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论文篇1
行***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在推进依法行***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处罚、行***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处罚决定引发的行***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通过提起行***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行为,不应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诉讼法实施以来,行***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行为,由于有了行***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府依法行***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行为及部分抽象行***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消防法律论文篇2
行***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在推进依法行***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处罚、行***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处罚决定引发的行***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通过提起行***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行为,不应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3、 个别***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 消防行***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诉讼法实施以来,行***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行为,由于有了行***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府依法行***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行为及部分抽象行***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 消防行***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3、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司法审查的重点是程序审查
消防法律论文篇3
第九届全国人大***会***检查组,在对《消防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意见,***法制办已同意成立工作组,启动《消防法》的修改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改制关键时期,消防法如何修改 ?消防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引起了全国消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笔者作为消防工作者,最近也学习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立法法,对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消防行***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行***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府的部分抽象行***行为,如行***法规、部门规章、***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 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机关的存在和行***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法在行***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程序,***方式、***公正、***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法规
消防行***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 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制定行***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 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 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 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 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 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 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消防法律论文篇4
我叫____,男,________年11月出生,________年6月入伍,现任____市公安消防支队____县大队助理工程师(技术11级),武警技术少校警衔。任现职以来,我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开展工作,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自己在工作实践中也得到了锻炼和考验,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现将各项工作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治素质。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努力学习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句话”总要求,认真参加***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刻保持高度的***治敏感性和坚定的***治立场,跟上***的步伐,使自己同***和国家的事业同呼吸、共命运。
二、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消防监督检查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为了更好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我坚持每天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已经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对《消防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期刊进行学习,做好笔记,撰写心得。对相关国家标准、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努力做到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工作在消防监督***的第一线,我努力学习各项消防法规、规范,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尽快熟悉新法规,在工作中做到熟练运用。2015年十月,我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各项法律、法规等知识,撰写的《地下建筑火灾危险性及扑救对策》在三北地区消防协会第十一届联席会议中获得二等奖。
三、做好大队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2013年12月,我到____县大队工作,。面对新的岗位、新的工作任务,我以昂扬的斗志,干好每一项工作。我认真学习法制岗位的业务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向其他同志认真学习,以最快的速度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在工作中,我团结同事,我带领大队文职利用空闲时间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大队文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除了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我还非常注重日常工作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从现场的检查,网上的录入,再到法律文书的审核,我都亲力亲为,一丝不苟,努力做到严谨,确保工作准确高效开展。我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检查录入,严格按照规范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四、严格***,热情服务,全力清除火灾隐患。
本人自从到____县大队工作以来,共检查社会单位2475余个次,整改各类火灾隐患2600余处,同时,本人还负责大队火灾调查工作,先后参与了支队和总队组织的火灾调查培训班,参与了3次支队火灾调查工作。
五、严于律己,认真执行廉***建设规定
在廉***建设方面,认真执行了消防部队有关廉***建设工作的规定,始终牢记***的宗旨,牢固树立“立警为公、***为民”思想,自觉遵守***“三项纪律”、“五个严禁”、“十项规定”等规章制度,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人的***治本色。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始终清正廉洁,求真务实,无私奉献;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公道正派,展现了消防官兵的良好风貌,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基层官兵的一致认可。
消防法律论文篇5
关键词 派出所;消防监督;保障
中***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208-02
1 消防监督检查概述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机关的***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经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和检查;核查违反消防安全的投诉举报;举行大规模群众活动前检查消防安全;基于其他火灾监测的需要。
2 当前基层大队消防监督现状
2.1 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少,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的现役消防官兵和公安的消防队员,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消防工作人员占其人口的比例超过万分之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还不到万分之零点七五,我们的消防警察只占到发达国家中只有十分之一,超过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广大基层消防大队的监督人员一般是一到三个,作者所在的大队便只有一个大队防火检查人员编制的消防单位的监督人员在从事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抽样和消防验收、工程设计审查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以及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的检查,火灾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我们还必须处理突然各类火灾的任务。由于警力不足,消防队员经常扮演多个角色,不堪重负。
2.2 消防工作任务加剧,消防监督人员在数量上有些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扩大的城市规模和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火灾监测任务也相应增加。基层消防监督人员不仅必须承担在这方面的监督任务,防火宣传,行***处罚,火灾调查,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也是每天的日常工作,也负责中期检查活动,并完成更高层次的部署和安排各种指标,工作量非常大,同时基层大队消防监控官员和参谋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甚至完成日常任务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繁重的工作量和消防监督人员在这方面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执行效率的火灾危险,仅能有效地保护的任务的完成数量,但质量不尽如人意。
2.3 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消防监督人员的短缺,同时,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
1)***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部分基层中队干部的工作转移到***工作的第一年,虽然接受专业培训,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培训的效果不理想,使他们不能迅速适应岗位要求。
2)一些***人员的道德素质低,缺乏专业操守,他们的自限,无法承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的冲击和腐蚀,拜金主义严重或不同程度的出现,享乐主义,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贿赂,甚至犯罪。
3)部分基层干部和专业素质和专业素质低,工作作风是不正确的,缺乏认真负责,求真务实的态度,在实际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发挥领导作用监督和指导,消防监督***工作。
2.4 监督***程序不够严谨
随着新《消防法》不断完善,火灾处理程序应该相应作出调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消防监督员的一部分习惯于依靠的旧思维,老办法,老经验***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实战,轻保护,这种现象仍然局部存在。一些消防主管甚至不熟悉消防监督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规定的现象,法律文书制作不标准,随意***,人力资源和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公平***公正***,消防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成为一张纸上的规定,也使消防监督***已经失去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在火灾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行***干预的问题,当地***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利益考虑问题,往往对一些大型项目未经审计的第一建设,不接受第一次使用,这无疑存在增加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地位,造成了严重影响消防监督***权威和说服力。
3 适应变化,顺应形式,建立新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
3.1 分清责任,打破旧的监督机制
前提是要创建一个新的监督机制,打破旧的监督机制。旧监测机制几十年的地位,他将监督人员与监督单位绑在一起,一对一管理,消防监督人员,监事作为长期的消防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导致低效的监督,责任不清,职责不明形成依赖消防监督人员,甚至消防工作人员的监督单位主管了解隐患的单位,通过降压,等现象也解决这些问题,仅仅是为了打破现有的机制。落实责任,要改变旧的监督机制,要注意区分的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不再扮演监测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要使监督单位尽到自己的职责,做自己的监督。
3.2 依法治火,以法律作为消防监督的行为规范
依法治火是消防管理,消防验收的一贯原则。给消防责任明确的解释,监督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明确,这就要求消防部门要督促准确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以适应新情况。否则,由于***不严,司法不公,适用法律和法规都不得违反***程序引起行***复议,行***诉讼,将严重影响消防检查的形象,甚至被检控渎职罪。进一步加强***,严肃***纪律,提高***能力,以适应新变化的重点。
3.3 调整人员,严格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消防监督人员的消防检查,思想觉悟,工作态度,专业素质,道德品质等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效果,责任心将直接影响到消防验收。
3.4 改变机制,加大消防检查的透明度
消防检查,在中国一直由***队执行,这个制度造成的消防检查,经常出现外行领导内行,降低较高的绝对服从命令,而不是科学的决定,没有透明度,影响消防检查的公正性和精度的现象。监督机制的变化,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尽量避免行***命令,而是科学决策,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增加透明度和吸纳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作出适当的监督和批准的决定。
3.5 加强培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了解消防法规,摆脱在过去长期的大包大揽的影响下对监督单位的影响,以改善监测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消防监督人员长期依赖。检查消防管理监督单位没有人了解企业的隐患摆在我们面前,是能够检测到的专业素质,要求各单位的防火和消防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因此需要监测单位的消防管理、消防安全人员,提高专业素质,以确保监测单位的消防安全。
3.6 改善消防监督工作的区域化局限和重点城镇的消防规划工作
一个是要加强问责制,当地***府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地方***策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防火监管要求和当地消防法规,不能盲目的地方保护,必须与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发展相匹配;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搞好城市消防规划工作,尤其是以人口集中地的任务为重点,***府的消防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到总体规划,城市建设,重点小城镇规划工作的全面部署。
4 结论
消防监督理论,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墩而就。需要消防理论、科技工作者和广大消防干警共同努大,在理论研究和监督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
消防行******部门作为国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行***机构,拥有消防监督***权,其管理行为也涉及到社会诸多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新时期、新阶段,特别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后,消防行******部门更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管理服务的新期待,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标准,自觉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绩观,坚持按照科学规律来谋划发展大计,进一步***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力推进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社会安全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
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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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论文篇6
XX市消防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拟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XX市消防协会(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X
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LFPA,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全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专业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于消防事业人员,面向经济建设,繁荣和发展消防科学技术,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领导,接受市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吉林省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设法人代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消防协会工作范围
1、开展消防业务,消防学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交流活动,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2、出版消防学术和科普刊物、资料,普及消防科学知识;
3、发展同国内外消防学术组织、团体、个人的友好联系,进行消防业务和消防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各科学学术、团体的合作;
4、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和火灾隐患的判定,消防设施、消防电气检测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法律咨询,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有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的编写、修改。举办消防产品展销会,消防技术交流会、报告会以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等;
5、向***和***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交流消防科技情报信息、推广先进消防技术、为经济建设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科技发展进行决策与技术咨询和服务。
7、积极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消防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制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则;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成员。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充分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3、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4、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5、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6、审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7、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和建议;
8、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理事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协会设秘书长1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协会下设消防法律咨询委员会、消防学术交流委员会、消防技术服务委员会、消防培训教育委员会、消防设施与电气检测服务委员会。各机构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承认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作为个人会员。
1、助理工程师或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
3、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有关领导和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凡专业消防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大、专院校,以及其他专业学(协)会所在的消防有关的科学技术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在协会刊物上和科普作品;
(4)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3)研究、探讨消防工作中的学术问题;
(4)积极为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和科普讲座;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的代表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利用协会刊物进行有关业务宣传;
(5)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
(6)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活动。
2、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协助协会开展消防学术和消防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须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经批准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徽。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其会籍自然撤销。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协会的学术活动,编制科普资料以及日常业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1、消防事业费中列支;
2、挂靠单位拨款;
3、在核准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4、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5、接受组织、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6、其它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施行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设专用账户,并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会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第六章
附
消防法律论文篇7
关键词:消防工作;***;问题;原因;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我国的消防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我国公安消防机关针对当前的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以《消防法》为依据,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渐将消防工作从行***监督变为法律监督,对消防部门以及消防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管理和监督,使得我国消防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是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并不容乐观,消防***部门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当前消防工作也同样面临各种压力。
一、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运用不合理
消防工作人员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法律的不完善,容易混淆法律条例以致于犯张冠李戴的错误。比如本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例,执行时却使用的是《消防火灾预案》,导致本该运用最新条例的案例却使用了旧法律的条例。其次由于法律条例的差错或者疏漏,部分***者在***过程中由于文化水平不够或者法律知识欠缺,在法律的运用上无法把握准确。三是***人员容易以偏概全,将一则条例通用于几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对法律条文的片面运用容易导致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合理。
(二)***程序不规范
部分消防部门***程序很混乱,很难做到有法可依、***必严、违法必究。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部分***者对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警告而不惩罚,惩罚而不彻底,甚至借机等,***工作的松懈无疑纵容了某些不法分子,为以后的消防灾害埋下了隐患。有些***人员,越俎代庖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消防工作人影在工作中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非法纵然一些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甚至联合起来欺上瞒下,导致消防的***行为毫无权威性和公正性可言。
(三)***随意性大
目前,我国消防机关自身内部虽然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有效提高了***的效率和效力。但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严峻,如今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行为普遍存在。
消防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力排除某些火灾隐患,但是消防工作者在发现部分单位或部门存在的隐患后,由于这些部门大多抱着侥幸心理,不情愿整改,拖到最后一般都是花钱了事或者不了了之。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消防部门在***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松散型,治标不治本,无疑会阻碍消防***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少、素质低
目前,消防工作者又很多都是从地方大学挑选出来的,专业知识都很少接触到消防知识。由于所受的消防教育有限,对消防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就比较欠缺,这就使得他们的文化水平难以达到监督***的标准和要求。此外,由于消防***监督属于比较冷门的专业和工作,所以真正选择投身其中的年轻人很少,而且消防监督工作具有较大的变动性,这就使得从事消防事业的人员日益紧缺。消防工作人员的短缺和素质的低下使得他们在工作中缺乏一定的自我约束力,监督***的意识薄弱,能力有限使得***工作也难以顺利有效进行。
(二)消防监督部门内部约束力不够
除了外界干扰以外,消防***部门自身的内部约束力也不够,很多条条框框都只是流于形式。首先,***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法治意识极其薄弱,导致***人员自身控制力都不够。其次,在消防监督***的过程中,没有广泛实行责任制,***过程中的不规范也难以得到有效惩处,***人员就更容易。消防部门内部约束不严,使得消防部门内部的监督和考核制度都难以得到完善。有些***人员甚至带头违规,更不用说对公民的带头或警示作用了。
(三)***为民的思想不牢固
公安消防部作为一个***机构,承担着监督和***的艰巨任务,所以应该理所当然***为民,一切工作为人民。然而想自由很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视人民,态度冷淡粗暴,以权谋利,人民的消防问题却难以得到解决。一些监督***人员在思想上无法认清人民与***人员的关系,本应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却变成了领导与平民的架势。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当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认清消防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因,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一)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对消防工作人员的选择要求要严格,除了从各个高校以外,也可选用一些拥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有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尽量选择高素质的***人员。其次,完成对***人员的选定之后,初期要有一个针对新人的培训教育过程,灌输相关的消防或法律类的知识。在后期的长期***过程中,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或技能的检测,并定期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制度。针对工作量大的问题,消防部门内部可明确分工,各尽其职。
(二)健全监督机制
首先,针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整顿和规范,强化监督体制,将责任细化到个人,使***程序严谨有序进行。其次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对消防部门进行检查和考核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规范***人员的行为。再次,虚心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实行监督公开化,***工作透明化。
(三)树立***为民的观念
***为民是消防监督***人员的最终目的,所以应从理论上牢记这一理念,并从行动上严格执行。牢固他们***为民的观念,首先要扩大宣传和教育,从根本上提升***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然后把立法为公、执***为民的观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位消防干部,为其***工作创造良好的动机,密切和人们群众的联系。最后将***为民的理念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去,深入群众,关爱群众。使每个消防干部都带着服务群众、造福群众的态度去***,让消防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四、结语
随着我国消防公安机关近年来不断对自身进行改革和完善,消防***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消防监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需要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努力为人民群众排除隐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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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论文篇8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转变***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府机构改革”。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监督部门推进改革亦势在必行。
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针对新形势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消防工作由消防机构行为向***府行为过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趋势。
但是,社会消防工作严重滞后,存在的大量的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作为消防人深感忧虑。而消防机构体制不合理,人员少,经费朝不保夕等等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症结,又让消防人员举步维坚。本文试***结合十六大精神,运用现代消防管理理论,分析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并就改革措施作初步探讨。
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
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监督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以一定的方针、***策、法规为依据,对社会上各部门、各单位消防管理活动及公民的消防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监察和督导。
消防管理,则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火灾发生规律,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各种职能,使各种资源达到最佳组合,实现消防管理目标。
消防管理的要素,由管理手段、工具、对象构成。管理手段包括机构体制、***策和法律、人、方法。管理效率的提高,关键是人、财、物、信息的流通。本人认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主要症结仍然是人、财、物、信息的流通不合理。
症结之一: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导致消防机构演“独角戏”,制约着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进一步转变***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管理体制”。
机构体制由人构成,管理工作主要由人实施,职责和法规由人来执行。只有机构体制设置合理,才能保证运转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创造性。现行消防机构体制如何呢?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府负责。”可见,地方各级人民***府是领导和管理消防工作主体,管理者为地方人员。《消防法》第四条规定“******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公安机关对本行***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机构是消防管理实施主体,实施管理者为现役制消防部队***人。消防部队现行体制人员管理是以“条条管理”为主,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为消防部队“垂直管理”。而消防工作却是“块块管理”,“条条实施”。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转变***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府的关系”。
上述复杂的消防管理机构体制模式,既不是中央垂直管理,又不是纯粹地方管理,更不是标准的***事管理。这种模式显然是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造成事实上基层地方***府和消防部队人员管理互不隶属。
现实生活中地方一般不过问部队的事。消防工作自然成了老百姓讲的“消防队”的事。消防人员自然成为现实上的“外人”。
从实际意义上讲,国家拿出大块经费供给消防部队人员经费,来为地方服务,减轻了地方负担。但受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的影响,一些地方***府虽经消防部队几代人“磨破嘴”仍然引不起重视,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公安消防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演“独角戏”,消防工作严重滞后。
症结之二:消防业务经费渠道不畅,制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财指经费开支等,它是维持和发展管理系统的财力基础。***、***(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公安消防业务性开支由地方财***安排解决。但症结之一所列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对消防工作产生的负面作用,势必影响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既然是“外人”的事,资金投入自然少有人问津,虽然不能武断地说全国各地都是如此,但个别地区因为经费的事着实让消防官兵伤透了脑筋。特别是基层消防科、大队,当前多数地区仅3、4人,消防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还是要花费大量时间去争取经费。更有甚者建国几十年一些地方***府至今未将消防经费列入预算。
症结之三:防火、灭火器材装备落后,不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
物指消防营房设施、器材、装备、技术工具等,属于业务性开支范围。它是管理系统进行工作的物质、技术基础。从事消防工作,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器材装备等予以保证。消防管理者的任务之一,就是合理购置,适时维修,指导正确使用。同时,还要对器材装备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到物尽其用。
消防经费不到位,器材装备更谈不上合理购置、维修、更新、改造。提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到物尽其用,更是天方夜谈。失去器材装备等的保障,有效地预防、减少和控制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然大打折扣。
仅以消防科、大队为例,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最低应当配备车辆装备、防火检查设备、火场勘查设备、消防宣传设备、信息处理设备24种。经对一些地区消防装备进行了解,虽经上级消防机构历经十余年达标验收,到目前为止,十几个消防科、大队仅配备到位三、四种。不到标准的17%。更可悲的是,为了应付达标验收,一家购置的防火检查仪器箱,十几个科、大队轮流使用。
症结之四:信息流通渠道不合理,条条行文无力度,地方被动从事“份内事”,制约消防工作社会化。
信息指数据、表报、文件、资料、情报、消息等。它是管理系统的神经。消防管理者通过信息了解情况,又运用信息进行决策,并实施组织、指挥、控制。因此,掌握信息,正确运用信息,是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消防工作行文模式虽然逐渐出现了由消防机构行文向***府行文过渡。但当前,公安消防机构至上而下,行文方式最多的还是条条对条条,一直发到消防科、大队三、四人。这三、四人反过来又要起好“参谋”作用,将文件精神报告***府,***府被动执行。即使至上而下是***府行文,由于症结之一所列机构体制的原因,地方落实积极性亦不高,文件精神能否真正贯彻到位就可想而知了。
改革当前症结的几点构想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构想之一:推行人员、经费中央垂直管理,解决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问题。
首先,推行人员中央垂直管理有利于解决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继续推进***府机构改革要求,“合理设置机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管理工作主要是由人来实施,层次过多,必然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内耗。职能交叉必然造成推委扯皮。权责脱节必然造成责任的不落实。当今,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垂直统一的管理体制,而且取得了许多先进经验。在当前火灾隐患久治不绝,重特大恶性火灾频频发生的形势下,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经验实行垂直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力度。只有解决好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问题,才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保证消防监督工作高效实施。
第二,推行经费中央垂直管理有利于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装备适应消防监督工作、扑救现代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虽然近几年消防工作得到蓬勃发展,但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重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投入不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能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只顾赚钱,不顾安全;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有待提高;抢险救援任务日益增加;重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
面对如此繁重工作任务,防火工作仅凭工作经验和一双眼一张嘴的监督检查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扑救现代火灾打的是装备战,面对日益恶劣的火灾形势,消防装备无疑起着决定性作用。有相应消防经费作保障,提高防火、灭火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才能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才能为全面达小康保好驾,护好航。
构想之二:转变消防监督运行机制和职能,变“管理型”为“监督型”;变“具体事务型”为“依法调控型”,建立符合消防管理实践规律和市场规律的现代消防监督机制。
首先,将消防机构从管理型模式中剥离出来,变“管理型”为“监督型”,符合消防管理实践规律。
消防监督与消防管理,是两个概念、理论体系、实践规律不相同的两个事物。消防监督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行***性;它的基本特点是,以法律为后盾,是一种外在力量,具有强制性。消防管理它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的基本特点是:组织性、权威性、效益性等。
我国消防监督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消防机构集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于一身,***企不分,大包大揽。消防机构对社会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姑且称之为“管理型”模式;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称为“监督型”。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府是消防工作领导者和管理者,这是消防工作由消防机构行为向***府行为过渡的里程碑,体现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宗旨。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公安机关对本行***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的规定,又把消防机构定性为各级***府对消防工作的行***管理部门。
现代消防管理理论总结消防管理实践规律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模式是***府领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从模式中可以看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社会消防工作中的职责是依法实施监督,不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模式中的三方应该各负其责,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消防管理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消防机构只应承担不依法办事的责任,不应承担管理责任。立法上将消防机构从管理型模式中剥离出来,变消防管理者为消防监督者,这才符合实践规律。
其次,将消防机构从管理型模式中剥离出来,变“具体事务型”为“依法调控型”,符合市场规律。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外商和外国公民已大量进入我国,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法制观念比较强,而我们的消防监督机制再***企不分,职责不明,对别人的“孩子”也大包大揽,岂不是国际的一大笑话。再者,公安消防机构管得太多,统得太死,不利于全社会力量在消防工作中的组成投用,不利于提高各企事业单位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不适应依法管理的市场经济需要,更不符合十六大高效、协调、规范的行***管理体制的要求。
1995年消防工作会议文件指出:“由***府制定法规,企业自行遵守,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各负其责”。
公安消防机构从具体事务型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改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手抓监督,一手抓管理”和包办代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的做法。将工作重点转变为以依法惩治消防违法行为为导向和工具,调控社会将消防工作纳入依法自我管理“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轨道上来,这才符合市场规律
第三,改革和完善消防监督运行机制,解决了当前消防部队人员编制不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1982年全国消防力量实行现役体制,至2002年这20年间,国内生产总值翻了两番,城镇人口增长近20%,城市建成区扩大一倍多。同期,与此相适应,国内其他警种和***府公务员成倍增长。而消防部队,新增现役编制仅4万多人。在防火、灭火任务量成倍增多,重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重特恶性大火灾时有发生;社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灭火救援任务大量增多的情况下,力量与任务显然不适应。
当前消防部队大量增加人员编制员额,既不现实,又不符合十六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消防监督运行机制通过转型,才能打破当前三、四人监督管理几十万人的局面,解决了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
构想之三:加强和完善消防立法,确保消防监督机制法制化、规范化。
怎样才能使消防机构体制和消防监督工作机制运行合理、稳定、持久,只有用***策、法规(规章)等形式规定下来。
消防法律论文篇9
行***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在推进依法行***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处罚、行***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处罚决定引发的行***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通过提起行***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行为,不应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 个别***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消防法律论文篇10
一场火灾引起诉讼
2000年10月30日下午2时,家住四川省叙永县向林乡月台村青龙嘴社的5岁儿童刘健,从家中揣了两盒火柴,到邻居杨廷学的私营纸厂内玩耍。他走进纸厂门口便碰到邻居赵前(5岁)。赵前发现刘健揣有火柴,急忙跑去告诉纸厂业主杨廷学,杨即叫女儿兰兰(10岁)去把刘健的火柴收了。但刘健说火柴是自己的,坚决不交给兰兰。杨廷学便喊刘健回家去,刘健不但未回家,反而径直向纸厂内走去,赵前也跟随其后。二人走到纸厂晾草纸的地方,用火柴点燃草纸取乐。他们走后大约十多分钟,晾晒草纸的厂房便燃烧起来。纸厂的工人和闻讯赶来的村民几十人齐心协力将火扑灭。但由于纸厂周围未砌围墙,又没配置灭火器,结果造成3间房屋、20吨草纸全部烧毁,制浆设备、主机、电动机毁损等火灾损失共计72446元。10月31日,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向有关知情人员询问调查后,于同年11月1日分别作出叙公消(2000)第0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叙公消责(2000)第07号和第10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原因系刘健、赵前两儿童玩火引起,其监护人赵康兰、刘贵全对造成火灾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业主杨廷学负次要责任。赵康兰、刘贵全不服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向其上级部门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泸)公消重(2000)第05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赵康兰、刘贵全遂以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为被告,于2001年1月10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消防队能否作被告
由于叙永县人民法院以前从未受理过此类行***案件,即于1月16日依法对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先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因该案与业主杨廷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叙永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认真进行了合议,在请示上级法院后,于200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康兰、刘贵全委托叙永县向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应为参加诉讼。被告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的主要负责人薛应均到庭,并委托泸州市消防支队干部冯浩和叙永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刘文君出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廷学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赵康兰、刘贵全诉称,赵前、刘健不满五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其调查时,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哄小孩),不足以作为认定两儿童玩火引起火灾的证据。况且,这些材料也只能说明两儿童曾经到过纸厂玩耍。事实上,发生火灾时他们并未在现场,不能确定就是两个小孩玩火引起火灾,不具有惟一性。被告据此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认真进行了勘验,并向7名知情人员分别作了调查,也询问了赵前、刘健,询问时有监护人在场,其证据的来源合法。这些证据均证明赵前、刘健在火灾前大约十分钟曾携带火柴到纸厂玩火的事实,故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同时,被告消防大队在庭审中还辩称,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行为,不属于行***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不是可诉行***行为,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行***诉讼。原告人认为:***2000年3月20日的公复字(2000)3号批复虽然确认消防机构的认定不是一种***的具体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但该批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出的限制,是超越职权所为,故不能采用。从行***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行为凡涉及到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行***诉讼受案范围。消防机构的火灾认定涉及到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符合该规定。行***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排除受案范围的4种情形中,并未包括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表明了火灾认定未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在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其庭审中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应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认为: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行***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有4点:1.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是具体行***行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事故认定,是其运用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火灾原因和责任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属于证据。
当事人如有异议,只能申请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是终局鉴定。2.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行***行为的特征不符。3.***公复字(2000)3号批复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该批复已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故不存在超越职权和无法律依据问题。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对重新认定不能再提起诉讼。
叙永县法院对受理的这起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属新类型的消防行***案件,经过反复研究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四条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具有行***主体资格,有权在本区域内作出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在法律上未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了实际影响,是可诉行***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案件受案范围。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10日内提交作出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行为没有证据。该院于2001年3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由其重新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分析败诉原因
负责审理本案的叙永县人民法院行***庭庭长赵静等法官认为,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之所以输官司,缘于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防法第四条规定:“******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公安机关对本行***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可见消防机构是惟一有权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的职能部门,其行为是法定职责,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专属性。而一般的鉴定结论则是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均可作出,不是惟一,具有主体的多元性,无地域性,同时也不是法定职责,不需要主动作出。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就专门性问题委托技术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则不需要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机构鉴定。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机构的认定符合行***行为的特征,鉴定结论不存在维持、变更、撤销的问题。所以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鉴定结论,而是具体行***行为。
二、虽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方能规定最终裁决。***的此规定只是属于部委行***规章,无权规定最终裁决,属于越权行为,违背了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立法精神,不能以此排除司法审查。由于消防机构的认定是行***确认行为,因此,上一级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行为,实质上就是行***复议。按照行***复议法的规定,对行***复议决定不服的,理所当然可以依法提起行***诉讼。
三、行***确认行为是行***机关依法认定并公开宣告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行为。行***确认不直接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只是通过行***确认明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成为决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确认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行***确认行为。该认定行为若不能被撤销,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受害人据此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据此进行处罚,法院也可以据此下判决。行***确认行为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我们并不能以此来否认这些行为是行***确认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确认行为是可诉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