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施行之前,即便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理解也莫衷一是。新消法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并且惩罚性赔偿金额保底500元。本文在解读该规定的基础之上对于“知假买假”产生的原因、适当保护“知假买假”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新消法的该规定进行了立法评析,最后提出了一些浅陋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假”是假货之意,是假冒伪劣商品的俗称。
二、“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内在因素
内部因素,即从消费者自身来看,其本身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日益提高,并且其本身有“谋利“的动机,当然不排除“打假”的动机与“谋利”的动机并存的情况。
(二)外在因素
1.市场因素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当下,极其容易出现商品生产的浮躁和混乱以及宏观调控不力和市场监督不足等情况。总的来说,市场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的存在;第二,假冒伪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众多;第三,昂贵商品中存在假冒伪劣商品。
2.法律因素
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旧法规定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新消法则为加大打击力度则进一步规定“退一赔三”,且赔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00元的责任。这些都是消费者据以打假的法律武器,与市场因素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三、适当保护“知假买假”行为的必要性
1.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食品、药品领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两大领域,其安全与否事关人民群众最为基本的日常生活能否得到质量保障,能否顺利进行。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例如:毒奶粉、毒大米、地沟油、酸奶门、胶囊门等事件此起披伏。如果这两个领域的问题仍得不到有效控制,则会大大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繁荣。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前提。因此,适当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可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的宏观调控以及监管力度。
2.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的立法趋势
众所周知,外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相对于我国来说,出现的概率微乎其微。其原因在于,国外的多数国家规定了高价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从而使经营者不敢造假,诚信生产、销售,使消费者利益得以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达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适当保护“知假买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是符合国际的立法趋势的。
四、新消法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规定
1.“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
旧消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则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新消法修改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2.惩罚性赔偿金额保底500元
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旧消法规定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但新消法则将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
3.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新消法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五、新消法保护“知假买假”行为的立法评析及完善
(一)立法评析
1.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频频产生,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不无好处,依照《消法》的立法初衷,应当对此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不论消费者出于何种目的打假,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并且该保护力度应该比之前更强。如此,才能对当下日益猖獗的不法商人以更强的威慑作用,使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众所周知,法律向来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对于经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而言,广大消费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事先就预料到绝大多数受欺诈的消费者会自认倒霉,只有个别消费者会要求索赔,对于个别要求赔偿的消费者还多半是通过买卖双方协商方式解决而不是寻求司法途径。即使是双倍赔偿,该赔偿价款相对于非法利润也是不足一提的,[1]这更助长了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良风气,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居于弱势地位。而新消法保护“知假买假”行为,无疑使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
3.新《消法》关于该行为在立法上的不足
新《消法》保护知假买假行为的意义重大,但美中不足的有如下三点,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检测费用过高、时间过长;第二,没有形成一体化的行***保护体制;第三,维权方式有待多样化。
(二)完善
1.降低检测费用,缩短检测时间
消费者为了使自己对于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赔偿的主张获得支持,须到相关的专业部门对所买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测。而这些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通常明显高于涉嫌假冒伪劣商品本身的价值,并且检测时间也过长。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降低检测费用,缩短检测时间。
2.促进行***保护体制的一体化建设
当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构架是以一部门为主、多部门为辅的各司其职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部门分工不明晰,造成保护力量涣散,保护措施实施力度不强。[2]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行***保护体制,促进其一体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何文杰《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生产力研究》,2013年10期.
[2] 韩抒芮,《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3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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