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篇1
按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采取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只有在实际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而当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只要被投资企业帐面上净资产发生了变化,投资企业就要对投资收益作帐务处理,不论实际是否收到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在所得税处理上,不论投资方企业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投资方企业只有在被投资方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未做利润分配处理,而投资方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法核算时,已按投资比例作了投资收益处理,则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按权益法核算的未收投资收益如何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调整呢?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共有一张主表十四张附表,主表与附表之间有严密的数字勾稽关系。在主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金额与附表三中的数字相吻合。但这儿所反映的“投资收益”金额并不就是账面上“投资收益”所反映的金额。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涵盖的内容既有短期债权也有长期债权,既有投资收益也有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些内容根据要求可一一找到相对应的数字进行填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债权投资收益的填列。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冲减投资成本。所以填列短期债权投资收益时,既要分析“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也要分析短期债权贷方发生额。将收取的利息冲回投资成本的金额作为短期债权投资收益进行填列。
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要按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分别填报。涉及补税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的可以分类填报;涉及补税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名称分项填报。
其中,股权投资中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的第1行又与主表第18行相对应。
股权投资中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其计算的被投资方已缴纳所得税额的合计数(第5列),作为计算主表第19行数额的基础。
这儿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指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账务处理时,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方不一定已实际收到,即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那么如何界定被投资方会计上已进行了“利润分配”账务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居民企业的一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企业所得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按《新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在年底结出净利润后,对净利润进行账面上的分配,即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经企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计算应付股利等。到次年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再进行实际的股利分配。
那么我们认为利润分配的确定日期就应该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既不是每年年底根据账面利润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收投资损益,也不是指次年进行实际的股利(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货币性资产分配额等)分配的时间。
现举例说明:
2008年1月1日A企业对B企业投资500万元,占B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5%。2008年12月31日B企业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9年5月20日B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09年6月20日,B企业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09年12月31日,B企业实现净利润220万元。A企业与B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超过50%,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8年1月1日,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B企业)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2008年12月31日,A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20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0
(3)2009年5月20日,B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A企业计算应收股利为5万元(20×25%):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2009年5月20日即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期。
(4)2009年6月20日,B企业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A企业按实际收到金额5万元入账: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股利50000
(5)2009年12月31日,A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5万元(22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50000
贷:投资收益550000
在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A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假设只此一项投资)就不应填列对B企业的收益50万元。那么这50万元在哪儿填列呢?
从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来看,这50万元没有任何地方可填,即这50万元按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填列,也不需进行调整。
在20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5万元填列,损益确定的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并将5万元填列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栏内。
因为A企业B企业所得税率相同,此投资收益5万元为免税投资收益,并将此数额5万元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又等于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据此,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投资收益的处理填报完毕。即对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处理完毕。
二、相关概念和规定
企业的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权益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的所得。投资方从被投资方企业分配的收益包括全部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2001]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损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的实质是确定了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差异,是指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以外的差异,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而被投资方企业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其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从其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刘左/靳东升:《中国所得税(最新版)》2006年出版,企业管理出版社.
[2]解学智:《公司所得税》,中国财经出版社.
[3]2009年度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用书《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出版社.
[4]2009年度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用书《税法(一)》,中国税务出版社.
[5]2009年度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用书《税法(二)》,中国税务出版社.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自2008年1月1
所得税汇算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问题 对策 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对于企业每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提供材料以及证据,多退少补的一个过程。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一项原则性强、***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企业高度重视。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制度的规范和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所得税补充和配套的***策文件等。在这一背景下,要针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税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税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得到广泛的重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策性强,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策面非常广,使得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条例》等。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策文件过多,导致纳税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相关文件,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漏和疏忽的地方。例如,以企业广告费用的抵扣为例,关于这方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有不同的***策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广告费用不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中去;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规定,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技术可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这些***策对于广告费用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且***策的变化也非常频繁,使得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面临很大的困难,难以准确的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比较大
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需要处理的内容和事宜非常多,工作量比较大。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通知书、税前扣除项目列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审表等众多项目。这些资料需要在每年的4月30号之前整理和报送到税收机关,对于企业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另外,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问题也造成了企业每年巨大的汇算清缴工作量。
(三)汇算清缴工作技术难度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面非常广,关于税前列支,税前抵扣,递延所得税等等,需要具有熟练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些都给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很高的技术难度。
(四)税务机构人才缺乏
我国的很多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般都是由专门的税务机构来执行。所得税纳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活动,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汇算清缴工作人员不仅需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掌握税法,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知识,另外,在对不同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还需要对于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业务范围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从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计划。然而,我国的税务结构规模都比较庞大,在对于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方面,缺乏专业素质强的人才,使得汇算清缴工作难以很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纳税人对于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有着非常清晰的了解和掌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切实做好自身的职责,帮助企业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最近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税收机关可以通过广播,文件,网络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和讲解税收知识,向企业传递最新的税收***策信息,从而使企业能够全面的掌握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全过程。其次,税务机关要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咨询等帮助。税务机关应该定期的选派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的帮助企业解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重视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另外,税务机关还要和其他部门加强沟通,例如和***门加强沟通和协调,防止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的地方。
(二)纳税人要自觉做好纳税清缴工作
纳税人自身一定要做好所得税纳税纳税清缴工作,积极主动的对于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首先,企业应该做好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企业应该不断的规范自身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质量,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企业应该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查账征收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另外,企业要按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应该在所得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及时的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相应的退税抵税手续。
(三)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
企业的相关税务人员在平时应该积极主动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对于企业在日常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应该与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另外,企业应该主动的向税务机关学习相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时的掌握国家在所得税***策方面的变化,了解相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从而控制和防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四)及时的向税务部门提出各种减免税以及其他审批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保证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企业应该及时的向税务部门提出各种减免税以及其他审批申请。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该尽快对于涉税的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检查,例如,对于企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策是否得到审批,企业可以进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等确认的方法和手段是够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是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等要进行检查。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很多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在税务和财务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力量,帮助纳税人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企业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纳税人自身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详尽真实的财务报表以及所得税清缴单据。通过这种合作方式,纳税人可以从纷繁复杂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三、结束语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仅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机构应该积极配合,采取分工协作的方法,不断的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雪梅,司宇佳.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J].会计之友.2011(10)
所得税汇算篇3
1、所得税管理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不完备。目前使用的所得税管理平台属于ctais外挂软件,主要功能是汇缴录入和结果查询,能够满足汇缴的业务需求。但是,该系统没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考虑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对重点税源户、亏损大户、特殊户进行重点审核时,既要着眼于年度申报表表、表间勾稽关系,又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沿革和所属行业特点。这是因为,通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和调整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变动状况,能够为管理人员汇缴审核提供辅判断;另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的思路,同一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应该表现出一致性,具体体现为
2、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行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所得税贡献率等保持相对一致水平,这为分析衡量所得税税源质量和征管状态提供依据,也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选案提供重要参考。
3、事务所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核算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对所得税汇缴发挥重要的“经济警察”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市场发育和执业环境等原因,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公信力、收费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所得税鉴证业务多集中在3-5月,事务所出于成本控制和多接业务的考虑,会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审计质量因而打了折扣。从审计披露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费用的审计,对收入、成本项目关注较少;二是***公正性有待提高。***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是会计师业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受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执业的影响,有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事务所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三是收费标准缺乏依据。部分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一,弹性较大。
4、相关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一是缺少质量评价体系。由于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汇缴工作面广量大,缺乏对汇缴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质量评价;二是纳税评估和检查没有及时跟上。《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投入精力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三是账务处理辅导不到位。汇缴调整有些涉及账务处理,这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个难点。从加强跟踪管理的角度,那些纳税调整涉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工作。
二、思路及对策
1、通盘考虑汇缴工作的阶段重点。税务机关要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既要克服“双主体论”,防止税务机关越位包揽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要避免“无关论”,淡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宣传辅导、指导督促的责任。以系统观为指导,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管理。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策规定,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策;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该补税的补税,该移交的移交,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2、增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能力。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一是构建基于数据仓库的所得税管理平台。数据仓库不仅满足一般的信息查询、报表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进行深度分析和利用。在此基数上建立分析模型或设立分析方法,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趋势或关联。二是强化汇缴结果的质量检验。根据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思路,企业按明细行业进行汇总归集,对各项财务、税务指标进行逻辑分析、趋势比较和配比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为评估和检查提供案源。三是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如利用ctais系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再如对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地税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与国税申报收入*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少申报收入。
所得税汇算篇4
关键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涉税风险
企业现在存在的最大风险,现在不是生产风险,不是营销风险,而是税收风险。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企业纳税调整和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办税能力。因此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所需注意的事项
1.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要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检查、和缴纳过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应注意抓住“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个关键点的调整项目。使之,避离汇算清缴风险。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出台、实施,如何清晰地界定三者的适用范围、分析协调三者之间的差异并在企业经营工作中合法、合理地实施,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因此,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支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邀请税务人员、中介机构,加强税法知识的培训工作,拓展会计人员的视野
在平时,单位要定期邀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和法律中介结构,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内部会计能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涵,并针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不断的规章的整改,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汇算清缴工作,并不断学习,进修税务和财会知识拓宽财会工作知识面。
3.平时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平时就做好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对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具体工作
根据***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实行“四统一”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还有,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及时提报各项涉税审批申请资料,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做好账务及纳税事项调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准确无误的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 、总结
做好以上工作,就能减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压力,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达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涉税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冷琳. 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 2007,(05)
[2]王淑霞. 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把握新的纳税筹划点[J]财务与会计, 2007,(11)
[3]王一舒,朱学义. 法人税制――税收筹划新亮点[J]财务与会计, 2008,(13) .
所得税汇算篇5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结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确定了纳税人当年所须缴纳的所得税额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部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行为。通俗地说,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要将企业一年来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来说,涉及到整理纳税调整事项;办理特殊事项鉴证;到税务机关备案、审批;纳税年报的申报等等许多复杂的环节。
首先,梳理纳税调整事项。各企业应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当年税务机关下发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梳理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判断分析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对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财务机构人员较多,核算分工明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会计要与各岗位会计保持良好沟通,全员动员,分工合作,做好所有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所得税虽然是年度终了才汇算清缴,但企业领导层应要求相关人员对平时所做的需调整的特殊事项进行登记,并定期做好汇总与整理工作,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让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策,并避免出现偷税、漏税及逃税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做好相关事项的鉴证、备案、审批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事项需要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鉴证,如:非正常财产损失,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等等,要求企业将需要鉴证事项的相关资料,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至专业部门进行鉴证。按照汇算清缴要求,对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备案,如:财产损失。对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的落实,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按投资额10%抵扣所得税额等,按要求送审,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应取得鉴证、审批意见,防范税收稽查风险。最后,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时上报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指出的问题所在及时进行沟通解释或整改,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合法合规,规避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在完成了汇算清缴工作后,还需要对已做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等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对时间性差异要进做账务处理,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建立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主要登记纳税调整的时间,年度内的增减变化及期末留存的递延资产和递延负债。这样有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衔接,而且有了台账,即使税务会计换岗、离岗,也不会遗漏调整事项,可以有效规避税收稽查风险。
二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纳税调增事项,如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费用化,在发生当年做了纳税调增,次年起,即使没有处置这些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费用化的固定资产仍旧可以按折旧年限计提税务折旧,逐年做纳税调减。
所得税汇算篇6
一、企业汇算清缴中的税务风险
(一)补交税金以及承担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人很可能由于对***策解读的错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税款缴纳不足额或者不缴纳的情况。因此,一旦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抽查并且发现了企业的以上行为,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之纳税款当天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补征税款的风险都会被忽略。因为企业纳税人认为对于税务机关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只要及时补上即可,不需罚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二)行***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风险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少企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应税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等行为,来减少应该缴纳的税款。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这些违法行为,就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具体包括行***与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增加企业应交税费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因为对企业所得税***策法规的理解错误,导致企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要多于税法中实际规定的应缴税额。这就造成了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策不重视
我国自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各种配套的法规***策陆续出台,而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最新税收法规***策,从而导致了企业汇算清缴中存在各种违规问题。
(二)未能规范的填报纳税申请表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申报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要单独填报不同的纳税申请表,并且预缴税款的申请表与年终汇算清缴申请表有所不同,还有就是核定征收汇算清缴填补与查账征收报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纳税人出现选择不当的情况,就极有可能会带来税务风险。对于居民企业,其填报的一组报表就包含十二张表,其中包括一张主表与十一张附表,各表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蕴含着税收***策。因此,若企业对税收***策理解得不透彻,则会直接影响报表填报的规范程度。
(三)税收程序缺乏规范性
新所得税法中有许多如三新费用、投资收益免税、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策,企业善加利用这些优惠***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业对税收程序的规范性了解较少,使得本来应该备案或者报批的项目未能按照相应的程序或不符合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策,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四)企业虚报销售收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真实的情况。企业纳税人通过少计甚至不计收入的方式,人为的削减企业销售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中,迟报、少报甚至不报收入。部分企业甚至把利润人为进行转移,来实现减少计税依据的目标。除此之外,部分企业依据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来减少自身的收入,对于哪些财***拨款、基金可以当作是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认定成为不征税收入,擅自将“成本费用”预提入往来的科目。通过这些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自己能够享受较低的税率,最终实现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标。
(五)虚增成本费用等项目
实务中,许多企业存在着虚增成本费用的错误做法。首先,部分企业存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的现象。企业将工资性支出归于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费用科目,有的则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给员工报销的交通补贴和电话费。其次,存在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违反规定税前列支的情况。企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补贴等计入福利项目之中,把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计入其他费用之中,故意减少业务招待费用的金额。再次,税前扣除与收入不相关的支出。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列支企业员工个人汽车的保险、修理费和住房的物业费。但是按照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这些费用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缴纳数目计算时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预提、暂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都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不得将预提的费用或者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或费用。此外,将资本性支出改成经营性支出,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以及任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等问题也很突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转变纳税观念,杜绝偷税行为
依据现行的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那企业所要面对的就不仅仅是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的问题了。企业不仅要补缴拖欠的税款,还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企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且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对偷税逃税企业进行无限期的追究。偷税逃税并不能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当多的在汇算清缴中曾经逃过税款或发生失误的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反思过后,采取了更加积极向上的态度来面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开始逐渐的依照法律履行汇算清缴义务,以此来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不发生或少发生差错,不产生或者尽量少产生新的税收风险。通过依法履行汇算清缴义务,不仅可以使企业保证自身的利益,维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业减少额外的税收风险。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汇算清缴的税收风险是许多大型企业也无法避免的,许多大型公司如国美、创维、苏宁和中国平安等,因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足导致出现了税收上的麻烦,使得本企业在声誉和实际经营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损失,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加强企业汇算清缴中税务风险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是摆在企业面前非常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建立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对税务风险管理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企业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的设置税务管理部门以及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权限,建立税务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在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职能效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年进行的,其涉及企业整个年度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交税费等,所以要充分结合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做到真正发挥这一组织体系作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定时评估评测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在这一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做出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税务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划分为避免、转移、重点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对自身进行管理,还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帮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中介机构凭借自身高超的业务水平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难以建立自身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小型企业,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力量。例如,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从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三)灵活运用捐赠减轻税负
所得税汇算篇7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清算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例: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11年实现预售收入2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3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实现预售收入 3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2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13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60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6 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2013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 10 000万元,计税成本6 0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 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 000-6 000- 1 250=2 7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750×25%=687.5(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75+100=1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7.5-175=512.5(万元)。
笔者认为,以上处理不妥。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11年度、201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A公司应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入利润总额预缴。A房地产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 000×30%-300=300(万元),2012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3 000 ×25%-350=4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所以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额,同时将其实际利润额与对应的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6 000万元,实际利润率=(10 000-6 000)÷10 000×100%=40%,2011年、2012年实际利润额与预计利润额的差额分别为200万元[2 000×(40%-30%)]和450万元[3 000×(40%-25%)],预售调整增加额650万元计入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6 000-5 000×(1-40%)]-600+650=2 050(万元),应纳所得税= 2 050×25%=51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虽然一致,但两种计算过程体现的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预缴,完工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正确的计算思路是将预计利润额与实际利润额的差异调整,纳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该案例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
现***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企业财务人员曾经遇到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现***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二、房地产公司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造成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建立在上年账簿基础上,下年均为上年结转,而会计上的年度结账具有相对的***性。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跨年开发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要想准确的汇算,必须将开发过程联系起来完整的计算。实际征管中,上年通过税务调整查补的所得税,由于年度与年度之间会计上相对的***性,下年往往被冲平,企业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相背离。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跨年分配收入和成本,第一年开发费用大,收入未形成往往亏损;第二年通过少转销售收入挂预收款,同时通过预估成本、前期亏损弥补等人为调节利润;第三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按年管理,一般不会与上年比对而少报销售收入,多转销售成本,虚增期间费用,所以按年度结算亏损企业多。不少企业按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虽然是正数,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去期间费用后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不会追溯到以前数个年度去审查企业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应当全额在税前扣除,造成利润无法准确衡量。所以,完全有必要在企业确认收入年度对开发成本进行全面审查,剔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实
1.虚增税前扣除的费用。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容易造假,不真实。比如: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房地产企业经常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3.纳税调整时忽略项目。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的纳税调整忽略,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认定均是按项目归集,土地增值税又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两税关联度较高。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而土地增值税按项目清算,二者在计税口径和计税时间上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难度;由于结算时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对同一个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形成重复性检查,加大征管成本。
(四)财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有的企业根据利润水平分年度结转;有的企业利用所得税按年汇算、第二年基本不会对上年账务复查,通过跨期少转销售收入。预收收入长期挂预收款不结转收入,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2.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行为,在账务处理上未确认收入。
3.预估成本,调节利润。项目不竣工不结算,成本无法结转;或者将未售产品的成本转移到已售产品成本中。多数企业采取成本预估,进行人为调节利润。
4.虚列建筑安装成本。大部分企业建筑安装成本预算低,审计决算值高。利用关联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转移利润,把属于有关联关系的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成本转移到本企业,加大建筑安装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经常在全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调整而不是在每项工程完工时逐项结转,随时调整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预提费用超标,有的甚至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时笼统地按发包金额10%预提建筑安装成本进行恶意避税。
5.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划分不清。比如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销售佣金等期间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造成少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借款利息不资本化,直接进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在“开发成本――开发的间接费用”中核算,将应在产品成本中归集的财务费用转移到期间费用中,甚至将其他项目财务费用也混入当期费用,扩大扣除项目。
7.多列预提费用。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及***策建议
(一)变所得税汇缴为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
由于企业会计信息不实,跨年调节利润比较普遍,企业盈利水平严重失真。目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以账查账,费力费时,又无成效。建议根据开发流程,通过部门合作,以实查账,据实征收。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一般是:买地―规划―建造―预售―交房,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是:(应税收入-应税成本-费用-税金)×税率。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实查账,收入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网上销售和备案系统取得,成本中土地成本可以通过土地部门取得开发地块土地出让价格和缴纳情况,分期开发的可以通过总可售面积配比已开建的土地成本,总可售面积可以通过规划部门取得,建筑安装成本可以通过建委开发办取得等,通过以上部门的配合,结合企业有关票据和合同,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简便可行。
(二)变所得税汇缴为按完工项目逐一汇算
每个项目看成一个成本对象,完工结算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项目汇算和年度汇缴最主要的影响就是期间费用的处理,而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主要是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在建造期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才能计入期间费用,能计入期间费用的不大,而按计税标准能进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也有限。由于我国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成本均采取不完全成本法,因此,在结算汇缴时,即期间费用不分摊计入成本单列的情况,预缴时也可考虑年度期间费用按法定税率予以抵减。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地级市的最低计税毛利率从15%降为10%,大部分地市是依据最低标准执行,而且该文允许企业扣除预售收入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率为5.65%,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为2%,实际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里的毛利最多只有预售收入的2.35%(10%-5.65%-2%=2.35%),再扣除期间费用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事实上,房地产开发行业毛利率至少不会低于30%。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期同时也是企业纳税能力最强的时期,现金流充足,所以一直以来对房地产企业实行预征制度,但过低的计税毛利率使得企业没有在此时期缴纳足够的企业所得税,而是将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递延至项目完工收入确认年度,必然导致该年度纳税压力增大。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定期整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策,通过各种渠道让企业及时了解税收***策变化;针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开展辖区房地产企业集体约谈会,面对面沟通,纠正企业财务人员对***策文件的理解误区。制定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内容,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利用社会中介力量进行全面自查。
所得税汇算篇8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每个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完成,其具体工作较为复杂,存在不小的涉税风险,我们一定要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规避。本文首先从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况入手,探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而对如何采取措施规避风险,避免出现税务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风险规避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自行计算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所得税额,对比月度或季度预交的所得税数额,最终确定该年度应补还是应退,及其具体数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要求提供的各项相关资料,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如何规避浅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未及时全面的掌握税收***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其相关习惯配套的法规不断更新,陆续出台,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未及时全面的掌握这些最新的税收***策法规,就容易导致汇算清缴涉税风险。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不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较为复杂,申报表的类型不一,如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就要分别填报不同的纳税申报表,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也有所不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填补报表也不尽相同。汇算清缴表格较多,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较为紧密,也充分体现了税收***策,如果纳税企业选用了不当的报表极有可能带来涉税风险。
(三)不规范的税收程序。所得税法中有三新费用、外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福利人员加计扣除等很多优惠***策,企业都想充分利用这些优惠***策,但是却缺乏必要的税收程序规范性常识,导致很多应该履行备案或者报批的相关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规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规避思路
具体的,我国企业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思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最新税收***策变化,加强报表逻辑审核。我们要及时全面的掌握最新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最新出台的相关要求填制汇算清缴报表,特别注意敏感问题的处理,不断规范各项报表的填报,加强对诸如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变化、跨年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票据变化情况等报表内容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表内数据之间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报表之间关联数据的审核等,确保各项上报数据符合涉税法规。
(二)要及时确认企业的收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名目繁杂,包括工资薪金及福利、业务招待费用、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纳税人要及时确认企业收入,方便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准确的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中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仅允许坏账准备的税前列支,且比例应为年末应收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因此其余的各项准备金就要作纳税调整。
(三)企业要及时做好账目的处理与上报审批,确保能享受到应得优惠。企业应该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报批与备案手续,企业能享受优惠***策的部分,要及时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减免抵税申请,如获利年度的确认、可依法享受到的定期减免税、特定产业的减低税率、地方所得税相关减免等。同时,企业也要及时的调整各项免税项目,避免多缴税款和税款的重复缴纳;对于按规定对应计未计扣除的项目进行及时的账务处理,如各类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要及时的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做好账务与纳税事项的调整,调整主要表现账务调整和纳税调整两个方面,企业既要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进行及时的调整,也要在申报表内针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及时做好时间上的差异与以前年度亏损方面的调整,对于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等及时进行调整。
(四)要建立健全企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收筹划的本质在于税制约束,我们要建立健全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专业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相关的税务管理机构与岗位,及时检测和评估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得到控制和分解。当然,企业也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去规避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较强,经验丰富,企业可以选取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委托其代办汇算清缴工作,减少纳税错误,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少受或免受经济损失。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及时获取税收***策与其相关的执行口径,必要时得到及时的纳税指导。如果遇到一些税法无规定患者规定模糊的涉税问题,要先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商议解决办法,在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的基础上,规避涉税风险。同时,企业也要了解清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保存好有关的文件与原始证据,建立起企业所得税的备查账,以便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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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篇9
(南京***书馆 210018)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法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以及目前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采取的两种变通方法,分析了这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汇算 方法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定义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有公益性的特点。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入,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进一步强化了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此外,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有很大差别,首先在核算基础上就明显不同,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点与事业单位的核算基础是相悖的。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种种差异导致了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方面存在***策模糊区域,造成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企业复杂。
一、税法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事业单位的收入,除***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同时对公式中“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作了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主要包括:(1)工资。(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3)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事业保险基金支出。(4)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5)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贷款利息等。上述支出项目均需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同时,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也作了规定,将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相互配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差别较大,导致上述办法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变通方法。
(一)据实扣除法
站在企业角度,将事业单位收支按照企业核算的要求,大致划分出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将事业单位的收入划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该还是比较容易的。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是,在实际支出中,哪些成本费用与应税收入有关,哪些成本费用与应税收入无关,税法无明确标准,只规定了范围,无法准确划分,因而在操作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举例来说,事业单位通常需要通过创收来弥补人员经费不足,从事多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如何分摊?即使是专业的税务人员,也常常无所适从。此外,事业单位是收付实现制,收入支出难以准确配比。因此,会计人员通常只能将支出按自己理解简单划分,肯定不会准确。
(二)分摊比例法
税法规定应税收入支出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于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三)对上述两种方法的分析
据实扣除法,这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但实际操作上根本无法实现。将应税收支与免税收支分开核算,意味着不仅仅要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建两套账,还要将每笔经济业务按照应税、免税的标准划分。不仅是工作量大的问题,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能划分清楚?
分摊比例法简单方便,但是它的前提是应税收支在全部收支中的比例一致,这显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估算,对单位而言,存在多缴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这不符合会计谨慎要求。
上述两种方法,其实都是估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唯一,缺乏税法的严肃性。就会计学科而言,选用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够严谨。
三、考虑新的方法——以收定支法
以收定支法,简而言之,就是以免税收入确定免税支出,从而倒轧出应税支出的方法。
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以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采用合适的方法。对于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分析应纳税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得出新的方法。
(一)应纳税收入总额部分
对于事业单位,通常免税收入比较好划分,也较容易取得免费证明。应纳税收入总额为剔除免税收入后的收入总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和免税收入税法已有详细界定,这里就不再赘述。计算应税收入只要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将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即可,这点应该较好理解。
(二)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即公式中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这部分支出就是应税支出,它的定义是“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事业单位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不易划分清楚,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难点。可以重新定义应税支出,得出新的方法。首先从分析事业单位的经费构成情况入手。
1.财***补助收入。目前,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将加大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财***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收入,以财***补助收入为主。这部分收入根据税法定义属于免税收入。
2. 事业收入。目前即使是以往按照老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补助收入也不能全部满足事业单位运转的需求。经费不足主要体现在人员经费上。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创收来弥补这部分缺口。主要的创收收入就是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是以社会公益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因此,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这部分收入收取标准很低,相对于财***补助收入而言,数量有限,只能视为对财***补助收入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这部分收入中大部分是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属于免税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通常事业单位的这部分收入就更少了。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结合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财***补助收入为主的免税收入不足以承担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全部支出,超出的支出由取得的应税收入分摊,这部分应税收入包含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将超出的支出与应税收入配比,反映的就是剔除了免税收入影响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盈亏情况。如将这部分支出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即应税支出,应该是合理的。
(三)得出新的方法——以收定支法
新方法与税法相比,应纳税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变,准予扣除的项目定义为免税收入所能承担的支出以外的支出,两者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不变: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的收入,除***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免税收入所能承担的支出以外的支出。计算公式为:免税支出= 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应税支出= 支出总额- 免税支出。以免税收入确定免税支出,从而倒轧出应税支出。这种针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方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应该普遍适用。
(四)实际操作
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规定各项支出分类科目对应的收入来源,根据税法规定很容易区分各项支出的来源是免税收入或应税收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事业单位预决算相互比对,分科目逐条分析支出,确认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倒轧出应税支出。但是,上述方法仍然很繁琐。
换个角度考虑,事业单位的支出通常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现逐一分析:
项目支出是指行***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项目收入通常全部是财***拨款,支出全部计入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这点应无异议。项目支出根据预算执行,通常不会超支,可能会有结余。基于专款专用原则,结余结转下一年。项目支出全部是免税支出,数值可从账上直接取到。
基本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既然创收收入是为了弥补免税收入不足争取的收入,可以认为免税收入不能满足事业单位运转的需求,免税收入通常全部用完,不存在结余。这时,可以认为基本支出中免税支出等于基本支出免税收入。当然,基本支出免税收入也不排除存在结余的可能性,不需要创收收入弥补经费不足,基本支出结余来源于免税收入。这时,当年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值为总结余,包括项目支出结余和基本支出结余。已知总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可以倒轧出基本支出结余。然后用基本支出免税收入减去基本支出结余部分得出当年基本支出中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也就是基本支出中的免税支出。当然,如果该事业单位还有额外的创收收入,需在计算基本支出结余中剔除创收收入结余。最后,用应税收入减去应税支出,就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了。
经过上述操作会发现,最终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的是基本支出的盈亏情况。如果数值是正值,与年终决算中转入事业基金数一致;如果数值是负值,则与年终决算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数一致。这也印证了上面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的是剔除免税收入影响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盈亏情况。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同于企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有公益性的特点。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以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采用适合事业单位的计算方法。以上介绍的以收定支法容易理解,便于操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普遍适用。计算结果唯一,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这种方法应该是切实可行的。
所得税汇算篇10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鉴证报告 说明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对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并提供了参考样本格式,这部分内容不再详细阐述。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临沂市蒙山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对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对该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需要说明事项的说明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临沂市蒙山经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经临沂市工商行***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注册号为37130022804758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x6号,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永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销售煤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焦炭、钢材、铁矿粉、镍矿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对2011年度经营情况的审查,该公司本年度主要销售煤炭。2011年10月19日取得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换发的税务登记证,鲁临税字37130276668882x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情况
该公司2011年12月《利润表》累计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74449907.98元,主营业务成本158636639.4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83752.50元,营业费用5822262.39元,管理费用911300.28元,财务费用8724802.23元,营业外支出3721.16元,利润总额为167430.00元。截至报告审核日已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81257.12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实施了帐证、帐帐、帐表等审核程序,审查情况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策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2150.54元,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1)2011年发生招待费134220.60元,按照实际发生招待费的60%计算,扣除限额为80532.36元,该公司营业收入为174449907.98元,按照营业收入的0.5%计算扣除限额为872249.54元,经比较,当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应为80532.36元,应纳税调增53688.24元。
(2)2011年9月9#凭证贷款500万元转给临沂电力燃料公司使用,其贷款年利率12.792%,相应的贷款利息136803.34元记入“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36803.34元。
(3)2011年6月28#凭证支付承兑贴息280000.00元,记入“财务费用”,无贴息附件,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80000.00元。
(4)2011年6月41#凭证垫付张霞的借款利息23034.72元,记入财务费用,属非公司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3034.72元。
(5)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3721.16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721.16元。
(6)2011年“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电话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贷款保险费等共计22891.43元,属非公司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2891.43元。
(7)2011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支付水电费、服务费、电子口岸费共计11828.45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1828.45元。
(8)2011年2月25#凭证支付2009年、2010年发生的燃油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等共100573.20元,记入管理费用,属非本期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573.20元。
(9)支付会议费3136.00元计入“管理费用”,无会议通知、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有效证明资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136.00元。
(10)2011年11月41#支付个人化妆品、玩具、内衣、裘皮共6474.0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该费用支出与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6474.00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策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11年无纳税调整减少事项。
3.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截止报告审核日该公司已预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81257.12元。
4.其他事项
(1)2011年计提并发放工资薪金327800.00元,无纳税调整;
(2)2011年未发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
(3)2011年未发生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
(4)全年未发生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5)201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422003.56元,账面未计提折旧,无纳税调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审查只对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审计,其他未审计的涉税事项由该公司负责。
2.201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为10674533.86元,因审查所限我们未实地盘点,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库存盘点表进行分析做出审查结论。
3.建议该公司将应缴未交税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建议该公司将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