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Conferment of Aristocratic Titles in Early Western Han asSeen in Bamboo Document“二年律令”
【 作 者】
【英文摘要】The system of conferring of aristocratic titles has been the area of the author.However,he has rarely touched the problem concerning the rights that accompanied a title due to the lack of related reference in historical literature.The bamboo document“二年律令”comes to provide us with some data,telling of the variou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rivileges assigned to the receiver of an aristocratic title,and of a qing beside other such titles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dynasty.
【 正 文】
《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对秦王朝及西汉前期实行的赐爵制度的二十等爵的爵名与顺序有明确记载:“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对二十等爵的逐步形成过程以及秦和汉代赐爵制的异同与演变过程,笔者曾写过专文论述,详见《云梦秦简初探》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及收入《秦汉史论集》中的《秦的赐爵制度试探》、《论汉代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二文。但是,《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并没有说汉代的被赐爵者有什么权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汉书》的其他一些记载以及秦制与居延汉简等去推断汉代获爵者的一些权益。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刊布(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为我们了解汉代的赐爵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其中有助于我们了解下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西汉前期还有“卿”这个爵名的残留,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二是获爵者的权益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 关于汉代赐爵制度中“卿”、“卿侯”爵名问题
刘邦在起义过程中曾利用当时流行的赐爵制度给周勃、樊哙、曹参、灌婴、夏侯婴、傅宽等人赐爵,先后使用了“国大夫”、“列大夫”、“五大夫”、“上闻”、“执帛”、“执?”、“封”、“重封”、“卿”、“列侯”等爵名。其中“上闻”爵,为魏文侯时的周爵名;“执帛”、“执?”,为战国时的楚国爵名;“国大夫”即二十等爵制中的第六级爵“官大夫”的别名;“列大夫”为二十等爵中的第七级爵“公大夫”之别名;“封”与“重封”的爵名来自何国不详,而“五大夫”明显来自二十等爵制爵名;惟有西汉出现的“卿”的爵名,史注家均未作出解释,我意以为“卿”的爵名源自商鞅的《商君书·境内篇》,是商鞅变法时曾经使用过的爵名。这就是说,刘邦借用赐爵制以鼓励将士时,既能借用楚国、魏国爵名及周爵名,自然也能借用二十等爵的爵名及已不为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直到汉五年(前202年)五月刘邦统一了全国以后,大行封赏诸将士及“从***归者”时,才实行统一于秦王朝制定的二十等爵制爵名与爵秩。故《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中所载汉代赐爵制只有二十等爵的爵名与爵秩,而无其他爵名了。
然而,在《二年律令》中却多次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二年律令》除了有二十等爵制的爵名、爵秩,还在二十等爵名、爵秩之外多次出现“卿”、“卿侯”的爵名,发人深思!
我们先看《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关于二十等爵制实名与爵秩的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号简)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311号简),簪?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312号简)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这里是《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位高低和给无爵者与一般庶民乃至较轻的社会罪犯受田和立户的规定。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实行的爵制,确是秦的二十等爵制,从低爵到高爵的爵名与爵秩分别为: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有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原曰“彻侯”,后因避汉武帝名讳改)。这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所云完全一致。
另外,在《二年律令》的《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位高低和无爵者与一般庶民乃至较轻罪犯授予住宅地及立户的规定中(见314~316号简)所载二十等爵的爵名、爵秩,也与此完全一致,只多“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句。由此可见,前一条《户律》也应有“彻侯受田百顷”句,疑简文误脱。
紧接着《户律》上一条简文又云:“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317号简)《传食律》还规定官吏及有爵者享受传食的标准时说:“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田律》又云:“卿以下五月出户赋十六钱,十月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
这里“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和“不出顷刍?”,显然是关于给有“卿以上”爵位的人以不出田租和不出刍?税的优惠。所谓“不出顷刍?”,因为《二年律令》中的《田律》有:“入顷刍?,顷入刍三石……?皆二石”的律文。且《二年律令》诸律文中,多有“大夫以上”、“不更以上”的提法,因疑这里“卿以上”的说法,也与此同。如此,则“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卿以下”也同“卿以上”的提法一样。至于“卿以下”的获爵者,为什么要“十月户出刍一石”,已在《论西汉前期刍、?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及《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二文中述及,此不赘。
又《二年律令》的《置后律》简文云:“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367号简)这里的“卿侯”,应当就是前一简所说的“卿”,其等级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如此,则“卿”或“卿侯”,确是当时的爵名之一。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既在“五大夫”之上,何以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卿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笔者认为大约是“卿”这个爵等,正在淡化,而且有可能是昔日遗留下来的,不是汉***权所授的爵等。正因为如此,“卿”与“卿侯”在二十等爵中没有位置。因此,这一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是现存汉代史籍中所没有的,故也是笔者前此研究秦汉赐爵制时所不曾论及的,故特书之于此,以醒目焉。同时以之解释为什么“卿以上”爵位获得者有“自由”的缘由。
二 关于西汉前期获爵者的权益问题
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可知西汉前期获爵者的权益至少有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经济方面的权益。有多种表现。
1.“卿以上”爵位获得者,可以拥有“户田”,而且“户田”可以不出田租和不缴纳刍、?税。
前引《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317号简)。前已考明“卿”是秦代遗留下来的爵名,在汉高祖五年五月采取“复故爵田宅”的措施以后,自然把不属于二十等爵制中爵名“卿”也保留下来了。由于“卿”这种爵位的获得是原来秦时的老授田宅者,在西汉高祖五年的大举授田宅过程中,他们不曾重新授田宅,故有“自田”之名。这里的“自田”一词,很难解释。简文整理者也未加以注释,我想可能是由于他们授田已久,而且经过了秦末“自实田”的田地,故曰“自田”,即带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为了承认秦的赐爵的合法性和尊重原来的老获爵者,就给予他们以“自田户田”、“不租”和“不出顷刍?”的优待。又据《置后律》的367号简所云,得知“卿”又称为“卿侯”,其等级在“五大夫”之上。既然“卿以上”的爵位获得的“户田”可以“不租”和“不出顷刍?”,则第九级爵以上的“左庶长”、“右庶长”、“左庶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及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与“彻侯”的“户田”都应当可以“不租”和“不出顷刍?”。故曰“卿以上”爵位拥有者,享有“户田”不租和不输刍“?”的特权。
至于《田律》规定:“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这是“卿以下”爵位拥有者可以按户征收刍税的减轻租赋措施(注: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
2.授田宅时可按爵位高低等级获得较庶民多得多的土地与住宅地。据《户律》310号简到313号简所载的按二十等爵分别授田100顷到1顷半的规定,314号简到316号简所载的按二十等爵分别授住宅地105宅到1宅半宅的规定,表明爵位越高,获得的田地与宅地的数量就越多,故爵位高低是获得土地与住宅地多少的依据,也是其爵位的经济价值表现之所在。
3.爵位可以出卖,卖价每级1万钱。
《二年律令》中的《爵律》规定:“诸当赐受爵,而不当[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者,级予万钱。”(393号简)。
又《二年律令》中的《捕律》规定:“捕以诸侯来为间者一人,[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者,级赐万钱,月(又)行其购。”(151号简)从这条律文也可明白,每级爵价值1万钱。
什么是“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爵律》第392号简规定:“当[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及赐,未[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而有罪耐者,勿[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赐。”意即按照条件应当赐爵者,而有耐罪的人,不能拜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给应拜爵者以钱财以代之,每级给钱1万。由此可见,当有爵者出卖自己的爵级时,至少也应是每级1万钱。据文献记载,小农之获爵者,当饥荒时可以出卖其爵级,则卖爵之获利者多为小农,至于高爵获得者是否可以出卖其爵位,则未见记载。
4.有爵者在享受传食时有所优惠。
《二年律令》中《传食律》规定:“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236号简)在这条律文前,是讲的各级官吏出差时享用传食的标准及食从者的人数,从这句开始才是讲“使非吏”的有爵者公差时享食传食标准及食从者的数量,且可区分为三个等级:卿以上同千石的官吏一样,“五大夫”到“官大夫”同五百石的官吏一样,“大夫”以下同百石官吏相同。总之,都享有传食及食从者的经济实惠。
5.有爵“大夫”以上者,有每月有[原字弧下加米下加言]米一石的优惠。
从《二年律令》的《傅传》规定:“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原字弧下加米下加言]米月一石。”(354号简)凡拥有低级爵位的人,符合上述年龄者,即可以每月禀食[原字弧下加米下加言]米一石。
第二,在***治特权方面,其表现也是多方面的。
1.当有爵者犯罪时,可以用爵减免其刑罚,即有爵者享有一定减免刑罚的***治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82号简)《具律》又规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及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免之。”(83号简)《具律》还规定:“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85号简)这里的几条法律律文,都是关于有爵者的妻子及内孙、外孙等在犯罪时的减刑规定,足以确证有爵“公士”以上者有罪时就可以享有一定的减免刑罚的特权,爵级越高减免刑罚的度可以更高。
2.有爵者依其爵等不同有不同老免年龄标准,即有爵者可以享有缩短役期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老免。”(356号简)《傅律》又规定“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老。”(357号简)这里《傅律》规定的老免年龄,同《汉书旧仪》所云:“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的话虽然不同,但老免与半老免的年龄,有爵者均低于无爵者的事实,可以确证有爵者享有缩短服役年限的特权。
3.有爵者有较早获得官府授杖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杖。”(355号简)所谓“受杖”,就是由官府给年长者给于***头手杖,以表示对老人的尊重,同时也是一种表示身份的标识物。这在已经出土的汉简中已多次出现王杖简,就是这种由“受杖”而来的尊宠物。这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较无爵者提早一年授杖,而且每高一级爵均提早一年,于是使得有爵者可以按爵位高低提前受到官府尊宠。
4.有爵者其嫡子可以继承其爵位或授予低于封爵的爵位,即有爵者享有其使***治特权世袭化的特权。《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号简)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不更后子为上造,簪?后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号简)凡疾病死的高爵获得者,彻侯有以嫡子、孺子为彻侯继承人的特权;关内侯具有以嫡子为关内侯的特权;卿侯的后子只能为公乘,比其赐爵要低二级;五大夫之后子为五大夫;自公乘起其后子均较赐爵二级,除上造、公士之爵位不能由其后子继承外,其余均可以由其嫡子继承,其***治特权世袭化的倾向十分明显。
5.有爵者除嫡长子之外的诸子,也部分享有继承爵位及为官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60号简)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嫡)子;毋?(嫡)子,以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其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362号简)这条法律条文十分宝贵,它不仅说明诸有爵者除嫡长子可以继承爵位外,还有二子及多子可以继承其他爵位,从高爵关内侯直到官大夫之子均有此特权,而且说明高爵者之子,在继承其父爵位以后,有为官的权利,即秦时爵与官的合一的状况还在继续实行。《二年律令》止于吕后二年,则至少在此年之前,仍实行官爵合一的制度。更为重要的,在于这一律文还说明傅籍与为后继承其父爵位的联系。
6.有爵者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徭律》规定:“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赀者与其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411号简)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徙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412号简)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413号简),勿以为徭。”(414号简)此条以“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整理者认为“下”字疑为“上”字之误,我意以为未必如此,因为上文所言“令大夫以下有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仅指的是大夫以下的有赀者,而且所出仅限于车牛,又是在“县官车牛不足”的情况采取的特殊措施,下文所说“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则明确是指公大夫之子而非公大夫本人,则“勿以为徭”者应当为“公大夫以下”者。因为五大夫以上高爵之不服徭役是公认的事实。
西汉前期的获爵者既然有如此多的权益,无怪乎当时人对赐爵很重视,连户口登记册上也少不了有“爵”一项,以致官府可以利用“赐民爵”去欺骗农民,让他们为了获得爵位而不脱离版籍,而且努力从事农业生产。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西汉前期的“卿”、“卿侯”这个爵名,已处于逐渐被淡化之中,以致卿侯之子为置后以后的***治待遇也不如其他高爵,甚至已不如“五大夫”。这些都是吕后二年前后的情况,随着惠帝以后“赐吏爵”制的兴起,“卿”的爵名可能就在历史上消失,以致二十等爵中根本不见“卿”与“卿侯”的踪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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