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篇1
9月18日,审计署审计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2年5月间,重庆、甘肃、云南、四川、陕西、江西、湖南、湖北、河北9省市、45个县共计收取社会抚养费28.12亿元。其中,重庆5县最多,达9.25亿元,甘肃5县最少,为2745.81万元。
审计报告同时显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混乱,漏征、擅自挪用、截留款项等情况已是普遍现象。45个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约16亿元。
这是中国在开征社会抚养费11年以来,首次对基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进行公布。
“此次对社会抚养费的审计是一次摸底。”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从审计结果来看,各种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今后社会抚养费的监管将趋于严格,但是不会收归中央,短时间内也不会取消。”
征收社会抚养费众所瞩目,其征收标准、收取办法、资金监管和使用,甚至其本身是否应该废止,一直引来各界的关注和争论。在计生***策调整呼声渐高,放开二胎的传言流布的背景下,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审计也引发更多联想。 审计社会抚养费与放开生育***策没有直接关系,但人口***策的调整对社会抚养费有冲击。一旦放开二胎,作为维护一胎制度的社会抚养费也就自然消解。 底数不清
按***定义,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据此,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超生罚款”,1994年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在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赋予“社会抚养费”以正式的法律地位,同时开始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收管理办法》),则对征收的标准、程序、管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然而多年来,社会抚养费却是一笔糊涂账,因底数不清、标准混乱、用途不明等问题,屡屡遭到抨击。
2013年7月11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部门、财***厅(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
一个多月内,吴有水收到来自北京、上海等17个省级计生或***门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其他14个省份或未予回复,或回复称不能公开。
随后,9月1日,也是《征收管理办法》实施11周年之时,京、鲁、粤、沪等地14名女律师“增援”吴有水,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并致信审计署询问是否属审计事项,同时向未公开的14个省份再次申请公开征收总额。
给吴有水回复的17个省份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超过165亿元。其中,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省,以33.87亿元位居第一。人口大省四川,去年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4.5亿元,位居第二。其余各省的征收情况分别为:福建20.77元、重庆16.5亿元、河南15.99亿元、广西8.63亿元、湖北7.99亿元、云南2.2亿元、辽宁9100.19万元、吉林6771万元,海南最少,为2498万元。直辖市中,北京、上海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02亿元和3645万元。
14名女律师之一的黄溢智告诉《财经》记者,审计署已对他们的申请给予答复,承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事项,但审计署没有对全国社会抚养费组织过全面审计,不掌握各省市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全面情况。
截至9月25日,未公开的14个省份中,黑龙江省和青海省也予以了回复,其中,2012年黑龙江省社会抚养费收缴了4294万元,青海省则是350.48万元。
“加上这两个省,不影响大局,19个省市的总额仍是165亿元左右。”吴有水说。他同时表示,对未按照《***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的其他省份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并会向县一级***府提出申请”。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全国总数,至今没有数据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生计生委)内部人士的估算为“几百亿元”,与吴有水得到的数字可相印证。 征管乱象
吴有水认为,现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过程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这亦在审计署公布的报告中得到了印证。
卫生计生委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相当严格,“查也查不出什么问题,但是县乡一级,尤其到农村,就比较混乱”。
综合同一天公布的9份审计报告,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问题。
首先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不清,少报、漏报问题严重。45县少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11万人,漏报1.42万人。同时,
很多地方的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偏大。《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征收参考基本标准,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地方性条例予以规定。
比如,陕西省规定,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到具体的征收中,这一标准难以落实。商洛市商州区计生局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规定,根据该区2004年收入水平计算,超生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按夫妻双方各0.4万元征收,干部职工按夫妻各2.6万元征收,城镇居民按夫妻各1.96万元征收。
按照***策,对困难家庭可实行分期缴纳,执行中亦充满弹性。如陕西省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的,第一年缴纳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40%。但靖边县对于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外生育者,第一年缴纳金额由***人员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多的征收6万元,最少征收2000元;对农村居民最多的征收1.8万元,最少征收500元。
此外,还有部分征收单位擅自减免征收金额。商州区城关镇计生办2009年共对43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7.3万元,但对其中14人不同程度减免,少征社会抚养费2.9万元。
卫生计生委人士表示,基层的确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况,“县里计生委的头头,他的亲戚可能就可以少交点”。
跨省来看,此次接受审计的45个县中,重庆人均收取15520.13元,为最高,云南垫底,只有4314.38元,由此可见标准差异之大。如果比照此次未被列为审计对象的北京市,差距将更为悬殊,比如,海淀区的征收标准为每超生一人30万元。
按照《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地方财***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但从审计结果看,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的现象普遍。如重庆有6800余万元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忠县财***局人为调整财***收入,将社会抚养费6797.87万元滞留到第二年才上缴国库。酉阳县龙潭镇将社会抚养费挪作他用。
云南省规定,代征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两日内上缴国库。但是审计涉及的5个县在2009年至2011年,分别有10.18%、27.33%、12.41%的社会抚养费至年末都未上缴县财***。这些资金在征收人员、计生部门和财***专户等环节沉淀下来,时间最长的接近两年。
而在未上缴款项中,部分资金被挪用、坐支。如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者海镇分别坐支社会抚养费及计生罚款63.71万元、53.18万元用于部门经费开支;金钟镇计生部门两名工作人员将所收330.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并加挪用。
挪用的方式,则是五花八门。云南金平县勐拉乡的一名计生干部,将资金违规存入个人账户并提现用于就医等支出,更普遍的则是部门用于接待费、提成奖等支出,甚至以不开收据的现金形式收付,建立“小金库”。
还有的地方违规下达征收任务。四川5个县均存在向乡镇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问题。为完成年度任务,蓬溪、岳池两县的48个征收单位从其他资金借款垫付或采用“空转”方式虚缴社会抚养费6371.95万元。
受审计的县普遍违反“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的规定。甘肃皋兰县和环县均明确规定,按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数的80%和90%向县乡计生部门拨付计生经费,2009年至2012年5月,两县共拨付1982.69万元。
卫生计生委内部人士透露,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社会抚养费要纳入地方财***预算,一般来说,地方不敢公然返还给计生部门,“但往往是交得多的单位可以向财***多申请一些经费,算是照顾”。 何去何从
一份局部的审计报告就将社会抚养费的重重乱象暴露无遗,它应何去何从?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认为,从抚养费本身来讲,该怎么收就怎么收,有法就要依,任何收费都应当规范。
而在清华-布鲁金斯公共***策研究中心主任王丰看来,核心的问题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对社会抚养费的根据是多生孩子就多占有公共资源,这个公共资源狭义上是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从广义上说则包括水在内的自然资源。”王丰说,“但这站不住脚,广义层面,你不能说一个人多呼吸了空气就多占用了自然资源,至于水资源的使用都是要付费购买的。狭义地讲,现在跟计划经济时代不一样,衣食住行、找工作都要靠自己,所以也谈不上增加社会的负担。”
另外一个需要弄清的问题是,“既然叫社会抚养费,那么收取的费用到底是否用到了社会抚养上?或者说,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王丰表示,不论从审计结果还是从现实来看,社会抚养费收取和使用的过程都存在寻租腐败的空间,某种意义上成了“官员抚养费”。所以他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不足,用途不明,应当马上废止。”
清华大学教授、全国***协委员王名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对社会抚养费的制度缺陷做出剖析:名义上要补偿的是“社会抚养”和“社会负担”,实际上要惩罚的是当事人;形式上的标准是当地的人均收入,实质上却是“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表面上是统一立法、统一管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自由裁定。
王名认为,上述问题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后果:巨大的征罚力度和强制执行导致一部分弱势家庭陷于赤贫,甚至一些“超生”孩童流落街头;缴费的压力之下,可能导致堕胎、弃婴、贩卖儿童等现象,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加剧了社会不平等与不公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多重、自由裁量空间巨大,极易滋生腐败,加剧干群关系对立;使得已经被压抑的生育意愿继续走低,最终势必带来长期的超低生育率,这将加剧中国因人口增长停滞和严重失衡的人口结构而带来的“老龄化”“用工荒”等社会问题。
此次审计结果也显示,45个县在2009年至2011年间人口出生率普遍降低,控制在14‰以下,达到并稳定在国际低生育水平。
社会抚养费篇2
刚才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实施意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建议,希望人口计生局认真吸纳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合理的、成熟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实施意见,下面,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对象、征收基本标准、征缴方式、征管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决定》和《办法》,委、***府高度重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抓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也就要求各镇、街道和直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努力把这项关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局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实并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针对目前我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委、***府研究决定,抽调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范围内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讲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要精心组织,明确时间任务。此次活动的时间中月份和月份2个月,为确保征收的质量和效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在各方面进行综合协调,确保征收活动顺利开展;各镇、街道的分管同志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领导组织,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宣传发动、程序审查的组织协调。
2、要严格征收范围,明确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为:凡是***策外生育还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虽已征收但没有征收到位的所有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严格按照《决定》和《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3、要严格依法行***,严明纪律。我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和计划生局可以依法委托镇、街道实施征费活动,但在***过程中,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委托、依法征收。同时要严明纪律,对隐瞒、袒护、包庇违法生育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宣传动员要到位。各镇、街道和直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张鼓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口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使群众明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和意义,明白自己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白违法生育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综合治理要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镇、街道要正确处理好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节育措施落实、出生上报、基础信息修正等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门要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打击力度,严把户口变更、入户登记情况审查关,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法院接到申请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移交审查、及时送达当事人、及时与辖区镇沟通协调,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好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关,严格***程序和出具票据,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依法向法院申请非诉案件执行,确保依法征收到位。
社会抚养费篇3
对这样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收费项目,2002年,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现阶段,社会抚养费之所以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因为出现了多起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而引发的惨剧,发人深省。如本文背景资料所述,农民因交不起超生罚款服毒自杀、计生办在催缴超生罚款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争执,致使婴儿被汽车碾轧致死等。就此而言,老百姓尤其是家庭贫困的老百姓对此几乎是谈虎色变。有人说,老百姓并不是不知道国策的重要性,更不是不愿意缴纳罚款。但是不管犯什么法违反了什么***策,也得有个标准,为什么同等情况下,可罚十万二十万,也可罚三千五千?
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策人群征收的罚款,自然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同样也理应用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审计结果报告,许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使用却“漏洞百出”,甚至被沦为相关利益人群的“唐僧肉”,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国策的本意。
有专家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理由就不成立,中国又不是像北欧那样的高福利国家,甚至不像俄罗斯等国家,对小孩都有奶粉等补助,中国的小孩绝大部分都是家庭自己承担抚养支出的,***府既然没有尽到社会抚养的义务,社会抚养费又从何而来?
按理说,如果收取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公开也应顺理成章。但是,截至今年,我国社会抚养费已征收了12年,不知有多少人被其合法地“伤害”了,也因此越来越被社会质疑其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不管怎样,即使老百姓没理由知晓社会抚养费的公开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及用途,但至少应该有一个缴纳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唯一方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对于那些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而受到伤害的家庭,应该如何补偿?在合理合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应该如何使用?
以下是著名青年律师王晓东的观点。
我国“社会抚养费” 第一次出现在2000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之后,各地纷纷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于同日施行的由***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对“社会抚养费”的界定、征收对象、标准、收支程序、用途、监管等问题并没有予以明确。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会上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至今,我国各地收取“社会抚养费”已长达12年,期间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其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混乱,乱收费现象普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但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却大不相同。绝大部分省份对非婚生育、超生收取社会抚养费,但有的省份对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规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同等情况下,有的处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却只罚三千五千。此类标准不一的现象,导致各地乱收费现象严重,不仅影响***府为民服务的形象、有损法律的公平和权威,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
其二,用途不明,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社会抚养费被规定全部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如独生子女保健补助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支出,计生宣传费补助支出,计生培训费补助支出等。但十多年来,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明,其支出、分配、使用在部分基层***府那里是花样百出,如被基层计生部门挪用、填充乡镇财***,甚至以入账、不入账的形式贪污,还有一些计生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等。
其三,基层***府热衷“收费”,违背社会抚养费征收本意。自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来,有钱的人纷纷选择到国外、港澳等地生孩子,没钱的人则纷纷选择到人均收入很低的农村地区去缴纳社会抚养费,由于这些地方基层计生部门掌握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权力,无疑便给了他们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有些地方***府更是将社会抚养费当成了“唐僧肉”。事实上,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已经变成“交费超生”,导致一些地方计生干部只热衷“收费”,漠视“超生”,严重违背了国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
其四,缺乏监管,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但十二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府对这一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共事业费用却疏于监管,不予审计,征收、支出管理混乱,随意性很强,而且始终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同时,百姓维权途径障碍重重,不仅有现行体制的阻力,而且维权法律依据缺失。正因如此,多年来因社会抚养费导致的、挪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而诸如背景材料中的种种惨剧也不断上演。
针对这一系列频发的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就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界定、征收对象、标准、收支程序、用途、审计、社会监管、维权途径、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应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应适时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
【背景资料】
河北农民交不起超生罚款服毒自杀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龚堡村村民艾广栋,因育有四女一子,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3年12月4日上午来到该村***支部书记艾连坤家中讨要说法,最终在村支书家中喝农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据了解, 45岁的艾广栋与其妻谢玉凤共育有5个孩子,四女一子,最小的是4岁的儿子。从2003年第2个孩子出生后,村干部就开始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当时要求一次性支付7000元。“我们家很困难,一次性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然后他们就时不时来上门收钱,有时候拿走200元,有时候拿走500元,都没开过发票。有了第3个孩子后,他们就要求一次性缴6万元,我们更是负担不了。”谢玉凤回忆道。
根据2003年出台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处罚程序》,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收费(款)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门统一印制的征费(罚款)票据。而据谢玉凤称,此前村干部并未给出过征费票据。
根据2003年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居住在平原、丘陵地区、只有1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按照该条例,艾广栋夫妇的第2个女儿在准生范围内,却也被强制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3年12月3日,龚堡村村支书艾连坤、村主任郝广***等一行5人,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将艾广栋家的7000多斤玉米拉走,而这些玉米是艾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被切断经济来源的艾广栋于12月4日上午到村支书家理论,最后却发展到喝农药自杀,被送往梁二庄镇医院抢救。当家属赶到医院时,被医生告知艾广栋已经死亡。
交不起“超生罚款”公安局
由于孩子的户口问题无法解决,单身妈妈刘菲(化名)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山分局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刘菲与李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状态下生育孩子小杰(化名),因无力缴纳33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2013年已经8岁的小杰,却仍是一个没有户口的“黑孩子”。从孩子的出生证明,到孩子的就学等每一个环节上,刘菲都少不了要费一番周折,四处“托关系”、“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杰的学籍卡上,身份证号一栏仍然是空着的。
刘菲诉称,自己是房山人,与王某在外地结识、同居后,2005年生下小杰。两人原本各育有一个孩子,刘菲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抚养。2008年,刘菲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2010年,她带小杰回京后,其所在村大队拒绝为孩子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户口登记。房山区计生委认为小杰属违法生育的第3个子女。2012年10月,房山计生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33万余元。因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刘菲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因原告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以民警依据《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我们是依法办事,没有过错。”被告称。该案未当庭宣判。
催缴罚款起争执婴儿遭汽车碾轧死亡
2014年2月6日,浙江省一名13个月大的婴儿在其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争执中,被计生办汽车轧过而无辜惨死。
社会抚养费篇4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工商行***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二)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府财***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的变更情况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社会抚养费篇5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规范依法行***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生育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年4月29日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别按其实际收入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分别按其实际收入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分别按照(一)、(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年城镇居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7578元为计算基数,农村居民以人均纯收入3118元为计算基数。今后每年以大足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收入为计算基数,分别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公布前,执行上年的计算基数。
(五)未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9倍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生委批准而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八)凡本县男女双方户籍不一致的,由男女双方所在地的街镇乡按上述标准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并按统计口径进行人口出生申报。
(九)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加强征收票据的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票据由县财***局统一管理;社会抚养费清单由县计生委统一管理。
(二)社会抚养费票据由街镇乡凭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到县财***局领取。下一次领取时必须将上一次领取社会抚养费票据的存根全部上交县财***局,同时将上一次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县计生委和县财***局。
(三)清单的出具。清单必须加盖有大足县计生委印章,街镇乡在按照社会抚养费标准完成征收后,每月20日至25日到县计生委开出清单交对象户。街镇乡自行出具的清单一律无效。
(四)遗留清单的处理。各街镇乡在县计生委领取的原有清单一律交回县计生委统一销毁。
三、切实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县计生委,县计生委可委托街镇乡人民***府(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县计生委和街镇乡人民***府(办事处)要加大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
(二)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县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县法院要积极指导人口计生部门***工作,对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理恰当的案件,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扰乱征收秩序、不使用统一票据者,县财***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计生委要密切配合,从严查处。
社会抚养费篇6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原则,采取***府奖励的方式,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完成情况按一定比例对征收单位给予奖励,主要用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奖励及补充基层计生工作经费,从而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更有效地遏制违法生育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对象
1、代征单位:各街道、乡、湘湖管理局
2、强征单位:区法院
三、奖励依据
以当年省、市社会抚养费考核期内的实际征收到位金额为依据,按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历年的违法生育,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奖励。
四、奖励条件
街道、乡在征收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主动上门调查取证,收集被征收人的资料,提供准确的财产状况,完成征收考核指标,或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府将按每例征收到位的金额划拨奖励经费。街道、乡没有发挥作用或作用不大,未能提供被征收人任何信息,不清楚被征收人目前去向、财产状况,甚至在上级部门通报前,不知道被征收人违法生育,征收工作主要由区协调完成的,不予奖励。考核期内有意隐瞒违法生育事实,故意瞒报规避考核的,不予奖励。
五、奖励标准
1、有当年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完成当年考核指标的,按到位金额的20%给予奖励;全额征收到位的,按到位金额的25%给予奖励。考核期内其他年度的分别按15%和20%给予奖励。
2、有历年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全额征收到位的,按到位金额的15%给予奖励。
3、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到位率达到当年考核指标的,按到位金额的20%给予法院奖励,按到位金额的10%给予街道、乡奖励。
六、奖金管理和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奖金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及征费工作经费。
七、经费来源和拨付方式
社会抚养费篇7
关键词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行***收费 行***征收 收支两条线 法律救济
abstract:from the view of evolvement ofsocial compensation fee, that is, from penalty on over-procreation, to chargeson breaking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to social compensation fee, this paper analyzesthe nature and relative rationality in china nowadays. combined with nationallegislation, the paper elaborates the changes and characteristic of collectionbodies, the collection objects, the collection standard, procedure and thecollection ***istration system of social compensation fee system. still, weprobe into legal remedy in case of the counterpart’s discontentment with socialcompensation fee : ***istrative review, ***istrative litigation and***istrative compensation.
key words::family planning social compensation fee ***istrative charges ***istrative imposition separation of collection andpayment legal remedy
一、社会抚养费的名称由来
在我国过去的20多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1在早期,这种经济限制措施被称为“超生罚款”,后来有的地方立法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 2。1992年3月5日国家计生委、***联合颁布了行***规章《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对计划外生育费的性质、计划外生育者的范围、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办法、使用范围和监督检查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3。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提出建立社会抚养费制度,即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以适当补偿因此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 4。2001年12月29日颁布、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至此,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制度正式确立。
下面让我们来简略回顾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过程中对于是否需要规定“社会抚养费”和如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我国自1998年底就开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在起草与论证过程中,针对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如何处理的问题,曾有过严肃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经济限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策的必要手段 5。计划外生育孩子,违背了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影响,加重了社会经费投入的负担,应当对计划外生育者予以必要的经济限制,作为对社会的一定补偿。所以大家普遍认为用“社会抚养费”这一名称比原来的“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更加确切和妥帖 6。但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放在第三章“生育调节”还是直接放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 则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仅仅是生育调节的重要手段与措施,不应纳入“法律责任”部分;也有人认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是违反了相应的法规义务,除了作为生育调节手段外,也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法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它被放入第三章“生育调节”中。但一些全国人大***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加以规定更为合适。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三十八条合并,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7。最终被审议、通过的法律吸纳和反映了这一建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这样从法律上将过去长期使用的名目不同的“超生罚款”和“计划外生育费”等都统一规定为“社会抚养费”,起到一个“正本清源”的作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的授权,***于2002年8月制定、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8,进一步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原则、具体制度等内容。
从上述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名称由来与嬗变可以看出,这种看似“形式”的变化背后,其实隐含着的人们对其事物认识的变化过程,也暗含着立法者或者管理者观念的重大变化。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过去之所以用“超生罚款”一词,实际上是基于当时情境下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管理观念,即违反***策、违反了义务就应承担责任,那么最为简单也最为奏效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首推“罚款”。所以在早期,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法制环境也较差,人们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十分有限,尽管在文件中采用“经济限制措施”一词,但另一方面又大行“罚款”之风,这与当时广泛、普遍运用“罚款”手段于各项行***管理工作中有着密切关系。到了1992年前后,部委规章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并明确指出它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种认识较之过去已有进步。到最近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其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则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革,人们对于事物的本质认识更加深刻。
下面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拟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管理体制、相关法律救济等诸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与论述。
二、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1)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会抚养费制度。那么,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它同过去的超生“罚款”有何联系与区别?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和推动人们有计划地调节自身的生育行为,它既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适当的经济限制,也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额外经济负担的必要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性收费,它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如前所述,尽管在实行计划生育的早期对于不按照***策超生的公民实行的是“超生罚款”或征收“超生子女费”,后来逐渐统一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是统一更名后的“社会抚养费”确实要相对科学和合理。尤其它跟早期的“超生罚款”相比,不能只看作是名称的变化,而应该说在认识上有着“质”的不同。因为它揭示的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是一种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投入给予必要补偿的行***性收费,并非惩罚性的罚款。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属于行***收费的范畴,是行***征收的一种重要形式——行***收费,从2001年社会抚养费已被列入***、国家计委公布的全国行***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可见一斑。而“超生罚款”则属于行***处罚的范畴,是行***惩戒、行***制裁的一种形式——行***处罚。
罚款是对行***相对人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的一种制裁形式,是对明令禁止行为的一种违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惩戒和教育功能。行***收费主要是对于国家或社会的公共负担的具体分配形式,或者说是一定行***机关凭借国家行***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9。在这里的社会抚养费主要是针对超过法律、法规关于生育子女的数量限制,对于增加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形式。其重点不是惩戒其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而是基于对因此加重社会公共负担的一种补偿。虽然从单纯的表现形式上看,似乎“超生罚款”的表现形式与“行***收费”的表现形式都是货币,但其实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立法者对此制度设计的目的和着眼点是存在明显区别的。违反法规关于生育子女数量、条件(如生育间隔)等方面的规定,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违反行***管理秩序的行***违法行为,所以立法上用的就不是“罚款”,而是用“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将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起到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主体是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其依据是部委规章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府规章。1992年国家计生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第4条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者所在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地方性法规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湖北省1997年修正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就规定:“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2002年9月1日以后,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根据现行法律、行***法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主体应为地方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 10。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显著特点和重大变化。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是根据国家关于应由具有行***职能的部门作出行***收费决定的改革要求,体现国家对行***收费问题的高度重视,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行******水平。
不过立法也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考虑到地方***府机构改革后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的编制偏紧,工作压力大,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又需要经调查取证、制作谈话笔录、制作决定文书、送达等程序,加之不少地方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仅靠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很难完成对违法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大量具体工作,因此行***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样的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增加了可操作性。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委托,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征收主体。 11如果出现了行***复议或行***诉讼的情形,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仍是行***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诉讼中的应诉主体。因此,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经常管理与监督,指导基层提高***的规范性、合法性,避免征收过程中违法现象的发生。
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原则上由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 12。至于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征收决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又与现行做法保持了一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原则的建立。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1)款只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1)款亦作同样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但是问题在于这里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也就是常说的“计划外生育”或称“超生”或者“不依法生育子女”到底如何界定,则是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此处以湖北省现行《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例。湖北省计生委认为省人大***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计划外生育。”这里“计划外生育”包括下列情况:(1)未到法定婚龄(女20,男22周岁)生育的;(2)非婚生育的;(3)按《条例》只应生一个孩子,而生育第二个孩子的;(4)虽然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但未达到生育间隔或未经批准发给《二孩生育证》而生育的;(5)生育第三个(不含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或第三个以上孩子的;(6)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而收养小孩的;(7)再婚夫妇不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的。 13
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府规章)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公民再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公民发生以上六种生育行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14
从上述规定情形可以看出,所谓“不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其实有较广的适用范围。不仅有生育数量的限制,还有生育间隔即时间的限制;不仅针对正常情况下夫妻关系稳固、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还涉及婚姻关系产生变化后如再婚、重婚情形下生育子女的数量限制。不仅涉及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问题,还涉及收养子女的条件、数量等问题。总之情形比较复杂。所以这里极为重要的便是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只是作原则规定,具体生育***策实际上是授权省级权力机关制定。所以实践中,主要应当看各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我认为在这里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说,对于未到法定婚龄(女20,男22周岁)生育的、非婚生育的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但未达到生育间隔或未经批准发给《二孩生育证》而生育的,是否应当“一刀切”,都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很有研究的必要。因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有的是可以责成他们首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当然有的可能也未必就能结婚)。如果生育子女的数量符合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依《条例》规定的子女数量,则似乎不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当然有关机关应对他们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另外对于本来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只是因为未达到生育间隔时间,或者未获《二孩生育证》而生育的,似乎也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以上情形并未引起所谓社会公共投入的增加,所以也就谈不上对他们征收所谓社会抚养费。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对各地地方性法规的类似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和清理,应尽可能地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设计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使得其设定名符其实,而不应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过于泛化,不应迁就原来甚或现在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否则就可能与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或产生较大的偏差。如果一旦涉诉,就会招致对于这种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或者引来对其合宪性的争议。从法理上讲,则涉及到对于那些地方性法规的正当性考量。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国家并无统一的征收标准,即便是1992年颁布的部委规章《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也只规定“征收标准:由省计生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状况提出意见,经省级物价、***门审核后报省***府批准”。所以实际上往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在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法规中如1997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就较为详尽地规定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标准和数额范围。 15
当然即便在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也并未规定统一、具体的征收标准,而只是授权***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行***法规)。基于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的行***法规也只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即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计算,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6行***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进一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7
这就是说,***制定的《办法》仅规定了征收的参考基本标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征收数额,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所辖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不平衡,每一区域内的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也存在差异,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中的具体倍数和征收数额不可能也不应当“一刀切”,二是由于各省生育***策有所不同,各省认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行为不完全一致。
根据《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符合《办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二是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高收入家庭在教育、医疗、住房、交通、能源等方面的消费,即所有的公共投入份额远远超过其他家庭。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收入超出当地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当事人,还应对其超出部分加征社会抚养费;三是考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对非婚生育、重婚生育、违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多生一孩、二孩或多孩,对经多次说服教育仍执意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都应视情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上有所区别。
问题是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所谓不依照***策、法规生育子女的大都发生在农村或者说多是老、少、边、穷地区。那里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也难度最大。而对于这些地区的生育人群来讲,无论当地***府部门制定的征收标准是多高或多低,如果一旦发生多生育子女的情况,他们都很难缴纳或负担得起。而现行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又都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减免的情形,相反只有在一定期限内一次缴清的原则规定,另外还有依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的特殊规定。那么针对上述事实上确已超生但又难以负担得起社会抚养费的生育人群来说,或者说对于他们应当缴纳而又无力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怎么办?如何执行?很显然行***机关不能采取传统上曾经适用过的所谓行***强制措施(如有的地方曾经出现过的“上墙扒瓦,牵牛拉马”——这种做法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也是属于后来国家计生委明令禁止的“七个不准”的范围)予以强制执行,即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状况来作出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的决定。他们都要考虑到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尊重。那么这样一来,岂不出现了一个悖论:那就是一方面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可是另一方面由于违反者的经济状况使得他们无力承担那部分社会抚养费的,行***机关又显得十分无奈。若要强制执行,可能面临着诸多困难;若不执行,那么法律的实施效果又会大打折扣,法律的威信何在?这些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面对这些情况,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如何评价这种制度设计?我们的***机关又当如何处理类似的情况?恰恰是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我们充分注意到,计划生育工作应做在前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即以宣传教育工作为主、以***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从***府的角度讲就是如何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等综合措施,促使人们能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和理解国家的基本国策。
为了防止在计划生育管理中乱搭车收费的情况出现,***的行***法规《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此该行***法规还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18
对于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是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是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以上三项规定较好地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既体现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又较好地解决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原则的建立。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具体表现。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1992年国家计生委和***联合颁布的行***规章《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第二章征收办法 第八条曾专门规定了征收程序 19。不过在我至今所收集、了解的各地地方性法规中并无对于征收程序的专门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身并没有详细规定,只是授权***制定《办法》,在***所制定的《办法》中也同样规定得比较粗疏。
这里笔者结合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部委规章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作一概括:
(1)立案 立案是指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公民不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经审查后决定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处理。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为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定程序而进行的专门活动。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3)作出征收决定 调查终结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的行为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我认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将拟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内容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与陈述,尤其是当事人的有关实际收入水平,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4)制作征收决定书 对于决定征收的案件,应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的格式宜由省级计划生育行***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制作。
(5)征收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征收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未经送达的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参照行***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方式,我认为这里可以有四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对于这四种方式,直接送达是原则,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是补充,只有在直接送达发生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送达方式,征收决定都是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与接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款日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办法》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作出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缴纳方式的授权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由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由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和依法承担代收代缴义务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缴纳等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对超生子女费实行“统收统支”到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监督、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虽然逐渐规范了这项收费的管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自收自支、收支“挂钩”、“放水养鱼”等问题,加之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致使少数地方滋生腐败,甚至形成行业不正之风。为此,《办法》根据国家行***事业性收费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并规定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财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予以保证。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代征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依据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决定,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财***。这种规定体现了***关于行***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当事人自行缴纳等重要精神,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杜绝基层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产生的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社会抚养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按照要求,应为当事人自行缴纳。同时,因交通等特殊原因,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不便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收单位缴纳的,代征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指定的金融机构或代收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缴纳方便,向其出具收费票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上缴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收单位。
2、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加收的滞纳金按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计算。同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应当上缴财***。
3、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体制,社会抚养费应纳入财***管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由各级财***预算安排,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八、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救济
在目前,行***复议和行***诉讼是我国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也是监督行***机关是否依法行***、公正***的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机关在作出征收行***相对人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是否存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是否存在着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计算明显不当等问题,往往是引起有关社会抚养费行***争议的主要原因。
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公民,若不服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实践中大量的将是认为不该征收的却征收或者该少征收的却多予征收的情况),可以依据《行***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县人民***府或者所在地的上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即地、市级计划生育行***部门)申请行***复议,由行***复议机关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予以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行***复议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根据复议决定的不同内容分别以不同的主体作为被告提起行***诉讼。具体说来,当事人若对行***复议的维持决定不服提起行***诉讼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当事人若对行***复议的变更决定不服提起行***诉讼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作出行***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提起行***诉讼:其一是当事人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复议决定;其二是当事人可以以原征收决定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具体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撤消或者变更原征收决定等相应形式的判决。 21
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公民若不服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还可以依据《行***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22。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该公民应当在知道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3
无论是行***复议还是行***诉讼过程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研究,就是关于征收决定是否停止执行以及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
关于行***复议或者行***诉讼期间征收决定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一方面,***颁布的行***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复议或者行***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这一内容与《行***复议法》第21条、《行***诉讼法》第44条的原则相一致),但是后面的“法律但书”则又规定,“行***复议法、行***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总的来讲是与行***复议法、行***诉讼法关于“具体行***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彼此呼应的。问题在于,这样的法律、法规规定中,行***相对人只有申请停止执行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的这种申请行为并不必然地引起该具体行***行为的中止执行的效果。而无论是行***复议还是行***诉讼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行为的原行***机关或者行***复议过程中的复议机关则有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停止执行的权力,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认为“该具体行***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可以裁定停止执行。从这些规定看来,立法中的权利与权力配置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我认为,应该尽快修改《行***复议法》、《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早确立“复议、诉讼期间原行***行为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只是个别的例外,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机关滥用权力,以免造成无可挽回和不可弥补的损失。
关于经过行***复议与行***诉讼的案件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一方面,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在行***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24;另一方面当事人不服行***征收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那么如何看待行***复议中或行***诉讼中该行***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即是否必须执行)以及后续程序中如何起算欠缴之日从而计算滞纳金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服行***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同时提出中止(停止)执行该决定的申请,或者由行***机关(这里包括原机关和行***复议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尽管法律、法规原则规定“行***复议与行***诉讼期间原行***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仍然有其例外规定。或者说就象上文我所主张的,应该确立“复议与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原决定”的原则。倘若如此,在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原行***征收决定的效力暂时中止。必须等待最终的生效决定作出后(包括终局的行***复议决定、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是二审终审判决等)才可以重新计算期间。如果终审判决或者生效的复议决定认定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间里履行缴纳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里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自欠缴之日起应当依法交纳滞纳金。而且行***机关还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九、小结
征收社会抚养费虽是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但并非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和唯一手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经常性的随访服务和孕情检查制度,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努力减少和避免非意愿妊娠,防患于未然。应建立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富裕起来;应继续深入开展“三为主”,深化“三结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综合治理体制和基层管理机制,决不能简单地靠事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来推行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级计划生育行***部门与其他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应严格***,努力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同时也要在征收工作中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防止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和不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应收不收,弱化***力度的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加强廉正建设,提高行******水平。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对于征收中个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违反行***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处分暂行规定》 25等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处分。
注释:
1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和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
2 如湖北省1987年制定、后经1991、1997年两次修正的现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6条就详细规定了对“计划外生育的”个人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的不同情形。
3《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共6章23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对计划外生育者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计划外生育费的性质。
4 中发[2000]8号明确指出:“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家财***”。2001年,***、国家计委已将社会抚养费列入全国行***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5 有的国家由于人口基数本身并不大,或者虽有一定的基数,但较长时间内出现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就可能出现***府采取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各种奖励办法等来鼓励人们生育子女,刺激人口的相对增长。所以采取什么样的生育***策完全根据国情而定。在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太大,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得不采取经济限制措施来控制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当然从长远来看更为重要的则是如何提高人口的素质和改善人口的结构问题。
6 只有个别人认为还是用“计划外生育费”比较好,因为若称“社会抚养费”容易引起争议,且难保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7 见王维澄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2001年12月27日)。
8 2002年8月2日,***第357号令颁布。该行***法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该办法的制定过程。国家计生委起草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02年1月31日上报***。***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国家计委、***、审计署、***、***、农业部、民***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并在北京和长沙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了16个地方***府和北京、湖南两地***府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基层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02年4月7日召开的全国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座谈会上,进一步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领导同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座谈会后,***法制办同国家计生委对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2002年6月19日,***第60次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就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缴纳方式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等问题提出了重要意见。会后,根据常务会议的精神,***法制办会同国家计生委经再次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部门商量,对草案作了修改。
9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法与行***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19页。目前我国的各种行***收费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附加费等。
10 参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2)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一部分人曾主张应在肯定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为征收决定的作出者的同时,也从实际出发,作出授权性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较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也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其理由是:1、县级***府机构改革后,中等规模县的计划生育行***部门一般编制仅10人左右,中西部地区部分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人员编制更少,难以承担大量的审核、批准任务;2、避免行***复议、诉讼上移,增加市级***府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负担;3、部分省(区)多年来实行低数额社会抚养费(违反地方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小孩的)由乡镇***府决定征收,高数额社会抚养费(违反地方法规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决定征收的做法比较切合实际,实践效果较好,也有利于发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的监督作用。参见张维庆、乔晓阳主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程》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16页。
11 这里的委托就是行***法上的行***委托。一般而言,行***委托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受委托者也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但委托的行***机关和被(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受委托的行***事项的管理方面,受委托者只能以委托者的名义进行,并且由委托的行***机关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行***处罚法》第18条、《行***诉讼法》第25条(4款)、《国家赔偿法》第7条(4)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1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4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13 见《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鄂计生委[1997]12号)。
14 参见徐玉麟、赵炳礼主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8月,第19"20页。
15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第26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处分。(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员以上(含五千员)不足一万员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员(含一万员)的,收取百分之六十。(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员。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对此,湖北省计生委有更为详细的解释。见《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鄂计生委[1997]12号)“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问题 (1)、(2)……(10)”。
16 合理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关键。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曾有四种意见:(1)以当地年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2)以当地人均社会公共投入为标准;(3)以征收对象的年实际收入为标准;(4)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征收标准。考虑到单纯以当地年人均收入水平或者当地人均社会公共投入为标准,难以限制高收入人群的违法生育行为,且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没有社会公共投入统计指标,核算人均社会公共投入在操作上也有一定难度;而单纯以征收对象的实际收入为标准,又会形成对同样的违法生育行为征收数额相差很大的社会抚养费,且逐户计算也很困难。为了有效地调节一般收入人群与高收入人群的生育行为,避免“没钱罚不怕”和“有钱不怕罚”的现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将当地年人均收入水平与征收对象的年实际收入结合起来计算、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分别规定为宜。最后《办法》采纳了综合因素标准。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相对统一的原则,又体现了差别对待、公正处理的精神。
17 这里涉及一个能否再授权的理论问题。一般来说在西方国家存在所谓“不得再授权”理论,即一旦法律授权某主体行使某职权、履行某种职责,如无法律规定,不得再转授权或转委托。否则与法律目的、精神相悖。在本《办法》中,行***法规的确规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遵守的相对统一的原则,又从有利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现行征收标准也不致发生大的变化。那么这种规定就不完全是那种转授权的情形。《办法》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并未转授权。
18 见《办法》第3条(3)款和第13条。
19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第8条 征收程序:(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要及时发给《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地方***府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县(市、区)以上人民***府确定。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征收单位收到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及时向交款人出具***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五)征收单位应及时按规定上交计划外生育费。
20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为了避免因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增加农民负担,《办法》除了在第3条(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外,还在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上参照银行存款利率作了适当的较低的规定(如果滞纳金的比例定得过高,则可能导致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办法》第8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年8号)第22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行为的行***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2 从理论上讲,也可能存在由于案件的影响重大或者其他原因等,当事人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情形。但一般讲来,对于县级人民***府工作部门的行***行为不服,几乎都是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审理,除非有特殊原因才可能出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根据该县级法院的报请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本法院审理的情况。
23 当然,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年8号)第40、41、42、43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篇8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篇9
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加收滞纳金。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应当履行。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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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篇10
20xx年安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仍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全面二孩***策落地已逾近十个月,但计划生育仍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于是超生罚款仍是地方***府工作的应有之义。针对社会抚养费,北京日前展开了对征收管理办法为期一月的征求意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省都已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征收标准。
据统计,在具体细则中,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广东、内蒙古、江苏、山西、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部分地区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加大了征收力度。
针对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山东、四川、河南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行为,安徽、河北等地都加大了征收力度。安徽提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对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从重处罚。江苏规定,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