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际商法这一学科自上个世纪在我国经贸院校恢复国际经贸专业以来一直作为该专业的选修课而存在,二十多年来,国内虽然也出版了不少国际商法着作,但几乎都是教材,其体系大同小异,类同于“比较商法”,其中对国际商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很少,基本是介绍国际商事活动各领域的法律规定。
就发表的学术论文看,虽然有一些涉及该学科的理论阐述,但数量并不多,而且研究的范围也仅限于学科属性或现代商人法方面,至于作为支撑一个学科***性所需要的关于学科的价值、内在逻辑体系、基本原则、学科(从另一个方面讲即法律部门)发展的规律等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如此,国际商法必然难以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联合夹击下分立出来而***存在。这种后果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所致,一个缺乏理论支持的学科不可能成为发育成熟的学科,就不可能发展成为***的学科,可以说,构建国际商法学科的基础理论势在必行。应当说,该书总体上是以这一问题为主线展开对国际商法理论问题建构的。
自治性和国际性是国际商法的典型特征。首先,作者通过研究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将国际商法分为萌芽、中世纪商人习惯法、近代国内法化和当代国际商法部门的形成四个阶段,这种划分虽然为商法学界所公认,但作者的着力点着重在于通过对国际商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分析来揭示国际商法的本质特征,其分析系统、深刻而不失简约,对国际商法的这一特征从历史视角揭示得入木三分。
本书对国际商法法律渊源的研究,则主要在于通过法社会学解读,重点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法律地位、构成等进行了阐释。可以说,从一个部门法的角度诠释了当下流行的法律的全球化和全球治理主题,阐明了法律全球化的差序性问题,这一点上的分析基于部门法视角,于国内普遍流行的法理学阐释显然更有说服力。
本书还对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展开了深入地研究。部门法基本原则是各法律部门理论研究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国际商法要成为***的法律部门,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原则体系。作者首先指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大陆法系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原理上是相通的,然后重点对国际商法中的特别原则以及传统的商法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进行了分析,作者提出的商业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等都是先前未受到学界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