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案例说明社会工作者专业关系中面临的双重关系,借由效益主义、义务论以及国内外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分析专业关系中的双重关系的利弊,最终根据以上理论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关键词:双重关系;效益主义;义务论;社工伦理
中***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073-03
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专业伦理两难问题非常复杂,内容有所不同:针对服务对象、工作方法、***府***策、机构价值等,其中包括针对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即专专业关系中的双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扮演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还要处理好个人角色,因此,如何处理与服务对象关系显得尤为突出。
专业关系中的双重关系主要是指:“专业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与当事人可能会有不止一种关系,由于居住和工作的小区的性质,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除了专业关系,还可能会有一些社会上的、生意上的、经济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方面的角色关系。”[1]
案例:
某位男社工员已咨商一位女性案主数周了,他告诉她从现在开始在每次咨商时,他们必须对彼此表现出热情(或温暖)且有感情的欢迎行为,因为这位案主的问题之一就是“无法与人亲近”,而他认为这样做有帮助,所以他们应该开始执行这个议题。
一、伦理困境以及案例分析
伦理困境主要是针对社会工作者,面临与案主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1)社工与服务对象的性别不同;(2)服务对象的问题之一是“无法与人亲近”,问题敏感度高;(3)处理该案例时所用方法可能有违社工伦理手册的相关内容(即肢体接触);(4)社工处理该案例时,可能面临被怀疑是性骚扰或犯等问题。(5)社工认为他的选择是正确的,但更重要的,也是应该先做的是案主自决,征求案主对这样的服务技巧的态度。
二、理论视角
(一)义务论
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分为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前者将个人看作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所处的情境也具有自己的特点,相信人们可以通过人的良心和直觉来判断行为的对错。而后者则认为无论事情最终结果如何它本身都有对错之分。与效益主义不同,它强调个人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对的道德准则的“特性”、“原则”。谈及个人良心和直觉来判断行为的对错,在五级伦理思考模式中提到:“专业人员做伦理决策时,完全根据个人良心的原则及个人的伦理意识,而不考虑社会、专业的价值或伦理,或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2]
义务论强调行动的动机,即动机―行动―结果(如***1)。而最高动机则在于当事人相信这样做是对的,换言之,如果当事人认为这样的动机是对解决自己的问题有帮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接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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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益主义
效益主义即功利主义,它是以快乐为原则,提倡追求“最大幸福”,换言之,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效益最大化。与义务论不同,效益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效益主义不仅会考虑这个行为的结果对服务对象本身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如果这样的实务工作情形普遍发生,对专业的价值伦理有怎样的影响,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有多大。
效益主义被分为行为的效益主义和规则的效益主义。前者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能产生好的结果时,它就是对的。后者则认为当遵守一系列行为规则,能使一个行动产生最好的结果时,它就是对的。前者重视个人的行动判断,后者则更加宏观,重视某些行动规则,尤其是它们给个人行动带来的后果[3]。
(三)社工伦理守则
1.专业关系
《全国(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表明:“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同当事人或前当事人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免有可能对当时人造成剥削或潜在的伤害。一旦避免不了双重或多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步骤,保护当事人,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恰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6c)。与此同时,对督导以及被咨询的社工也有明确规定:“提供督导和咨询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设立清晰、恰当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工作界限”(《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3.01b)。这些标准明确指出了社会工作者面临的双重角色关系,使社会工作者在采取行动之前依据必要步骤进行提前设定界限,或者说尽量避免这类关系的出现[4]。
2.肢体接触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关于肢体接触(Physical Contact)有明确规定:“如果肢体接触(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6,1.10)由此可以看出,伦理守则中允许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有一定的肢体接触,但是需要事先划定界限。
3.目标考虑
《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针对社会工作者工作动机和目标明确提到:“应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说明:(1)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应以协助案主达到最佳福利状态为目标。(2)社会工作者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每一个人均有动机与权力去追求更满意的生活。”(《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1998)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优先考虑如何能够使案主的利益最大化。
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伦理决策模式与步骤中,徐震、李明***也提到五级伦理思考模式,其中一个阶段是:“个人导向――专业人员的伦理决策的焦点是案主的权益,以避免侵犯案主的权益为优先考虑;做伦理决策时,不仅考虑社会的规范、法律,同时更考虑案主的需求。”[2]
由此可知,案主的权益是社会工作者伦理决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根据不同情境做出判断。
4.案主自决
《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提到:“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定的能力,以维护案利。说明:(1)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价值与选择。(2)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均有自,应使每一个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1998)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关于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指出:“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我决定权,并协助案主尽力认定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为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我决定权。”(《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6,1.02)
案主自决是相信案主有能力决定自己的事情,社会工作者帮助案主分析利弊,并不为他做出决定。但是,一旦关系到生命等重大事件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限制案主的自我决定权。
三、具体分析
(一)行为义务论视角
在行为义务论看来,每个人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如果社工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案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即使男社工希望选择的拥抱或热情的方式都可以被认为是允许的,因为行为义务论允许社工依据良心和直觉进行判断。正因为案例中的案主面临的是“无法与人亲近”的问题,其实质是沟通交流的问题,沟通的前提之一就是需要双方彼此都要热情真诚,而沟通交流的方式也有很多种,热情拥抱或者欢迎行为就属于其中之一。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沟通方式有些差异,在社工与案主都能够接受的文化背景下,如果这种行为有助于案主解决问题,也是允许的。然而,这种视角下,行为动机或者说其本身的良心都是基于专业关系,因为是想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其动机是比较单纯的,因此专业关系方面会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与案主的工作关系。
(二)行为效益主义视角
行为效益主义认为,在保证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产生好的结果时,它就是对的。案例中,男社工的热情欢迎行为如果能够解决案主所面临的“无法与人亲近”的问题,并且不会产生其他问题,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被允许的,或者说是正确的。但行为效益主义视角下,存在以下问题:(1)如果这种好的结果只是针对案主个人,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时,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换言之,行为效益主义的目标是“最大幸福”,保证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需要大家都好才可以。(2)对“好”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这是一个主观判断的内容,很难有一个统一确定的答案。就专业关系中的双重关系而言,这种视角也会比较偏重工作关系,但是考虑角度不同,当专业关系中的集体与个人出现矛盾时,更多的是倾向于集体利益,而非个人福祉。
(三)社工伦理守则
双重角色关系是否一定会干扰专业关系,或者一定会与之有冲突?答案并不一定是肯定的。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很多角色,这些角色可能是同时发生,也可能是依次发生。在处理专业关系的时候,重点在于要将专业关系和其他关系区分开来[1]。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可能会存在有感情的拥抱或欢迎行为,但不能认为一个拥抱或者一个动作就会导致性接触或者与案主产生其他角色的关系,这样是没有理论根据的。此外,社工在处理个案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当事人的性格、处境、性别、文化等方面的内容,而不是法律或者规范中所要求的内容,社工是做“人”的工作,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以案主的福祉为第一考虑内容。
社工采用的所有方法和技巧都必须是建立在帮助服务对象达到最佳结果的基础之上的,不可以有其他的意***或者目的。虽然在社工伦理守则中明确说明,特殊情况下的肢体接触是被允许的,但是需要事先征得案主的同意,即案主自决,由案主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欢迎仪式。如果案主接受,在保证界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样的技巧。反之,如果案主不同意,社工也不能一意孤行,要尊重案主的意见,调整介入方法和技巧。
(四)社会工作伦理的执行
社工若采用非传统的介入方法,正如Austin曾提到的:“如果你正在使用一些尚未被普遍采用的技巧,你将会需要在你所属领域中,来自其他专业者所接受或支持的理论基础。当你使用所谓的非传统方法来进行处理时,向同事们咨询就是非常重要的了,这主要是因为向同事们咨询,较容易找出自己可能会有的偏差。一些可能会被界定为所谓非传统的***技巧,包括有:要求案主脱去衣服;击打案主;或给予一些难以达成的任务。”这些已经被证实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然而,在NASW伦理守则中,针对这些意见也做出了响应:“在一般认知标准尚未存在的实务工作新兴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必要之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其工作能力并保证案主免受伤害”[5]。因此,该案例中男社工在采取该技巧之前,已经完成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等必要步骤,则可以采取相应的技巧,但是应该注意界限,谨慎处理。
(五)伦理决策的步骤
作为社会工作者,首先面临的是社会价值的不断演进,男社工必须对案主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清楚的认知,尤其是生活文化背景等,了解他想采取的技巧是否是案主能够接受的,避免对案主可能造成的伤害;其次,社工必须澄清自己的价值观,自己如何看待有感情的欢迎行为,自己必须清楚采取这种措施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再次,将自己的想法与考虑告知案主,案主是否接受这样的欢迎仪式等。只有当案主完全参与决策的时候,价值伦理问题才会减少到最小,通过这样的方式澄清社工与案主的专业关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然后,社工要厘清自己的价值偏差,与机构同工、督导共同讨论分析,从而将伦理决策的个人因素减到最低;紧接着,经过考虑后,选择最适当的实务技巧、知识与能力来实施伦理决策后的行动,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最后,要进行反思和检讨,通过研究、咨询、督导等方式进行反思,了解自己的价值偏好,从而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2]。
四、讨论
从理论视角分析,我更倾向于运用行为义务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因如下:一是行为义务论认为只要是能够帮助到案主的方法即可,它与《中华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要以案主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的原则相符;二是行为义务论只针对个体本身,而行为效益主义需要考虑大部分人的福祉和利益;三是行为义务论更强调行动的动机和目的,真正能够从案主本身出发,做到“以人为本”;四是专业关系的双重角色,每个人的多重角色关系往往是在无意识中产生,但划分界限后,只要将专业关系与其他关系区分开,明白专业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动机不同,找准真正的动机即可。
总而言之,在这个案例中,我赞同社工针对案主的问题采取热情或有感情的欢迎行为,但前提必须是经过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等一系列必要步骤之后进行的,与此同时,在采取这样的技巧之前,应该与案主进行沟通,经过案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在服务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度”,时刻分清楚专业关系和其他关系的界限,这表示自己要十分清楚所采用的方法目的是什么,更要让案主明白,不会产生误会或者歧义,防止移情或其他现象或关系的产生,如果发现有些偏离,需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或终止服务等。
如何分辨专业关系与其他关系的最重要的考虑方法是动机,动机不同,即使同样的行动,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用Briscoe及Thoams的三种导向模式来分析,我个人更倾向于运用个案需求导向的方式,即社会工作者对其角色的认知,受其服务对象的需求与发展目标所影响。
参考文献:
[1][美]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7版[M].隋玉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0-132,142-146.
[2]徐震,李明***.社会工作伦理[M].台北:五南***书出版公司,2002.
[3]Mackinnon & Barbara. Kant’s Moral Theory, 3nded.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3.
[4]Mackinnon & Barbara. Utilitarianism, 3nded.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3.
[5]Frederic G. Reamer.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 包承恩,王永慈,译.台北:红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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