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

数字贸易第1篇

王树彤在2004年创立敦煌网,开启中国跨境电子商务B2B的时代,迄今敦煌网已赋能140多万家中小企业,对接230个国家和地区的约1000万买家。2013年,她发起成立APEC Cross Border E-Commerce Training (简称“CBET”,即跨境电商能力建设) 项目,以整合培训的方式,向全球中小企业介绍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助力数字贸易。

王树彤认为,全球数字贸易的新时代正在开启,处于发展前沿的中国跨境电商平台,引领作用正日益显著。“我们是一个开拓者、引领者、整合者,同时也应该有一种担当和胸怀,将自身经验和精华分享出去,允许别人踩在我们的肩膀上,共同推动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21CBR:敦煌网是跨境电商的开创者之一,你怎么看待数字化贸易在全球的进展?

王树彤:敦煌网从创业的第一天开始,即希望搭建“网上丝绸之路”,2012年,我们开始在APEC宣讲数字经济理念及其生态体系时,很多人感觉我是在讲一个概念。

2016年,在与APEC领导人的对话会上,数字经济以及赋能中小企业进入全球市场的议题已广为讨论,其热度令我自己非常惊讶。比如,澳大利亚领导人即以敦煌网举例,认为没有敦煌网这样的平台,国内的中小企业对接国际市场是不可想象的,尤其偏远区域,传统贸易模式不可能如此便捷地与全球做生意;智利总统认为,CBET这样的项目可以推行“双轨制”,除了赋能本地的中小企业,甚至可以纳入到大学这样正式的教育体系。

21CBR:为什么数字贸易对于中小企业如此重要,主要是可以***提供更多订单吗?

王树彤:跨境电商、数字贸易与传统外贸的融合已越来越深入,在网上形成交易的产生订单只是一部分,在整个跨境贸易的环节上,数字***始于交易,正延展到营销、供应链、金融服务各个领域,平台化的趋势日渐兴起。

过去,贸易链条上的参与主体非常分散,各区域都有本地的贸易公司,从事报关、通关、仓储、配送等服务,很难想象一家中小企业***面对贸易流程中的各种环节,也没办法整合这么多的服务型企业,面向全球市场,比如,敦煌网在2004年启动前,没有人想到能在网上可以直接下单,或足不出户可以找到全球2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采购商。

在互联网助推下,下单、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正开始形成一体化的综合服务组织,能汇聚全球所有的订单,不存在地域的限制,只要点击鼠标,货物到达可追踪,金融服务可实现,贸易能够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中小企业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知道买家在西班牙还是俄罗斯,走空运还是海运……所有环节整合在一个平台,大大便利了他们的商业活动。

而且,无论采购方或者供应商,也不管售前、售中、售后哪个环节,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以及彼此对产品、服务、结款等反馈评价,已经在网络上形成了大量的数据沉淀,有一套诚信安全的保障体系和动态评级机制,有利于形成一个良性的扶优汰劣的贸易环境,减少不确定性。

21CBR:敦煌网已经促成APEC CBET电商***培训课程在秘鲁落地,怎么看待拉美地区电商发展的潜力?

王树彤:我们深入了解了拉美市场,以秘鲁为例,拉美区域GDP年平均增长约为2.8%,秘鲁已经连续多年达到4%,中国是秘鲁最大的出口目的国,没有跨境电商之前,中国和秘鲁的贸易大量集中在矿产、能源以及农产品领域。我们在当地市场观察到,中国大量产品若出口到秘鲁,有相当的价格竞争力,尤其是消费类电子、通讯设备以及服装鞋帽类产品,潜力非常大。

整体而言,拉美地区电商的发展水平也远远不及中国,电商在秘鲁的渗透率在2%左右,其移动设备3000多万部,智能手机的占有率仅仅约20%,现在电商规模的年均增速在20%左右,在拉美地区也缺少主流的电商平台,巴西的Mercadolivre等区域性平台刚刚兴起,市场空间非常大。

中国的优势已经不限于资金雄厚,产品的丰富性、价格竞争力以及电商平台的技术和运营水平,赋予了中国电商企业巨大的优势,在拉美拥有非常好的发展空间。拉美国家希望坐在中国“一带一路”成长的快车上,同时中国也需要找到驱动自身增长的快车道,彼此相互借力,这对双方都无比的重要。

21CBR:在推动全球数字贸易的进程中,中国可以起到怎样的角色?敦煌网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数字贸易第2篇

(Dani Rodrik)

>> TPP是美国的游戏 基于GTAP模型的美国TPP贸易效应实证研究 TPP谈判及其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TPP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 TPP及能PK它的贸易协定 TPP与亚太贸易协定的新生 中国贸易伙伴国加入TPP对双边贸易流量的影响 数字贸易的商机 关于TPP,你需要知道的事 USB的数字游戏 TPP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 TPP在美国重塑国际贸易秩序中的双重功能 警惕TPP,更具隐蔽性的新贸易壁垒 中国对外贸易:结构、方向及TPP的影响 TPP背景下中国工业品出口的贸易转移效应分析 TPP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策略研究 浅谈TPP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 越南加入TPP对中国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谈TPP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TPP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策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治 > 关于TPP的贸易数字游戏 关于TPP的贸易数字游戏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丹尼·罗德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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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 Rodrik)

中国出口扩张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的调整成本和分配后果”。在产业因为中国进口品的竞争而遭受重创的地区,十多年中工资一直保持低迷,失业水平很高。这些产业的就业下降是意料中事,意料之外的是其他产业并没有出现补偿性就业增长。

几十年来,自由贸易支持派和反对派争论不断,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关系(TPP)是这一争论的最新战场。TPP由12个国家组成,它们加起来占了1/3以上的全球GDP和1/4的世界贸易。

和往常一样,该协议的支持者拿出的量化模型让这一协议看上去很“无脑”。他们最喜欢用的模型预测,15年后真实收入将上升0.5%(美国)到8%(越南)不等。此外,该模型―由分别来自布兰迪斯大学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彼得・彼特里和迈克尔・普卢默提出,基于他们和其他学者的众多类似框架―预测,受影响行业的就业损失相对较小。

TPP的反对者提出了一个针锋相对的模型,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预测。该模型由塔夫茨大学的杰罗尼母・卡帕尔多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亚历克斯・伊祖里耶塔以及前联合国助理秘书长约莫・基瓦姆・桑德拉姆提出,预测TPP成员国都将出现工资下降和事业上升,两大关键国家美国和日本的收入也会下降。

这些模型对于贸易的影响没有分歧。事实上,TPP支持者卡帕尔多和他的合作者将TPP反对者彼特里-普卢默研究的一个早期版本的贸易预测作为出发点。区别主要来自关于经济体如何应对自由化所带来的贸易量变化的不同假设。

彼特里和普卢默假设劳动力市场具有充分弹性,经济中受到负面影响的部分的就业损失必然会被其他部分的就业增长所抵消。失业从一开始就被排除―这一该模型的内生结果常常被TPP支持者所回避。

支持TPP的研究的彼得森国际经济学研究所在其简报中语焉不详地指出:“该协议将增加美国的工资,但未必能改变美国的就业水平……”这一工资影响是该研究的一个结论,而就业“预测”也许在向计算机输入任何数据之前就已经决定了。

反对TPP的卡帕尔多及其合作者提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展望:劳动力市场的逐底竞争,工资和***府支出的下降将一直遏制总需求和就业。不幸的是,他们的文章在解释模型如何起作用方面写得很差,而他们的仿真计算的细节也有些拙劣。

彼特里-普卢默模型完全来自几十年的贸易学术建模,严格区分微观经济效应(决定不同部门间的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效应(与需求和就业的总体水平有关)。根据这一传统,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微观经济学“冲击”,影响就业的成分而不影响其总体水平。

经济学家总是用这些方法分析贸易协议,因此与彼特里-普卢默模型更加相投。相反,卡帕尔多的框架缺少部门和国家细节,其行为假设非常模糊;其极端凯恩斯主义假设也与其中期视角不太“搭调”。

麻烦在于真实世界并不非常配合贸易经济学家的假设。贸易协议的批评者们提出了数不胜数的掌故来说明进口对受影响社区的工资和就业的消极效应。3名经济学者―MIT的大卫・奥拓尔、苏黎世大学的大卫・多恩和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的戈登・汉森的最新实证工作表明批评者在某一(然后是某些)方面颇为中肯。

奥拓尔、多恩和汉森指出,中国出口的扩张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的调整成本和分配后果”。在产业因为中国进口品的竞争而遭受重创的地区,十多年中工资一直保持低迷,失业水平很高。这些产业的就业下降是意料中事,意料之外的是其他产业并没有出现补偿性就业增长。

长期以来,贸易协议支持者坚持认为,发达经济体的去工业化和低技能就业岗位损失与国际贸易关系不大;这些现象是新技术的产物。在当前的TPP争论中,许多地位显耀的支持者仍持有这一观点。从新实证发现看,如此忽视贸易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彼特里-普卢默模型确实表明TPP将加速就业岗位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移,而该协议的支持者并未宣扬这一结果。)

经济学家没有充分理解为何贸易扩张给工资和就业带来如此负面的后果。他们尚未提出好框架替代贸易支持者所使用的框架。但我们不能装作我们所钟爱的标准模型与现实没有发生严重抵触。考虑现有模型所强调的所有可能性,而不是将所有关注都集中到一点,这样会好得多。

不确定性并不只限于宏观经济互动。彼特里-普卢默研究预测TPP的大部分经济效益将来自非关税壁垒的降低(如对进口服务的监管壁垒)和贸易投资障碍的消除。但对这些影响的建模比降低壁垒难不止一个数量级。建模所需要的假设不标准,需要做许多自由发挥的捷径处理。

数字贸易第3篇

[关键词] 数字贸易 发达国家 治理 经验启示

[中***分类号] F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献编号] 1004-6623(2016)02-0050-05

[作者简介] 王晶(1984 ―),女,山东武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系博士研究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策与经济研究所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亚太经济与国际贸易。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策基础。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府将依托创新***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策,在***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形成,但美国已经在亚太地区通过TPP为数字贸易规则设定了范例,拥有规则的主导权,而我国目前尚未加入TPP谈判,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构建中已经落后了一步,亟需积极学习和深入分析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文本,譬如TPP,研究思考中国能否自主设计一套规则体系来反映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盲从于美国的规则。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寻求机会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表明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在我国主导推动的双多边谈判中,引入我国主推的数字贸易规则,使我国这个具备数字贸易发展潜力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R]. July, 2013.

[2]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R].August, 2014.

[3] UNCTAD. Information Economy Report 2015[R]. March,2015.

[4]李忠民, 周维颖.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对策思考[J].全球化, 2014, 11: 007.

[5]李忠民, 周维颖, 田仲. 数字贸易: 发展态势, 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 2014 (6): 131-144.

[6]陈靓. 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3): 004.

[7]何其生.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J].河南财经***法大学学报, 2012(5): 142-153.

[8]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融合 大变革:***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解读[M].中共中央出版社, 2015.

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s of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WangJing

(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

数字贸易第4篇

[关键词] 数字贸易 发达国家 治理 经验启示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策基础。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府将依托创新***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策,在***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形成,但美国已经在亚太地区通过TPP为数字贸易规则设定了范例,拥有规则的主导权,而我国目前尚未加入TPP谈判,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构建中已经落后了一步,亟需积极学习和深入分析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文本,譬如TPP,研究思考中国能否自主设计一套规则体系来反映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盲从于美国的规则。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寻求机会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表明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在我国主导推动的双多边谈判中,引入我国主推的数字贸易规则,使我国这个具备数字贸易发展潜力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R]. July, 2013.

[2]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R].August, 2014.

[3] UNCTAD. Information Economy Report 2015[R]. March,2015.

[4]李忠民, 周维颖.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对策思考[J].全球化, 2014, 11: 007.

[5]李忠民, 周维颖, 田仲. 数字贸易: 发展态势, 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 2014 (6): 131-144.

[6]陈靓. 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3): 004.

[7]何其生.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J].河南财经***法大学学报, 2012(5): 142-153.

[8]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融合 大变革:***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解读[M].中共中央出版社, 2015.

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s of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数字贸易第5篇

[关键词] 数字贸易 发达国家 治理 经验启示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策基础。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府将依托创新***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策,在***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数字贸易第6篇

关键词:数字贸易;自由贸易协定;本地化要求

审查措施数字贸易,指数字产品的跨境***交易,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在传统贸易流程中,数字产品的贸易需要依附于载体,如光盘、闪存等介质,通过载体的贸易来完成数字产品的贸易。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数字产品已经可以通过***传输直接到达购买者的私人设备中,而不需要依靠载体的运输。目前,***传输已经成为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主流方式。

一、数字贸易的性质与特殊贸易壁垒

早在20世纪末,数字贸易就受到美欧发达国家的重视,WTO也于1998年启动相关工作计划。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际协议谈判的过程中,首要问题是数字贸易的性质问题,这直接决定了该类贸易应适用哪一种国际贸易规则。1.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数字贸易究竟应该认定为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数字贸易实际上兼具货物贸易有服务贸易的性质。一般认为,可以将数字贸易进一步划分为数字产品贸易和数字服务,美国将这一分类更细分为:1.1数字传输内容,包括音乐、游戏软件、影像、电子书;1.2社交媒体;1.3搜索引擎;1.4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包括软件服务、数据云传输及云存储、电子通讯、云计算服务。按这一分类标准,第一类产品性质争议较大,而后三类则普遍被认为更符合服务贸易的特点。但在目前的国际实践中,均未将这几类数字贸易方式区别对待,而是将其纳入同一框架内。2.数字贸易中的特殊贸易壁垒。数字贸易中的本地化要求指各国采取或制定措施,以保护隐私或者维护系统安全等理由,要求所有的公司必须按照***策规定将数据服务器本地化。同时在某些案例中,***府在执行法律时,明确要求公司使用特定比例的本地数据输入或者本地数据内容。一些国家根据金融或者商业信息位置或知识产权创建或注册地,歧视产品、服务商,制定有利于本地服务器或者提供商的***策,应用***府釆购或者公共采购支持本国数字产业。审查措施则是指对互联网内容和平台的审查。为了限制其他国际数字贸易提供商,支持本地企业,***府利用如***、网络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等合法***策目标的借口,选择性地使用过滤机制降低服务,有时候甚至是彻底阻断和过滤互联网平台和内容,成为许多数字贸易的最直接障碍。针对本地化要求与审查措施,以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都会加入相关条款。以美国为例,其在签订多边贸易协定中,针对贸易壁垒往往会加入以下条款:2.1暂时对数字传输免收关税;2.2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不因为商品或服务的数字属性而予以特殊对待(技术中立原则);2.3数据隐私和数据跨境流动要求;2.4禁止本地化要求;2.5对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不得加以限制。数字产品跨境传输通过互联网***完成,对其征收关税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本地化要求与审查措施反而更为重要。其一方面往往是***府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产业或互联网产业而施行的,有一定的公共目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对数字贸易设置了一系列门槛,属于数字贸易的特殊贸易壁垒。

二、我国对数字贸易本地化要求与审查措施的法律规定

1.本地化要求。其实,本地化要求在数字贸易领域近年来才逐渐受到重点关注。2013年“棱镜门”被披露之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数据本地化”(DataLocalization)的浪潮,包括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印度、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不同的立法和***策,限制本国全部或某些数据向境外传输。就我国而言,目前关于数据本地化的***策有:而且目前关于网络安全的新立法也已经颁布,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数据本地化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该法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该项立法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较为模糊,且并未规定具体的安全评估办法,需要在后续的行***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定中进一步进行详细规定。2.审查措施。就审查而言,我国有着较成熟的制度措施,涉及网络审查的法律法规包括2部专门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服务领域内容审查上以及准入方面的许多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数字贸易角度来说,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往往位于境外,不受准入规定限制,所受影响主要体现在内容审查上,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2.1被称为“长城防火墙”(theGreatFirewall)的外国网络审查设施,包括IP地址上的网络屏蔽和关键词筛选过滤。2.2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管控,禁止上传或及时屏蔽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权,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法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五条)。2.3通过大量人员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人工筛查,包括***府专项部门人员审查以及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自我审查。由于屏蔽与过滤涵盖所有境内互联网接入,对数字贸易影响极大,如将国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一分为二,一类可以到达中国大陆,另一类则不行。前文也提到过,对于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但涉及到数字贸易时,很容易被认定为贸易壁垒,引起国际争端。

三、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面对的问题

1.WTO规则的相关问题。在WTO框架下,我国的本地化要求和审查措施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有学者进行了相关讨论。就WTO争端解决相关实践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GATS框架下,包括我国的措施是否会违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相关义务,以及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简称《减让表》)是否涵盖了数字贸易相关领域的问题。首先,在审查措施方面,较为标志性的事件是2010年谷歌搜索服务退出大陆市场,这引发了关于中国互联网过滤审查制度是否违反WTO义务的讨论。具体到谷歌事件,学者们普遍意见是互联网搜索服务适用GATS,中国并没有对该服务部门做出承诺,因而中国并不承担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的义务。即使专家组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其他中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国也可援引GATS第14条一般例外(“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而必需”)进行抗辩。其次,在《减让表》方,在美国案和中国视听产品案中,专家组认为在技术中立原则前提下,当事国对数字渠道的特殊限制构成了对《减让表》承诺的违反。这至少可以反映出以下两个问题:(1)WTO成员对于市场准入的减让义务是由其《减让表》中的全部文字和描述以及对任何分类目录的任何明确参考共同决定的,对此,我国显然没有充分意识到《减让表》的作用和约束力。(2)我国缺乏对WTO案例的研究,在“***案”中,技术中立原则的应用是美国败诉的关键原因之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互联网服务的扩大化解释已初显端倪。而在“视听产品案”审理的过程中,我国对于技术中立原则没有足够的研究和重视。2.如何应对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目前,TPP协议前途未卜,TISA、TTIP谈判也停滞不前,但这三个自由贸易协定仍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对于下一代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构。我国也曾明确表示希望加入TPP和TISA谈判,但谈判主导者美国对中国加入谈判设置了极高的门槛,实质上是拒绝中国参与谈判。贸易协定的谈判实际是贸易规则的制定,美国希望在相关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为推行其主导的自由贸易规则。在目前我国数字贸易产业发展较为落后的情况下,对数字贸易自由化应持谨慎态度。虽然中国被排除在TPP之外,但可以预见的是,在TISA与TTIP谈判中,由于欧洲在相关领域采取的“文化例外”原则,很难达成TPP标准的数字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虽然这三大协定被认为影响力较大,但并非就能完全取代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此外,除了美国和日本,中国几乎和所有TPP国家都签了自由贸易协定,可以说,中国完全有机会推动自己在数字贸易上的相关立场,一定程度上抵消美式高标准的影响。

四、可供借鉴的解决之道

1.重视双边、多边贸易协定谈判。美国、欧盟在数字贸易多边谈判受阻后,都开始寻求以自由贸易协定推广其贸易规则,而在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数字贸易则没有足够的重视。以中国与TPP三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签订的FTA为例,与新加坡、新西兰FTA中并无数字贸易相关条款,与澳大利亚的FTA中虽有电子商务章节,但主要内容只涉及关税、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对数字产品、数字贸易壁垒并无涉及。近年来,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中方在该议题下有着巨大的利益诉求。在以后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谈判中,我国需要在结合国内产业现状的基础上,争取利用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真正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2.借鉴欧盟“文化例外”原则。虽然我国数字产业发展极快,出现了许多规模较大、竞争力强的企业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但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服务领域。如果全面开放我国数字贸易市场,我国的数字产品很难与美、日等国竞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采取类似“文化例外”的措施。一个问题是,与欧盟不同,我国加入WTO文件的《减让表》明确承诺了对于视听服务部门的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均不设市场准入限制,这也是我国在视听产品案中败诉的主要原因。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利用文化例外原则保护数字产业呢?同样以视听产品案为例,在该案中,我国援引了GATT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理由。虽然中国因为没能成功确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所要求的“必需”标准而败诉,但上诉机构明确了《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可以援引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做法,为以后中国在面临类似诉请时提供了确定可以适用的抗辩事由。这也为我国通过文化例外保护数字产品产业提供了思路:对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符合保护公共道德的目的。我国需要的是在立法设计上将有关规则与WTO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有机联系起来,使其符合例外条款的要求。数字贸易所涉及的数字产品大部分具有文化属性,如电影、音乐、电子书等,欧盟甚至将计算机游戏、娱乐软件归类为视听服务而受文化例外原则的保护。通过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与制度设计,从而使我国对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要求符合相关国际规则,同样能起到保护数字产业的效果。3.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法律体系。不仅在文化保护,而且在与本地化要求上,我国同样需要完善相关立法。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策”、“散布谣言”等信息,而如何界定这些信息,并未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因而,法律的不明确性一方面导致***府部门在实施措施时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导致互联网公司在进行自我审查时的巨大工作量和多样化标准。除明确审查要求外,在现阶段的立法和***策制定中必须考虑到合规问题,以免如视听产品案中一样授人以柄。只有进一步明确国内相关立法,完善自身的数字贸易法律制度,在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谈判中,我国的立场和建议才能有理有据。提出相关保留条款、例外条款时同样也有国内立法作为支撑。从国际争端解决来看,国内立法作为补充解释资料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如美国“***案”中DSB就曾运用国内立法、国内产品分类的规定等补充解释资料断案。此外,明确相关立法对国内产业发展来说同样百利而无一害,能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结语

数字贸易第7篇

(一)对关税原则的冲击

关税作为一种典型税种自然需要遵守税收的一般原则,如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然而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出现对这些关税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首先,数字产品和传统货物仅仅是依托的载体不同,数字产品基于数据流,而传统货物可能是基于光盘、磁带等有形物体,而在内容上两者可以没有差异。但是因为现行关税体制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跨国输电除外),所以应对传统货物征收关税,而不应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仅因为两者的载体不同而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很难说是贯彻了税收公平原则,届时互联网将会成为最大的避税港,也将严重挤压传统货物贸易的生存空间。其次,数字产品很难在现行关税制度中找到自身的定位,而且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明确表明对数字产品免征关税外,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是否开征新关税税目是众说纷纭,自然也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而对数字产品征税,则在现阶段势必然会违反税收法定原则。最后,因为传统货物贸易中庞大的跨国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存在,关税多是针对少数确定纳税主体的一笔大额税款。而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由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活跃,关税将变成是针对大量不确定纳税主体的众多小额税款,而这将有违税收效率原则。

(二)对关税征收监管的冲击

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由于其借助于互联网这个虚拟平台并且不依托于有形载体,这对关税征收管理造成了巨大冲击。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使得关税征收充满不确定性而难以下手,具体表现为纳税主体分散且虚拟化、纳税客体隐匿于数据流而难以分辨、纳税地点易转移、纳税时间模糊难以统一。而另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将对关税监管变得几无意义,具体表现为:1.采取无纸化操作使得建立在纸质凭证、账簿、报表上的海关管理缺乏依据。2.网上交易隐蔽性强使得海关很难发现每一笔跨境数字产品交易,避税偷税漏税无从监管。3.电子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大量使用使得海关很难监管跨境资金流的目的与去向。4.海关现今实行的以注册登记为基础的关税制度则很难让小微企业和个人成为纳税主体,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分类风险管理制度也将成为无根之木。5.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为“合理避税”提供多种选择使得海关防不胜防,如变传统货物贸易为数字产品贸易、变国际贸易为国内贸易、寻找避税港等。

二、各国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关税***策

(一)美国

美国一贯坚持应永久性地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以推动国际数字贸易的发展。1997年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策框架》,建议将互联网建设为免税区,应对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免征关税。1998年美国力促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对电子传输暂不予征收关税。此外,美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签订双边协议约定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2003年美国重新修订《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数字产品不受第二篇(买卖篇)的规制。②而对于美国如此坚持的原因,克林顿曾在第二次WTO部长会议上发言:“我们花了50多年的时间来阻碍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而今天我们决不预先树起电子商务的关税障碍。”当然这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实际是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考量。美国是数字产品的最大输出国,目前从事数字贸易的网络公司中美国占据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对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那么毫无疑问最大的利益受害国便是美国。

(二)欧盟

欧盟由于在数字产品贸易上的优势不及美国那么明显,所以其关税***策也较为审慎。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为劳务销售,暂时先不予征收关税,但征收增值税。此外,欧盟坚持税收中立原则,原则上也不对从事数字产品贸易的公司开征新税。这番做法一则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国的财***税收,二则是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不至于在和美国数字产品的竞争中过于被动。但是欧盟并不同意对数字产品永久性的免征关税,因为如果将来对数字产品贸易适用美国主张的GATT待遇,关税壁垒则将变成欧盟保护其欧洲市场的最后凭仗。

(三)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作为数字产品贸易的净输入国,一般都主张对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首先,免征关税将会直接减少以间接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税基,使得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其次,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处于劣势,免征关税会使得对发达国家的产品输出缺乏有效控制,互联网也成为发达国家的一块“新殖民地”,这将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对我国数字产品贸易关税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商的崛起,中国的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在2004年取代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技术和通讯产品出口国,但是此种领先仅是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设备等领域。而在数字产品贸易方面中国仍难望美国之项背,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数字产品销售量仅占同内容传统形态货物销售量的0.02%,比美国同比低70倍。这主要是中国文化产业的羸弱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使然,而这两方面的改善又相对而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在现阶段尝试建立数字产品贸易关税制度仍有其必要性。

(一)短期内应暂不征收关税

笔者认为在短期内中国应继续不对跨境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1.从立法技术、征税技术、征收成本上看,中国客观上无法在短期内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新关税制度。2.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立原则要求关税应对同一内容的数字产品和传统货物一视同仁。3.利于激发中国数字产品贸易的活力,推动产业发展。4.尽管WTO各成员国对先前作出的“对数字产品暂不征收关税的决定”是否延期仍然悬而未决,但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未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

(二)反对永久性免除关税

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在WTO、亚太经合组织、亚投行等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应该利用自身有利地位,从现今国家利益出发,团结众多发展中国家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所坚持的永久性免税主张。因为关税是不仅是国家经济的一种体现,也是国家保护国内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切都是基于中国目前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定位而得出的结论。然而由于中国发展数字产品贸易的潜力较大,不排除有朝一日中国可能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而需要转变立场。所以归根结底中国应利用好自身在国际组织中话语权为国家利益服务。

(三)着手进行相应关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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