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韩非子作为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探讨其法律思想中的核心:严法思想,并结合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韩非子 严法思想 法律
“国之重,莫过于法。法之重,莫过于严。”韩非子所坚持的严法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法制观念,更是一种治国安邦的理念。正确认识韩非子的严法思想,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韩非子严法思想的思想根源:“人性本恶”
韩非子严法思想是基于“人性本恶”的认识。在对于人性否认最根本认识上,吸收了其老师荀子的“性本恶”理论,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才可“禁奸于为萌”。趋利避害的人性缺失是无法真正实现彻底的改变与完善的,唯有法律才能约束、抑制人性的阴暗。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由此可见,建立一套完整且具有广泛认同性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韩非子认为严刑峻法符合人“好利恶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爱民”而不是伤民。也就是要使人民在严刑峻罚面前心惊胆寒而不敢犯法。重刑是为了“去奸”“去刑”。“人性本恶”思想是贯穿韩非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正是由于对于人之本性的清晰认识,奠定了法家的基础理论,进一步衍生了法家的核心:严法思想。
2. 韩非子“严刑峻法”思想的当代思考
韩非子的严法思想,主要包涵了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不分尊卑长幼,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二层含义是要用严刑峻法来惩治犯重罪者,轻罚轻罪者;第三层含义是法律的“变”和“不变”。
2.1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
韩非子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逾越于法律之外。严法的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010年发生的“我爸是李刚”事件中除却李启铭行为恶劣、口出狂言,更多的体现了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唤。这实质上是对于某些国家***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严重不满。针对这种情况,韩非子就指出:“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这就是每一个***府官员各司其职、克己奉公、为人民服务的根本保障。同时,韩非子还进一步的指出了“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由此可见,解决***府官员骄奢***逸、徇私枉法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法治。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作为一种契约,其适用范围是处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成员。法律面前是不存在人性道德层面的好与坏,只存在法律面前的保护与惩罚。
2.2 严刑峻法惩治重罪者
严刑峻法的目的在于威慑,而非乱施刑法。《奸劫弑臣》提出了“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好而防其奸,是以国安而***不起。”韩非子坚决反对乱施刑法,他认为严刑峻法的目的是为了防卫奸邪之人与奸邪之事。
部分法律界学者提出了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构想。他们标榜着废除死刑是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权利。但从韩非子的观点来看,废除死刑是行不通的。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约束人们的行为,在人们心中建立其对于法律的尊重与敬畏,从而减少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死刑存在的意义在于用最极端的惩处威慑成员,从而维护每一个成员生命的尊严。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底线,绝不可将法律作为道德标准,把道德标准作为社会理想。如果说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失去了死刑惩罚的社会又依靠什么来维护这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呢。法家严法恰恰是爱民利国的表现,恰恰是维护民众利益的表现,捍卫生命尊严的表现。
2.3 法律的“不变”和“变”
法家认为法律需要社会历史的发展而演进。法律存在着变与不变的双重特性,变与不变的本质就是“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变是指法律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不断修订、完善,从而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不变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要具有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可朝令夕改。变与不变辩证的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法律既不墨守成规,又不朝令夕改,从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在这方面我们国家近几年来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标志着处理酒驾不再局限于行***处罚与道德谴责,而是有了刑事处罚,醉驾人员将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将醉驾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就是要威慑那些不重视醉酒驾车的人,让整个社会重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从根本上形成一种自我约束,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这不仅仅是中国法律体系制度的一次完善,更是体现了中国***府保护公众权益的有力举措。
3. 韩非子思想的局限性
韩非子生活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代表着当时中国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其思想必然存在着地主阶级的局限性。他所推崇的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以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和封建君主专制为目的,与近现代的法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其所倡导的法律平等也是建立在君主作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人物的基础上的。但这并影响韩非子严法思想的当代价值,仍然可以给予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法制建设以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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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玉敏,韩非子法律思想的关键问题,中国商界,2010年
[5]杨芸,柴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其价值分析,黑河学刊,2009年5月
[6]郝启秋,韩非子法思想研究,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6月
作者简介:
***浩(1987-),男,汉族,籍贯:北京,学校:北方工业大学,学历: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田奔(1985-),男,汉族,籍贯:北京,学校:北方工业大学,学历: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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