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5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开局年,司法体制改革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会上,“两高”分别作了工作报告,其中,2014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昭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尚不是很完善,在日新月异迅速发展的新时代,更需要不断的通过对冤假错案进行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深化司法改革。文章通过对2014年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引出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冤假错案;原因;思考
一、冤假错案回顾
我国对于冤假错案的重视上,从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可以看出,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明确了2015年的五大重点任务排在第一位就是“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
冤假错案,顾名思义,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导致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无辜人员,由于误判或错判冤枉违法犯罪而被法律处罚的案例,例如之前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4年坚持了***中央十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2014年已有十二起冤假错案得以或纠正。在这12起冤假错案中,纠正方式上,有9起由法院再审或二审改判,占到了75%,另有3起由检察院直接撤回,占到25%;审理次数上,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或纠正时间上,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所需时间为10年;13名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
二、冤假错案的原因
2014年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有9起是致人死亡的命案,2起是抢劫案,1起是非法买卖***支案。“杨波涛案”杨波涛坐狱十年后取保候审,“呼格案”历经18年,最终于今年再审改判为无罪,这些令人记忆犹新的案例时时不敲醒着警钟,让我们进行深度思考。翻开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冤假错案常有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差,素质普遍偏低
当前,公安机关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素质还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熟练,对诉讼法理解不深刻,诉讼意识薄弱。在遇到案件后,急于为了解决案件,草率开展侦查行动,没有考虑到事后的诉讼环节,只是做好自己的工作后便认为做到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遇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过度依赖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把关不严密,审查不细致,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说,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缺乏相应的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告破,甚至关系到人最宝贵的生命。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上还不到位,办案时往往先给人以有罪推定,对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深刻理解上有所偏差。
(二)取证方面
在八种证据的形式中,人们往往注重于口供,在命案中,过度依赖于犯罪人的供述,一直以来,人们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人、证人的言词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冤假错案也是刑讯逼供所带来的弊端。当前,我国《刑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都做了相关的规定,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为了取得口供,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忽视了物证等其他证据形式的证明力。
(三)缺乏责任意识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办案人员时常把“命案必破”作为口头语,放在嘴边,在一定程度上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存在为了破案而破案的心态,过度偏重于指标,忽略了自己的责任所在,忽略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片面追求破案率,不惜以其手段去破案,乃至刑讯逼供。
三、对冤假错案的思考
近日,轰动一时的“呼格吉勒***案”终于尘埃落定,它给我们带来的不只是内心的伤痛,也给我们以警醒,究竟怎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
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中把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新刑诉法的总则当中,为强化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巩固我国司法权威起到重要作用。任何人在未经依法进行有罪判决之前都应视为无罪,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做到非法证据排除;在办理案件时,注重证据意识,不能重口供轻证据,应把证据作为“证据之王”,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案件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深刻领会“疑罪从无”原则。
(二)提高办案人员水平与素质
当前,作为侦查、审查和审判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来说,办案人员要迅速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对于之前发生的冤假错案及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要能够举一反三,认真审查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按时对我国法律条文进行集中学习和深刻的理解,办案人员的重要性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
(三)深化改革,建立追究问责制
冤假错案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虽然可以进行事后纠正,但是它会带来巨大损失。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方面,要深化司法改革,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建立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办错了案件的人员,不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不论在职还是离岗,只要认定为错案,都要问责到底。
我们要从冤假错案中汲取经验教训,从办案人员做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地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样才能真正彰显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 何娅.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J].山西:法制博览,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