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告是秦汉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秦汉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程序。秦汉告制是由一系列有关告的内容组成。具体言之,包括告告程序、告文书、主体的分类、有关告的具体制度如三环、公室告等。
【关键词】告程序;告文书;三环;公室告;州告
一、告字含义辨析
告在《说文解字》里的含义:“牛触人。角着横木,所以告人也。” [1]
(一)普通含义上的告与司法意义上的告
告在那时使用频繁,有普通含义,也有司法含义。告一般有四种含义:
1. 告知。《庄子・庚桑楚》:“吾固告汝曰:‘能儿子乎?’”
2. 向官家控诉。《韩非子・奸劫弑臣》:“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
3. 请求。《汉书・高帝记》:“高祖尝告归之田。”
4. 告示。《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因喻告巴蜀之民以非上意。” [2]
可以看出,第二种含义为司法含义上的告,其它三种含义都为普通含义上的告。
(二)司法含义上的告之两种具体释义
在司法含义上的告由于使用的场合不同,可以把告分为告程序和告文书。
告程序是由有告权或告职责的告主体启动且由有听告主体接受的统一。《二年律令・具律》:“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 [3]这是汉律中对告程序的完整表述。
告文书是司法机关对告程序完整记录,在秦汉每个司法程序的完成,司法机关都要制作相应的文书。《奏谳书》案例二十二中:“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 夺钱, 不智(知) 之所,即令狱史顺、去、忠、大固追求贼。” [4]这段话中包含告文书和令文书。其中“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知) 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夺钱,不智(知) 之所”是告文书。典赢告,告的内容是抢劫杀人事件,并不知杀人凶手为何人。“即令狱史顺、去、忠、大固追求贼”是令文书。县主下令令狱史顺等捕捉犯人。《奏谳书》案例二十二后面还有很多文书,如询问女子的文书、收讯武的文书、诘孔的文书等。
二、对有告权或告职责的告主体的分类
首有告权或告职责的告主体一共可以分为四类:
(一)罪犯到官府投案自首,即自告或自出
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 《二年律令・具律》
诸亡自出,减之。 《二年律令・亡律》
自告和自出皆为自首,它们的区别在于觉,即自告是罪行被发觉之前,罪犯到官府投案自首。自出是罪行被发觉之后,罪犯到官府投案自首。如《后汉书?明帝记》记载:“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罪犯亲自去投案自首按照《二年律令》减其罪一等或减之,从中可以看出,汉律以采取减轻罪犯的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罪犯自首,此举实乃双赢。一方面,汉当时的侦查手段有限,司法资源不足;另一方面,罪犯主动自首以证明其悔过程度,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减轻不少。
(二)受害人或近亲属主动控告
1.受害人主动控告,称自言或告
三焦隧长徐宗自言胡霸故亭长宁就舍钱二千三百三十,数责不可得。[5]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4
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 《二年律令・具律》
2.受害人近亲属主动控告
据《汉书・于定国传》记载,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吾勤苦,哀其亡子守寡。吾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节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这是“东海孝妇”的典故,在这一案件中,“告”者是受害人的女儿,从中可见受害人近亲属具有“告”权。
(三)当事人以外的普通知情者进行告发
这种情况是指同居、同伍等普通平民知情后,向官府进行告发。这是统治者所鼓励的,也是对普通平民规定的义务。
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
《二年律令・盗律》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 《二年律令・钱律》
市贩匿不自占租,……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
《二年律令・盗律》
(四)乡里负责社会治安的基层小吏,具有告的职责。
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知) 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夺钱,不智(知) 之所。 《奏谳书》197
秦汉时代,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典是里的管理人,“典赢告曰”即是里典将发生在辖区内的女子婢被刺抢劫案向报告给县官吏。从中可见,基层小吏对于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具有“告”的职责。如果基层小吏违反告的职责所承担见知故纵罪的法律责任。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及至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三、告制里面有关告的具体制度
(一)三环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法律答问》102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免老,六十岁以上老人。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三国志・张鲁传》有“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可参考。
《周礼・秋官・司刺》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于其中的“三宥”,郑玄注云:识,审也。不审,若今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 《二年律令・贼律》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释:环,读如“还”,《说文》:“覆也。”三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
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都在司法程序中提到“三环”的规定。对“三环”一词的理解,学术界一直有争议。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三环”即《周礼》中的“三宥”,指司法部门依据三种情况宽宥惩处罪犯。[6]但钱大群认为“三环”是“阶段中司法机关对某些告诉所作的一种拒绝受理的制度”。[7]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借鉴了钱大群先生的观点,认为“三环”是指“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的程序。这是争议的主线。
在此基础上,各家各抒己见,有支持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的,如刘祝华等。有支持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如朱红林[8]、山明[9]等。也有提出自己独特见解的,如何四维、徐世虹[10]等。对各家观点归纳如下表:
(二)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何]?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法律答问》103
这是《法律答问》中有关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区别的问答。一方面,贼杀伤盗、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这三种行为都可以确定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从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关系上来讲,子盗父母的犯罪主体是子受害主体是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犯罪主体是父母受害主体为子及奴妾。而贼杀伤盗的犯罪主体是家以外的人。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告[者] 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法律答问》104―105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二年律令・告律》
《法律答问》104―105确立了非公室告的勿听原则,即家之成员即使告其内部成员,不管是家庭里面地位低的成员告地位高的成员,还是家庭里面地位高的成员告地位低的成员,都不予受理。秦汉时代这样的法律规定实质确立了家族自治,司法公权力止于家族的屋檐下。要想确立家族自治,必以维护家族稳定为前提。让法律止于家族墙壁,一方面是对既有的家族统治经验的肯任,另一方面,是统治者对于法律介入家族之内而对家族亲戚熟人关系与秩序的巨大破坏力的担心。从这个角度讲,在秦汉饱含家族统治经验的家法战胜了国家公布的法律。
《二年律令・告律》中关于非公室告的内容,其实是以上所讲的确立家族自治、维护家族稳定精神的合理延续。家族自治必以家族内家长自治为核心。家长是一个家族内部智慧、阅历、经验的天然代表,秦汉法律自然保护家长在家族内部的优势地位。因此才出现这样的律文:“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三)州告与投书
1.州告
可〔何〕谓州告?州告者,告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法律答问》100
州告即设置有关控告不实的罚则,是的告诉、告发者承担一定的风险。为逃避“告不审”罪而又以他事控告,将不予受理。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将“州”字都作“周”,解释为循环重复。所谓州告,可能是屡次变更控告的内容。[11]
2.投书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见书,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谳之之谓〔也〕。 《法律答问》53―54
投书是通过诸如隐匿责任之所在等手段进行的告诉、告发,不但不予受理,而且要作为惩罚对象予以惩罚。
根据《法律答问》53―54,投书后的处理结果根据是否捕得投书者而分为两种结果:第一种,已发现有人投书但未能捕获投书者的,就应烧毁投书,不得拆封。第二种,如能捕获投书者,就勿烧毁投书,审理此案并提请上级机关定罪。
州告与投书都是秦汉诉讼中对告的限制。对于州告,既然秦汉法律赋予告主体告之权利,那么告主体就必须承担所告内容属实的义务;但是先告不审再告勿听,从中包含着对告者人格的不信任,对告者再告内容的恶意推定。不管再告内容是什么,仅因为首先告的内容不属实就勿听,却无需拿出证据证明再告的内容是否属实,从而显得的司法机关有些恣意和盲目自信。对于投书,展示出秦汉时期必须实名检举控告的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 许慎.说文解字[M].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127.
[2] 王朝忠.汉子形义演释字典[M].四川辞书出版社,2006:495.
[3] 张家山汉简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22-23.
[4] 同上,第109-110页.
[5]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文物出版社,1987:147.
[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1979:4.
[7] 钱大群. 秦律“三环”论考.收入战国秦法制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6-116.
[8] 朱红林.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M].当代法学,2007(1):13.
[9] 山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57-59.
[10]徐世虹.秦汉简牍中的不孝罪诉讼[J].华东***法学院学报,2006(8).
[11]同[9].第54-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