),物价上涨增加的消费支出(按当年对比上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额。按2005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月扣除额应为2991元(取整数为3000元)。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基本消费支出不应当课税,对这部分收入课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和抑制寻求自身发展的努力;二是消费主导型是最佳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居民消费水平还很低,需要从税收等***策层面即通过提高综合费用扣除额以鼓励居民消费;三是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支出高于不发达地区,如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云南省为6837.Ol元,而上海市为12631.00元: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云南省为1267.06元,而上海市为2050.84元。如果以全国人均水平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那么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要包含部分基本消费性支出,不符合基本消费不纳税原则;四是目前广州、深圳等地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按高于全国职工人均消费水平制定,如果按照全国职工平均消费水平确定,会引起这些地方职工的不理解。

笔者认为上述四个理由均不充分。从法理上讲,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费用扣除额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对工资薪金而言,在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扣除是非常严格的,一般不能扣除,在我国更没有给予扣除的理由,因为工薪所得者均为单位就业者,所在单位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工作服、公费进修培训机会、兼有旅游因素的出差等)。如果单位是企业,这些费用~般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使采用分项扣除办法,这一类费用也不能扣除。其二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理,生计扣除的含义是从应税收入中减除没有纳税能力的部分,因此生计扣除对象不是普通或平均的消费支出,而是最低消费支出。纳税人超过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以上部分缴纳税收是按不高的税率计算的,不是对所得的没收,只要税率合理,就不存在影响纳税人生活质量和发展要求的问题。上述第二个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减税增加消费的效应是不确定的。如果提高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后,居民少纳的税收不用于消费而用于储蓄,那么就没有鼓励消费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初始税率只有5%,第二档的税率也不过10%,对一般民众而言,少缴的税额很小,即使消费倾向明显,激励消费的效应也不明显。第三、四个理由则是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在收入差异(包括地区收入差异很大)的社会中,需要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别起调节作用,一方面处于公平考虑(同国居民应当同工同酬)、另一方面也防止人才过分向高收入地区流动造成效率损害,如果以高收入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就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大大降低。

(三)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城镇职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确定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比以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更合理,因为平均工资的数据比较确定,而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只能通过抽样调查取得,数据基础不够牢靠。这个观点给人一个重要启发是如果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度下的基本工资反映基本职工生活需要,那么基本工资数可以作为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重要参照。但是我国目前工资制度呈现多元化局面,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因单位不同、地区不同大小不一,不少单位实际工资(包括实物、非实物的奖金福利)大大高于根据国家统~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对企业单位而言,工资早已与效益挂钩,实际上已没有统一工资制度可言。就是说不仅统一的工资制度下的工资与实际货币工资存在差异,全部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存在差异。因此,很难计算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即使可以通过抽样计算,也不能反映真实的收入情况,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依据来确定综合费用扣除额没有实践的可行性。此外,这个观点在理论上仍然不能把握工资薪金所得综合费用扣除的法理用意,在实践上也不可行。因为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费用扣除的用意在于从应税所得中排除没有纳税能力的部分(最低生活费用),从~个年度看平均工资不等于平均消费,因为还有储蓄因素,但较长时期看,平均工资等于平均消费支出,储蓄最终也要用于消费,以平均工资为基础确定综合费用扣除额同样存在一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人不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对收入进行适当调节。

(四)以农民工最高收入为依据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别的社会阶层,指那些没有城市户籍的产业工人、城市流动劳动者,农民工现象是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策导致的特殊社会现象。他们在城市工作,承担最艰苦的工作,除获得的工资收入外,不享有社会保险和城市福利,但要按获得的货币工资同样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同志从这种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应当以农民工最高工资为依据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在没有社会福利(包括没有包括医疗、退休在内的社会保险,子女在城市上学因没有户籍要缴纳较高学费等等)、基本工资偏低、主要靠增加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增加收入的情况下,按农民工最高收入(实际上也不是很高,月工资一般不超过2000元)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以照顾农民工利益,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这一观点值得认真思索。但每一个经济工具所承担的功能都只能是有限的,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例外,要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本的办法在于从制度上彻底废除“农民工”这个群体,就是要废除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让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功能,如果这样做;会因功能错位而导致问题人为复杂化。在大局(城乡分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起见,应当通过个人所得税实施条款规定对农民工的照顾***策,但不能在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时就加入这个因素。

(五)以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为依据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消费水平差距很大,有的同志因此主张工薪所得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不应当全国统一,而应当实行地区差别,或者实行全国标准外加地方浮动一定比例的办法。这个观点照顾了地方具体情况和地方既得利益(不少地方已经撇开全国统一法规自行制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可减少制度实施阻碍。但这个办法有违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包括地区收入差异的功能目标,使越富有的地区、收入越高的人税负反而越轻,很容易导致人才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扭曲。此外这个办法过分尊重既得利益,甚至让地方自行提高扣除标准的不合法的行为合法化,如果这样成为惯例,这一次重新规定扣除标准也有可能再次成为无用的法律行为。以后各地再互相攀比,相应提高扣除标准,若干年后是否再来一次提高标准以适应各地情况,因此这种办法无法体现有法必依的原则。

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确定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首先当然要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充分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但在我国确定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要比西方发达国家考虑更多的因素。除考虑个人所得税原理外,还要注意以城乡差别为主要特征的多元经济状态、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和模式、中国现实文化下特殊社会环境和立法司法的习惯。

从原理角度看,综合费用扣除的目的是排除掉不反映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收入部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的成本费用(即费用扣除),二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即生计扣除)。费用扣除方面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与应税收入有关的费用,可称之为直接费用;其二是与获取应税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收入获取活动所必需的各项开支,可称之为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具体包括住房贷款利息、地方直接税、不作抵免处理的外国税收、意外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慈善捐款、特定的杂项费用、教育费用等。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对直接费用可不予考虑,因为获得工薪收入的直接成本费用主要是从家庭到上班地点的交通费用,不少单位有接送车辆、多数人骑自行车或乘坐公交车、少数人乘坐私家车,由于难以区分个人目的还是工作目的,可按照英国的做法,全部作为个人目的,在生计扣除中考虑。至于进修、培训、出差等费用在不少单位不仅完全由公费开支,而且还带有福利性质(如出差兼有公费旅游性质),对企业单位已经在成本中列支,如果作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会产生重复扣除问题;对公务单位而言这些开支是由税收支付,更不能扣除。对间接费用,各国的做法只是允许扣除一个定额或应税所得的一定比例,扣除的程度取决于***策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是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变动之中,情况差别很大加上纳税人众多,分项列举扣除范围、数额或比例存在管理上的困难(例如难以识别凭据真假),因此目前宜采取全国一个定额的办法,以后经济发展了、社会诚信度提高了、管理手段更加先进了,再逐步从一个定额发展为更加适合具体情况的多个定额,最后到列举具体项目规定扣除***策。这样看来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标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和定额、生计扣除额,在确定之后将二者相加就得出当年的综合费用扣除额。而确定间接费用内容和生计扣除额要遵循下列原则是:

(一)以人为本并促进公益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间接费用内容和定额的确定。这个原则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

首先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不仅要保证纳税人的简单再生产(通过生计扣除)而且要保证纳税人在更高层次上进行人本身的再生产,就是要体现关怀纳税人健康、进一步发挥潜能的***策精神,具体说要允许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医疗费用扣除额按医药费用超过社会保险支付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医药费用以中等发展水平地区中等收入水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员的平均医疗费用开支为依据。教育费用扣除额包括家人义务教育自己支付的学杂费一定比例、纳税人培训费超过公费支付部分一定比例,与从事职业无关的教育培训I费用不能扣除,可扣除额依据通过抽样调查统计获得的全国数据确定。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只是体现国家一种人文关怀,与全额报销概念是不同的。在扣除的制度安排中,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好处只是与税率相应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扣除额的全部。假定可扣除额为100元(已经是实际开支的一定比例),适用税率为10%,那么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只是1 0元。

其次,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要体现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策导向,应允许纳税人对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收也是维持***府、支持公共利益的话,并假定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地方税体系中又包括对个人课征的房地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或地方个人所得税),那这些地方直接税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一方面减少重复课税,另一方面也建立起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利于税收管理。目前个人所得税还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不征房地产税(物业税),因此还不存在地方直接税作为扣除项目的问题。

再次,体现国家和纳税人相互支持精神,当纳税人有纳税能力的情况下踊跃纳税支持国家,而当纳税人背负债务或遭受灾害无纳税能力或纳税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国家给予扶持,形成这种关系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应当包括住房(限于普通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灾害损失超过保险支付的部分的一定比例。

间接费用的具体定额可根据上述内容和有关统计数据,考虑***策鼓励的程度和财***承受能力,通过测算确定。在扣除方法上,最终目标是按真实凭据分项扣除,但目前以致今后相当长时期里,宜采用定额办法,即全国确定一个平均定额。

(二)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

这是确定生计扣除额的原则。生计扣除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留足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理论上讲是为了维持纳税人简单再生产,而超过基本需要的收入部分均视为具有纳税能力,可根据能力大小贡献一部分收入给社会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的确定应当以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依据,而不能以平均收入、某一阶层的最高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在西方发达国家确定最低生活费用相对比较容易,可参照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因为这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较为平衡,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不是很大。但在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各阶层收入差别很大,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温饱都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简称低保)在城市和农村也不一样、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实力差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难以简单地将一个地方的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或它们的平均水平作为确定最低生活费用的依据,而需要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选择。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关于家庭收入和消费情况的统计数据当属《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中国统计年鉴》分农村和城市家庭,按抽样调查的数据和国际统计惯例,做出了七个类别的划分,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最高收入家庭,并每年提供变动的数据。这样从原则上就要考虑14种情况。但是我国城乡差别很大,在消费支出水平上农村高收入家庭与城市低收入家庭差不多;在农村还有大量群众温饱不能保证,还需要国家通过“低保”解决他们的生存需要问题,因此农村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是很低的,位于生存性保障水平,不应当作为确定生计扣除的依据。确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时,应当以农村中等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为起点。这样将农村和城市综合起来考虑,可有7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农村中等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为依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版)提供的数据(下同),2004年农村中等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51元,按照一个劳动力赡养3人(含本人)计算,不应课税的年生计扣除额为5853元,月平均为488元,可调整为500元。由于城市赡养人口较少,如果按2人计算,500元扣除额意味着,每人的月生计扣除额为250元,接近于国家和地方***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如果真正按个人所得税的法理课税,在这个数额以上的人均有能力承担个人所得税(当然要实行低税***策,如只交纳5%.如果按照这一种情况,确定扣除额,其征税范围就包括了除农村中等收入家庭和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所有家庭,其中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二个情况,是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家庭的低收入户人均年消费支出为3942元,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7884元,月平均657元,可调整为700元,按照这一情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中偏下收入及以上家庭。在西方国家,生计扣除也是以这个社会的一般家庭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确定的。

第三种情况,以城市中等偏下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5096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0192元,月平均849元,调整为900元。以此为依据确定扣除额或征税门槛,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中等收入及以上家庭。

第四种情况,以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6498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2996元,月平均1083元,调整为1100元。

第五种情况,以城市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偏上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8346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6692元,月平均1391元,调整为1400元。

第六种情况,以城市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高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10749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21498元,月平均1791.5元,调整为1800元。

第七种情况,以城市最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16842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33684元,月平均2804元,调整为3000元。

综上所述,排除掉第一种情况,不考虑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至少应为月700元(2004年的数据,以后年度可根据物价变动和消费支出变化情况变动),具体确定那一档扣除额还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三)发挥个人所得税财***功能和调节功能双重作用

生计扣除额的确定还与个人所得税功能地位有关。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其一作为获得财***收入的一个手段,可称之为财***;其二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可称之为调节。如果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财***,那么其生计扣除额可定得低一些,让具有纳税能力的多数工薪阶层人士成为纳税人。如果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那么应当将生计扣除额定得高一些,使多数工薪所得者不被征税。按照上述计算结果,可由如下几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以财***功能为主,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以上(即排除一般农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按2004年的数据月生计扣除额可定为700元。

第二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履行财***和调节双重功能,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900元。

第三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履行调节和财***双重功能,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100元。

第四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以履行调节功能为主兼顾财***功能,课税主要针对城市高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400元。

第五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以履行调节功能为主,课税主要针对城市最高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800元。

第六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特别税种,课税主要针对少数收入特高的阶层,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3000元。

汇总列表如下:

序号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月生计扣除标准设定

1

普遍课税,但排除一般农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

700元

2

针对城市中等收入以上家庭

900元

3

针对城市中等偏上收入以上家庭

1100元

4

针对城市高收入及以上家庭

1400元

5

针对城市最高收入及以上家庭

1800元

6

针对城市特高收入家庭

3000元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所得税费用10篇

学习

伤情鉴定申请书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伤情鉴定申请书,内容包括伤情鉴定申请书,不要求伤情鉴定申请范文。三、建立工伤认定行***、经办部门联办机制。在工伤案件调查认定工作中,建立工伤经办机构提前介入机制,经办机构与工伤认定部门共同参与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和

学习

文体活动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文体活动10篇,内容包括文体活动100个经典,文体活动内容简介。2、每一天课间与学生一齐做广播操。3、中午自行安排羽毛球、乒乓球等文体活动。地点:学校操场活动要求:①在各项户外前请做好充分的热身户外,注意户外安全。②自发

学习

宣传部上半年工作总结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宣传部上半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宣传部个人工作总结2000字,宣传部工作总结14篇。一是以学习中心组为龙头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目前,我市有***学习中心组45个,覆盖了全市各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各***学习中心组,强化领导负责

学习

小学生活动总结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小学生活动总结,内容包括小学生活动总结万能模板,小学生活动方案及总结。一、活动内容具有针对性、教育性、实践性。五、六年级利用每个周五学生托管时间开展了去实践基地清捡白色垃圾、清除乱贴小广告活动、清扫、擦拭楼道

学习

广播媒体10篇

阅读(30)

本文为您介绍广播媒体10篇,内容包括广播电台媒体,广播媒体。④本文中的“娱乐内容”泛指非新闻、教育、记录类等内容之外的,为大众提供快乐、缓解生存压力的节目内容,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参见百度百科“娱乐”词条。⑤⑧GuyStarkey《

学习

企业所得税法10篇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法10篇,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范例6篇。

学习

职工养老保险10篇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职工养老保险10篇,内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举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大全。1.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实行

学习

金融类专业论文模板

阅读(30)

本文为您介绍金融类专业论文模板,内容包括金融类论文去哪个网站找资料,金融类论文1000字。不仅如此,即使同样是本科生,因专业的不同对课程体系的教学要求也并不一致。比如,金融学专业学生、公司金融专业学生与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理论课教学

学习

实用文体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实用文体10篇,内容包括实用文体格式及范文,实用文体常见十类格式。第一章行***公文1.公文的特点(5点p10)。2.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哪三部分(p14)。3.公文发文字号的构成(p15)。4.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的涵义(p22)。(以下请同学自己找)5.

学习

装修心得体会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装修心得体会,内容包括装修心得体会怎么写,装修总结及感悟。两个“霸权主义”者最终商量的结果,干脆丛琳出马跟着装修公司好了。丛琳毕业后在一家私企的工作不理想,每月的薪水有限。丛琳素来有个琢磨劲,很快就化苦为甜。她跟着

学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0篇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0篇,内容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大讲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案例。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学习

亲子活动方案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亲子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亲子活动方案集合7篇,0-3岁亲子活动方案。活动场地:XX商业广场中心活动目标:1.通过孩子和家长的游戏,增进孩子与家人之间的感情2.让孩子们体验活动带来的快乐3.通过活动来宣传广场知名度活动准备:1.做好活

学习

德育特色汇报材料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德育特色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德育汇报材料,德育特色汇报。厚实立体的育人体系——德育基础1、健全机制,监督落实学校根据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各项德育工作制度:《学校德育常规》、《行为规范的检查评比制度》、《

学习

胎压监测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胎压监测10篇,内容包括胎压监测十大排名介绍,胎压监测测评。有别于传统TPMS的安装模式,智感700无需拆卸轮胎和切割气门嘴、更无需匹配数据,只需旋开气门嘴防尘盖、旋紧六角螺丝、套上防拆垫片,按照传感器外壳位置标识旋入对应

学习

企业所得税法10篇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法10篇,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范例6篇。

学习

递延所得税资产10篇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递延所得税资产10篇,内容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新会计准则实行后,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处理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收入费用观,其中的处理方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而新的会计准则后采用

学习

所得税10篇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所得税10篇,内容包括最新发表关于所得税文章,所得税汇总2012年。1.2通过控制销售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新税法相关规定,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可通过推迟应纳税所得来实现,进而推迟或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晋通邮电公司

学习

企业所得税税率10篇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税率10篇,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完整版。

学习

个人所得税税率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个人所得税税率10篇,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奖金税率,个人劳务所得税税率。(来源:文章屋网)

学习

研发费用资本化10篇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研发费用资本化10篇,内容包括研发费用资本化及案例研究,研发费用资本化账务处理。现阶段,我国并未将研究开发费用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而是笼统的作为开发费用,并将其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这很好的遵从了稳健性原则。但

学习

费用会计工作思路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费用会计工作思路,内容包括成本会计工作思路范例6篇,会计工作流程明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交通行业的服务重点之一。为此,收费征管部门严格执行了"绿色通道"***策。目前,我省"绿色通道"开通率达到了100%。整车运输鲜活农产

学习

所得税审计10篇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所得税审计10篇,内容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所得税审计资料清单。一、制定企业所得税的审计计划制定合理的企业所得税审计目标,为实现企业所得税审计指明方向;确定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审计程序,使企业所得税审计不偏离审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