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10篇

消防法规篇1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府负责。各级人民***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公安机关对本行***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或者省级人民***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消防法规篇2

一、消防行******风险的种类

消防行******风险,是指消防***部门(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 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行***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情形。***风险以风险动机是否有获利机会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种只有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业务不纯、能力不足、违反程序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可能,也有可能获利机会的风险,如、、而导致的***风险。消防法律规章所规定追究责任情形,主要以投机风险为主; ***消防局规范性文件所规定追究责任情形,对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未严加区分。***风险以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刑事责任风险、行***责任风险、部队特有风险三种。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消防***人员的***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根据情节轻重,处拘役、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索贿的从重处罚。行***责任风险是指消防***人员的***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以影响个人的***治前途及人生的命运; 经济处罚就是让出现***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扣除绩效工资等,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部队特有风险主要指退出现役,转业安置。二、消防行******风险的成因分析

( 一) ***策、体制原因引发的***风险

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规定不严密,易诱发***风险。为保证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效果或更好地落实好上级精神,消防部门往往都会结合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内部规定。而这些内部文件,是在特定时期为特定环节而制订的内部制度,往往只单纯地强调消防***人员本身的责任,容易忽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为司法机关追究***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容易产生消防***风险。如,某些火灾隐患整治部署文件,对单位检查数量,大量采用“一律”、“全部”等绝对化用语,导致发生火灾单位变成应查而未查,被追究责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消防警力又有限,面对风险没有哪一个消防***人员可以斩钉截铁地说,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可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的免责条款。

2. 消防***环节多,易产生***风险。目前,消防***监督体制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很难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过程中许可受理、行***许可( 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监督检查、行***处罚、强制执行等各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对消防***权力从行***内部加强纵向制约和发挥行***相对人对***权的横向制约未能完全实现,尚未形成对消防***权力真正有效的制约机制,易引发消防***风险。尤其是消防***环节多,办案人员多,档案移交、规范***等制度还不够严谨,部分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弱或理念偏差,***风险偶然性因素增多,***风险连带责任加大。

3. 部队特有体制,产生***风险。消防部队属于公安现役部队,尽管在管理上实行***事化,但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又行使着消防行******职能,这就使得在行使行***权力时产生了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而且现役干部面临着二次就业,这就难免会造成有的干部产生临时观念,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感觉自己只是消防部队的过客,缺乏应有的归属感,所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 二) 环境因素引发的消防***风险

1. 地方***、***府干预容易引发***风险。一些地方***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一些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优惠***策或措施; 一些形象工程、重点工程,成为“打招呼”工程,要求各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先发展后规范等,甚至有以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为名,实则默认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形。当发生冲突时,消防部门往往左右两难,而产生的***风险却由消防部门独自承担。

2. 各类市场主体经济违法形式多变增加***风险。随着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不法经营者的违法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如采用劣质消防设施,蒙混验收合格,监督检查中隐患却屡治屡犯,甚至有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建设单位欺骗消防部门的***,增加了消防监督管理、***检查的难度,从而也增大了消防***风险。

3. 人情干扰***增加***风险。目前,部分违法经营者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有模糊认识,为达到少罚款或逃避消防行***处罚的目的,千方百计找关系说情送礼,少数意志不坚定的***人员成为“糖衣炮弹”的俘虏。

( 三) 个人原因引发的消防***风险

1. 风险意识不强。客观来看,许多消防***干部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知道“贪污受贿”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追究,但有些***干部对由于消防***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明确认识,对在***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往往产生“没有吃拿卡要”就不会有***风险的错误认识,忽视了纯粹风险的危害性。

2. 个人私欲作梗。一些消防***干部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严格予以消除。甚至,有的***人员利用消防业务专业性强,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了解甚少的情形,规避法规打“球”,在利益驱动下用看似“合法”的程序掩盖违法行为。这种、的现象,是导致***风险存在的重要因素。

3. ***质量不高。少数***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足,如***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制作法律文书不严谨、不规范,出现***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问题,使得案件质量不高。***人员错误的、随意的、质量不高的***行为,决定了***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

4. ***不文明。少数***人员以***者、上位者自居,***方式简单、手段粗暴,行***相对人要么“秀才遇到兵”忍气吞声,要么对部队***人作风更为看重、叫真,都会产生对立情绪,也是引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三、消防行******风险的防范

在推进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进程中,防范消防***风险已势在必行。然而,防范***风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消防***风险的长效机制。

( 一)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人员的素质高低是防范***风险的首要因素,抓好教育培训是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基础和方向,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各级消防部门都要把防范***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人员的***安全性; 要强化对***人员的法制和警示教育,引导***人员树立起依法行***意识,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环境,知法、懂法,克服***行为中的侥幸和***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稳步提高干部的整体业务素质,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的实质内容和***程序,具备良好的***基础素质,避免过错***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水平的提高。

( 二) 完善内控机制,化解权力风险

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岗位职责是有效化解***风险的关键。在全面梳理***业务的基础上,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权责统一为重点,优化办案人员结构,科学划分职能,明晰受理、行***许可( 建审、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日常监督、行***处罚、强制执行等各个岗位和环节的职责,使其相互衔接、互相制衡,加强岗位风险防范控制,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避免***责任不清和***连带责任风险。

( 三) 强化***监督,防范现实风险

一是要强化***行为的事前监督。要认真执行行***管理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凡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经过法制部门的统一审核把关,避免与法律冲突引发的***风险。二是要强化***行为的事中监督。要认真执行大要案件集体议案制度; 要增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自我纠错能力,维护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强化***行为的事后监督。要严格执行***过错追究制,对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净化***环境。四是加强***的外部监督。要落实好***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实现“阳光***”。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民主参与消防***管理活动,形成***管理民主化的格局,确保***公正,减少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使消防***更加和谐到位。

( 四) 改善***环境,消除潜在风险

一是各级消防部门在工作中主动向各级***府汇报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协的监督,争取各级地方***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与配合,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三是消防***顶层设计要全方位考虑。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消防部门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应当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有效制止***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同时,兼顾风险的防范,尤其是顶层设计逻辑用语要严谨,观念要持中、客观。

四、消防行******风险的应对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同火灾的发生,即使防火工作再怎么扎实,但也不会杜绝火灾发生。当风险问责降临时,应当科学应对。

( 一) 实事求是,公正处理

我国作为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发展最快的国家,在社会转型期,就消防安全来讲,也处在事故的易发期。因火灾隐患未发现、未整改暴露出大量的***问题。对此,有的***单位冷漠视之,得过且过; 有的丧失原则,一味保护; 有的不加区分,一棍打死,这些都不是单位正确应对***风险的方法。对于投机风险,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加强***理念教育。对于纯粹风险,应当辩证看待,给予应有的组织保护,在应该为***人员“张目”的时候,不管有多大的压力,决不能当“缩头乌龟”,尤其是不能片面考虑单位声誉和对上“有个交代”,把责任推到***人员身上。经历挫折,又享受了组织关心的***人员,会更加努力学习,***会更为严谨,也更有希望成为消防监督***的中坚力量。同时,作为一个整体,消防部门更要善于运用新闻媒体的能量来保护自己的同志,学会争取舆论主动,学会舆论公关。正面的好事情,要主动宣传,抢占舆论制高点。反面的事情,首先是不护短,自觉查处,主动抢占舆论先机,公正公开的向社会做个交代,提高消防部门***公信力,避免流言蜚语的传播。

消防法规篇3

行***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在推进依法行***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处罚、行***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处罚决定引发的行***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通过提起行***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行为,不应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诉讼法实施以来,行***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行为,由于有了行***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府依法行***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行为及部分抽象行***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消防法规篇4

【关键词】 消防*** 规范化 ***为民 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加强消防***工作,推进***规范化建设不仅是消防部队自身建设需要,更是作为一级职能部门加强***公信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措施,是人民群众和民主法制建设对消防部队提出的时代要求。然而,从实际工作中看,消防部队在消防监督***这项职能上仍存在很多不足,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尚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消防***起步较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消防***工作存在一些***缺位、错误***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消防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的障碍,加强消防***工作,推进***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公安消防***的良好形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消防部队不懈追求的目标。

1 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存在偏差

不仅是消防***,目前我国很多***部门都没有掌握好***与服务这两项本应同样重要的工作的平衡点,***部门高高在上的特权作风普遍存在,***观念存在偏差,面对群众冷硬横额的态度积习难改,部分消防***监督人员的思想意识、工作方法已经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的要求。***方式粗暴、简单,在***中以管人者自居,冷硬横推、耍特权、摆威风,伤害群众感情。说话办事态度蛮横,动辄训斥群众,滥用强制措施,使一些正常的***活动激起群众不满,引起***对抗。此外,对手中的权利部分***监督人员迷失了方向,吃拿卡要现象仍旧存在。

1.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消防监督工作是一项对专业素质要求极高的综合性工作,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而且消防安全具有动态特性,这样的形势对消防部队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现阶段消防***监督干部主要来源于地方大学生入伍、***校学员、战士提干,除了一些毕业于专业对口的例如法律、建筑等专业外,其余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对消防技术标准、***法律程序只是经过短期培训或是泛泛受教便匆匆上岗,尤其是一些基层人员断档严重,一些监督员甚至连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的机会都没有便开始独挡一面,***全凭借个人对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的自我片面的理解,没有统一标准、没有实践经验、没有正确指导,导致经常出现怯于***、***错误,执行困难等问题。问题尤其突出的更是体现在火灾调查处理工作上,由于没有系统专业的火调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往往造成了严重后果。

1.3 监督***干部队伍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编制问题,防火监督干部人员数量不足以负担辖区繁重的监督任务已是全国消防部队急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合同制文员的聘用缓解了一些工作压力,但欠发达地区无法用同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此外,即便是雇佣了文职雇员,由于***权的限制,防火监督检查、行***许可、火灾调查等专业性、法律规范性较强的工作,文职雇员也并不能起到替代防火监督干部的作用。消防监督干部往往要身兼多职,且不说自身能力是否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即便是多面手面对现阶段前所未有的火灾防控压力,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付出了艰苦努力,另一方面却达不到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中,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繁杂的工作任务使大部分基层消防监督干部经常加班加点,牺牲了节假日和周末休息,“五加二”和“白加黑”甚至成了消防监督工作的理所应当的工作方式,正常的年休假往往得不到保证,造成相当一部分防火监督干部常年处于神经紧张、缺乏休息、工作没有弹性紧绷一根弦的状态,为此,许多监督员逐渐滋生疲劳厌战情绪,面对海量工作,等、靠思想严重,更有甚者报有“反正也干不完,还不如一点都不干”的想法,工作主动性、积极性降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不如人意。二是人性化管理得不到体现,对监督干部往往是担子压得多,关心体恤少,工作奖惩机制没有落实,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没有干部调岗轮换的科学机制,干部两地分居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三是现役干部面临二次择业,由于消防部队隶属于***队现役体制,大部分干部到了一定年限就要转业、复员,由于过早面临二次择业的选择,导致部分人员敬业心不够,“混日子”的心态严重。

1.4 社会大环境存在制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始终致力于发展经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问题,消防安全方面欠账严重,一方面是***府重视不够,制约了***规范化建设的进程。实际工作中,地方***府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真正履行消防工作职能,消防工作往往全由公安消防机构独挡一面,而消防部门只是庞大社会管理运转系统中的一个部门,无法承担起统筹全局的职能,也不具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能力,造成了消防部门孤***奋战的被动局面,导致消防监督力度不能达到应有水平,消防法律、法规不能有效的贯彻执行。甚至于有的地方***府领导出面妨碍消防监督***,为了保地方经济发展,而忽视消防安全,要求放低行***许可门槛降,少处罚,不处罚等。另一方面社会单位重效益轻安全,不舍得为消防投入,侥幸心理作祟,对消防监督***有抵触情绪,没有将维护消防安全的成本视为企业安全生产必然成本,而是作为额外负担,不能自觉维护自身的消防安全,而是想方设法钻空子、找漏洞,既浪费了消防警力资源,又使火灾隐患周而复始,不断出现。

1.5 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所有的权利都必须经过监督和制约才能更好地被运用,只有不断完善并切实落实内部监督***监督机制才能使消防法制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现阶段的消防内部监督***机制多停留在笔头上,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一些制度缺乏实践性,变为一纸空文。加之,消防法制起步较晚,***者的法制观念仍有待加强,普遍对各种***制度认识不强,重视不够,即便是有很好的制度存在,也没有很好地利用执行,更有甚者对***制度根本不甚了解。另外,***考评机制中片面追求***排名,对罚款、拘留、查封、三停等行***处罚的数量进行硬性要求和排名,以数量分高下,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力度,但是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制理念,且极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全国各省、市乃至所辖区县各自的经济、民生、法制建设发展都有不同特点,导致***工作重点、工作对象以及工作量不完全具备可比性;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单位领导追求***绩,过多倚重考评排名名词,盲目攀比,没有切合实际地组织制定相关***指标,“”式的工作任务使***人员压力过大无法完成,违背了考评的初衷。同时,考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考评频度越来越勤,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疲于应付的局面,弄虚造假、作风浮夸,与消防***的严肃性格格不入。

2 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规范化建设

2.1 端正***态度,切实践行***为民思想

首先要加强消防部队的思想教育,包括信仰、职业道德、***为民等方面的教育,从思想根源抓起,提高***干部***为民的自觉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目的要端正,消除私心杂念,排除各种干扰。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区区私利而丧失原则,说话、办事要公道、公正,处理问题要公平。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时刻警惕私欲的膨胀,要能抵挡住诱惑。要逐步建立起一种***氛围,使每一位消防监督人员都能自觉维护法制的公平正义。正确处理严格***与热情服务之间的关系,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要想方设法使群众自觉地守法,多换位思考,多做思想工作,通过***人员的努力和正确的方式方法促进群众积极地参与消防工作,争取行******相对人对消防***工作的支持。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正确对待手中的***权,转变作风观念,履行服务承诺,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一方消防安全。

2.2 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是要理顺法定职责。地方***府要制定合理措施,切实对当地消防工作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把消防工作纳入到地方建设发展的决策方针中去,做到计划能实施、规划能落实、经费能保障、措施能到位。相关部门与消防机构联动得力,效果明显,彻底改变消防机构孤***作战的被动局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开展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消防安全信息作为评估的一方面纳入到体系中去,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其金融、信誉及经营行为挂钩。加大力度拓展消防宣传渠道,将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岗位培训与专门教育相结合,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使火灾防范知识、火灾扑救和逃生技能得到广泛普及,使消防法律法、逃生自救常识规深入人心,众所周知,形成一个人人懂消防、人人讲消防的良好局面。

2.3 坚持不懈,努力提高***人员***水平

首先要加强对***人员法律知识、技术规范的培训,激发***监督人员自我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力争形成***者爱学法、知法、懂法、更守法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提高消防***的实践能力,理论不能脱离实践,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要注重总结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避免重复已经发生过的失误、错误,研究方式方法解决薄弱环节,实现***水平质的快速提升。要采取岗位轮换机制,通过轮换锻炼,向有经验基础的的同志学习,不断培养锻炼年轻监督干部,消除断档,力争每个岗位都有传帮带的培养过程。创造机会,鼓励监督干部到高级学府深造,提升业务专业性,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制部门创造平台,加强与基层单位的联络沟通,答疑解惑,为基层***工作把好关。

消防法规篇5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

提高认识、把握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的实质,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是提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是整个消防***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消防监督***质量的必然载体、途径和手段。

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都十分重视消防***规范化工作,在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提高***质量,提升消防监督技术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体制、机制。消防工作正在实现由法制不健全的单一“行***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行***过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同时也要看到在消防监督***方面,***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还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消防***的权威性,给整个部队的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笔者就公安消防机构在***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1 当前消防监督***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1.1 ***人员基本功不扎实

就目前警力来看,全省各支、大队普遍存在干部缺编的现象,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而且人员岗位交流频率高,加上干部自身要求不严,不善于学习,满足于现状,对消防法律法规,对条例、规章、制度熟练掌握程度不高,驾驭本职工作能力不强,工作不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造成许多工作盲点,在办理行***处罚、强制措施过程中,没能把握好处罚力度,出现超越权限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在部队内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2 为民***思想不牢固

***人员在***过程中没有牢固树立***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以人为本的***为民思想,而是将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为己谋利: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看事,上面有人、给好处的笑脸相迎;上面没人、得不到好处的,则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拖拉,有的甚至借手中的权力,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吃拿卡要,收贿受贿,服务意识淡薄,热衷于自我服务,公仆身份淡漠,甚至认为“我就是法律”,把人财物问题与***活动搅在一起。

1.3 ***随意性大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人情味很浓的国家,这种靠血缘伦理关系维持的社会,缺乏法理契约型社会的传统,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深入贯彻的社会气氛,往往在人情面前大打折扣。***人员在***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出于人情或利益关系,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应进行行***处罚的,有的只是口头警告,甚至睁只眼闭只眼,不了了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整改的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向***府汇报或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改。

2 改进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2.1 加强消防***质量考核工作

加强消防监督***质量考核,将***质量考核纳入单位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必备条件,可大大促进***规范化建设水平。此外,通过制定制度,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对消防监督***规范化的监督,通过追究行******人员法律责任,惩戒其违法行为,以此来督促和引导公安消防***人员积极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修养,提高依法行***、依法办案意识,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

2.2 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纪条规学习与案例警示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通过深入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中国******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若干准则》、两个“禁令”等纪律规定,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典型案例讨论等,转变***观念。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权力时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切实严格依法办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

2.3 加强信息化管理

按照“***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运行、***活动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要求,指导、督促、检查消防监督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确保消防***工作100%网上办理,法律文书流转、审批、制作等环节全部网上运行,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网上、网下双轨”运行现象,不断提升消防***规范化水平。要设立专兼职的信息化监管部门或个人,对内部要加强对局域网使用的管理和督察,及时对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网上***情况进行及时的管理;对外部要重视舆情指导警务的措施,要建立健全群众性举报投诉、业务咨询受理平台,强化***法律咨询、网上调查、网上谈心、***建论坛,及时直观地反映消防工作的重大信息,增进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交流;同时强化收集、研判舆论动态的能力,引导舆情良性互动,确保不发生因严重***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网络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2.4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力度

***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造就一支***治强、业务精、***严、素质高的***队伍的必备条件,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消防监督***队伍培训工作力度,改变单一的培训形式,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有针对性的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考核标准。此外,要严格落实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要求每名***人员必须执证上岗,确保***队伍具备基本的能力素质。

3 结语

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是法制化改革进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如今全国法制建设正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加快其改革的步伐,尤其***的十召开后,***中央把法制化改革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的规范化则有利于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中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也可以说只有***的规范化才能保障法制的顺利实施,才能保证法制化改革的真正成果被社会分享,而不是将法制建设果实束之高阁,使其失去其应当发挥的巨大价值。只有将***的规范化思想放到公安精神大讨论的熔炉中提炼和升华才能使得大家接受、认可它。此外,消防***标准的规范化也能促进和提升公安消防形象,有利于拉近公安消防部队与群众的鱼水之情,使得人民群众愿意相信我们,支持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消防法规篇6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 法律法规; 现状

中***分类号:D63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6)01-190-0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安派出所在“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五进”消防宣传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有效延伸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提升了城乡尤其是“边、小、散、远”地区的火灾防控能力。本文从实际工作来看,仍然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下位法不能有效贯彻落实等不足之处。笔者从现行《消防法》修订、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派出所消防监管追责事件等时下热点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现行《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为公安派出所怠于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留了“后路”

《消防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方面,行***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消防法》和***120号令用“可以”这样的法律用语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权,缺乏法律对行******机构授权应有的强制性特征。另一方面,从2009年新《消防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因为从法律语义学来看,‘可以’是一种选择性用语,意为可为可不为,而‘应当’则是强制性用语,要求必须作为。‘可以负责’的立法用语,为公安派出所怠于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留下了后路。”1同时,《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只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追责进行了规定,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则缺少相关规定。

二、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权作了积极的尝试

(一)地方性立法方面

与《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中央层级立法相反,在制定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较大的职权,以着力解决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压力大、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的问题。2010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51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14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并在第70条中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履职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从上述公布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正式文本来看,在省级人大***会修订的消防法规中,《江西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已经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和500 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处罚权限;《四川省消防条例》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处罚权限。

(二)规范性文件方面

以上观点,在更富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方面体现的更为明确。在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权问题上,呈现了一个越到基层,赋予的权力越大的特点。《深圳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13条第二款:“对单位拟处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个人拟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消防行***处罚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报送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法律审核后,以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宁波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明确了派出所消防列管单位的标准,并创造性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自行做出额度为壹万元以下的消防行***处罚,对壹万元以上的罚款,甚至涉及责令“三停”的,公安派出所也有权做出处罚,无非是要走一下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程序而已2,同时,《细则》也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每月必须检查的列管单位数量进行了明确3,为公安派出所如何履职做了规定。

三、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备造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应当说,从近几年的工作实际来看,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是扩大消防监督管理的控制面、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减少居(村)民火灾、提高治安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但是,近几年,全国“九小场所”以及农村、社区火灾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亡人火灾易发多发,甚至占了某些地区极大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公安派出所覆盖全部社区、农村的优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消防监督***职责也未能得到切实履行。

而作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立法现状分析造成上述问题原委,不难看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作为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暧昧不明,与各地区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积极尝试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上位法依据不足和下位法积极尝试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公安派出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二是正是法律规定的暧昧不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安派出所的授权过于随意,也为当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不清、***上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公安派出所主动参与意识不高,“多警联勤”形式大于内容;三是当前消防工作的实际要求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工作、真正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而且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责任追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厉,但是对公安派出所追责上位法依据存在疏漏,缺少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严肃性不强、对基层触动不大的问题。

应该说,在公安体制改革战略下,通过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进而加快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转变,如何发挥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的公安派出所一线综合性战斗实体作用,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时,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从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应充分调研基层消防制度创设上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该在***中央确立“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充分抓牢《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消防体制改革的有力契机,赋予派出所更多的消防***主体资格或者主体权力,真正做到“权责统一”,激发其参与消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探讨[J]公安研究,2010,(7):30.

消防法规篇7

民的服务意识不强。个别***人员还没有完全树立***为民的思想。在***过程中,特权思想严重,***态度粗暴,以管人者自居,讲特权、耍威风,甚至、贪赃枉法,侵犯群众利益;权重于法、人情重于原则,在***中讲人情、厚此薄彼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不学法、不懂法,个人素质仅停留在最基础的***水平上;工作责任心不强,***行为主观随意,不按程序办案,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忽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权利告知缺失、错误;法律文书制作送达不规范;适用法律规范错误;立案不结案等现象普遍存在。

(二)***整体水平不高。首先,我国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参差,加之个别***人员缺乏对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系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业务能力、工作水平与实际工作需要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其次,消防***是一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综合学科。尤其是火灾调查、法制、建审、验收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岗位,专业人员的极度贫乏导致火灾原因调查不清,行***许可随意性大,***不规范,上诉、上访案件急剧增加,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降低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公信力。再次,公安现役体制使得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流动性大,同时岗位交流又相对频繁,***人员业务能力素质的提高缺乏必要的保障,这也是造成消防***水平不高的现实因素。

(三)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一些规章制度,特别是责任追究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不想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形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对发现的***过错行为的处理失之过宽,进而使一些***人员产生了***思想和侥幸心理。

(三)监督***力量不足。目前,基层消防***机构、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经费不足等现象,导致消防***有心无力,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效果大打折扣。加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实需要又给消防***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难题,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出。

二、加强消防***规范化建设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人核心价值观和***风廉***教育,强化***为民思想,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果,大力宣传和弘扬无私奉献、勤***为民、真抓实干的先进典型,引导消防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依法行***、***为民的观念,提高思想***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加强法制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水平。一是建立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使消防监督人员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是通过自我培育和人才引进,充实专业***领域,破解***难题;三是相对固定***人员和岗位,为***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消防监督***实行***责任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坚决杜绝乱罚款和以情代法的***不严倾向以及放任不管的行***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一是建立错案追究机制,及时纠正并从严查处***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二是建立督办督察机制,重点督办、逐案查处群众反映的情况和***过程中存在问题。三是建立奖惩机制,通过奖优罚劣激励消防监督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严格***,促进***水平的提高。四是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公开***流程,增加***透明度。通过公开***流程,增强消防***的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细化***标准,使消防***工作更趋程序化,避免违规***和随意***现象的产生,从而促进消防***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结论

我国消防***规范化建设在建设服务型***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发展现状表明消防***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消防***规范化建设说到底就是要严格***,公正***,规范***行为,提高***能力。消防***规范化建设不仅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更是新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趋势。为此,各级领导和广大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更新观念,自觉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升*** 规范化建设水平,公安消防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满足人们群众新期待和新要求的目标一定能得以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海坤:《中国行***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2]杨海坤:《行***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3]李忠信:《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消防法规篇8

和看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行******的现状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会批准,***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审批制度日趋规范

随着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的实施,***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火灾调查规范》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的职责权限。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以及笔者在消防行******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软环境举步维艰

1、消防***任务日益增加,***力量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在原有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具备大量的消防***人员和完善的***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但现状却十分差强人意,以金沙县的现状为例,全县辖区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2万,辖26个乡镇,全县的个体工商户13596家,非重点单位14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2个,XX***年度,金沙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1062余家,而我县消防大队大队机关仅有5名干部,其中3名大队领导、内勤参谋1名、防火参谋1名,平日还有大队干部必须参加的各种学习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检查、评比,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德国、美国等欧美等发达国家消防员和当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1000,而我县的比例是1:20666,全国的比例是1:10000,我国全国的消防员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欧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而我县的比例更是不足欧美发达国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时,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城镇化水平低下,乡镇距县城距离过大,仅以金沙县为例,我县相对人口和土地面积在全区还不算大,各县城到各乡镇的道路在全区来说还算是最好的,基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远的乡镇检查一个加油站,一个来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时间都要整整的一个白天,单就以上数据和事实已经充分暴露目前我国消防监督和***工作所面临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2、地方行***干预导致***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府负责,而一些地方***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同时因为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府的支持,而地方***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和***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措施难于实施。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处罚***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尴尬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4、社会消防意识淡薄,***环境不容乐观。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处罚不认同,使消防***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毕节市工作期间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823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现行消防行***处罚程序烦琐,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的消防行***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烦琐的***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大大降低了行***处罚的效率。 所幸的是,新《消防法》的颁布,对一些须设有前置条件进入处罚程序的条款作了修改,将会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善。

(三)消防行******不规范

1、法律条文、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用不准确

***人员在法律法规运用上把握不准确,***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有的***者在应用法律条文中,只会应用《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而不应用其它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使得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对于一些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行为不能够按照规范定性,从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还有的***者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用《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而在下发《公安行***处罚决定书》中却应用《消防法》火灾预防中的条款,有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明明应该填写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条款的,而老是简单地打一条违反消防法的条款进去,更有胜者,有些在基层***工作一线的***人员,基本上每次出去检查都会发现被检查单位的灭火器不足的情况,但***者本人连竟然不知道有一个规范叫《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连规范内规定的严重危险、中危危险、轻危险的场所的规定都不得不知道,就一句“灭火器数量不足”完事;对商场进行审核不知道有一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所以,由于***者文化素质较低、不学习、不研究、不善于思考,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文,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确,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的现象。致使消防行******不规范,有法不依,***不严。

2、法律文书的运用、填写不规范

(1)在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检查中,一些没有违反 《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行为应采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一些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而某些消防部门则二者颠倒,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

(2)《行***处罚法》中规定:行***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如不服行***处罚决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些单位由于疏忽大意,在下发《公安行***处罚决定书》时没有告之被处罚单位。更有甚者,还有就是我区各大队在行***处罚中普遍存在的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处罚时经常出现的本应对个人实施的行***处罚按照单位的进行处罚。

(3)一些单位在法律文书的填写上不规范,应该两个承办人一起签名的往往只有一人签名,尤其是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比如《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这些平常经常运用的法律文书。在《行***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在消防***过程中,应该是两人***。如果这些消防部门在下发法律文书时只有一人签名,即代表该***行为是一个人***完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列举的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较为容易出现的法律文书的运用和填写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起眼,却能够直接影响到消防部队***水平的整体提高,甚至会因为一时的不慎引起消防行******败诉。

3、***程序混乱

(1)***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单位为***省事,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处罚审批表》、《公安行***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干脆就不问材料,不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有的***者对当场处罚和一般处罚运用不准确,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行***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当场处罚。某些***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竟然为了***方便而将一般处罚变为当场处罚。

(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行***处罚法》的规定:行***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而有些单位为了***方便不按照规定提前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将《告知笔录》和《行***处罚决定书》这二种法律文书同时下发。

(3)是***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4、***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

消防行******缺乏力度,***随意性大。以罚代停,以罚代改,以罚代拘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当事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情节的却减轻了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人员的主观判断,行***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消防法规又没有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近年来为规范消防监督***工作,各级消防部门都制定了一套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但从近年各级消防部门检查、督查、***质量考核和各种***投诉、举报的消防行***案件来看,消防***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缺监督,***随意性大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上文所列举的四种现象,虽然只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现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复议,一旦引起复议,败诉的将是消防***部门。因此,消防部门在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的合法、公正。

(四)***者素质参差不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在消防部队***班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不愿学习、还想学习的秒良现象,喊了好多年的打造学习型干部的口号一直停留在口号上,消防部队的年龄大一点的班干部业余时间大部分用来喝酒打麻将,年轻一点的班干部用来上网聊天玩游戏,不知道学习的重要性。而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被调整到其他岗位,从而导致许多新进入***领域的***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到了单位后只能“抬头看电线,低头看烟头”,到单位检查只能发现灭火器过期了、电线零乱了、应急灯损坏了等等一些面上的火灾隐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找不出问题,导致***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再加上一些***者的思想***治素质较低,***的目的不明确,***不公,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整个消防部队***队伍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未切实履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的重心往往是城市的中心区域,广大的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的的开展往往要依赖公安派出所实施。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制定和下发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制度,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都有了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我们贵州省甚至制作了“八本三册”等法律文书的模板,连文书的填写示例注意事项都有具体的示例。近几年,各级消防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思考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试点,希望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实开展。但因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往往差强人意。

三、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一)提高***者的素质,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水平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者的素质低下将会影响到整个消防部队的***形象,因此,要想全面提升消防部队的行******水平,必定要从提高***者个人素质着手。随着消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否做到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人员***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而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治素质,一名***者没有坚定的***治立场、端正的工作动机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态度,是不可能公正公平的进行行******的。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定期对消防***者进行***治教育,将思想***治教育提到一定高度,进一步提高***者的思想素质,使消防行******有坚实的基础。同时,要不忘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一套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组织考核,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水平。

(二)强化消防***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

要从根本上规范消防行******行为,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程序和***行为,从而使整个***行为的到有效规范。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错误,改变工作态度,树立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消防***水平。

(三)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缓解消防***人员警力不足现象

消防是一门跨越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边缘科学,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加之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任务日益增加,***力量严重不足。而消防属现役编制,增加警力根本不现实,要想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现象,只有合理依靠外力,逐步尝试借助各类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快速有效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现象。

(四)加强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一步优化消防行******软环境

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软环境。

(五)以新《消防法》出台为契机,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迅速清理以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消防法规和消防***实施细则和规定,切实增强新《消防法》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消防法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

(六)推动地方***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乡镇、社区、农村行***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绩效考核

各级消防部门应积极向地方***府领导汇报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将消防工作入乡镇长、村长、社区主任的任免条件,以增强乡镇、农村和社区行***和分管领导主体意识,强化农村、社区的消防工作。

消防法规篇9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消防行***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行***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府的部分抽象行***行为,如行***法规、部门规章、***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机关的存在和行***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法在行***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程序,***方式、***公正、***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法规

消防行***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制定行***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消防法规篇10

关键词:消防法 消防法律 消防工作 

 

一、我国消防法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导,以行***规章、地方法规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为结合的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是我国消防的基本法,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的基础的法律保障。2002年5月,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对消防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除此之外,构成消防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7号令)》、《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建筑业安全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年11月第26卷第6期全卫生公约》、《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6号令)》、《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审查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等。至此,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了。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立法的完善和***的深入,在具体的消防法律执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体系本身的内在法律原因,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消防法体系的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整体存在缺陷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较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候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理念不够先进,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缺乏时代特征。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或重叠,甚至矛盾相悖,法律本身也显示出语言不明、法理不清的弊病。消防处罚前置条件有很多,使得消防法的法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消防***成本大而作用小。 

此外,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同时也造成了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法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显,各单位自身的消防法律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消防安全的忧患意识不够强,许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火灾事故不断。我国的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体系不健全,尽管在不断完善中,大多只是在补充很多早该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新出现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及时补救,致使许多消防工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事务性服务职能和技术监督越来越强大,职责越来越宽,业务越来越广,自然而然使得消防机构不堪重负。 

(二)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的行***机关行使职权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的特别的行***法,规定了***和地方各级人民***府中包括建设、教育、劳动等行***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以致消防法的实施无所明确的法定依据,常常令我们无从下手。 

***并没有制定关于消防的行***法规,而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却不够高,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的认可度和执行力不够。2002年3月15日《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施行后,使之前***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消防法律体系中也因此再无***消防行***法规,导致这种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难以协调。《立法法》、《行***复议法》虽然把行***规章纳人法的范围,但《行***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给了执行力度很大的自由裁

量空间,使得执行力度不够。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罪不合理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上,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种定罪的构成要件不够科学和合理,本人认为,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单位均可按照其行为后果追究责任,而并非只有公安消防机关才有责任。 

(四)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 

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而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行为模式和与其相对应的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或法律中,但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因此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但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后果模式的情况。比如说,消防法第10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践中,现在建设行***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但是他们却不需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一种没有结果模式的法条结构,显然不是很合理。 

二、美日英消防法的优势分析 

美国消防协会豍是经美国国家标准局授权研究制订和修订消防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机构,具有权威性,这一协会主要是通过消防协会下设的250多个技术委员会和6700多名志愿工作的专家来完成立法的,这个机构有着来自80多个国际贸易和专业组织的成员,共有工作人员超过7.5万人。他们这些下设的技术委员会分工明确,比如,在《生命安全规范》这一法规下就设立了14个专门的技术委员会。美国消防协会制订的标准和规范涉及领域非常之广,包括消防建筑防火、装备与产品、消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修、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质、防火管理、消防队管理训练等等方面。尽管美国消防协会的标准和规范本身不具备法律的地位,但其绝大多数的法规及精神都被美国各州的立法机构和一些联邦机构采用,因此也成为具有法律效用的法规,这些法律、标准和规范,在实践中对美国的消防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日本的消防立法体例是这样的:日本的消防法律体系是由国会来制定国家《消防法》,由自治省来制定《消防法施行令》,由内阁来制定《消防法施行规则》,各都道府县也可以根据国家的法令,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地方火灾预防条例。 

2006年,英国初步完成了消防立法的改革,新的消防立法是以《2005消防法规改革令》的形式生效的,这总法令是根据2001年4月施行的《行***规章修改法》进行的立法。《行***规章修改法》规定***府不再需要经过漫长的议会审议立法程序,进而简化了英国修改行***法规的程序,另外,***府还可以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以***府令的形式提交给议会,再由议会按照快捷透明的程序进行专门的审议,不得不说,这一改革大大加快了英国消防立法改革的步伐,更好地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英国消防部门的负责人格雷姆·梅勒德认为:英国《2005消防法规改革令》虽然将消防管理的责任明确到了对房屋拥有掌控权的责任人,但并不意味着消防部门没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在英国消防立法改革后,新的消防管理模式对英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运作程序得到了重大改革,突出的表现就是:明确了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对所经营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价的责任,强化了这些业主的法律责任,并明确指出这些业主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消防安全。 

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凭借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经济优势,方便开展各种火灾试验和研究,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既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修改程序,也有高效而相对完善的实践机制,可以根据随时出现的新问题、新技术,及时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使法规能适时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美国nfpa制定的规范标准每年出版一本;日本的《消防法》自1948年制定以来,基本上每年都要修改完善一次。2001年9月1日,日本新宿区歌舞伎街大厦发生一场特大火灾,有44人在这次火灾中丧生了,事后调查发现,引发这次重大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楼梯上存放了物品,着火单位在平时也未对员工进行疏散训练,这些都是不符合当时的消防法令的。自此后,日本***府在全国开展了消防检查,结果发现不符合这一法令的同类现象竟然超过了90%,日本消防厅当即成立研讨委员会来对这一现象进行专题对策的研讨,日本内阁根据消防厅消防审议会的报告,于2002年4月22日提出了《修改部分消防法的法律》这一提案,其后该法规获得国会通过,并于同年4月26日正式颁布

实施。 

三、借鉴美日英国消防法先进性,完善我国消防法 

美日英的消防制度确实有其先进之处,因此,我国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我们的实际消防情况,对消防立法做出修改和完善。在此,本人提出以下两点初步的修改完善建议: 

(一)针对消防人员人力不足的情况 

我们应当利用社会力量来缓解。社会发展迅速技术先进,存在消防隐患的地方也越来越多,公安消防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公益性组织或消防中介组织,使他们都参与社会消防活动中来,同时再开展消防技术论证、消防咨询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以缓解主管部门的压力。这一办法既能弥补公安消防的警力不足问题,又能使消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消防格局,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防火中去,从而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一建议目前存在着阻碍,即这些组织的地位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我们应当完善立法,明确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基层建立消防志愿组织,吸引志愿者宣传防火意识,普及防火教育,当然,国家和***府也应给予大力财***支持,以提高群众素质和消防意识,推广志愿消防制度,并保障配套防火设施,进而保证志愿消防制度的良好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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