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10篇

京都议定书篇1

3月21日世界森林日

近几年来,“京都议定书”一词越来越频繁地跳入人们的耳朵和眼睛。众所周知,《京都议定书》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那它与森林又是什么关系呢?

先来看一下《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l减排对象气体:CO2、CH4、N2O、氟里昂等代替气体(HFC、PFC、SF6)。

l吸收源:森林等吸收源的温室气体吸收量可以有限制地换算为减排量。

l减排比较基准年份:以1990年各国排放量为比较基准,但是HFC、PFC、SF6以1995年的排放为基准。

l减排实施期间(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

l减排目标:工业发达国家平均为5.2%。

再来了解一下《京都议定书》的产生和发展:

l自工业***以来,由于森林面积不断减少、石油和煤等化石燃料的大量开采和使用等原因,大气中的CO2浓度已经增加了30%,二氧化硫(SO2)、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浓度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自1886年以来,全球气温升高了0.5~0.7℃。据预测,未来100年内,全球气温还将继续升高。气温升高的影响:干旱程度加剧;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厄尔尼诺现象频发;05年末欧洲的寒冬;巨额经济损失……

l1992年5月9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表决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

l1997年12月11日,UNFCCC第3次缔约国会议(COP3)在日本京都通过了相关具体规定,产生了《京都议定书》。

l2001年7月COP6达成了《波恩***治协议》,11月COP7达成了《马拉喀什协定》,同意将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等活动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允许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

l2005年2月16日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11月3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的执行规定。签字同意的国家14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1个。

由于森林是CO2最重要的吸收源,《京都议定书》带来了大量的造林项目。而世界银行利用国际金融运行规则,设计了专门的碳基金,为国际碳交易提供资金,以获得环境和金融的共同收益。

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欧盟排放交易,前6个月交易的排放量和减排单位已达到2400万吨,交易价格从1月份的每吨7.8美元上升到二月份的11.4美元,2006年1月20日升至27欧元。

虽然《京都议定书》的进程并不算顺利,但人们希望通过国际合作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寻求适合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方式。

京都议定书篇2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 CDM 清洁能源

旨在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人类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了。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即CDM (Clear Development Mechanism),其含义是由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和技术,在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由此获得额外的低成本的减排量作为回报,帮助实现其减排义务,同时也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我国是最有潜力、最大的CDM 项目供给市场,我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按照目前每吨5~7欧元的价格,这批项目最高可以为中国带来约100多亿人民币的收益。《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带来长期减排压力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清洁能源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

虽然《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我国在第一阶段不承担二氧化碳减排任务,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却已经给我国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数量会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也会与日俱增。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中国作为该条约的签约国之一,虽然第一阶段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即将展开,届时,中国不可避免地将成为谈判各方关注的焦点,很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2008年奥运会在即,中国还打出了“绿色奥运”的口号,排放再不加控制,必然引起国际非议。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它允许不同的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帮助某些缔约方履行减排承诺,又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是种双赢机制。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我国***府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4年6月出台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当前正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利用CDM和外资调整能源结构,依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把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

所谓清洁能源主要是指来自于核电厂、水电站、风能以及太阳能系统的能源,其污染排放量可以忽略不计。清洁能源技术被定义为21世纪最新的环保能源发展方向。《京都议定书》为上述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水电发展将保持旺盛势头

水电是一种可选择的替代能源,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仍将是清洁能源的主要发展方向。。中国是水电大国,目前的开发率仅为15%,开发率远低于世界水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开发潜力巨大。《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不仅CDM的一个项目就可以拿到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世界银行还将进一步支助中国的小水电建设。

风力发电潜力巨大商机无限

地球上的风能资源约为每年200万亿千瓦时,目前已被开发的只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风力资源是一种取之不尽,又不会产生任何污染的可再生能源,仅1%的地面风力,就能满足全世界对能量的需求。我国的风能资源丰富,据估算,我国陆地风能资源储量达32.26亿千瓦,实际可供开发的有2.53亿千瓦;近海可开发的风能资源更多,为7.5亿千瓦。全国总共可开发的风能资源超过10亿千瓦,居世界前列,具有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巨大潜力。我国的风能资源如被悉数利用,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问题将有望得以解决。但是,由于受资金缺乏和技术落后等方面因素制约,我国的风能利用远远落后于西方特别是欧洲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为我国追赶发达国家和充分利用风能提供了可能。内蒙古辉腾锡乐风电厂项目将作为中国第一个CDM项目,由荷兰***府出资270万欧元,负责购买内蒙古54万吨二氧化碳。在国家相关***策的刺激下,众多国内企业已纷纷把目光投向风力发电这一前景辉煌的朝阳产业。

光伏行业将持续蓬勃发展

《京都协议》签订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为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纷纷推出了雄心勃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推动光伏工业的发展。 2004年,随着德国等欧美国家加强了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全球光伏行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跳跃式发展年,整个光伏行业从源头产品的硅原料到终端产品组件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根据全球各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商的扩产计划以及一些新进入者的因素,我们预计在2005年、2006 年的供需缺口达到最大,此后会逐步缓解乃至平衡,但是将会保持几十年的旺需势头。

国际市场需求的旺盛无疑会带动我国光伏产业的持续蓬勃发展。为满足需求的强劲增长,许多国家都推出了自己的光伏发展计划。欧盟计划至2010年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GW。澳大利亚计划2010年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0.75GW。我国***府对外也承诺至2010年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0.45GW。然而受制于硅料瓶颈,未来几年,电池片产量仍难以满足需求30%以上的增长,光伏行业将在2005-2007年进入盈利的黄金时期。

高效的氢能会大有作为

氢能是一种清洁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氢多作为燃料用于交通运输、热能和动力生产中,显示出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特点。如超音速飞机使用氢燃料比使用常规燃料效率要高38%,氢气内燃机汽车的效率约为汽油汽车效率的2.5倍。

当前,大规模进行氢能的广泛利用还存在诸多技术障碍。为此,我国***府在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国家电动汽车重大专项中,安排了一批氢能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课题,在一些关键技术上取得了显著进展。

《议定书》生效前,关于氢能的国际合作以及对中国氢能研究的资就已经开始。由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际氢能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国际氢能论坛受到广泛关注;在北京和上海进行的燃料电池公共汽车示范运行项目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环境基金(GEF)支持,也开始顺利实施。这些无疑都会加快我国利用氢能的步伐,促进氢能利用行业的发展。

核能的利用方兴未艾

核电是一种技术成熟的清洁能源,以核电替代部分煤电,可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国目前投入商业运营共有6家核电站11台机组,拥有850万千瓦核电容量,意味着每年顶替燃用煤炭3000万吨。但是这个数额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据统计,法国近80%的电力资源来自核能发电;日本和南韩,迄去年底,也有39%电力供应来自核电站(日本有五十四座、南韩十九座),而且它们有意在未来十年把核电供应提高至占总发电量的50%水平。这种开发电力趋势,是值得中国留意的。

京都议定书篇3

「摘 要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在国际社会掀起轩然***。本文首先指出《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法调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必然结果;然后从国际法的角度针对美国提出反对《京都议定书》的三个主要理由进行了批驳;随后又对美国举动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深刻地揭示了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协调受各国的经济结构制约这一国际环境法的本质。 「关键词气候变化,美国,环境保护,国际法 2001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写给4位共和***参议员的信说,***府不应强迫美国企业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为这样的经济代价过高;第二天,布什发表声明,取消他在去年9月29日竞选时许下的支持人们控制发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的诺言,并说明取消诺言的原因是美国的能源问题,而不是迫于企业游说的压力。3月28日,美国环境保护局局长克里斯廷·惠特曼在新闻会上称:就美国而言,《京都议定书》业已死亡。同日,白宫发言人弗莱舍也表示:美国将放弃实施制止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布什总统将考虑寻求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消息一出,国际社会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甚至是美国传统的盟国都感到很震惊,并纷纷对美国的行径进行谴责。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法调整 (一)气候变化问题的提出 早在19世纪,就有科学家提出工业化的进程将在“下个世纪(即20世纪)”使全球气温升高,但气候变化问题真正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还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第一届世界气候会议开始高度重视以地球大气层迅速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问题。此后,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诸多重要的国际会议的讨论主题。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增多,致使大气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导致气候变暖。全球温度的上升所引起的气候变化将给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全球变暖的直接后果是全球海平面的上升,威胁到沿海地区和岛国的安全。全球变暖还会造成气候反常,使沙漠化和干旱状况加剧;对农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农作物的生长带北移,影响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气候变暖还会使病虫害增多,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和作物的生长。 可以说,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也是20世纪给21世纪遗留下来的最大挑战之一。各国对此高度重视,决心采取行动,限制并减少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成立了“***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该委员会设立了科学、影响和对策三个工作组,以评价关于气候变化的知识、审查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拟制关于气候变化的对策和战略。紧接着,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专门通过了43/53号决议,承认气候变化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并敦促国际社会将对付气候变化作一项头等大事对待,同时还批准了***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工作。 1990年,该委员会通过了其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并为同年10月的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所接受。该报告为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缔结提供了科学的和技术的基础。 (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缔结 除了***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工作外,国际社会也在其他方面不断开展努力。1989年12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4/207号决议,要求各国***府、***府间和非***府间国际组织 以及科学机构努力合作,“作为当务之急,准备关于气候问题的框架公约和包含具体义务的有关议定书”。1990年第 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建立***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着手组织谈判工作。 自1991年2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第一次谈判来,***府间谈判委员会一共举行了5次谈判,并最终于1992年5月9日就公约条文达成妥协。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供开放签署,有154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于1994年生效,目前已经有184个国家或地区集团组织作为缔约方加入了该公约。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26个条款和两个附件组成,大致可以分为介绍性条款、缔约国义务、履约机构和程序和最后条款等四个部分。该公约虽然没有对各国限排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指标,但它是第一个由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参与谈判的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承认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今后采取国际行动奠定了广泛的基础。该公约以质量(而非数量)为标准确定了最终目标,即“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谈判中各国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义务率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限排指标和时间表,而是留待给日后的附件、议定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充实和细化。 公约还确定了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应当遵循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风险预防和成本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 (三)《京都议定书》及其意义 自1995年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就公约的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审议和进一步的谈判。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柏林授权”(The Berlin Mandate),认为公约关于附件一国家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规定是“不充分的”,并同意开始制定规定具体限排义务和限排时间表的议定书。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经过艰难的讨价还价,各缔约方代表终于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使得《公约》的实施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京都议定书》改变了《气候变化公约》中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性限制的作法,对其附件二所列缔约方(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2%,其中欧盟平均减少8%,美国7%,日本6%.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 《京都议定书》还引入了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减轻其承担减排与控排义务负担的3个“灵活机制”(也称为“京都机制”),即:发达国家与前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 ET)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这些机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各国(特别是 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二氧化碳。 尽管《京都议定书》朝着温室气体减排方向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作为各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它仍遗留下许多悬而未解的问题。由于美国与欧盟在吸收汇、京都机制的补充性和遵约制度等重要实施问题上分歧严重,2000年11月召开的海牙会议无果而终。但是,各缔约方均表示要继续敞开谈判大门,今年7月在波恩召开第6次缔约方大会续会,继续就《京都议定书》实施细则问题展开谈判。但是,各缔约方均表示要继续敞开谈判大门,今年7月在波恩召开第6次缔约方大会续会,继续就《京都议定书》实施细则问题展开谈判。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布什***府正式宣布抛弃《京都议定书》及其在竞选中所做出的限制美国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的承诺。 二、美国拒绝议定书理由的国际法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布什在给参议员的信中说:“我反对《京都议定书》,因为它使世界上80%的人口免除履约的责任,其中包括中国和印度等人口大国。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很显然,布什对一些重大的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在全球变暖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责任的认识上犯了根本性的错误。 在控制气候变化、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责任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即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气候资源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是国际环境法上著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这两种责任的重心分别置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体而言,就是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而发达国家则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 首先,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应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这是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气候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控制气候变化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况且全球变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起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 不过,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虽然负有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但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这种限制是由全球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所决定的。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以长期过度消耗化石燃料等地球资源和过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变暖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引起的。当前,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全球的25%,人均排放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2倍,是德国的1.9倍,英国的2.2倍,日本的2.25倍,法国的3.2倍,更是中国的 8.7倍。换一句话说,美国富有的经济是建立在对世界能源资源和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比其他国家更多消耗的基础之上的。无论从历史责任看,还是从现实人均排放水平和经济、技术实力看,美国无疑都对全球气候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特殊责任。因此,无论是根据社会公平观念、还是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分摊补偿”原则,美国发达国家都理应比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更主要的削减温室气体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但在公约中得到了原则性的宣告,而且还得到了有关条款的具体体现。公约第4条第2款(a)项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为此,公约第4条第2款其他款项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许多具体承诺,包括: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 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采取措施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等。 美国称发展中国家未承担控制全球变暖的义务说法也与事实不符。首先,虽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承担具体的限排义务,但根据公约的规定,他们也要承担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制定实施限排温室气体的国家方案、维护和加强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加强科学研究、进行信息交流以及进行教育培训和公众参与等一般性的承诺。其次,《京都议定书》虽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按1992年《公约》作出新的承诺,但它仍敦促这发展中国家“在适当的情况下和可能的范围内”制定国家方案,或在必要时,制定区域方案,以改进可反映社会经济状况的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模式。此外,《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清洁发展机制,实际上也使发展中国家迈出了参与全球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步。可见,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承担了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只是没有承担具体的限排义务而已。 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的特殊需要。面临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重压力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当承担与其历史和现实责任以及当前的能力不成比例的不合理的义务(即具体的限排指标)。而且,关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一般承诺,公约第4条第7款也特别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这一切都表明,美国以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承担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本国批准《京都议定书》前提的作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科学证据不充分 布什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个理由是对于全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还不完备,在此情况下进行二氧化碳的限排从经济和技术上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单纯地从成本效益原则来看,布什的理由确有其合理之处;但问题在于象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有其特殊之处,不能简单地强调采取预防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是要更多地考虑环境风险的预防。 为解决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所谓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是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而提出来的。环境问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其通常是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才逐渐形成或扩大的。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所造成的损害或其危险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它往往要 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具有缓发性;另一方面,其所引起的风险后果(包括疾病或其他损害)多具有潜伏性,一般要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爆发。而囿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有时甚至存在矛盾而无法证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科学家目前的认识截然相反。主流观点认为工业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气体会导致“温室效应”,使全球变暖;但也有相当多的科学家认为这些气体会产生“阳伞效应”,使全球气候变冷。不过,有 一点是已经得到所有科学家所公认的,即无论气候变暖或变冷,都会给全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气候变化的具体影响如何,国际社会都意识到要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限排,而不能坐等“冷”或“暖”的结果的出现。 风险预防原则最初是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由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了全球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并在1992年里约会议后开始适用于全球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1992年《里约宣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成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些措施。”很显然,在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排放温室气体会引起全球变暖并对给全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美国以全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还不完备为由拒绝承担限排义务违反了这一原则。 更为滑稽的是,风险预防原则最初是由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反对这个原则,认为该原则会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干扰本国经济发展的借口,只是后来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才在各种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接受它。布什以全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还不完备为由反对《京都议定书》完全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三)寻求新的创新性解决方法 美国宣称,由于《京都议定书》有太多的“缺陷”,美国不支持它;美国仍然愿意与其他国家一道,为抑制全球变暖作出不懈努力。美国希望找到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相关技术、市场刺激手段和其他富有创造性的方法。美国所称的“创造性的方法”就是指联合履约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灵活实施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机制。 成本效益原则也是公约设定的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约第3条第3款在阐述风险预防原则后,规定采取预防和减少气候变化的措施应“考虑应付气候变化的***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亦即,各国在履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时,在讲求风险预防的前提下,也应当注重效率。而联合履约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机制就是这样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灵活机制。 从法理上看,全球气候是一种“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a 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其法律地位虽然不同于“人类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 of mankind)或“人类公共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但它同样意味着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具有全球重要性的气候资源有正当的关心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分担有关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这一理论,每一个国家为了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在国际商品社会中,权利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因此,一国如果有足够的财力,可以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购买这种排放权,而减轻甚或取代本国所需采取的限排措施。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采取限排措施,只要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所减少,全人类都可以受益。 有了这一理论前提,成本效益原则就有了用武之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不同的国家取得同样的限排温室气体的效果,所需成本各不相同。例如,甲国的能源利用率比乙国高出50%,那么在甲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费用就比在乙国减少同样数量的二氧化碳高出好几倍。又如,在甲国种一公顷树林吸收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也许需要10,000美元,而一国由于劳动力和树种都很便宜,也许只需要100美元。既然在甲乙 两国都可以取得同样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那在乙国开展各种限排活动的成本效益最佳。因此,可以由甲国向乙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实现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和数量的净减少的效果。这些减少的排放量可以按照两国事先商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就是限排额度(credit)的交易。这在理论上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值得探索的。正是基于这些理论,《京都议定书》正式引入了“联合履行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供达国家缔约方灵活履行其限排义务的机制,它们分别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前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限排额度交易。 客观的讲,采用这些灵活机制对发达国家来说,可以避免其因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而可能导致的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为其带来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并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从整体上看,它可以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和数量的净减少。因此,美国希望通过借助这些灵活机制,与其他国家(主要是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进行限排额度交易,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问题在于,在强调限排温室气体的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其背后隐藏的公平问题。完上述三种灵活机制在其带来各种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首先,灵活机制可能被发达国家将其本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限排额度的出售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此来逃避其应当以国内行动履行的承诺。其次,灵活机制由于只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现有技术,可能会减少发达国家革新其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再次,灵活机制可能会冲击发达国家现行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并可能限制发展中国家能源工业的长期发展。鉴于此,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就已经规定,灵活机制是补充性的履约方式,只能被视为实现公约目标的次要手段;灵活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公约各缔约方在公约中所作的承诺。 因此,美国借口与其他国家一道,通过相关技术、市场刺激手段和其他富有创造性的方法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完全是本末倒置。它完全放弃了通过本国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来履行本国限排义务这个根本的履约途径,妄***凭借本国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来向其他国家购买限排额度或排放权,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包括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拒绝。 三、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后果 (一)直接后果——《京都议定书》难以生效 一个国际公约,要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实现公约规定的目标和宗旨,其首要前提是必须符合生效条件, 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不同的条约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不少条约规定条约只有在一定数量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数量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才能生效,《京都议定书》就属于这种情况。 《京都议定书》第24条规定“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55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必须有1990年累计排放量占当年附件一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以上的附件一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其中,第二个条件格外重要,它是决定 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条件。 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的附件一国家中,美国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一缔约方的52.9%(不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或 51.3%(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美国的参与,即使其他所有的附件一缔约方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也无法满足《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可以说,美国实际上拥有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否决权(veto)。所以,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一个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京都议定书》将无法生效。 (二)间接后果——公约及议定书前景不定 由于美国的反对,《京都议定书》难以生效。那么,现在的可能就只有3个,一是劝说美国回到《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轨道上来;二是重开谈判,寻求新的协议;三是修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推进“没有美国参与的京都进程”,也就是说其他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自行履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责任,而任美国在排放限制之外。就第一种可能性而言,布什***府任期内不会轻易转变立场,这是由美国国内***治经济形势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所决定的,外部作用的影响会十分有限。就第二种可能性而言,美国会提出更高的谈判要价,要求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责任和权利,要么减轻自己的责任,要么坚持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从美国利益出发,美国的重点似应在减轻自己的责任上,而要求将主要发展中国家纳入限排温室气体之列,则更像其开脱责任的借口。但无论怎样,这些要价都会遇到来自其他缔约方的抵制。就第三种可能性而言,欧盟可能会考虑推动调整《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但同时会寻求在外交、贸易、投资等领域平行发展和设置适当的压力措施及对未来较迟加入《议定书》者(主要是针对美国)设置更高的门槛。但这种做法是否有效,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气候保护可以和外交、经济增长、能源与环境、跨国投资和贸易等广泛事务建立联系,那么,美国如果自行孤立于国际社会气候保护进程之外,这绝对不符合美国长期的战略利益。如果美国价值观中确实包含有对子孙后代福祉的真正关注和对居住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大多数人类的环境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人权)的真正尊重,那么美国***府就更没有理由使美国游离于国际社会保护全球气候的共同努力之外。 从目前看,美国对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过多占有,意味着美国经济通过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而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全球气候变化压力,而这一压力的代价是要由全人类共同承受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早、公正地解决,将导致各国在***治、经济上的差异进一步拉大,将妨碍着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治意愿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影响妨碍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 (三)美国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 在判定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时,首先必须明确批准在条约法上的概念及其功能。 所谓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批准的功能在于表示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其意义在于使有缔约权者确认全权代表是否遵循了对其的指示。全权代表的签字确立不了国家的承诺,即使国家改变态度,从法律上将也不造成违约。过去曾有人主张,除非全权代表逾越权限或违背秘密训令,批准是不能合法地加以拒绝的。但现在一般认为一国对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批准的义务,可以批准,也可以拒绝批准也无需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一国对已签署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在实践中,也有拒绝批准或推迟批准的实例。其中最著名的拒绝批准已签署条约的就是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倡导成立国际联盟,并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而未能批准。可见,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不构成违约 行为,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 但美国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是否意味着美国可以为所欲为了呢?当然不是。拒绝批准虽然是合法的,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国际背信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很遗憾的。而且,虽然条约仅在生效后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是在其生效前——特别是在签署和批准之间——条约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奥本海国际法》(第九卷)指出:“如果一项条约规定反映了国际习惯法规则,这些规定甚至在条约生效之前是可以作为习惯规则的适宜表现而适用的。” 此外,《奥本海国际法》(第九卷)还指出:“下述观点曾经长期得到权威的支持,即:诚信原则表明,国家在批准以前不应对已签署的承诺作出有意严重损害其价值的行为。” 这一点也得到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支持。根据该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义务不采取足以妨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条约没有生效,一国也有权拒绝批准本国已签署的条约,但根据一些传统的法律原则它们仍然要受到该项条约的约束。 美国的行为就违反了上述的两个原则。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有多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公约在序言中强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其目的在于限制一国国内的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这一论述所体现的国家资源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已被公认为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显然,美国拒绝对国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活动进行控制违背了这一规则。同时,公约中所明确宣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也都被认为至少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理由在这些习惯法规则面前也失去了任何说服力。其次,无论是《公约》还是《议定书》,其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认为干扰的水平上”,亦即尽量减少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以防止全球继续变暖。而美国不从限制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出发,只想依靠从别国购买“限排额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符合公约和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 从上可见,美国虽然不会因其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但它确实也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必然会而且也确实遭到了国际社会在***治和道义上的普遍谴责。在一个普遍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的国际社会中,对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还有什么比这种谴责更为有力呢? 四、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质 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国际法的核心在于国家间的意志协调。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符合这个定律,而且还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这个定律的最新发展。即,国际环境法的本质不仅在于它体现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它还说明这种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这一举动深刻地揭示了国际环境法的这一本质。 一方面,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的意志。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构成国际社会的***并存的主权国家,保障国家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策进行发展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 的基本任务和最核心的国家意志;但与此同时,理论和现实都说明国家也负有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同时,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每个国家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都需要进行国际环境合作,也就要求国家相应地作出合作、妥协甚或让步的国家意志。这要求各国***府在充分理解本国***策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手段,协调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意志,谋求本国国家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寻求二者的最佳契合点。联合国气候谈判的重点是要形成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规则,既关系到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环境利益,又涉及各国在未来世界体系内长期经济、能源与环境发展空间和相关权利与责任的确定,对国家经济竞争力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通过对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的安排来实现这种国家间意志的协调。 另一方面,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经济结构所决定。这构成国际环境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而且是在深层次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必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也概莫能外。世界上各个国家在***治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各国在经济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别。而经济基础和利益上的差异必然引起各国在环境问题的矛盾和争斗,影响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达成意志的协调,进而也就会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完善。像美国这样的世界最大的地球环境压力的制造者凭着主权拒绝《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率先削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实际上妨碍国际社会就保护全球气候形成协调的意志。它集中体现了就是国内经济基础和经济利益影响对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制约。其实,这也是国际法深受国际***治制约的特征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体现。 五、小结 《京都议定书》本来是国际社会用国际法来调整各国的行为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一个历史性突破,但由于美国拒绝批准,国际社会的种种努力有可能付之东流。尽管美国对自己的行为不断加以粉饰,但其所提出的理由没有一条能在国际法上站住脚。从目前来看,国际社会还无法对美国追究违约的国际法责任,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已经说明美国单方面行动的孤立性。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还不足以应对这种局面。这也说明,为了战胜各种自然的、特别是人为的挑战,解决类似于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环境问题,进入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国际社会仍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注释 王曦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70页。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钟述孔著:《21世纪的挑战与机遇——全球环境与发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刘大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评述”,《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95页。 邹骥等:“美国为何抛弃《京都议定书》”,《中国环境报》2001年4月14日,第4版。 以下观点参见邹骥等:“美国为何抛弃《京都议定书》”,《中国环境报》2001年4月14日,第4版。 [韩]柳炳华著:《国际法》,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85页。 [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第九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647页。 [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第九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647页。 王曦编著:《 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法]亚特兰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11]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17页。 [1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秦天宝

京都议定书篇4

《新闻周刊》 2004年5月24日

欧盟委员会贸易专员帕斯卡尔•拉米称,俄罗斯最快将于200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速度取决于其国内改革以及与其他WTO成员的谈判结果。

5月21日,俄罗斯和欧盟签订了一项关于加入WTO的协议,但还没有和其它成员达成一致,比如美国。

在加入WTO的问题上,“俄罗斯才走了2/3的路程。只有在WTO内部达成共识――俄罗斯已达到自由市场经济标准,这一路程才能结束。第二部分是双边协议。”帕斯卡尔•拉米说。

当问及俄罗斯加入WTO的具体时间,拉米说,“这取决于和其他成员的谈判结果,以及俄罗斯自身的改革。我想最快在2006年。”

欧盟5月吸收了10个新的成员国,其中有8个是前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也都是俄罗斯最大的贸易伙伴,占去了其贸易的55%。

当日,普京总统还声明将加快批准国际环保协议《京都议定书》,拉米对此声明表示欢迎。“普京说,没有关于加入WTO的协议,杜马很难批准《京都议定书》,有了协议,就相对容易了。他说会加快这一进程。”

《京都议定书》需要得到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目前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排放量达到了44%,由于占36%排放份额的世界最大污染者美国拒绝签署,因此,俄罗斯17%的排放份额对议定书的最终生效至关重要。

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卫报》 2004年5月22日

5月21日,普京总统改变了此前对《京都议定书》的激烈反对态度,同意加快俄罗斯对这一决议的批准。

转变来自一项决定,即欧盟在双方峰会上同意俄罗斯加入WTO。

“事实是,欧盟关于俄罗斯加入WTO的协议必然影响到莫斯科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态度。我们将会加速批准的速度。”普京在峰会上说。

他非常清楚地表示,“我们支持《京都议定书》。”

由于在杜马中,普京掌握了2/3席位,所以这一协定将有望通过。

自美国撤出《京都议定书》,俄罗斯的态度就变得至关重要。但普京一直认为,这会阻碍俄罗斯在10年内GDP翻番的目标。

普京曾说,除非对俄罗斯有利,他不会签订《京都议定书》。4月,他的顾问也说,议定书对于俄罗斯经济发展来说,就像“奥斯维辛”。近日,有一位科学家对克里姆林宫说,这一协议对于俄罗斯环境和经济来说只有表面上的好处。

分析家认为,这些一再的说法只是克里姆林宫虚晃一***,以保证和欧盟的会谈。

莫斯科和布鲁塞尔的友好气氛使他们得出结论:克里姆林宫希望和欧盟建立更良好的关系,后者自5月1日东扩以来,就变成了俄罗斯的新邻居。

莫斯科和华盛顿因伊拉克问题的分歧而日益紧张,决定签署京都议定书,意味着普京在欧盟和美国之间选择了前者。

欧盟委员会***普罗迪说:“欧盟和俄罗斯的关系就像伏特加和鱼子酱。我不知道谁是伏特加,谁是鱼子酱,但是我们确实走对了路。”

混乱的信号

《经济学人》 2004年5月27日

经过多年的僵持,俄罗斯加入WTO的主要障碍消失了,而且消失得出奇轻松。5月21日,欧盟与俄罗斯签订了一项合约。另外,俄罗斯承诺,到2010年,将把国内油价相应提高。

对俄罗斯来说,这是个巨大的胜利。欧盟最初的目标――俄罗斯将国内油价提高到和国外一致――还遥不可及。在其他行业,包括电信和航空,俄罗斯也推迟了放开的时间表,赢得了足够的时间。

欧盟在这次突如其来的慷慨之举中得到了什么回报?现在还看不清楚。普京总统许诺要加速批准《京都议定书》,这样,欧盟就获得了对美国的优势,后者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

但欧盟官员说,俄罗斯从未将《京都议定书》作为谈判筹码。普京留下了余地,他说批准还要看具体情形。他的经济顾问还在反对《京都议定书》,说这会阻止俄罗斯经济的增长。“我的观点没有改变,”他说,“而且这不仅是我个人的意见。”

俄罗斯仍然必须和WTO其他成员继续谈判,包括美国。但欧盟一直是最大的问题。如果获得足够多的支持,那么在明年,或者2006年,俄罗斯必须做一些结构性改变,以符合成员国的要求。

京都议定书篇5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

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将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会议将在现代化的Bella中心举行。为期两周。

根据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13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的规定,今年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今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将导致人类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也因为这个原因,本次会议被广泛视为是人类遏制全球变暖行动最后的一次机会。

基于现实困境,各国***府、非***府组织、学者、媒体和民众都高度关注本次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哥本哈根的议题在近一年来一直是各大国际外交场合的重点议题。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中国国家***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而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关注重点。

哥本哈根会议的宗旨及预期目标

官员们将达成一个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并以此作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方案。根据UNFCCC秘书长德波尔的表述,在此次会议上,国际社会需就以下四点达成协议:

1、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是多少?

2、像中国、印度这样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3、如何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4、如何管理这笔资金?

会议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任共担”。

气候科学家们表示全球必须停止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在2015到2020年问开始减少排放。科学家们预计想要防止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到2050年,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需达到1990年水平的80%。

但是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该减排多少呢?比如,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最近已经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远超过中国。而且,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

中国***府争辩说,从道义上讲,中国有权力发展经济、继续增长,增加碳排放将不可避免。而且工业化国家将碳排放“外包”给了发展中国家――中国替西方购买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国家。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影响到COP15能否成功。同时,还有人怀疑现在采取的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可能都显得微不足道、为时已晚。卫报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近9成的气候学家不相信通过***治手段能避免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根据欧盟定义的级别,2℃,意味着“危险”。

中国开始积极应对世界气候问题

从全球来讲,共有192个国家参加了全球气候保护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承诺在2012年前共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并帮助脆弱地区应对变暖带来的灾害。而中国也已经从科学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认识到了气候变化的巨大影响,并且开始进行着积极的应对。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第一部《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在这个积极***策的引导下。截至2008年底,我国风电发电量128亿度,比上年增加126.79%。风力发电已经成为这场能源***中的主要力量。我国也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去年太阳能发电量达到1.1GW,占全球太阳能发电总量的27.5%。此外,我国还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到2010年努力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20%、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等一系列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英文: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9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世界各国***府***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制定的。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尽量延缓全球变暖效应。但没有对参加国规定具体要承担的义务,具体问题体现在以后的《京都议定书》中。

公约参加国有189个,有5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京都议定书》

(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 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京都议定书篇6

作者简介:现任环境保护部科技委员会委员,曾任国家环保局国际合作司司长、联合国环境署能力建设部主任、环境署驻华代表等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同年6月在里约环发大会开放签字,并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这是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21世纪议程》框架下的三个称为“里约公约”的重要多边环境协议之一,现有195个缔约方。

此后,各缔约方开始谈判一个具有操作性的议定书。经过艰苦的谈判,1997年12月11日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现有192个缔约方。

《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威胁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样的水平应当在一个时间范围内得以实现,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保证粮食生产不受到威胁,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

《公约》第三条确定了这个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包括促进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预防的原则等。该条款还包括一些经济的原则,如“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中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变相的限制措施”。

《公约》下的行动者分为几类。第一类是《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经济一体化组织和经济转型国家(CEITs)缔约方。经济一体化组织仅欧洲共同体(EC)一家,EC后来改为欧洲联盟(EU)。《公约》附件二列出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名单。第二类是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公约》下的行动者还有联合国机构、其他***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公约》缔约方大会和它的附属机构、《公约》基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和《公约》秘书处,以及民间社团、工商界和新闻媒体等。

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确定了缔约方的不同义务和权利。首先,《京都议定书》确定了附件一缔约方在2008到2012年五年间总的削减指标,即将他们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5.2%。《京都议定书》附件B规定了附件一各缔约方不同的限制或削减指标,譬如欧盟和日本要分别减少8%和6%,俄罗斯保持在原来的水平上,澳大利亚增加8%。这个法律制度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确定减排指标。

第二,所有的缔约方都有报告的义务。但是对不同国家集团在报告的频率和数据要求上是不一样的。所有缔约方都要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但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国家方案的具体要求细节和目的也不一样。

第三,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还享受某种权利。他们提供报告的义务是以向他们提供财***资助为先决条件。发展中国家还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得到资金支持。对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财***支持是给他们提供他们为保护全球环境所需要的额外资金。发达国家也应当向他们提供技术转让。

最近10年谈判历程

《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决策机构。从1994年《公约》生效后的10年间,共召开了10次缔约方大会。

蒙特利尔气候变化大会

2005年11月28日-12月1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1次缔约方会议。会议正式通过了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Accords),确定了《京都议定书》实施的规则。《公约》缔约方大会决定成立《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别工作组(AWG-KP),以讨论工业化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2012年以后进一步的减排承诺。缔约方大会还决定举行一系列称为“对话”的会议,来研究《公约》下长期合作的问题。

为了讨论2012年以后的合作安排,蒙特利尔气候变化大会以后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其中包括在波恩等地召开的AWG-KP和《公约》“对话”会议,200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以及2007年9月2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气候变化高级别会议等。

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2012年以后的减排计划。通过谈判,各方达成了一个两年的行动计划,即《巴厘路线***》。《巴厘路线***》要求在2009年12月以前达成一个2012年以后的减排计划。这个路线***设立了两条行动路线,即两轨,一轨在《公约》下,达成了一个《巴厘行动计划》,建立了一个长期合作安排特别工作组(AWG-LCA),目的是制定一个《公约》下长期合作的全面计划,要在2009年制定完成。《巴厘行动计划》确定了四个关键内容: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这个计划包括每个领域下有一个要求工作组进行讨论的问题清单,并要求在长期合作行动上形成共同的认识。另一轨在《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别工作组下进行,决定在2009年12月前完成附件一缔约方第二个承诺期的谈判。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

2009年12月7日到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这次大会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同时,科学技术咨询附属机构第31次会议、实施附属机构31次会议、《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别工作组第10次会议,以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别工作组第8次会议等也同时召开。

2009年12月16日到18日召开了大会的高级别部分。全世界115名***参加。中国*********出席高级别部分。这是外交史上在联合国总部以外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一次***的聚会。大会引起了全世界广泛的关注,约有40000人参加会议。这些情况说明了全世界的领导人和公众对气候变化的重视。

大多数国家就一个题为《哥本哈根协议》的文件达成了共识。由于少数国家反对,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个文件没有得到通过,但大会通过了“无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的决议。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哥本哈根协议》为全球达成一项减少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议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哥本哈根协议》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治共识。缔约方同意,根据***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科学分析,必须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以使全球升温不超过2℃等等。许多人认为,《哥本哈根协议》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了一个框架。

《哥本哈根协议》中关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的条款是十分软弱的。许多人认为,它实际从《京都议定书》倒退了。发达国家没有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做出承诺,也没有为温室气体何时达到峰值确定时限。该协议建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向《公约》秘书处递交他们减排承诺的信息。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问题,《协议》主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实行“测量,报告和核实”(MRV)作了说明。这是一个哥本哈根会议前谈判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协议》指出,发展中国家对得到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支持的行动将接受MRV,但对于没有得到支持的行动由本国自己进行测量和核实,然后再报告给秘书处,也可以接受“国际磋商与分析”,但这个概念还要进一步定义。

《哥本哈根协议》最成功的部分是关于资金方面的协议。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行动提供资金。从2010年到2012年,发达国家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从长期来看,每年发达国家将筹措1000亿美元的资金,一直到2020年。但是如何使这些资金承诺得以实现,《协议》中没有明确。

《哥本哈根协议》决定建立四个机制: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砍伐造成的排放,包括森林保护机制(REDD-plus);一个在缔约方大会下的研究如何实现资金条款的高级别委员会;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 以及一个技术转让机制。

哥本哈根大会决定延长《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别工作组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从而保证了“双轨”谈判继续进行,以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天津气候变化谈判

2010年10月4日到9日在中国天津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长期合作特别工作组第12次会议(AWG-LCA 12)和《京都议定书》下的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别工作组第14次会议(AWGKP14)。这是2010年11月底至12月初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6次缔约方会议召开前的最后一次工作组会议。

AWG-LCA 12次会议讨论了2010年散发的一个谈判案文。该案文包括了《巴厘行动计划》最重要的内容:长期合作行动共同的观点、减缓、适应以及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会议对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文进行了讨论,有些部分取得了一致意见,使案文的分歧有了很大的减少。经这次会议修改后的谈判案文将递交在坎昆召开的会议上进一步讨论。

AWG-KP 14次会议讨论了当年8月AWG-KP13次会议上散发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包含了若干个决议草案,特别是关于《京都议定书》3.9条的修改(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灵活机制,以及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缔约方最终在减少文件中提出的方案数量方面做出了努力,使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谈判取得了进展。在这次讨论的基础上,产生了一个《***建议》的修改稿,这个修改稿将提交给坎昆会议进行讨论。

天津气候变化会议减少了很多分歧,增加了共识,为坎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协议打下了基础。

坎昆气候变化大会

坎昆气候变化大会于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市举行。会议最后通过了《坎昆协议》,包括了两个谈判轨道下通过的决议。

在公约这一谈判轨道方面,通过了一个1/CP.16决定。在这个决定中,缔约方认识到,为了使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2℃,需要对全球排放进行大量的削减。缔约方也一致同意在2015年前的审议中对加强全球长期目标进行考虑,包括将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1.5℃这样一个建议。缔约方也注意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提出的减排目标和合适的国家减缓行动。1/CP.16决定也涉及到减缓的其它方面,如测量、报告和核实;减少发展中国家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的作用以及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增加森林碳汇等问题。关于“国际磋商与分析”,缔约方达成了遵循尊重主权、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促进性原则的共识。

缔约方也同意建立几个新的机制,例如坎昆适应框架和适应委员会,以及技术机制,包括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和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TCN)。资金方面1/CP.16决定建立一个绿色气候基金(GCF),作为公约新的资金机制。它将由一个24人的委员会进行管理。缔约方同意建立一个过渡委员会来设计该基金的细则,并建立一个常务委员在资金机制方面协助缔约方大会。他们也注意到发达国家关于资金方面的承诺,即在2010到2012年之间提供快速资金300亿美元,并联合在2020年以前每年筹措1000亿美元。

在《京都议定书》这个谈判轨道方面,通过了一个1/CMP.6决定。该决定包括要求尽快完成《京都议定书》下的长期合作特别工作组的工作,并将谈判结果递交缔约方大会通过,以保证在第一和第二个承诺期之间没有空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要求附件一缔约方提高他们的减排目标,以使它们同***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总减排量相一致。缔约方也通过了一个2/CMP.6关于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的决定。

坎昆气候变化大会决定将两个特别工作组的工作延长至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德班气候变化大会

联合国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于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在南非德班举行。这次大会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1248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包括5400名***府官员,5800名来自联合国机构、***府间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代表,以及1200名媒体代表。

德班气候变化大会原计划12月9日闭幕,但会议一直开到11日清晨,经过一系列激烈的辩论,最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19项决定,《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通过了17项决定,还批准了若干《公约》附属机构达成的结论。会议成果涉及一系列问题,包括:《京都议定书》下建立第二个承诺期;《公约》下的长期合作行动;建立“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简称“德班平台”),开始谈判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新的过程;以及绿色气候基金的运转等。

坎昆会议以后,德班大会发生了新的转折,不仅拯救了《京都议定书》,而且也通过了一项决议,开始为达成一项范围更加广泛的21世纪气候法律框架进行谈判。这项谈判要在2015年前完成,作为2020年后各方贯彻和加强《公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依据。人们认为,德班为一个新的谈判过程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许多人欢迎德班大会通过的决议,特别是关于绿色气候基金和德班平台等决议。

多哈气候变化大会

联合国多哈气候变化大会于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举行。这是第一次在中东举行的气候变化大会。这次大会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9000多名代表参加。

多哈气候大会原计划12月7日下午闭幕,但会议一直开到8日晚上9 :34,各方才达成协议。大会达成了名为“多哈气候途径”(Doha Climate Gateway)的一揽子协议,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达成了包括共同愿景、减缓、适应、资金、技术等在内的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停止了《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工作。此外,发展中国家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事实得到认可,“气候变化的损失和损害”被正式载入国际气候法律文件。最后,会议还确定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下一步工作计划,全面启动关于2020年以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

针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会议解决了期限为五年还是八年这一关键性问题,决定第二承诺期为2013-2020年,并要求附件一国家最迟到2014年重新审查第二承诺期的量化减排承诺,从而保留它们进一步提高减排力度的可能性。

针对“长期合作行动”,会议再次确认全球平均升温最高不超过2℃这一目标,呼吁发达国家进一步提高减排目标。针对资金问题,发达国家重申到2020年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而2013-2015年筹措资金规模不低于2010-2012年间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此外,会议针对“巴厘路线***”中各个核心要素作了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包括绿色气候基金、技术执行委员会、技术中心和网络、适应委员会、“测量、报告和核实”体系等。对于一些争议性较大的核心问题,包括提高减排力度、资金等也都有所安排,转入新的谈判进程,保留了继续谈判和达成协议的希望。

在去年德班协议的基础上,会议又决定全面启动关于“德班增强行动平台”这一新的谈判进程,并制定了时间表,要求于2015年之前达成一项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协议,具体包括:2013年举办系列会议,探讨各种旨在缩小2020年减排目标差距的行动方案;2014年底谈判最终文本草案中的各种要素;2015年5月前提出一份谈判文本。

很多评论指出,多哈会议是对现实的妥协。发达国家没有在坎昆和德班会议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减排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中期资金承诺也留待华沙气候大会解决,被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损失与损害”补偿国际机制也非常模糊,有待进一步落实。

华沙气候变化大会

联合国华沙气候变化大会于2013年11月11日-23日在波兰华沙举行。这次大会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9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9次缔约方会议。8300多名代表出席,其中4000多名为***府代表。

会议原计划11月22日闭幕,在延长了27个小时后,会议于23日晚闭幕。大会主要达成了以下协议:(一)就德班增强行动平台通过一个决定,邀请缔约方启动并增强国内的准备力度,以确定各国自己的贡献量,并下决心加速《巴厘岛行动计划》和2020年前减排目标的完全实现。该决定基本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决定建立一个关于损失与损害补偿的华沙国际机制;(三)决定建立一个“华沙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砍伐和退化,包括保护造成的排放(REDD+)框架”,就此通过了包括资金、机构安排和方法等七项决定;(四)关于资金的决定再次确认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筹措1000亿美元的承诺,以及自18次缔约方大会以来所做出的承诺,敦促发达国家从各种渠道筹措更多的公共气候资金。在2014-2020年间,要求他们每两年提交一份增加气候资金的战略和方法的报告。

华沙气候谈判十分艰苦,发达国家极力推卸历史责任,对于切实兑现承诺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缺乏***治意愿。虽然在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下,他们承认了以前作过的资金承诺,但既没提出时间表也没提出具体的集资战略和方法;对建立损失与损害补偿机制,也是在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下初步同意,但没有实质性承诺;一些发达国家对落实2020年前减排目标仍缺乏力度,日本等个别发达国家甚至还出现了减排目标严重倒退。这些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为今后的谈判带来了负面影响。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多家环保民间组织,对气候谈判的进展十分失望,在会议结束前集体退出大会。他们认为,谈判正在开倒车,华沙会议不会达成什么实质性成果。

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提出了促成大会成功的四点建议,包括要加大落实以往承诺的力度,尽快开启德班平台的谈判,要在减排、适应、资金、技术和透明度等关键问题上取得平衡结果,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应有约束力等。他们还表示,“基础四国”将为此共同做出努力。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会见“基础四国”代表时,充分肯定了四国应对气候变化积极有力的行动。

利马气候变化大会

联合国利马气候变化大会于2014年12月1-14日在秘鲁利马举行。这次大会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10次缔约方会议。11000多名代表参加,其中6300多名为***府代表。

大会集中对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别工作组的结果进行谈判,目的是推动2015年在巴黎《公约》第20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一项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包括讨论在2015年递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s)所需要的信息和程序,以及巴黎谈判案文的要素等。大会通过的1/CP.20号决议邀请所有缔约方在2015年第21次缔约方大会前尽早向《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递交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大会最后通过了一项关于推进德班平台的决议,该决议的附件包含了巴黎大会谈判案文的要素。大会还通过了《利马气候行动呼吁书》,启动了为明年达成一项协议的谈判、递交和审核“国家自主贡献”以及提高2020年前减排目标的进程。利马大会还通过了其他18项决议,包括推动“损失与损害补偿华沙国际机制”的运作、建立关于性别问题的利马工作方案以及通过《利马教育和意识提高宣言》等。

资金问题一直是气候谈判的一个焦点。在这次会议上,绿色气候基金的集资有了一定的进展,大会结束时,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总共承捐102亿美元,超过了原来预期的100亿美元。但是,发达国家关于到2020年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在这次会议上没有得到落实。

“国家自主贡献”将是2015年巴黎协议的一项核心内容,但包括哪些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发达国家主张只包括减缓,而发展中国家主张还应该包括适应和实施手段(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最后通过的决议表述比较模糊,即“邀请缔约方考虑包括一个适应的组份”,而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没有列入。

在会议延长42个小时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懈的坚持,通过的决议反映了已经发表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的提法,即“缔约方大会强调将在2015年达成一个有力度的、反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以及符合各国国情的协议这一承诺”,从而打破了僵局。

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但就2015年巴黎协议草案的要素基本达成了一致,初步明确了各方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所涉及的信息和程序,为2015年在巴黎的谈判打下了基础。

中国履约状况

中国于1992年6月13日在联合国环发大会上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中国又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30日向联合国交存了核准书。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制。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2007年,中国***府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策和措施,认真落实《国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履行《公约》,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积极和建设性地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多边进程,坚持和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主渠道地位,加强发展中国家整体团结协调,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加强与发达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与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反对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名设置贸易壁垒。

中国坚持《公约》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积极建设性参与全球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强化行动目标的谈判,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

中国坚持将减缓和适应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减缓方面,中国认为发达国家应当带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它们的国情,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下,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采取合适和有效的减排措施。中国的立场是,发达国家要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指标,而发展中国家要采取自愿的行动,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认为,适应对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在取得财***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它们应当采取现实的、紧迫的和积极的适应行动。

关于资金和技术,中国认为,发达国家应当兑现其做出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承诺,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得到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必要的资金、技术和能力。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有权取得这种资金和技术。

中国长期坚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工具。2007年巴厘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巴厘路线***”以后,中国坚持气候谈判应当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长期合作特别工作组(AWG-LCA)和《京都议定书》下的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别工作组(AWG-KP)两个轨道下进行谈判,并坚持《京都议定书》要建立第二个承诺期。2011年底召开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推动建立“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简称“德班平台”),开始谈判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新的过程,以及通过关于绿色气候基金的运转等方面的决议。2012年底召开的多哈气候大会达成了名为“多哈气候途径”的一揽子协议,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达成了包括共同愿景、减缓、适应、资金、技术等在内的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停止了两个特设工作组的工作。2013年11月的华沙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提出了促成大会成功的四点建议,包括要加大落实以往承诺的力度,尽快开启德班平台的谈判,要在减排、适应、资金、技术和透明度等关键问题上取得平衡结果,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应有约束力等。“基础四国”为华沙气候变化大会取得的成果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中国认真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承担与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落实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积极贡献。

2013年以来,中国***府紧紧围绕“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继续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节能与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碳汇、适应气候变化、加强能力建设等综合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2014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比2005年下降29.9%和33.8%。我国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中国在2014年9月颁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2020年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总体部署、重点任务和***策导向。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到15%左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工业生产过程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速继续减缓。

2014年11月,中美双方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美两国***宣布了两国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认识到这些行动是向低碳经济转型长期努力的组成部分并考虑到2℃全球升温目标,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随时间而提高力度。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中国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推动2014年12月在秘鲁利马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取得积极成果,为在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项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打下了基础。

京都议定书篇7

10月13日,保利地产了关于北京金泉广场项目最新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北京保利就其负责开发的金泉广场项目的诉讼及纠纷与北京金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股东”)、北京***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泉”)于2007年9月28日达成民事调解书。

持续数月之久的股权之争刚刚解决,金泉项目又因为变相涨价被相关部门勒令停止销售。原因是业主举报保利金泉家园项目在销售中存在变相涨价行为。

再度停售

10月11日,业主以保利金泉家园项目在销售中存在变相涨价行为,向北京市建委举报了北京***泉。当天,北京市建委认定保利金泉家园在销售中存在不在网上公布其楼盘动态销售信息等违规行为,对该楼盘进行暂时停售。

9月30日,自今年7月份停售的金泉家园恢复销售,但是***泉公司10月6日的一纸改变付款方式的告知涵却使得金泉家园再度停售。***泉将8号楼和10号楼的付款方式由可以贷款变更为一次性付款。要求认购者在本月18日到28日期间签订预售合同,同时必须一次齐房款,否则开发商将对认购房屋视同放弃购买,并另行处置。

近日来,有多批购房者赶到售楼处,要求开发商履行最初的承诺,允许购房者分期付款方式购房。但开发商没有对来讨说法的购房者给出明确答复。

而北京***泉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目前***泉的整改方案已经报到了北京市建委,公司正在等待建委的意见。目前,金泉家园的网签通道仍然被封。现在每天都能接到很多8号楼和10号楼的购房者打电话询问情况。”

当时,金泉广场开盘的成交额曾刷新亚奥区域6年来高档住宅的销售新纪录,众多业主都表示是看中了保利的品牌和优质的物业管理。

至于购房者关心的物业是否由保利来管理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一切都还无法确定。”

另一方面,北京保利营销处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金泉项目中,保利只是股东方中的一个,对于已停售的金泉家园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保利一方所能解决的。并建议记者询问摩根投资和北京***泉方面。”

记者一直没能联系到被保利员工称为“神秘”的摩根投资。

北京市建委举报中心表示,建委主要查处证件不全、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楼盘项目。对于保利金泉家园这样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属于民事纠纷,不在建委行******范围。北京市建委建议北京***泉置业和业主双方以协商解决为主,实在不行,走司法解决途径。

据悉,金泉花园400多名准业主中,大部分业主都没能力一次性付清上百万的房款,如果被迫退房,这些业主再度买房将遭受不小的损失。

金泉广场地处亚奥核心区域,是该区域内唯一的大型商住综合体。其中45万平方米为高尚住宅社区。金泉广场住宅项目于去年的6月23日开盘,当时的售价为9400―9800元/平方米,开盘成交金额总计达到5亿元。

保利一开始并不是金泉项目的投资商。金泉项目的投资方是北京***泉。北京***泉的原股东是北京金浩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浩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股东和北京***泉都是北京摩根投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2005年10月,当时已开工的金泉项目由于资金问题,引进了北京保利,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合作补充协议书》,合作开发该项目。

股权之争

但到了今年7月,金泉家园突然停售。停售原因是对金泉广场项目的股权纠纷。

之前,北京保利出资4000万元受让北京***泉公司80%的股权,同时投资8亿元人民币合作开发北京***泉项目(后更名为保利金泉)。双方约定,投资资金中的3亿元按原股东要求提供给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在北京保利最后一笔投资到账之日,即2006年7月4日起两年内,在北京保利收回全部投资及回报款项之后,原股东有权回购北京***泉80%股权。而约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年率27%,每笔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2006年8月,北京保利又与原股东签订了《金泉广场住宅项目转让协议》,双方调整合作方式。北京***泉将金泉广场住宅项目的所有权益过户到北京保利名下。在双方完成项目转让,将金泉广场住宅项目全部权属文件和所有权益转到北京保利名下,并在双方结清相关款项之后,原股东提前完成北京***泉公司80%股权的回购。

但是,在房价的快速猛涨的大环境下,金泉广场的销售均价已经达到10000元/平方米以上。保利称,原股东为了经济利益以转让登记尚不能办理为由拒不执行《项目转让协议》。而且在今年5月北京保利,要求直接回购北京保利持有的北京***泉80%股权,诉讼标的金额4000万元。

原股东在依照约定履行相关承诺后,有权在2008年5月31日前分期回购北京保利所持有的北京***泉80%的股权。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无论原股东有任何理由,只要没有在2008年5月31日17时前将足额的应付回购款、补偿款、约定收益款及超期收益支付到北京保利指定的账户,即视为原股东违约。如果原股东违约,则将立刻放弃股权回购要求,并无权向北京保利提出任何股权要求。

正是保利与摩根对金泉项目的股权之争导致了金泉7月份的停售。这次关于金泉广场最新进展的调解书正是对这次股权纠纷的调解。

根据调解书内容,房地产律师张翔分析:“这次的调解书是对双方执行《金泉广场住宅项目转让协议》的司法文件。除非该调解书变更了原协议书的约定,否则原协议书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京都议定书篇8

但在这一议题上,各国矛盾重重,达成一致殊非易事。近日,中国国家***副主任解振华表示,中国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方案,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也不失为一个“公平”的方案。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德班气候大会注定将会是一场博弈激烈的会议。由于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文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到期,2013年后能否被确定为第二承诺期,各国能否承诺新减排目标,事关《京都议定书》存亡,成为此次德班大会期待解决的首个关键问题。

然而,各国会前的表态让这一议题的前景晦暗不明。发展中国家普遍支持将2013年后定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而发达国家对此则颇多推诿。

目前,承诺一定会签署第二轮《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仅有挪威和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态度模糊,只表示有类似意愿。俄罗斯、加拿大和日本则明确表示不签字;之前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一直希望采取自愿承诺减排体系。而向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最为积极的欧盟,10月底也达成了欧盟内部统一的谈判立场,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愿意认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欧盟的条件是,要“确保主要经济体的积极参与”,美国需做出可比性的减排承诺,发展中大国要做出相对的自主减排努力。

“美国的态度从哥本哈根会议开始就非常清楚,是想要整个游戏规则重新来,是所有国家同样对待,同样自愿力所能及地去做。欧盟的条件是针对所有排放大国,也想‘拿下’美国,但态度又比较虚弱。”绿色和平组织气候变化与能源项目经理李雁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表面分歧下,是对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挑战。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个原则,现在越来越受质疑,要不要打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界限,对整个体系重新定义,争议颇多。美国一直想打破这个原则,欧洲也想让发展中大国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非常担心打破这层‘防火墙’,认为这是个公平的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是保持整个体制稳定的一个很重要前提,是联合国公约的一个基石,我认为随着世界***治经济力量的调整,各国可主动承担更多义务,但要重新来,在现在这个阶段是毁灭性的举措。”李雁表示。

中国横断山研究会首席科学家杨勇则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各方分歧的症结,还是在发达国家承担义务的问题上,实际上还是利益博弈。按最初原则,发达国家根据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来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后来几大利益集团又发生一些分化,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外,又冒出了新兴经济体,这里面的一些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次德班会议又面临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要在会上有个结果,我感觉比较困难。”

中国注重各方平衡

各方的龃龉之下,《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与第一承诺期的“无缝”对接,已很不乐观。即使有关国家能在今年年底前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续签问题达成一致,但所有国家都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续签程序也绝无可能。

月底的德班会议能否打破僵局,被各方寄予太多的期望。对此,多次率团参加气候大会的中国国家***副主任解振华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中方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方案。”

中方方案的内容是:按照《巴厘行动计划》的要求,既坚持“议定书”有第二承诺期,又将没有参加“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囊括进来,希望这些国家做出有可比性的减排承诺。同时,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的行动也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表达出来,纳入最后的整体方案。

解振华说,这个方案坚持了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在环境整体性上,既有‘议定书’国家的减排,也有非‘议定书’国家的减排,以及发展中国家减缓行动。”这是个建设性方案,由于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也是个“公平”的方案。

解振华介绍,这个方案得到许多国家支持。“基础四国”(即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准备和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一起提出这个方案。在刚刚为德班气候大会举行的一次预备会上,“基础四国已提出了这个方案,各方认为还是有建设性的。”

在李雁看来,“对各国来说,谁先谁后,哪些是前提条件,谁先走出一步,会有很大争议。同样是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可能会非常坚持《京都议定书》的延续是前提条件,否则不会有任何推进。而中国的减排行动已铺下很好的基础,同时也愿在国际上扮演一个更加开明的角色,态度比印度要积极。此外,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有不同的坚持。因此,这是个***治角力过程,考验各国谈判代表的创造力和***治智慧,在会场上去做复杂的协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夏青告诉时代周报,中国的策略还应提我们是穷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承担更多义务。如要别国减排,可能会把矛头引向自身。中国的减排目标是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45%,这是个相对减排量,实际排放量在增加。并且,在减排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也有落差。“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3000美元时,单位GDP碳排放量都减少,是由高科技带来的经济增长,绝不是大量增加燃煤能源带来增长。这点中国还有不小的差距。”

在夏青看来,世界各国都不采用相对减排量,唯独中国用此标准,利弊尚需讨论。而《京都议定书》若坚持强调第二期也要减排,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中国也必须承诺减排,而且是绝对值的。事实上,若按绝对排放量计算,中国增加是比较快的,人均排放量很快也将超过欧美各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减排,有什么号召力呢?所以这张牌到底是不是最好的,可能还要请各方面再细致地研究一下。”

资金和技术转让期待进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菲格雷斯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续签之外,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问题,确定新技术转让机制和适应气候变化委员会的运作细节,也是德班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

确定第一个气候融资截止时间,同时要对到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承诺制定明确的计划,是菲格雷斯对德班会议资金问题达成成果的期待。在夏青看来,资金是这次谈判最关键的东西,发达国家理所应当为他们先消耗能源带来的碳排放增量“掏腰包”,如能谈成转移多少钱,可能是最现实、最直接的成果。

“资金一直是气候谈判里比较难的一块,但同时也是最受关注的实质性议题。如果德班会议有个良性的谈判氛围,资金和技术问题可先行一步。但事事都捆绑到最艰难的***治谈判上去,变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一颗棋子,就很难说能否得到应有的进展。最关键的是,谈判可把机制理顺,把架子搭好,但发达国家现在没钱,经济困难摆在那儿。在目前阶段,发达国家还是要展示出明确可见的***府行动意愿。”李雁对时代周报表示。

在技术转让方面,李雁认为,知识产权也是个老话题,在其他谈判平台上也有很多争议,德班会议还是要保证和巩固坎昆会议已取得的进展。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多次模型测试表明,即便各国都做到承诺减排量的上限,全球升温到2020年控制在2摄氏度的目标仍不可能达成,而是要达到3摄氏度。“不能让《京都议定书》就此死亡,它的后果非常严重。要再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又需长期谈判,而且很可能更松散,更缺乏雄心和约束力。虽然非常难,但我觉得,即便第二承诺期不能与第一承诺期无缝对接,也要想办法让第一承诺期有个延长期。”李雁表示。

京都议定书篇9

当4月11日深夜的会谈结束时,聚首德国波恩的180多个国家的气候谈判代表们确认,到今年底的墨西哥坎昆峰会之前,联合国还需要再举行两轮各超过一周的会谈以推进“后京都协议”的谈判。然而,日程之外,一些更实质性的问题,如气候谈判的方向和关键性议题等,更是各国代表明争暗斗的焦点。

面对美国国内气候立法进程迟滞所造成的谈判困局,各方应在双轨制的格局下,尽快完成《京都议定书》轨道的谈判,保证议定书的顺利延续,同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长期行动工作组这一轨下,作开放性努力,以保障在2011年南非峰会之前完成“后京都协议”框架性淡判。

“双轨”不是退回过去

波恩会谈前后,各方争锋的首要焦点是谈判的“双轨制”问题,即未来的谈判是继续“双轨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行动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两轨)还是并为一轨。对此,发展中国家一直坚持,“双轨制”的谈判模式在《巴厘路线***》中就已经明确下来了,是未来谈判的基础。如果放弃“双轨制”,就意味着放弃《京都议定书》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接下来的谈判应该围绕更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展开。然而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则不停地抛出双轨合并的提议。在2月份提交给联合国的谈判立场文件中,美国就表明,希望以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为谈判的新起点,疾步过渡到“所有的主要经济体”都承担有法律约束力之减排目标的“单轨”模式。

美方的提议看似“进步”,其实只会令谈判再多空转一年时间。和2009年初国际社会的热切期盼相反,现在少有代表对今年底能在坎昆峰会上达成协议抱持很大的信心,大多数人直接把目光投到2011年的南非峰会。代表们的悲观情绪可以从今年2月初各国提交联合国的立场文件中找到根源。从文件看,主要国家的立场差异并没有明显缩小的趋势。用位于华盛顿的“忧思科学家联盟”成员奥尔登・梅尔的话说,“没有人相信2010年能达成一个全面的气候协议;各方的鸿沟实在太大了”。UNFCCC执行秘书长伊沃・德波尔也直言,在今年底的坎昆峰会上不可能达成一个最终的气候协议。

德波尔建议,近期内,各国应把重点放在帮助穷国适应气候变化和保护森林等切实的行动上,而不应仅仅盯着能否达成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果各方能够在谈判的双轨制上达成一致,那么接下来,那些已经有明确共识的领域可能在今年的谈判中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领域包括启动《哥本哈根协议》中提出的气候适应基金,推进森林碳汇REDD项目,为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议和技术援助等。这样,坎昆峰会可以达成一个操作性框架,指引各国的减排工作。

美气候立法雄心受挫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存量”排放国,美国如能重返发达国家强制减排行列,将是达成“后京都协议”的最有力保障。而各国把200g年哥本哈根峰会达成“后京都协议”的目标推迟到2010年的坎昆峰会,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到美国国内气候立法的进展,期望它能够在2010年完成立法,以便于美国在国际上承诺强制减排目标。

然而,从美国国内气候立法的动态和其国内***治体制来看,短期内让美国重返强制减排行列的可能性比较小。

2009年3月,气候法案进入美国众议院的议程。到现在,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气候法案还在美国参议院“徘徊不前”。而从2009年6月众议院通过的气候法案到现在参议院版的法案。其核心内容如美国近期的减排目标、碳交易(cap-and-trade)市场的规模、受减排约束的行业等都大幅缩水。

在众议院通过的气候法案中,美国85%的行业和领域被涵盖,基本上包括所有的电力企业,以及每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超过2.5万吨的主要工业企业。同时,一个全面的碳交易市场将在2012年正式启动。法案还划出20亿吨的碳补偿贸易空间用于补贴美国国内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在该法案通过之初,国际气候谈判领域大受鼓舞,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汤姆・海勒甚至将之评价为“美国在气候变化***策基调上的根本性转变”。

然而,气候法案去年7月进入参议院议程之后,不仅面临着在日程上被医保法案挤压而步步退缩的窘境,而且在法案的实质性内容上也一再缩水。到了今年的3月底,根据法案撰写人之一、参议员林赛・格雷汉姆透露的消息,在4月底即将公布的参议院最新版气候法案中,只有电力行业还将保留市场化的“碳交易”模式,从2012年开始进行配额交易;石油化工行业将通过对终端产品如汽油和柴油“征收碳税”的方式促进减排;其它行业,如钢铁、水泥、造纸等,在2016年之前都不会受到碳排放的限制,在2016年之后才可能加入到碳交易框架中来。如此一来,美国在短期内的减排目标会大大降低,碳市场规模也可能大大缩小。在3月底的纽约绿色交易峰会上,有专家估计缩水后只剩下电力行业的美国碳市场每年仅需要购买8000万到1.5亿吨的碳减排指标,只及众议院气候法案中划出的每年20亿吨碳指标购买空间的1/10。至于对石油化工行业征收的碳税,根据华盛顿一些能源分析机构的估计,这将会使每加仑汽油提价10到20美分;考虑到美国现在2到3美元一加仑的油价,征收碳税预计对美国家庭的影响甚微。

从美国现在的国内***治气候来看,奥巴马总统和主导的参议院对气候法案做出这样的大幅调整也是形势所迫。自从美国房地产市场发生次贷危机以来,公众对大规模的金融创新产品有着很强的抵触情绪。因此,“气候法案将创造出一个新的万亿金融市场”的说法在美国一直是众矢之的。而去年底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黯然落幕也使得气候变化这个议题在美国公众的视野中逐渐暗淡下来。因此,在近期的立法游说中,奥巴马总统及参议院的领袖们都刻意强调气候法案在应对能源安全和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优势,而淡化“应对气候变化”这样的提法。这些担心也最终促进了在气候立法上的策略性转变,如降低近期的减排要求,缩小碳市场的规模,支持美国本土的石油开发以及发展核电等。即便如此,气候法案要想年内在参议院得以顺利通过,胜算也不大。

以先行减排倒逼英国?

进一步来看,即便美国参议院今年最终能够完成气候法案的立法工作,国际气候谈判也能够如期在今年或明年底达成协议,但这份协议能否改写《京都议定书》的命运、在美国国会得到顺利批准,又是巨大的未知

数。根据美国国会的规定,美国***府签署的国际条约只有在国会投票通过后才能对美国生效,其中参议院的要求是2/3多数通过,即需要67票,这比美国国内的立法如气候法案的通过所需要的60票还多出7票。现在,当气候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已步履艰难的情况下,一份需要让美国的减排接受国际核查和监督的气候协议即便能够在参议院得以通过,也可能耗时良久。

在这样的***治体制下,任何过于倚重美国之强制承诺的国际协议都会面临其命运的极大不确定性。

而国际气候谈判却无法继续承受这种不确定性。从气候谈判的程序来看,在气候协议达成之后还需要通过谈判来制定一系列的执行机制,并且还需要各成员国国内的批准。而从现在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只剩下3年的时间,那么,很有可能到2012年结束时我们还没有一个新的、完整的机制来延续《京都议定书》――当初,从《京都议定书》1997年达成协议到2003年左右完成执行机制的设计,到2005年生效,中间用了8年。因此,在未来的3年中,任何进一步的拖延,对现有的国际气候机制能否顺利延续都生死攸关。

京都议定书篇10

[关键词]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碳交易

1 CDM概述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就是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设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合作机制之一,也是唯一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共同实施的碳减排交易机制。在CDM 机制下,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利用由此产生的经认证的减排量来部分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限制和减少的排放量。一方面,发达国家不必支付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便能实现其定额减排承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获得了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所以CDM被公认为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全球第1个CDM项目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成功,第1000个CDM项目于2008年4月14日成功注册,第2000个CDM项目于2010年1月6日成功注册。从前1000个CDM项目注册花了近3年半的时间到后1000个CDM项目注册成功还不到2年的时间,可知CDM 这个基于全球性的环境市场机制发展迅速。大量CDM 项目的成功注册实现了温室气体减排核证(CERs)的前提条件。据CDM执行理事会(EB)统计,已达到CERs发放阶段的576个CDM项目所形成的核证排减量已超过3.35亿个。截至《京都议定书》第1个承诺期期末,预计将有27亿个核证的排减量得以实现。

2 2012年后CDM发展趋势

《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文件,其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都无须承担减排义务,因此CDM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从这种机制中获得发展绿色生产方式所需的资金和技术。但是2012年即将到来,《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也即将期满,而本来被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及坎昆会议都没有达成新的碳排放协议来取代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加之近来CDM项目注册难度的逐渐加大,使得国际社会对于CDM未来的前景不免感到担忧。

客观地来说,一方面,在2012年之后,CDM立刻被停止运行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作为《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上唯一的一个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机制,CDM对全球碳减排的作用是不可以忽视的。并且巴里会议以及哥本哈根会议都了对于CDM继续指导的文件。

但是另一方面,2012年后对于CDM进一步的调整改善是必然的。巴里会议以及哥本哈根会议都了对于CDM继续指导的文件。例如,哥本哈根会议通过CDM继续指导的决定,提出对CDM项目以下几点进行改革:第一,决定允许CDM执行委员会简化CDM项目注册和减排量的颁发程序;第二,为了应对第三方指定经营实体对CDM项目所产生的减排真实性和额外型核实的***性的质疑,提议改革要求一种对第三方的“继续行为监督”改善体系,以评估对项目注册和减排量颁发的要求;第三,决定CDM执行委员会为CDM项目相关利益者对其决定申诉建立新的程序;第四,会议通过允许整个部门有资格加入CDM的计划。

3 中国应对之策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开展和实施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CDM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年减排量约为1.9 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量的58%以上,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但是,2009 年12月哥本哈根会议谈判的失败,为既能实现碳减排又能通过卖出碳排放量赚钱的CDM 的前景蒙上一层阴影。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公布的项目注册信息显示:2010年3月,中国在EB注册项目37个,较2009年同比下降了32%;2010年4月,中国在EB注册项目19个,较去年同比下降45%,中国CDM注册数量和成功率均大幅下滑,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2012效应”初步显现。针对这种情形,中国应当及早做好应对***策,避免日后处于被动的境地。 转贴于

首先,中国有关部门及企业应当及时对CDM的新规则、新变化做到充分了解,以便可以对这些新变化、新规则做到充分应对,避免出现类似于中国10个风电项目被拒绝评审这样的极端情况。

其次,不可以忽视2012年之后CDM前景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虽然巴里会议、哥本哈根会议以及墨西哥的坎昆会议都对CDM出台了指导性的文件,预示着在没有新机制替代CDM之前,其还将在国际碳市场上发挥其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美国对于量化减排的消极态度,欧盟作为碳信用的最大买方,为了督促美国以及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加入后京都时期新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和承担有法律约束的减排义务,已经提出在2012年后冻结对发展中国家CDM项目新的需求,对CDM的前景造成了重大影响。中国一定要提前预测到国际碳市场上需求的变化情况,避免CDM项目大规模盲目上马而造成大量损失。

再次,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消息,虽然2010年全球各地的碳贸易量下降了10%,从2009年的77亿吨下降到了2010年的69亿吨,但是由于2010年全球各地碳交易的平均价格增加了17%,由每吨11.6欧元上升到了13.6欧元,因此2010年全球碳排放交易成交额同比增加了5%,达到930亿欧元,合1200亿美元。并且根据标普全球碳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威尔金斯的观点,只要在《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商定工作完成之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出现重大的断档问题,2016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有望形成。因此中国应当尽早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平台,大力发展碳金融等高端市场,争取碳交易的话语权。

最后,中国***府和企业一定要理解CDM的实质。诚然,中国企业通过加入CDM项目获得了不菲的利益,但是相比起金钱来看,获得节能减排的高新技术才应当是中国运用CDM的真正落脚点。只有真正掌握了技术,才能真正实现中国节能减排目标,保护好我们的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

参考文献:

[1]张学良,朱吟燕,陈科峰.CDM项目签发申请评审和复审分析[J].化工生产与技术,2010(17):2.

京都议定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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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班班通10篇,内容包括班班通培训美篇题目,班班通培训总结短篇。教师一方面研究教材、明确教学目标、确立知识点、选择教学方法、设计教学步骤,另一方面又上网浏览和***最新的信息,充实教学内容,为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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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宣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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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竞选宣言10篇,内容包括校委竞选宣言,竞选宣言小学。今天,我十分荣幸站在这里,和很多乐意为班级服务的同学们一道,竞选班干部。我这次竞选的职务是宣传委员,尽管竞选宣传委员职务的同学有很多,但是我相信我能够胜任这个职位。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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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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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我的姐姐10篇,内容包括我的姐姐作文400字十篇,我的姐姐的文章。姐姐是我生活中的引路人,是她让我知道要体贴爷爷、奶奶,要学会自己洗衣服,学会自强,学会记得有一次,姐姐对我说:陈希,你要学会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做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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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美食――全聚德的挂炉烤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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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京都美食――全聚德的挂炉烤鸭,内容包括全聚德挂炉烤鸭技术,全聚德挂炉烤鸭配方。要说挂炉烤鸭那就得说全聚德烤鸭店,现在叫全聚德集团了。全聚德烤鸭店创业于清朝同治年间,到现在也一百多年了。当时创建这家店的老板姓杨,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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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寻找静音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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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是修心旅者的天堂。若懂得寻找静音的角落,譬如,寻找她的山音水声,享受融入她安静的怀抱中,自能净化身心,修养品性。千古以降,修静的方式离不开声音的运用。万物都有其独特的声音振频,修静的最高境界是“观音”,让万物回归它原来的振频,原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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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客剑心:京都大火篇》刀光剑影 火力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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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浪客剑心:京都大火篇》刀光剑影 火力全开,内容包括浪客剑心传奇完结篇,浪客剑心大火篇完结。导演:大友启史主演:佐藤健、藤原龙也、武井D、苍井优类型:动作/古装上映日期:8月1日(日本)两年前,在所有人都不看好的情况下,人气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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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ATAKI公司京都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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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张毅KAWATAKI(川淹)公司是经营家庭日用品的综合贸易公司,正式成立于1952年。创始人川端三郎先生在京都二条设立的第一家商店,距今已有95年历史,可以称得上是京都的老字号商店。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以后,为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KAW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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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铃:心距不会疏远,台北北京都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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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双城记,台北北京都是情。一个台湾女子,游走两岸,用黑色的眼睛去寻找,似真似梦。多年来,我们都曾以为,黑头发黄皮肤的子孙,交流无障碍,可是当她深入大陆普通人的生活,却发现心里的隔阂已使两岸大不同。大江、大海依旧,容颜未改,祈愿心的距离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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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祖常京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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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祖常(1279-1338),字伯庸,号石田,是元代著名的少数民族作家。他出生于一个世代官宦的色目家族,受着良好的家庭熏陶,在父辈们的影响下,马祖常自幼立志仕进。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考取了延祜二年(1315年)的元朝第一科进士,荣登右榜二甲,“于是声震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