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古代有各种忌讳,避讳是其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也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其包括国讳、公讳、私讳、官讳和俗讳等。避讳是封建纲常伦理在语言文字上的体现,与封建家长制经济相适应。随着历史的发展,避讳在不同的时代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关键词: 避讳 唐代 家讳
避讳,是我国古代重要的社会习俗和文化礼仪。《册府元龟》卷863《总录部・名讳部》称:“生而制名,殁而是讳,盖孝子因心之道先王立礼之方。”[1]P3068避讳特指封建王朝的臣民对当代君主、历代君主为本朝所尊者及所尊重的人不得直称其名的社会现象。封建社会从儒家的孝义君亲出发,为维护封建君主的权威和表示对尊亲的敬畏,对他们的名讳,有意回避,久而久之,便演变为避讳制度。避讳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延续了几千年,直到近代才趋于消亡。
避讳制度始于何时,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学术界有几种观点具有代表性:源于夏说;源于商说;源于周说;源于秦说。其中最权威、最流行的是源于周说。陈垣在《史讳举例・序》中说:“民国以前,凡文字上不得直书当代君主或所尊之名,必须以其他方法以避之,是谓之避讳。避讳为中国古代特有之风俗,其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其历史垂两千年。”[2]P1《史讳举例》是关于避讳研究的重大成果,理顺了避讳发展的历史脉络。
周代以前,后人可不避祖先之讳,仍可使用先祖之字。《白虎通・姓名篇》曰:“《易》曰帝乙,谓成汤。《书》曰帝乙六代孙也。”[3]P409《史记》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少子辛。”[4]P105辛即商纣,此帝乙,即指商纣的父亲。同一“帝乙”之名,始祖成汤用之,六世孙祖乙用之,十六世孙纣之父复用之。这里可以看出子孙可以使用先祖的名字,由此,避讳制度在殷商时并没有出现。
避讳最早可见于《尚书》。《金媵》篇记载:“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5]P237《尚书译注》曰:“某,讳武王名。”《史记・鲁周公世家》作:“告于太王、王季、文王。史策祝曰:惟尔元孙发,勤劳阻疾。”[4]P1516这里是“空字”的避讳方法,用“某”字代替武王之名“发”。这是很常见的一种避讳手法,后世多有沿用。这则材料可以说明在周代已经出现了避讳现象。
《左传・桓公六年》载:“周人以讳鬼神,名,终将讳之。”由此,西周的讳名是一种敬事鬼神的行为,这时讳死者之名,生者不讳。《礼记・曲礼上》说:“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这说明周人已将避死者之名与国家的禁令、民间的风俗相提并论,并为一般士民所遵循。
秦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后,开始实行比较严格的避讳制度。秦代的避讳有两个鲜明的特色。其一,避讳的范围越来越广,须避讳之处越来越多;其二,从君父二者出发,避讳已明显发展成为国讳和家讳两大系统。避国讳,即避皇帝、君主之讳,也称庙讳。秦始皇名***,因此,秦代的“正月”写作“端月”。此即避秦始皇之名嬴***,而改“正”为“端”。避家讳,即臣民本人避祖父之讳。通常来说,家讳范围比较小,限于父祖名,有时也有讳母之名的情况。“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即描述的是避家讳的情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避讳无定制,宽严因人而异[2]P103。这时期的避讳制度有几个鲜明的特征。其一,家讳逐渐普及。魏晋南北朝时期风尚大变,文人雅士,饱食终日无所作为,对讳制大加推崇,使家讳更繁琐;其二,不仅讳名,而且讳字。避讳本来只讳人名不讳其字的,现在也开始发生变化。《三国志・司马郎传》中的记载是讳字最早的记载史料:司马朗,字伯达,河内温人也。九岁,人有道其父母字者,朗曰:“慢人亲者,不敬其亲者也。”客谢之[6]P465。称人之字,被视为一种不礼貌的行为,这在当时是一种新出现的现象。
唐代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强盛时期,避讳制度也在唐现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家讳,产生了与前代不同的特点。
第一,国家越来越重视家讳,有上升为法律的趋势。避讳历来受到重视,历代对此都有法令限制,但一般仅限国讳。唐代讳法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律例格式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不仅冒犯国讳的要受法律的制裁,而且触犯私讳的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规定:“府号官称犯父祖名冒荣居之……罢所居者。”[7]P55首次对家讳做了详细规定。对家讳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并配以相应的处罚制度,说明唐朝时家讳已经出现法律化倾向。
第二,家讳逐渐发展到科举考试中。如举人家讳有触及科举内容者,则不能应试。如著名诗人李贺,因其父名晋肃,犯了进士之“进”的嫌名,终其一生不能参加进士科的考试。唐朝避讳制度还规定,凡应试的士子,“遇题目有家讳,即托疾下将息状来出”[8]P26-27。此外,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还要注意是否冒犯担任本场科举考试的主考官的家讳与私讳。避家讳的本意是为维护父祖的尊严即表现自己的孝道的,但家讳发现到这种程度,明显背离和扭曲了避家讳的本意。
第三,避家讳还渗入到官场,官员的铨选升职调离都受到家讳的影响。《唐律疏议・职官律・府号名称犯父祖名》:“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冒荣居之,……徙一年。”[7]P206律文明确规定官员不得与父祖职名相同,否则即为犯讳,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唐代官员所授之官与父祖名相犯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三种措施:其一,改授他官。《新唐书・韦聿传》“聿以荫调南陵尉,迁秘书郎,以父嫌名,换太子司议郎”[9]P4937。韦聿之父名贲,唐时聿与“秘”二字同音,故韦聿不任秘书郎[2]P95。其二,更改官名。唐德宗时,任命萧复为户部尚书、行***长史。因萧复的父亲命衡,当时“衡”与“行”音同,为了避讳,改“行***长史”官名为“统***长史”。其三,不允辞官。贞元十九年,柳宗元除监察御史,而其祖父名察讳,上书请辞。德宗敕旨,新除监察御史,祖名察躬。准礼,二名不偏讳,不合辞让,德宗没有批准,柳宗元不得不接受监察御史一职。
唐代避家讳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一,改称物名。如“李甘家号甘子为金轮藏,杨虞卿家号鱼为水花羊,陆象先家号象为纯公子……俱以避讳故也。”[10]P881其二,题讳。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子孙为祖先撰写行状碑志时,遇祖父之名,留空不书,而托他人填写。浩次子岘所书的《彭王傅徐浩碑》,碑末有“表侄河南府参******叔题讳”十二字。题讳,就是后世所谓的填讳[11]P461。
在封建社会里,统治者标榜“孝为天下先”。恪遵家讳,就是“孝”的一种表现,因而有些士人对家讳表现得特别虔诚。唐代避家讳有鲜明的特色,是时代的写照,反映了时展的要求。避家讳是从儒家忠孝出发,维护君主与父祖的权威与尊严的一种习俗与文化,与家长制经济相适应,与宗庙制度相协调,避家讳已经成为礼仪制度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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