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篇1
一、审查、审核的依据及重点
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112号、银发[20****]247号和银发[2006]1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重点是:以县(市)为单位上报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各要素的完备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情况。
二、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依据《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查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三、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一)审点及标准
1.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应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等内容;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
2.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信用社章程,“三会”成员选举办法,高级管理层选聘办法,“三会”议事规则,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管理办法,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内容。
4.信息披露报告应至少列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二)审查方法
按照上述审点,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逐项审核上报材料的内容完备性。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一)审点及标准
主要审查下列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着重审查同一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及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2.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3.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4.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5.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6.基期、报告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7.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表。
(二)审查方法
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上报的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要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签字)。
审查方法: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他人代签字,逐项审查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字的委托书。
六、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1.招股说明书和股东的记名股金证的内容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问题已得到纠正;
3.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地方***府承诺对股东有分红补贴的,补贴资金应已到位。在改革期间,若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好转导致地方***府补贴分红资金减少,应予以合理说明;
5.资格股的退股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股不得退股。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情况做出了合理说明。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财务损益表中的股本金利息支出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利息支出给予了合理说明。
(2)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业务状况表中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给予了合理说明。
(3)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弥补历年挂账亏损与分配红利情况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查阅招股说明书、抽查股东的记名股金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抽查法人、自然人和联社职工的入股申请表或入股专用凭证、股金入账传票及股金台账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入股主体资格、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不合规问题。
(3)查阅股东名册、资格股和投资股分户账,审查信用社的股金数额是否真实。
(4)查阅股东的退股申请表及审批表,审查信用社的退股管理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走访股东,了解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情况,审查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特别关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非货币化股金、股金分配红利等问题。
七、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1.不良贷款形态反映真实、合规。对不良贷款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合规。以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行为已得到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3.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4.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对降幅及其相关数据波动较大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业务状况表中不良贷款总额及其形态的变化情况,审查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和不良贷款同比增幅是否符合上述审查标准。
(2)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不良贷款形态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1)借助县(市)联社贷款管理系统或查阅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审查不良贷款形态反映是否准确。
(2)抽查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审查其相关操作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4)抽查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5)抽查税务部门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批准文件。
八、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后,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如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原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应根据银监会批准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1.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
2.若存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性资金入股等不合规股金,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3.经营财务指标真实,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已按规定提取。若发现少提应付利息、少提(或多提)呆账准备金问题,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等额扣减。
注:少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未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多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2%。
4.除接收货币资产外,接收的捐赠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等经过合规的中介机构评估,各项权属凭证合规完备。否则,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5.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4号文件规定。
6.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数据幅波动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逐项核实涉及资本净额的有关因素。
(2)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逐项审核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计提情况,计算其少提或多提金额。
(3)对照业务状况表,审核《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明细统计表》是否符合银发[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涉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数据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审查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证明、资产到位等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
九、信用社依法、尽职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了清单。
2.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了有效的债权维护措施。已基本依法、尽职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对已处置完毕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实行了台账管理。
3.对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逐笔说明了原因,并按照银发[20****]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由乡(镇)以上***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对其余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提交了清单并简要说明了原因。
4.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落实了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并出具了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上报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业务状况表,核实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现金收入、抵债资产、盘活及处置费用等有关数据。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处置计划,审查置换资产处置台账,抽查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债权维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2)抽查处置置换资产现金收入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等证明材料。
(4)抽查以盘活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5)抽查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一)审点及标准
1.实行了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支出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已得到纠正。
2.实行了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3.完善并落实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并落实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4.建立了科学的劳动用工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实行了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3)成本费用制度。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重点审查费用支出是否超标。
(4)利润分配制度。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审查本年利润、历年挂账亏损变化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抽查贷款风险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处置的有关记录,授权、授信书,贷款风险定价资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等,审查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抽查实施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的有关记录,举办及参加业务培训记录,绩效工资考核记录等,审查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
(一)审点及标准
1.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并按规定程序选举、选聘了上述成员。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建立了以“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并能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会议记录齐全、完整,议定事项落实良好。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4.监事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文字说明。
2.现场审查
(1)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章程;
(2)查阅“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
(3)查阅“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抽查选举、选聘“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票原件;
(5)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落实情况材料;
(6)查阅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材料;
(7)查阅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2.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3.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认购专项票据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5.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的“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发行后每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并与相关财务报表及“三会”会议记录核对;
(2)了解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查阅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的情况。
十三、地方***府对信用社承诺扶持***策落实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信用社提交的地方***府落实对其扶持***策的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交的地方***府帮助信用社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的资金支出证明、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地方***府基本落实了对信用社扶持***策的承诺。对尚未落实的扶持***策,地方***府对其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实计划。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查阅省级***府上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列示的对信用社的扶持***策;
(2)查阅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中有关地方***府对其承诺扶持的证明材料;
(3)逐项审查地方***府落实对信用社扶持***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审查
(1)审查地方***府为落实扶持***策所捐赠的实物资产或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的真实性;
(2)审查地方***府为落实扶持***策支持信用社的货币资产的到账情况。
附:
1.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考核明细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真实、合规性考核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考核明细表;
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考核明细表;
5.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考核明细表;
6.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汇总表。
审核意见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评选、表彰、推荐等活动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先进集体(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各级中国***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的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工作者)的评选。
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个人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核材料:
(一)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单位出具的本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策的材料;***策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同时提交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缴款票据(或处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本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以上材料均应为原件,原件丢失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发放或保存单位公章。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被审核对象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拟由乡级表彰的单位或个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拟由县级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拟由市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各级中国***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认定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的,应有纪检、***门的处理结论。
第六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采取逐级审核、逐级把关、逐级负责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表格。组织评选、表彰、推荐各类单位或(和)人选的责任部门,负责通知被审核对象填写《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或《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表格可在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心***)。被审核对象是******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填报《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及《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被审核对象是企业单位的,同时填报《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和单位负责人的《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二)逐级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照单位审核、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审核的程序进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的,可不经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和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
(三)提交审核。组织评选、表彰、推荐各类单位或(和)人选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被审核对象经逐级审核后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并向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
(四)出具意见。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计划生育行***部门要及时对责任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如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核时限。乡级审核时限为二个工作日;县级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市级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审核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各级审核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一)年6月30日以前,违反***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有关评选推荐;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有关评选推荐;
(三)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四)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审核意见。
(一)未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的;
(二)未提供经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的;
(三)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否决性意见。
(一)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取消一切评奖资格。
(二)凡违反计划生育***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支部成员候选人,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村委换届中,凡违反计划生育***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组织不得推荐其为村委委员候选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推荐为有关人选。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从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五)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资料不齐全,又不能依***策认定其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时,应当保留相关资料。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要同时留存被审核对象提供的各种审核材料复印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要留存经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或(和)《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第十一条对在各类评选、表彰、推荐活动中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发〔〕2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要取消荣誉。
第十二条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审核意见篇3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远景广告传媒 性别 ***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学校性质(选择) 1.公办√ 2.民办 全日制学历 所学专业 学号 就读年限 学校地址及
邮编 学校资助
中心电话 就读起止
时间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电话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家庭住址及
邮编 家庭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所在县(市、区) 就业单位(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服务年限 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亲属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校就读最终学历期间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年度(XX年) 实际缴纳学费(元) 收费标准(元) 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 审定代偿情况(由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填写) 审定代偿
金额(元) 审核人
签字 代偿资金汇入账户(由学生本人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毕业高校审核意见 教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所填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元,所填信息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中心
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该生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同意上述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意见(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给予该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上***(正反面、A4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