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规则10篇

编号规则篇1

1、车牌号是由英语字母和数字组成,要选择到理想的车牌号,首先需要从《易》理的角度来认识字母和数字。

2、机动车号牌自编自选规则具体分为二类:

3、一类为自编自选号牌号码时第一位必须选择英文字母,后四位(除第四位之外)中任选且必须有一位为英文字母,其余三位为阿拉伯数字(即首位为英文字母的两个英文字母、三个阿拉伯数字组合);此外,自编自选号牌号码时三个阿拉伯数字不得全选为0,自编自选号牌号码时英文字母不得选用I、O、Q。

编号规则篇2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1999年以前(含1999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00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

(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策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以上各项以及呆帐、坏帐核销***策及程序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予以说明,并解释其原因。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七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编号规则篇3

一、“件中件”的由来

《规则》规定“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由此可知归档文件整理单位之“件”,并不限于纯粹的单份文件,还包括一组互有联系的多份文件。这就是“件中件”的由来。

关于“件中件”,有的是文件制作时自然形成的,如“正文与附件”;有的是文件归档整理时人为组合的,如“来文与复文”。但它们都反映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原则。因此,将一些密不可分的文件组合为一“件”有其合理性,既可以简化整理,也便于利用时成套提供,相互印证。

问题是《规则》强调“为一件”,不仅指文件实体装订在一起,而且编目时也只体现为一条条目。那么,“为一件”的多份文件如何体现一条条目呢?我们从“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入目录。来文与复文为一件时,只对复文进行编目”,以及《规则》对“件”的定义等相关条款推导,显然不是将“件”内多份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融合为一条条目,而是只对排列在最前面的那份文件进行编目。如此一来,“件中件”就被排除于编目范围之外了。

二、“件中件”的编目意义

《规则》中的编目,是指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备注。这些项目基本包括了构成一份文件的主要部分,涵盖了归档文件内容和形式方面的多种特征。对于单份文件来说,一件一份对应一条条目,清晰明朗,的确能够为利用者提供完备的检索渠道。但对于多份文件为一件时,一件多份只对应第一份文件的目录,恐怕就未必都能一目了然。下面,我们以《规则》列举的几种组件类型为例,假设对组件中的前、后文件分别编目,通过列表对比分析其编目内容之异同。(见表一)

(注:因“页数”非检索之必要、“备注”酌情而填,故这两项在此不宜比较。)

由表一可见,多份文件为一件是否需要对“件中件”编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有无实际检索意义区别对待。⑴正本与定稿、原件与复制件具有检索意义的编目内容完全相同,没有必要分别编目。⑵正文之附件应酌情而定。A.凡带有文号的附件应予以编目。文号作为专指性很强的文件代号,不仅是统计和管理现行文件的必要手段,而且实践证明按文号检索也是最简捷和准确的查档途径。B.附件之题名若能在正文题名中明确体现的无需编目,否则应另行编目。C.附件之附件是否编目,依上述原则类推。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应分别编目。“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本来是两个***的文件,各自有不同的责任者、文号、题名及日期,尽管两者有一定联系,但当查档者不知所查文件原本是由另一文件转发时,如果未对“被转发文”编目,就会无据可查。⑷来文与复文最好不要“为一件”(按事由联系紧密排列即可),若作为一件对待则须分别编目。“来文与复文”主要包括“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通知与报告等”,它们各自的***性很强,如果只对复文编目,很难保证仅凭“复文”目录实现对“来文”的查检。

当然,“件中件”之间的确有一定联系,因此多份文件“为一件”时只对排列在最前面的那份文件进行编目,肯定也有它的合理之处。但需注意的是,归档文件之间的联系,并不完全等同于检索利用时的联系。前者是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某种天然的内在连带关系,而后者则是根据利用需求结合检索标识而人为确立的相互对等关系。在查档工作中,用户乃至调档人员恐怕并不十分清楚所查档案文件与其他文件有无关联。调档人员主要通过对用户提供的责任者、文号、日期、题名或主题等线索与存储在档案检索工具中的著录项目标识进行相符性比较,然后将符合利用需求的条目查找出来,再凭借条目中的档号调出所需档案。用户提供的查档线索与检索工具中的著录内容愈接近,查检效率愈高;反之,则愈低。如果“件中件”被排除于编目范围之外,那么归档文件目录中当然就没有存储其检索标识,因而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快速准确查询。尤其是当查档者不知所查文件碰巧是另一文件之“附件”时,即使按文号、题名等专指性很强的检索标识查找,也会得出“查无此档”的结果。比如在某大学档案馆欲查人事部人发[2000]59号文件,计算机检索结果为“无满足此条件记录”,事实上该文件确已存档,但它是陕教工干字[2000]62号文件的被转发文而未编入归档文件目录;再如欲查《某某大学1991―――1995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报告》,因不知该报告是作为1996年上报的《某某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总结》之附件存档的,故按题名检索不出来。尽管这些附件还可通过责任者、主题词等其他方式模糊查询,但无疑降低了查档效率。为预防这种不该发生的“事故”,应将那些具有***检索意义的“件中件”纳入编目范围。

三、“件中件”的编目方法

《规则》规定“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以上各项除件号外均依照文件固有情况如实著录,而件号则需编目人员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编排。对于单份文件来说,一件一份编一个自然数序号很容易操作,但对于多份文件组合为一“件”时,如何体现组件内所有具有***检索意义的文件序号则是一个新问题。笔者建议,采用“级次件号”作为补充形式。

所谓“级次件号”是指将组合件的件号分为若干级别(为简明扼要,级次不宜过繁,设置二级即可),其模式由“组件号+件内序号”两部分构成,之间以圆点“・”相隔。“组件号”相当于《规则》界定的多份文件为一件的件号,“件内序号”则是组件内每个具有***检索意义的文件的排列序号。组合件与单份文件的编目除件号标识略有差异外,其余一致。具体方法如表二所示。

应当特别说明,在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中,绝大部分归档文件是以单份文件形式出现的,需要重新界定的“件”只是为了方便整理和成套利用的一种补充形式。编制“级次件号”仅仅是针对《规则》允许的一组文件“为一件”时的特殊处理,旨在疏通“件中件”的检索渠道,进一步提高查档效率。因此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避免对“件”的扩大化理解而重蹈组卷之覆辙。?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编号规则篇4

为加强对生产车间设备的管理,方便生产车间对设备的使用,技术部特制订本规则。实施本规则后,生产车间的每一台生产设备都有其唯一的编码。 1,生产设备编码规则。

生产设备的编码原则:车间生产设备的编码共十位,前两位为备用位,以 00表示。第三位到第五位代表设备类型,以设备类型的汉语拼音声母表示,具

接下来的三位编码代表该种设备的生产能力的某一参数,最后两位代表该类

别设备的序列号。如下所示。

2,各种型号设备编码规则具体如下:

2.1,剪板机编码规则:剪板机的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以00表示。接下来的三位代表设备类型,以剪板的拼音声母大写***开始,第五位区分剪板机是数控的还是非数控的或别的类型,若是数控的,在***后加字母S,普通剪板机则在***后加字母P,以后若增加其他类型的剪板机,以此位区别。再接下来的三位代表剪板机的可剪最大厚度。例如040代表剪板最大厚度为4mm,120代表剪板的最大厚度为12mm。最后是剪板机的序列号,含两位。因此,剪板机编码共包含10位,具体形式如下:

举例1:00***S04001 00:备用位。

***S:数控剪板机。

040:剪板的最大厚度为4mm。

01:剪板机的序列号,表示此剪板机在此类设备中序列号为01。

2.2,折弯机编码规则:折弯机的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以00表示。接下来的三位代表设备类型,以折弯的拼音声母大写ZW开始,代表设备类型:

折弯机,第五位区分此折弯机是数控的还是非数控的或别的类型,若是数控的,在字母ZW后加字母S。普通折弯机则在ZW后加字母P,以后若增加其他类型的折弯机,以此位区别。第五位到第八位代表折弯机的最大公称力,以吨为单位。例如100表示此折弯机的最大公称力为100吨。最后是折弯机的序列号,包含两位。因此,折弯机的编码共包含10位,具体形式如下:

举例:00ZWS10001 00:备用位。

ZWS:数控折弯机。

100:此折弯机的最大公称力为100吨。

01:折弯机的序列号,表示此折弯机在此类设备中序列号为01。

2.3,冲床编码规则:冲床的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接下来的三位代表设备类型,以冲床的冲字拼音声母大写C开始,CS0代表多工位冲床,CP0代表普冲,CYY代表液压压力机。以后增加其他类型的冲床,以第四位和第五位区分。第五位到第八位代表此压力机的最大公称力,以吨为单位。例如020,代表此压力机的最大公称力为20吨,100代表此冲床的最大公称力为100吨。最后两位是冲床的序列号。因此,压力机的编码共包含10位,具体形式如下:

举例1:00CS002001 00:备用位。 CS0:多工位冲床

020:冲床的最大公称力20吨。 01:多工位冲床的序列号。

举例1:00CP010001 00:备用位。

CP0:普通机械压力机(普冲) 100:普冲的最大公称力100吨。 01:普冲冲床的序列号。

2.4,焊机的编码规则:电焊机的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以00表示。接下来的三位以“焊”字的拼音大写H开始,第四位与第五位代表焊机的类型,CB代表CO2气体保护焊,YH代表氩弧焊,JG代表激光焊,CN代表储能焊,ZL代表直流焊,同理,新增的焊机类型在这两位区别。再接下来的三位代表该类型焊机的一个主要参数,电阻焊此三位代表额定功率,激光焊此三位代表激光功率(例如030代表激光功率300W),储能焊此三位代表最大充电电压。直流焊代表额定输出电流,其他类型则代表最大输出电流。编码最后两位代表电焊机的序列号。因此,电焊机的编码共10位,具体形式如下:

举例1:00HCB05601 00:备用位。

HCB:CO2气体保护焊电焊机 056:该焊机的最大输入电流:56A 01:此焊机的序列号。

2.5,激光切割机的编码规则:同前,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以00表示。接下来的三位JGG( 激光割的汉语拼音声母)代表设备类型:激光切割机。第

五位到第八位代表此设备功率,例如025代表此设备最大功率为2500W。最后是此种设备的序列号。因此,激光切割机的编码共10位,具体形式如下:

举例:00JGG02501 00:备用位。 JGG:激光切割机

025:该激光切割机的功率2500W 01:激光切割机的序列号。

2.6,气割设备的编码规则:同前,编码前两位00开始,为备用位。第三位到第四位以气割的汉语拼音声母QG表示,代表设备类型,第五位代表切割类型,S代表数控切割,B代表半自动切割。以后若增加其他类型的气割设备,在此位区分。接下来的三位代表该设备的最大切割厚度,例如012代表该设备的最大切割厚度为120mm。最后两位是该类型设备的序列号,具体形式如下:

举例1:00QGS01201

00:备用位。 QGS:数控切割机

012:设备最大切割厚度120mm 01:数控切割机的序列号

2.7,钻床的编码规则:钻床的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以00表示。接下来的三位以“钻”字的汉语拼音声母开始,第四位与第五位代表钻床的类型,多余字符用0代替。例如ZKC代表空心磁力钻,ZL0代表立钻(L代表立,第三位空余,用0代替),ZYB代表摇臂钻,ZZG代表台式钻攻钻床,同理,新增的钻床类型在这两位区别。十位编码中接下来的三位代表钻床可钻孔的最大直径,例如032代表该钻床最大可钻直径为32的孔。最后两位代表该种设备的序列号。具体形式见下:

举例1:00ZKC03201 00:备用位。 ZKC:空心磁力钻

032:钻床可钻最大孔的直径32。 01:空心磁力钻的序列号

举例2:00ZYB03001 00:备用位。 ZYB:摇臂钻

030:钻床可钻最大孔的直径30。 01:摇臂钻的序列号

2.8,锯床的编码规则:锯床的编码前两位为备用位,以00表示。第三位到第五位代表锯床的类型,以“锯”字的汉语拼音声母J开始,例如,***D代表金属带锯床,JXG代表型材锯割机,同理,新增的锯床类型在这两位区别。十位编码中接下来的三位代表该剧床的最大锯削直径,例如380代表该锯床最大锯削直径为φ380mm。最后两位是该种设备的序列号。具体形式见

下:

举例:00***D26001 00:备用位。 ***D:金属带锯床

编号规则篇5

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一个具体诉讼案件办结后,将零散的、杂乱无章的诉讼文书材料集中收集起来,经过系统整理,按一定规则组合装订成诉讼案卷时,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以及在观察、分析、解决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问题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我国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卓有成效地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明确和熟悉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由四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

一、按年度、类别、审级、一案一号单***卷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等案件类别,按年度、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公函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这一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在法院确立并付诸实施。

按年度立卷,就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度将其分为年度类别进行立卷。按年度分类立卷,可以客观地反映各法院每年度审判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逐年发展变化情况,有利于现行利用和归档后提供利用,也与法院工作制度相吻合,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院全部案件划分成了各种年度类别。按年度立卷,要求根据案件收案年度编定的案号归入相应的年度,某一年度受理的案件应当集中管理,不可分散,不可将一个年度的案件放入另一个年度之中,跨年度审结的案件,无论何时立卷归档都应列入收立案年度集中管理。

按类别立卷,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进行立卷。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执行四大类别。

按审级立卷,是指按照案件所在的审级进行分类立卷。这里的审级指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按一案一号立卷,是指按照案件在立案部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进行立卷。一个案件在同一审级审理时,只能编定一个案号,收、结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档案检索目录都应按照立案时编定的案号顺序排列。

上述四个因素是一个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执行这一原则必须综合四个因素合并使用。充分运用这一立卷原则,有利于正确编定案号,简化管理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法院从受理一个案件开始,就按年度、类别、审级和收案顺序编定一个案号,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诉讼文书材料以及立卷、归档、整理、上架、保管、利用、销毁等等,都只能使用这个案号。一个案件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所有原始记录,通过运用这一原则编定的案号,把它们全部统领、集合起来,并有机地结合成一个完整的诉讼档案实体,从而有效地方便了日常管理,便于查找利用,对没有按时归档的案件也能了如指掌,便于未归档案件的清查催归,有利于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并卷管理原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案规定:“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的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薄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这一规定是并卷管理原则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是确定诉讼档案实体管理,要以案件为基本保管单位,即同一法院的同一案件,无论是改变审级或其他原因所出现的多个案号及其所形成的多本卷宗,均应集中起来合并为一个案件的诉讼档案,并以此为基本保管单位。并卷原则要求法院管理诉讼档案,必须以案件为基本保管单位,而不是以案号为基本保管单位。由于诉讼制度设计上的规定和诉讼活动的客观要求,某一法院审理的某个一审或再审案件,就有一个一审或再审案件案号,并由此产生一审或再审案卷;当该案再再审时,又必须编定一个再再审案号,又由此产生再再审案卷;当当事人不断申诉或其他原因发生时,该案便处于多次再审或无限再审状态,这就会出现多次再审案号或无限再审案号,由此产生多次再审或无限再审案卷。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一审再审才能定案的为数众多。案件反反复复,三五次、七八次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每次审判均会出现新的案号和案卷。此外,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时,以及案件审判结束后,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况时,都会出现专门处理此类问题的案号和案卷。由此看来,所谓一案一号只在一个特定的审判程序内才是现实的和确定的,事实上多数案件都会出现一案多号多本案卷的状况。当这个状况出现时,就必须运用并卷原则进行并卷处理,才能把一个案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数个案号及其全部案卷组成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如不并卷,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就可能出现以案号为基础的数个基本保管单位。因此,这一原则有效解决了同一法院审理同一案件,出现数个案号及其数本案卷时,集中并卷管理问题,也便于档案部门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查询利用提供完整齐全的诉讼档案。全国各级法院在执行这一规定中存在较大偏差,许多法院没有严格落实并卷管理原则,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基本保管单位。即以审级编定的案号为基本保管单位,以案号为档号。一个案件既以一审案卷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又以再审或多次再审案卷分别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还以执行案卷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跨年度编定案号的必然跨年度存放保管。这种管理方法完全不符合并卷管理原则,应予纠正。过去出现的这种状况,现在纠正比较困难,也容易引起混乱,关键是今后在日常档案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并卷管理原则。

三、书记员立卷归档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是审判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是书记员 的重要岗位职责。书记员将全部诉讼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按一定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逐页编号,全卷编目,这就是诉讼文书的立卷工作。立卷符合要求后,书记员应将诉讼档案送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审查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应重新装订;如果合格,应将诉讼档案交审判庭内勤,并办理交接手续。审判庭内勤应及时登记,编写归档清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或定期将诉讼档案移交给本院档案管理部门,这就是诉讼文书的归档工作。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是一项极其严肃、极为重要的具体工作,书记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书记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全过程,担任庭审现场和合议庭会议记录,参与部分诉讼文书拟制、处理工作,负责收集保管涉案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因此,由书记员立卷归档责无旁贷。庭长、审判长和合议庭法官有监督书记员立卷归档的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对书记员立卷归档工作应进行监督指导。

四、正副卷分别立卷管理原则

正副卷分别立卷管理原则,是1991年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并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依照这一原则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审理其他案件的诉讼档案,书记员在立卷时,均应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书状、证据证物,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正本等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材料。副卷主要列入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其答复,法院内部请示批复、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合议庭笔录、诉讼文书原稿(审签稿)等不宜公开的诉讼文书材料。副卷属审判工作秘密,一律不对外查阅,只限法院内部使用。执行正副卷分别立卷原则,既有利于诉讼档案的提供利用,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又适当控制了使用范围,该保密的坚决保密,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

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方法

实践证明,诉讼案件案号管理在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中处于首要地位。如果一个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混乱,案件底数不清,未归档案件案号情况不明,未归档案卷去向不明,首先必定是因该院各审判庭案号管理混乱,案号登记不清,案件登记本残缺不全、丢失所造成的。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是诉讼档案实体管理的源头,做好案号管理工作对诉讼档案实体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案号是指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及制作其诉讼文书的编号。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收案法院简称,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五要素组成。编定案件案号除遵循上述立卷原则外,还应遵循编定案件案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编定诉讼案件案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编制立卷年度,时间必须与各级法院规定的司法统计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一致,如果年度司法统计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的,当年案件的案号年度,应当起于上年12月25日(含本日),止于当年12月24日(含本日)。如2005年度的案件,应当是2004年12月25日以后,至2005年12月25日新收的全部案件。

编制收案法院简称,应按照各级法院正在实行的法院简称编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建国后一直照此执行。但一个省高院辖区内,或一个中级法院辖区内,往往有数个法院简称可能相同,如不加以区别,则容易引起混淆。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为“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海南省内有一个琼北中级法院,有一个琼南中级法院,还有琼山市法院、琼海市法院、琼中县法院。如果上述5个法院,均简称为“琼”,则会出现5个法院简称完全相同,无疑不妥。因此,需要由省高院发文明确规定各法院简称,以便各法院简称有所区别。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能在基层人民法院简称中增加人民法庭的简称。

编制案件性质类别和审判程序代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各类诉讼文书样式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编制刑事一审案件案号,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初”;二审改判、维持、发回重审、撤销变更一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终”;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别程序代字为“刑复”;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刑罚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核”;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再初”;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再终”。其他各类案件案号编制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明文规定,总共有数十种之多,各级法院应当紧密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认真遵照执行,做到准确、贴切。

编制立案顺序号,是指按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和自然数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当一个案件需要制作数份内容相异的裁判文书时,不同内容的裁判文书应在案号后使用破折号加顺序号予以区别。

上述五要素在编制任何一个案件案号时都应全部使用,综合使用,缺一不可。只有综合运用五要素,才能确保案件案号的完整准确。

二、编制案件案号容易出现的错误

(一)审判程序代字编制错误。以刑事案件为例:如将上诉、申诉、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上”、“刑申”、“刑抗”;将由申诉、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申”“刑抗”或“刑监”;多次反复再审的案件,从第一次再审刑到最后一次再审均为“刑再”,也有“刑再再”“刑再再再”案号,从字面理解应当是第二次、第三次再审。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各类案件案号编制中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案号种类繁多,难以把握;有些案号的编制办法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编制案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随意性太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轻视案号编制和管理工作,审查把关不严,疏于管理。

(二)空号、重号、错号大量存在。如一个终审案件当事人申诉时,先编一个“申”字号,人民检察院抗诉时,又编一个“抗”字号,审委会决定再审后,又编一个“再”字号,这就使同一案件在再审程序上出现了数个不同的案号。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一案多号,或多案一号,空号、错号、重号等问题,在一些法院普遍存在,有的达到10%以上。还有一种空号是基层人民法院编定案件案号方法不当所产生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编号,采取一次性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很容易出现空号。如某县法院规定:民事案件案号按下列方案分配,并由本院民庭和3个法庭自收自用。本院民庭:1号至300号,XXX人民法庭:301号至400号,XXX人民法庭401号至500号,XXX人民法庭501号至600号。按照这个分配方案要求,该院民庭及3个派出法庭,各自应在分 配方案范围内编定案号,当有的单位案号不够用或有多余的案号时,再调剂使用。善于调剂使用的,不会出现空号,不善于调剂使用的,到年终往往会出现大量空号。因年初分配的案号无法填满,该院的民事案件案号便不能按照顺序号完整地连接起来,给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有的法院没有统一建立收、立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薄、案件登记表等有关反映诉讼案件案号及其他案件信息内容的原始记录凭证,或者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移交制度和规定,或者不认真执行制度和规定,或者没有定期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保管不善,残缺不全,甚至下落不明。丢失了诉讼案件案号管理的原始依据,给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整理移交、清理催归和长期管理留下了隐患,损害了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纠正方法

(一)法院领导应加强对案件案号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诉讼文书样式及案号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错编乱编案号的做法。将案号管理纳入法官、书记员、内勤业务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编制和管理案号的能力。选择那些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案号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二)在全国法院或以各法院以单位建立内容完整、设计合理、方便工作、便于管理的收立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实行统一管理,由内勤专人掌管使用。要求每案必登,各类别各审级案件一案一号,一案一表。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人员之间移送交接案件,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后备查,注明交接年月日,完善交接手续。各类登记薄、登记表,每年年终以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为类别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永久保存。

编号规则篇6

关键词:著者号;种次号

本人在采编部工作十几年,一直从事***书分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取著者号的问题越来越让人觉得有点不知所措。以下将通过阐述我馆著者号取号的具体原则,分析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看出新形势下现代***书馆使用种次号的优势。

1 我馆现中文***书著者号取号具体原则

原则上按照***公布的“第一次汉字简化方案”的简化字《四角号码新字典》1983年第九次修订重排本的四角号码取号。

2 我馆现中文***书著者号取号具体操作规则

2.1 具体操作规则

(1)经典作家和有专号的作家著者号的取号:

①全集、选集、个别著作以书名取号;

②专题汇编、著作汇编以编辑者取号;

③有关某一本书的著作研究以原书名取号;综合性的著作研究,以研究者取号;

④传记以被传者取号。

(2)多卷书的著者号取法:

同一书名不论是否为同一著者,均以书名取号。如书名中有机关团体的取号与机关团体集体著者取号方法相同。

(3)年鉴、百科全书之类的工具书以书名取号。

(4)艺术类***书著者号取号方法:

以***书成书内容主要创作形式的著者取号。如:歌曲以作曲者取号,画册以绘画者取号,摄影集以摄影者取号,舞蹈以编舞者取号。

(5)机关团体集体著者取号方法:

①凡冠有:中国***,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协会,***,联合国,全国等头衔均不取号。

②原称中的省、市、县、人民***府不取。

2.2 默认延续规则

一直以来上面具体操作规则未详细写出来但一直默认延续的规则有:

(1)中国责任者著者号的取号原则:

①中文姓名的四角号码取号方法:

第一字取左上角、右上角,后面的都各取左上角,取满四位数,不足四位的补“0”,超过四个字的只取前三个字。如王文清1003,鲁迅2730,欧阳珊珊7771

②有专类的传记则取著者。如马克思的传记则取著者;宗教人物传记取被传者。两人合传取书中所占比重较大者,三个及以上人物合传取写传者。

③无责任者的书以书名取号。

(2)外国责任者的取号方法:

有原文姓氏则取原文姓,取号依据本馆自编的西文责任者取号。英文姓氏中的Mc按Mac取号。

3 规则存在的问题

(1)某人的年谱、家谱,分类在传记类但非某个人的传记,著者号取号原则是否就是取某人,在规则2.1/(1)/④中表述不详。

(2)2.1/(2)规定:多卷书同一书名不论是否为同一著者,均以书名取号。本人觉得也不是完全合理。例如,题名为《高等数学》的***书在我馆就有几十上百种,有单册的,也有多卷册的,按此规定则凡是此题名而为不同责任者的多卷书则索取号全部一样,这时要做到将同一责任者***书集中排架就必须查看***书的责任者、出版社等信息来上架,给排架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我认为在可确定该多卷册***书为同一责任者时取责任者,无法确定该多卷册***书为同一责任者的情况下使用原规则更为合理。而此时如果使用种次号,排架时也能轻松的将同一题名和分类号,不同责任者的***书区分开来。

(3)2.1/(5)/①的问题:有些由***府部门或机构编写的***书,如果将头衔去掉不取就没有东西可取了,这时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说明。例如:《黄河中游西部地区经济地理》由“中国科学院编”。

(4)2.1/(5)/②规定原称中的省、市、县、人民***府不取,其意义何在,至今没有明白。

(5)默认规则中,外国责任者有原文姓取原文姓,无原文姓取中文姓,这样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同一外国责任者的不同版本的同一种书,有原文姓的一个著者号,中文姓的又一个或几个著者号(由于中文翻译的汉字不同),同样是同一著者但并没起到将同一著者的著作集中在一起的作用。

(6)默认规则中,无责任者的书取题名,但在取题名中又出现以下一些情况:

①题名开头为“第X届”,如何取号。如:《第1届中国油画学会展作品集》。

②题名中间或开头含数字,数字是否也取号。如《中国:1911》、《9-3表现与……》。

③题名中出现标点符号,是只取标点符号前的还是跳过标点符号按无标点符号的情况取号。如《我,机器人》。

④很多计算机类***书题名是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杂在一起的,这类***书如何取号。如:《中国MBA案例》、《4合1中文Photoshop 6.0/Illustrator 9.0/FreeHand 10/PageMaker 6.5C基础与实例教程》、《3DS MAX 4.0》。

4 规则之外存在的问题

(1)在有总主编和主编、著者/编者的情况下责任者取谁。

(2)同一责任者,使用不同名称写作,此时按什么原则取号。如弘一法师,其俗名李叔同,其法名和俗名都是大家熟知的,这时我们以什么取号更合理。

(3)以前在规则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不论责任者出现在哪都以责任者取号,但现在按CALIS的著录规则规定:题名和责任者信息在200字段的著录是根据题名页客观照录(即使错误),7XX字段则要求著录规范的责任者,则有以下情况出现:

①200字段的中国责任者为错误的时,以哪个字段的为标准取号;

②200字段的外国责任者与7XX字段的外国责任者的中文译名不一致时,以哪个字段的为标准取号;

③200字段无主要责任者,7XX字段有主要责任者,如:《吾国吾民》题名页只有译者,无著者林语堂,在701字段著录有林语堂,此时是取译者还是701字段的著者。但也有只有译者无著者的情况,但如果只按译者取号似乎也不是很合适,因为虽然无著者但并不代表就一定没有著者,只是我们不清楚而已。

(4)网络作品的作者名也是五花八门也造成我们取号的困惑。如:一网络作者名“青・十八郎”。

(5)现在***书出版物越来越不规范,往往注重外观,这样给我们著录带来一些问题,同时也就给我们取著者号也相应的带来了一些问题。

5 著者号与种次号的比较

著者号是按***书著者的名称字顺,根据一定的编号方法取号,然后根据所取的著者号码顺序排。这种编号方法的优点是可以集中同类同著者的不同著作,这对于某些类目比较适用[1],利于集中排架,利于读者找同著者的不同著作,在传统***书馆时期还是有它有利的一面。其缺点是容易产生重号,给***书排架带来不便。著者号只对专业工作人员有意义,而对读者来说他们并不理解其中意义所在,他们只想知道本馆是否有该书、具体在哪、是否在馆,然后根据索取号到架上取书即可,而这些信息都能在各阅览室的电脑上通过各种检索途经查找到。这样,著者号的作用就被弱化了。

同时,通过以上我馆著者号取号规则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取著者号是很复杂的,要熟悉并很好的使用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因为***书的情况太复杂,所以也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且不同的人可能在对原则的理解上也会存在差异。同时随着***书出版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很多我们意想不到的问题。特别现在很多***书馆都是由外包书商的编目人员来做数据,他们往往都不具备***书馆专业知识,只经过短期简单培训或根本没有经过培训,只会从书商自建的数据库或其他书目数据库中简单套录数据,还要在不同***书馆之间穿梭,要想短时间内掌握我馆著者号的取号原则是很难的,往往是刚刚熟悉一点就走了,下次再来又要重新培训,而且经常下次来的人员也更换了。而目前我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最大的一块就是审查著者号,大大降低了工作速度。

种次号是根据同类号下每种***书分编时的先后次序,依次给予不同的顺序号而形成的号码(自然顺序号1,2,3……)加“1”得来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80%左右的大、中、小型***书馆使用种次号,10%左右的老馆、大馆使用著者号,还有10%左右的小型馆使用其他方法。由些可见,经过实践的洗礼种次号已得到***书馆界普遍认可[2]。种次号简单易学,号码单纯、简短,有利于***书排架,同类***书读者通过种次号就能知道哪些是新进的,方便借阅。也便于清点、统计***书,可较准确的对排架进行推测,延长倒架时间。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书馆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编目已经取代了手工编目。对于书次号的自动生成问题,各***书馆的自动化集成系统的支持能力各不相同,目前只有种次号的自动生成问题得到解决,而其他的各种书次号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不能完全实现自动生成。所以,种次号也很适用于标引工作的自动化。种次号不需要工作人员来做过多的分析判断,由此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速度,书商做数据人员也能很快上手,错误率将大幅降低,即使每次都换不同人员,每次培训也将简单得多。

参考文献

编号规则篇7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等案件类别,按年度、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公函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这一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在法院确立并付诸实施。

按年度立卷,就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度将其分为年度类别进行立卷。按年度分类立卷,可以客观地反映各法院每年度审判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逐年发展变化情况,有利于现行利用和归档后提供利用,也与法院工作制度相吻合,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院全部案件划分成了各种年度类别。按年度立卷,要求根据案件收案年度编定的案号归入相应的年度,某一年度受理的案件应当集中管理,不可分散,不可将一个年度的案件放入另一个年度之中,跨年度审结的案件,无论何时立卷归档都应列入收立案年度集中管理。

按类别立卷,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进行立卷。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执行四大类别。

按审级立卷,是指按照案件所在的审级进行分类立卷。这里的审级指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按一案一号立卷,是指按照案件在立案部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进行立卷。一个案件在同一审级审理时,只能编定一个案号,收、结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档案检索目录都应按照立案时编定的案号顺序排列。

上述四个因素是一个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执行这一原则必须综合四个因素合并使用。充分运用这一立卷原则,有利于正确编定案号,简化管理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法院从受理一个案件开始,就按年度、类别、审级和收案顺序编定一个案号,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诉讼文书材料以及立卷、归档、整理、上架、保管、利用、销毁等等,都只能使用这个案号。一个案件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所有原始记录,通过运用这一原则编定的案号,把它们全部统领、集合起来,并有机地结合成一个完整的诉讼档案实体,从而有效地方便了日常管理,便于查找利用,对没有按时归档的案件也能了如指掌,便于未归档案件的清查催归,有利于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并卷管理原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案规定:“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的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薄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这一规定是并卷管理原则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是确定诉讼档案实体管理,要以案件为基本保管单位,即同一法院的同一案件,无论是改变审级或其他原因所出现的多个案号及其所形成的多本卷宗,均应集中起来合并为一个案件的诉讼档案,并以此为基本保管单位。并卷原则要求法院管理诉讼档案,必须以案件为基本保管单位,而不是以案号为基本保管单位。由于诉讼制度设计上的规定和诉讼活动的客观要求,某一法院审理的某个一审或再审案件,就有一个一审或再审案件案号,并由此产生一审或再审案卷;当该案再再审时,又必须编定一个再再审案号,又由此产生再再审案卷;当当事人不断申诉或其他原因发生时,该案便处于多次再审或无限再审状态,这就会出现多次再审案号或无限再审案号,由此产生多次再审或无限再审案卷。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一审再审才能定案的为数众多。案件反反复复,三五次、七八次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每次审判均会出现新的案号和案卷。此外,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时,以及案件审判结束后,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况时,都会出现专门处理此类问题的案号和案卷。由此看来,所谓一案一号只在一个特定的审判程序内才是现实的和确定的,事实上多数案件都会出现一案多号多本案卷的状况。当这个状况出现时,就必须运用并卷原则进行并卷处理,才能把一个案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数个案号及其全部案卷组成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如不并卷,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就可能出现以案号为基础的数个基本保管单位。因此,这一原则有效解决了同一法院审理同一案件,出现数个案号及其数本案卷时,集中并卷管理问题,也便于档案部门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查询利用提供完整齐全的诉讼档案。全国各级法院在执行这一规定中存在较大偏差,许多法院没有严格落实并卷管理原则,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基本保管单位。即以审级编定的案号为基本保管单位,以案号为档号。一个案件既以一审案卷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又以再审或多次再审案卷分别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还以执行案卷为一个基本保管单位,跨年度编定案号的必然跨年度存放保管。这种管理方法完全不符合并卷管理原则,应予纠正。过去出现的这种状况,现在纠正比较困难,也容易引起混乱,关键是今后在日常档案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并卷管理原则。

三、书记员立卷归档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是审判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是书记员的重要岗位职责。书记员将全部诉讼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按一定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逐页编号,全卷编目,这就是诉讼文书的立卷工作。立卷符合要求后,书记员应将诉讼档案送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审查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应重新装订;如果合格,应将诉讼档案交审判庭内勤,并办理交接手续。审判庭内勤应及时登记,编写归档清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或定期将诉讼档案移交给本院档案管理部门,这就是诉讼文书的归档工作。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是一项极其严肃、极为重要的具体工作,书记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书记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全过程,担任庭审现场和合议庭会议记录,参与部分诉讼文书拟制、处理工作,负责收集保管涉案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因此,由书记员立卷归档责无旁贷。庭长、审判长和合议庭法官有监督书记员立卷归档的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对书记员立卷归档工作应进行监督指导。

四、正副卷分别立卷管理原则

正副卷分别立卷管理原则,是1991年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并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依照这一原则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审理其他案件的诉讼档案,书记员在立卷时,均应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书状、证据证物,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正本等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材料。副卷主要列入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其答复,法院内部请示批复、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合议庭笔录、诉讼文书原稿(审签稿)等不宜公开的诉讼文书材料。副卷属审判工作秘密,一律不对外查阅,只限法院内部使用。执行正副卷分别立卷原则,既有利于诉讼档案的提供利用,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又适当控制了使用范围,该保密的坚决保密,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

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方法

实践证明,诉讼案件案号管理在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中处于首要地位。如果一个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混乱,案件底数不清,未归档案件案号情况不明,未归档案卷去向不明,首先必定是因该院各审判庭案号管理混乱,案号登记不清,案件登记本残缺不全、丢失所造成的。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是诉讼档案实体管理的源头,做好案号管理工作对诉讼档案实体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案号是指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及制作其诉讼文书的编号。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收案法院简称,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五要素组成。编定案件案号除遵循上述立卷原则外,还应遵循编定案件案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编定诉讼案件案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编制立卷年度,时间必须与各级法院规定的司法统计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一致,如果年度司法统计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的,当年案件的案号年度,应当起于上年12月25日(含本日),止于当年12月24日(含本日)。如2005年度的案件,应当是2004年12月25日以后,至2005年12月25日新收的全部案件。

编制收案法院简称,应按照各级法院正在实行的法院简称编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建国后一直照此执行。但一个省高院辖区内,或一个中级法院辖区内,往往有数个法院简称可能相同,如不加以区别,则容易引起混淆。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为“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海南省内有一个琼北中级法院,有一个琼南中级法院,还有琼山市法院、琼海市法院、琼中县法院。如果上述5个法院,均简称为“琼”,则会出现5个法院简称完全相同,无疑不妥。因此,需要由省高院发文明确规定各法院简称,以便各法院简称有所区别。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能在基层人民法院简称中增加人民法庭的简称。

编制案件性质类别和审判程序代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各类诉讼文书样式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编制刑事一审案件案号,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初”;二审改判、维持、发回重审、撤销变更一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终”;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别程序代字为“刑复”;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刑罚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核”;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再初”;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案件性质类别、审判程序代字为“刑再终”。其他各类案件案号编制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明文规定,总共有数十种之多,各级法院应当紧密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认真遵照执行,做到准确、贴切。

编制立案顺序号,是指按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和自然数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当一个案件需要制作数份内容相异的裁判文书时,不同内容的裁判文书应在案号后使用破折号加顺序号予以区别。

上述五要素在编制任何一个案件案号时都应全部使用,综合使用,缺一不可。只有综合运用五要素,才能确保案件案号的完整准确。

二、编制案件案号容易出现的错误

(一)审判程序代字编制错误。以刑事案件为例:如将上诉、申诉、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上”、“刑申”、“刑抗”;将由申诉、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分别错编为“刑申”“刑抗”或“刑监”;多次反复再审的案件,从第一次再审刑到最后一次再审均为“刑再”,也有“刑再再”“刑再再再”案号,从字面理解应当是第二次、第三次再审。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各类案件案号编制中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案号种类繁多,难以把握;有些案号的编制办法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编制案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随意性太大;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轻视案号编制和管理工作,审查把关不严,疏于管理。

(二)空号、重号、错号大量存在。如一个终审案件当事人申诉时,先编一个“申”字号,人民检察院抗诉时,又编一个“抗”字号,审委会决定再审后,又编一个“再”字号,这就使同一案件在再审程序上出现了数个不同的案号。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一案多号,或多案一号,空号、错号、重号等问题,在一些法院普遍存在,有的达到10%以上。还有一种空号是基层人民法院编定案件案号方法不当所产生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编号,采取一次性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很容易出现空号。如某县法院规定:民事案件案号按下列方案分配,并由本院民庭和3个法庭自收自用。本院民庭:1号至300号,XXX人民法庭:301号至400号,XXX人民法庭401号至500号,XXX人民法庭501号至600号。按照这个分配方案要求,该院民庭及3个派出法庭,各自应在分配方案范围内编定案号,当有的单位案号不够用或有多余的案号时,再调剂使用。善于调剂使用的,不会出现空号,不善于调剂使用的,到年终往往会出现大量空号。因年初分配的案号无法填满,该院的民事案件案号便不能按照顺序号完整地连接起来,给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有的法院没有统一建立收、立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薄、案件登记表等有关反映诉讼案件案号及其他案件信息内容的原始记录凭证,或者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移交制度和规定,或者不认真执行制度和规定,或者没有定期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保管不善,残缺不全,甚至下落不明。丢失了诉讼案件案号管理的原始依据,给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整理移交、清理催归和长期管理留下了隐患,损害了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纠正方法

(一)法院领导应加强对案件案号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诉讼文书样式及案号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错编乱编案号的做法。将案号管理纳入法官、书记员、内勤业务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编制和管理案号的能力。选择那些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案号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二)在全国法院或以各法院以单位建立内容完整、设计合理、方便工作、便于管理的收立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实行统一管理,由内勤专人掌管使用。要求每案必登,各类别各审级案件一案一号,一案一表。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人员之间移送交接案件,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后备查,注明交接年月日,完善交接手续。各类登记薄、登记表,每年年终以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为类别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永久保存。

编号规则篇8

[关键词] 企业合并;母公司观;实体观;所有权观;比较

“随着全球各国资本化市场的整合,便更能正面地证明一套单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推论是必然的。单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并且能更有效率地把资金分配到不同的业务中。国际准则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可以减少公司在不同会计准则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能提高审计质量的一致性。”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david tweedie爵士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发展起源和发展

(一)美国合并会计报表发展起源

根据诺贝斯在《国际比较会计》(1993年版)中的论述,合并会计报表实务早在19世纪末期,就出现在美国的一些公司公布的类似报表中,但是当时并不完善,直到1901年,在新泽西注册的美国***才编制出比较完善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报表在美国起步较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首先,是美国当时出现了很多控股公司;其次,是美国的会计准则发展和会计方法的发展不受法律约束;第三,美国会计准则不要求编制母公司会计报表,只要求控股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第四,美国资本市场发育完善。

(二)英国合并会计报表发展起源

合并报表实务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发展比较缓慢。根据诺贝斯提供的资料,英国合并报表会计实务最早出现于1910年。英国合并报表的第一本专著是1923年由吉尔伯特·格塞(gilbert garnsey)撰写的《控股公司及报表编制》。直到1939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开始将合并报表作为发行新股的条件,但实际执行得并不普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合并报表的发展中断了。直到1947年英国的公司法中才对合并报表提出要求,成为法定会计报表。

英国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首先,英国企业兼并浪潮来得较晚,控股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出现较晚,加上合并报表会计实务刚有萌芽就被第二次世界大战所中断;其次,英国社会比较守旧;第三,英国公司法以及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编报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同时要求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即控股公司需要编报两套报表,因此控股公司对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产生了抵触情绪。

(三)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合并会计报表发展起源

1. 荷兰

最早的关于合并报表的记录是在1926年由海牙的米勒公司开始编制的。1970年9月,企业年度报表法第3节中规定:如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应尽可能合理地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信息。

2. 德国

最早的合并报表记录见于20世纪30年代。直到1956年德国公共公司法出台,才正式规定有控股权的公共公司和股份有限合伙公司必须编制合并国内企业的集团报表。1969年宣传法扩大了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规定凡符合大公司标准的私营公司、合伙公司与独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也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虽然德国法律还未正式要求编报国外子公司合并报表,但像德国奔驰汽车公司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

3. 法国

20世纪20年代开始了企业合并。在20世纪20年代末主要是无法维持生产的小企业合并,这种合并往往成为企业摆脱困境的出路。其中有一些企业可以按较大的企业形式重新组合。但合并报表实务在法国发展却比较缓慢。1967年法律规定可以附加合并报表,但并未强制要求编报。1971年7月,法律规定公开发行债券和上市股票的公司以及公营公司都应编制合并报表。直到1986年,法律才对合并报表做出明确要求。

4. 欧盟国家

直到20世纪90年代欧盟第7 号指令实施,才使合并会计报表的实务有新发展。欧盟自1971年开始起草合并报表的草案,直到1976年4月29日才正式提出关于合并报表的第7号指令草案。但欧盟收到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又经过数次修订,直到1983年6 月13日才得到欧盟***会议一致通过。由于法令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允许各成员国推迟到1988年1月1日完成修订各国立法的工作,要求各国在1990年 1月1日正式执行新法规。但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没有遵守这一时间规定。

(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贡献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协调合并报表实务方面的努力是通过颁布国际会计准则来进行的。与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有关的国际会计准则有第22、27、28和31号。第22号准则《企业联合》于1988年颁布,1993年修订,该准则旨在描述企业联合中的会计处理方法。第27号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和在子公司中投资的会计》规定了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规则。第28号准则《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会计》说明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的运用和记录联合企业投资的选择。第31号准则《合营权益的财务报表》将合营项目的概念、种类和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说明。这4个准则基本概括了与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有关的各种会计问题,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其原则和要求渗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合并报表的国际协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五)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贡献

目前与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有关的国际会计准则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第27、28、31号,即第27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第28号准则《联营中的投资》;第31号准则《合营中的权益》。

(六)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发展

我国1992年11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不宜合并的,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1995年2月***制定并颁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规则的空白,促进了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的发展。1998年1月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2006年8月,***了新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常见的3种合并理念比较

(一)母公司观

母公司观没有***的理论基础,它强调母公司的法定控制和母公司的权益;其编表目的在于满足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决策需要。

(二)实体观

实体观中,会计主体与终极所有者是相互分离***存在的个体,会计主体的净收益不自动归所有者;强调法人财产权而非终极所有权,会计主体宣派现金股利时,净收益才成为所有者的财富来源。实体观强调各成员企业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济一体性;将企业集团所有股东视为统一实体的共同所有者,认为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和少数股东;其编表目的在于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而非仅为母公司提供信息。

(三)所有权观

所有权观中,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会计主体是其终极所有者财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是所有者的化身。终极所有者得到的现金股利只改变了财富的存储空间,只是财富移位而已。母子公司是拥有与被拥有关系;既不强调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成员企业构成的经济个体,而强调通过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实施重大影响;其编表目的在于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资源;解决了同时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团的企业的合并报表问题。

三、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一)理论基础的比较

ifrs 3的主要基础是母公司理论,但结合采用了经济实体理论和母公司延伸理论。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

(二)企业合并的概念比较

ifrs 3将单独的主体或业务集合称为一个报告主体(相对于ias 22,取消对企业合并可能采取的形式的说明,将经济主体替换为报告主体)。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三)合并范围的比较

ifrs 3中合并排除的范围包括:(1)由单独的主体或业务集合而形成合营的企业合并;(2)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主体的企业合并;(4)单独的主体或业务仅通过合同而不是获得所有者权益份额集合而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范围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1)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四)企业合并的成本的比较

ifrs 3规定:企业合并的成本是指购买方为换取对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成本。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五)合并***策的比较

ifrs 3规定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报表(除了本身是全资子公司,或非全资子公司但其他所有者已知晓并不反对,并且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子公司指被另一企业(即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六)少数股东权益/损益的列报

ifrs 3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权益类中单独列报。在收益表中不作为收益和费用列报。在收益表上会就当期净损益分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分别列报。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七)一般处理方法的比较

ifrs 3只允许采用购买法,但同受控制(under common control)的企业合并仍在ifrs 3范围之外。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 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

(八)被收购企业有无形资产并产生负商誉的情况比较

ifrs 3中无形资产确认的限制性要求已经取消。只有当被购方的无形资产符合ias 38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购买方才能在购买日将其单独确认。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九)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比较

ifrs 3规定当子公司资不抵债时会继续合并子公司的亏损。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十)被购方的或有负债比较

ifrs 3中规定只有当被购方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购买方才作为分配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单独确认被购方的或有负债。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十一)被购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比较

ifrs 3规定对于被购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成本几项分配。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除外(公允价值-出售费用)。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参考文献

编号规则篇9

***书在版编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简称CIP)是***书出版过程中,由集中编目机构按《普通***书著录规则》著录、《中国***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法》)分类、《文献主题标引规则》进行主题标引,然后将基本款目(目录卡片样例)印在即将出版的***书的特定的位置(书名页、版权页),使***书本身以及书目资料能够同时为出版社、***书馆和读者所利用。在版编目的实施不仅减少***书馆***书分编工作的重复劳动,而且提高了***书分编的工作质量和速度,促进了编目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文献资料的网络化管理和书目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我国实施在版编目时间不长,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为此,CIP数据在标准化、规范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分析如下,有不妥之处,请同仁们不吝赐教。

1 常见CIP数据的错漏

1.1 著录数据方面的错误

1.1.1 题名与责任者项著录不准确 例:***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陆莉娜主编的《协和博士论坛》,此书属系列***书,共分为:专家论当代、医家谈医道、名士话人生三个分册。其CIP数据分别为:“协和博士论坛/专家论当代/何祚庥等著”、“协和博士论坛/医家谈医道/秦伯益等著”、“协和博士论坛/名士话人生/秦伯益等著”,这三种书的书名与责任者项都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因为这三种书并不属无总书名的多题名***书,也不属多责任者无总题名的***书,所以,“专家论当代”、“医家谈医道”、“名士话人生”应作为副书名著录;又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规定,书名与责任者项的信息源应取自书名页或版权页、封面,但这三种书CIP数据的责任者均不出自规定的信息源中,而是从目录中析出的,这是不正确的。所以这三种书的正确著录应为:“协和博士论坛:专家论当代/陆莉娜主编”、“协和博士论坛:医家谈医道/陆莉娜主编”、“协和博士论坛:名士话人生/陆莉娜主编”。

1.1.2 版本项著录错误 例1: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的《牛津初级英汉双解词典》(第二版),其CIP数据为“牛津初级英汉双解词典:第二版/(英)克劳利(A.Grawley);李北达编译”,将“第二版”作为副书名处理了,这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著录应为“牛津初级英汉双解词典/(英)克劳利(A.Grawley);李北达编译.-2版”。例2:商务印书馆2002年出版的《人性论》(节选本),其CIP数据为“人性论/(英)休谟著;关文运译;陈启伟选编.-北京:商务印书馆”。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规定,凡是说明***书内容特征的版本文字,如“通俗本”、“节选本”等等,一律著录于版本项,显然此书的CIP数据漏掉了版本项,所以正确的著录应为“人性论/(英)休谟著;关文运译;陈启伟选编.-节选本.-北京:商务印书馆”。版本项对于读者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不同的版本,就意味着***书的内容有所不同,或增加或删减了部分内容,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版本。

1.1.3 出版、发行项著录错误 例1:《*********讲学习讲***治讲正气论述导读》第二版的出版时间为“1999年8月”,其CIP数据为“1997.5”,但此出版时间在版权页或书名页、封面、出版说明等均找不到,而且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规定,出版时间的著录只需著录到年,所以此书出版时间的正确著录为“1999”。例2:《我的一个世纪》的出版时间为“1997年9月”,最后一次的重印时间为“2001年11月”,其CIP数据为“我的一个世纪/董竹君自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9 (1997.10重印) (1997.12重印) (1998.1重印) (1998.2重印) (2000.12重印) (2001.1重印) (2001.3重印) (2001.11重印)”。这一著录明显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规定,出版年、重印年均著录该书最后的出版、重印时间,所以正确的著录应为“我的一个世纪/董竹君自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2001重印)”。

1.2 主题词标引方面的错误 例: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范英,刘小敏主编的《以德治国纵横谈》一书,其CIP数据中的主题标引词为“资本主义—发展史—通俗读物”,分类号为“D091.5-49”。该书主要内容是介绍国内外著名的***如何以德治国的典型事例和经验等,其主题标引词应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俗读物”。

1.3 分类标引方面的错误

1.3.1 分类错误 例1: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治医生500问》,其CIP数据的分类号为“R85-44”,而“R85”在《中***法》中是“航空航天医学”,与此书的内容相距甚远,若按多主题***书分类的标引规则归类,笔者认为,此书应归入“耳鼻咽喉科学”,所以正确的分类号应为“R76-44”。例2: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神经保护的基础与临床》,其CIP数据的分类号为“R792”,而“R79”代表的是“外国民族医学”,“2”是依世界民族表复分所得的号,但这一分类号与书的内容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所以,其正确的分类号应为“R741”。

1.3.2 专类复分不统一 例:人民***医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妇产科急症学》,其CIP数据的分类号为“R710.597”,其“0.597”为临床医学专类复分表“急症、急救处理”的复分号,而1995年人民***医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症状鉴别诊断学》,其CIP数据的分类号为“R71”,显然没有进行专类复分,为了使***书分类祥略统一,应加上专类复分表的复分号“04 诊断学”,故此书的正确分类号应为“R710.4”。

1.4 其它方面的问题

1.4.1 排检项不规范或遗漏

1.4.1.1 主题词标引符号不统一 例:人民***医出版社1995年出版,段如麟,陈解民主编的《妇产科症状鉴别诊断学》,其CIP数据的排检项中文献主题词的标引为“Ⅲ.妇产科病-诊断学”,而科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周宏灏主编的《遗传药理学》,其CIP数据的排检项中的文献主题标引为“Ⅲ.遗传学:药理学”,两书主题词中的词与词之间的标识符号不统一。但根据多年的分编实际工作及***书的在版编目中经常见到的,笔者认为应以“-”为标识。

1.4.1.2 遗漏分类号 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黎***著的《行业组织的行***法问题研究》,其CIP数据的排检项漏掉了分类号。

1.4.2 分类号印刷错误 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牛津物理学词典》,其CIP数据中的分类号为“04-61”;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分配***》,其CIP数据的分类号为“FO14.4”,显然这两种***书的分类号错误都是因印刷错误造成的,为此两种***书的正确分类号应分别为“O4-61”和“F014.4”。

1.4.3 印刷位置不规范 目前大多数出版社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在版编目,所以有的CIP数据印刷的位置也很不规范,有的印在书名页的背面,有的印在封底,有的印在版权页,但版权页印刷的位置也很不规范,有的在书名页的背面,有的在封底,有的在封三或封四,或在附***之后,或在附***之前,所以参照很不方便。笔者认为,CIP数据应统一印在版权页,且紧跟着书名页为佳。

1.4.4 CIP数据的有无不统一 因为目前有许多出版社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在版编目,所以有的出版社执行实施,有的出版社没有,即便是同一出版社在同一年出版的***书也是如此。如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病理学技术》有CIP数据,而在同年出版的《妇产科手术学》则没有CIP数据。

2 讨论

2.1 CIP数据的特性 CIP数据应具有:①权威性,以推动编目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国家书目数据库,使我国的书目数据与国际水平靠拢,实现***书馆工作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及书目资源共享;②标准性和规范性,CIP数据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它的可信度,也影响CIP数据的实施和推广,书目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是CIP数据工作中的核心工作,也是实现书目资源共享必不可少的条件;③准确性,在版编目的***书全部依据《中***法》进行归类,按照《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统一格式著录,按照《汉语主题词表》标引主题词,使其提供的数据尽可能地做到准确无误,这是确保CIP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④统一性,标准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统一,编目工作采用在版编目数据的过程也就是贯彻和执行统一标准的过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GB12451-90《***书在版编目数据CIP》的数据应拒绝出版,使CIP数据规范出版社的在版编目工作,保证在版编目数据的标准化、统一化。⑤完整性,编制CIP数据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书馆***书分编工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CIP数据的完整程度如何,体现了CIP数据质量的高低。所以,CIP数据必须对书名、责任者、著作方式、版次及出版时间等的标识做到正确一致、完整,才能显示其优越性,只有做到覆盖面广、报导及时准确,才能加快推动书目资源现代化、网络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的进程[1]。

2.2 造成CIP数据错漏的原因 准确的CIP数据可给我们的编目工作带来启示和帮助,但错误的CIP数据往往会给我们的分编工作带来误导。通过对以上CIP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CIP数据错漏的主要原因有:①编目人员的素质与在版编目所要求的和应具备的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对***书的分类、编目规则不够熟悉或是责任心不够强,而没能对***书主题进行认真的分析,以致造成分类错误或标引不到位,例如有的***书归类错误或分类深度不够。《中***法》的分类深度一般控制在6级左右,虽然有些类目下不一定有文献保证,但大多些数***书是可以依据《中***法》类目穷尽归类的,也就是说能在下位类找到其确切类目的,就不应粗略地归入其上位类。然而,如果对分类规则不熟悉,就会造成分类数据上的错误[2]。②对国标GB12451-90《***书在版编目数据CIP》的执行力度不够。此标准已颁发了十多年,但目前有些出版社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想当然地进行在版编目,所以就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CIP数据错漏问题。③出版部门对在版编目重视不够,表现在对付印前的清样校对不够认真、仔细,以致于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错漏。④出版社与CIP数据中心的沟通不够。因为出版社只负责按照CIP数据工作单的项目填写有关数据,连同正书名页的清样复印寄给CIP数据中心,由CIP数据中心根据***书著录规则、《中***法》和汉语主题词表对此进行审核、修改、加工成可排印的CIP数据格式,然后再寄回出版社排印。由于CIP数据中心只是依靠出版社所提供的工作单进行审核、整理、加工、编排,很难达到对***书进行准确、完整的著录要求[3]。

2.3 解决办法和建议

2.3.1 加强业务培训 加强CIP数据中心编目人员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使在版编目人员能系统学习***书馆学相关的业务知识,随时掌握***书馆学发展的新动态,特别是要了解和掌握分类法及主题词表的发展与变化,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编目标引,使CIP数据不断趋于完善。在版编目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编目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文献工作经验,还要有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因此,为了保证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建设,培养编目员过硬的业务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高素质的编目队伍。如各出版社应聘请专家开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修班,以提高编目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编目员也要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不仅要能熟练掌握编目规则,具有过硬的业务水平,而且在工作中要有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2.3.2 健全审核机构,完善审核制度,提高审核力度 由于中国版本***书馆在版编目中心不可能对每一种CIP都进行审核,因此,势必造成很大一部分CIP数据未经审核就进入社会;即使是经中国版本***书馆在版编目中心审核过的数据,也会因其审核量大审核不严格而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有必要健全审核机构。比如可借鉴国家***书馆编目中心的经验,中国版本***书馆在版编目中心也可以以该中心为总的审核机构,再根据各省区的条件设立各省或区域性的分支机构,总部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的组织、规划、调控、监督、培训等工作。加强书目数据质量管理,提高审核力度。比如可制定行之有效的审核制度、差错率与奖惩制度等。CIP数据中心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由权威的***书馆编目中心编制,以此来强化***书在版编目中心,负责***书在版编目的组织、协调、审核等工作,以提高在版编目准确性,减少失误。严格贯彻和执行《***书在版编目数据》标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在版编目数据工作准则,加强***书出版的管理,规范CIP数据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实施工作进行质量审核校对,形成制度,并将这种制度作为出版权的获得方式,以维护国家标准数据的严肃性。以降低差错率,保证数据质量。

2.3.3 加强在版编目中心、出版发行部门与***书馆的联系与合作,严格出书规范 虽然《普通***书著录规则》是针对***书馆编目员来制定的,但作为在版编目中心、出版部门仍应与***书馆加强沟通与联系。CIP数据应属***书馆编目的业务范畴,如出版人员不经过系统的***书馆业务学习,又没有一定的文献编目经验,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杜绝。这就要求编目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及其引用标准《普通***书著录规则》(GB3792.2-85)规定的内容,根据“***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作单填写说明”,正确地填写“工作单”,出版新书时应保证著录信息源的记录完整、准确。保证编目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共同促进我国在版编目的发展[4]。总之,笔者认为从***书馆编目工作的实际出发,对***书的分类应力求详尽,主题标引力求深细。因为在《中***法》的分类规则中允许各***书馆在实际归类时定好各馆的使用本,依据各馆的实际情况确定类分的详略。而如果在版编目在分类时力求做到详尽准确,并做必要的附加分类,那么各馆在参照时只需根据本馆的使用本而决定取舍即可,这样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编目工作的速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1] 吴丹,陈榕.中文***书在版编目数据规范化探讨[J].***书馆工作,2001,(2):24.

[2] 周德堂.浅谈在版编目[J].现代情报,2002,(4):71.

[3] 张元芸.文献资源共享与CIP数据质量[J].***书馆工作与研究,2002,(3):59-62.

编号规则篇10

关键词 房产测量;编码方法;数据库

中***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041-161-01

房地产测量主要是对房屋和其用地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和表述,为城镇规划建设,房地产开发,征收税费,交易,产籍管理,房产产权等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和依据。作为审查和确认房屋产权,产籍的重要依据,房产测量的真实性和现势性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城市发展不断加快的当今社会,数字城市逐渐发展起来,这就使得数字房产测量成为必须,为了使数字房产测量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提高,便于建立有效的房产数据库或者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必须使房产测量中的编码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1 目前房产测量中有关编号方法与分析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1798-2000)》的规定,房产测量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房产要素测量和房产调查。其中,房屋调查和房屋用地调查是房产调查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房屋调查通常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调查,房屋用地调查则是以测绘以丘作为单元分户进行调查,故在房屋测量中的编排方式通常有丘号,房屋角点号,幢号,界址点号等。

1)丘号。地表上的有界空间叫做丘,当这块地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就叫做立丘,若是其具有几个不同的产权单元时就叫做合丘。丘的编码要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按市,市辖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2)幢号。幢号是指具有不同层数不同结构的,***的房屋。按照《规范》的规定,幢号一般以丘为单位,用数字1、2、3…进行顺序编号。

3)界址点号。界址点号是以整个公里格网作为编号区,编号区的代码通常是以整公里格网西南角的坐标公里值来表示。

2 数字房产测量的编码原则

为使房产编码的科学性得到进一步提高,进而更好地实施房产测量工作,应用房产测量的测绘成果,进而实现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产数据库的建立,房产测量的编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易识别原则。房产测量的目的在于让测量成果满足城市多用途的需要,因此,房产要素的编码应该具有易识别性,社会性,除了专业人员外,还要让大多数人都能理解房产要素的编码。

2)统一性原则。我国应采用统一的房产编码标准,编码方法,以保证全国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这不仅使我国的房产编码具有唯一性,也有利于在进行查询时将编码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同时,还可以将房产测量作为扩展房产编码的重要基础。

3)一致性原则。要减少在对同一房产要素进行重复编码的麻烦,在房屋要素测量和调查阶段应保持编码的一致性。这样避免将其成果利用在后续工作时出现错误。由于编码的一致性,在进***产管理信息系统或房产数据库建设时,还可利用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连续性原则。在地理位置上相邻的房产要素,其编码也应具有连续性,使其条理清晰,方便使用者对房产资料的查询,同时也夫妇和房产管理和房产测绘的工作习惯。

3 改进的房产测量编码方法

1)幢编码。以丘为单位,按照从前到后,从左往右的排列顺序,利用1、2、3…等数字按s型依次编码。要注意的是幢号要在丘号后续排,这样才有利用房产数据库的建设。且一丘内的幢代码有两位数编排,且一丘内的幢数不得超出100.完整的幢编码包括:幢代码(2位),丘代码(4位),房产分区代码(2位)、房产区代码(2位)、市辖区代码(2位)、市代码(2位)。

2)户编码。在以幢为单位内进行分户,并按1、2、3…的顺序进行编码,每个编码都用两位数表示。完整的户编码包括:户代码(3位)、市辖区代码(2位)、幢代码(2位)、丘代码(4位)、房产区代码(2位)、房产分区代码(2位)、市代码(2位)。

3)界址点编码。界址点编码的编码方法与丘编码的方法大致相同。编码在单元里也按照1、2、3…的顺序编码。界点的代码由六级组成:①平面控制点。②不同等级的界点。③高程控制点。④包括各级精度测定坐标的建筑物角点。⑤房产区,房产分区,行***区界。⑥其他特征。

在不同的测量阶段,采取的编码方法也会有所差异:①在进***产调查时,调查单元一般都根据房产区或者房产分区来界定,并只需对单元内的界址点层次进行编号,随着调查的进行与户,幢,丘的编码同步进行。编码从“1”号丘的西北角开始进行顺时针方向进行,相连两丘之间的界址点编码连续不能重复。这样界址点,户,幢,丘都能进行现场编码,这不仅方便现场核查,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②在房产要素测量阶段,在测点前加点类别代码,并根据测量范围,在类别前加房产区号等。作为房产调查阶段已编的界址点代码,测点要根据测点顺序进行顺编。

4 结束语

房产编码在数字房产管理及数字房产测量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符合国家行***区的界址点代码,丘代码,房产分区代码,房产区代码等的编码顺序,不仅使得房产测绘的质量和效率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对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产数据库的建立和应用也有着重要意义,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数字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程.浅谈测量技术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J].华章,2011,No.25617:285.

[2]郭明肖,康晓宁.房产测量中的相关问题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1,No.4053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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