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掠夺性定价是价格竞争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到底什么是掠夺性定价行为?如何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为什么要规制这种行为?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最终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 掠夺性定价 法律规制
一、掠夺性定价概述
(一)掠夺性定价的概念
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形式,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为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以维持其垄断地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将其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市场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二)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
1.掠夺方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多家实力相当的企业很难成功实施掠夺性定价,况且实力相当的企业还可通过多种方式来回避掠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掠夺性定价难以实现。
2.价格低于成本。美国法学家阿瑞达和特纳提出了检验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标准,即假如企业的定价低于可预见的平均可变成本,就构成掠夺性定价。美国法院在判决掠夺定价的案例时,采用这一法律标准。
3.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掠夺定价的目的是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根据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掠夺定价的检验标准有两条,一是价格低于成本;二是有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
4.排除对手后提高价格。掠夺方实施掠夺定价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后,会随即提高价格。以捞回其在掠夺战中受到的损失。
(三)掠夺性定价的危害
1.扭曲价格信号,降低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掠夺性定价低估了资源的稀缺性,其结果要么是两败俱伤,破坏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要么是形成垄断,导致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损失。
2.造成社会总福利损失。垄断价格使那些对双方都有益的交易无法进行,社会福利在总体上遭受损失的。
3.增加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的风险,阻碍经济进步。由于阻止了具有竞争力的新企业的出现,垄断者能够以相对低效率的生产方式长期保持垄断利润,从而阻碍新的生产力发展,影响社会经济进步。
总之,掠夺性定价明显违背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的,违背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这就是制定与实施反掠夺性定价相关法律的经济原因。因此,法律对竞争的维护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反垄断法也必然规制掠夺性定价行为。
二、国外对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
(一)选择适用的立法模式
1.概括立法与判例相结合——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属于普通法国家,然而在反托拉斯法领域,成文法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美国,用于规制掠夺性定价的法律主要有1890年的《谢尔曼法》以及1936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这两部成文法的规定并不具体,因此需要判例对成文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有效解释。
2.概括禁止与豁免相结合——以欧盟为例
欧盟竞争法主要由规范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支配地位,控制企业集中三部分组成。欧盟竞争法通过《欧共体条约》第82条完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的监督。该条约第81条(3)被称为豁免程序,掠夺性定价要同时满足其规定的四个条件才能得到豁免。
(二)设置合理的机关和程序
1.以司法程序为重心的实施程序
美国实施程序的主要特色是以司法程序为重心,属于“诉讼型”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具体到认定掠夺性定价非正当性,这种实施程序更多的从诉讼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该程序的优点是可以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提高处理结果的可预见程度。
2.以行***程序为核心的实施程序
在欧盟实施欧共体竞争法的所有程序中,欧共体委员会的行***程序占据主导地位。在欧共体的实施层次中,由于没有设置与竞争法有关的损害赔偿制度,所以欧共体的实施层次中没有保留私人实施的位置。
(三)采取有力制裁手段
在对掠夺性定价的制裁手段方面,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行***制裁,即***机关的行***排除措施和罚款;二是民事制裁,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和停止请求权。
当前各国通常以行***罚款为制裁措施,这反应了大多数国家“行***罚款主义”的理念。另外,民事赔偿是对掠夺性定价制裁的辅助手段,为保障受害者利益,掠夺性定价的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三、我国对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一)我国对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
当前我国对掠夺性定价的制裁手段主要有行***制裁和民事制裁。
行***制裁和民事制裁的运用分别表现在《反垄断法》的第47条和第50条。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完善我国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
1.加强***策引导,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我国的掠夺性定价集中发生在生产能力过剩、市场集中程度不高的行业。要改变这些行业中恶性价格竞争的局面,必须有效调整此类行业的市场结构。***府主要发挥***策引导作用和提供信息服务。***府的引导可以有效促进有关行业市场结构的调整,从而改变目前某些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2.澄清概念、明确构成要件。
反垄断法首先应当明确界定掠夺性定价的概念,区分其与“低价倾销”、“低于成本价销售”等行为。同时应明确规定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在我国发生的诸多价格战当中,总有一些企业厂商指责其它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而这些指责往往可能只是其逃避价格竞争的托词。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判定标准对于区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3.完善私人诉讼制度,提供更多救济途径。
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实务中极少有经营者运用。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了加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并未规定受侵害的个体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考虑私人诉讼面临的困难,并且在案件的受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采用一定的便利措施,充分发挥私人诉讼在抵制掠夺性定价中的独特作用。
4.构筑完备的程序制度。
完备的程序对于法治国家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典型的***府干预市场行为同样也不能脱离程序的保障和制约。通过听证、调查、处罚、复议、时效、诉讼等程序制度规定,将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置于科学的程序轨道之中,减少法律适用的随意与专断,维护反垄断法制的尊严,切实保护竞争,促进经济效率。
5.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为“掠夺性定价”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价格法》虽为它配置了相应的责任条款,但其所规定的责任形式全都是行***责任。而《反垄断法》第52条虽然规定了刑事责任,但是也极其有限。掠夺性定价行为从性质而言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掠夺方的法律责任应该以民事责任为主,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行***、刑事责任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四、结语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等法律对掠夺性定价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行***主管机关也曾出台相应的规章,但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备。因此,应继续完善规制掠夺性定价的立法,尤其应该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中明确且具体规定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标准。
参考文献:
[1] 李小明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2] 文学国著:《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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