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的由来10篇

对联的由来篇1

由来:春联的最早雏形是桃符,即用桃木刻画神荼、郁垒两神神像,用来驱秽辟邪,到了后来,桃符不断规范化,演变成为用于挂在大门两旁长六寸、宽三寸的长方形桃木板。几经演变,就形成了门神、年画与春帖、春联两大脉络。

寓意:春联是我国特有文学形式,也是继承传统习俗的方式,代表着我国传统文化种延续。春联具有祈福、装点居所的传统民俗功能,反映了人民大众的风俗和信仰,寄托着人们对未来的希望。

春联的书写要求:春联借鉴中国诗歌传统的文学形式。与古代的骈体文和诗歌不同,是一种特有形式的***文体。尽管律诗或骈文中的对仗句,往往就是绝妙的对联,但只有在它们脱离律诗或骈文而***存在时,才能称为对联。

春联的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形式上成对成双,两联彼此相“对”,内容互相照应,紧密联系。一副对联的上联和下联,必须结构完整统一,语言鲜明简练。

(来源:文章屋网 )

对联的由来篇2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引言-问题之由来

本文论题的由来,始于对《立法法》制定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关系的关注。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定位、能否以列举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等问题,在学界有过持久的争议。[1]这些分歧意见,最终反映了对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不同见解。虽然《立法法》最终以法律保留条款代替了列举“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设想,但这些争议中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此而终结。相反,它再一次提示我们,在试***以审慎的深思熟虑建构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努力中,必须对单一制的法的内涵及其所能提供的制度空间作一深入的检视。

我国的经典宪法学理论在国家结构的问题上,深受联邦制“双重主权”理论的影响,习惯于用“双重主权”理论及“权力来源”理论解释两种国家结构及其相应的制度特征。[2]在这两种理论之下,两种国家结构的区别被绝对化,联邦制和单一制用来组织国家结构的手段也被对立化,在《立法法》制定过程中,对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反对便是这种观念的体现之一。[3]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方式一旦被贴上“联邦制”的标签,便会作为单一制的对立物而受到置疑。

笔者认为,“双重主权”理论和“权力来源”理论作为对国家结构的解释模式,对两种国家结构的起源或许是有说服力的,但对于今日世界的联邦制或单一制是否仍然适用,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考证。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所做的仍是很不够的。尤其是对于联邦制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学界对联邦制的主流认识尚停留于对联邦制外在特征的描述,[4]且这些结论的得出多是以美国体制为蓝本的,在“双重主权”的理论之外,尚缺少对联邦制本质的有说服力的结论。总体而言,对联邦制的持久和系统的研究仍是缺乏的。

这种局面与联邦制在国家结构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对我国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也是不利的。在试***构建理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努力中,对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深入了解是必须进行的基础性研究。研究联邦制,将有助于我们反观单一制。唯有在充分研究和比较的基础上,我们才有现实的依据,说何为联邦制,何为单一制,以及单一制“非如此不可”。

本文即是这一努力的一种尝试。本文尝试对不同联邦体制的分权结构作一比较研究,试***在比较之中发现各个联邦体制在用分权的手段组织国家权力上的异同之处,以及由此所揭示的联邦主义的内涵。笔者还试***在这一研究中发现,单一制和联邦制作为纵向组织国家权力的两种方式,彼此间可以具有的融通之处。

本文以下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联邦制分权结构的各个侧面进行比较,包括立法权、行***权在联邦制两级***府之间的分配,司法体制的组织,以及地区性***府之下的地方***府的地位。为了用一定的数量来支持结论的可靠性和普适性,本部分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十二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委内瑞拉、瑞士、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联邦、印度、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进行比较。[5]

第二部分在比较的基础上对联邦制的分权结构进行分析,提出若干观察结论。这些观察结论包括联邦制的司法体系对联邦结构的功能,联邦制的开放性以及契约主义和国家主义两种关于联邦制的不同理论对联邦制组织国家权力的影响,美国联邦体制的独特性和联邦制与单一制两种国家结构的异同。笔者认为,联邦制在其两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向国家主义的转变,今天的联邦制作为一种分配国家权力的方式,其实质是在两级***府之间进行公共事务最终决策权的分配。[6]在最近的一个世纪里,联邦制和单一制已不再非此即彼、彼此对立,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第三部分作为结语,简要地提出从本文的研究中所得出的对中国问题的若干借鉴意见,包括我国在国家结构的组织上可以适度地采纳联邦原则,应加强司法体系对我国国家结构的功能和重视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内部社会交往对维系法秩序统一性的作用等。

由于本文研究的前提是已然界定联邦制为一个主权国家组织国家权力的方式,因此,本文不讨论联邦制区别于国家联盟的层面。同时,本文的重点是联邦制以分权的手段组织国家权力的各个侧面,因此,对联邦制的其他一些重要的侧面如中央议会中上院的组成和地位、***府间的财***关系等等不作专门的讨论。此外,由于研究条件和资料来源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对各国宪法的规范比较-即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体现在宪法之中的联邦制稳定的体制架构-兼及联邦制的动态发展,

为行文的方便,以下把联邦制国家称为“联邦国”,联邦制国家中的中央***府称为“联邦”或“联邦***府”,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单位***府称为“地区性***府”或“州***府”;文中所称的“***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机关,即为一级***权单位。

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

国家权力的要素通常被分为解立法、行***和司法,联邦制国家中两级***府间完整的权力分配应包括立法权、行***权和司法权的分配,以及国家权力在整个地域中的层级分布;因此,本部分对联邦制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分权-联邦制的立法权分配、行***权分配、司法体制和地区性***府之下的地方***府的地位-进行比较。同时,作为一个统一国家配置国家权力的方式,联邦制下中央***府与地区性***府之间的分权和中央***府对地区性***府的控制是不可分离的两面,因此本文在比较两级***府间的权力分配时,也包含联邦***府对地区性***府相应权力的控制。最后,对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式作一简要的比较。

一、联邦制下立法权的分配

立法权是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力,因此,立法权的分配是整个联邦制分权结构中最重要的部分。联邦制宪法对立法权的分配涉及宪法对立法权的明确划分、双方权力分配更改的可能性,以及联邦对地区性***府立法权的控制等;本部分比较的内容也包括宪法对立法权的划分、联邦对地区性***府的授权以及联邦对地区性***府立法权的控制。

1、宪法对立法权的划分

在本文所涉及的十二个联邦制国家中,宪法对立法权的划分有三种基本的方式:第一种是宪法列举联邦权力,对州的权力作保留权力的概括规定;第二种是宪法将联邦和州的权力分为几个层次,对涉及联邦的权力均加以列举,宪法未涉及的权力归属州;第三种是宪法对联邦的权力范围和州的权力范围均加以列举,再规定剩余权力的归属。[7]

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国家有美国、瑞士、澳大利亚、阿根廷和巴西。这些国家的宪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宪法只对联邦的权力和组织机构作出规定,对州权或州的机构很少涉及。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联邦的权力是明确列举的,州权则一般体现为保留权力的规定。其中美国、瑞士和澳大利亚,宪法列举的联邦权力较窄,主要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为维护共同体的存在所必需的权力,如国防、外交和征税等;二是为维护基本的经济生活统一性所必需的权力,如货币、度量衡、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等。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力都不在联邦的列举权力之列。[8]阿根廷和巴西的联邦权力范围较前三者为宽,还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等领域。

在这五国之中,除瑞士外,其他国家的宪法对联邦权力是专有或共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究其宪法规定的性质,应存有一个联邦与州权力共有的领域。[9]以美国为例,宪法列举的联邦权力并不绝对排除州的权力,对未禁止州行使而性质又不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州仍然享有相应的立法权。[10]但根据联邦法律最高条款,联邦一旦就这些领域的事项制定法律之后,州法中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联邦也可以通过立法完全排除州对某些事项的管理。这被称为联邦法律对州法的优占(federal preemption)。[11]

采用第二种方式的国家有俄罗斯、德国和奥地利。俄罗斯宪法列举了联邦的专有权力和联邦与联邦各主体的共有权力,剩余权力属于联邦各主体。在德国,基本法首先列举了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其次列举了联邦和州的共同立法权-对此范围内的事项,州在联邦未立法的前提下有权立法;再次列举了联邦制定基准州立法的事项;最后,剩余权力归属州。奥地利宪法则规定了由联邦立法并施行的事项,由联邦立法州执行的事项,由联邦制定基本原则州制定实施立法并执行的事项,剩余权力属于州的***管辖范围。

在这一类国家中,联邦立法权可以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经济调控和主要的社会服务,以及一部分***治权利和公共安全的立法,[12]范围较前一类国家宽泛得多。德国基本法虽然对联邦就共同立法权的行使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13]但共同立法权的范围之广、措辞的弹性之大以及限制条件之宽松,仍赋予联邦巨大的立法潜力。基本法对于联合任务的规定,还可以使联邦把立法权扩展到某些州的传统职能领域。[14]

采用第三种方式的国家有加拿大、印度和马来西亚。加拿大《1867年北美法案》列举了联邦与省的专有(exclusive)立法事务和少量的共同立法事务,[15]剩余权力划归联邦。印度和马来西亚宪法的职权划分表详细列举了联邦与州各自的专有权力以及双方的共同立法权,印度的剩余权力属于联邦,马来西亚的剩余权力则属于州。

这类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宪法的权力配置向联邦的显著倾斜。三个国家中的两个,剩余权力是属于联邦的;《北美法案》列举了29项联邦权力、16项省的权力,[16]印度和马来西亚的职权分配表列举的联邦权力则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远远超过邦(州)。同时,这些国家的宪法对地区性***府的组织或联邦与地区性***府间的关系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北美法案》中有一章对省的组织机构作出规定,印度宪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印度和马来西亚的宪法还对联邦和各邦(州)关系作了专门规定。

未能列入上述任何一种分权方式的国家是委内瑞拉。委内瑞拉的分权较为特殊,宪法对联邦、州和州以下作为地方实体的自治区都作了规定,并分别列举了国家和自治区的职权,这两部分之外的事务才属于州的权限。[17]因此,宪法宛如在联邦、州和自治区三级之间进行分权。

2、中央议会的授权

部分联邦制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联邦可以对地区性***府作出授权,授权地区性***府就联邦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立法。这种授权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德国和巴西。德国基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联邦专有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在授权范围内,才有立法权”。巴西宪法也规定,在宪法所指定的事项上,各州可以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制定补充性的立法。不难发现,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律授权州制定的是对联邦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二种情况如马来西亚和委内瑞拉。马来西亚宪法第七十六条(甲)“议会对扩大州立法权的权力”第一项规定“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包括授权各州或任何州立法机关就联邦管辖事项表中的任何事项(其全部或部分)制定法律,但须遵守议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该条的第三项又规定,州立法机关由议会授权所取得立法权的事项视同由联邦与州共同管辖的事项,其立法权的行使、行***权的划分及财***负担的分配都遵守宪法关于共同管辖权的规定。易言之,第七十六条(甲)的规定使得联邦可以将联邦专管的事项变为联邦与州共管的事项。

委内瑞拉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州的权限。其中的第六项是“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授权处理的事项”。[18]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则规定“经各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国会可以把国家职权的特定事项,给予州或自治区,用以推进行***分权”。宪法对州的权限特意留下了空白,由国会来决定什么是州应当具有的权力。

可见,这两种授权的不同是本质性的。前一种授权类似于我国学界所称的法条授权,它并不改变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分配;地区性***府依据这种授权所取得的立法权是不完全的,它必须把中央立法所包含的一般原则加以具体化。而后一种授权在实质上使得联邦可以在宪法的体制内进行第二次权力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格局,换言之,宪法授权联邦在自身的权限之内通过法律进行再一次的分权。这表明联邦制在宪法分权的结构下,不排斥以中央的法律分权作为进一步的补充。[19]

3、联邦对地区性***府立法权的控制

大多数联邦体制中,地区性***府对纯属自身事务的立法是自主的,但在少数联邦体制中,联邦对地区性***府的立法有一定的控制权。[20]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控制程度最高的国家是加拿大。联邦在一个省法案通过的一年之内有权对法案加以否认;由联邦任命的省督也可以保留法案来等待联邦的批准,联邦的缄默或拒绝批准会使法案夭折。[21]

在印度体制中,联邦任免的邦长可以保留邦的法案,交由联邦考虑。联邦可附以提出修正意见的咨文将法案退还邦议会。如邦议会对法案重新通过,还需再次送呈联邦。

奥地利的州法律须在州议会通过后、州长公布前报给联邦,联邦有权在八日内以“损害联邦利益”为由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在提反对意见的期限届满之前,州法不能生效,除非得到联邦的明确同意。对联邦反对的法律,州议会需在半数以上议员与会的情况下坚持原议,才能使该法律生效。

在这些方式之外,联邦在一定的情况下介入州的立法事务也可以视为一种对州立法权的控制。马来西亚宪法赋予了联邦广泛的就州管辖事项立法的权力,[22]在紧急状态期间,联邦还得就任何州管辖的事务立法。印度宪法规定联邦可在多种情况下介入邦的立法事务:在紧急状态期间,或出于国家利益并经联邦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联邦可就各邦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立法;联邦为实施国际协议而立法也可突入邦的职权范围。加拿大和德国的宪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但这两国的联邦就省(州)的管辖事项立法必须得到省(州)的同意。[23]

二、联邦制下行***权的分配

在联邦制国家,对行***权的分配与对立法权的分配不是完全一致的。具体而言,地区性***府的法律都由地区性***府自身执行,但联邦法律可能由联邦自身执行,也可能由地区性***府执行。以下仍然从宪法对行***权的划分和联邦对地区性***府行***权的控制两个角度进行比较。

1、宪法对行***权的划分

宪法对联邦与地区性***府行***权的划分,总体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联邦的法律由联邦自身执行,地区性***府的法律由地区性***府执行;第二种模式是联邦的法律部分由联邦执行,部分由地区性***府执行;地区性***府的法律由地区性***府自身执行。

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和澳大利亚采用了第一种模式。[24]在这些国家,立法权与行***权的分配是重合的,联邦与地区性***府各自的行***权及于各自立法权所及的范围。虽然存在着立法权共有的领域,但在这一领域内也仍然是联邦的法律由联邦执行,地区性***府的法律由地区性***府执行,在地区单位内部同时并存着联邦与地区性***府两套行***机构,执行各自的法律与***策。

欧洲的联邦制国家瑞士、德国、奥地利、俄罗斯和亚洲的马来西亚采用了第二种模式。联邦和州存在着一定的权力复合,联邦的法律一部分由联邦的机构执行,一部分由州的机构执行。但联邦的法律由州的机构执行又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瑞士宪法划分的行***权是三类。[25]第一类是联邦制定法律,联邦执行;第二类是联邦制定法律,各州负责执行; 第三类是州制定法律,州执行。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联邦的法律由州执行是原则,由联邦直接执行是例外。联邦的行***管辖权主要限于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况。[26]此外的联邦法律执行属于州的权限。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依据基本法第八十三条作为州的自身职权执行联邦法律,第二种是依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为联邦的人执行联邦法律(execution by the states as agents of the federation),又称为委任行***。[27]在第一种情况下,州以自身的财***支出执行联邦法律,联邦对州执行的监督仅限于合法性监督。在第二种情况下,由联邦承担执行所需的费用,州的行***分支需要接受联邦行***分支的指令,并受联邦的合目的性监督。

在奥地利,宪法第十条列举了由联邦立法并实施的事项,第一百零二条重申了由联邦设立机构执行的事项,称为“直接的联邦管理”。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依据宪法的规定,有一部分事项由联邦制定法律,州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联邦未在一州内设立机构执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则由州长及隶属于他的州行***机构行使相应的联邦行***权,称为“间接的联邦管理”。实际上,大多数的联邦行***事务是委托给各州实行间接管理的。[28]

印度和马来西亚的宪法规定,原则上联邦专有立法的事项由联邦执行,州专有立法的事项由州执行,在联邦与州共同管辖的事项上-不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都由州执行。但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以规定共有管辖的事项由联邦执行,联邦的法律也可以授权州履行联邦的行***职能。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包括联邦就自身管辖的事项所通过的法律和与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所通过的法律-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统一的执行权力系统予以执行。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也可直接建立相应地区性机关以执行联邦法律。

最后,在委内瑞拉,又一次出现了特例。宪法规定,总督既是州的行******,又是联邦在州的代表,执行从联邦接受的命令和指令。[29]

2、联邦对地区性***府行***权的控制

由上文可见,联邦体制下,地区性***府可以具有三种不同的行***权:第一种行***权是地区性***府对自身法律的执行;第二种行***权是地区性***府作为自身的职权执行联邦的法律;第三种行***权是地区性***府的行***机构作为联邦的机构执行联邦公务。[30]第一种行***权是地区性***府的固有权力,因此较少受到联邦的直接控制和干预;而后两种行***权是地区性***府对联邦法律的执行权力,因此要受到联邦行***分支不同程度的控制。以下,本部分所称的联邦指联邦的行***分支。

在采用上文所述第一种行***权分配模式的国家,地区性***府的行***权只是执行自身法律的权力,因此从原则上,地区性***府的行***应不受联邦的控制。

贯彻这一原则最为彻底的国家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在这两国中,根据宪法,联邦不具有对州行***的任何有强制力的控制手段,州的自主行***能力受到彻底保护。

在加拿大,联邦有一项对省行***的控制,即联邦具有对省督的任免权。但这种控制的影响不能被过于夸大,因为在加拿大各省的议会内阁制下,实权掌握在各省的***手中,省督只是名义上的行******。

在阿根廷,宪法没有规定联邦对省行***的干预权力,[31]但各省的省长负有保障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在省得到施行的责任。

巴西宪法赋予了联邦对州行***较大的干预权力。根据巴西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联邦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各州干预令,[32]这使联邦具有对州行***进行全面干预的潜在能力。

采用第二种行***权分配模式的国家,州在对联邦法律的执行中,受到联邦不同程度的控制。

瑞士的州执行联邦法律是州的自身职权,宪法仅在个别事项上规定了联邦对州的监督,如州对国家公路的建设和维修等,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在德国,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分别不同的情况受到不同的控制。在州作为自身职权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具有对执行的指导权和合法性监督权;联邦可以颁布一般性的行***法规,向各州***府派遣代表,也可以经联邦法律的授权向州***府指令。在州作为联邦人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对此具有全面的控制权,联邦经参议院同意后可以一般性行***法规,可以规定公务员的统一培训,州主管机关的首长需经联邦同意后任命,联邦的主管机关可向各州的主管机关下达指令,并由州***府保证指令的执行;联邦不仅监督州执行的合法性,还监督执行的合目的性,并可为此要求各州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和文件并向州主管机关派遣代表等等。此外,基本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如果某州不按基本法或联邦法律的规定履行具有联邦性质的义务,联邦可在参议院的同意下,采取必要措施以强制该州履行,为实行此种联邦强制,联邦***府或其人有权向所有各州及其权力机关指令。

奥地利的各州在作为自身职权执行联邦法律时,受到的控制较少,在个别事项上,联邦有权实行合法性监督。在执行“间接联邦管理”的事项上,州长则对联邦***府负责,并受联邦***府及部长指令的约束。州长为执行联邦管理事项可以向州***府成员指令,领导州***府办公厅的所有部门和州***府派驻地区的专员;因此,通过州的“间接联邦管理”,奥地利实际形成了联邦、州和地区公署三级行***管理体制。[33]此外,奥地利的州财***还要受到联邦审计院的审计,州长则由联邦财***支付工资。[34]

印度的联邦具有对邦长的任免权;[35]邦在共同管辖事项上的行***权要服从联邦的行***权并受其限制;在紧急状态期间,联邦的行***权还可扩大到就邦行***权的事宜向各邦下达指令。[36]即使在平时,只要某邦不遵守或不执行联邦指令,联邦即可以认为该邦***府已出现了不能依照宪法继续工作的局面,联邦的立法和行***机关可以接管该邦立法和行***机关的工作。[37]换言之,印度的联邦结构是不可靠的,中央***府可以随时终止联邦结构对州的保障。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对州就自身管辖事项的行***,联邦有权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向州提供建议及技术援助;[38]对联邦与州共同管辖事项的行***,州要接受联邦的视察。在紧急状态期间,与印度一样,联邦行***权可以扩大到就州的管辖事项向州的机关指令。此外,宪法还规定联邦可以在土壤保护、地方***府及城市与乡村规划等属州管辖的事项上设立部或机关行使联邦管辖权。[39]

在俄罗斯联邦,由于在联邦管辖和联邦与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上,联邦各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结成了统一的执行权力系统,因此联邦各主体的执行机关就这些事项要执行联邦的指令。

由于州参与联邦法律执行的行***权分配模式是从欧洲的联邦制国家发轫的,因此我国学者王世杰、钱端升以此作为欧陆式联邦制与英美式联邦制的区别:

对联的由来篇3

关键词:并联机构 少自由度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发展方向

中***分类号:T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9-094-02

1、并联机构的研究意义

一个机构产生若干个分支后续机构,或者若干个分支机构汇合于一个后续机构的组合方式称为机构的并联组合。并联机构具有多个臂,各臂具有球窝接头。球窝包括:半球状凹部,其对球状头部的前端部到赤道的范围进行保持;延长部,其平滑地从该半球状凹部连续,并从球状头部的赤道向上述轴部侧延伸。

相对于串联结构来说,并联结构具有以下优点:

(1)I作空间较小;(2)运动惯性小:(3)与串联机构相比,刚度大,结构稳定紧凑,承载能力强;(4)无串联机器人那样的误差累积和放大,所以无累积误差,精度较高;(5)运动链较短,驱动装置可置于定平台(机架)上或接近项平台(机架)的位置,这样运动部分重量轻,速度高,惯性小,动态响应好;(6)完全对称的并联机构具有较好的各向同性。(7)在位置求解上,串联机构正解容易,反解困难,而并联机器人正解困难,反解容易。

因为并联机构***实时计算时要求计算反解的,这对串联机构十分不利,而并联机构却容易实现,而且在需要高刚度、高精度或者大载荷而无须很大工作空间的领域那得到了很好的发挥,由于这一系列优点,因而扩大了整个机器人的应运行业。

2、国内外并联机构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现状

1931年,Gwinneu在其专利中提出了一种基于球面并联机构的娱乐装置;然后Gough在1962年发明了一种基于并联机构的六自由度轮胎检测装置:1965年,德国Stewar首次对Gough发明的这种机构进行了机构学意义上的研究,被命名为Sewart机构。1978在澳大利亚著名机构学教授Hunt 1978年首次提出将六自由度并联机构用于机器人手臂。紧随其后Pham.D.J和MaccaIlion第一次将该机构按操作器设计,成功的将Stewart机构用于装配生产线。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并联机器人的诞生,推动了并联机器人的发展,

并联机构由最初的Stewart平台不断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从三,四,五自由度的机器人一直到现在到六自由度的机构,因为很多实际操作任务不需要空间全部六自由度的,而用少自由度的会更便宜,更方便,基于少自由度并联机器人具有的,机构简单,自由度少,应用广泛,类型更多,经济,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等优点,它呈现出了很大的前景。

2.2 关于少自由度的研究主要有

2.2.1 三自由度

像在1983年,Hunt提出的三自由度并联平台机构,它能实现两个自由度的转动和一个自由度的移动,而得到大家的看好,这里S表示球面副,R表示转动副,P表示移动副,Angeles与Gosselin提出了平面和球面三自由度并联机器人,Gosselin等对一种新型的三自由度并联机构的设计和动力学平衡进行了研究;Clavel提出了并联式三自由度移动DELTA机器人:Badeseu研究了3-UPS并联平台机构工作空间的优化问题,Herve在1991年综合出多种有四自由度分支构成的对称三维移动机构;在国内,在1995年,黄真教授在IEEE会议上提出了一种三自由度立方形并联机器人机构,于1996年又提出了数种新型的三自由度角台结构,再1999年,他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空间三维移动机构-空间3-RRC并联机构,给出了位置反解公式和正解的八次方程

2.2.2 四自由度

在1999年,Rolland年提出两种用于物料搬运的四自由度并联机构:Manta与Kamuk。以上两种四自由度并联机构的共同之处是:在于分支中都含有球面四杆机构,以上约束动平台不需要的转动自由度。而我国,在2000年,黄真和赵铁石综合处第一种对称的四自由度4-URU并联机构,可实现三个移动自由度和一个绕z轴的转动自由度。在2001年,Gosselin与Zlatanov提出了一种对称的四自由度并联机构,具有三个转动自由度和一个沿z轴的移动自由度。而且在2001年,金琼等也提出了一些可实现两个转动自由度和两个移动自由度的非对称并联机构。

2.2.3 五自由度

在1999年,Park与Lee年提出一种机构复杂的双层五自由度并联机构;ustad提出一种基于两个并联机构的五自由度混合型结构;在2001年,Jin综合出具有三个移动自由度和两个转动自由度的非对称五自由度并联机构;在国内,高峰与2002年通过给六自由度并联机构添加一个五自由度约束分支的方法,综合出两种五自由度并联机构,

2.3 存在的问题

最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六自由度的研究上,并联机构的研究已有80的历史了,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学者开始研究少自由度并联机构,提出了一些新的并联机构构型,从而使并联机构市场化程度得以加大。

现在,国内外关于并联机构的研究主要在动力学,控制动力方面,机构学,运动学,近十年来,从大量关于并联机构研究的文献上可以看出,关于并联机构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并联机构的动力学研究,(2)加强球面并联机构,少自由度机构的研究,尤其是解耦机构的研究,满足市场的实际需要,(3)进一步加强串并联机器人的研究,充分利用串并联机构的优点,实现功能强,特性好,类型广的新型机器人,(4)加强位置正解的研究,使位置正解更加简单,寻求简化精度补偿,工作空间,和奇异外形的方法,(5)进一步研究并联机器人机构的型数综合,需求结构更加合理,适合不同用途的并联机构,使并联机构的运动学和动力学数学模型变得简单,同时考虑深入研究多种约束条件的并联机构优化设计方法。

3、并联机构的展望

基于模块化,开放性的设计思想,在VisualC++6.0下,基于OpenGL开发了具有Windows界面支持的并联机构运动仿真平台,并开发了相应仿真分析软件。结合并联机构结构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建立了零件库和并联机构库模块。用户通过调用零件库中已经建立的零件模型,构建并联机构库中的机构。用户也可以通过智能化人机界面,对并联机构的结构参数进行选择和修改。

纳/微米并联微操作机器人技术是综合纳,微米技术和并联机器人技术迅速发展而形成的新研究方向,涉及计算机、自动控制、机器人、精密测量,精密机械等多学科领域。广泛应用于生物医学领域中的微电子装配、精细外科手术、光纤对接微细加工、细胞与基因操作等领域,通过对当前国内外并联微操作机器人的研究状况、产品化应用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的发展态势进行详细地回顾,总结纳,微米级并联微操作机器人这一研究方向在柔性铰链设计、运动解耦性、理论分析、承载能力、新材料、驱动,工作空间、实时标定与测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期对该领域未来的创新设计以及发展研究产生一定的核心作用

近年来并联机器人已成为机器人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由于其具有控制复杂,不确定性、高度非线性等特点,理论研究还处在发展阶段,控制精度和实时性都有待提高。而智能控制是一个新兴的学科,是控制领域发展的高级阶段。将智能控制引入并联机器人有助于提高并联机器人的控制性能。总结了智能控制中的模糊控制、神经网络控制以及集成智能控制在并联机器人领域的应用现状,并指出了未来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李强,闰洪波,张桂霞,并联机床发展的历史、研究现状与展望[J],机床电器,2006年03期,

[2]李金泉,丁洪生,付铁,庞思勤;并联机床的历史、现状及展望[J]机床与液压,2003年03期,

[3]储开宇,21世纪新式数控机床――虚拟轴机床[J],机械工程师,2004年08期

[4]陶学恒,马丽敏,刘彤宴,刘文华,五轴联动并联机床的三维实体建模及运动仿真[J],机械工程师;2005年09期,

[5]罗建国,一种新型并联机床结构形式[J],机电工程技术,2003年06期

[6]赵亮;郭建烨;蔡光起,一种3-TPS(RRR)型并联机床伸缩杆的设计[J],机械制造,2006年03期

对联的由来篇4

1.1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

在二元档案实践体系下,档案是由“文件实体集合”与“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两种物质实体构成的。二者其一以单独形式存在时是不能构成档案的。只有在这两种物质实体有机结合和相互依存的状态下,档案才能形成。“文件实体集合”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样,“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也必须转化为物质性存在——记录性文件,同时与“文件实体集合”相配合,才能显示出其存在的意义。

在这两种物质的比较中,对于档案工作而言,历史联系的记录是更为本质的物质。因为档案物质实体的构成成分之一——文件实体,在其转化为档案之前就已经存在,是文件管理阶段的产物。档案部门是在文件进入档案管理阶段后才介入,对文件实体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旨在将隐含在文件内容之中、客观存在的文件之间的历史关系加以抽象、固化、显现为历史联系,并创建具有记录历史功能的历史联系的记录。可档案工作并不涉及对文件内容本身的变更。如果仅靠文件材料就能***、完整地记录历史,档案工作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我们应该明确,文件本身不能记录历史联系,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是档案人员工作物化的结果,档案一旦失去了历史联系的记录,就等于割断了历史的链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文件材料,人类社会记忆的延续将无从谈起。

1.2文件与社会实践活动之间的对应关系、文件之间的历史关系、档案的历史联系以及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四者之间的关系

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被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事件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运动规律的整体。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社会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之间必然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作为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与内容记录的文件之间也必定承载着与形成它的那项社会实践活动一脉相承而又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单份文件却不具有系统性,只能记录和反映孤立的事件和局部的片段,只有在反映该项社会活动原貌的文件整体中才能显示其价值。因为,文件“都是活动的产物,它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要依它与活动过程的关系而定。”可见,档案之所以成为档案,是由于它载运了单份文件不具有的、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整体过程和发展脉络相对应的、自然形成的内在联系。其实,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所承担的功能就是将文件按照其内在联系串联成历史,记录一个历史事件的全过程。正如怀特所说,“档案的实质在于:它不仅记录了成就,而且记录了获得成就的过程。”

在档案实践中,文件实体整理与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是完全分离开的两个实践体系。“档案的历史联系”是对文件之间客观历史关系的反映,文件之间的历史关系根源于文件与产生这些文件的社会实践之间的内在联系。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是对档案历史联系固化的结果。但档案学家不可能进入客观的历史事实,因为档案的历史联系是对文件之间历史关系的一种抽象认识和主观再现,是对历史原貌的无限逼近,而不是绝对还原。所以,档案学家在重构历史信息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发现其所构建历史的内在逻辑。所谓历史逻辑就是指档案的历史联系,由来源联系、事由联系和时间联系组成。那么,历史联系的记录是如何体现历史逻辑的呢?

2档案的形态

从理论上讲,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非对应单一的物质实体。而在实践中,档案是有多种形态的,由档案内的文件、案卷、全宗、全宗群构成,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可以说,这些具体的档案实体形态是档案历史联系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历史联系的结构一一对应。

2.1案卷层次

案卷是档案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既是档案的最小保管单位,也是档案数量统计和一般检索的基本单位之一。《简明档案学词典》是这样定义它的:“案卷是把处理一件事情或属于一个问题、一项活动的文件组合在一个卷夹或卷皮中的有机文件单元。”可见,卷内文件的相互关联性,是案卷概念产生和存在的真正内涵和意义。当然,这个定义是对案卷内涵的准确描述,不过是站在档案工作的角度上诠释它的。果我们侧重于案卷在历史联系中所起的作用对其进行定义,就可以更加洞穿其本质。简而言之,案卷就是对同一具体事由的文件按其形成过程排列而产生的具有密切联系的文件组合体。

当然,这里的事由指的是一件具体的事,一个具体的问题,一项具体的活动,一项具体的工作等。它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囊括的都是单项的事情,具有相对***性。从记录历史的角度分析,事件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元素,不可拆分。从档案记录历史的角度讲,档案的最小元素是案卷。文件转化为案卷必须也只有通过事由,才能完成对事件的记录。因为,同一事由必然赋予在该事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以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是自然形成的、客观的、反映事物本质的。那么来源于同一事由的文件就自然地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天然的历史联系,不可分割。在档案的整理过程中,只有将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列在一起,再按照事由内的发展过程组成案卷,才能对该事件的过程及内容完整地进行记录,反映出文件在形成时的客观规律和有机联系:才能比较具体地反映该事件的来龙去脉,最大限度地恢复历史原貌。这种“一事一卷”的立卷原则要求文书立卷时必须完整保存文件实体,并最大限度地保持同一具体事由过程下文件的历史关系。它可操作性强。没有太多的灵活性,克服了以往组卷时需要考虑文件的六个特征带来的不便,也更符合文件形成的客观规律,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说,案卷具有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功能,这是顺理成章的。然而,其更为本质的作用在于使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在微观层次得以保持。正如何嘉荪教授指出的:“立卷在文件和档案管理中还有另外一个极端重要、却又易于受到忽视的功能——它是使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在微观层次也能得到保持的有效手段(只要我们能够坚持一件事情形成的文件,基本上组织在一个案卷中)”。因为一项具体的事务往往需多份文件来完成,我们只有把同一项具体事物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联系在一起,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具体事件的历史原貌。

诚然,近年来随着电子文件的大量涌现,档案界出现了电子文件是否仍需立卷的学术争论,甚至提出了取消立卷的设想。有

本文原文人提出:“在电子文件从文书转化为档案的过程中,人们无需费心去分类、组合、检索,可以尽情地表现文件之间在来源、内容、时间、形式等方面的历史联系,……”不可否认,纸质文件时代的传统案卷原有的保管功能和一般信息检索功能,对于计算机而言可谓是驾轻就熟,已被电子文件时代强大的信息管理功能所替代。但是,由于计算机无法模拟人脑的逻辑思维能力,它无法自动判断隐含在文件材料字里行间的历史联系。只要档案记录和体现历史联系的本质属性没有变,无论其载体形式几经变迁,案卷保持文件形成过程和文件间历史联系的作用就无可替代。“取消案卷的概念,使同一件事情的若干份文件相分离,指望用主题词、文件标题或没有案卷号的所谓档号(全宗号、类号、年号和件号)等,来反映、表现文件之间的互有联系,是有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的。”因此,案卷在电子文件时代仍然应该保留,而且更加重要,因为电子文件的特点要求档案工作者更多地关注文件背后的形成过程和历史联系。

2.2全宗层次

全宗的概念是由法国第一次提出的。按照法国尊重全宗的原则,来源于一个团体,一个机关,一个家庭或一个人的所有文件的集合体就称为全宗。荷兰档案学家缪勒、斐斯和福罗英合著的《档案整理编目手册》中定义全宗为“一个档案全宗是下列各种文件的整体,这些文件便是一个行***单位或它的一个行***人员所正式受理或产生的,并经指定由该单位或该行***人员保管的书写文件、***片和印刷品。”在苏联早期档案学中,全宗的概念是“在机关或个人的活动过程中有机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总和,称为机关或个人的档案全宗。”我国传统经典档案学理论将全宗定义为:“全宗是一个***的机关、组织或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体。

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全宗的定义进行分析对比后,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具体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不尽相同,但所有定义中都存在着一类相似的概念,如团体、机关、个人、家庭、行***单位等等。“这些形形的具体概念在档案学中,被抽象表达为全宗构成者。在档案实践中,全宗构成者的具体形式决不仅限于所罗列的这几种具体形式。”

如果说在传统纸质文件时代还确实存在着众多全宗构成者的具体形式,只是我们难以一一列举,那么进入电子文件时代,由于电子文件形成的方式和特点与纸质文件有很大区别,使得传统的实体来源概念受到了挑战,单一来源的概念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认识全宗时不能在全宗构成者具体表现形式的取舍间徘徊。而应扩大视野,将全宗置于其记录与反映的档案历史联系的大背景下,对众多的表现形式进行概括和逻辑加工,抽象出各档案有机群体共同的本质特征,使用抽象的词汇来阐述更为深刻的客观规律。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将全宗定义为:同一来源及其机构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体。首先,全宗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容分割。其次,全宗是在一定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是历史的记录。第三,全宗是同一来源及其机构形成文件的集合体,这是对来源要素的高度概括,对来源原则的充分尊重,

档案作为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产物,在产生和运转过程中会形成多方面的历史联系,包括来源联系、事由联系、时间联系,其中,文件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联系,也是最根本的联系。只有首先保持档案的来源联系,将产生于同一来源及其机构的文件集中到一起,使它们和其他来源的文件分开,才能保持同一来源形成的文件之间的本质有机联系,全面深刻地反映形成者的活动原貌。实践也证明,档案馆馆藏来源众多,只有将同一来源的档案组成一个全宗,才能将档案与其特定形成者一一对应起来,档案所记录和反映的其来源主体的历史活动全貌才能得以维护。因此,将案卷组合成全宗的过程也就是区分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不同来源主体的过程。事实上,全宗无非是一群产生于同一来源及其机构的文件,它们最大的特点是相互之间联系紧密,而与其他来源及机构产生的文件联系较为疏松。不同来源及其机构的社会活动过程相对分离,所以产生的文件可以相互分开,各自构成全宗。

2.3全宗群层次

全宗群是具有某种历史联系的若干全宗的群体。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可能是完全孤立存在的,不同机构、不同事件之间是互有联系的。这种联系必然会反映在其形成的档案之中,使得某些全宗之间具有某种历史联系。这样就形成了全宗群。全宗群是在全宗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全宗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科学区分尽管它不是馆藏档案整理的实体单位,却是在实际上起指导和组织馆藏的一种思想原则。这要求我们在整理和管理档案时,不仅要维护全宗的完整性,还应维护全宗之间的历史联系。

历史联系在全宗群层次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最宏观的联系。这种宏观联系同样表现为三种形式,具体表现就是全宗群里面的来源全宗、事由全宗和年代全宗。这种宏观联系也就在这种不同的全宗与全宗之间的组合中展现出来。

具体来讲,记录同一年代内发生事件的全宗组合体就是年代全宗,例如大事记。年代全宗易于理解,就是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地记载同一年代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揭示重要事件和活动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提供某些事件的历史梗概,便于人们研究史实的演变及其规律性。

按照不同来源之间的关系组织的若干全宗的集合体就是来源全宗,例如“******机关全宗群”、“天津市高教系统全宗群”。反映不同事由内在联系的全宗的群体组成事由全宗,例如“防治***工作全宗群”。由于社会实践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不同来源以及不同事由之间不可能是完全分离、泾渭分明的,不同机构、职能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互相影响的现状也是不言自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孤立的保持各个全宗内部的有机联系是不足以维系档案在宏观形态上的历史联系的,也是不足以记录社会实践活动在大范围内的历史面貌的。将不同来源和不同事由的全宗按其有机联系分别组成全宗群,是档案馆内档案分类的高层次,以许多全宗为基础,能够反映全宗之间多维和立体的联系。

可见,全宗群并非一个单一物质形态的概念,是由来源全宗、事由全宗、年代全宗这三种不同的具体形态构成的,与历史联系中不同表现形式的不同层次一一对应。如果说案卷的作用在于使档案的历史联系在微观层次得以保持的话,那么全宗群则具有维护相同类型全宗的不可分散性,保持档案在更大范围——宏观层次的历史联系的作用。

对联的由来篇5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曾经根据介于事物之间的各种不同的关系,把联想这种心理过程分为类似联想、接近联想和对比联想。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由眼前知识联想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帮助学生探索新的知识,解决新的问题,发展学生的智能。

一、精心组织启发过程,引发类似联想

类似联想是由于具有相似特征的事物之间形成联系而由一种事物想到另一种事物的过程。教学中可以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引发类似的联想,促进知识的迁移,使学生水到渠成地获得新知识。如在教学“比的基本性质”时,可以通过算式从“商不变规律”“分数的基本性质”启发学生思考,依据“除法、分数、比”三者的关系,学生很容易就掌握比的基本性质了。这样每次推进都有相邻近的已知作为“媒体”,所以学生展开了连锁的类似联想,自行获得了新知。

二、从学生已有的知识出发,诱导学生接近联想

接近联想是由于事物之间在时空、性质等方面的接近,在经验中容易形成联系,而由一个事物联想到另一个事物的过程,如在教学梯形面积计算公式时,是在学生学会平行四边形、三角形面积计算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引导学生联想、推导三角形面积公式的方法,让学生自己把梯形转化成已经学过的平行四边形来计算它的面积,总结得出梯形面积的计算公式。接近联想就是用新的知识或方法,多渠道地获得新知。诱导学生从眼前的知识方法联想到与之接近的知识方法,是学生进一步形成由此及彼的联想能力,对智能的发展极有裨益。

三、诱导学生运用对比联想,训练理性思维

对比联想是由于对某一事物的感知和回忆从而引起对与之具有相反特点的事物的回忆。数学教材中的内容本身具有可逆性,如加法和减法互为逆运算、乘法和除法互为逆运算等,这些教学内容实际上就是为学生进行对比联想打下基础。如在教分数大小的比较时,教师以分母相同的分数、分子相同的分数的大小比较作为铺垫,引入新课“异分母分数大小的比较”,引导学生就学过的知识进行对比,他们很自然地想到:要把他们变成同分母或分子的分数来进行比较。运用对比联想,使学生能从正、反两方面把握问题的实质,获得一种通过逆联想探索相对或相反的知识的能力。

四、诱导学生联想已有的知识经验,分析与解决问题

巴普洛夫说:“任何一个新问题的解决都要运用立体经验中已有的同类课题。”这里,类似联想在学生解决问题中具有突出的作用。教师应充分挖掘和运用知识间相似的联系,帮助学生通过联想,使头脑中既有的知识和经验复活起来,使问题得到解决。如在教学小学乘法的简算时,先复习整数乘法的相关简算,在学生头脑中唤起运用乘法运算律简算的经验,把问题纳入原型,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又如:教学“比的基本性质”时,让学生回忆除法的商不变性质和分数的基本性质,教学小数乘法、除法时让学生回忆整数乘、除法等。

通过诱导,还可以使学生运用知识间的接近关系在联想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如学习圆面积的计算,可引导学生联想长方形面积的计算与运用转化的策略,把圆剪拼成无线接近的长方形来推导其计算公式。如学习“除数是小数的小数除法”时,引导学生联想除数是整数的小数除法。学习“异分母分数加减法”时,可引导学生联想同分母分数相加减的法则,从而促成转化。

学生解题发生困难时,有经验的教师常常不把解题方法和盘托出,而总是针对学生知识的淤塞处调度原型去疏通和引导,让学生自己从原型中展开联想,找到契机解决问题。若发现学生解决问题感到困难,就设计诱发性题组,用原型诱发联想。这在教学分数(百分数)应用题运用时较为普遍。

五、运用联想要注意提高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

对联的由来篇6

关键词:网络进入权;道德权利;人权;网络审查

中***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05-03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不仅需要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更需要建立一套网络社会治理制度,以应对和解决新的社会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在互联网与社会生活的融合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人们能否进入互联网,将直接影响其社会经济***治等各项权利的享有和实现,这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10年3月,英国广播公司(BBC)公布了一项对全球26个国家的2.7万成年人进行的调查,有五分之四的被调查者认为,使用互联网是一项基本权利。①由于互联网如此基本,已经有国家把使用互联网――特别是使用高速宽带――视为一项其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芬兰和爱沙尼亚都立法规定,享有互联网接入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法国宪法委员会宣布使用互联网是一项法定权利。

2011年5月,联合国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派员法兰克拉鲁(Frank La Rue)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HRC)提交一份报告,明确将网络进入权列为基本人权。我们已经进入知识社会,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参与的入口。人们的交流权是不可以被忽视的,互联网构成了有史以来最强有力的启蒙的潜在源泉。***府应该把互联网看作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就像道路、废物处理和水一样。

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反映的是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联合国的这份报告的宗旨在于呼吁和倡导将网络进入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看待,并对各国***府施加相应的责任。这些做法反映了在信息社会和互联网背景下,国际社会基本权利理论和人权保障实践的最新成果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那么,网络进入(Internet Access)能够成为一项权利吗?如果能够,其权利的属性是什么?并且,该权利是否如此基本(fundamental)以至于构成一项人权或者基本权利?本文尝试从权利和人权理论的视角,对网络进入权能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或权利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借此引发学界对这一问题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

二、网络进入权作为一项权利提出的历史

检索国内学术资源网,查询与“互联网”相关的关键词,所得论文数量众多,但是多与互联网经济、互联网技术创新有关,论文主题范围涉及知识产权、民法以及刑法问题,以及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但迄今为止在华语法学出版物中还没有从基本权利或者人权的视角对进入网络的权利所做的研究,网络进入权这一提法也是本文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文件的译介。有鉴于此,介绍当前国际社会最新立法及研究动态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联合国

2003年12月,联合国主办召开了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在***府、企业、民间代表的长期谈判之后,《信息世界高峰会议原则宣言》(WSIS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重申信息社会维护和加强人权的重要性[1]。该《原则宣言》第1条就明确:“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宣告我们的共同愿望和承诺,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在那里每个人都可以创建、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基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言》,使个人、社区和人民实现他们的潜能,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第3条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体现在维也纳宣言的发展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和相互关系。我们还重申,民主、可持续发展,以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各级良好治理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我们进一步像在国家事务中一样加强国际法治。”宣言提出了言论自由权利重要性的指南:“我们重申,作为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正如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示,人人都享有意见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不受干涉的持有意见的自由和不论国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交流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进程,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和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它是信息社会的核心。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与,任何人都不应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提供的好处之外。”[2]

2011年5月,联合国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派员法兰克拉鲁(Frank La Rue)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HRC)提交的报告,第一次将网络进入权(the right to internet access )作为一基本人权提出。该报告致力于探索所有个人通过互联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各种各样权利的关键趋势和挑战[3]。报告提出了88项建议,针对促进和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利和保证所有进入互联网的权利。其他建议呼吁国家尊重网络匿名,接受隐私和数据保护立法,并且使诽谤去罪化[4]。

报告第67项指出:与其他媒介相较而言,因特网能够使个人瞬间地和便利地跨越国界去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通过极大地扩大个人言论自由权利的能力,互联网成为其他人权的“推动者”,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治的发展,有助于人类整体的进步。鉴于上网权在信息社会的重要性,报告进一步指出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当通过屏蔽和过滤措施拒绝用户访问互联网上的特定内容时,国家也采取措施彻底切断接入互联网。而这种“切断用户上网”的行为,不论理由如何,包括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理由,都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3项规定。(78项)报告吁请所有国家确保任何时间的互联网接入维护,包括***治动荡的时期。(79项)

鉴于互联网已经成为实现一系列人权、打击不平等、加速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确保互联网的普及应该是所有国家的当务之急。因此,每个国家应该制定一个切实有效的***策,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包括私营部门和相关***府部门的人提供咨询,促进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便利并且保证各个社会阶层的人口都能负担得起互联网的费用。(85项)报告指出了上网本身作为一项人权的意义。“互联网已成为一个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关键方式。”[3]因此,除了由国际人权法律规定的几个很特殊和有限的情况,应该尽可能减少限制,促进通过互联网的信息流动。而且,任何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用于保护他人权利的目的,并被证明是必要的和侵入性最小的。

(二)其他国家

截至目前,有一些国家已经在国内立法,要求国家确保广泛可用的互联网接入和/或防止国家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获得信息和进入互联网。

早在2000年,爱沙尼亚议会就启动了大规模的将互联网覆盖到农村的项目。爱沙尼亚***府认为,互联网对21世纪的生活至关重要。2009年6月,法国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做出一措辞强硬的决定,宣布网络进入(access to the internet)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驳回部分HADOPI法律,该法律会跟踪访问者,未经司法审查对那些两次警告后继续***非法材料的访问者自动切断网络[6]。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2010年7月30日裁决:“这些技术(信息技术和通信)影响人类沟通的方式,促进全世界人民和机构之间的联系并且消除空间和时间的障碍。此时,访问这些技术成为一个基本的工具,以促进行使基本权利和民主参与(电子民主),以及公民控制、教育、思想和言论自由、信息获取和公共服务网络,与***府的电子沟通、行***透明度等等。这包括使用这些技术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或万维网的权利。”[7]2010年7月,芬兰规定每个人有权获得接入1Mbit/s的宽带连接,到2015年这个数字将达到100 Mbit /s[8]。希腊宪法第5条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参与信息社会,国家有责任促进生产、交换、扩散,进入电子传播信息[9]。从2011年开始,西班牙电信、前国有垄断公司以及国家的“普遍服务”合同,必须保证在全西班牙提供价格“合理”的至少1Mbit / s的宽带 [10]。

三、网络进入权作为人权概念的争议

对网络进入应该作为一项人权概念的高调批评,主要来自被称为“互联网之父”的Vinton G. Cerf。他认为网络进入(internet access)本身不能作为一项权利,“技术只是权利的推动者,而不是权利本身。”(Technology is an enabler of rights, not a right itself)互联网在公众参与上发挥重要作用,因而网络进入应该被视为一项民事权利,但是他不认为该项权利值得获得作为一项人权的更高的地位。这种论点被视为对人权概念的狭隘解释。①

很多反对者指出了Cerf观点的缺陷。Cerf注意到提供互联网进入的积极行为将对***府施加过重的负担,并且***府没有义务提供所有公民进入其他的像电话这样的交流形式。埃及人权活动家Sherif Elsayed-Ali认为,权利的概念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决定是否构成一项权利,有效的做法是考察完全否认它内容的后果。按照今天的标准,如果所有人都被否定进入互联网的后果,将是切断了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治新闻、科学发现、公共健康服务将更慢地到达该国并传播给人们。***府和少数公司将控制信息,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生活将因此而受到伤害。不仅表达和进入信息的自由本身是权利,他们也是***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基本推动者。今天,对于不能进入互联网的人们来说,就相当于19世纪不能读书。②

有的批评认为,互联网作为结构的重要性低于“免于酷刑或者良心自由”等基本人权,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款所列的“食物、衣服、住房和医疗以及必需的社会服务的基本生活的权利”。BrianSchepis是Cerf观点的支持者,他以倡导互联网人权是不适当地定义人权的限定条件为理由捍卫Cerf的结论。他认为人权应该仅仅保护那些对一个***治社会成员来说是工具性必需的事项,虽然互联网对社会成员来说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它也不应该被看作是人权,因为它对成员来说不是必需的。他的核心观点是互联网人权的倡导者,通过被称为“人权的通货膨胀”的过程降低了在全球***治中人权作为正当性工具的全部有效性[11]。

而网络进入权的支持者则指出了这样的事实,即不是互联网本身而是“进入互联网”应该是一项被尊奉的权利。欧盟的欧洲委员会副***Viviance Reding主张“制定规则考虑进入或者使用,服务或者申请必须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隐私权,表达和进入信息的自由,教育以及正当程序。”通过审查剥夺这些权利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相当于违反了通过***参与实现的人权。La Rue强调“每个国家都应该建立一套具体的、有效的***策,以使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互联网都是广泛地可得到的、可以进入的和能够支付得起的。”

法国宪法委员会根据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1条裁决了网络进入权的自由。按照第11条:“思想和意见的交流自由是最珍贵的人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享有言论、书写、出版的自由,但是对这项自由的滥用将由法律来界定。”①宪法委员会裁决,这项权利也包括进入***网络的自由,尽管互联网进入本身不能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受保护的权利而享有特殊地位的交流自由,就互联网进入来说当然值得加强保护。②宪法委员会运用比例原则的法理,为网络进入的权利,假定了像交流自由一样的特别重要性。因而裁决,“违反互联网进入的自由,依据宪法,侵犯了1789年宣言第11条保证的自由。”对于公民来说,进入如此重要的交流工具,已经成为实践很多其他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整体的一部分。

欧洲议会采取了相同的观点,声称互联网进入的权利也构成了进入教育权利的一个保证。2009年5月26日,欧洲议会宣布保证所有公民的互联网进入与保证进入教育是同样的,进入互联网不能被***府或者私人公司否定或禁止[12]。

四、W络进入权的新进展

2016年6月2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起了一项《促进、保护和享有互联网人权》的动议(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on the Internet )[13],该动议虽然只是倡导性动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重申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以及网络人权和网络治理决议的原则和宗旨,表达了国际社会对当今及未来在信息社会条件下,人类对自身人权的关注和担忧。网络是自由表达的空域,也是获得知识和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工具,因此,每个人进入网络空间以实践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就是至关重要的基本人权。

网络社会中,公民进入网络的权利是实现很多重要的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条件。网络进入权是一项新兴(新型)权利,指所有人都有进入互联网的权利,以便实践和享有表达和意见自由以及其他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保证公民互联网进入权利的广泛实现,并且不得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进入互联网的权利。网络进入权有自己的本质规定性,是***的权利,强调的是进入互联网的权利,具有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

上述争论和实践表明,作为一项伴随互联网出现的新兴权利类型,国际社会对网络进入权的认识经历了从争议到接受到统一的发展趋势。网络进入权不仅具备了权利的特征,也具有人权的基本属性,有必要作为一项网络社会中的基本人权来看待和研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WSIS-03/GENEVA/DOC/4-E, 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Geneva, 12 December 2003.

[2]Klang, Mathias,Murray, Andrew ,Human 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 Routledge. (2005). p1.

[3]Wilson, Jenny,United Nations Report Declares Internet Access a Human Right,TIMETechland. June 7, 2011.

[4]Frank La Ru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Human Rights Council, Seventeenth session Agenda item 3,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16 May 2011.

[5]Colin Woodard, Estonia, Where Being Wired is a Human Right,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1 July 2003.

[6]Top French Court Declares Internet Access “Basic Human Right”, London Times (Fox News). 12 June 2009.

[7]Judgement 12790 of the Supreme Court, File 09-0131410-007-CO, 30 July 2010.

[8]Finland Makes 1Mb Broadband Access a Legal Right, Don Reisinger, CNet News, 14 October 2009.

[9]Constitution of Greece As Revised by the Parliamentary Resolution of May 27th 2008 of the VIIIth Revisionary Parliament.

[10]Sarah Morris,Spain Government to Guarantee Legal Right to Broadband,Reuters. 17 November 2009.

[11]Brian Skepys, Is there a Human Right to the Internet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 Vol. 5, No.4 November 2012.

对联的由来篇7

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联邦制国家虽然只有20多个,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1/2的土地。除了众所周知的俄罗斯和美国,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尼日利亚、苏丹等。可以说,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绝大多数是联邦制国家。

多中心、自治、非集权,尊重多样性,保护少数,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是联邦制的基本特征。法国18世纪的思想家孟德斯***和19世纪的思想家托克维尔,都曾称赞过联邦制的优点,即“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缔造现代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的美国1787年宪法,赋予联邦制以“正义”、“自由的生活”、“国内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价值追求。最早的现代联邦国家之一瑞士,由许多个多数或曰“复合多数”决定***治生活,结果让各自讲法语、德语、意大利语的人结为统一国族。

探究已有200多年历史的“联邦主义***”底蕴,首先要从美国建国说起。

“康涅狄格妥协方案”

随着1783年9月英国与其美洲殖民地“邦联国”的代表在法国签订和约,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邦联国家正式宣告***,美国自由了。但是,这个国家没有一个权威的管理机构,它之成为邦联,实是***战争的需要,而在战争结束后,各个殖民地开始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战争期间欠下的大量债务问题;邦联国之间的商业竞争问题;英国和西班牙属地的入侵威胁……尤其是马萨诸塞州2000多名***战争老兵的起义震撼了美国的***者们。

为了对付内外威胁,1786年8月,在***治经济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领导下,一些主张建立名副其实的全国***府的人,利用出席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举行的贸易与航运会议(5个州派代表参加)的机会,号召在次年5月于费城召开一个“全权代表会议”,研究对1781年《邦联条例》的基本修正案。不久,邦联国会谨慎同意由各州指定代表参加这次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而明确宗旨”的会议。1787年6月1日,各邦联国共委派了74名代表(实际到会者约有40人)出席费城会议,其中大多是中庸的温和派,包括汉密尔顿、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本杰明・富兰克林、加弗努尔・莫里斯等。会议提名华盛顿为大会***。作为一名举国爱戴的大英雄,华盛顿的出席为大会增添了合法性。

会议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召开不久即变成了制宪会议。弗吉尼亚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府应由最高立法机关、行***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的提案获得通过。这样,就将改变全国***府的性质,使其从各邦联盟变为全国***府。制宪会议还通过授权条款:国会应拥有以前邦联国会的全部立法权力以及“在各州无权过问的一切情况下立法”的权力,国会有权否决与拟议中的宪法相抵触的州立法。这样,全国***府被赋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经验告诉这些美国的先贤们,强大的全国***府是对自由的威胁。如何能够将这些接近***的“国家”联合起来,建成一个既拥有足够权力又能够制约这些权力的全国***府,是一个两难问题。代表们对立法机关的代表组成、名额分配,很快产生分歧。大多数代表接受的共同哲学是平衡***府哲学,即建立一个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单独控制的全国***府,他们对国家这只“怪兽”有深刻的认识和天然的戒惧,特别是历经英国专制统治的他们,更有深切的体会。这也是***战争胜利后,邦联国迟迟不愿意建立一个强大全国***府的原因。

在讨论将对联邦***府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机构时,多种主张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提出建立两院制立法机构,两院代表名额根据财产或人口数分配。这样对富裕州和大州有利,小州自然不依。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主张施行一院制,各州不论大小,在议会中享有同等表决权。大州又不干。两派争执不下,小州的代表威胁退出会议,并要求解散邦联。关键时刻,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折中方案,即在上院中各邦联国享有同等表决权,而在下院,代表权按人口数确定,且一切筹款或拨款法案均由它提出。该方案同时照顾了大小州的权益,最终被各邦联国代表接受,史称“康涅狄格妥协方案”。

1787年9月17日,在历时3个多月制宪会议后,代表们以签字仪式宣告美联邦宪法诞生,由此完成了建立新型***府的第一阶段工作。麦迪逊对此评论道:“各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既是宪法对仍由各州保留的部分的认可,也是维护这一部分的手段。”

宪法批准程序的寓意

宪法批准方式采取的不是多数决定制,而是各州代表分别投票,有9个州批准即告生效。这种批准方式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现实考虑,若依照邦联条款,交由所有州议会表决,获得批准的机会将十分渺茫,“联邦全体的重要利益将受制于一个成员的反复无常或腐败”。二是出于道义考虑,即宪法应由高于议会的权力机构批准,这样才具有坚固的法律地位和道义成分。在制宪者看来,邦联条款只是各州***府的契约,而宪法是“人民的联盟”。

然而,这种批准方式并不容易,很多人不希望在未经彻底辩论的情况下就通过宪法。他们责难,新宪法企***取消各州,欲建立一个全权的全国***府。整个社会展开了一场既激烈又心平气和的辩论,通过小册子、报纸、给编辑的信以及演说,各抒己见。“出身低微的人”认为一些东西是“出身高贵的人”强加给他们的:共和国总统只不过是另外一个君主罢了;宪法中规定的国会也不过是另外一个英国议会而已,他们会强求一致,而无视小州的。而那些“出身高贵的人”则认为,所有这些反对意见只不过是暴民***治的廉价表现而已。

为了使宪法能够通过,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位联邦主义者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这些被后世集结为《联邦***人文集》的文章共84篇,从1787年10月一直延续到1788年8月,不仅阐述了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而且就联邦国家如何建立、设置和运作,如何划分全国***府与州***府权力,如何能够保障联邦制度下人民的权利等,作了精辟透彻的论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及操作性。如,***府各部门的优点和弱点在哪里,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而非一院制,参众两院的规模多少方为合理,议员应具备的条件,如何选举参众两院议员和总统,以及两院议员、总统的任期和改选时间的设计,对国家重要公职人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及批准权为什么要分开,并应由***府哪个部门行使,为什么联邦法院法官宜长期任职直至终身制且须保

有固定的薪俸,为什么要设置弹劾权和由哪个部门实施,等等。

这场讨论是一个实践和对人民进行教育、理解本质的过程,对的顺利付诸实施作了必要的铺垫。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过程,联邦宪法即使获得通过,也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到今天,这场论争仍被视为人民用自由讨论与辩论方法来决定基本法性质的杰出范例;《联邦***人文集》仍被广泛视为前所未有、极其深刻地评论美国宪法的专著。

在联邦主义者的解释和动员下,大多数小州当时已经对参议院的同等代表权感到满意。因而批准了宪法。可是,在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攻击宪法文件的第一句话就是“为什么没有权利法案”。弗吉尼亚的反对派领袖帕特里克・亨利则在一次激动人心的辩论中高喊,问题在于自由――“自由,这人间最大的财富……可贵的珍宝!”后来,马萨诸塞州也传来反对声,约翰・汉克斯和塞缪尔・亚当斯等当地领袖,态度暧昧。在1788年整个春季,酒吧和教堂的集会上充斥着“没有权利法案”的声音。它是如此强烈,以致原来更关心州权而不是个人权利的反联邦主义者,也加入了拥护权利法案的行列,企***击败拟议中的宪法。

此外,各州还在一些枝节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某一个没有进出口贸易的州的人士反对征收直接税,另一个进出口贸易较多的州的代表则反对由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收。一些人认为,由参议院和总统联合负责任命官员,而不把此项行***权单独授予总统是一个缺陷;另一些人则认为,由总统与参议院把持^事权,而把众议院排除在外,是不合适的;还有人对参议院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弹劾权力表示质疑。类似的争论使当事人疲惫不堪,正如帕特里克・亨利在制宪会议之后所感叹的,制定宪法是“一场激烈程度不亚于脱离英国的***”。华盛顿后来也这么写道:“我对会议的前景几乎全然丧失希望,甚至后悔参与这一程序。”

在前述压力下,联邦主义者被迫作出让步,同意一旦新宪法被批准,就增加一项包括宗教、言论、集会自由在内的《权利法案》。到1788年6月,批准州数达到了所需的9个,但弗吉尼亚还没有通过。弗吉尼亚是当时人口最多的州,又是南北交通枢纽,对宪法能否顺利实施影响巨大。关键时刻,华盛顿本人送来一封信,敦促批准宪法,使宪法在该州过关。

位于纽约州的哈德逊河沿岸的大土地所有者与他们的南方种植园主伙伴不同,他们反对宪法,担心联邦征他们的财产税,同时也不愿取消纽约向其他州征收的丰厚贸易与商业税。当该州召开大会时,联邦主义者在人数上处于劣势,但靠着汉密尔顿的策略与手腕,以及弗吉尼亚批准宪法的消息,纽约以仅多出3票的多数批准了宪法。至此,整个批准过程持续了近4个月,尽管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仍留在联邦之外。在《联邦宪法》规定下,各州实现了“局部的联合或合并”,“保留以前所有的、按照条款并未专门委托给合众国的一切”。

从程序上看,这部宪法不是由邦联国会也不是由合众国国会制定,而是由各邦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然后交由各邦人民选出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宪法是人民的“圣经”,高于一切国家机构。宪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立法机关因此不具有改变宪法的权力,对其也没有解释权,相反,立法机关要受其约束。这种制宪的方法之后成为美国制定基本法的模式。自联邦国家成立以后,共召开过200多次州的制宪会议,通过或修改州的宪法。

《权利法案》返璞归真

17,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埋首于《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各地的权利法案支持者送来几十种修正案建议,并催促尽快起草完成。由于支持通过修正案的人数日益增多,国会选择了要求参众两院都获得2/3支持,并得到3/4州议会批准的宪法修正案通过程序。这种方式较宪法的通过更加困难,目的是防止宪法“极其容易的变化无常”。

1789年9月下旬,统称《权利法案》的12条宪法修正案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随之,提交各州表决。经多次辩论,宪法修正案被缩减为10条,于1791年底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宪法正文确定了国家的权责范围,《权利法案》则明确了人民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向***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修正案最后还规定,“本宪法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对人民所保有的其它权利的否定或蔑视”,“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对联的由来篇8

一、联想思维的种类

1.接近性联想

解数学题时,我们经常由已经掌握的某个概念、定理、公式想到与之相近的概念、定理、公式,如由勾股定理想到余弦定理、由绝对值想到两点间的距离等,都是接近性联想的结果.

进行接近性联想的关键就是要仔细观察问题,要善于从时间上和空间上与问题相近的范围内去回忆起一个相关的问题、一个用得着的定理、一个熟悉的公式或方法;或者,通过联想得到一个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好念头”.

2.相似联想

在数学解题中则常常由***形相似、数式相似、方法相似而回忆起与此相似的另一个问题,如由分数联想到分式、由复数联想到向量等.进行相似联想的基础是两个问题在***形上、式子的结构上、或者别的什么地方相似,我们正是抓住这相似之处作为回忆的起点,展开一连串的联想,去寻找解题途径的.

3.因果联想

数学解题时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常常需要以因果联想为中介来展开,即以已有的数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从出发点联想达到目的的方法,或从目的出发寻找出发点.无论是由因导果的综合还是执果索因的分析,都必须熟悉两个问题间的因果关系,才能有效地展开联想,才能联想到对解题有用的信息.

在数学解题中由一元二次方程是否存在实根联想到判别式是否大于零,由数列的极限存在联想到这个数列单调有界等,都是因果联想.

4.相悖联想

相悖联想是一种很重要的逆向思维,在解数学题时有广泛的应用,如果在解题时顺推不行则考虑逆推,解题时证明可能性有困难时就考虑证明不可能性、直接证明受阻时就考虑间接证明,等等.利用相悖联想常常可以发现新奇的东西,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最后,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联想是以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思维活动.联想绝不是随便乱想,而是有依据、有目的、有意识地想象.联想什么,怎样联想,是否能想到有用的东西,主要取决于已有知识和经验.知识越多,联想范围越宽,联想就越丰富;经验越多,联想的方式和角度就越灵活,联想就越深刻,也就越容易成功.二是联想是一种直觉思维,它对问题的判断是靠直觉,往往缺少逻辑依据,没有清晰的推理过程,所以,我们只能用联想来探索解题途径,而不能用联想来代替解题,更不能把联想的结果想当然地作为事实.

二、有效培养学生联想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1.帮助学生掌握知识之间的联系是基础

联想是由事物之间的关系引起的.要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根据问题的条件和要求联想到已学过的知识,就必须对已学过的概念有清晰的了解,对所学的定理、公式、法则能牢固地掌握,对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清楚的了解,否则联想就会受阻.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抓好基础知识的教学,注意揭示知识之间的纵横联系,并帮助学生及时将所学过的知识整理归类,使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就了解、掌握有关知识之间的联系,为展开联想奠定基础.

2.提高学习材料的组织程度是重点

联想的发生是由于知识之间的联系而引起的,提高学习材料的组织程度有利于联想的开展.因此,教师必须帮助学生做好知识的整理工作,将学过的大量的分散知识组织成有条理、有系统的材料,将一些具有密切联系的材料联合起来记忆.例如我们可以复习相关知识,启发学生进行相似联想.

对联的由来篇9

关键词:联想 想象 写作兴趣

记得刚接这届学生是,面对他们干瘪乏味呆板无趣的作文很是着急,于是绞尽脑汁,在教学中采用了种种方法,但仍不尽人意。后来我发现学生不是没有生活积累也不是没有情和感,而是不善于通过联想来最大限度调动自己的有关积累,致使自己思路闭塞,认识肤浅,写不出象样的文章来,因此在作文教学中应培养学生的联想能力。

所谓联想,就是由一事物想到另一事物的心理过程,它是暂时神经联系的复呈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和大脑的联结功能在心理活动中的反映,联想是构思活动中一个重要的心里因素,直接关系到文思的迟钝敏捷,思路的闭塞开阔,认识的正误深浅,文章的好坏优劣,因此,写作过程中往往离不开联想。如何培养学生的联想能力呢?在教学中,我做了一些尝试,效果较好。

为了激起学生联想的兴趣,根据前苏联心理学家哥洛万和斯塔茨提议进行的实验――任何两个概念都可以通过四五个阶段建立起联想,于是我就举了联想起点为“阳光、森林、天空”,终点为“团结”

通过举例,同学们倍感新鲜有趣,都跃跃欲试。接着学生又做了举一反三的练习,效果很好。

这种“百川归大海”的联想训练,使学生知道了联想的妙处,成功使他们兴趣盎然,学生由于联想意识的加强,在作文中材料丰富新颖多了。

感悟教材里联想玫丽的篇章由此进一步开掘,扩展学生联想。

培养学生的联想意识固然很重要,但我们更要教会他们怎样去想,这才是我们的目的。

许多学生对眼前景、身边事及心中的情和感,常常表现迟钝或无动于衷,原因在于他们不知道通过联想去构思。而事实上作者往往要依赖于联想而获得构思,如《白杨礼赞》,由从白杨树联想到敌后抗日***民,《荔枝蜜》从可爱的小生命,联想到酿造生活之蜜的劳动人民;《马说》从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联想到人才的选拔……,在教材中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些文章的写作,都是建立在联想基础上。在感悟教材里的联想篇章后,学生从中受到启迪获取构思。于是我给学生读了李穆然的故事,让他们启动联想给出一个新颖的题目,很多同学题目都很有新味。其中一个是《雪地里的玫瑰》这个学生讲他的联想过程是:

对联的由来篇10

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

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独一无二的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者虽非联邦***府拥有、但由联邦***府特许资助、并受其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与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资仍是确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联邦公司都由联邦***府投资并拥有,有的全部由联邦投资和拥有,有的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外,根据联邦***府特许,并由联邦预算资助,因而受***府控制和监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即所称的***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组织形式,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同时也履行***府公共职能的一种介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的是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绝大多数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种经济活动,替代行***机构完成公共职能,因此这就使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法人,又类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质,因而也模糊了传统的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是联邦全部拥有、控制、还是部分拥有控制以及联邦资助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它免受联邦行***机构的行***审计、预算管理和行***审查,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其他***府行***机构和部门。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很少的几个未经历过国有化-私有化-国有化的反复过程的国家之一。与英国、法国、德国等不同,它的国有企业或称联邦公司数量不多,经营范围亦限于少数行业。但尽管如此,由于它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内容特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对联邦***府稳定社会经济并对其进行宏观管理,仍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比如加邦储备系统的全国性和各州的90%以上的银行10万元以下存款承担无条件的风险担保责任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就是对稳定和管理金融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的联邦公司。据1982年的统计,当时的联邦公司大约有30-50家,这取决于统计所使用的不同联邦公司的定义和标准。这些公司的雇员数超过10万,其收入达到近220亿美元。其当年获得的联邦拨款超过35亿美元,其借款达到470亿美元,其发行的联邦借贷担保债接近16 60亿美元。联邦公司的业务活动主要分布在信用证和金融、保险、公用服务、通讯卫星、交通运输和传播媒介等领域。人们所熟知的全国铁路旅客公司(Amtrak)、商业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通讯卫星公司(Communication Satellite Corporation)、公共广播公司(Corporation for Public Broad casting)、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mnvestment Corporation)、田纳西运河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等都是在各个领域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联邦公司。

切莫将美国的联邦公司视为普通的商业企业组织。尽管它采取了私人商业企业-公司-的法律形式,但它从来就既不是作为普通商业企业设立的,也不是只进行纯粹的商业活动。无论其实际的经营效果如何,就其根本性质而言,美国的联邦公司并不是一般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履行联邦管理和干预社会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具。联邦公司的产生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这种职能。在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实施新***,联邦公司的大量设立正是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直接结果。联邦公司的兴衰起落与美国***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相辅相成。可以说,没有联邦管理经济的需要,也就没有联邦公司的存在。因此,美国的联邦公司很少,它从来就不具有象英国、法国等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盈利性的经济意义,更不象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国有企业所居的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

特别耐人寻味的是,联邦公司未采取传统的***府机构的形式,而采取私人公司的形式。实质上,无论是联邦公司诞生前或诞生后,联邦***府的大部分职能是***府相应的***府机构来完成的。即使到今天,美国联邦***府中,也有许多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如联邦邮***,然而许多年的经历使美国朝野取得了几乎完全一致的共识:人们坚信,任何经济活 动,私人经营永远要胜于***府经营。在他们看来,私人经营即意味着更高的效率、非***治化和更少的。美国社会尤其是官场上的,多少年来也一直是人们不断抨击、但也总是难以克服的痼疾。以私人公司形式取代传统的联邦机构履行***府的经济干预和服务职能,正是为根除这一痼疾所做的最有效的尝试和努力。当然私有形式本身并不见得根治百病,不见得所有的联邦公司都肯定比相应的***府机构要好得多,但无论如何,私营优胜于公营,在美国文化中已成为根深蒂固的、似乎无可怀疑的观念。

二、联邦公司的种类

在美国,并没有对联邦公司进行统一调整的类似于公司法的专门立法,几乎每一个立法都是针对某一个联邦公司特别规定的。而每一个联邦公司则是各个特别立法创制的结果。因而如前所述,联邦公司,就其整体都很难说构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分类也就更加困难了。如同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的定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分类,因此这里只就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分类作一简单的介绍。

最具有实际效力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期间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该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统的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联邦***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联邦全部拥有和联邦与私人混合拥有两种类型,并在每种类型下列举了当时存在的联邦公司,该法要求联邦全部拥有公司必须提交营业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具有很大影响的***性质的联邦公司分类是1983年联邦会计总署的一个报告。该报告把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人控制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财产时,则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者为公私混合公司。联邦会计总署是具体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它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另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分类是全国公共管理学会所作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府企业和***府公司两大类。其中***府企业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种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等。它所称的***府公司具体又分为全部拥有的***府公司、混合拥有的***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拥有和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处在于它是根据***府的特别法令而设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的分类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外,有的还特别提出了一种“区域模糊”(Twilight Zone)公司。这种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间、地位模糊的***府组织。它们既不象纯粹的***府机构,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组织,其中既有非营业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司,也有营利性、商业性的公司。前者的设立目的是使它们的活动摆脱***治干预,使其具有普通***府机构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如公共广播公司,它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而只是通过扶持全国联网服务或向电台、电视台付费来协助发展和改进公共电讯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电台广播。营利性的商业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国有化的形象或使***府能够在不直接干预的前提下参与私人市场的活动。如全国铁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为防止城市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废弃,并振兴旅客运输,使其成为有利可***的经营而设立的公司。

有的***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学者还提出了一种“***府主办企业”(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这种企业的地位处于私人组织和***府机构之间,它虽由私人拥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资,但设立由联邦特许,并服从于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和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性活动,给人以由联邦扶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资金。这种***府企业被称立为精神国有化的企业,如联邦全国抵押总会、学生借贷市场总会等。

综上可见,由于创制过程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分散,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甚为复杂,很难对其作出系统、严格的划分。甚至不少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定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全国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是比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三、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

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基本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除极少数全部拥有公司实行独任制领导,直接服从于***府部长外,绝大多数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是它们的董事会的性质和作用、选任程序及其构成以及与***府的关系与一般商业公司明显不同。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具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它作为自治性公司的法律机构是连结国会和公司业务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即国会关于联邦公司的***策决定,包括预算计划、组织调整等,都通过董事会而落实到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二,董事会又是公司排斥***治干预的重要手段,使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以有效的保障。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的任命和构成因联邦公司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全部拥有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余的则按法定要求由联邦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在总统任命的董事中,其中约有半数又必定是各方面利益集团的代表,例如商业借贷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三名农民的代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各有一名雇员、小企业和合作社的代表,受任的董事大都是联邦雇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董事会全部成员皆由联邦雇员担任,例如年金利益保证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劳工部、商业部和***的部长组成。董事会有的是由总 统指定或由联邦雇员兼任,少数是由董事会选任。全部拥有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领导权与行***机关的密切联系。有2个公司根本没有董事会,它们是由部长控制之下的单一性负责机构。另有13个公司没有董事会,其中有4个董事长由内阁部长担任,3个董事长由总统任命,2个董事长是联邦雇员,其余的4个由董事会自己选举产生。与此类似,设有董事会的13个公司中,有5个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选任,其他的则是由联邦雇员或总经理任命的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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