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核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基石,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日本福岛“3.11”地震和海啸已经过去,但核泄露事故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带来的巨大损失和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影响,依然警示着我们。通过剖析日本核电站在设计水平、监管制度、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对我国核电站的深入思考,在立足出现问题的“本”上查找原因、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关键词:日本核泄漏;核安全;预防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和关东首都圈发生里氏9级强震,并引发海啸,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爆炸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与日本核电站爆炸一起被引爆的,还有全球各界人士对于核电发展的担心和争论,令核安全问题再度成为舆论和的焦点。福岛核事故是继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与美国三英里岛核电站事故之后,世界第三大核事故。对这起事故的原因教训进行深入分析,既能暴露出许多安全隐患问题,又能给我国核安全敲响警钟。
警示之一:核事故的预防要追本溯源,只有不断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才能打牢安全基础。
日本“3·11”地震发生后,福岛核电站受到影响而保护性地自动停堆。按照福岛核电站设计要求,外电网停止供电时,应当启动应急柴油机发电机组,以维持堆芯余热及时排除;但应急发电系统被海啸摧毁,失去电源,余热无法排出,导致核燃料熔化,这样放射性物质就可能泄漏出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承认,采用二代技术建造的福岛核电站机组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会遭受海啸和地震的影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核电机组的安全性,本质上是由设计所赋予的。扩张过于迅猛,必然造成设计上的缺陷。日本核电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前苏联切尔诺贝利和美国三英里岛两次核事故后,美国等国数十年没有建造核电站,但日本建设核电站的脚步一直没有停下来,赶上并超过了其他国家。在目前世界上正在运行的441台机组中,日本以55台的数量越居世界第四位。然而,日本核电站所采用的都是一代或二代技术,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无法有效抵御地震和海啸等自然灾害。日本的教训告诉我们,我国在积极发展核电的同时,更要稳妥发展,安全发展。我国现投入商运的核电机组有13台,2010年我国新开工建设10台核电机组,在建核电机组数达到28台,占全球在建核电总规模的40%以上。在空前高涨的核电投资热潮下,我国部分地方***府和电力集团纷纷要求加快核电建设步伐,甚至提出每年开工建设8-10台机组的速度和规模。然而,现阶段我国核电仍然处于大规模发展前的准备阶段,主要有三个突出问题:一是人才资源缺乏。核电建设周期长,专业人才需求大,现在新建项目不断开工,高端人才不断稀释,人力资源争夺相当激烈。在人力资源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过快扩大核电建设规模,将造成现有人力资源过量稀释和无序流动,既难以满足新建项目人才需求,又影响已开工项目建造质量。二是设计水平受限。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掌握百万千瓦级大型核电站设计技术,堆芯设计、部分关键设备设计尚未掌握设计验证的能力,一些关键技术的设计目前仍处在“模仿”阶段,具备大型核电站设计资质仅728院、一院和二院,其中具有核电站核蒸汽供应系统设计经历的只有728院和一院,经历过人才断层和流失过程,情况刚刚改善,人员招聘和人才培养尚在推进中,距离全面承担大规模核电发展的研发和设计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加上新近组建的中广核设计院,现有设计能力只能满足每年3-4台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的设计需要。在引进了AP1000和EPR核电技术之后,设计能力将进一步分散。三是建设能力不足。我国核电设备制造国产化的总体能力还相当有限:真正具有资质和业绩的核岛安装队伍目前只有第二、三建设公司和第五建设公司,现有总体安装能力也只能满足每年3至4台机组建设的需要。如果扩张过于迅猛,必然引发人力资源分配、国产化战略推进、核安全监管安排等方面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威胁核电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要保持我国核电稳定、健康发展,必须紧紧抓住核电安全运行,抓好核电建设质量,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这是我国核电发展的根本。在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把我国核电发展的方针明确为:“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其文字简洁、内涵深刻,把安全、高效两大要素同列其中,高屋建瓴,突显核电发展新的时代特征。要坚持“采用世界先进技术,统一技术路线,积极发展核电”的战略决策,对新上核电项目要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调整完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对设计作实质性改进,对选址作慎重考虑,不断向国际核能界新的安全标准靠拢。
警示之二:核事故的预防要防微杜渐,只有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安全运行。
日本福岛核泄漏发生后,有媒体披露,福岛第一和第二核电站此前也多次发生事故,其中福岛第一核电站1978年曾经发生临界事故,但是事故一直被隐瞒至2007年才公之于众;2006年,福岛第一核电站6号机组曾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2007年,东京电力公司承认,从1977年起在对下属3家核电站总计199次定期检查中,这家公司曾窜改数据,隐瞒安全隐患。其中,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反应堆主蒸汽管流量计测得的数据曾在1979年至1998年间先后28次被窜改。其实,德国飞行员帕不斯·海恩曾对多起航空事故深入研究和分析,早就发现了“海恩法则”,即一起重大飞行事故的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一个征兆背后又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又有1000个事故隐患。我国核电设备在制造和运行中也存在不少事故隐患。有的项目管理薄弱,质量手册没有反映项目管理的内容,项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没有明文规定;也有的对适用的规范标准不熟悉,在理解和应用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偏差;还有的质量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存在缺陷,这些事故隐患虽然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甚至一些企业还认为是小事情,但正是从这些细节中,反映出核安全意识淡薄,核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增强核安全意识,提高核安全监督管理水平,首先是培养核安全文化。***府主管部门、营运单位、核工业企业及其它协作单位,都必须对核安全文化加以普及和应用,自上而下营造一种气氛,通过管理工作的不断努力,使涉核部门的整个集体和每个人都处在一个重视并严格贯彻各项安全要求的环境中,防微杜渐,着力提高涉核人员的观念、态度、品德、修养及其深层次的人文因素和素质。其次是完善核安全监管法规。随着核电新规划的实行,三代核电技术的引进,这些设备的安全管理,显然需要一套新的理念和法规。而目前我国国内核电安全监管主要依靠“经验”,可划入法律层次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但此法律远远不能覆盖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根据各国实践,应制定《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等。此外,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不被公众所关注的便是放射源的管理。我国的核工业发展了50多年,现有5万枚以上的放射源,也产生了不少放射性废物。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而用户多而分散、个别单位管理不善,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虽然我国已出台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中有为达到安全运输目的应满足的基本技术和管理要求,但具体应由国家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不是《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我国由于缺少行***管理方面的配套法规,国家标准中对有关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包装要求以及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审批要求难以实施。国家核安全局应加紧组织安排业内各方面的专家,编写和完善我国各类核设施适用的核安全法规。第三是严格岗位培训,杜绝人为失误。经过三英里岛事故,人们认识到出现操作员误操作的可能性;而通过切尔诺贝利事故,则进一步认识到,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采取严格的运行人员选拔、培训、考核制度和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更加完善的运行规程和应急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阿喀琉斯之踵”,以杜绝人为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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