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管理篇1
关键字:房地产;信托投融资;风险管理
房地产信托
根据《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27号), 房地产是指“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健康发展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作为一个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充足的资本支持是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近两年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资金链压力,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逐渐显现资金链断裂的危险。长期以来,因融资成本的考虑,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渠道的单一性不可避免地给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埋下了风险的隐患。在此背景下,信托、证券、基金等投融资渠道近年来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房地产企业多元化融资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风险。
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及优劣势
根据2013年年末的信托行业相关数据显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超过保险公司,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中仅次于银行的金融机构。而在信托公司的业务分类中,房地产信托占据了可观比例,这与信托模式的多样性及房地产的资金需求量大且能承受高额的资金成本关系密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信托从委托财产类别上主要有房地产财产信托和房地产资金信托。前者是指房地产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或者财产收益权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自益信托,通过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受益权,使其成为最终受益人而获得相应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活动。后者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
近几年,房地产信托项目发展迅猛,风险累积,为抑制“井喷”式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风险,银监部门不断出台各类监管文件,从2008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房地产业务的监管程度逐步深化。
房地产信托易发的风险状况
(一)房地产项目建设及销售风险
如果目标项目未能按照原定开发进度顺利实施,或因任何原因导致项目后续建设资金不能按照预期安排及时到位,将影响项目不能按期建设完工和销售。
(二)经营风险
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可能影响其盈利和运作能力。
(三)信用与流动性风险
若项目未能按期开发并取得预期收入,由于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当需要处置担保物时,可能发生担保物不能顺利变现、甚至贬值情形。且可能发生房地产公司及担保人恶意或者非恶意违约情形。
(四)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判断失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导致信托项目风险。
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
在项目的前期运作中,组织专人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针对创新类信托项目,聘请律师事务所拟订或审核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立违约及担保制度。
(二)市场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及分析,尽量对股价、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而对于较复杂的特定市场且不能有效了解和把握其风险的,一般采取谨慎原则、保守操作;同时,在业务拓展或产品推介时,除信托文件明示风险外,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明确说明市场因素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操作风险管理
在财务管理、内部稽核、资金运作、账户管控、客户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按信托法规及信托文件设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坚持固有和信托业务的分离,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核保核签管理办法,并通过内部邮件系统、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方式,最大程度地控制内部管理方面的风险。
(四)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综合考量客户信用等级。科学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准确识别、度量信用风险。针对每个信托项目,合理运用多种风控措施,包括:以不动产作抵押,定期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建筑承包方出具书面承诺放弃项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监管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使用,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销售款,在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上加盖信托公司监管人员名章,对资金使用进行逐笔审批,封闭运行。
(五)加强贷后管理
切实落实风控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防止项目运行偏离最初的交易结构设计范围。建立信托经理负责制,信托经理应对项目销售、建设风险进行主动管理。
信托公司应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委派专人定期逐一排查各项目,按时收集房地产公司财务报表、销售台账;实施全面的人员派驻制管理,通过派出董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委托银行监管账户等形式对房地产公司重大事项、资金使用、销售款回笼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密切关注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转。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3年是信托行业的“兑付年”,面对流动性高度紧张的局面,流动性风险成为去年开始信托行业发展的关键词。因此,信托公司需要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牢固树立量入为出的资产业务理念,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业务管理,调整资产结构,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认真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密切关注货币市场动向,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果断采取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洪艳蓉等.《房地产金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2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管理;美国
[中***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72-03
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介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结构在世界各地被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结构类似于当前的美国模式。美国REIT模式已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其雏形可以追溯至1880年的马萨诸塞商业信托,由1960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正式确立。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最初的设计是为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够参与到商业房地产投资中来,虽然投资者只能间接的参与,但这同样不失为一种在没有实力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情况下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优选方式。REITs可以针对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根据物业类型和区位在投资组合中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策略。公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交易,成为一种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投资方式。投资的对象多元化,运作的模式专业化,都使REIT成为对于个人投资者极有吸引力的投资组合方式。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尚未落地,但类似的民间房地产私募基金一直活跃在商业地产投资领域中,如何更加有效率的管理基金的运营,进而更加提高基金的回报率,一直是各个基金运营的短板所在。本文通过对美国REITs的运营管理模式的探究,总结其成功经验,为中国的房地产基金成功运作提供借鉴。即专注于特定的房地产类型(或是专注于特定地区);拥有大型、垂直整合的操作平台;使用中低等程度的财务杠杆;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债务和股本,公共和私人)。
2REIT管理战略
2.1REIT管理的演变
现代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制度是从股权融资的行业困扰问题开始的,即解决在恰当时间获取资本进行公司重组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通过转变成REIT上市进行资本重组的私人房地产公司,很快就认识到了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意味着包括公司投融资、运营和其他管理决策及治理相关问题如董事会结构等所有方面,都会受到来自投资者和分析师更加严密的监察。随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业总结出想要成功运营REIT的关键就是管理。今天大多数公开上市的REIT都是拥有高质量管理、大型动态化的,具有创业性质的,完全整合运营的公司,他们既有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又有房地产投资专业知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20世纪80年代本质上被动而缺乏垂直一体化的投资工具,拥有多元化的房地产投资组合主要由稳定核心或类核心的房地产组成。最初,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面向散户投资者,使他们能够通过具有流动性,并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于多元高品质的房地产投资组合。大量创业型私人房地产公司和许多拥有成熟的开发经验的公司纷纷进行IPO,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立法也发生了重要变化,都促使REIT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进一步推动REIT演变成为类似其他公开上市公司那样更高效、更灵活动态操作的公司。
随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业总结出想要成功运营REIT的关键就是管理。今天大多数公开上市的REIT都是拥有高质量管理、大型动态化的,具有创业性质的,完全整合运营的公司,他们既有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又有房地产投资专业知识。当今美国的大部分REITs在内部管理上都具有如下几类共同特征:专注于特定的房地产类型(或是专注于特定地区);拥有大型、垂直整合的操作平台;使用中低等程度的财务杠杆;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债务和股本,公共和私人)[1]。
2.2REIT管理模式
2.2.1内部与外部管理
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之前,REIT都被要求接受外部管理,因而是一个被动的投资工具。外部管理需求形成了一个重大的利益冲突,因为REIT发起人通常拥有管理公司而自己并不拥有多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基金经理有动力去不断增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下的资产,由此提高整体的管理费用,而不是去努力管理REIT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1986年的法案允许REIT进行内部自主管理,为更好的实现股东的利益而管理提供了可能,并激励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提高运营决策效率。
新管理模式下的REIT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地获得并保有能够产生收入的现存房地产,而是更进一步向“上游”扩散,比如生产环节中新建筑的建设与发展,甚至是为未来施工建设收购土地。有些公司还向“下游”扩展,进入生产和交付环节,包括物业管理、租赁和其他相关服务。垂直整合一个主要的优点是,它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相对估值变化区间内,拥有了更好的灵活性来适应生存,甚至获利[2]。例如,垂直集成允许REIT在所持有的资产净值超过股票市场估值时,通过出售房地产实现赢利,同时通过继续控制所售出的房产的运营管理,实现稳定的运营规模和地理空间规模。大多数现代REIT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垂直整合,这已成为现代REIT管理策略的一个标志。
2.2.2投资专业化
20世纪90年代的新型REIT管理策略中与老REIT极为不同的一点就是走向专业化,即聚焦在某类型的房地产上,或者是两类紧密相关的类型,如工业地产和办公地产。许多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同时专注于特定区域。在过去,所谓的“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常由多样化的地产类型组成,基于传统的行业法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人期望一个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说,通过购买一个单一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类型和潜在的多样的地理区域获得即时的风险减少。在1990年,有略多于25%的REIT被归类为多元化的,定义为大比例持有多种类型的不同地产。下表详细说明了根据NAREIT的分类,在自1994年开始,多元化持有地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是持有聚焦类型地产REIT数量的3倍。1994年,216只REIT股票中有48支被列为资产多样化的。这个数字在逐期减少,到2008年只剩9只,只占不到8%的股本REIT总和,甚至少于市值加权的基础。
在理论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需要多元化,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收购个人REIT股份或投资REIT专用的共同基金来创建他们自己的多元化投资组合。20世纪90年代精明的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自己来作出多样化投资决策。机构投资者不希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关心管理风险的资产组合本身,而是通过他们尤其擅长的活动专注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专业化的加强也与转向自我决策,内部管理结构有密切的联系。一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变为管理上更加积极的实体,很明显聚焦在特定类型的房地产上时,专业的管理知识通常可以更有效率。考虑到划分空间市场基本面、租赁和租户关系以及开发和再开发活动在财产类型上的细微差别,在最擅长的领域实现专业化可以得到股票价值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股票市场可以更为容易的理解和分析专注于标准空间细分市场内中某类资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业化或聚焦能够降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本成本,增加股票价格和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医疗类REITs为先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20世纪90年代往往专注于特定的地产类型,甚至亚型(如购物中心附近的零售中心、***的净租赁零售业,高端豪华公寓)。更小、更独特的细分市场也发展迅猛,包括自建仓储、预制房屋、高尔夫球场等,虽然除了自建仓储,其他这些亚型一直局限于很少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聚焦在专业化的地产类型上是总的趋势,但事实上也有例外,仍有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产权多元化形式下业绩突出,当然这些投资也有可能存在其他维度上聚焦理念的应用。
2.2.3扩大REIT规模
一直以来对于REIT的规模大小,即物业占地面积或股票的市值是否重要这个问题,人们一直存在争论。毫无疑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倾向于扩大资金规模。在20世纪90年代REIT繁荣以前,市场上充斥着小市值股票,小机构所有权,在1990年以前市场上的平均市值只有不到1亿美元,REIT只是中小市值的股票,当时的机构投资者很很少。到1997年年底,平均市值增加到7.25亿美元,到2008年第一季度为之达到了26亿美元。许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逐渐撤离小型股领域成中型甚至大市值股票。如下***所示,市值的增加部分来自于通过并购不断发展的经济增长,而且还因为REIT市场在20世纪90年中期的经历峰值进入繁荣后导致少数较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了大量的整合。自1996年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有下降的趋势,但REIT股票市场的市值大幅增长,直到2007年的信贷紧缩诱发了低迷。
“越大越好”假说源于人们相信REIT能产生多大的开销和资本成本就有多大的规模经济[3]。大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会得到更大的回报(通过某种组合的收购或合并其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私人房地产市场购入地产,或自己开发新地产),直到耗尽规模经济。公司应努力扩张以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机会实现净现值为正,即使在投资私人房地产时没有实现正净现值,仅仅通过扩大规模也可以使平均总成本下降。这对于个人投资者和对REITs行业感兴趣的投资者,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然,市场上也确实有相当数量的小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大型房地产信托基金共存。事实上,在2008年3月,NAREIT权益型REIT指数188支REIT有48只市值低于10亿美元。此外,市值中位数为13亿美元,明显小于平均数26亿美元;许多REIT仍然是小盘股。较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特别是那些专注某一特定区域的更加了解他们所处的市场,能够更迅速采取行动,利用价值创造的机会,并因此能够成长得更快。这一假说的支持者认为可能存在与主要固定支出有关的规模经济,但随着管理不断扩大,参与更多的市场的也与规模不经济产生很大的相关性[4]。也有可能,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随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聚焦的具体部门和商业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即规模不经济的产生或早或晚,这与他们进行的房地产投资各自不同的特征有关联(如房地产类型,当地与国际焦点,以当地和全国与跨国租户为基础等),特别是如果经济增长同时跨越了不同地区时。
3综述
在经营范围上,REIT应该积极向上下游拓展,进入生产和交付环节,包括物业管理、租赁和其他相关服务。在操作上实现专业化,聚焦于类型房地产上,或者是两类紧密相关的类型房地产上,同时专注于特定区域。在运营规模上,力争实现规模经济来获得更大的回报,以及有机会实现正的净现值。
参考文献:
[1]Capozza,D.(2005),New Rules for Real Estate Investors,Presidential address at the American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Association(AREUEA)annual meeting.
[2]Capozza,D.and P.Seguin(2000),‘Debt,Agency and Management Contracts in REITs: The External Advisor Puzzle’,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3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风险 控制
一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 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28]。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这些非理性行为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 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 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 同时, 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 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 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 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 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 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目前, 我国已推出的几个房地产投资信托项目, 都是中短期的某一***项目的融资, 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 房地产投资信托需要加大创新的力度。首先是资金来源的创新。依据目前的***策, 接受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这大大地制约了信托资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机构需要开辟新的集资渠道。其次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创新。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提高自身竞争力, 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创新, 设计出多渠道、多类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强投资风险的普及教育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
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由当前投资者的结构和信托产品投资的行业风险决定的。目前在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中, 90%以上是个人投资者, 只有10%左右是机构投资者, 与美国证券市场近40%的机构投资者相比, 差距甚大。而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 国内散户投资者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产品的认同程度在短时间内很难提高, 所以面对高风险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投资者风险的教育特别重要; 另外, 应抓紧修订有关法规, 允许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基金、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6.培养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
房地产信托产品由于其创新性和复杂性,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具体包括三种人才:交易人员、产品设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可通过市场交易实践培养,研究人员可通过招聘数学类人才获得。风险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对市场和信息的敏感度,还要熟悉产品的定价模型和分解技术,需要有较好的数学功底,同时对数学模型、产品分解原理、计算机技术等都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可以说是要求最高,也最具综合性。因而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管理人员很难获得,这也是制约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123~140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4
1.国家宏观***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这些非理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同时,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目前,我国已推出的几个房地产投资信托项目,都是中短期的某一***项目的融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房地产投资信托需要加大创新的力度。首先是资金来源的创新。依据目前的***策,接受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这大大地制约了信托资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机构需要开辟新的集资渠道。其次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创新。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创新,设计出多渠道、多类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强投资风险的普及教育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
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由当前投资者的结构和信托产品投资的行业风险决定的。目前在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中,90%以上是个人投资者,只有10%左右是机构投资者,与美国证券市场近40%的机构投资者相比,差距甚大。而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国内散户投资者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产品的认同程度在短时间内很难提高,所以面对高风险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者风险的教育特别重要;另外,应抓紧修订有关法规,允许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基金、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5
[关键词] 信托房地产信托融资法律体系法律监管
一、房地产信托的介绍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但主要以个人业务为主,随后被其他国家所引入,其中以在美国的发展最为繁荣,日本紧随其后。在我国,房地产信托是在2002年7月信托业务重开后才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房地产业融资渠道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在严重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使得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开始向信托转移。而信托以其制度灵活、量身打造的特点,与房地产业结合,成为房地产开发商重要的融资方式。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这也是我国目前大量采用的房地产融资方式。以下我们所说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资金信托。
二、房地产信托的优缺点及我国目前存在问题
在当前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除了靠商业银行的贷款之外,房地产企业还要选择一种灵活、变通的模式,信托的特点正好适合了房地产的发展。从长远发展看,房地产信托自身无可比拟的优点使其可以成为房地产业融资需求的有效补充和主流发展方向之一。信托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可以进行直接贷款、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信托在供给方式上也十分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要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从而增大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和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系统风险,分散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相对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不但可以降低房地产业整体的运营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还有利于房地产资金的持续运用和公司的发展。
但房地产信托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缺点。房地产信托的资金一般来自社会大众或是法人机构,如果市场不景气或是利率水平的影响,集资过程不一定可以顺利完成。如果失败投资者将要承担损失。而且,房地产信托使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者缺乏对房地产经营的权力,如果信托公司由于没有很好的专业化水平或经营不善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时,投资者会有很大风险。
虽然我国的信托法律已基本成型,但由于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短暂,相关法律没有跟上,所以还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我们应该制定专门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法律,使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着很多法律规避的现象,这使得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的损失。
2.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还存在以下缺陷:委托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全方面的系统的监管体系;信托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缺乏,诚信缺乏等。
3.信托作为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从发达国家的信托发展来看,建立信托税制是势在必行的。
三、发达国家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信托业在当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并成为现代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中以美国和日本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美国信托业务的主要特点: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分别管理;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日本的信托立法也是相当完善的,其信托业务的主要特点: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保障;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务的分业经营;不断开发具有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重视信托思想的宣传和普及。我国今后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时,应充分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应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信托模式。
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与外国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相关法律和市场环境不健全,其功能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比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历史、现状等,我们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
1.加强立法建设,加强监管。国际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信托业才能整体上和别的金融机构在信用体系上形成竞争。目前,我国信托监管体系的构建应着重从法律体系入手,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应该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三类。
2.寻求合适的房地产信托经营管理模式。首先,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方面为迅速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信托基金汇集闲散资金,满足房地产业发展对资金的巨额需求。其次,建立国有土地信托经营管理运作机制。最后,“房屋银行”的信托化规范经营。这种经营模式既降低了租赁双方的交易成本,又使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6
关键词信托;房地产;融资渠道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无论是从最前期的土地竞拍、到中期的开发建设、直至后期的营销都需要大量并且是持续的资金支撑。新世纪以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使得房地产行业呈现出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成为资本追逐的市场。虽然,近段时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态势进行了***策性,规范性的宏观调控,但是房地产产业的发展势头只增不减,火热依旧。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分析
现阶段,房地产企业主要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种是开发企业利用企业自己拥有的资金或者预收的消费者购房款来进***地产项目开发,另外一种则是利用企业外部的融资渠道来进行项目的运做开发。如大家所熟知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融资、海外融资、上市融资、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本文重点讨论的房地产信托等各种各样的形式。由于受到国家***策法规、上市环境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一般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融资的方式获取大量的资金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而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和外资融资机构目前也无法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主要融资渠道。然而,房地产融资渠道相对的单一化,银行贷款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会影响到银行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银行贷款在现今***府加大对房地产投资各方面调控力度的情况下,更多的呈现出一种谨慎回缩的态势,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二、房地产信托的概念与研究现状
(一)房地产信托的概念
信托具备投资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可以弥补单纯银行贷款的不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管理财。如同人口中的房地产信托,也就是带有房地产行业属性的信托活动。从资金信托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交由受托人管理,这既可以是为了某一个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公益社会目的,当然受托人会将这笔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进而取得收益。信托资金到底用哪一种形式运作将由信托文件明文规定,一方面可以单独采取债券方式或者权益方式,也可以将两者组合运用。从财产信托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则指委托人将自己的不动产,在中国的话主要是指房屋,作为信托财产交由受托人以不同的目的进行管理经营,进而取的收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在信托文件中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出租、出售。从狭义上讲,房地产信托仅指房地产投资信托,也就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领域的信托活动。实践中,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仅仅限于狭义的房地产资金信托,几乎从来没有开展房地产财产信托业务。监管部门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也仅限于房地产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制度安排还有缺陷,一是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生效,而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定,实践中无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因而自然也就无法设立房地产财产信托;二是设立房地产财产信托,在设立阶段和终止阶段都需要办理房地产的转移过户手续,这涉及到价格昂贵的税费,由于目前尚未制定旨在避免“重复征税”的信托税收制度,因此,有关信托税制的制度尚未确立当然也会阻碍现实生活中开展房地产财产信托的业务。
(二)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的研究概况
目前学术理论界有关于我国房地产信托的法律制度研究相对较少,即使出现,也多是在某一本期刊杂志,很多有关于信托制度的书籍或者在实务部分提及一点房地产信托的内容,或者根本没有涉及,从来没有完整系统的总结陈述。这是与现实社会发展的状况严重不相适应的。而且,更多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希望通过法律制度的移植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信托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何勤华老先生也曾写道,从世界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更不用说,我国现行的信托制度一开始就是吸收学习国外先进制度的结果。但是,法律移植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恰恰是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信托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刻不容缓的,根本无法等待REITS在我国生根发芽。更何况,法律制度的移植也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更需要考虑到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之下可能会产生的“排异反应”。因此我认为,本阶段更应该立足国情,真真正正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谋求更大的进步与发展。
三、房地产信托的主要运作模式与主要风险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主要包括贷款模式,权益投资模式与股权投资模式。其中贷款模式是最基础的业务模式,信托公司提前制定好具有可行性的信托计划,展示给相关的社会群体,用来收集资金。信托公司将这种方式收集来的钱投资到房地产领域,程序并没有到此结束,一些诸如抵押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也会应运而生。到期之后,房地产企业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给予投者一定的利益。信托公司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权益投资模式和上文中的贷款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不同得是,贷款模式是信托公司直接将资金交给房地产公司,多用于在建的房地产项目,而权益模式是指信托公司用一定的资金购买房地产企业固有的,收益相对稳定的附带项目。这种模式可以有利于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壮大自身,也有利于让投资者的回报率更有保障。而股权投资模式则是直接以信托资金入股房地产企业,成为房地产企业的股东。以上这三种信托模式在运作过程中,首先都面临着项目选择的风险,此外最为普遍的贷款投资模式主要存在的问题还是集中于资产抵押风险和兑付风险。有一点是需要重点指出的,目前信托业是存在所谓“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的,投资者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现实生活之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出现“预期收益”,或者和它差不多的名词,这当然是因为要取得长期客户,维护信誉,久而久之,“刚性兑付”在现今的信托行业中也就成为了不言自明的规定。所谓“刚性兑付”,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保本付息,让投资者不要担心信托计划起是不是会失败,因为无论结果如何,最终信托公司绝对会按照预期的收益予以归还。然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刚性兑付是不合法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是依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而已,只有在其不是为了受益人或者公益目的进行运作,或者存在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托公司才会有相应的赔偿责任,***策、市场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信托公司当然不负责,投资者是一定要自己承担损失,而不能寄希望于信托公司的保本承诺。
四、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行业起步较晚,有关于房地产信托的相关实践并没有太多,房地产信托纠纷非常少见,能够在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更是凤毛麟角。从律师业务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的信托专业律师根本没有参与过法院的诉讼审判活动。2001年,我国在进行“信托法”这一立法活动时,采用的方法是分别立法,也就是说在《信托法》中只规定了最为基本的信托法律关系,而有关于信托业的规范则需要具体再制定一部《信托业法》,这一点当然是符合世界成文信托立法的大趋势,但是现实远远不如想像的美好,从2001年到今天为止,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翘首以盼的《信托业法》依然没有任何制定的迹象。从法律位阶上看,《信托法》在我国处于最高的地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两部其实只能算作部门规章,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并不高,而且银监会所做的规定也并没有那么详尽;此外,其他一些***策性规定根本连法规都算不上,只能属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虽然在房地产信托实际操作的具体环节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不属于正式法律的范畴。对于现在各个方面关注度较高的,上文也曾提到过的REITS方面的立法,一旦其通过,应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较高的效力的。通过上文的分析说明,我国现行的房地产信托的法律文本是少而又少的,立法迫在眉睫。在认真学习欧美发达国家有关房地产信托的优势经验,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的体系。具体到立法中,如下所述:第一,认真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状况,并吸收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尽快出台信托业法,将《信托法》与《信托业法》确定为知道我国房地产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第二,有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要做长远考虑,毕竟其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避免REITS在我国这片土壤上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第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作为处于第三位阶的法律。第四,在上述三点已经完成的情况下,配套的法律也要进行发展。比如相关的税收和不动产登记方面。拿不动产登记来说,如果想要在我国推***地产信托中的财产信托,去哪个部门进行登记,以什么样的程序登记,所获取的收益又如何避免双重征税都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否则这一项目必然得不到妥善的运行,反而会出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危险性。房地产融资多元化是一个大趋势,房地产信托作为其中的重要模式,其地位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信托这一并未引起大众关注事物的简单介绍,重点提及了其现行法律框架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大家对其有一个比较直观的印象。
参考文献:
[1]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杨树明、南海燕.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法律分析.重庆: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07(00).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7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 运行模式
一、概念辨析
1、房地产信托
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以资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信用委托和受托行为。根据信托投资形式的不同,信托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两类(本文只谈后者)。由此从资金信托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是指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将委托人委托的资金以贷款或入股的方式投向房地产业以获取收益,并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继20世纪90年代末的信托行业整顿后,资金信托形式的房地产信托随着“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自2003年起再度迅猛发展。仅2003年全国发***地产信托融资项目近70个,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数额超过50亿元。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资金信托计划均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针对某一特定项目定向发行,并将信托资金以入股或贷款(特别是短期的“过桥”贷款)的形式投入该项目作为开发资金。
2、房地产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投资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或其他产业部门,以实现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投资机构和投资制度。投资基金制度的基础是现代信托机制,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房地产投资基金应当被视为房地产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
也正因为如此,房地产投资基金相对于房地产信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区别于针对某一项目定向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房地产投资资金一般采取组合投资形式,其资产不仅分散在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而且往往同时通过直接投资开发项目、购买抵押贷款证券等方式进行投资。其次,作为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投资基金不仅具有特定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而且形成了一套相对***而成型的制度体系,包括产权制度、资本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经营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同时在美国等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中,这些制度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定,保证了基金操作的规范和高效。
3、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REITs最早的定义为“有多个受托人作为管理者,并持有可转换的收益股份所组成的非公司组织”。由此将REITs明确界定为专门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关的资产或同时持有两种资产的封闭型投资基金。此后,伴随着税法的衍变,REITs在美国经历了数次重大的调整,同时REITs在各国推广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差异,但都没有改变REITs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中一种形式的本质。不过REITs与一般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有显著区别:REITs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设立条件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房地产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信托中房地产资金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而REITs是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一个分支,是在满足法律中特定条件后依法建立的特殊的房地产投资资金。因此,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和REITs之间是一种逐步细化的关系,后者属于前者,但更有其独特的特点。
二、通过REITs融资的优势
REITs不仅资金来源广泛,而且是以专业的人员进***地产项目的投资选择及运作管理,因此在可运作的资金规范上、管理上及投资策略的制定上都具有先天的优势。
对于投资者而言,REITs风险低,回报稳定。首先,因为REITs一般是由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发起并管理的,能够合理地选择投资的项目,并能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所以,相对于我国的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房地产信托而言,从经营管理上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其次,由于基金的规模比较大,因而能广泛投资于各种类型的房地产项目,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最后,由于REITs投资于房地产,可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一笔持续稳定的现金流,而且收益率也比较可观。在美国,投资房地产的基金年平均收益率可达6.7%,远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而且其风险却要小于一般的股票。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与债务融资相比,REITs是以股权形式的投资,不会增加企业的债务负担。如果从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财务压力大,而且房地产企业也难以就那些短期内回报低的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由于REITs的分散投资策略,降低风险的投资原则,其在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会超过基金净值的规定比例,因而房地产企业不丧失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和自经营权。
三、REITs国际运行模式的比较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企业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首先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已经形成了初步成熟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房地产证券化得到了迅猛发展,英国、加拿大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开展了证券化业务。2003年,房地产投资信托开始进入香港房地产市场运作,其资金管理采取外部管理方式。2005年6月,香港颁布新规则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海外地产,并允许借款不超过持有房地产价值的45%。
美国reits的设立主要由《证券投资法》和有关的税法决定。reits像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必须符合美国1933年的《证券投资法》和各州的相关法律,而税法则规定了reits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一些主要条件,从而解释为什么了美国reits在结构、组织、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的发展都会围绕着税法的变更而展开。2003年7月,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对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资格,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reits的结构,以信托计划(或房地产地产公司)为投资实体,由房地产地产管理公司和信托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香港reits每年必须将不低于90%的净利润以红利形式分配给信托单位持有人。尽管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亚洲国家对reits的收入分配都有要求,但是这些国家对reits的分配要求与税收条款相联系,尤其是美国的reits发展基本上是税收优惠驱动,收入分配要求其实是避免双重征税的需要。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上市的reits必须交纳地产税,reits面临公司资本利得和地产税的双重征税。香港采用的是比较谨慎而且限制性较强的模式,除了对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对reits结构中的各参与方的资格和责任等方面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可见,美国的reits是始终围绕着税法来发展的,其reits的起源有明显的税收优惠特征;而香港对reits的规范不是通过税法中税收优惠的杠杆而实现,而是通过专项的立法、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或新建法令,对reits的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定了硬性的规定,并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的特征,因而可以说香港的reits是发展是专项法规型,这种模式对控制reits这类新产品的风险有积极的作用。
美国的reits的发展非常迎合市场的要求,所以可以说非常市场化,其reits市场化导致的结构变异也得益于比较成熟的市场化经济,以及其较成熟的金融体系;而由于reits在香港的发展历史较短,所以reits的形成仅仅是在各个专项法规要求的规范框架内,因而reits在香港也没有形成由市场环境所致的结构上的变异。
四、我国建立reits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相关***策和法律法规制定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种新的房地产投资工具,是一个需要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相结合的市场配置资金的投资产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进而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还可制定一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如对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限制等等。使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另外,还需对目前的税法进行改革,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加快房地产信托专门人才的培养
加快、加强reits的人才培养。发展reits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一个专业的房地产信托运营机构或专业人员通常有较强的房地产项目操作能力,对市场的嗅觉灵敏,能在恰当的时点对恰当的项目进行恰当的投资;同时这种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分析家。加强房地产信托人才的培养,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托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还需积极促进信托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8
1、应用概况。融资难一直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的瓶颈,房地产证券化的出现不仅提高了房地产投资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也解决了房地产市场的融资难题。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已经相对成熟,而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便限制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过,经过房地产业界的努力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支持,我国已经出现了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运作模式。如,房地产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2、国内信托产品与国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差别。我国产业基金法目前还是个空白,这导致我国现有投资基金全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差别很大,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初级的、过度的金融产品。
二、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金融市场不成熟。发达国家有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而中国的金融市场仍然不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需要在短期内以私募方式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显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无法做到这一点。另外,国内封闭式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差,难以进行多项目投资,这就不利于发挥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分散功能。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各种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还是一个空白。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如何运作、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的税收财务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这些都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的瓶颈。
3、专业人才缺乏。美国的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与其吸收和利用人才有很大的关系。吸收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
4、难获得税收优惠。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其得到了税收优惠。然而,在中国现行税收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房地产投资信托要先交纳公司税,投资者还要纳所得税,重复征税,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金回报优势不明显。我国现有的税收***策严重制约着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和监管力度。完善的法律环境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在投资基金法基础上,制定《投资者保护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离不开有力的监管。既要加强监管机制又要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还要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因为投资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客户利益,所以引进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是必要的。
2、积极借鉴国际发展经验。我国的金融相对不发达、房地产市场规模巨大、税制税法改革的滞后等经济金融现状,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现有模式,因此,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和金融创新。
3、建立、健全***府支持体系。房地产投资信托主体需要***府出面组建,这不仅提高了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信用等级,又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交易提供了制度保证。***府还应制定相关支持***策。如合理的税收***策就能够避免房地产投资信托被双重征税,降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融资成本。最后,***府应加强资信评估机构建设,重点扶持或者专项建设确立一批权威评估机构。
4、注重培养房地产投资信托专业人才。房地产投资信托既是金融新品种又是大规模的运作资金,所以,一支精通金融业务,深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人才必不可少。首先,可在高校可设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相关课程,还可采取在职培训的方式,对房地产或金融领域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房地产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者的要求较高,在人才培育方面,要更多的引进竞争机制,既要培养国内人才,又要注重引进国外管理人才。另外,还要注重培养相关配套人才的支持,如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这些配套的相关人才对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成熟和专业化具有关键作用。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9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融资;发展对策
[中***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76-01
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其特点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契约)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发行收益凭证(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门投资机构进***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收购持有房地产(一般为收益性房地产)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REITs在香港被译为“房地产基金”,在台湾译成“不动产投资信托”,而中国大陆一般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西方国家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直接称为REITs,但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 Investment Fund,PIF)。
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REITs具有多元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化经营管理、快速汇集资金、可随时买卖赎回,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多数国家还有专项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由于参与主体多元化,其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
2 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理论体系不够完善。REITs是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该收益凭证是要按股票交易法则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和流通的,这就需要给该凭证一个交易价格。相对于证券产品价格定价理论,REITs的定价要复杂得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REITs资产定价的需要。尽管国外有相关定价理论可以借鉴,但国外成熟市场和国内非成熟市场的差别将使得直接套用国外的定价方法会产生“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后果。
第二,运行管理中的道德风险。房地产投资基金在组织体系上,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组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通过信托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系统,运用资产托管机制来制约信托资产运作的关系,构成了投资基金信托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在投资者认购REITs之后,以信托方式将资金交由REITs管理人进行运作,这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由于投资者和经理人并不具有相同的利益,而且投资者无法时刻观察经理人的投资行为,因而经理人可能从事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投资行为,便产生了其中的道德风险。
第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是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最明显的障碍之一。《投资基金法》将非证券化的投资基金内容从中剔除后,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给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系统发起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还要面对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产出的方式、时间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和法规的配套支持。
第四,缺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发展REITs需要一批既精通房地产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REITs的运作需要对房地产市场具有战略眼光,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房地产项目,并进行项目运作来保证项目未来稳定的收益。同时,REITs的运作人还需要具备基金、投资银行以及财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只有将房地产和金融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运作REITs,保证REITs的收益率和长期增长率。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比较匮乏,一般只是精通房地产或者金融一个领域,这使得我国发展REITs的人才支持不足。
第五,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全面的征信体系,信用环境较差。REITs本身包含多种风险,包括***策风险、房地产项目经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这些风险都会影响REITs的收益以及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而目前我国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表现为:风险预警机制较差,没有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与警戒模型;与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对未来可能风险的披露工作也没有完全展开;作为风险监控人的***董事制度不完善,即使设立了***董事,但是其作用也没有较好地发挥,基本上形同虚设。
3 针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立法力度,为REITs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建议设立REITs专项法律,调整《公司法》、《信托法》及《证券法》,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细定信托业务操作过程中一整套详细规则,如投资方向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也可以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进行REITs试点之后,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细则,然后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从而规范REITs的发展,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环境。
第二,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为REITs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房地产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投融资金融工具,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是REITs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其中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结构性失衡,房地产金融创新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也是导致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单一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的基金市场,加强金融创新,对于我国REITs的发展大有裨益。
第三,建立相关的教育体系,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通过在各大高校建立房地产专业等学习相关知识的基础教育,以及在房地产领域的实践教育,培养既有房地产专业知识和经验,又有经济与金融学的分析和研究能力,同时还具备大量的房地产和金融法律知识,熟悉房地产领域的市场调研、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营销策划和物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专业的律师、理财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审计师的培养。
第四,加强外部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安全与稳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发展REITs需要加强外部监管。可借鉴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经验,采取以“***府严格管理模式”为主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对信托人员的监管、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使REITs的操作更加透明,信息披露更加及时,从而为房地产基金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对于信托机构的监管,应该由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将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为监管重点;对信托人员,要加强行业从业资格的管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其次,增强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个体自律以及行业自律。即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管理以及行业间各家公司之间加强沟通与监督。最后,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信托财产的运营与管理状况,并要求公司做出说明。信托公司若违反信托目的运作信托财产,则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合同。
房地产信托管理篇10
涉及绿城集团的房地产信托业务被调查一事,在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房地产信托监管将趋严,曾经被房企视为“救命稻草”的信托融资渠道将收窄,房企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大为减少。
有信托业内人士担心,房地产信托业面临系统性风险。如果按照上半年的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测算,一旦房地产信托发行陷入停滞,近千亿元融资需求或难以满足。
波及地产股
历年9月都是开发商分享“金九”盛宴的日子,但今年众多上市房企股价却在绿城集团“调查门”的影响下出现暴跌。据统计,自9月22日媒体传出涉及绿城的房地产信托产品遭遇调查以来,A股市场有21只地产股跌幅超过10%,保利地产、金地集团、首开股份、华侨城均在其列,万科跌幅也达8.89%。
在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股更是遭遇当头棒喝。自9月22日至今,绿城中国累计跌幅达27.61%,恒大地产累计跌幅达14.29%,雅居乐地产累计跌幅为12.1%,碧桂园累计跌幅也有11.2%。这仅仅只是资金撤离地产股的表现之一。事实上,一个月以来,各路资金均在暗中陆续抛售房地产股。
有私募界人士甚至将绿城集团旗下房地产信托遭遇调查一事,称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雷曼事件”,各路资金开始看空房地产市场。就在地产股暴跌之际,全球最大私募股权公司黑石也首度撤资中国楼市。黑石集团将其在上海的Channel1购物中心95%的股权以14.6亿元出售给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交易将于11月完成。
就在绿城陷入“调查门”的同时,房地产信托市场的风险开始露出苗头。近日有信托业内人士透露,近期京沪两个郊区房地产信托项目,分别出现了还本付息垫资的情况。其中北京某项目由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计划,第一期利息支付就出现问题,最后由信托公司垫资;上海的一个信托项目需要清算兑付时,则通过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融资,完成了兑付,并没有召开展期或延缓支付的持有人表决会议,避免了波及普通投资者。
重创融资渠道
对于绿城信托产品被调查一事,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银监会针对绿城集团的信托融资事件进行调查,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认定绿城集团有问题,而仅仅是了解情况;另一方面,绿城集团乃至整个房地产行业负债率过高应引起重视。绿城集团是较早意识到信托资金价值的企业,信托公司主要帮其做杠杆、共进退。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信托公司面临刚性兑付风险。
绿城“调查门”重创了整个房地产信托融资渠道。平安信托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近期房地产信托发行监管愈来愈严,单个项目的信托计划已经很难发行,目前发行的主要是包含多个项目的房地产基金信托计划。
另有深圳一家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现在信托公司开始主推房地产基金信托计划。这些新推的地产基金信托,表面上是成立基金投资于房地产企业股权,不是直接投向某个项目,但实际上跟房地产信托融资并无区别。不过,房地产基金信托意味着投资人将交纳资金管理费、个人所得税,将导致房企的实际融资成本水涨船高。
“现在我们基本上不做房地产信托了,因为监管部门要求一事一批,只有通过审批才能发***地产信托计划,但审批的时间很长。”上海某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某城商行相关人士也表示,上海银监局已经窗口指导辖区内的银行停止推介、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情绪也受到明显影响。据某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客户经理介绍,以往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息一发给客户,很快就会被认购一空。现在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募集速度已有所下降。有些购买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客户,由于担心产品的风险,每个月还会询问信托项目的运转和收益情况。
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从9月19日到9月25日一周内发行的产品中,融资规模最大的仍然是房地产信托,发行的7款产品共募集资金14.72亿元,占总发行规模的50.41%,11.14%的超高平均预期收益也成为推动这周信托产品平均收益水平的主要动力。
业内人士分析,房地产信托收益率的不断攀升已经表明房地产的信托融资渠道受阻。上半年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为1670.1亿元,收益率9.81%。而7月房地产信托收益率已经上升到10.38%。而当前, 房地产信托的平均收益率至少已达11.14%。
有信托业内人士担心,房地产信托面临系统性风险。如果按照上半年的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测算,一旦房地产信托陷入停滞,近千亿元融资需求或难以满足。更有业内人士担忧,今年9月房地产的银行贷款和信托融资处于基本停滞局面,房企之前的融资应该能应付到年底。如果融资环境继续从紧,最坏的情况将出现在明年初,可能出现房地产全行业偿付的问题。
开发商难熬
房地产信托一度成为众多房企的“救命稻草”,其监管愈发严格,使得房企即将面临融资渠道全面受“堵”的困境。
今年以来,内地房企境外股权融资已遭遇重挫。德意志银行亚洲区投资银行部***蔡洪平表示,上半年没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在香港上市,实属罕见。
曾经被视为“香饽饽”的境外发债融资之路也被堵上,7月国家外管局下发通知,暂不受理境内房地产企业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世联地产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内地地产商海外融资便超过千亿,而2010年这一数字为60亿。
广发证券研究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房企已经“债台高筑”,上市房企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5.3%,创下近5年来的高点,A股上市房企整体负债总额达10921.43亿元,同比上涨41.29%。“招保万金”四家龙头公司的负债总额较年初上涨63.38%,达到4541.15亿元。
同策咨询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信托融资,今年以来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今年一季度完成募集的25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PE中,房地产基金占5只,募集资金9.59亿美元。目前以开发商为背景主要投资自有项目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最为流行,如金地集团成立的稳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这种方式对于“求钱若渴”的房企意义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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