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1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业;非首都功能;协同发展
自2000年,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型社会,且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这样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更加突出,但北京的土地、环境、基础设施等制约着养老业发展,而河北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充分的自然社会资源,有力的***策支持等条件为承接首都养老服务产业功能提供便利。
一、河北承接北京养老服务产业的可行性分析
(一)北京养老问题严重,养老产业亟待发展
北京早在1990年就进入了人口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三化并存的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北京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1%,8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突破30万,占16.2%,失能老人占5.5%,空巢老人占到一半,另外还有失独老人0.7万人,而到2020年北京市老年人口将超过400万,北京市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增长。与此同时,2012年北京养老机构床位仅为7万多张,到2015年,北京市的养老机构床位缺口在2万张以上,且处于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民办养老机构价格太高的窘境。北京养老服务业发展任务艰巨。
(二)河北紧邻北京,地理位置优越
河北环首都的13个县市基本都处在北京的“一小时经济固”内,交通便利,与北京联系紧密,既方便老人出行生活,也便于子女探望。同时,河北的涞水、涞源、易县等地有众多优质的旅游资源,可称之为北京的郊区,非常适合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河北具有充足的土地、人力等资源
北京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就是土地和劳动力成本高。众所周知,北京作为全国的***治中心,其面积只有河北总面积的8.7%,可谓寸土寸金;且劳动力成本高,增加了养老产业发展成本,阻碍高投入、慢回报的养老产业发展。而河北则具有充足的土地资源,且是一个人口大省,劳力成本明显低于北京,承接北京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优势明显。
(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策引导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强调要努力形成京津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等新格局。同时倡议破除阻碍区域人口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壁垒和制度障碍,这一***策导向为河北承接北京养老产业转移提供依据。同时,京津冀三地民***部门共同签订的《京津冀民***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三地要协同规划布局养老机构,引导鼓励养老服务业积极向北京之外疏散转移等措施,也表明***府的***策趋向于河北承接北京的养老服务。
二、河北承接北京养老服务产业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北承接北京的养老服务产业拥有上述得天独厚的条件,但自身仍存很多不足。在硬实力方面,河北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北京,大多数民办养老机硬件设施不足,距养老机构的建筑标准相差太多,且河北省的老龄化程度虽不如北京大,但也相对较严重,养老缺口压力较大,降低其疏解功能。在软实力方面,河北的文娱等活动落后于较发达的北京,不能很好的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且当前河北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偏向中年女性,受过的相关专业培训较少,综合素质较低,阻碍养老服务的进步。同时,两地的老年人在享受医疗保险方面存在难题,老年人需要经常看病就医,但目前河北和北京没有实现无障碍的异地报销制度,如果不返回参保地,就存在异地就医报销时的不必要麻烦,阻碍河北对北京养老产业的承接。
三、河北承接北京养老服务产业的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河北养老机构的硬件条件,提高居住标准,充分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达到让其满意的最大效果。同时,增加养老机构点的设立,***策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开展,增强河北承接北京养老产业发展的能力。
其次应加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素质,使其为老年人提供最舒适合理的医护服务;同时应使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年轻化,多样化。老年人一般都长时间远离子女独自居住在养老院,其内心孤独脆弱,希望有子孙陪伴,从业人员队伍年轻化可满足老年人思念亲人的内心诉求,多样化可满足老年人在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精神需求,帮助老年人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最后,***府应改善异地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管理,在河北和北京之间建立一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的通道,使得在河北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以实现异地就医、异地报销直接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减轻老年人医疗报销的负担,解决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提高北京市老年人异地养老的积极性。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2篇
20xx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部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 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 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3篇
一、SFAS NO.158的主要内容及分析
(一)SFAS NO.158的主要内容。SFAS NO.158主要是对先前的SFAS NO.87、SFAS NO.106以及SFAS NO.132的修正,即是雇主对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问题。本文出于探讨其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启示,所以只谈其关于养老金的处理。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因此,对该部分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变动将影响企业的财务处理及信息披露。
SFAS NO.158首先规定了该准则制定的目标,即要求雇主:1、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将单一雇主既定退休后福利计划的资金充足保障状况或无资金保障状况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且,当资金提存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企业主体的综合收益中或非营利组织的不受限制净资产中确认这些变化额。2、在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日计量计划的资金提存状况,除了少数例外情况。
SFAS NO.158与以前的美国养老金会计准则相比,没有改变多雇主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是修正了单雇主计划的雇主对其资产负债表中既定受益计划提存状况的确认。准则规定修正了首次应用SFAS NO.87和SFAS NO.106而留存的以前并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前期服务成本或服务债权和过渡性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修正了包括与以前在SFAS NO.106结论的基础上得出的假设折现率的选择相关的指南在内的SFAS NO.87和SFAS NO.106;对雇主年末资产负债表日计量计划资产和福利债务进行了修正;删除了比雇主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最多提前三个月作为计量日的规定;修正了根据SFAS NO.130没有报告综合收益的非营利组织或其他主体应用对雇主资产负债表中既定受益计划提存状况的确认的修正时需要提供额外的指南。
在养老金信息披露方面,准则要求企业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详细报告有关养老金计划和其他退休人员福利计划的资金状况,明确披露公司在按承诺支付退休员工福利上的真实负债。
(二)SFAS NO.158分析。SFAS NO.158首次要求雇主将预计养老金福利与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所计量的计划提存状况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合计所有资金充足保障计划的数额,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这些数额确认为资产;同时,也要合计所有无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把这些数额确认为负债。在SFAS NO.87中FASB仅仅要求雇主将养老金期间净成本与提存数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资产(预付养老金成本)或负债(应计养老金成本)。
另外,若累积福利义务超过计划资产公允价值,则根据计划的提存状况确认一项附加最小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无形资产。而对于养老金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集中在报表附注中,包括计划的说明、养老金成本的组成部分、累积福利义务,等等。
SFAS NO.158的颁布意味着美国的公司将面对数以几十亿的养老金债务,使得投资者对该准则的颁布倍加关注。之前对于最小负债的确认问题,多位学者曾就其在附注中披露还是报表中披露发生过争执。反对将最小负债在报表内确认及披露的人认为,这一金额较大的不确定性将影响报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带来资产负债表的较***动;而且表内确认使报表上的债务金额上升,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流动比率的下降、负债权益比率上升、外部融资成本上升和企业估价下降等。国际会计准则便遵循了这一观点,将养老金负债在表外披露。而FASB认为基于相关性与谨慎性原则,企业应该充分披露养老金信息,所以最小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SFAS NO.158要求确认比之前的最小负债数额更大的负债,说明了美国FASB更加倾向于充分披露养老金信息。
二、SFAS NO.158的意义
SFAS NO.158的颁布意味着美国将对养老金会计进行重大的改革使其更加合理化。FASB在2005年下半年宣布要改革相关会计制度,整个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SFAS NO.158的标志着第一阶段任务的部分完成,在这一阶段,FASB将要求企业更为精确地计算和报告其退休员工福利计划,并在其中包括用于计算企业利润的成本。就目前准则的颁布,笔者认为其意义有以下两点:
(一)目标深入化。FASB曾就养老金会计的目标进行过反复的讨论与思考,而对养老金会计的处理和信息披露也是基于会计目标进行规范的。美国的养老金会计准则中以SFAS NO.35和SFAS NO.87为代表,以后的大部分养老金会计准则都是对这两者的修正与补充。FASB于1974年在其日程表中增加了两个养老金项目:员工福利计划的会计报告和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第一个项目导致了SFAS NO.35――《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第二个项目则导致了SFAS NO.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的》。为了应对一些学者的置疑,FASB在SFAS NO.35中将养老金计划财务报表的首要目标从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助于评价计划现在和未来支付到期养老金的能力”改为“有助于计划参与者评价与其应收累积养老金有关的安全性”。委员会认为,评价计划的支付能力、管理者的责任和资产的保全情况等要求都是对提供有助于评价养老金安全性信息的内在要求。所以,有助于评价养老金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是养老金计划财务报表的首要目标,会计规范都是以此目标为前提的。
正如前文所说,一些人认为在财务报表内披露养老金信息会影响投资决策,而委员会认为即使会计处理的结果对一些管理者的决策会产生影响,也不能得出会计准则应设计为鼓励或不鼓励某种管理行为的理论。在那种基础上发展会计准则,需要委员会判断哪种行为可取,哪种行为不可取。财务报表的核心是要为经济决策者提供中立的、不偏不倚的、对决策者有用的财务信息,而影响这些决策并不是财务报告的功能。所以,为了充分披露会计信息而保障基金的安全性,FASB还是决定对养老金信息的部分数据进行表内披露。
除了信息披露的问题,在SFAS NO.35和SFAS.87中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规范都是以安全性为目标的体现,如前文所说的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SFAS NO.158的目标直接就要求雇主将养老金的提存情况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说明委员会基于充分披露信息的要求,更加直白地表现其迫切采取手段保障基金安全性的意愿。如果说先前的准则中会计目标处于宏观层面,现如今的SFAS NO.158的目标就是微观层面。对养老金会计业务的改革规定是保障基金安全性,由此确保基金支付能力的具体措施,所以后者的目标是对前者的深化和细化。
(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化。尽管美国是世界上对养老金会计研究最深入的国家之一,并制定了完整且详细的会计准则,但仍然发生过一系列影响养老金支付的案件,较具代表性的就是安然的破产案。通常,许多公司都承诺对退休员工提供高昂的福利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预留这部分款项以确保承诺的兑现。而依据现有的会计准则,并不要求企业在其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实际预留款项与承诺福利之间的亏空。这样的会计准则事实上给企业提供了一把保护伞。应预留而没有预留的款项往往另做他用,即在经营实际回报低于预期时,企业可以移花接木,从账面上把对退休员工承诺的福利款项转移到企业报告中,来粉饰业绩,让庞大负债看起来像是可观的资产,从而误导投资者对于企业股票、债券和其他养老金计划所持有资产价值的认识。基于这种情形,FASB才宣布要改革相关的会计制度。
由于既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核算中涉及大量精算的内容,所以美国有些学者认为养老金信息应在精算报告的范围内,由此可以从企业财务报表中排除,信息使用者可以从精算报告中获取所需信息。但委员会并不接受如果信息的准备不在会计师的专业资格之内就超出了财务会计的观点,将养老金信息移出财务报表无疑让企业规避了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将养老金信息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才能使养老金信息透明化,让企业明确自身的责任,不能随意转移资金。SFAS NO.158的更加证明了此观点,对于养老金信息的披露不仅仅局限于表外,也不局限于基金报表,而是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内进行披露。其意义在于***府加强企业作为核算养老金主体的责任,而不仅仅依靠***府与社会的监督。
三、SFAS NO.158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启示
美国养老金会计准则中养老金的范围指的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即是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原名为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会计核算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核算范围,不适用于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我国出于种种原因,对企业年金会计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雇主要求的会计核算准则还处于缺失状态。
国际上通行的养老金计划为既定受益制,采用此计划需要大量的精算人员。既定受益计划向受益人承诺支付确定数额的养老金,在此计划下支付风险为企业承担。既定提存制下,员工和企业只缴存确定的数额,而未来的支付是不确定的,风险由此转嫁到了受益人身上。因此,在现有体制下,我国更加应该关注基金的安全性。近年来养老金的挪用案也证明了我国对养老金的安全性关注太少,这要归咎于我国的养老金信息披露不充分,从而使受益人难以获知基金状况。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4篇
中共中央***日前对加强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应对老龄化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十三五”期间要抓好部署、落实。自2014年起,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与《中国经济周刊》已经连续三年联合《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指数》年度报告。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加速时期,养老保障既是个人和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希望我们的这一报告能为关心和关注中国养老问题的社会各界,提供一个分析参考。此文为报告内容概要。报告全文详见经济网。
《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指数(2015)》报告(下称2015版报告)中三大分项指数分值均有所下降,社会保障扩面和提高待遇所取得的成绩,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小支多的不利趋势基本取平。“医疗保障发展指数”从上年的63.5分降至61.2分,是三大分项指数中唯一及格的;“养老金发展指数”由升转降为57.9分(2013版报告为51.6分、2014版报告为58.5分);“老龄社会与银色经济发展指数”比上年降低0.2分,为52分。
人口老龄化不等于社会老化,不能忽略,也不要悲观,这是人类继农业***、工业***后进入大健康产业***的标志,谈老龄社会不仅是老年人的问题,而是经济社会进入一种新常态的问题,需要按照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组织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活动,调整供求关系。但是,中国在未完成农业现代化和工业现代化时便进入老龄社会,“未备而老”的挑战是严峻的,目前的战略准备和国民教育非常不足。
2020年,中国很可能提前进入超级老龄社会,代际矛盾更加凸显。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亟待按照日前对加强老龄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建议在“十三五”期间制定和执行银色经济发展战略,改善劳动人口人力资本以提高生产力、改善老龄人口资产结构以提高购买力,实现代际平衡,扭转中国“未备先老”的局面,为老龄社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人口老龄化仍在加速,
赡养负担加重
老龄社会与银色经济发展指数,从老龄社会发展速度与深度、老龄赡养比、养老保障、老龄产业、老龄人口红利5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见表1)。2015版报告基于2014年数据计算,该指数得分52分,已经连续第三年下降(2013版报告、2014版报告该指数分值分别为52.6、52.2)。
2015版报告指出该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一、老年赡养负担加重。因人口老龄化、提前退休、正规就业不足等因素,从2014年开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划内赡养比跌至3:1以下(即不足3个缴费人供养1个领取人);部分地区在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率,企业和职工总和养老保险费率超过缴费工资的30%、医疗保险费率超过10%,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二、养老金支付有缺口。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均出现当年资金缺口,导致养老保障指标值下降。
基本养老保险遇收支两面楚歌,
养老金结构调整到了关键时刻
养老金发展指数由***策公平性、制度效率性和基金持续性3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构成(见表2),反映养老金覆盖范围、费基费率与替代率之间的效应和养老基金中长期持续性等问题。2015版报告该指数得分57.9,比上一年的58.5分有所降低。
2014年,中国养老金制度建设可谓“一喜两忧”。一喜即指制度并轨。2014年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策并轨,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大大提高,但在具体实施之前,双轨制的待遇差仍然很大,这种情况在2016年以后可能有所改变。两忧即指中小企业提出费率高负担不起,越来越多地方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缺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难、制度内赡养比低于3:1,收入增长率下降;更多地区养老金支付有缺口、财***补贴不断增加,支出增长率上升;基金化养老资产积累减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加大。
2015版报告养老金持续性评价值为16.2,是3个一级指标中表现最差的。2015年11月,在***、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报告》中显示,虽然收入仍大于支出,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剔除财***补贴等收入后,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为18726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为19045亿元,收支相抵为负319亿元。
面对人口老龄化,养老金问题涉及代际关系,既要解决养老后顾之忧,也要激励青年人就业,这不仅是财务问题,更需要***策决策。对养老金制度进行结构调整和参数调整恰逢其时,不能再贻误时机。一要夯实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并适度降低企业费率;二要扩大职业年金计划;三要鼓励发展商业年金计划,延期征税、信托管理、做实个人账户。由此明确***府责任、个人责任,利用好财***和市场两个功能。本届***府责任重大,需要偿还旧账、规范未来。
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大于收入,
部分地区出现当期缺口
医疗保障发展指数包括卫生出资合理性、医保***策科学性和医疗服务治理有效性3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和25个三级指标(见表3)。2015版报告指数评价值为61.2,略低于2014版评价值63.5,仍然是3个指数中唯一的一个及格指数。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5篇
[关键词]养老金会计;职工薪酬;雇员福利;养老金负债
[中***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2-0013-03
在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规范。2006年2月新的会计准则首次在一个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系统地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
我国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是根据中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实际做法,在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一雇员福利》(简称IFRS19,下同)基础上起草的,所以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尽管如此,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基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下的产物,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现有的社会环境状况,使得《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与IFRS19相比,仍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异。
一、《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与《雇员福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一)名称的差异
1 员工名称不同
IFRS19将企业员工定名为雇员,我国企业将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
2 福利名称相同,但含义不同
IFRS19准则名称为《雇员福利》,而我国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中所涉及的职工福利内容却与IFRS19有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IFRS19第7条对雇员福利所下的定义:“雇员福利,指企业为换取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可见IFRS19中的福利定义是宽泛的,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职工报酬。而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中的职工福利特指企业职工的福利费,它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单位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显然,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职工福利不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等,所以职工福利仅属于企业职工报酬的一部分。可见,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职工福利相比较国际会计准则来讲,“福利”是一个十分狭义的概念。
(二)养老金会计差异
所谓养老金,是企业职工退休以后所获取的收入,也称退休金,它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企业员工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其在职时提供的服务为依据,所以,养老金的根本性质是递延工资。
当今,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一直在不断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至今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会计核算也逐渐趋于成熟。但是,由于会计服务于经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会计完善的程度。众所周知,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84年开始,但因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保障体系涉及面广,究竟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具体措施也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因此我国新颁布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中,对养老金会计应涉及的内容几乎为空白,只打了“球”,即只对企业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做了硬性的缴纳规定,仅此而已。
而IFRS19的《雇员福利》,养老金会计的内容居准则的中心部分,《雇员福利》准则中用了大量的篇幅阐述养老金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问题。可以说养老金会计是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与IFRS19《雇员福利》存在的最大差异。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养老金会计
(一)养老金会计的特征
由于养老金会计的复杂性,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呈现出与一般会计处理具有明显不同的三个基本特征。
1 递延确认
递延确认是指对某些与养老金相关的事项予以递延确认。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和养老金资产经常会发生变动,这些变动并不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的,它应以系统的方法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予以分摊。
2 净额反映
净额反映是指养老金成本以净额反映。企业的养老金成本包括很多方面,诸如职工的服务成本、利息成本、养老基金资产的预期报酬、未确认养老金净损益的摊销等等,这些成本内容,发生的借贷方向不同,数额各有差异,但最终是以净额反映养老金成本。
3 互相抵消
互相抵消是指有关资产负债互相抵消,即企业所确认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养老金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以抵消,以净额列示。
(二)养老金会计的基本要素
1 精算假设
精算假设是指为计算养老金成本,对影响养老金成本的未来事项发生情况进行的估计。养老金会计处理中最复杂的工作是精算。通常,这项工作由精算师来完成。精算师根据合理的精算假设,如职工死亡率、未来工资水平、提前退休比率、养老基金资产的报酬率、养老金给付义务的折现率等,计算出企业的养老金成本和各种给付义务,最后提出精算报告,企业根据精算报告,最终进行会计处理。
2 企业的养老金债务
企业的养老金债务是职工在职期间提供服务,企业按照养老金计划的规定,应于职工退休时支付的一种酬劳债务。企业的养老金债务包括三种:(1)预计养老金债务;(2)累计养老金债务;(3)既得养老金债务。
3 养老基金资产
养老基金资产是指由企业按养老金计划的规定缴存给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进行营运管理,用以支付未来养老金义务的全部资产。养老基金资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应用养老基金进行的投资,如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二是在养老基金营运中自用的资产部分,如房屋、办公设备等。
4 企业养老金成本
养老金成本包括五个组成部分: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养老基金资产的预计报酬、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额和养老金损益的摊销额。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养老金成本于职工提供服务的当期而不是退休后确认。
(三)养老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雇员福利》的规定,养老金(即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
1 设定提存计划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向信托机构缴存金额是确定的,但不承担缴存金额之外的任何义务,尤其
不对未来的金额做出保证。而职工将来收到的养老金金额则是不确定的,职工最终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向职工账户的缴存金额和缴存金额的投资收益。因此,在设定缴存计划下,与养老基金资产有关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费的上升、死亡年龄的推迟等风险)一律由职工承担。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其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养老金费用(设定缴存的养老金)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数)
负债(尚未缴纳数)
2 设定收益计划
与设定提存计划不同,设定收益计划下,企业仍需要向信托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通过设定收益计划向员工承诺终生向其支付退休金。在设定收益计划下,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风险由企业承担,而员工可以无风险地获得一定的养老金。
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如何计量由退休金产生的义务,即养老金债务的计量;(2)企业养老基金资产如何计量;(3)如何确定每年的养老金费用成本;(4)养老金损益的摊销(即损益平衡机制);(5)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项目。
在设定收益计划会计处理中,养老金债务的计量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核算环节。企业养老金债务与精算现值有关,养老金债务进行计量时,应首先计算企业享有退休金的员工估计未来需要支付的总金额,然后根据其距退休的年限进行折现,最后将其分摊到该员工工作的各会计期间。例如:甲公司根据养老金收益计划,即职工每工作一年,便可以在其退休后按年领取职工退休前5年平均年薪的2%;假设某职工已经在甲公司工作了10年,预计他还会为公司工作20年后才退休;预计该职工前5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00000元,假设该职工退休20年后死亡。试计算该职工工作的第10年年末甲公司对该职工的预计养老金债务(假设该职工在职和退休期间的折现率分别为10%和8%)。
分析如下:在第10年末,该职工应在将来享有的年养老金为:
(200000×2%)×10=40000(元)
该职工在退休时应享有的养老金的现值为:
40000×(P/A,20,8%)=40 000×9.818147=392725.88(元)
该职工享有的养老金在该职工工作第10年末的现值为:
392725.88×(P/F,20,10%)=392 725.88×0.148644=58376.35(元)
对于养老基金资产(WRS19中称之为计划资产),如前所述,它是企业按照计划的约定,拨存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管理和投资运营,用来支付养老金的全部资产。该基金资产必须在法律上***,即使企业破产时,也不能将其资产支付给该企业的债权人;养老基金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6篇
一般来说,企业年金基金可分为设为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不同的基金类型所遵循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一)设定缴存基金
设定缴存基金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个人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这些缴存金额的投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到该参与者账户的其他参与者罚没的福利。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设定缴存基金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因为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二)设定受益基金
设定受益计划是基金主办者(企业)按既定的金额提供养老金福利的企业年金;福利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该福利既可以是一笔年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在这一基金下,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基金主办者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基金主办者承担,换言之,基金主办者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福利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设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的折现率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去服务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和利息费用等项目。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因此,理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
二、企业年金会计处理:一个简单的阐述和比较
***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虽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但它仅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而没有区分两种不同基金的不同会计处理。以下笔者以《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2000修订)》(以下简称,IAS.19)为例,来说明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在确认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英国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对设定缴存基金的规定基本相同,而就设定受益基金而言,其会计确认和计量所遵循的原则相同,但在一些具体环节的处理方面略有差异。有鉴于此,本文以设定受益基金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为重点,进行分析和论述。
因设定受益基金涉及名词概念很多,为了便于理解和讨论,我们将本文所使用的关键概念和主要名词加以分析和论述:(1)计划资产。已经分割并加以限制,以提供养老金福利的资产,通常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资产。计划资产的金额等于企业、职工或两者共同缴存的金额和用缴存金额投资所赚得的金额的合计额,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计划资产一般不能由企业随意抽回。(2)期间养老金净成本。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确认为某一期间企业年金成本的金额,其中包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计收益、精算利和损失、过去服务成本的摊销、以及首次应用准则日已存在的未确认净债务或资产的摊销。之所以使用“期间养老金净成本”而不是“净养老金费用”,是因为在某期确认的部分成本可以与其他成本一起被资本化为资产的一部分。(3)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职工当期提供服务而导致的养老金负债的增加额,这一成本不受基金缴存情况的影响。(4)精算利得和损失。由于实际情况与精算假设不同以及由于假设变更所造成的预测的福利债务或基金资产金额的变动。根据定义可知,精算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①经验调整,即以前精算假设与实际情况之间差异的影响;②由于精算假设发生变化所造成的影响。IAS.19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SFAS.87)对精算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采用了相似的方法,即将一部分精算利得和损失(包括:a.基金资产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异;b.以前期间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摊销额)确认为期间养老金净成本,而其余部分不予确认。(5)过去服务成本。在当期引入企业年金或养老金福利发生变化时,职工前期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现值的变化额。过去服务成本可以是正的(引入或提高福利)或负的(降低现有福利)。(6)累计福利义务。根据养老金受益公式,并按照职工的服务期限和报酬计算的、可归因于某一特定日期前的雇员养老金福利精算现值。累计福利义务和预计福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它不包含对未来报酬水平的假设,换言之,前者以目前的实际工资为基础,后者以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计量养老金义务。对于有着平直福利(为每一服务年度提供固定金额的养老金)或非工资相关的养老金,累计福利义务与预计福利义务的金额是相同的。这两个概念是SFAS.87所使用的概念。IAS.19使用的概念是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指企业在不扣除任何基金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产生的义务所需要的预期未来支付的现值。(7)最小负债。累计养老金负债超过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也称积累不足养老金负债。最小负债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存在未摊销过去服务成本、未摊销过渡成本和未摊销精算利得和损失。(8)附加最小负债。当企业的养老金累计福利义务大于基金资产时,在已确认养老金负债的基础上追加确认的负债。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确认的附加最小负债A=期末养老金累计福利义务-期末基金资产公允价值-期末“应付养老金费用”的余额+期末“预计养老金费用”的余额-期初附加最小负债”。若A>O,则当期需确认附加最小负债;若A<O,则当期不需确认附加最小负债。附加最小负债的金额年年高低不平,不计息,不摊销,也不偿还,它的出现只是为了获得满意的会计结果,即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养老金负债的最低限。以上是根据美国SFAS.87的要求所确认的附加最小养老金负债,而英国FRS.17及IAS.19均未做出相关规定。
通过对上述关键概念的解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在设定受益养老金基金下,第三部分详细说明,损益表中的养老金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养老金负债所包含的内容。以下式明确表述。
养老金成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计收益+前期服务成本摊销+精算利得和损失-基金缩减或结算的利得(+损失)
养老金负债=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未确认精算利得(-损失)-未确认过去服务成本-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三、企业年金的会计确认问题
如果企业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必然存在一项负债,但这项负债是针对谁的,是否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些问题是企业年金会计建立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规范会计处理、研究相关准则建设首先应当澄清的问题。
(一)基金会计确认的特征
如表1所示,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遵循的会计确认原则虽然相同,但是二者的差异,直接导致它们会计确认的实质内容不同。在设定缴存基金下,企业仅承担按期向基金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而应予确认的企业负债也只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应缴未缴的企业年金缴存金。而在设定受益基金下,企业不仅承担了按照企业年金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企业按期向基金管理者缴存一定的资产,只是保证其能够在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提供设定养老金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仍应视为企业的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但该项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的重大差别在于它是限定用途的,并且不能用于清偿企业除养老金义务外的其他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负债是企业到期应支付的养老金福利的现值。
(二)企业年金会计确认的障碍
有人认为,设定受益基金的养老金义务虽然符合确认的其他标准(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告指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应符合四个基本标准即: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中某一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足以充分可靠的计量;相关性——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靠性——信息反映是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也指出,确认的两项标准:(a)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或流出企业;(b)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加以计量。从上两项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这是判断养老金资产或负债能否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确认的根本依据。),但它不能够可靠计量。因为在设定受益基金下,企业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由此而计算的养老金负债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和折现率等。既然养老金负债存在这么多不确定性,就不应将其在资产负表中确认;即使为了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也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而无需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笔者认为,会计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和进行合理估计,如资产减值、待摊费用、会计分期等,因此,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养老金负债的确认;另外,实证研究(PaquitaY.Davis-Friday,I.BukyFolami,ChaoshinLin,H.FredMittelstaedt,1999)表明,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具有不同的信息含量,表外披露往往造成投资者低估该项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从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出发,我们不仅要考虑精确性,而且还要考虑相关性。因此,当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已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就应当承担养老金成本,并在服务提供的当期予以确认,而不论它是否真正导致一项法定负债。
(三)企业年金会计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
目前,美国、英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及IAS.19都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设定受益基金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48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一个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会计研究公报第36号(ARB36),该公告虽然确立了配比原则的主导地位,但仍使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养老金成本,即将养老金成本等同于基金的筹措。1956年CAP颁布的ARB47公告和1966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8号意见书,试***改变实务中的收付实现制,实现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但由于当时要缴存的基金数往往超过了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在大部分企业中仍盛行收付实现制的成本确认方法,但毕竟开始了企业年金会计应计制的应用。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SFAS.87)再次肯定了权责发生制的根本原则,并一直沿用至今。但仍然保留了过去企业年金会计的三个基本方面:推迟确认某些事项(注:指养老金债务的变化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不在发生时立即确认,而是在后续期间分期确认。)、报告净成本(注:指公司每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期报酬、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未确认损益的摊销数等项目,这些项目需汇总成一个金额,在损益表中列示。)和抵消(注:指企业的养老金负债与提拔的基金资产,两者抵销后以其净额列示在财务报表上。)。虽然这些特征未被明确说明与广泛理解,且它们在某些方面与应用于其他领域的会计原则相冲突,但是FASB为避免太大的变动,保持会计准则改革的渐进性,保留了这些特征。由于美国在企业年金会计领域的权威性,此后,加拿大、英国及IASB相继制定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差别的根源在于对养老金成本确认和养老金基金筹措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基金筹措是一个财务程序,其目的是转移资产而达到有可动用的资金以履行将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而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确保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并确认当期的养老金成本。所以,养老金成本的确认和基金的筹措是两个***的环节。而收付实现制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养老金成本直接等同于提拨给养老基金的现金数。而权责发生制则将成本的确认与基金的筹措分开,无论当期基金的拨付数是多少,都需采用某种可接受的精算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成本。另外,企业的拨付数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企业的现金流量及是否有其他的投资机会,这时,某一会计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不一定等于该期间企业拨付给养老基金的金额。权责发生制有利于排除些干扰因素,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更为真实可靠。
权责发生制的实质性要求就是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是在发生时确认,而不管其是否实际支付。当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与该服务相配比的未来养老金成本应该在该服务被提供的会计期间进行确认。同时,企业在确认养老金成本时,应考虑职工以前期间的服务,确认过去服务成本,并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前期服务成本分摊到剩余服务期间。本期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的一部分,加上本期的服务成本,减去基金资产的投资报酬,就构成了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这样,养老金成本的确认环节也就与养老基金的筹集环节分开,体现了比较严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确认的特殊问题:最小负债的确认
最小负债是累计养老金负债超过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是否确认最小负债,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信息,因为这一金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财务报表上直接确认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或准确性,同时带来资产负债表的较***动,而且表内确认使报表上的债务金额上升,给企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从流动性看,由于无形资产和流动负债金额上升,使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流动资本下降;从偿债能力看,债务上升,导致已获取利息倍数下降;从财务杠杆看,负债权益比率上升,所以养老金负债的确认会导致企业债券等级下降,外部融资成本上升和企业估价下降,国际会计准则遵循了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附注披露的信息是无法充分取代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最小负债是企业不可避免的法定负债,如果此时终止企业年金,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应承担基金资产不足以偿付累计养老金负债的部分,因此,理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而且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弥补准确性方面的不足。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持续经营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年金计划也遵循持续经营的假设,实际上,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较大的破产风险。同时,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笔者认为应该充分估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附加最小负债。
四、企业年金的会计计量问题研究
(一)企业年金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一般而言,由于养老金义务持续时间较长,国外通常采用折现的方法确定养老金的当期服务成本。但是对企业年金资产的计量属性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虽然英国FRS.17、美国SFAS.87及IAS.19都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养老金计划资产,认为这种做法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有效弥补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的不足。它提供了企业没有进一步缴存的情况下,基金到期时支付职工养老金的最相关信息;也提供了已向职工承诺的养老金所必须进一步缴存的最相关的信息。学术界对使用公允价值的争议主要体现在:首先,公允价值是否可以可靠计量。理论上对公允价值的界定虽然清楚,但实务上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则对于股票、债券而言,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与报表报出日的市价相差甚远;如果无法获得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不可用,而将预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估计公允价值,则会进一步增加养老金成本的不确定性。其次,公允价值的使用必然会造成养老金成本每年产生很大变动,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利润申报,而养老金成本的频繁波动又会诱发企业平滑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动机和做法,如企业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样其成本是确定的,不受会计计量的影响;可以改变投资策略,不投资于股权,而投资于优质债券,降低养老金成本的不确定性。但这两种方式都会造成养老金成本的攀升,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股权投资的撤移,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
从我国的实践看,《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修订前都采用了国际惯例,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实行后却发现公允价值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上述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公允价值的使用。由此可见,现阶段在我国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的基础还为时过早。笔者建议采用一种变通的方法,即资产负债表的信息仍然采用基金资产的历史成本或账面价值,但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对养老金负债的影响应作为重要信息在报告附注中披露。当资产连续几个会计期间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则应当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一方法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操作利润,避免损益无意义的剧烈波动。
(二)企业年金成本的计量
在无相反的证据时,企业对养老金成本的计量基于这样一种假定:企业现在对职工支付养老金的承诺将延续到预计的职工剩余工作年份。这种假定是和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相吻合的(吴祥云,2003)。按现行的企业年金会计惯例,企业所报告的期间养老金净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计划资产的预计收益、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摊销额、过去服务成本的摊销额。笔者将对其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讨论。
1.过去服务成本的计量。过去服务成本是在当期引入企业年金计划或养老金福利发生变化时,职工前期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现值的变化额。过去服务成本可以是正的(引入或提高福利)或负的(降低现有福利)。该项目通常是由于建立一项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或对原计划进行修订而产生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19的规定,在计量设定受益养老金负债时,职工的过去服务成本应在修正的福利成为既得前的平均期限内、采用直线法子以摊销,有规律地计入养老金成本之中;如果在引入或改变设定受益基金后福利立即成为既得的,企业应立即确认过去服务成本。对于过去服务成本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过去服务成本是由于职工过去提供了服务而取得的养老金领取权,因此,这些成本应在当期立即计入企业当期养老金成本中。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所以愿意追溯增加养老金,无非是希望它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职工未来的生产率、工作效率,降低职工的流动率。不管这些成本的产生是否与过去的服务相联系,其带来的收益仅涉及本期和将来各期,因此根据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过去服务成本应当在未来各期进行摊销。其中第二种观点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而IAS.19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是吸收了这两种做法。我国企业年金还处于初步设立的阶段,建立设定受益基金的企业很少,因此,如果也采用过去服务成本立即确认的方法,必然造成企业在刚刚建立企业年金的阶段负担过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选择设定受益计划的障碍。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确认职工过去服务成本。
2.精算利得和损失的计量。精算利得和损失是由于实际情况与精算假设不同以及由于假设变更所造成的预测的福利债务或基金资产金额的变动。IASB和美国的FASB都建议将当期的精算利得和损失分期计入养老金成本,并规定了相应的摊销方法——走廊摊销法。IAS.19第92段规定,“如果报告期末累计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净额超过以下两种的较大者,企业应将部分精算利得和损失确认为收入或费用(按93段规定):(1)该日期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注:IAS.19中对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定义是:企业在不扣除任何计划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产生的义务所需要的预期未来支付的现值。)的10%(在抵扣计划资产前):(2)该日期任何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10%。这些现值应对每一设定受益基金单独计算和运用。”同时,准则第93段规定,“每一设定受益计划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部分,是按第92段确定的差额部分除以参加该计划的雇员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求得的。”但是,《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4号——养老金成本会计》(以下简称SSAP.24)只要求按照现职职工终身服务年限分期计入养老金成本,但未说明具体的方法;而正在取代SSAP.24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退休福利》(以下简称FRS.17)在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循了IAS.19的规定,但在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处理方法上却完全不同于IAS.19。根据FRS.17,精算利得和损失须立即计入当期养老金成本。英国采用分期确认法的原因在于这种损益既反映估计的改进,又反映经济价值的真正变更,某一期间的某些利得可以被另一期间的损失抵消,避免了由于立即确认所造成的养老金成本的不稳定性和利润的较***动。但是,对已发生的损益采用摊销的方法,一方面缺乏概念基础;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就必须规定一种权威的摊销方法以规范实务工作中不同的会计处理,这必然会增加准则制定的难度。而立即确认的方法,改变了对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平滑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报告数字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损益表体现以市场价值和当前精算估计为基础计量的养老金成本,资产负债表则体现按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值和精算估计为基础计量的养老金负债或资产,真实反映了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精算估价,避免了分期确认法可能产生的误导。英国的会计准则之所以异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英国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即早在1992年,英国在《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报告财务业绩》中就引入了第二张业绩报表——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认为,财务业绩项目应该按其性质分组,如果利得和损失主要是因价格变动引起的并且与职工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负债有关,且持有该资产和负债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从其价格变动中受益,则将这些利得和损失计入经营利润会使人产生误解。相反,应把他们报告为“其他”利得和损失,即应计入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中,而不是计入损益表。ASB认为精算损益在性质上与固定资产重估价利得和损失是相似的,因此,在精算损益发生时,最好在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中加以确认。显然,立即确认的方法在本质上有突出的优越性,但却不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体系。因此,在承认立即确认法的优越性同时,笔者认为我国在没有解决财务报告体系的实质问题以前,不便采用该方法。
(三)企业年金会计计量的一个复杂问题:精算估价方法的选择
精算估价方法主要用于将养老金成本分配于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期间。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1年讨论备忘录,精算估价方法可分为福利法和成本法。其中,福利法包括累计福利法、福利/服务年限法和福利/报酬法;成本法包括成本/服务年限法和成本/报酬法。为了集中讨论本文所关注的问题,笔者不再详细阐述上述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相关内容可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1年出版的讨论备忘录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8月出版的问题白皮书。这里需指出的是,IAS.19(1998年修订)提供了两种方案,基准方法为应计福利估价法(福利法),备选方法为预计福利估价法(成本法)。但在2000年再次修订之后,IASB只允许采用预计单位贷记法又称为福利/服务年限法),不再允许选用成本法。另外,美国SFAS.87和英国FRS.17在精算估价方法的选择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显然,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可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以下问题作出选择:
第一,是否可以在规定一种基准精算方法的基础上规定几种备选方法。虽然固定资产折旧就有多种会计***策以供选择,但是人们易于理解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之间的差别,但难于理解不同的精算估价方法之间的差异。同时,企业间环境的差异不需要用根本不同的方法来计量养老金当期服务成本,而假设上的差异就会反映环境上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单一的方法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第二,是否可将成本法作为计量养老金当期服务成本的基准方法。许多人比较偏爱成本法,因为这样每年当期服务成本比较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滑资产、负债和养老金净成本的作用。但是,在这种方法下,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服务成本不是该期职工实际赚得的养老金福利的精算现值,而是全部预期福利被折现后再按数学的方法一次分配到各期,这对于计算企业各期的养老金缴存金额可能是理想的,但却没有真正反映当期服务成本。如假设养老金在60岁时支付,承诺给一位45岁职工一美元养老金现值一定大于承诺给一位20岁职工的一美元的养老金现值,而对于一位职工来说,他20岁时的养老金服务成本应小于他45岁的服务成本,而成本法所确认的成本是相等的。因此,福利法优于成本法。
第三,以未来报酬水平为基础还是以目前实际报酬为基础。以未来报酬水平为基础所计量的养老金负债不符合整个报表的历史成本体系,它包含了未来的预测事项(如工资的提高)。但是,一般而言,养老金折现率包含了对未来预期通货膨胀的升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以实际工资水平为基础,则必然会低估养老金负债和职工当期服务成本。因此,在计量养老金负债时应优先选用以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的计量方法。
五、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会计规范的***策建议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和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和西方国家都有较大差异,这就造成中西方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制定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绝不能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准则蓝本。为提高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质量,制定既适应于我国实际情况又能和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笔者建议:(1)设定受益基金和设定缴存基金的会计处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我国企业年金会计规范时,应对其加以区分;(2)设定受益基金,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养老金成本的确认基础;(3)精算估价方法,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准则应限定一种方法,这样有利于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笔者认为,应优先选用以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的预计单位贷记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4)精算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应选择分期摊销的方法,在具体摊销方法上,是选择走廊摊销法,还是选择其他摊销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立即确定的方法虽然更符合相关性的原则,但现阶段采用显然为时过早;(5)养老金资产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操之过急,可以考虑在保证相对可靠的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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