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无疑对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按照诉讼阶段方面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在审查阶段影响与庭审阶段影响。不管从哪一方面来看均围绕着一个主题,即审查的核心——是否构成犯罪,而犯罪与否的关键就体现在证据方面。文章的主要内容就是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审查,只要把好证据方面的关口,做出的决定就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才能体现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任务。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证据审查;影响;对策
中***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139-03
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小宪法”,堪称“宪法的地震仪”,在法学体系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的时候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时过16年又再一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从无到有、从旧到新,这些修改后的内容对作为检察院的核心——公诉部门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审查阶段的影响
审查是公诉部门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为了确定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从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在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框架下,修改了强制措施制度,增加逮捕必要性审查,也充实了97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不足。由此,可以看出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公诉部门的工作重点,即证据三性的审查,特别是合法性方面,同时赋予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职责,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这些手段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形成。这一系列新的制度也将对公诉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
从强制措施方面看。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已赋予了公诉部门在审查阶段要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具有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此来更好改造犯罪嫌疑人,保障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人身危险性较低以及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策。
从证据制度方面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诉部门审查证据更加严格,并赋予公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职责,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条规定直接来源于司法解释(两个证据规定),这次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之中,是对其的肯定,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在现行的审查阶段较少主动去探寻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更不用说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综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以及证据制度等给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同时也预示着以后审查的工作重点与方向。如果审查阶段没有将卷宗及其他证据把好质量关,当律师复印案卷后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些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将成为律师的攻破口。
二、出庭支持公诉阶段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以庭审为中心的举证、质证以及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出庭人身保障以及出庭补助等相关制度。如: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八十八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制度的的实施将给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因为一旦证人出庭就存在像英美国家那样需要接受当事人(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将导致庭审过程证人证言的千变万化,让还未适应的公诉人措手不及,即使庭前做了预案也未必完全能用得上。
三、相关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推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的进步,是文明的进步。新刑诉法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这些制度的实施,将给公诉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为了迎接和贯彻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公诉工作。
首先,要学习好和理解好新刑事诉讼法。世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是完美的,一经制定就无需再修改的。法律与社会现实生活相比较永远也脱离不了它的滞后性特点。对法律更新的学习,是法律人的必修课。何况作为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正义的公诉人,只有学习到位、理解到位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其次,更新理念,转变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说明要求在公诉工作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办案过程中不只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方面的证据,还要审查强制措施是否适用恰当以及收集与核实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证据。不能因为经过审查其行为构成犯罪,就产生恶有恶报、该教训教训等一些不必要的偏见,从而忽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方面。
再次,转变工作模式,树立证据法意识,提高审查证据的能力,履行好非法证据排除职责。新刑事诉讼法详实了第五章证据的内容,明确证据法定、证据裁判、证明标准、责任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作为一个公诉人证据审查是一项必备的能力,在以往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模式下,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态度是无伤大雅。而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背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需要体现出一个居于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裁判者角色,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好证据审查工作。
最后,加强自己的询问与应变能力。新诉讼法的证人出庭制度改革,使我国庭审职权主义模式在一定程度下向当事人主义(对抗主义)模式下的改变,完全可能改变现在出庭率低的状况,使庭审控辩双方对抗更加激烈。所以,公诉人要加强学习这一新的知识,提高这一方面的能力,做到在庭审前以自己想要的答案为中心设计询问方案以及相关应急预案,通过此来应付那些不讲事实真相的辩护人。同时在庭审中也要及时判断出辩护方询问的意***,顺应作出相关变化,对于辩护人不当询问内容、方式应及时建议审判长予以制止,防止辩护人的诡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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