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对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可参照条件说的观点,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集体分析,因为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是界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对上述问题发表相关见解。

关键词: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特征和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序性,多样性的特征:

(一)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是指其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时不能从一般人或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有无预见为出发点,换句话说,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作用于并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二者就客观的存在因果关系。

(二)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时序性,一般表现在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不可逆转的。

(三)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这是由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决定的,主要体现为:(1)由一个危害行为产生多个危害结果,(2)由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结果。(3) 由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行为产生一个危害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定罪,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我们以张二娃放火案为例,具体分析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基本案情: 张二娃与张晓娟是同村人,二人保持了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农历十一月初,张晓娟因儿女的反对,断绝了与张二娃的来往,张二娃因此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杀死张晓娟及全家,烧掉张晓娟家房屋。2002年1月12日凌晨1时左右,张二娃带了汽油、打火机、等物。后爬入张晓娟的家。到其家的杂物间拿了一捆斫皮放在张晓娟家正屋的木制后门旁,把汽油浇到斫皮上,然后用带来的打火机点火。火轰地一下着了起来,将后门烧着,随后迅速逃离。这时从噩梦中惊醒的张晓娟发现自家房屋着火从侧门以最快速度跑到围墙外。稍微平静之后想起自己枕头下有5000元,不忍被大火烧毁,挺而走险,进入火场之中取其财务,结果不幸发生,在其取出财务逃离现场之时不幸被燃烧中的房梁砸中,致使其颅骨损伤脑组织外溢而亡。

分歧意见:在本案审判过程中,对张二娃的如何定罪,引起以下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张二娃放火烧被害人张晓娟的房屋,但被害人发现后跑出火场,做出错误的选择,又跑回房屋取其财务的行为,使其处于一种更危险的情形。最终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异常的,不当的。因此,被害人取其财务的行为中断了张二娃一方先前的放火行为,故被害人的死亡与张二娃的放火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其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二娃放火烧毁被害人房屋的行为,致使其被房梁砸死并没有超出其故意杀人的犯意,如果没有张二娃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并没有中断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张二娃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张二娃如何定罪根据刑法学界存在的观点作出以下分析。

二、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判断

(一)介入因素出现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我们经常发现在一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第三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本文的案例即属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的情形。由于第三者的介入使原来的先行行为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出现中断的情形。此时如若考虑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是***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并且***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①

综上所述,马克昌教授提出的三个条件到这里得到了具体的体现:(1)必须介入了另一原因,且该原因本身包含了结果产生的实际可能性;(2)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3)介入因素必须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介入因素出现后现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综观司法个案:在介入第三者因素之后,原来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1.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先前的危害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完全断绝必要的因果关系。如甲以故意杀人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药物发生作用以前,丙用菜刀将其杀死。那么乙的死亡是由丙造成的,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即甲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由于第三者因素的介入完全受先前行为所支配作用下发生了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危害结果形式上是由介入因素导致的,实质上则是由先行行为所造成的。那么这种介入因素的出现则必须是正常的,自然的客观的,科学的。如果说述案例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由于去火屋取钱,而是由于其他正常的、自然的、科学的原因,此种情形下如果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则是由于张二娃先前行为所延伸的,并没有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而本案恰好介入被害人这一异常的行为。导致原来因果关系中断。

3.介入因素具有一定的***性,并且其介入后并未完全中断先前行为对最后结果的作用力,也就是说,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共同或交叉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被害人火屋取钱这一行为具有***性,并没有依附张二娃一方先前的放火行为。张晓娟因儿女的反对,断绝了与张二娃的来往,张二娃因此怀恨在心,烧掉张晓娟家房屋。这一行为本身具有侵害被害人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但是,被害人为取钱财而折回火屋这一行为是其本人作出的错误选择,导致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关于其的死亡到底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可以参照马克昌教授的“三个条件说”一该案介入了被害人火屋取钱这一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危险性;二被害人这一行为较为异常;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正是其返回取钱造成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被害人火屋取钱中断了张二娃先前放火行为与本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

通说认为,因果关系只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体而言,“我国刑事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与危害结果有关的危害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该危害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各要件。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密切的关系,但又不是一个问题。无此必无必,由此不一定有彼”而且刑法因果关系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因素,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共同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再分析上述案例,被害人是在房屋燃烧之后,逃离现场之后又作出错误选择返回火屋取钱,那么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张二娃一方先前的放火行为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时,张二娃当然不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害人没有做出错误选择,

而是在张二娃放火行为所烧死的,那么必然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刑法罪行自负的原则,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案却意外介入被害人这一错误行为,中断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二娃的行为与张晓娟的死亡之间不具备因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客观方面包含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当行为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成为认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该因果关系既决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刑事责任,又同时决定刑法对其适用刑罚的程度,由此可以看出,凡是认定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都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要件,或区别犯罪完成与否的标准,同时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杀害结果的发生但事实上要求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出现才是杀人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之一。所要求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往往要求存在直接决定性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所给杀人罪规定的严厉刑罚所决定的,这种严厉的刑罚意味着刑事责任的重大,因而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要求也当然就高。如果行为仅仅对他人死亡结果起到次要、微弱的引起作用,那么一般情况下,显然就不足以引起如此重大的责任,因而这种联系也当然就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四、结语

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让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承担责任,不具有合理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身就其存在或不存在而言的,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中断,这在刑法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在条件说中认定存在条件关系,但又否定因果关系,这明显是矛盾的。但本文认为“因果关系中断”的理论体系下,可以理解为,只是先假定了一种不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在这种场合下,前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相同的场合下,如果介入了介入因素,那么可能因为介入因素的存在而使原来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丧失。从这个角度而言,“因果关系中断”论又有其重要作用。(作者单位:甘肃***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58.

[2]苏惠渔.刑法学[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278.

[3]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57.

[4]袁登明.刑法48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0.

[5]赵秉志.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M].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57.

[6]樊凤林.犯罪构成论[M].法律出版社,1987,251.

[7]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192.

[8]储槐植.一个半因果关系[J].法学研究,2012(5).

[9]许晓君.法律经纬[J].******坛,2010(9).

[10]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7.

注解:

① 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58.

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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