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范文第1篇
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应如何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索引]
一审:新县人民法院(20__)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均系被告卡房小学学生。20__年4月21日下午放学,冯某、林某及其他同学列成路队回家,当行至途中大松树附近时,被告林某用雨伞与同学嘻打时将原告冯某致伤。伤后第三天被带到村医疗点***,后又转入卡房乡卫生院、泼河个体医疗点、槐店卫生院等地***,其间曾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检查,其伤情经信阳明德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卡房小学调查当天下午一块行走的学生,其中有三人证明当天下午冯某告诉他们说林某打伤其眼睛,具体怎么伤的不清楚,其他人均说没有看见。20__年6月1日经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某之监护人黄秀清自愿一次性付给冯某治眼伤药费3600元,从付款之日起双方不再互相追究。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解决。
[审判]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某、被告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经常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校期间及放学途中遵守校规,不能从事危险的活动,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冯某、被告林某在放学途中不遵守安全规范,致使林某将冯某眼睛致伤,虽没有人直接看见林某致伤冯某,但有卡房小学对事发时在场学生证明冯某曾告知他们林某打冯某的调查笔录,及事后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的林某方给付冯某治眼伤药费的调解协议加以印证,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眼睛被致伤另有他因,由此可以认定冯某被林某致伤的事实成立。因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证明事发起因及经过,致使双方责任无法划分,可按同等责任由双方的法定人予以承担。被告卡房小学已尽到了安全教育及注意责任,且事发于放学途中,学校已无法对学生的行为予以监管,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病情尚不稳定,但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协议所定给付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属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原告伤后到外地医院***没有正规转院手续,且单据不规范,对其涂改的两张单据本院不予认定,对确因病情***需要所花费用可酌情考虑。被告林某反诉要求退还所付3600元及卡房小学反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已给付的费用应从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后期***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因被致伤所受损失31463.72元,由被告林某法定人赔偿50%,即15731.86元,扣除已给付3600元,余额12131.8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被告林森、卡房小学的反诉请求。
[评析]
对本案处理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对未成年人作证证据的采信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各种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未成年人作证现象也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认定问题也就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20__年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对此问题作出专门、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两个解释都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理解,未成年人所作证言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判断未成年所作证言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是法官一个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过程,应由办案法官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当地教育水平、心理成熟状况及未成年人理解能力等因素,并与其所作证言内容相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当,从而决定是否采纳其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认定被告对原告致伤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均系双方同学的证言材料,属未成年人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事发现场只有双方同学,全部系未成年人,如果法院笼统的一概加以否认,显然对原告方不利也不公平。根据此司法解释如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又能与其他间接证据相映证,则其所作证言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本案作证的原告同学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证言证明曾看到原告哭泣并说被告打了原告眼睛,此陈述应当与小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又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也证实此事实,故综合判断原告对被告致伤的事实成立。
二、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应为未成年的父母,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赔偿。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其监护权应自动转移归学校,由此产生责任也应由学校来承担,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却并无明确规定。从现实来讲,学生在校上学期间,一切时间、行动等均由学校作出规定予以管理,家长不得干涉,学生实际上确已脱离家长的监管范围而归学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内全面完成全区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办理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一代残疾人证自动作废。
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4日至5月14日)
一是搞好宣传发动。召开全区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动员会议,并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台进行连续宣传,各镇街、村居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张贴明白纸和悬挂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发动,同时,要将《区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公告》发放到每名需办理残疾证的群众手中,确保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任务平稳、顺利完成。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对办证人员进行培训,委派办证人员和初审员到市残联接受培训,学习第二代残疾人证信息采集、证件审核、数据传输、证件发放等工作流程。对医生进行培训,组织评定医生到市残联接受培训,让他们学习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标准、分级和诊断方法。对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及镇(街)残联干部进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程序进行培训。
(二)受理、评定、审核阶段(5月15日至10月31日)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具体分集中评定和日常评定两个阶段进行。集中评定从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将分别在区人民医院和各镇街设立办证点,听力、视力、智力、言语类残疾者,由镇街统一组织到区人民医院办证点办理;肢体和精神类残疾者,统一到镇街办证点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三)发放残疾人证阶段(6月1日至12月10日)
6月份开始发放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有本区户籍,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居)委会证明到区残联办证点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证时需交回第一代残疾人证。
(二)受理:区残联办证点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村(居)委会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依照残疾标准,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三人联合评定、签字;听力、视力、智力、言语类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区残联指定的区人民医院评定,并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评定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并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影像采集: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区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经培训的医生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给予照相。
(五)初审、填发: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区残联指定的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虚假信息或区医生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六)审核、批准、备案:区残联将申请人办证申请、区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区残联的初审意见等材料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七)发放、备案:区残联发放市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八)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镇(街)残联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四、费用规定
(一)集中办理第二代证期间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换证人,不再收取其残疾评定费用,如本人提出申请需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11月前)参加集中评定的,医院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三)第二代证的换发工作经费、集中评定经费、宣传费等,由区残联提出方案,报区财***局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我区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府成立区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第二代证残疾评定和换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督促,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
1.残疾评(鉴)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科,主要负责残疾评(鉴)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评(鉴)定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同时,在区医院设立肢体、听力、言语、视力、精神、智力五个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组长由医院的相关医技科室主任担任,各鉴定小组由2名鉴定医生参加。
2.换(核)发证办公室。设在区残联,主要负责换(核)发证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相关问题。
(二)职责分工
1、区残联负责做好宣传材料、横幅的制作、宣传车的装饰及有关表格和资料的打印,组织好各类培训,做好残疾人证换发时的人员组织、表格填写、信息数据的录入、审核上报和受理残疾人证换发工作中的各种投诉等工作。
2、区财***局负责落实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经费。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残疾人证核发鉴定小组人员的组织落实工作,受理残疾人证核发中因技术鉴定产生的各类投诉。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3篇
自***在***常务会议上痛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乱象之后,媒体对各类“奇葩证明”的报道持续发酵,百姓对办事过程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也十分关注,各个部门也在简***放权的改革思路之下,力***终结“证明乱象”,消除各种“奇葩证明”,为百姓减负,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是,并不是所有证明都不该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证明是有必要的,像本案中要求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就并非“奇葩证明”,笔者将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等角度对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需由其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三种情况:(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2)协商监护,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指定监护,对协商监护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的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但并无法律法规对该类证明材料进行明确列举,“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除父母的身份证明外,还需有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簿、法院文书、公证文书等可作为监护关系的证明。
但是,像本案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出生证明能否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呢?“出生医学证明”被普遍简称为“出生证明”,其出具依据是《母婴保健法》,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系一种医学证明,它证明了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同时是新生儿日后申报国籍、取得户籍也即“上户口”的最重要的法定医学证明、“有效证件”之一。有人认为,出生证明能证明血亲关系,即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出生证明能证明监护关系。其实不然,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资格在法定条件下还存在被撤销或新法律关系导致监护关系消除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时的监护人情况未必会与出生时一致,所以,用出生证明以及类似的“DNA”证明等医学证明来代替法律关系的证明并不合适。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与父母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情形,以前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来证明监护关系。但是,日前***公布了18种不再开具的证明,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那么,今后这种情形只能通过法院文书和公证文书来证明监护关系。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
1.对于有继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是否可继子女申请房屋登记,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抚养教育”这一客观事实。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双方代为申请登记;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则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获得了对继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继父母有权代为申请登记。
但是,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对登记机构而言,亦无能力更无权力对此作出判断。而且,涉及到继父母、亲生父母及未成年人,关系复杂,易引发矛盾,所以,对于继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慎重对待。(1)可依据能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法院文书代为申请;(2)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还应让其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从而产生监护关系的公证书为宜;(3)很多情况下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拥有监护权,因此,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时,代为申请的主体应为未成年人的全体监护人更为稳妥。如一方监护人不予配合,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其履行监护义务,登记机关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登记。另外,一方监护人可依据法院撤销另一方监护权的生效判决,单独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
2.对于有养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而消除。据此,养父母获得了对养子女的法定监护资格,成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养父母可代未成年人办理房屋登记,应要求其出具能证明其收养关系的户口簿或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法院文书。
3.对于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有公证书或生效法院文书对未成年人与其父母双方亲权都进行了确认的,其父母提交该公证书或生效法院文书(单独的DNA检测报告不宜作为监护人证明)作为监护人身份证明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父母中只有一方亲权确认的,由已确认的生父或生母单独行使监护权,该类单独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代为房屋登记申请的,父或母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单亲监护证明材料。
4.对于亲属协商监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协商的形式确定监护权,对于这种协商监护的情形,应要求其提供对该协商监护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5.对于相关组织指定监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可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指定监护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确认这些组织开具的监护证明难度较大,应要求其提供对该指定监护事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为宜。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4篇
2012年10月21日,家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海丰村村民蒋某年仅两岁的儿子蒋某某在床上玩耍时,误触电源插座不幸触电身亡。事发时,因蒋某夫妻均在外地打工,孩子交付奶奶照料。当地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在事发地点的床上发现缠绕的电源插座、断裂的收音机天线等物件,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死因为触电身亡。因同供电公司协商未果,2013年3月20日,蒋某夫妻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供电的义务为由,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本案蒋某某触电的用电设施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供电公司对此无管理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原告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供电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鉴于原告的家庭困窘,组织职工开展了“为困难客户献爱心”的活动,向原告捐赠9760元。
【评析】
蒋某某触电属220伏电压触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高电压,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之规定,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供电公司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举证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蒋某某的近亲属对其主张的事实将负有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户口簿、蒋某某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村民尚某证人证言,均未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同蒋某签订的《居民供电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供用电双方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表接线桩头,电能表属用电人所有,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用电设施有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尤其是《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于蒋某某触电的用电设备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蒋某某触电身亡与供电企业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故供电企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起案件中,蒋某某年仅两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我国民事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起事件中,蒋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照顾、管理、保护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导致蒋某某触电的用电设备产权人由于对用电设施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5篇
是什么样的窘困,逼着一位母亲为了孩子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而不惜以身试法呢?她违反法律伤害的正义,最终将以审判的途径来拯救,可是,发生在她孩子身上的不公平,又该由谁来弥补呢?
流动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呼吁,似乎从未停歇。但在户籍壁垒面前,教育平权的推进,可谓举步维艰。孩子父母所在的城市,大方地接纳着外来人口创造的价值,可是在分享权利和福祉的时候,却毫不犹豫地将他们排除在外,成为被边缘化的孤立群体。甚至,连本该处于同一起跑线的孩子,他们的权利也跟着被边缘化。
无论在哪,适龄儿童都应该有一张属于他们的书桌。这不仅仅是法定的权利,更是***府和社会的责任。但这种权利和责任,在户籍面前***了、破碎了。流动人口的孩子,符合城市设定的苛刻条件的,只能“借读”,而像******这样、父母无法满足苛刻要求的,在父母身边上学的梦想便只能化为泡影。
说到条件的苛刻、壁垒的森严,不得不提到这起事件中的一个细节:“五证”中要求出具户籍所在地的无监护人证明,******的老家为其出具了该证明,只不过是信笺纸手写,就被工作人员以不合格为由拒绝了。******母亲买的假公章中,其中一个便是老家乡***府的公章。这令人很费解,难道纸笔书写的证明就没有证明效力吗?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姿态,就像打出刻板文字的机器一样僵硬冰冷。他们难道不知道:他们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一堆证明材料,更是一个孩子渴望上学的眼神。
证件是假的,可是孩子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却是真的。但这种真真切切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城市里却要千方百计地去证明。甚至为了证明孩子应该享有这种权利,苛刻的条件和高耸的门槛逼着一位母亲走上违背法治的邪路。这不仅仅悲情,更是悲哀。
诉说这种悲情,目的并不是为以身试法的母亲辩解什么。作为成年人,她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是希望,那些设置权利壁垒的制度设计者和***策执行者们,能够看看孩子那双求学若渴的眼睛。对于制度设计者而言,应该尽快弥补孩子受教育权利上的断裂;对于***策执行者而言,能不能在行***过程中少设苛刻的门槛,少一些刁难。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6篇
【关键词】侵权责任能力 连带责任 公平责任
一、我国现行法中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并且不能免责。而且,监护人责任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完全分离的,也就是所谓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依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33条对监护人责任采取的无过错责任比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应当继续采纳这一规定。根据第32条第1款第2句,即便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也仅能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弊端:首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认为有侵权责任能力,也就是在监护人责任制度当中完全不考虑作为实际侵害人有无过错。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可以推导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显然高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侵权人实质上存在过度保护,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这类被监护人进行保护。对于监护人而言,其承担的责任过于严苛,即便尽到了监护义务之后仍不能免责,监护人可能会因此而减少对被监护人教育、照顾方面的财产。同时,监护人为了尽量避免承担责任,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的行为,譬如限制其参加体育活动,不利于未成年的发展。对于被监护人自身而言,其由于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己侵权行为完全可以不加限制,长此以往,不利于其自身发展。最后,32条第2款之规定,实质上确认了一种新的责任前提,即财产能力。这种规定,确实可以起到充分救济被害人的作用,但也产生了如下弊端:第一,在法律理论层面缺乏正当性,即单纯以财产来衡量未成年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与侵权责任制度的本旨相悖。第二,容易使监护人降低履行监护义务的积极性,因为既然由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那么监护人就不需要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了,在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父母的情况下,这种弊端就更加明显。
二、《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制度考察
(一)《德国民法典》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一问题,规定在第827条至829条以及832条
德国民法对未成年人致害行为侵权责任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如下:首先,承认识别能力,此项识别能力又称为过失责任能力,乃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德国法设此规定,理由在于没有识别能力的人,对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没有认识,对行为也无法理性选择和控制,因而不应当由无识别能力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达保护保护之目的。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致人损害时,其主观的状态并没有可非难性,不属于过错,根据侵权法的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并不能成立。对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根据《德民》第828条可知,具体做法是“一般标准+具体认定”。明确规定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无识别能力;满7周岁但未满10周岁的人对自己在与机动车辆、有轨电车或者悬浮轨道之事故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意义由在具体情况下与之相联系的保护性规定的性质决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判断致害人是否具备侵权责任能力;满7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在行为时个别认定。
其次,未成年人承担全有或者全无的责任。按照德国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采用三阶层理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符合后,接着判断违法性要件,符合违法性要件后再判断侵权责任能力以及过错。未成年人一旦被认定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就有可能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再次,监护人责任的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规定《德民》第832条第1款前半句,根据规定可知,责任的成立仅以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权益为要件,并不要求未成年人有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采用了第二层的违法性要件,而没有采用过错要件。如果未成年人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根据《德民》第832条第1款后半句可知,在监护人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义务时,可免于承担责任。法律推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具有过错,因而,在举证责任方面,显然是由监护人自己来举证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如果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则可以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最后,规定了衡平责任。根据《德民》第829条之规定,在被害人不能够依据第832条要求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未成年人基于衡平事由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之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于第187条,台湾地区“民法”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分担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有如下特点:
(1)规定了识别能力。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行为人有识别能力为要件。识别能力,指足以辨别自己行为在法律上应负某种责任之能力而言,并非指辨别其行为善恶之能力而言。孙森焱谓:识别能力谓对于自己的行为,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利益之行为,有正当认识的能力。对于如何认定识别能力,台湾“民法”采取个别认定的方式,应就各个行为具体加以认定。这一模式并没有设立绝对无识别能力制度,一律采取在个案中具体判断有无识别能力的方式,与德国法有明显区别。
(2)创设未成年人或者法定人的衡平责任。对于第187条第3项规定的赔偿责任,有认为其乃无过失责任之一种,因为并不以行为人及其法定人具有过失为要件。法律为保护被监护人,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人也就是台湾法中的法定人承担被监护人致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理由在于其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了避免监护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法律显然不能将注意义务的标准设立过高,使得监护人无法履行该义务,承担一种结果责任。但因此也就使得监护人在尽到了注意义务之后免责,受害人得不到救济。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就需要设立衡平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之下衡量行为人及监护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其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显然这种责任不包括主观过错的考量。因此,将187条第3项规定的赔偿责任认定为衡平责任更加合理。
三、问题解决路径
笔者认为,要妥善解决《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弊端,应采取以下路径:
(1)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功能即在于,为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设置一个法律上的门槛,是某些类型或者处于某种状态中的致害人不必承担责任。因为让他们承担责任在伦理层面上缺乏正当性。侵权责任能力制度是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难的理论基础,并充分救济受害人。
对于侵权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抽象标准与具体认定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上讲,最理想的方法应该是具体认定,因为每个人的辨别、控制能力都不一样,但是这种做法会导致认定成本过高,同时也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台湾地区“民法”即采此种方法,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实质上并不可取。如果采取“抽象标准+具体认定”的方式,就可避免上述问题: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对于该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具备侵权责任能力。对于无侵权责任能力的年龄划分,笔者认为可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一致,即规定未满10周岁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可避免法律上对于年龄的划分过于繁琐。
(2)未成年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中认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究其根源,其实是现行法不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在设立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之下,未成年人自可***承担因致害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则规定监护人与未成年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妥善保护受害人。
(3)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根据学者的解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时,需要以其财产承担侵权责任,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承担,理由在于以公平责任分担损失。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规定公平责任具有合理性,但是应该严格解释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这一概念,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未来发展需要、损害程度等因素,在扣除这些费用之后,如果确有宽裕的财产,才可令未成年人承担公平责任。
参考文献:
[1]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杨代雄.民法总论专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5]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译.德国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郑玉波(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第[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4.
[7]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杨代雄.民法总论专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7篇
丹丹就读于H市七色花幼儿园。2016年5月21日16点30分左右,幼儿园美术活动结束后,丹丹在幼儿园内的蹦床玩耍时牙因磕到另一名幼儿兮兮的后脑而受伤。事发时,教师因在教室内忙于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未在现场。
丹丹家长向法院称:2016年5月21日16:30分左右,丹丹上完美术活动后就去了园内蹦床玩。后来,又进来一名幼儿兮兮。在玩的过程中,丹丹的下颚碰到兮兮的头部,造成丹丹两颗门牙半脱位。事故发生后,丹丹到某口腔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605.77元,在家休学7天。丹丹父母认为,丹丹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七色花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丹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七色花幼儿园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费1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7605.77元。二、诉讼费由七色花幼儿园承担。
七色花幼儿园在原审法院辩称: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事故发生前有另一名幼儿兮兮进入蹦床玩耍,且有兮兮家长在场,事故发生是因为两名幼儿突然间发生互相碰撞,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应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认为本案事故是因两名幼儿碰撞而造成的,所以七色花幼儿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事发时,教师因忙于在教室内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疏忽了对室外幼儿的保护与管理,这反映出幼儿园看管孩子的教师在当时分身乏术,缺乏其他监管教师的情况。七色花幼儿园在答辩中陈述蹦床平时不对外开放,如果秉承其管理思路更应将此设施存放在封闭空间内,不应让幼儿在无人看护下进入。而将该设施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就丹丹一方主张的医疗费,以其实际提交票据累计金额为准。就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就营养费,法院将结合鉴定意见书酌情判定;就护理费,丹丹一方提交的证明中未体现工资标准,法院将结合相关标准以及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定;就后续***费用,因丹丹受伤拔除了***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就精神损失费,丹丹虽未评定为伤残等级,但考虑到丹丹年龄尚幼,在一段时期给生活带来不便和痛苦,法院将酌情判定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七色花幼儿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二、驳回丹丹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七色花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丹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在幼儿园的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受到幼儿园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七色花幼儿园将蹦床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到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而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七色花幼儿园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丹丹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结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考虑到丹丹受伤拔除为***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后续***费,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一、幼儿园的责任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此时实行过错推定,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o,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
本案中,只要丹丹举证证明其在七色花幼儿园就读期间受到伤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则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宜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丹丹受伤与幼儿园师资不足,游乐设施看护不力有关,显然,七色花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其他幼儿伤害的,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不是幼儿园应承担完全责任,而致幼儿受伤的其他幼儿监护人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分析,监护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了责任,都使受害人获得了救济,全体债务即告消灭,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竞合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关联,在客观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关联,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
本案中,直接侵权行为是另一名幼儿兮兮对丹丹的伤害,间接侵权行为是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过失,二者主观上没有关联,但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联。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债务人,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因此,丹丹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三、幼儿园主张幼儿也有过错,应否支持
幼儿园主张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本案中直接侵权人为另一个与丹丹碰撞的幼儿兮兮。兮兮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以上已有论述,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丹丹可以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或者兮兮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是七色花幼儿园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兮兮的监护人追偿?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理论与实务部门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机构的行为本身均有可归责性,所以不能再向其他人主张,有的学者认为,直接侵权人要负终局责任,所以,教育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其全部追偿。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8篇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3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3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黄委〔2006〕53号)文件精神执行。
2、小学施教区内的、、、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村、村、村、村、村。
4、初中施教区为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小学或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三)空挂户的处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改制学校回归前招收的小学生,既无镇常住户口又无有效房产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区的初中就读;如果有镇空挂户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监护人证明,但必须是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可按照泰***办发〔2010〕93号文件精神,由镇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初中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从2013年秋学期起,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区以外以及在镇区内未购、建房且无固定住所的空挂户适龄儿童入学。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4、***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人子女、******子女入学按相关***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迁安置户子女入学。根据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及土地整理、增产挂钩项目被拆迁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分别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被安置在小区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但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验房单等相关证明,经镇教育科审核,凭《拆迁户子女入学通知单》报名。其他在镇区内被拆迁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区的学校入学机会。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
8、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所购房产的全额房款的完税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预售房发票与协议书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四、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律凭下列材料到镇教育科办理申请转学、借读审批手续:(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镇的暂住证;(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4)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租赁房协议。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入学规定,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必须服从安排,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3〕1号),从2013年就读的初一年级学生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招收的非择校生必须在本校读满三年,普通高中录取时方可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策宣传、户口房产审核、学籍办理、履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招生工作,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整个招生工作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镇***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杜绝违规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策,严格按照所划分的学区招收新生,禁止招收跨学区的择校生。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符合学区条件但是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户籍、房产证明,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延误子女上学报名、学籍注册的后果自负。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9篇
各小学:
为做好今年我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杭教初〔20*〕11号),现将有关招生工作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时间
1、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今年全区招收20*年9月1日至2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2、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21日。
二、本区常住户口学生入学
1、学校招生坚持“住、户一致”原则。适龄儿童户口须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报名时,持户籍本、房产证(或房卡、购房合同及发票)、儿童计划免***接种证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小学报名。当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不一致时,应回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的学区报名。
2、由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户子女可凭有效的拆迁协议书、户籍本、过渡地派出所或社区证明,到过渡地所在学区小学报名。学校按照拆迁协议书所定的过渡期限,与家长签定就读协议,以学年为单位解决过渡户子女就读。如过渡所在地小学学额已满,由基础教育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统筹安排。
3、特殊儿童入学,盲童直接向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聋哑儿童向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智力障碍儿童凭户籍本、房产证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智商鉴定及生活适应能力测试证明向基础教育科报名。
三、本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我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办函〔20*〕163号)执行。
1、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
2、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策,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有效暂住证(至报名时已实际暂住一年及以上时间),同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以上材料至报名时已满一年及以上时间),可以申请在我区借读。申请借读时间与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报名时间相同。
3、申请借读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家庭户籍本原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②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效暂住证及房屋租赁证明(或房产证);③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人工商营业执照);④记载父母交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⑤适龄儿童计划免***接种证;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⑦*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交《义务教育登记卡》。
如以上借读材料齐全并有效,可到暂住地所在服务区公办小学或我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登记,不得择校。如不符合在我区借读的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尽快安排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4、我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入学:①父母或监护人为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骨干;②父母或监护人已在我区购房者;③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区居住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④在我区接受学前教育的(以“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记录为准)。
5、各公办小学在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前提下应努力满足服务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借读申请,如超过招生计划无法接受借读申请时,应尽快告知家长安排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采荷一小教育集团、采荷二小教育集团采荷校区、濮家小学教育集团等学校由于学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较多,今年原则不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该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到周边学校进行登记。培知学校、御道学校和三村学校由于设定规模已满,今年停止招生。
四、其他特殊情况入学
1、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24号)规定办理。
2、我国驻外机构和因公派往国外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需由居住在本区委托监护人照管的,根据委托监护人住、户情况由基础教育科安排入学。
3、驻我区部队干部子女入学工作按照《*市人民***府办公厅、*警备区***治部关于认真做好驻杭部队干部随***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杭***办函〔2007〕297号)文件规定办理。驻我区团级部队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首长子女(每单位一名)、空***部队飞行员子女,经申请核准后可适当照顾入学。
4、外籍学生可凭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杭投资或工作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及子女在我区居留证;未成年人身边无父母亲者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在杭监护人证明;学生学历证明;市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到经批准接受外籍学生的采荷一小教育集团、采荷二小教育集团报名,填写“在杭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登记表”,由学校报我局审核同意后入学。
五、工作要求
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创建品质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有利契机。各校要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平稳、顺利地完成各项招生任务。
1、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意见。各校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加强***策培训,做到依法招生、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努力化解招生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根据报名情况如我局需调配安排的,各校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
2、进一步加强招生纪律。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肃各项招生纪律,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1)招生***策提前告知。招生前,各校要将今年小学招生***策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栏或学校对外宣传栏等各种渠道提前告知家长,使家长获得***策知情权。招生通告要提前一周在学校门口、学区范围各社区(村)张贴,通告内容应包括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学区(服务区)范围、报名时间及须随带材料要求(含借读材料)等。
(2)入学材料留存备查。今年我区小学报名继续采用统一报名登记表进行登记。登记表将在*教育网公布,学校也可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公布供家长提前填写。登记表一人一表,报名时学校在审核本学区(服务区)适龄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材料原件后,将材料复印件附登记表后留存以备查。
(3)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于招生过程中初审、复审、审定等各个环节,各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参与审核的人员要吃透***策、责任心强,本着对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招生要求认真核实,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4)工作进度统一时间。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中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不得自行提前或推迟。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学校相关招生工作时间,须报我局同意后方可更改。各校入学通知书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发放。
(5)特殊情况集体讨论。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统一执行相关招生纪律。招生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结果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3、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招生前,各校要主动和所在社区(村)加强联系和沟通,加强招生***策宣传。为配合市***大型工程建设,今年有学校拆迁,相关地区同时会产生一定数量拆迁户,因此各校的入学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希望学校积极做好***策宣传和入学指导工作,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监护人证明范文第10篇
为做好今年我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今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招生工作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时间
1、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21日。
二、本区常住户口学生入学
1、学校招生坚持“住、户一致”原则。适龄儿童户口须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报名时,持户籍本、房产证(或房卡、购房合同及发票)、儿童计划免***接种证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小学报名。当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不一致时,应回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的学区报名。
2、由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户子女可凭有效的拆迁协议书、户籍本、过渡地派出所或社区证明,到过渡地所在学区小学报名。学校按照拆迁协议书所定的过渡期限,与家长签定就读协议,以学年为单位解决过渡户子女就读。如过渡所在地小学学额已满,由基础教育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统筹安排。
3、特殊儿童入学,盲童直接向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聋哑儿童向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智力障碍儿童凭户籍本、房产证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智商鉴定及生活适应能力测试证明向基础教育科报名。
三、本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我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1、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
2、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策,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有效暂住证(至报名时已实际暂住一年及以上时间),同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以上材料至报名时已满一年及以上时间),可以申请在我区借读。申请借读时间与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报名时间相同。
3、申请借读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家庭户籍本原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②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效暂住证及房屋租赁证明(或房产证);③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人工商营业执照);④记载父母交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⑤适龄儿童计划免***接种证;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⑦浙江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交《义务教育登记卡》。
如以上借读材料齐全并有效,可到暂住地所在服务区公办小学或我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登记,不得择校。如不符合在我区借读的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尽快安排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4、我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入学:①父母或监护人为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骨干;②父母或监护人已在我区购房者;③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区居住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④在我区接受学前教育的(以“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记录为准)。
5、各公办小学在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前提下应努力满足服务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借读申请,如超过招生计划无法接受借读申请时,应尽快告知家长安排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采荷一小教育集团、采荷二小教育集团采荷校区、濮家小学教育集团等学校由于学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较多,今年原则不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该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到周边学校进行登记。培知学校、御道学校和三村学校由于设定规模已满,今年停止招生。
四、其他特殊情况入学
1、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
2、我国驻外机构和因公派往国外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需由居住在本区委托监护人照管的,根据委托监护人住、户情况由基础教育科安排入学。
3、驻我区部队干部子女入学工作按照《市人民***府办公厅、警备区***治部关于认真做好驻杭部队干部随***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办理。驻我区团级部队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首长子女(每单位一名)、空***部队飞行员子女,经申请核准后可适当照顾入学。
4、外籍学生可凭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杭投资或工作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及子女在我区居留证;未成年人身边无父母亲者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在杭监护人证明;学生学历证明;市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到经批准接受外籍学生的采荷一小教育集团、采荷二小教育集团报名,填写“在杭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登记表”,由学校报我局审核同意后入学。
五、工作要求
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创建品质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有利契机。各校要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平稳、顺利地完成各项招生任务。
1、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意见。各校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加强***策培训,做到依法招生、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努力化解招生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根据报名情况如我局需调配安排的,各校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
2、进一步加强招生纪律。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肃各项招生纪律,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1)招生***策提前告知。招生前,各校要将今年小学招生***策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栏或学校对外宣传栏等各种渠道提前告知家长,使家长获得***策知情权。招生通告要提前一周在学校门口、学区范围各社区(村)张贴,通告内容应包括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学区(服务区)范围、报名时间及须随带材料要求(含借读材料)等。
(2)入学材料留存备查。今年我区小学报名继续采用统一报名登记表进行登记。登记表将在教育网公布,学校也可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公布供家长提前填写。登记表一人一表,报名时学校在审核本学区(服务区)适龄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材料原件后,将材料复印件附登记表后留存以备查。
(3)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于招生过程中初审、复审、审定等各个环节,各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参与审核的人员要吃透***策、责任心强,本着对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招生要求认真核实,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4)工作进度统一时间。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中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不得自行提前或推迟。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学校相关招生工作时间,须报我局同意后方可更改。各校入学通知书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发放。
(5)特殊情况集体讨论。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统一执行相关招生纪律。招生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结果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3、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招生前,各校要主动和所在社区(村)加强联系和沟通,加强招生***策宣传。为配合市***大型工程建设,今年有学校拆迁,相关地区同时会产生一定数量拆迁户,因此各校的入学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希望学校积极做好***策宣传和入学指导工作,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