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的“道”理,是指道德之理。议论文中说理,常常以道德为标准,对生活中的是是非非进行评价,从而做出各自的判断。基本道德规范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社会公德规范有: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规范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规范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符合规范的现象,我们肯定推赏;不合乎规范的,我们否定挞伐。
不可否认,家庭等方面的原因让张尚武承受了比一般运动员更多的压力,其沉沦令人同情且惋惜,但他应该更多地反思自己。倘若在跟腱断裂后能坚持挺过难关,不为家庭困难所压倒,或许他依然能在体操界做出成绩。退一步说,就算他最终没有突破,退役之后他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在社会立足。然而,张尚武最终选择了自暴自弃,并因盗窃罪而入狱。
人生同竞技体育一样残酷,在社会的大熔炉中,运动员们更要自律,避免一步错,步步错。因为,面对灯红酒绿的社会,在竞技场上享受鲜花簇拥的运动员往往更容易受到诱惑,从而迷失自己。
比如前国足门将安琦。2001年的世青赛,作为主力门将的他发挥出色,因此入选了中国国家队征战2002年韩日世界杯。然而正当事业处于发展期时,他却在2005年闹出丑闻,并从此一蹶不振。
为了***一时之快而惹出大祸的还有“拳王”泰森。他事业上的辉煌由于生活的放荡不羁而终结,并且终因等罪行锒铛入狱。从“拳王”到“野兽”再到“世界最坏的男人”,泰森终因自作之孽而没落。
在世界体坛,如此案例数不胜数。被誉为英格兰队最佳中场之一的加斯科因,就因为斗殴、***、酗酒、家庭暴力等而自我葬送。(选自姬烨《张尚武悲剧之不幸与不争》)
该段文字,所讲之理,就是道德之理。张尚武人生悲剧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不够自强,甚而有意无意地消极沉沦。这显然违背了基本道德规范中的“勤俭自强”的道德准则,理应受到批评。而张尚武的人生悲剧,在这个社会上不是孤立的个案,所以更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更应该让人们看到弘扬“勤俭自强”道德意识的必要与重要。
标题中的“法”理,就是学会用法律来说话。中学生已经学习了不少的法律知识,还将学会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要用这些知识,用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周围形形的事物和现象,对他们做出或肯定或否定或一分为二的客观评价。
既然“达芬奇”原产地造假、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人们产生道德义愤自然没什么不对,但既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不妨从法律上加以探讨。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其中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可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达芬奇”家具以有毒合成材料冒充“名贵实木”,显属“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部分家具被认定质量不合格,明显是“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事实摆在这里,但不知道有关部门高见如何?
大家都说“达芬奇”涉嫌虚假宣传,梅新育研究员也有这种担忧,这就涉及《刑法》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罪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知道“达芬奇”做过媒体广告没有,但广告除媒体广告外,尚有立面广告、户外广告、软广告等多种形式,“达芬奇”到现在还自称的是“意大利原产”,这就不能撇清其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嫌疑了。(选自杨于泽《“达芬奇”究竟错在哪里》)
这里的文字,显然不是在道德说教,而是提到法律层面来说事。作者引用《刑法》条文,意在告诉读者“达芬奇”家具经营者违法违在哪里。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谈论市场,不谈法律,自然是荒谬的。对待市场,拿法律说事,才能对市场产生实质上的力量。
讲理,有时我们偏于道德之理,有时偏于法理。但是两者所产生的社会效力是不同的。对于亲人之间、友人之间、师生之间,我们一般不太主张去讲法理,但是当遇到一些只有诉诸法律才更有好效果的情况时,讲法理就成为一种必要,甚而是智慧的选择。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环境教育专业教师韩建宇以涉嫌诽谤罪,将该学院两名研究生陈锋(化名)和杨晓(化名)告上法庭。韩老师认为,两名学生在该校百度贴吧中发的帖子捏造事实,对他的人格品德进行侮辱,严重损害了他的教师形象和尊严,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支持韩建宇老师。一方面,韩老师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另一方面,韩老师以践行法律的形式,给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法律从来都不应该是束之高阁的,而应该生动地融入我们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通过对簿公堂,不仅有利于理性、合法地解决韩老师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还能破除教师、学生、家长和大众所认定的教师无论如何都不能学生的过时教条。
在国外,特别是信守法律和法治的发达国家,学生伤害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年幼无知或师德问题就得到迁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比如,2008年,新加坡一名17岁学生因在课堂上用粗话辱骂女老师而被控诉,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新元。2011年年初,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名中学生在课堂上对老师出言不逊,结果法庭判决他支付637美元。2011年6月,德国下萨克森州希塔镇一名患有极为罕见的“兔子恐惧症”的高中教师,因为学生在黑板上画了一只兔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德国媒体报道,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在7月20日公布。一旦犯事学生被判有罪,其母就要为此支付5000欧元的罚金。
近年来,学生伤害老师的事情在我国频繁发生,但囿于传统师德观,作为受害人的教师往往不学生。2007年北京海淀区某职业学校学生辱师事件曾经引发诸多正义人士的义愤,使得不少长期在师德重压之下忍气吞声的教师终于稍稍有了一点点自尊的回归。2008年年底,南京某高校教师董之伟,分别状告4名曾经对他“破口大骂”或“造谣诽谤”的学生。2011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一名老师,将在QQ群里骂他的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该生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师道尊严和师德,就不能因之放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高人权和道德。无论怎么说,老师也是活生生的有尊严、有人格、有人权且伤不起的常人、公民。但愿通过韩建宇老师诉两名学生一案及其引发的正义舆论,促使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正义。(选自胡乐乐《师生对簿公堂演绎生动法律课》)
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里,却常常带来不同的效果。有些看似是道德问题,其实质也是法律问题,仅仅用道德说教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有时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法理就成为被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代人愈来愈多选择的“武器”。 韩建宇老师是这样,作者杨于泽也是这样,若需要,但愿你我都能这样。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讲理:“道”理?“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