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全省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10月底以前召开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11月底以前召开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市(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将在2007年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20日以前召开市(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了配合这次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本刊将陆续刊出换届选举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投票选举代表
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最后阶段,也是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能否顺利产生,也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顺利产生。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二)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投票;二是每一选民所投票的效力是相同的。
(三)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第一,赞成,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二,反对,选民对选票上所列代表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第三,另选他人,选民可以对全部代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第四,弃权,选民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弃权者在选票上不划任何的规定符号。
(四)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必须是本选区选民。二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三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五是每一选民所接爱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是选举中的差额选举原则。
(六)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流动票箱负责人和选举工作人员。
(七)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
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八)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
一定意义上讲,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投票选举以前的所有各项工作都是为投票选举所做的准备工作。其程序是:1.搞好选举宣传工作;2.摸清参选人底数;3.印发选举规范性文件;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6.印制、分发选票及各类选举报告表;7.布置会场并准备票箱。
三、组织选民投票
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投票方式有三种:一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二是设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三是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确定,但必须以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为主,流动票箱投票仅能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要事先向选民通告,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召开选举大会和选区投票站两种投票形式都要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三种投票方式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分别是:
(一)选举大会投票
选举大会投票是指设立中心会场,召开选举大会,设置固定投票箱,供部分或全体选民参加投票选举。选举大会是选民投票的主要方式,所有选民都有参加选举大会和在中心会场投票的权利。
选举大会的投票程序一般是:
1.选民进入选举大会会场后,按照划分的区域或位置就坐。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
2.选区负责人向选民简要介绍本选区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情况,宣读选举大会注意事项,宣读选举委员会派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的通知。
3.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开始主持会议。
4.清点、核实到会选民人数,统计委托投票的选民人数,报告主持人。
5.主持人向选民报告本选区实有人口数、选民数,今天实际到会的选民人数、委托投票的人数,以及在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大会召开前已进行了清点),宣布本选区应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参加人数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符合法律规定,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6.举手表决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7.举手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8.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宣布时,要按选票上代表候选人姓名排列的顺序。
9.选举工作人员上岗工作:进一步清点、核实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人数,统计委托投票的人数,并交验委托投票人的委托证。监票人检查票箱,加封上锁。选举工作人员领取并分发选票。分发选票时,要在选民证及有关表册上注明“已领选票”的标识字样。
10.总监票人向选民介绍选票式样并填写选票的方法说明。
11.选民填写完选票后,按照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后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再选民的顺序,在选举工作人员的引领下,依次进行投票。
12.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开箱检票,将检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主持人。如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如果出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则应重新组织投票。
13.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的监督下,将会场选票暂时封存,等待统一计票。
(二)投票站投票
投票站是指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的供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的投票场所。投票站根据选民的居住状况和方便投票的原则设立,可以设一个,也可设多个。
投票站的投票程序一般为:
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从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投票站的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随即上岗,展开工作。部分选民则到指定的投票站参加投票。
2.投票站负责人向到站投票的选民宣读代表选举办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说明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等。
3.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到站投票的选民人数(含委托投票人数)。监票人检查票箱,加封上锁。向选民分发选票,同时在选民证及相关表册上注明“已领选票”的字样标识。
4.投票站负责人向选民介绍选票式样,填写选票的方法等,并回答选民的询问。
5.选民填毕选票后,按预定顺序进行投票。投票时按照先监票人、计票人、再选民投票的顺序依次进行。
6.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并与发出的选票数加以核对,若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时,则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随即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名,并当场密封选票,在监票人的监护下,连同检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会场,统一开封计票。
(三)流动票箱投票
流动票箱是专为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设立的辅助投票形式。其投票程序一般为:
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须有二人以上负责。
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登门入户后,首先向选民宣读代表选举办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说明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然后发给选票,并作好发出选票的记录。选民填写选票时,流动票箱负责人员应向选民说明填写选票的方法与要求,但不得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指定选民划写选票。
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
(四)投票形式与方法
1.以投票站为主的方法。实践证明,投票选举,以投票站的方式最为科学,它既方便选民投票,又有利于保证投票的有序进行,还可以较好地解决县、乡两级代表选区重叠时的选民投票问题;以选举大会方式进行的费用相对要高些;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我国特有的投票选举的辅助形式,因其随意性较大,应严格控制。
2.县、乡两级代表的选区同时投票的方法。在实践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某村或某单位在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属于甲选区,在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属于乙选区。在投票选举时,对此有两处理方法。一是将该村或该单位单独设一个类同于选区选举大会的投票站,组织选民进行投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时进行投票选举时,其选票可采用两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按上述程序和方法一次发票,分别填写;设两个票箱分别投票。在同时发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发重、发错。在投票时,一定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混乱,保证投票选举的有序进行。投票结束后,将选票分检,确认选举有效后,将选票封存,并分别送达县(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所属的选区进行统一计票。二是按甲、乙选区顺序分别投票。即组织该村或单位的选民在甲选区投票后,再到乙选区去投票。
四、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在代表选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的问题,应区分其异同,依情况实际进行:
(一)重新投票
它包括全部重新投票和部分重新投票。凡是在一次投票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全部的重新投票。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又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决定谁当选。
(二)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的第二次投票选举(也就是部分重新选举)。在选举中,遇到个别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的再次投票。
(三)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对不足名额的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也没有选出的情况),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的选举。
(四)重新投票与另行选举的区别
一是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或者只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重新投票;而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的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故就不足的名额进行的另行投票选举。二是重新投票仍应执行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方能当选的规定;而另行选举则是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五)再次投票与另行选举的区别
再次投票是对都超过选票的半数的几个候选人进行的选举,以得票较多的当选。因在第一次投票中已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取得了当选资格,所以再次投票时,即使某候选人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可以确定其当选。再次投票只是确认谁的票数更多。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后进行的再次选举。
(六)重选和再选与另选应注意的问题
1.再次投票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故其程序与第一次投票的程序相同。当需要再次投票时,选举委员会应决定尽快举行,这样就可以第一次选举时登记和公告的选民数为基数,不必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如若拖延时间较长,则会出现如新增年满18周岁等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对此就必须进行补充登记等情况,这样既增加了选举成本,也影响了选时的时效性,故应及时进行再选。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规定如果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正式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且选举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时,那么在第二次投票选举(即再次投票选举)时,即应当将其作为第二次投票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之一。第二次投票时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可以作为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
3.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举行的另行选举,如果第一次投票未能选出代表,可以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果仍未有候选人当选,则说明选民对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代表候选人,再另行选举。
4.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依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为保证选区该民族的代表,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代表名额时,应在该民族中再推荐候选人进行补选。
五、统一计票的程序与方法
选举大会投票结束后,将选举大会会场的选票连同投票站、流动票箱的选票在指定地点集中,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一开封计票。
1.核对票数
2.分检确认选票。选举工作人员要对每张选票进行整理辨认,分别整理出有效票与废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为有效票。
在整理选票时,要按下述情况分别作出有效、无效与废票处理:(1)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其模糊的部分视为无效。(2)对未按规定书写的选票,依照所写符号或姓名能判断出投票人意***的作为有效票,无法判断的作为废票处理。(3)如果姓名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字同音不同(如王桂华与王贵华)等情形应分别计票,不能认为同属一人。(4)对难于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共同研究决定。
3.唱票计票。有效选票分检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唱、计票。
六、宣布选举结果
(一)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
(二)宣布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所有被选人的姓名及其得票情况,当日或次日向选民公告。
(三)审核选举结果
1.选举结果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审核。
2.审核的内容:一是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与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四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了本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五是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六是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七是某候选人是否有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八是是否切实尊重了选民的意愿。做到对任何人都不要求保证当选,不硬性强调代表的构成比例。
3.根据审核情况,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进而确定哪些代表候选人的依法当选,并填写代表当选登记表,进行造册登记。
(四)公告选举结果
公告要体现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要在公告所有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哪些候选人依法当选。不能只公告当选人的名单而不公告得票情况。
七、对破坏选举行为处置的程序与方法
根据宪法、刑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有关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制裁。
(一)公民检举控告的形式与方法
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公民一是可以向本级、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会检举、控告;二是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对检举控告材料的审查程序与方法
1.由本级(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会对公民的检举、控告材料进行审查。
2.对检举、控告材料的审查内容。
(三)对检举控告的处理程序与方法
接受公民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要对公民的检举控告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其方法是:
1.调查选举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原因与过程。
2.对选举违法和选举结果进行认定。
3.对选举结果的认定应着重考虑的内容。主要是:(1)是否实行了差额选举、秘密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2)选举投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选民数和选民所投票数是否相一致。(4)唱票及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正确。(5)当选人是否符合选举资格,在选举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
(四)制裁破坏选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罚,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
1.要注意区分由于宣传、解释不够、群众对选举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致使在选举中出现违背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的行为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
2.要注意区分对推荐、酝酿、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或是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同故意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界限。
3.要注意区分在投票选举过程中由于登记、唱票、计票工作的疏忽或错漏,或者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宣布选举结果,同故意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其他舞弊行为的界限。
4.要注意区分选民依法联名推荐候选人同非法组织活动、搞宗派、拉山头的界限。
代表资格的审查与公布
代表资格是指具有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身份。代表当选后是否具有代表资格,必须对其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后,才能以县级人大***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布,代表才能以合法的身份从事代表工作和活动。
一、审查代表资格
在任期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就是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本级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因此,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核查宣布后,必须将当选的代表名单及其当选情况提交本级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的审查。
(一)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选举中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定代表当选资格无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建议确认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均不需要经过原选区。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错误或违法行为,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范围。如果当选的代表确有错误或违法行为,不适宜当人大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或者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资格的审查程序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委员会提交的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县级人大***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对当选的代表资格进行确认。县级人大***会会议根据本级人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请的关于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对当选的代表进行资格确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大会***团审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请确认。
二、公告代表名单
经审查确认具有代表资格的新一届人大代表名单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县级人大代表以县级人大***会名义向社会公告,乡级人大代表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告。
三、颁发代表证书
代表证是证明人大代表身份的专用证书,是代表在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法律证明。在实践中,代表证被代表常常用于个人持证就地视察。因此,对确认具有代表资格的代表应及时颁发代表证。
县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证,由县级人大***会制发,乡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证原则上由乡级人大制发,为了统一规范,也可由县级人大***会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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