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转刑”案件居高不下,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着民事交往日益频繁,交往内容也复杂多样,各种利益之争此起彼伏,民事案件一旦处理不善,往往激化成刑事案件。
一、“民转刑”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民转刑”案件22件38人。故意伤害案14件23人。其中因“欠债不还”引发2件11人;邻里纠纷引发6件6人;“酒后口角”临时起意引发5件5人;“第三者”插足引发故意伤害1件1人。非法拘禁案3件10人。其中因感情纠葛引发2件5人;因“欠债不还”引发1件5人。放火案3件3人。其中感情纠葛引发2件2人,“不服城管”引发1件1人。故意杀人案2件2人。其中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服继而将仇恨转至法官,杀害法官引发1件1人;同学矛盾引发1件1人。
二、“民转刑”案件类型
(一)家庭问题产生的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富裕了,但精神生活相对空虚。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的事件愈演愈烈,夫妻感情不和、第三者插足、非法同居、谈恋爱不成、继承问题、离婚导致抚养问题等“因情”引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女性犯罪较突出。
(二)邻里矛盾产生的纠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利益主体分化,农民个体利益逐步突出,一些农民遇到矛盾纠纷,不找***府解决,往往是采取过激行动,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经济利益导致的纠纷。突出体现在因借钱索债遇到困难,萌生报复念头,从而伤害他人,也有些债权人利用非法的手段比如非法拘禁追讨债务。
(四)道德缺失引发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受所处社会环境、风气等影响,人们的是非标准、价值观发生变化,一些丑陋现象抬头,往往因喝酒、娱乐、出口成“脏”、斤斤计较等生活琐事产生伤害。
三、“民转刑”案件特点
(一)案件突发,诱因简单。“民转刑”案件多属偶发性犯罪,也有矛盾存在已久情况,但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杀人、伤害等动机和预谋,有的当事人因一句话、一棵树引起纠纷,有的当事人为水流、通道、采光、通风等问题引发纠纷,先是争吵、谩骂、恶语相伤,继而拳脚相加,持械行凶,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人命。
(二)涉及人员多,导致。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呼亲唤友,全家出动,形成户斗、族斗,甚至地方性械斗,成为导致多人受伤的。
(三)犯罪主体呈现“两低一高”态势。在“民转刑”案件中,作案人员一般年龄低,90%为40岁以下青、壮年;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毕业;男性比例高,占到80%以上。
(四)案件可大可小,具可转化性。可大可小体现在纠纷的细小和繁琐,当事人双方往往是熟络人,犯罪往往在一念之间,而原因却是愤懑积压已久。倘若能够及时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初,犯罪便无从发生。
四、“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情况,引发的原因如下:
(一)道德教育缺失。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了经济和文化的不协调发展,特别是忽视了人的自身建设。部分人利己主义盛行,心理浮躁、斤斤计较。个别人员心理偏执,出现纠纷不是找有关部门调解,而是武力相向自行解决。
(二)法制教育滞后。特别是社会底层群体,由于文化水平低,接受法律知识的能力差,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够,即使发生问题寻求法律渠道处理的很少。而发生问题之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也很差。还有的“民转刑”案件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有的受害人得理不让人,胡搅蛮缠,往往使小矛盾激化成了大矛盾,进而导致故意伤害等案件的发生。
(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力。个别单位、部门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即使制定了应急预案,运行机制也不健全。还有一些基层调解组织,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对发现的民事纠纷不是积极调解,放任扩大结果的发生,或认为司法部门都解决不了,自己更没有约束力,既然不能达到双方满意,就干脆直接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客观原因导致司法不及时。当前司法部门因人员、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对民事案件做出处理,或做出处理也难于执行到位,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丧失信心,因此出现纠纷也不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关于“民转刑”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策。对于“民转刑”案件,在处理纠纷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注意将纯属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伤害犯罪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引发的伤害犯罪区分开来。要注意把有预谋、有准备的加害与因琐事矛盾而一时激愤而引发加害进行区别。要注意嫌疑人行为与责任关联的审查,防止因果关系脱节而引发案件质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既要查明是否构成犯罪,又要把握有无逮捕必要,能否进行刑事和解,能否暂缓。
(二)做好对轻伤害的调解工作。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尽其所能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双方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人员应当尽量消除以办案数量来衡量工作绩效的观念,努力把由于民事纠纷有可能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引导到以民事方式去解决。
(三)坚决打击恶性刑事案件。对“民转刑”案件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恶性案件,要坚决依法打击,同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六、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给予基层调解组织以***策层面上的支持和经费上的保障。民事纠纷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小事,特别在农村,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常发生小纠纷、小矛盾,作为基层组织,发挥基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使纠纷、矛盾得到及时解决,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普法宣传。针对不同层次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小区、乡、村,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把法律、道德和心理学教育纳入学生课堂,注重对留守儿童、问题少年的生活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困难帮扶,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四级情报信息网络,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排查化解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矛盾纠纷报告制,把排查化解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调处,实现“小纠纷、大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四)针对特殊环境、特殊场所,加强整治和管理。一是整治文化市场,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不良现象,重点整治网吧和娱乐场所;二是加强对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毒鼠强等剧毒药品的管理;三是加强城、乡出租房屋管理,完善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制度。
(五)公检法在办理“民转刑”案件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策,进行刑事和解。充分发挥公检法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办案中全面掌握案件的矛盾焦点和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态度,分析容易发生风险的各种因素,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三层过滤三层消防,力求达到案结事了;对杀人、伤害、放火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案件,坚持从重从快处理。同时,对于个案和类案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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