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

案例型论文第1篇

选择重庆医科大学2005、2006级七年制研究生为教学查房对象,以传统的临床带教查房方法即主治医师负责、住院医师分管,带领实习医师以问诊、体检、诊断、处理、查房的常规流程进行实习为对照组;之后以同一主治医师按照典型案例教学查房方法进行实习为实验组。教师在病房选定教学查房的典型病例后,针对所选病例确定研究生所需要掌握的知识,预先向实习学生提出有针对性的学习要点,让学生提前熟悉相关病例的病史特点、检查结果等,实习学生充分利用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书馆的期刊、杂志、电子阅览室等资源对学习要点做好教学查房前的准备。教学查房时,教师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着重对有关典型案例的各学习要点进行分析讨论,每位学生均提出有关疾病诊断、处理、***及相关医学新进展的意见,每个小组推选一位代表阐述本小组的最终意见,其他小组可以补充或者提出质疑,甚至提出辩论,所有参与教学查房的实习学生均需积极发言,展开广泛讨论。

在实习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分析、讨论基础上,带教老师再对典型案例所包含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全面总结概括,便于实习学生理解和掌握,并重点对实习学生的分析讨论做出点评,如分析思路是否正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恰当?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规范?使实习学生掌握分析、处理和解决临床疾病的思路和方法[6]。每次典型案例教学查房结束后,向每位参与教学查房的七年制研究生发放问卷调查表,调查项目以“优、良、中、差”4个等级评分,以评定结果为“良”以上的学生人数作为统计指标,对典型案例教学法的认识及看法做出评价,了解典型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当场回收问卷。

发放调查问卷130份,收回12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2%,与传统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比较,在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口头表达交流能力、参与讨论问题的积极性、创新能力、教学中的师生互动、临床思维能力、处理临床患者的信心等方面,典型案例教学法明显优于传统教学法。儿科七年制研究生是医学院校儿科系学生中的佼佼者,与五年制学生相比,他们的优势在于医学基础知识较扎实,英语水平较好,学习积极性高,自主学习能力较强,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7]。

但对于刚进入病房的七年制研究生而言,他们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还完全是抽象的,概念式的,零散的,难以与临床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往往感到有些茫然。因此,如何将抽象的医学理论知识与真实案例结合,提高儿科七年制研究生的临床实习效率是儿科临床教育的重要任务。此外,儿科临床教学目的不仅仅是单纯传授临床医学知识,如何提高七年制研究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欲望,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儿科七年制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更成为当前七年制研究生教育的重点,这就要求儿科临床教育要不断地更新教育理念,不断改进临床教学方法[8]。

引入典型案例教学法可更好将医学基础理论与实际病例相结合,既丰富教学内容,又能激发实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了临床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9]。以“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为例,“胎粪吸入综合征”是由于胎儿发生宫内窘迫或产时窒息胎粪吸入发生肺部病变所引起,为新生儿期特有的呼吸道疾病,是引起初生新生儿呼吸衰竭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发生在过期产儿及足月儿,偶可发生在早产儿。胎粪本来是在肠道内,黏稠似柏油样,正常情况下胎儿在宫内不容易排出胎粪,那么胎粪污染羊水的机制是什么?羊水胎粪污染的临床意义又是什么?胎儿吸入胎粪后造成多脏器损伤的机制是什么?胎粪吸入综合征患儿呼吸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等各系统的表现有哪些?轻型、中型、重型胎粪吸入综合征的特异性胸部X线检查结果有哪些改变?胎粪吸入综合征的一般***、辅助***、并发症的***方案?如何预防羊水胎粪污染及吸入?教学查房前预先向实习学生交代需要掌握的学习要点,每位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利用各种资源对上述学习要点做好充分准备,在小组讨论基础上再进行全体课堂大讨论。

案例型论文第2篇

[关键词]市场营销学课程案例教学设计实施改进

一、案例型教学法的意义与现状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研究市场运营规律、消费者行为及企业营销管理的应用学科。因此,市场营销学的教学要适应时展的需要,使学生既能牢牢掌握理论,又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激发创新意识。这就要求市场营销学教师,要不断探索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传统的结构式课堂教学,着重教师传授理论体系,缺乏学生参与,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对知识不求甚解,易造成学生高分低能,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案例型教学,由传统封闭型向现代开放型转变,学生从“听讲者”转变为“参与者”,从“理论的接受者”转变为“实践的创造者”,用实践来测试理论,把“要我学”变成“我要学”,从而在市场营销学教学中实现学生知识、能力、情感同步协调发展。案例型教学直观生动使学生如临其境,使感性认识通过分析、研究、讨论而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加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消化;运用案例阐述理论,让事实说话,避免了空洞的理论说教,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学生在分析、讨论过程中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不再是知识的复述者,而是知识的创造者,成了每个案例的导演或指挥。

案例型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探索,锻炼了学生的能力,活跃了课堂气氛。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市场营销学课程教学中,虽然各个学校都在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无详细的实施办法,只在口头上要求相关教师尽量实行,至于什么是科学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如何实施?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占多大比重?必须分析的案例数量是多少?要进行多少次课堂讨论?一次多长时间?一次讨论多少个案例和问题?哪些问题是指定回答的?哪些问题是自由回答的?分几个小组讨论?每个学生在一堂讨论课上可以作多长时间的发言?案例考核等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要求。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中,只确定了课程的总课时,至于理论教学、实验或讨论各占多少课时,并不明确。而且,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案例教学只是各位教师自己的事,其质量和效果基本上是由教师个人的热情和自身素质决定,致使案例型教学在实施中往往流于形式。

二、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施

1.案例的选择

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好坏。选择案例并非意味着从诸多案例中选出若干案例的简单行为,案例的选择要真实、典型、贴近生活,内容必须充实、精炼。如果案例庞杂,教师和学生会被案例的数量和细节所拖累,造成事倍功半。案例的来源途径和形式也力求做到多样化,可来自经典案例集、报刊杂志以及电台录音和电视录像,还可由教师根据现实资料自行编写。案例的形式可以是:

(1)实证型案例实证型案例指的是在教学中可说明某一观点、原理、方法而列举的实例,在具体运用中可分为演绎法、归纳法。前者是先讲清基本原理,然后以实例来说明;后者是先举出实例,通过分析归纳出原理。

(2)分析型案例分析型案例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供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剖析的案例,可以是专题,也可以是综合。

(3)模拟型案例模拟型案例即在教学过程当中依据教学的内容,让学生分别充当不同的角色,进行模拟性实践活动的案例。

(4)操作型案例操作型案例是为了配合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而进行实际操作的案例。要求老师在教学中要联系相关企业或单位或自立项目进行营销活动实际操作。

2.问题的设计

由于案例型教学并不是以传递信息的方式来帮助学生理解学习的内容,而是让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构知识、培养能力。所以在向学生展示案例的同时,也应该将所要讨论的问题提供给学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具有实战感,能针对性地分析案例,查阅资料,制定研讨提纲,从而提高课堂讨论的效果。设置的问题应围绕教学目的和要求展开,多选择开放性的问题,不提供被选答案。设计问题常用的方法有:

(1)全面贯通式主要是对案例的整体进行设问、引导和考察学生思考问题的全局观、系统观。比如“请谈谈你对这个策划的看法或见解”“你认为此案对你有何启发”等。

(2)藏头去尾式对案例的内容进行恰当的删节,或隐去前面的背景分析,或中间的策略,或最后的结果,引导和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通过分析来解决问题。比如“通过前面的背景分析你能得出哪些结论”“下一步你会怎么想,怎么做”等。

(3)移形换位式主要是通过换位思维、逆向思维,让学生充当营销活动中实际角色,进行高仿真式的训练,培养学生实战的经验,锻炼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如“假设你是该项目的市场总监,你有何高见”等。

(4)抛砖引玉式主要是利用报刊杂志或业界的一些与案例相关的评论,来启发学生的思维。通过这类问题的提问,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如对于什么是营销。整合营销传播之父舒尔茨说:“营销即传播,你认为呢?”对市场进入,业界提出“得三北者成诸侯,得京沪者得天下”这一看法,“那么你认为对不对呢?”或“该公司老总说……,你怎么看?”等。

(5)自由发挥式发挥学生的优势,使其言无不尽。培养学生联想、想象能力,树立打破常规的勇气。如“就这一点,你有何独到的见解?”等。3.准备工作

(1)学生的准备案例课堂讨论前,学生必须做好课前准备。老师在案例课之前一星期把案例发给学生阅读和熟悉,推荐相关的参考文献资料,并把思考题布置给学生,引导学生去读案例。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应该做好批注和心得笔记,记录自己的思考所得。阅读完以后,还要做的就是预讨论。组内成员各抒己见,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拟定方案,作出决策,达成共识,为课堂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

(2)教师的准备教师为课堂所做的准备工作要远远超过学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提前确定讨论的核心主题,对案例进行反复揣摩从而确定一系列问题,预测学生的可能反应,对各种反应该如何应答以及怎样开始讨论、如何组织教学等。

4.课堂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要注意通过适当的引导、点拨,激发和培养学生临场发挥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和辩论能力。引导和点拨可借助提示、追问、反问;恰当的肯定、表扬以及创造幽默自由的讨论气氛,可激发学生的热情、兴趣和自信心,使学生在愉悦之中高效率地参与,使其既学到知识,又提高学习的能力。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对学生们的发言及其观点进行总结和概括,一方面,肯定学生们的成绩和优点,保护和鼓励他们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希望、目标要求和方法建议。

5.课后工作

(1)教师总结。在整个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对本次教学进行总结,结合课堂讨论,针对教学目的,总结从该案例可以学到的知识及对实践应用的启发。从而明确下一步需要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2)学生完成案例分析报告。通过书写案例分析报告不仅可使学生巩固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思想,还可作为教学反馈,帮助教师了解教学效果,这也是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包括案例简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

(3)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市场环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生的每一个方案都有成功的可能,只是不可能一一验证罢了,因而在案例教学中注重的不是求唯一解。由于案例教学的答案是多元的,这就给学生成绩的评定带来一定困难。实践中,也常常由于缺少必要的规则和评判标准,使得案例教学出现许多随意性,为了使学生成绩的评定更加客观和直观,可以将一些重要因素进行定量化处理,从而得到最终评分。成绩评定主要包括学生分析的步骤是否恰当,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是否抓住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等;其次,是对学生技能的考核,它主要包括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能力、交际能力、语言组织表达能力等;另外,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进行考核。

6.多媒体手段

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让***文并茂、视听结合的多媒体传播信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具有生动、形象、直观、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充分调动学生各种感官,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探索能力。多媒体案例展示的时间,在上一次课堂结束之前教师应将下一次课堂讨论的案例提前展示给学生,让学生有充分准备的时间。还可以将案例的视听资料输入课程网站或挂在校园网公共账户文件夹中,供学生随时调阅、讨论。

三、完善案例教学的几点建议

1.借助集体备课,完善案例教学的设计。在案例教学的设计过程中,组织教研室老师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拓宽营销案例信息的来源,实现信息共享;二是不同的老师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在集体讨论中可以使思维在相互借鉴、相互碰撞中激发出灵感的火花,从而拓宽教学思路,提高教学研究水平。两方面相互渗透,同时进行,对案例教学设计的完善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2.开展营销教学观摩和学术交流,取长补短。教师之间的教学观摩和学术交流不能仅限于校内,要注意争取校外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教学观摩和学术交流,应走向全区、走向全国,甚至走向世界。

3.听取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使案例教学更适合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案例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案和方法是否适应学生心理特点,是否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要准确的获取这些信息,首先要消除学生对发表意见的顾虑,鼓励他们大胆发表意见;其次要采用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意见,在案例教学的改进过程中,运用了典型学生个别深度访谈、座谈会以及调查问卷等方法,并将三者结合起来,相互对照和印证,去伪存真,这对于提高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是至关重要的。

案例型论文第3篇

1.教学型案例与案例库建设

案例(管理类)是为了明确教学目的,围绕一定的管理问题而对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所作的客观描述,即采用文字、声像等媒介采编开发撰写而成的一个真实的管理情景或个案。因此,案例的特征体现为:真实性;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管理问题;具有规范的撰写与使用体系。当前,国内管理学案例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教学型案例和研究型案例两大类,并已形成较为规范和统一的模式与范例②。本文将重点关注教学型案例的撰写与开发。教学型案例库的建设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从当前国际教学型案例库建设情况来看,哈佛作为世界第一大案例库中心,每年大约销售2万多个案例。排名世界第二的案例研究中心是加拿大的毅伟商学院,目前案例库内有超过2000多个案例,每年有200多个新的案例补充进来。从国内管理教学型案例库建设来看,比较有影响力的管理案例库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其中北京大学案例库包括A、B、C3个子库,A库收录规范的教学案例,B库以收录研究案例为主,C库是纯素材库,目前收录有大约1400多个案例,500多个教学型案例。清华大学案例库共收录案例353个。大连理工大学早在1987年就建立了国内第一家案例库,目前收录有2150篇各类管理案例。2009年至今,***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委员会联合大连理工大学每年举办一次“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评选活动,该活动旨在鼓励各院校管理学科的教师基于中国制度与文化背景,积极开发我国企业管理案例,特别是要规范教学型案例的开发、写作和在课堂上的使用,如对所提交的教学型案例既要有案例正文,也要有相应的案例课堂教学手册。其中,案例正文可分为两种写作类型:描述型和决策型。描述型(即平台型)案例要求完整介绍、描述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决策及发展全过程,有现成的方案,由案例使用者对决策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决策型案例要求在案例中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决策的基本要素和情境由案例使用者自行去分析并提出对策。教学手册部分则包括教学目标、分析思路、启发思考题、理论依据、背景介绍、课堂计划、案例后续发展等。可见,在国际教学型案例库开发建设日益成熟的大环境下,我国高校工商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教学型案例库的开发与建设,正式的、规范的教学型案例作为案例教学活动的“脚本”和指导手册开始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2.酒店管理专业案例教学与教学型案例库建设

酒店管理学科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由此要求酒店管理教学必须与酒店产业、酒店企业管理实践相联系。同时,酒店管理专业也是一门职业导向非常明显的学科,和法学、医学等学科类似,清晰的产业和职业导向、明确的职业化人才培养是酒店管理学科同样追求的目标。由此,酒店管理专业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可参考法学、医学等专业的案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酒店管理专业的重要教学方式之一。国内一些酒店管理专业教师逐渐在关注这方面,如秦宇认为酒店管理专业教育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最大的好处在于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学习氛围,同时可增强学生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的答案,最终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张定方提出了“四阶段、四结合”的一体化培养模式,“四阶段”包括“以小型专题案例入手,激发兴趣”、“用中型争议案例讨论,活跃气氛”、“以综合案描述案例分析,拓展思维”、“联系实际自编案例,解决问题”的案例教学形式。“四结合”中一是指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二是指与举例讲解教学相结合,三是指与角色扮演相结合,四是指与实习教学相结合。另外,孟凡生和尹鹏(2009)提出了消化型、学习型、综合知识型、表演型等案例教学模式,在4种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和作用逐渐由“主角”转变为“配角”、由“前台表演”转变为“后台制作”,相应的,学生的角色则由“观众”转变为“演员甚至导演”、由“被动吸收”转变为“主动思考”。进一步来说,在案例教学逐渐受到重视的基础上,教学型案例的撰写开发以及由教学型案例组成的教学型案例库的建设正逐步提上日程。如王妙探讨了欧美MBA案例教学法对我国旅游管理教学的案例写作、案例分析和案例组织教学等的启示。张俐俐提出,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教学案例库的开发和建设的具体途径一是教师直接撰写,可自行深入旅游企业及旅游行***管理部门,或带学生深入旅游企业进行调查,将实际发生的一些管理事件经过整理和提炼作为案例带入课堂;二是广泛采集二手案例,来源是学术期刊、光盘录像和网络,需要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写。三是其他学科,特别是一般管理学科中的企业管理案例。KyooYupChung(2000)基于酒店业员工竞争力和职业生涯需要角度提出了酒店管理专业课程的改革,分析了案例教学在课程设置与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另外一些旅游管理专业教师也从案例教学活动的展开和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二、当前酒店管理专业教学型案例库撰写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1.对教学型案例认识不到位

常见的问题是将举例、描述型案例、说明型案例等混用。许多教师误将举例当作案例,因此,就出现了许多教师在课堂上甚至教科书上将一个例子当案例使用的普遍问题,其实他们所使用的案例只是一个微型的解释型例子,而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中的教学型案例。

2.案例大多摘自国外案例,缺乏本土情境,对实践指导有限

尽管在CaseResearchJournal和CornellHospitalityQuarterly等杂志中有较为成熟的酒店管理教学型案例,但这些案例故事的背景均来自国外,其产业特征、国家文化、学术传统、社会背景等均与我国酒店企业所面临的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完全从这些期刊的案例中进行生搬硬套,并不能反映我国的本土实践,缺乏适合我国酒店企业本土发展的案例。

3.案例缺乏时效性

我国一些酒店企业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用下,不太愿意主动接受调研和访谈,更不愿意将企业的有关信息和管理决策问题公之于众,对失败的管理经验更是三缄其口。因此,造成了案例缺乏及时更新的时效性。殊不知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该酒店企业原有的做法早已过时,但在课堂上却还作为前沿做法来讲授,时效性不足。这样的案例不是前沿领域,业界已经并关注了;针对性不强,没有抓住业界管理者真正关心的问题。

4.案例开发手段较少,尚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酒店管理专业教师获取案例的渠道不畅,不清楚该如何写作教学型案例及案例分析,这是目前国内教师面临的主要问题。许多人想用案例教学,但苦于没有案例可用,又不知道该如何写作和使用案例。因此目前案例教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无法付诸实施。

三、教学型案例撰写策略

“全国百篇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教学型案例的结构、格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案例正文和教学指导手册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引言、主题内容和结尾等3个部分;教学指导手册包括教学目的与用途、分析思路、理论依据与分析、启发思考题、建议课堂计划、案例后续发展等部分;教学指导手册部分是规范当前教学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的重要方面。上述结构的要求是教学型案例的“规定动作”,是必须要按照上述要求来完成的,但完成“规定动作”只是撰写教学型案例的基础,而要使教学型案例的使用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案例正文引人入胜、启发思考,甚至达到入选“百篇优秀案例”的水平,则需要掌握一些撰写技巧和策略。笔者曾于2010年、2011年参加过两届“全国百篇案例评选”活动并两次入选百篇优秀案例,也曾多次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举办的与教学型案例相关的案例论坛活动,现不揣冒昧,为读者提供一些撰写策略。但限于篇幅,这里仅谈谈案例正文的撰写策略。

1.题目

一般来说,教学型案例的题目至少要反映出如下信息:案例企业的名称或者所处行业、案例所反映出的管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一些技巧吸引读者的眼球,使其有兴趣往下阅读正文。具体的技巧包括:

(1)抓住管理者决策中的“矛盾”与“困境”

决策就是在矛盾或困境中进行选择,是企业发展中的永恒主题。因此,很好地抓住案例企业发展中的某个重要决策的“矛盾”或“困境”,也就会很好地抓住读者的兴趣。例如,笔者曾完成的一个教学型案例的题目是:“鱼和熊掌能否兼得?——XX经济型酒店集团董事长的战略抉择”。该案例主题是“酒店集团战略性运营模式的选择”,反映的是“企业自己出资购买物业然后出租或管理还是企业管理酒店(直营和加盟方式)的矛盾”,这一类似“makeorbuy”的决策问题是企业经营战略选择中经常会遇到但很难处理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又如,笔者曾完成的另一个教学型案例题目是“新创组织的破茧化蝶?——研华公司DMF组织的思与行”,这一题目反映的主题是“新创业务组织如何发展”这一“困境”。因为新创组织往往与既有组织在业务、利益、流程等方面存在冲突,如何打破既有组织束缚的“牢笼”是一个“破茧化蝶”的充满挑战的过程。因此,这一题目充分反映了该组织所面对的“困境”问题。其他全国百篇优秀案例中的题目如“大家为什么离我而去?——房地产公司老板的困惑”、“联想:借船出海——机会还是陷阱?”等都运用了这一技巧。

(2)对案例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最佳实践进行提炼总结

教学型案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学员介绍案例企业的成功经验来说明或总结某个理论的适用性。把重点放在通过一两个词提炼和总结企业的最佳实践上,也是较为常见的题目写作策略,如笔者曾完成的一个教学型案例题目是“海尔洗衣机业务的日本市场开拓之路”,这一题目中并没有困境或矛盾,但通过“日本市场开拓”这一短语反映出的是海尔洗衣机在走出国门时如何“啃下”日本市场这一“硬骨头”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的是海尔在“走出去”时如何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并与“本地狼共舞”的成功经验,该题目对这一过程进行了高度提炼总结。又如全国百篇优秀案例中的题目“从产品制造到文化创造——万事利的商业模式创新”、“乡村基:中式快餐的领跑者”等也都体现了这一技巧。

(3)运用“文学化语言”描写企业独特做法

教学型案例与研究型案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的“文风”可以不像后者那样严谨、规范,而是可以采用一些文学化的语言、叙事风格等,以增强案例的可读性。题目也不例外,可以通过一些文学化的语言来描写、叙述企业某些方面的独特做法和成功经验。例如,“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穿越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航国际大型ERP实施之路”、“叫板麦当劳的‘真功夫’快餐”等题目,均采用了这种技巧。

2.正文

根据前述,教学型案例正文不像研究型案例正文,必须采用“八股”结构,而是可以运用一些文学语言和写作技巧来灵活处理,以增加案例正文的可读性。

(1)写作时突出决策者的“小痛点”突出决策者的矛盾或困境的案例,需要抓住决策者的“小痛点”进行突出描写,既要突出“痛”,把各种困难、阻碍、矛盾等交待清楚,又要突出“小”,在情节交待的字里行间透露出这个“痛”是可以通过读者仔细搜索、认真思考分析后而解决的。“太痛”的话阅读者会没有信心继续关注决策如何解决,“太不痛”的话阅读者会觉得了然无味,没有兴趣读下去。

(2)给予阅读者“小甜点”可以在“三情”方面让阅读者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得到“小甜点”,让阅读者意犹未尽,而不是平铺直叙。主要包括:案例“情节”上,要一波三折、多处设置悬念,或者采用倒叙手法,使读者跟随案例中主人公的“思考与回忆”而进入决策情境中。案例“情境”要突出决策现场的回放,可通过决策现场模拟等手段详细描述企业现场决策过程。案例的“情绪”是要用案例企业的故事、案例主人公的做法等所表达出的情绪感染阅读者。虽然案例正文中不应当表现出写作者的主观情绪和态度,但可以在案例中以案例主人公“第一人称”、引用“我”或“我们”的做法、说法等来体现案例的真实情境,在这种情境下所释放出的情绪很容易感染阅读者。

(3)阅读者DIY(自己发现)答案

教学型案例的撰写最终目标是要引导和指导学生在案例阅读中作为“主角”而自主地积极思考和发现解决问题。一些技巧包括:案例中可能包含若干个决策,可在决策的各个关键环节设置悬念,采用一些疑问句的方式进行提问,推动阅读者去DIY思考。也可在决策的设置中,人为地故意设置些“干扰”信息,因为现实的管理情境本就是复杂多变的。最后,可引用一些案例主人公或当事人的对话或心理活动,包括“有用的”信息和“干扰的”信息,供阅读者进行辨析、思考。

(4)模拟决策现场

教学型案例的模拟决策现场的写法在哈佛、毅伟等商学院案例库以及CaseResearchJournal期刊上均很常见,就是通过对公司某一个决策现场的模拟描写来给予阅读者身临其境的真实感受和贴近现实的思考情境。具体策略包括“对话描写”,如不同部门总监之间的“对话”,甚至是“争执和吵架”;心理描写,如决策者“纠结”的心理活动等。总之,教学型案例正文的撰写可以从题目、正文结构安排和写作风格等几个方面采用不同策略进行书写。虽然教学型案例需要客观、详细地交待案例企业的真实做法以供课堂教学使用,但教学型案例本质上也是“讲故事”,需要在故事的可读性、决策情节安排的曲折性、故事的启发性等方面下工夫,才会在后续应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教学型案例开发研究教学型案例开发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开发主体

教学型案例的开发主体是教师团队。对教师个体而言,要对酒店产业和企业最新的管理实践高度关注,特别是对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很好地与理论结合,将“以解决问题的科研导向”注入教学型案例的开发过程是对教师提出的新能力要求。对教师团队而言,要发挥各个教师的专长,形成优势互补。如可以根据教师的研究领域,从酒店战略定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投资等方面有侧重地组建团队,也可根据教师不同的工作专长,从正文撰写、企业调研、教学手册编制等方面组建团队。同时,团队中要有学生的参与。这里,高年级本科生、MTA和MBA学生等都是案例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群体,他们不仅可以进行案例的资料搜寻与整理,还可以根据自身在酒店的实***验、工作经验提供“有趣”的问题。

2.开发素材来源

案例开发的素材来源较广,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师与酒店产业界的沟通互动,产业界的困惑、企业的最佳实践等都是案例主题最直接有效的来源。另外,还包括各种纵横向课题、企业咨询、产业界召开的各种会议等。特别是教师如果参与到酒店的某个问题的决策制定过程中,全程跟踪该问题的解决过程,可以获得更加完善的、真实的案例素材。另外,教师与其他行业企业接触后发现的与酒店行业相共通的产业实践(如航空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教师在网络、书籍、期刊等二手资料中针对某个酒店管理问题整理汇编的案例等都是素材的来源。

3.资金

客观来看,当前我国现有教育体制下尚没有专项资金对教学型案例的开发与案例库建设进行支持。所以可考虑从如下方面获取资金来源:第一,嵌入研究型的纵向课题,教学型案例可作为后续研究成果的资料准备和前期成果的积累。第二,嵌入横向课题,在为企业提供咨询、***策建议的过程中,可以提炼出一个教学型案例。

4.利益共享

要注重“利益共享”,不能只从酒店企业中获取利益,还应“反哺”酒店企业一些利益,如给企业提供咨询、员工培训讲课等社会服务,将案例与企业共享等。

5.成果形式

一是文本形式,以教学型案例形式为主。二是视频形式,教师和学生分角色饰演企业中不同的角色,然后模拟整个决策情境,通过录像机将整个过程录制下来。

五、结语

案例型论文第4篇

一、论文的研究内容

1、特别描述

引用数据中的资料,比如访谈的内容、文件的摘录、数据或者***表等。

2、一般描述

论述引用的资料是否具有代表性、与其他的数据是否相关以及对所有的数据进行概括性的描述。

3、描述解释

对以上两种描述进行解释和归纳,并得出结论。

二、质量指标

硕士学生在写作案例研究论文时,除了案例设计、收集与分析数据及撰写案例论文等方面,还需要注意案例质量的指标:

1、构建效度

对毕业论文中所涉及的概念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测量。在进行硕士论文研究中,应该注重证据的多元化;将所收集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文中所涉及的证据应该由证据提供者进行检查与核实。

2、内在效度

内在效度仅用于解释性或因果性案例研究,不能用于描述性、探索性研究。从各种纷乱的假象中找出因果联系,即证明某一特定的条件将引起另一特定的结果。案例研究策略为进行模式匹配;尝试进行某种解释;分析与之相对立的竞争性解释;使用力多逻辑模型。策略所使用的阶段是证据分析。

案例型论文第5篇

公共管理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性学科,公共管理类课程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学、公共***策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经济学、***治学、公共行***学、公共部门决策理论与方法等课程。公共管理是以***府组织为主体的公共组织,运用公共权力,整合社会资源,为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总称。所以说公共管理是基于公共管理实践和管理经验所形成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公共管理学科试***通过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尤其是对公共管理问题的实证研究,找到公共管理活动的普遍规律,来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公共管理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特性决定了只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满堂灌”现象和单一的教学方法,以及理论脱离实际和缺乏科学的情景性、实战性、现场性等,不能胜任公共管理教学。公共管理的学科特性决定了公共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价值引导和能力提升的“三位一体”的培养目标。通过对公共管理学科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方法应该突破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逐步采用多元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专题讨论法等。

二、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法实施方法与步骤

案例教学是一种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较为简单易行且实用的培训方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师生互动的开放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在教学活动中,逐步使用案例教学法。20世纪20年代初,哈佛大学商学院对案例教学的成功运用和实施,使其成为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学方法、走向成功的教学模式。哈佛大学肯尼迪***府管理学院在公共管理教学活动中,大力推广案例教学,60%的课程都用到了案例教学法,学生在两年时间里能学习100——140个案例。案例教学是教师通过案例的展示,组织学生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学习案例,通过分组讨论,总结等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所以说案例教学不是简单的打比方,案例教学不是案例研究,案例教学不是做游戏、不是讲故事。在公共管理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运用实际的例子、案例材料帮助学生理解公共管理的相关概念、原理。在这个层次上运用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材料加深同学们对公共管理概念、原理的理解。例如:(1)讲述什么是“协调”概念的举例(2)讲述什么是公共***策的举例(3)讲述什么是***策过程的举例。在这个层次上使用案例教学,不需要召开讨论或互动,不要交流。但是要求老师讲述的案例必须与公共管理的概念、原理相一致;老师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素材,而且能够将实践素材与所讲述的概念、原理有机融合。第二个层次是理论运用的层次,即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层次上运用案例教学。在这个层次上的案例教学,就需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需要模拟场景和区分角色,需要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在这个层次上进行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案例选择与明确教学目标、预习分发和熟悉案例材料、分组和动员、小组讨论、讨论汇报、小结。因此在这个层次上的案例教学需要时间长、耗费时间多、不一定是全员参与,还有大量的观摩者、案例具有模糊性,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会产生一定偏差。这就需要教师处理好教学内容与教学时间的安排问题,参与案例讨论者与观摩者——上课人数多于所需案例讨论参与者的关系问题。

三、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的价值和意义

公共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理论与实践的纽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应用型二本院校的教学中,讲授法教学占很大比重,部分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主要以理论讲解为主,学生主要学习理论知识,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不强,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很少,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但案例教学主要是应用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公共管理问题,所以说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案例讨论中,能够激发学生对知识探究的热情,提出关于案例问题的具有个人独特见解的解决对策。所以说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创造力。

(二)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共管理中的实际案例,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分组动员、小组讨论,讨论汇报、小结等环节,主要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交流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同时也不断提高了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公共管理问题,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内化为对知识的体会。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公共管理的模拟情境,训练学生能够在课堂短时间的学习中,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靠批评性思维技巧和能力来提出自己的观点。所以说案例教学对学生专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是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仅靠课堂理论传授是不能实现的,而公共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为大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真实的公共管理实例,在案例教学中,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和案例中设置问题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同时学习了如何应用公用管理的原理解决案例中的公共管理问题,即如何通过组织、沟通、协调、激励来完成管理的目标,如何配置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调动组织员工的积极性等。

四、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在应用型二本院校,传统教学方式占很大的比重,案例教学没有被大面积推广,所以说案例教学在应用型二本院校的有效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适合应用性二本院校教学的高质量的案例素材较少

由于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教材都是翻译或引进国外的比较有声誉的教材。所以在大多数案例素材都来自国外发生的事件以及以此事件为基础所形成的案例。由于过别的差异、国情及文化传统不同,所以大学生很难从国外的案例来明白其中的道理,也很难进行角色模拟,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由此可见我国缺乏高质量的本土化案例素材,严重制约了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的推广。

(二)典型案例陈旧,缺乏实效性

在公共管理案例教学中,我国的大部分教学案例较为陈旧,如在公共***策学中,课本上的教学案例较为陈旧,部分案例都是十年前发生的真实事件。国内出版的公共***策方面的案例选编,大都缺乏一定的实效性,部分案例比价陈旧,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到所用案例与学习者之间的相关度。部分案例情节和知识背景过于复杂,涉及知识点较多,由于学习者知识储备不足,面对案例无处下手,逐步对案例及案例教学丧失兴趣,因此不能真正达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三)部分教师长期热衷于讲授式教学,不胜任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对老师的要求较高,老师课前要认真备课,选择、编写符合教学内容的案例,又要制作相关的案例视频或动漫。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既要组织课堂教学,又要对案例进行分析,对各小组的回答进行较为准确的点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应用型二本院校,大部分公共管理学科的老师比较重视讲授式教学方法,从事案例教学的能力不强。对案例的分析、讲解不到位,驾驭课堂的能力不强,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

五、提高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效果的措施

(一)尊重公共管理学科特征,树立案例教学的理念

按照公共管理学科教育的经验和惯例,以问题和案例为基本导向,展开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以及社会实习,构成了其教育和培养方式的基本特色。由于公共管理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要使大学生更好的掌握公共管理知识,增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应用性二本院校老师首先应该遵循公共管理的学科特征和学科本身的规律,树立案例教学理念,重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不断进行案例研究,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二)建设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教学案例库

美国大学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和案例教学库的建设,如哈佛大学的肯尼迪***府学院就搜集了1300多个教学案例,供学生在学习期间使用。要建立案例库和数据库,作为高校老师,首先要处理好高校与地方***府组织以及其他非***府组织的关系,获得更多的关于***府公共管理的第一手资料,为编写高质量的案例提供丰富的素材;其次要把有丰富案例教学经验的老师组织起来,成立案例编写组,专门负责公共管理教学的案例编写工作;最后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典型、符合应用型二本院校实际教学需要的公共管理的案例,组织专门老师负责编写、整理公共管理教学案例,制作影像资料或视频资料。

(三)加大应用型二本院校师资培训力度,逐步推动教师队伍转型

要想逐步扩大案例教学在应用型二本院校教学中的比重,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案例教学模式要求教师思考如何将学生培养成适应职业和公共生活的需要的职业人。教师在这种模式下更可能是一个导演、主持人、编剧、评论家,甚至制片人或者好观众。因此首先应使教师逐步转变教学理念,重视案例教学在学生能力提升和素质形成方面的要作用。教师应逐步改变传统的教学思维方式,在课堂教学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学。要想进一步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应该加大师资培训的力度,鼓励应用型二本院校老师到国内重点高校学习、进修、参加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案例教学的水平。如果条件允许,积极鼓励教师到国外学习,研究案例教学。

(四)配备案例教学设施,实现小班上课,营造良好的案例教学氛围

案例型论文第6篇

关键词: 著作权 间接侵害 卡拉OK法理 帮助侵权法理 复制补偿金 内容提要: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上应该区分立***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著作权间接侵害,是指为直接利用著作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服务、系统的行为人(以下简称为场所等提供者)对著作权构成的侵害。著作权间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日本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争论异常激烈的问题。在我国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研究、总结、检讨邻国日本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非常有必要。本文以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和归纳日本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最后对这些学说进行评析,并探讨如何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一、典型案例介绍 以下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2009年1月发生的、被日本知识产权法学者乃至民法学者反复研讨的有关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猫眼俱乐部案(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 该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猫眼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来店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来店顾客在其他来店顾客面前演唱。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和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装置,并且有时还和客人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权为由,起诉到福冈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1982年8月31日)以演奏行为主体属于卡拉OK店、并且属于在公众面前演奏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冈高等裁判所。福冈高等裁判所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决结论(1984年7月5日)。被告仍然不服,上告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支持了二审判决。其理由是:顾客、陪歌服务员的演唱以相当于公众的其他顾客直接听到为目的。即便只是在顾客自己演唱的情况下,也并非和经营者毫无关系,顾客的演唱是在店内服务员的劝诱下,在其所准备的卡拉OK曲目范围内选择曲目,通过服务员对卡拉OK装置进行操作,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经营者将顾客的演唱作为营业的一种手段,以此酿造出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因此,顾客的歌唱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当作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 (二)晚吧G7案(ナイトパブG7) 本案原告是日本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之一是向经营卡拉OK店的同案被告出租卡拉装置的ビデオメイツ有限责任公司。简要案情如下:被告主要在茨城县南部出租和销售卡拉OK装置。1991年,被告与经营卡拉OK店的同案被告丰岛秀夫、丰岛美津枝签订了卡拉OK装置出租合同。在签订出租合同和交付卡拉OK装置时,被告口头提示过丰岛秀夫、丰岛美津枝使用卡拉OK装置要和本案原告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但并未进一步确认两人是否真正和本案原告签订了或者向原告申请过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由于原告发现1999年3月与其签订卡拉OK音乐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的卡拉OK店比例在全日本只有60·4%,而在本案所涉茨城县仅有52%,原告认为这与卡拉OK出租业者出租卡拉OK装置有关,于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水户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被告认为,自己在和各个卡拉OK经营店签订卡拉OK装置出租合同时,已经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醒对方使用该装置之前要获得原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除此之外不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一审水户地方裁判所和二审东京高等裁判所认为,作为卡拉OK装置的出租业者,只有在得知卡拉OK经营店没有获得原告著作权使用许可这个事实之后继续出租的行为,才违反了注意义务,在这之前,不能认为其存在可以怀疑卡拉OK店没有和原告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可能性的特别因素,因而判决卡拉OK出租业者与卡拉OK经营店构成 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得知卡拉OK经营店没有获得原告著作权使用许可这个事实之后继续出租卡拉OK装置的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最高裁判所虽然也认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其理由是认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在向卡拉OK经营店交付装置时,不仅仅应该承担提示义务,而且应当承担确认卡拉OK经营店是否和原告缔结或者申请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日本最高裁判所主要考量了以下几个因素。1·卡拉OK装置的危险性。通过卡拉OK装置播放的音乐作品大部分都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装置是一种产生著作权侵害可能性非常高的装置。2·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著作权侵害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3·卡拉OK出租业者的社会地位。卡拉OK出租业者通过出租这种侵权可能性非常高的装置获取营业上的利益。4·预见可能性。卡拉OK经营店和著作权人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比例非常之低是一个公知的事实,作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应该预见到只要没有确定卡拉OK经营店和著作权人缔结或者申请缔结使用许可合同的事实,就会产生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5·结果回避可能性。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在非常容易确定卡拉OK经营店是否和著作权人缔结了或者申请缔结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回避著作权侵害的行为。 (三)通信卡拉OK案(ヒットワン) 本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ヒットワン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从事通信卡拉OK装置出租和销售业务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93家社交饮食店出租通信卡拉OK装置。该装置不但储存了大量卡拉OK音乐作品,而且被告在向93家社交饮食店交付通信卡拉OK装置后,仍通过通信线路向这些店铺提供新的歌曲数据,供其使用和储存。被告提供的通信卡拉OK装置还有一个特别功能,即如果这些店铺不按照合约缴费的话,被告只要输入一定的信号,这些店铺就无法再使用储存在卡拉OK装置里的音乐作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管理音乐作品的演奏权和上映权为由,起诉至大阪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不再让这些店铺播放其管理的音乐作品。 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向演奏、上映原告管理音乐作品的各个社交饮食店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卡拉OK装置。2·被告在向各个社交饮食店出租卡拉OK装置时,没有尽到确认这些店铺是否与著作权人缔结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而且在得知各个店铺构成侵权后,没有促使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解除出租合同或者采取措施停止卡拉OK装置的使用。3·被告完全可以控制卡拉OK装置的使用。4·被告获得的出租费与各个店铺演奏、上映原告的音乐作品关系十分密切。据此,大阪地方裁判所认为,被告的帮助行为与各个店铺的著作权侵害行为关系密切,其有义务终止该帮助行为。在其中止帮助行为能够制止著作权侵害行为而不中止的情况下,可以类推解释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构成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所说的“侵害著作权者或者有可能侵害者”,原告可以对其提出差止请求(差止的具体内容为:被告采取措施,不再让93家店铺播放卡拉OK乐曲)。 (四)选撮见录案(よりどりみどり) 本案原告是每日放送、朝日放送等5家电视台,被告是クロムサイズ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被告生产、销售一种面向集体宿舍的电视节目录制装置,该装置通过天线接收电视台信号,应用户的预约请求录制并保存一周的电视节目,并根据用户的预约收看请求发送给各个用户观看。本案中,被告将此种电视节目录制装置销售给集体宿舍的建设或者销售者后,将其安放在集体宿舍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内,并在各个用户家里安装了与电视机相连的配套收视器,配备了遥控器,在管理人员办公室安装了服务器,通过该服务器,该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和用户家里的收视器、被告的计算机组成了一个可以工作的联网系统。具体工作原理和过程如下:用户通过联网收视器发出录制预约指令,录制装置自动录制,录制完毕后应用户的收看请求指令自动将录制好的电视节目发送给用户,录制装置一旦发生故障,被告立即知晓,从而及时进行维护。为此,每个用户每月需要支付给被告1200-1400日元的维护费用。原告每日放送等5家电视台以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侵害为由,起诉到大阪地方裁判所,请求被告停止销售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并废弃已经生产的装置。 大阪地方裁判所认为,由于用户预约的节目可以供其他用户或者后来入住的用户选择观看,因此个别用户的复制不构成私人复制。被告生产、销售电视节目装置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直接侵害著作邻接权的行为,但 该种行为几乎必然导致侵害著作邻接权的发生,在用户直接侵害行为很难排斥、预防的情况下,即便电视节目复制装置生产、销售者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将其行为视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的“侵害著作邻接权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从而准许原告行使差止请求权。为此,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被告应该在涉案的关西地区停止销售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大阪高等裁判所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所持理由有所不同。大阪高等裁判所认为,被告在用户对原告电视节目非法录制过程中起到了技术上的决定性支配作用,并且在销售该装置后为了保持装置稳定的运行,还和设置在管理员办公室的服务器进行了联网,通过远距离遥控对该装置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赚取了利益,因而被告为侵害著作邻接权的主体。 (五)ファイルログ案(file rogue) 本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在网络上提供P2P共享软件服务的公司エムエムオ。简要案情如下:被告提供的软件是一款非常初期的P2P软件,需要共享软件的会员用户访问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文件。具体原理如下:被告的免费注册会员用户首先***并安装其提供的P2P软件,然后访问被告中央服务器,被告中央服务器显示处在联网状态的其他用户可以共享的文件,会员用户***使用。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本身并不储存用户可以用来共享的文件。原告以自动公众送信权和送信可能化权被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审理此案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和东京高等裁判所一致认为,虽然被告的中央服务器在其会员用户交换文件的过程中不储存文件,但因为用户进行文件交换时必须以安装、使用其提供的软件为前提,必须连接其服务器,而且必须在其服务器上确定自己所需要文件所在位置,并且被告在其网页上说明了该软件的使用方法,几乎所有用户都按照该说明方法进行使用,因此认定被告对用户侵害公众送信权的系统进行了管理,具备管理性;同时,被告从用户***P2P软件的网站上获得广告收入,构成利益性,因此被告构成公众送信权侵害的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录画ネット案 本案原告为日本放送协会,被告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简要案情如下:为了让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能够方便地收看日本国内电视,被告在日本国内通过电脑电视录制好电视节目后,经由网络传送给海外的用户观看。和上述选撮见录案件中被告利用一台录制装置为许多用户提供服务不同的是,本案中被告安置在自己事务所内的电脑电视与用户在海外使用的电脑一一对应,海外用户发出录制指令后,只有与之对应的唯一一台录制装置为其录制电视节目,被告也因此主张自己仅仅给用户提供了放置录制装置的场所。为了使用户能够简单地进行操作,被告为用户提供了使用该录制装置的专用软件,用户必须在网络上注册为被告的会员并经过认证后,才能享受该录制服务。日本放送协会以著作邻接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了请求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要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决定、东京地方裁判所异议决定、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审决定一致认定,被告构筑并管理了一个录制原告电视节目的系统,为复制行为主体。决定性的因素有四个方面: 1·服务的性质。被告提供的服务以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为服务对象,以让其收看到日本电视节目为唯一服务目的。2·系统的构筑和管理。被告在自己的事务所内设置了电视电脑、电视天线、加速器、分配机、服务器、路由器、监视服务器以及软件,并将其有机组合成一个录制系统。这些器械都是被告准备和被告所有的。被告时常监控这个系统,以保证其顺利工作。被告将这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管理。3·录制的电视节目范围由被告决定。4·被告主导了用户的接触和***行为。用户通过自己的计算机和被告运营的网络接触时,必须经过会员认证手续,然后按照被告在网络上提示的顺序录制节目。 (七)まねきTV案 本案原告是日本放送协会,被告是株式会社永野商店。简要案情如下:为了让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居住在日本国内但经常出差的人以及无法收到电视信号的用户能够方便收看电视节目,被告给用户提供了一个可以方便录制和收看电视节目的系统。本案中被告系统的工作原理和上述第6个案件即录画ネット案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用户使用的录制装置是索尼公司生产的无地点限制电视(locationfree),是市场上销售的一般产品,无需被告提供任何特殊软件,用户从市场上购买回来后就可以直接用来收看电视节目;录画ネット案中的电脑电视是被告提供的,而本案中被 告用来为用户录制电视节目的无地点限制电视是用户自己从量贩店购买回来后交给被告的。此外,虽然无地点限制电视与用户的专用电脑或者显示器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但用户在对无地点限制电视下达指令时无需被告进行任何特别认证手续。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服务侵害其送信可能化权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请求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请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认为,由于无地点限制电视是在市场上可以随意买到的不仅仅只有电视节目录制功能的一般产品,被告的服务也没有使用特殊的软件,无地点限制电视也不能向多数用户发送录制好的电视节目,被告保管的多台无地点限制电视也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发挥功能,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送信可能化权。 (八) MYUTA案 本案原告是イメジシティ株式会社,被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要案件如下:原告是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所谓储存服务,一般是指:移动手机、个人电脑硬盘容量有限,在出差时大容量的数据往往不适合携带,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将用户的大量数据保存到其服务器上,用户到达出差地后再经过互联网读取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加以利用。但本案中原告不仅仅提供储存服务。原告的装置MYUTA首先将用户的原始数据转变为可以用于手机上播放的3G2文件,经过原告的服务器后,用户手机就可以保存本来是CD上的乐曲。原告担心自己的服务受到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的诉讼,就首先针对被告提起了债务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原告要想成功地向手机用户提供服务,首先必须在其服务器内复制被告乐曲,然后再向用户的手机发送数据;该复制、发送行为是在原告支配下的服务器中完成的;虽然用户可以决定复制哪首乐曲,但是原告提供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用户软件内容、储存条件、送信功能都是原告设计并决定的;用户自己把CD上的原始乐曲数据转换为手机可以播放的形式在技术上是困难的,恰恰是原告提供的服务才使其成为可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复制行为的主体应当认定为原告而不是用户。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被告复制权和自动公众送信权的可能,所以东京地方裁判所对其请求没有给与确认。 (九)ロクラク案 本案原告是东京放送株式会社和静冈放送株式会社,被告是日本数字化家电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将自己生产、销售的一种具有电视节目录制功能的母机置于自己的事务所内,而将与母机一一对应的子机租赁或出售给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使用。被告在日本国内用母机录制好电视节目后,经由互联网传输给海外的用户。其特点在于,在海外用户发出录制指令后,只有与之对应的唯一一台母机为其录制、传输电视节目。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不能随意更改子机的设置。原告以复制权和著作邻接权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请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被告以海外利用者获得日本电视节目的复制品为目的而构建了上述系统,该系统对于复制日本的电视节目并将复制了的节目向海外送信等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设备调试过程中,母机置于被告事务所内,为了使母机发挥功能,被告将电视天线端口通过分配器与母机相连、并提供电源和接入高速网络,因此可以认为被告是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在事务所内进行着管理。调试完毕后,即使母机设置场所被转移,由于被告对母机的设置、维护以及运行环境的改善等,与将母机设置在被告事务所内的情况一样,属于管理行为的继续。据此应该认为,本案服务所提供的母机是处于被告的实质性管理支配下的,被告将这些母机以及为该服务所提供的环境作为系统进行着管理。同时,被告因此获得了初期注册费和租金等利益。基于上述理由,东京地方裁判所认定复制行为主体是被告而不是直接利用者。 但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推翻了东京地方裁判所的这个判决。其主要理由是:被告对母机及附属设备的设置、管理,只不过是为母机发挥功能提供一种技术性前提的环境和条件,只是基于技术性、经济性理由而代替利用者进行的配备而已,不能以此认为被告实质性地管理、支配着本案的复制行为。关于被告对母、子机之间通信的管理以及被告对复制环境的配备行为,即使是利用者亲自对母机进行管理(即被告不被视为行为主体)时也会发生,因此将被告视为行为主体的理由不充分。被告获得的初期注册费和租金,是出租机器本身及进行维护管理所必要的对价,与是否提供录像等问题无关。即使被告收受了每月2000日元的其它费用,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费用具有作为复制信息的对价的性质。因此,实质管理、支配母机的是用户而不是被告,被告提供的服务不过是使用户的 合理使用行为更加有效率,因此复制行为的主体不是被告而是用户。 二、日本学界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类型化及相关法理 (一)日本学界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类型化 根据上述典型案例,日本学者对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其中吉田克己教授和田村善之教授的分类最具有代表性。[11] 田村善之教授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类型化为以下三种形式: 1·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人为地管理乃至支配的行为。比如上述第1个案件中猫眼俱乐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2·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利用手段的行为。比如上述第2个案件和第4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提供了利用手段。3·提供诱发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系统的行为。比如上述第5个案件、第6个案件、第7个案件、第8个案件、第9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构筑和管理了一个复制系统。 吉田克己教授则将著作权间接侵害类型化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场所机会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由于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提供了场所和机会,结果导致在自己支配的领域内发生了著作权侵害行为。比如上述第1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受场所机会提供者的支配。2·道具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提供侵害著作权的道具而发生的著作权侵害行为,比如上述第2个案件、第3个案件、第4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利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被告为此种直接侵害行为提供了工具。3·系统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为直接复制行为构筑一个可以支配的复制系统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比如上述第5至第9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利用行为基本上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行为,而且间接行为人对复制系统进行了支配,并通过支配该复制系统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支配。不过也存在例外,即少数情况下直接利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如果间接行为人为其提供了复制系统并对该系统进行了支配,也构成此种类型的间接侵害。 总的来看,上述两位学者的分类虽然说法不同,但实质上大同小异,即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分为对直接利用作品行为进行管理乃至支配的行为、为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提供工具的行为、为直接利用作品行为提供自己可以进行管理乃至支配的复制系统的行为。 (二)日本学界关于处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相关法理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判决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或被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或被判决同时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了从理论上解释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被告承担著作权侵害责任的依据,日本学界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以下两种追究被告责任的法理: 1·卡拉OK法理。又称为扩张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的手法,最初是指将管理和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场所和机会提供者作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后来是指将管理和支配复制他人作品的系统提供者作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的法理。卡拉OK法理是日本学者根据上述日本最高裁判所对猫眼俱乐部案件所作判决总结出来的。根据这个法理的最初含义,被告提供场所和机会的行为如果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则尽管其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也应当从法律角度评价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 (1)管理、支配性。即被告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还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所不问)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只不过充当了场所和机会提供者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手和脚,即工具。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被告对顾客的管理和支配性表现在:卡拉OK店事先准备好了卡拉OK曲目,顾客在这个范围内选择歌唱的曲目;卡拉OK店的服务员劝诱顾客歌唱;卡拉OK店的服务员为顾客具体操作卡拉OK装置。 (2)利益性。即被告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中获利。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这种利益性表现在:被告将顾客的歌唱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以此酿造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 日本最高裁判所上述判决,对日本地方裁判所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地方裁判所在此后的类似案件中,都通过管理、支配性和利益性两个要件将并未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规范地等同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田村善之教授认 为,上述卡拉OK法理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肯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对场所机会提供者行使差止请求权。二是即使直接利用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场所机会提供者的行为也构成著作权侵害。[12] 然而,上述卡拉OK法理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诸多日本学者和法官的猛烈批判。批判首先来自当时亲自参与猫眼俱乐部案件审理的伊藤正己法官。伊藤正己法官认为,如果是卡拉OK店的陪唱人员或者服务员歌唱,将卡拉OK经营者作为直接利用主体是没有问题的,或者是陪唱人员和顾客一起歌唱,将陪唱人员和顾客的歌唱视为一体从而认定经营者为音乐作品的直接利用主体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只有顾客单独歌唱的情况下,把经营者解释为音乐作品的直接利用主体不免显得有些牵强附会。理由在于,虽然经营者的行为对顾客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性和营利性,但顾客的歌唱行为并非基于雇佣、承包等契约关系或者基于对经营者承担的某种义务,完全是顾客自由、任意地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伊藤正己法官认为,还是应该着眼于卡拉OK装置本身,认定在卡拉OK店内播放音乐伴奏带的行为构成演奏权侵害。[13]简单地说,伊藤正己法官认为,虽然卡拉OK经营者对顾客的歌唱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但还谈不上已经到了支配的程度,因此卡拉OK法理中的第一个要件不充足。伊藤正己法官的这种意见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同。上野达弘准教授认为,根据“手足论”,只有在具备雇佣契约等关系的前提下,对直接利用行为具有密切的支配关系或者隶属关系时,才能将直接利用行为主体评价为规范的利用行为主体。在直接利用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从事利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存在所谓的“手足关系”。上述的猫眼俱乐部案件中,顾客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进行歌唱,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因而不能将顾客的歌唱行为评价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14]吉田克己教授也认为,卡拉OK法理的拟制色彩过强。[15] 田村善之教授和吉田克己教授则对卡拉OK法理中的利益性要件进行了猛烈批评。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即使没有获得具体的利益,如果间接行为人管理着直接侵害行为,在其能够停止该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应该采取措施停止该直接侵权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中,提供复制技术和服务的行为人即使没有营业目的,但在其提供行为可能诱发大规模直接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考虑到这些因素,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卡拉OK法理只要具备管理性一个要件就足够了。[16]吉田克己教授则认为,卡拉OK法理通过手足论扩张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并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侵害行为由原来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利用行为,扩张解释为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因而必须严格划定侵害行为与非侵害行为之间的界线。由此,应该将卡拉OK法理规制的行为严格限定为将直接利用行为者作为“手足”而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即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行为。吉田克己教授进一步认为,对直接利用行为是否具有支配关系,可以通过是否存在雇佣契约、是否存在指挥命令关系、支配者是否决定利用他人作品的内容和方式等要素加以判断。一旦肯定了支配关系的存在,支配者就相当于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正犯,可以判断为规范的利用主体。如此一来,营利性也就不再属于支配行为成立的要件。[17] 或许是因为学者们猛烈批评的缘故,日本有些地方裁判所在后来的一些判决中,逐渐缓和甚至抛弃了卡拉OK法理中的利益性要件。在有些案件中,被告即使没有获得直接利益,而只获得间接利益,比如上述第5个案件,日本裁判所也认为符合利益性要件。在有的案件中,被告甚至根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比如上述第6和第8个案件,日本裁判所也认定被告属于直接利用行为主体。在第6个案件中,东京地方裁判所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一致认为,被告构成并管理了一个直接利用者可以录制原告电视节目的系统,因此为侵权复制行为的主体。在第8个案件中,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原告的文件格式转换装置以及相应服务在用户复制和***传输被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发挥了支配性作用,因此为侵权复制和非法***传输行为的主体。利益性要件缓和甚至抛弃的结果是,使得卡拉OK法理适用起来更加严厉。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创造的所谓卡拉OK法理在发展过程中,不但利益性要件发生了变化,而且管理支配性要件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管理支配的对象由猫眼俱乐部中的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变成了为直接利用行为构筑的 复制系统和相应服务。上述第5至第9个案例中,被告提供的都是这样的复制系统和服务。按照吉田克己教授的观点,在这几个案件中,被告管理支配的对象之所以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因为直接利用者是否成为被告系统的利用者、成为被告系统利用者之后是否实际利用这个系统、如何利用这个系统,都是由直接利用者自由决定的,因而不能认为系统构筑者管理乃至支配的是利用者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对系统的利用设置了一定规则和限制。基于这两个因素,可以认为被告通过对复制系统和服务的管理、支配而对直接利用者的利用行为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按照吉田克己教授的观点,判断被告是否对直接利用者复制他人作品的系统进行了支配,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被告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以引起著作权侵害的行为作为唯一目的;是否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构筑和管理了一个有机系统;是否决定利用他人作品的内容;是否主导了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回答都是肯定的,则被告构筑并管理乃至支配了一个利用他人作品的系统,具备管理支配性。同时,吉田克己教授还认为,对于这种系统管理支配型的间接侵害行为而言,还必须具备利益性,只有当被告通过管理支配一个利用他人作品的系统并获得了利益,著作权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18]第二,由于管理支配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日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结果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否定管理支配性因而认定被告非他人作品直接利用主体的判决。最典型的就是上述第7个案件和第9个案件的终审判决。[19] 2·帮助侵权法理。帮助侵权法理是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因此并没有什么新意。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不法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视为共同不法行为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日本民法学界对该条文的一般解读,构成教唆性或者帮助性的共同侵权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实施了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主观上具备过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实施侵权行为。民法的这种理论在上述第2、第3、第4个案件中得到了应用。 根据帮助侵权法理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责任,日本学者之间在两个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一是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任何问题。二是教唆、帮助侵权的成立以被教唆者、帮助者,即直接行为者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在直接利用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时,教唆者、帮助者也不构成侵权。 但是,根据帮助侵权法理,能否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日本判例和学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坚持肯定说的判例以上述第3个案件的判决和第4个案件大阪地方裁判所的判决为代表。这两个判决的主要共同点在于,当直接利用行为难以排除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提供的工具和直接侵害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可以将工具提供者类推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所说的“侵害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者或者有侵害之虞者”,从而准许权利人直接行使差止请求权。这种做法得到了吉田克己教授的支持。吉田克己教授总结这两个判例,从中抽象出追究被告差止责任的两个判断要素,即差止的必要性和侵害行为的低保护性。差止的必要性是指如果被告不停止帮助行为的话,从社会的角度看,停止直接侵害行为没有可能性。在考虑差止的必要性时,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侵害行为的低保护性,是指被告非常容易停止销售等侵害行为、保护被告销售等侵害行为的必要性非常之低。吉田克己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个要件,并不专门着眼于被侵害的利益,而是综合考量了原被告利益,从而决定是否应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这种构造与民法上通过差止保护绝对权的构造不同。教唆者、帮助者虽然对著作权人利益构成损害,但是日本著作权法并不认为这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也并非直接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以此为前提,在考虑是否追究教唆、帮助者的差止责任时,就必须以差止的必要性和侵害行为的需要保护性为中心,进行综合判断。[20] 此外,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提出了赞成的理由。比如田中曲豆认为,著作权属于对著作物的独占支配权,为了确保著作权人的这种支配手段,应该维持著作权人排除妨碍对其著作物进行独占支配的地位,因而著作权人差止请求的对象不应该限定为直接利用行为人,对于帮助者,至少也应该类推解释为侵害主体,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从实效性上看,在侵害行为继续的情况下,对 于帮助者如果只能事后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明显是不利的。再者,从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看,作出上述理解也不存在文理上的问题。[21] 否定说则以上述第2个案件以及东京地方裁判所对スタデジオ案的判决和2ちゃんねる小学馆案[22]的判决为代表。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上述第2个案件的判决中虽然没有就是否应该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但东京地方裁判所在后两个判决中则清楚表达了不支持原告差止请求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两点:一是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符合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至28条所列举的各种利用行为,权利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才能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如果将差止的对象扩大到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则超过了法律解释的限度,不适当地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将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与民法上的物权差止请求权进行类比。物权差止请求的对象为侵害支配权的行为人,以此来看,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对象也应当理解为产生侵害行为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而不能随意扩大。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同样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成。比如,田村善之教授认为,虽然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帮助侵权法理在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能否根据这个法理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则是一个问题。[23]法官高部真规子也以和东京地方裁判所大致相同的理由坚持否定说。[24] 总的来看,否定说目前是日本的主流观点,并得到判例的支持,肯定说则是少数派观点,除了得到上述大阪地方裁判所对两个案件判决的支持外,尚没有得到其他裁判所的支持。 三、检 讨 以上两个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以及代表性学说。下面对上述案例和学说进行简要地检讨。 (一)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的由来 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场所等提供者是否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二是如果这些提供者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能否主张差止请求权?围绕这两个问题,日本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那么,为什么在日本会产生讨论如此热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和日本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害行为的立法模式相关。日本专利法第10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专利权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著作权法并没有像其专利法那样,明确规定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到第28条采取限定列举方式列举了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复制权等专有权利。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直接实施著作权人上述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内的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才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或者预防侵害。不但如此,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对视为著作权侵害的行为采取的也是限定列举的方式。这样一来,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列举的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场所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构成侵害的话能否追究其差止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 2·和日本学者对教唆、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差止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废弃侵权结果物和侵权工具)的理解有关。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区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的观点不是主流,而且《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民事责任而不是请求权为中心的构造,因此在我国要追究教唆者、帮助者停止侵害的责任并不是问题。从法院判决看,只要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几乎没有不同时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但日本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责任采取的是不同的构造。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在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否应当承担差止责任并不明确。这种立法构造使得法官、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在著作权领域中,虽然有裁判所和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教唆、帮助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差止请求权,但更多的日本学者和法官持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可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立法上并不明确,否则就会超出法解释的范围,不适当扩大著作权人差止请求权的范围,对他人的自由将造成过大妨碍。 3·和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的作用有关。追究非直接利用者的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可以达到三重效果。一是一网打尽。在直接侵害 行为人海量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和技术问题,著作权人难以对其一一加以捕捉,而如果能够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则可以达到一网打尽、一劳永逸的效果。二是隐身衣的对策效果。在场所等提供者利用不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间接侵害责任,则可以揭开其利用他人合法行为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行为上的隐身衣,从而发挥隐身衣的对策效果。三是钱袋子的效果。在因为成本和技术问题向单个利用者收取使用费事实上存在困难和单个利用者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将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实现收费的经济目的。[25]鉴于这三重作用,著作权人自然热衷于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所谓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 上述第1、2点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第3点原因则是经济上的原因。两相比较可以发现,经济原因是决定性的。在当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公众都有可能变成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复制者和传播者,如果产业界再为其提供便捷的复制工具、系统和服务,则著作权人的利益将面临更加巨大的风险。在著作权人已经相对变成弱势群体,而著作权法关于公众合理使用的规定没有改变、著作权人追究其责任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由于成本、技术等因素的限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只有把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而不是一般公众,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一旦著作权人把矛头直接指向产业界而不是公众,博弈就由原来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方演变成了著作权人——产业界两方,从而引发激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上述案件中的情况无不是这样。 (二)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的检讨 1·卡拉OK法理的检讨。日本卡拉OK法理下场所等提供者承担的责任与美国判例法上所说的替代责任存在重大差别。替代责任的适用存在三个前提。一是直接利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二是责任承担者对直接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和能力。三是责任承担者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至于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直接侵害行为,并不是替代责任必须的要件。可见,替代责任适用的前提是直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而根据卡拉OK法理,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在具有管理乃至支配关系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利益性要件,管理乃至支配者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相比美国的替代责任明显要严厉得多。这样一来,日本卡拉OK法理及其变化,正如日本学者已经批判过的那样,虽然解决了场所等提供者的著作权侵害主体性问题,但基于管理性而不是支配性而将场所等提供者等视为规范的直接利用行为主体,存在拟制性过强的弊病,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非常不利。该法理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的结果,不但会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达,而且会使公众享受不到技术进步带来的先进成果和便利。这正如同日本学者所说的,间接侵害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会带来一种“混获现象”,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会将合法公众都网进渔网里。[26]正因为这样,吉田克己教授才极力主张对于行为支配型的工具等提供者而言,只有在提供者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害主体;对于系统支配型的系统等提供者而言,只有提供者对他人可以利用来复制作品的该系统起着支配作用,并且具有利益性时,才构成侵害主体。但即使如此限定,工具等提供者仍然面临巨大风险。 田村善之教授主张,卡拉OK法理在对直接利用行为具有人的支配关系的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空间,即如果对侵权行为具有管理支配性的话,还是可以利用卡拉OK法理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侵权责任。[27]卡拉OK法理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被告的差止责任问题,但即使如此,也用不着专门创造出这样一个法理。原因在于,虽然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只规定了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的原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可以对“侵害著作权者或者著作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行使差止请求权,虽然绝大部分学者持限缩解释,认为此条并没有赋予权利人差止请求权,但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由于该条并没有限定“侵害著作权者或者著作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必须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而教唆者、帮助者虽不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却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因此权利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差止请求权。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场所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问题,不但不需要特别创设出一个卡拉OK法理,也无需对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进行类推解释,直接通过对该条进行适当扩大解 释即可达到目的。至于在我国,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和第35条已经明确规定管理、支配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因此场所等提供者如果对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具有管理、支配关系的话,就应当据此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停止侵害、废弃侵权工具、侵权结果物,卡拉OK法理根本就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著作权的侵害问题上,日本学者和裁判所一直坚持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就没有著作权直接侵害行为。该种解释虽然近乎刻板地严守了著作权法条文的规定,但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著作权虽不同于物权,但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拟制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妨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律拟制支配,行为就构成侵权,至于其是否直接利用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的话,工具等提供者提供工具的行为,也就可以理解为和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一起,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律拟制支配,因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是否直接利用作品和著作权侵害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等同关系。此外,从逻辑上,按照卡拉OK法理,既然场所等提供者被拟制为了他人作品“利用主体”,其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就构成了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学界仍然将此种行为称为“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不免令人匪夷所思、不得其解。 2·帮助侵权法理的检讨。日本利用来解决场所等提供者间接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帮助侵权法理,虽然不是什么新的法理,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如何划定场所等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线,是决定场所等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从上述第2、第3个案件的判决看,日本裁判所在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时,基本上综合考量了场所等本身的危险性、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被告是否从侵害行为中获利、被告预见侵害的可能性、被告回避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等因素。这种判断方法是值得我国某些采取过于简单的方法判断工具等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法院深思的。二是著作权人能否向工具等提供者行使差止请求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场所等提供者自由行为的界线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日本某些裁判所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支持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日本学说上的有力支持。由于立法构造的不同,在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者、帮助者一律判决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做法,是值得检讨的。 但是,就日本裁判所和学者对帮助侵权法理的应用来看,完全脱离了共同侵权形态,而去孤立地讨论帮助侵权的性质,以至于产生出了权利人对帮助侵权行为人是否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卡拉OK法理,以解决差止请求的问题。如此一来,也进一步导致了将帮助他人合法利用作品的帮助行为作为了一种***的间接侵害行为处理的结果。其表现是:在诉讼中权利人只针对场所等提供者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再追加直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即法院不再将因帮助行为引起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虽然共同侵权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论,但如果将帮助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单独起诉,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通过“被帮助的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究竟在哪里?”进行抗辩,这样一来,将场所等提供者的帮助行为作为***的诉讼对待的做法就不无疑问。从后果上看,脱离共同侵权诉讼将帮助行为作为***的诉讼处理,客观上也会使得场所等提供者承担过重的责任,这对产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判例和学说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判例、学说存在种种问题,但对我国仍然具有以下启示: 1·立***和解释论的区别。在日本,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严格注重法律适用、法律研究方法上立***和解释论的区别。按照铃木贤教授的观点,立***“就是从立法者的立场出发, 面向未来研究和思考最理想的法律,即思考和研究最理想的法条是什么,并进行具体的条文设计,这种讨论方式就是立***。那么,何谓法解释论?那就是站在法官的立场,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逻辑推论,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法律纠纷等推导出最为妥善、最有说服力的结论,这种讨论方式就是法解释论。”[28] 换句话说,立***就是把自己假想成立法者、专挑现行法毛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现行法意见的一种法律思维、法律研究、法律适用方法。解释论则是把自己假想成法官、比较策略地解

案例型论文第7篇

按照时间安排,审计组一行12人分两个审计小组,于2010年3月2日到4月30日历时60天,完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情况专项的现场审计。为保证此次专项审计取得较好的成效,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了被审计的新农合报销机构和经办机构,并深入农户家庭现场进行了审计。对区、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审计方法和内容是通过查阅新农合会计账簿、凭证、统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其他相关资料,核对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建立了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基金是否做到了封闭运行;基金核算是否符合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管理是否按照新农合当年基金使用率必须达到85%,有无结余资金过多或严重超支以及其他违反基金管理原则的问题。基金支付是否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支付手续不完备、不能及时拨付医疗机构等问题,经办机构的经费是否挤占新农合基金。对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计方法和过程。采用抽选方法,对于选定的区县,抽样审计一个县级定点医院、两个乡镇卫生院。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会计资料、统计报表、核实报销单据、查阅住院病人病历、核对住院病人出院结算清单、现金监盘等方式,重点审计定点医院是否实行了新农合现场结报,报销是否实行微机化管理,是否对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等按规定进行公示。检查核对新农合药物目录的执行情况,随机抽查10名住院病人病历、出院结算清单等资料,看其检查***项目收费是否按标准收费,用药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一定数量的报销凭证,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为参合患者补偿资金;报销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为非参合人员补偿以及超范围补偿等问题。查看会计账簿,检查定点医院对新农合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收有凭证、富有依据,有无发生规定以外的收支业务,有无存在挤占、挪用、转移等违规问题。对村卫生室的审计内容和过程,通过走村入户,实地查看村医行医资质,抽查门诊病人登记簿、处方及报销凭证等资料,重点审计了村卫生室是否完成标准化建设并经验收达标,药品是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供应,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抽取一定数量的处方、报销凭证,检查其新农合药物目录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大处方等问题,为参合农民报销是否准确及时,有无不按规定比例补偿,或为非参合人员补偿以及超范围补偿等违反新农合制度的问题。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我市新农合基金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乡镇和村卫生室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对在卫生院就医者,门诊实行即诊即报,住院结算后报销,在村卫生室就诊者,到卫生室报销窗口随到随报或村卫生室汇总代为报销;在县区以上医院住院者,到户口所在乡镇新农合办理报销。为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部分县区取消了县区内住院转诊和参合农民到外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限制,参合农民可直接到县区级医院住院并及时报销。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的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比上年有所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到98.7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参合农民人均筹资额达到100元,农民受益率明显提高,达到122.72%,较去年增长21.72%;其中住院补偿比达31.58%,较去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高于国家、省厅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要求,受到参合农民的欢迎。

三、审计发现

此次审计发现,大多数相关单位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比较规范,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还是有少数县和基层卫生院在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财务基础管理不规范,部分被审计单位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设置账簿;有的账簿记录不规范;会计不相容职务划分不严格;报销签字审批程序不完善;票据使用混乱,库存现金余额较大,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隐患。基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中关于现金使用、收费票据、支出户余额的管理规定;未对基金账户实行银行财***专用账户封闭式管理,开设个人账户存取现金,未按规定将收缴的资金存入财***专户;购买银行支票费用在新农合账户中列支,利息收入未上缴财***专户。更为严重的是,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虚列门诊医疗费用,以门诊发票换取住院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造成超支数额较大。某县卫生局财务报表显示当年结余为-1181万元,主要原因是报销比例由上一年的50%提高到70%,但以门诊医疗费发票换取住院发票,按住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使门诊及住院病人不能分清,还有虚列门诊费用,每人开门诊发票100元,报销30元,套取新农合基金,造成新农合基金结余超支数额较大。新农合***策没有严格掌握,病人住院标准掌握不严格。抽查住院报销发票和费用清单,发现存在将门诊病人作为住院病人***的现象。由于计算机程序原因,病人出院结算时间滞后,病人实际住院天数不准确。村卫生室计算门诊人次不准确,有的按医疗项目分解计算,有的为降低人均费用,随意增加门诊人次。有个别村卫生室报销审核不严格,按家庭人口数综合报销金额,***费归入药费金额报销,有的***费未在收据上体现。有的单位基金报销补偿审核不严格,超目录报销药品较多,多种不应报销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自定收费项目在报销时未剔除,如抽血费、测血压、术后护理、体检费等。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复核制度,造成账表金额不相符,有的将不应计入新农合支出的款项填入报表累计支出数,现金管理环节流程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凭借条领取的现金过多,造成现金库存余额过大,有的将现金存入个人存折,违反了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新农合管理的***策要求,新农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核算要求,审计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管理体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工作管理流程等方面,这些问题不利于新农合工作今后的顺利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今后的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新农合管理平台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参合人员就医信息实行***全过程管理,使参合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医药费用补偿服务。三是强化新农合经办人员培训和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行县级合管办向乡镇派驻稽查人员或异地交叉任职的办法,建立新农合基金内控制度,防范基金风险,不断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四是根据新农合筹资情况,进一步规范基金支出管理。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病人收治住院的相应标准,及时办理出院病人的出院手续。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装订和整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五、案例分析

案例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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