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1篇
律师见证不可撤销放弃房屋产权
洪老伯与妻子应老太生前未生育子女。涉案延安中路某号房屋二层前间、二层亭子间、底层卫生间、二分之一底层灶间等,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老太继承自养父的遗产,原登记在应老太一人名下。
2010年8月上旬,洪老伯在某律师事务所写下《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内容为:他与应老太住延安中路某号房屋,现居住房屋是我妻子祖传,在她名下拥有所有权房屋。因我俩终身未育,故我声明妻子有权处置我俩百年身后上述房屋产权。我声明:第一,我不可撤销永远放弃上述房屋的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同意妻子有权处置上述房屋产权决定;第二若我晚于妻子百年,则我生前在上述房屋有居住权,但该房屋居住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该居住权随我的百年而自然终止。不允许其他任何人来此居住或将户籍迁入。上述声明为不会更改和不可撤销。同日,应老太也在该律师事务所立下《我的遗嘱》,决定将系争房屋产权由其两弟弟朱明与朱耀继承。
叔侄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再对房屋处分
2013年3月中旬,应老太去世。同年5月上旬,洪某作为扶养人,洪老伯作为遗赠人双方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遗赠人洪老伯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由侄子洪某照料其衣食起居,承担洪老伯生病就医护
理,扶养遗赠人终生,不得半途遗弃。洪老伯在故世后,将自己拥有的家具、电器、房屋等财产以及个人其他一切财产,遗赠给洪某所有。”5月10日,上海某公证处对《遗赠扶养协议》出具公证书,洪某开始履行对洪老伯的照顾。
同时,洪老伯还向公证处申请,要求继承妻子应老太名下系争房屋产权,他称应老太生前无遗嘱,该公证处查询了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应老太生前有公证遗嘱记录,遂于同年6月21日出具公证书,明确了系争房屋由洪老伯继承。同年10月,洪老伯持该公证书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该中心经审核向洪老伯颁发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14年2月21日,洪老伯去世后,洪某与朱某两兄弟为该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获悉洪老伯生前在公证处作过继承房屋公证手续,朱某两兄弟于2014年7月末,向作公证的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事后该公证处调查核实,发现应老太于2010年8月4日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立有遗嘱,处分了房屋产权决定,遂决定撤销系争房屋由洪老伯继承的公证书。
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与《遗赠扶养协议》抗衡
2014年10月底,洪某将朱某二兄弟及洪老伯诸多兄弟姐妹告上法院,称洪老伯夫妇先后于2013年3月、2014年2月去世,双方生前无子女,也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洪老伯有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自己系洪老伯的侄子,因洪老伯生前孤身一人,生活无人照料,遂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他照顾洪老伯生活起居及就医护理、料理丧葬后事,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应该继承洪老伯拥有的一切财产。尽管应老太在2010年7月下旬留有遗嘱,将其名下涉案房屋留给其弟弟朱某两兄弟继承,洪老伯也曾留有遗嘱放弃系争房屋的权利,但洪老伯在2013年5月8日与自己又重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变更了遗嘱内容。据此,属洪老伯所有该房屋产权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核准《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将涉案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判归给自己。
法庭上,朱某两兄弟辩称洪老伯生前已明确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权利,应老太已将涉案房屋留给他们俩继承,故不认同洪某的诉求。而洪老伯其他兄弟姐妹均未向法院作应诉和答辩。
经公证的无效处分不具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侄子洪某与叔叔洪老伯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系争房屋系应老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8月4日,洪老伯与应老太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对该房屋作了处分。洪老伯写下《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声明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应老太对二人百年后的房屋归属进行处分,故系争房屋并不属于洪老伯遗产。洪某声称洪老伯虽写下过《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当时是基于安慰重病的应老太,后来洪老伯又与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其真实意思为将系争房屋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遗赠给洪某。法院以为,首先,洪老伯已经签署《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放弃了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其次,《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述为“洪老伯在故世后,将自己拥有的家具、电器、房屋等财产以及个人所有的其他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遗赠给洪某所有”,并未明确指向将系争房屋遗赠给洪某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洪某败诉。
“律师见证”PK“公证处的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法律事实的公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应该注意,以免出现错证、假证,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一、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5)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又不能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发表声明,应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7)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8)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公证员应要注意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火花证或骨灰寄存证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太久,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确实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由公证处派公证员核实。证明上应该写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内容。
二、公证员应核实的内容
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继承人提交了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也要进行核实。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儿子”是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出嫁给别人家了,对父母的遗产是无权继承的。在工作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二00八年九月份,我接待了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叫张淑兰,张淑兰的丈夫已经去世一年多了,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淑兰与其丈夫有三处房屋,张淑兰是想通过公证将其与丈夫的共有财产房屋的产权落到三个儿子的名下。张淑兰提供的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上只写了三个儿子的姓名,在与老人交谈中得知,她还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了。我告诉老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三个女儿也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当时老人还不理解,非常激动地说,我和老伴的房子,老伴死了就我一个人说了算,跟女儿没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给老人讲解,老人终于弄清楚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还有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或者继承人出于能够多分财产的心理故意隐瞒事实,亲属关系证明上基本不记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核实证明材料是必需必要的。在办证过程中应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1)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2)继承人(指第一顺序)的范围和身份。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配偶的姓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人数及姓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注意是否符合此条件的继承人;是否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法院宣告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的成年子女(包括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人数及姓名;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胎儿。(3)遗产的范围。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配偶的姓名,是否是原配,是否在世;原配偶的死亡时间、再婚时间,确定遗产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人姓名。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我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张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母生前就有此房屋,张某的父亲是铁路职工,当时张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张某没有资格购买。张某的父亲有房住,张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父亲的姓名。就要求张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张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张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张某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为所有权人,就得将此房屋确认为其父母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张某一人继承遗产,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法律事实的公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应该注意,以免出现错证、假证,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一、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5)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又不能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发表声明,应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7)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8)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公证员应要注意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火花证或骨灰寄存证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太久,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确实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由公证处派公证员核实。证明上应该写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内容。
二、公证员应核实的内容
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继承人提交了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也要进行核实。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儿子”是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出嫁给别人家了,对父母的遗产是无权继承的。在工作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二00八年九月份,我接待了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叫张淑兰,张淑兰的丈夫已经去世一年多了,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淑兰与其丈夫有三处房屋,张淑兰是想通过公证将其与丈夫的共有财产房屋的产权落到三个儿子的名下。张淑兰提供的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上只写了三个儿子的姓名,在与老人交谈中得知,她还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了。我告诉老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三个女儿也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当时老人还不理解,非常激动地说,我和老伴的房子,老伴死了就我一个人说了算,跟女儿没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给老人讲解,老人终于弄清楚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还有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或者继承人出于能够多分财产的心理故意隐瞒事实,亲属关系证明上基本不记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核实证明材料是必需必要的。在办证过程中应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1)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2)继承人(指第一顺序)的范围和身份。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配偶的姓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人数及姓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注意是否符合此条件的继承人;是否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法院宣告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的成年子女(包括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人数及姓名;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胎儿。(3)遗产的范围。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配偶的姓名,是否是原配,是否在世;原配偶的死亡时间、再婚时间,确定遗产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人姓名。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我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张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母生前就有此房屋,张某的父亲是铁路职工,当时张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张某没有资格购买。张某的父亲有房住,张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父亲的姓名。就要求张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张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张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张某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为所有权人,就得将此房屋确认为其父母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张某一人继承遗产,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法律事实的公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应该注意,以免出现错证、假证,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一、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5)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又不能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发表声明,应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7)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8)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公证员应要注意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火花证或骨灰寄存证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太久,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确实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由公证处派公证员核实。证明上应该写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内容。
二、公证员应核实的内容
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继承人提交了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也要进行核实。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儿子”是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出嫁给别人家了,对父母的遗产是无权继承的。在工作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二00八年九月份,我接待了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叫张淑兰,张淑兰的丈夫已经去世一年多了,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淑兰与其丈夫有三处房屋,张淑兰是想通过公证将其与丈夫的共有财产房屋的产权落到三个儿子的名下。张淑兰提供的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上只写了三个儿子的姓名,在与老人交谈中得知,她还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了。我告诉老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三个女儿也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当时老人还不理解,非常激动地说,我和老伴的房子,老伴死了就我一个人说了算,跟女儿没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给老人讲解,老人终于弄清楚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还有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或者继承人出于能够多分财产的心理故意隐瞒事实,亲属关系证明上基本不记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核实证明材料是必需必要的。在办证过程中应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1)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2)继承人(指第一顺序)的范围和身份。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配偶的姓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人数及姓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注意是否符合此条件的继承人;是否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法院宣告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的成年子女(包括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人数及姓名;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胎儿。(3)遗产的范围。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配偶的姓名,是否是原配,是否在世;原配偶的死亡时间、再婚时间,确定遗产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人姓名。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我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张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母生前就有此房屋,张某的父亲是铁路职工,当时张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张某没有资格购买。张某的父亲有房住,张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父亲的姓名。就要求张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张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张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张某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为所有权人,就得将此房屋确认为其父母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张某一人继承遗产,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5篇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6篇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第7篇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