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10篇

法规处篇1

交通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怎么避免交通违章

一、怎么避免交通违章

1、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要飙车,合理使用灯光,不按规定用车灯会被罚款扣分

2、熟练掌握驾驶车辆,眼睛可以看到的范围更大,不至于手忙脚乱的分散注意力,可以清醒的看到交警和探头。

3、尽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例如导航仪类的安全行车系统做测速提示。

4、经常看看地***,熟悉路线,减少出现绕弯的概率。

5、养成上网查看违章记录的习惯,以免年底车检不过。

二、交通违章实名制

按照《道路交通法》等法规的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一旦达到12分上限,驾照将被扣留,驾驶员必须重新接受为期15天的交通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再次拥有驾驶资格。

由于同一辆车,驾驶员可以是不同的人,此前,不少司机抓住了这个空子,采用“借车本消分”的做法,借用有驾照、并不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驾照,清除交通违章记分。个别人甚至以此为业,从事“清除交通违章记分”生意,手中掌握大量没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车本,再次“分配”12分违章记分。

为应对“多个车本消分”现状,北京市交管局已采用“实名制处理交通违章”制度,即驾驶员前往交通***站,处理探头等监控设备拍下的违章记录时,必须出示本人驾照和牡丹卡,如果同时出示了他人驾照和牡丹卡,那么被出示人必须同时在场,否则将被交警“驳回”,不予办理。

据市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要求车本、牡丹卡本人到场,其实早已有要求,但当***站业务过于繁忙、等候处理交通违章的驾驶员过多时,交警会适度放松该规定。今后,交警处理交通违法前,将仔细核对驾照、本人信息,一旦发现不符,则“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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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篇2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府指导价、***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府指导价、***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府指导价、***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府指导价、***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复议;对行***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法规处篇3

更新观念,依法行***深入人心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治税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树立依法行***的思想。该局规范***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税务干部思想上也曾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模糊认识,有的人认为,我国是一个讲人情、重关系的社会,依法办事,人家会说你脑筋死,不会办事;有人认为,只要完成税收任务,不必死扣法律条文;还有的人认为,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税务局内部实行***过错追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等等。为使干部澄清思想上模糊认识,增强大家的法治意识,该局大力开展了“学法、懂法、遵法”系列教育活动,组织干部系统地学习了《征管法》、《行***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聘请专家、教授给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讲座、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组织干部到监狱参观,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大量的典型案例,使广大干部对依法行***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他们在全局开展了“规范***,从我做起”大讨论,举办“法制与税收”征文比赛。广大税务干部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谈感受、查问题、提建议,并归纳出131种可能出现的***过错。该局征管科科长吴刚深有感触地说:“以前认为,依法治税是一个很宏观的概念。现在看来,这是一项很细的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如果思想上不重视,业务上不熟悉,就可能出现差错,面临***过错追究。”在强化法制教育的同时,该局还大力开展素质教育,通过学历教育、岗位练兵、资格考试等多种途径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截止目前,该局大专以上学历达98.7%,研究生学历14人,注册税务师13人,为依法行***、规范***奠定了基础。

健全制度,让一切有章可循

税收***策和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说是一种原则性、指导性的东西,不可能囊括税收工作的全部,要确保各项税收***策和法规在落实中不走样,还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和严密工作流程作保障。近两年来,该局对税收***和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提炼,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原有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整合、查漏补缺、查弱补强,先后建立健全了39项机关管理制度,20项税收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分别汇编成册,发放到每名干部手中,这些制度包括《税收管理员巡查巡访操作规范》、《增值税其他低扣凭证审核检验及数据采集工作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CTAIS岗责规范》、《注销工作流程》、《非正常户认定工作流程》等,这些制度、规定涵盖了税收***和税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构成了一个闭合的、关联的制度系统,使各项管理制度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功能。税收管理员高永发手里拿着一本《税收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记者说:“以前,局里也有很多制度,但由于比较零散,工作起来感觉无所适从。有了这本书就好多了,什么事该怎么做、按怎样的程序做,上面写得一清二楚。余下的事,就是照章办理了。”

严肃追究,减少***过错发生

规范***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上,关键要抓好落实。落实税收***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有力保障。今年以来,该局进一步完善了税收***责任制,修订了《税收***过错追究办法》,加大了对***过错的处罚力度,与315名***人员签定了《税收***责任状》;建立了税收***量化考核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在加强日常考核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税收***的督导力度,区局还把***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均适时开展一到两次***检查,把检查对象锁定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减免、个体定额确定、发票补说、停歇业管理等有明确制度规定又极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去年以来,该局经过***检查,发现27起***过错,区局对18名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10800元,并召开全局大会对规范***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全局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一位副所长在谈到这次规范***检查时体会很深,他说:“局里规定,非正常户认定由征管科审批,这是为了防止基层分局、所为片面追求高申报率而在非正常户的认定上做手脚。在这次检查中,虽然我们所3户非正常户符合条件,但由于缺少审批文书,而受到区局的通报批评,我本人也受到了经济处罚。今后可得规范操作。”为加强以票控税,防止税款流失,该局规定个体户领购发票时,要先对已使用过的旧发票进行审核,超过定额的部分要先行补税,方可售票。发票发售岗的一名干部却在检查中吃了苦头,他说:“那天经营五金土产的老陈来买发票,说带的钱不够,由于急着用票,让我先把发票给了他,答应下次来把税补上。我想,老陈缴税一贯很积极,不会出什么问题的,就把票卖给了他。没想到,讲了人情,却违犯了规定,受到了追究。看来,为纳税人服务也不能违反制度。”

正是由于细致、扎实的工作,该局***过错越来越少,***水平和征管质量逐步提高,征纳关系更趋和谐,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截止5月底,该局共组织税收收入35700万元,同比增长13.5%。

法规处篇4

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立法工作

按照年初本处的责任目标的具体分工,行***法规处在责任目标规定的时限内共完成计划内立法项目7件,超额完成3件。这些法规、规章涉及我省***治、民生保障、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

1、行***法规处负责审查办理的地方性法规计划内项目3件,目前已全部提交省人大***会,即:《省涉及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就业促进条例》。

2、负责审查办理的省***府规章计划项目4件,均已经省***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分别是:《省实施〈***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订)、《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办法》、《省行***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3、超额完成省***府计划外的规章项目3件。其中,《省共用建筑消防管理办法》、《省行***效能监察办法》,已经省***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省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我处已经审查完毕,近日将提交办公会审查。

(二)积极做好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

按照立法项目滚动衔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们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主动权,我们在确保计划内项目完成的同时,对调研项目也积极进行了前期准备和调研协调工作。

(三)认真做好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年度,行***法规处共办理***法制办法律、行***法规征求意见稿27件;办理省人大征求意见稿16件;办理省人大、省***协议案、提案7件;办理省委、省***府办公厅交办文件2件,其他厅局征求意见稿3件、回复群众来信及电子邮件6件。

此外,按照省***府办公厅的要求,还积极参与制定了《省***府工作规则》。压滤机滤布按照省***府领导批示,对省***府文件《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查。

(四)其他工作

1、按照省***府领导批示,先后组织召开了由省广播电视局、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和省***府新闻办参加的关于《手机媒体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座谈会,由省交通厅、建设厅和公安厅参加的关于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问题的协调会。

2、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10余次,参加省人大立法座谈会、反恐怖联席会议、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农民工联席会议、禁毒领导小组会议等各类座谈会、协调会、领导小组会议等40余次。

3、向***府法制网、《***府法制工作》投送稿件10多篇。

(五)理论学习和思想***治及廉***建设方面

按照办***组和机关***的要求,全处同志进一步深入系统地学习了十七大报告精神,并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响应省委省***府号召,滤布积极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并踊跃交纳了特殊***费。此外,按照省委和办***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深入地组织开展了行***法规处***支部“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这些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全处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以调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年,全处同志认真学习我***关于廉***建设方面的文件和《公务员法》中有关廉***建设方面的规定,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与行为的侵蚀,形成廉洁从***的好风尚;每位同志都能够做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人民监督、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

二、立法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一年来,行***法规处注意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从实践和法理上努力探索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一些工作体会。

(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行***法规处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加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就业、抚恤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如:《省就业促进条例》、《省实施〈***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订)、《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规、规章草案一经公布,就受到社会各届的关注和好评。

(二)突出地方特色、服务社会发展

突出地方特色,是***府立法的生命力。为突出地方特色,行***法规处首先从我省省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和焦点问题。其次,***思想,实事求是。不盲目追求体系的完整,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前法”抄“后法”。如《省共用建筑消防管理办法》、《省行***效能监察办法》和《省事业编制管理办法》均属全国地方规章第一家,紧密结合了我省省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民主立法、创新立法有了新进展

***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府立法质量,行***法规处积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府立法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加强与媒体合作,继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年,我处审查所有正式立法项目均通过省***府法制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点击与发表意见的积极性进一步得到了提高。其中《省就业促进条例》还通过《日报》全文刊登了征求意见稿,电视台、新华社分社、人民网视窗、《大河报》等多家媒体也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相关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其次,面向社会公开座谈、听证,积极探索立法新机制。如在《省就业促进条例》、《省共用建筑消防管理办法》前期起草过程中行***法规处多次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就草案中的一些重点、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再次,注重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与社会力量的作用。如在《省就业促进条例》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处与大学相关专家教授进行了沟通,向他们征求草案建议。此外,还通过《今日安报》、《商报》等报刊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草案、建议,得到了两家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响应,并提交了立法建议稿。

(四)加强与媒体合作,继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一年来,行***法规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虽然全处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认真努力地工作,也圆满完成了任务,但是与立法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相比,在克服困难、创一流业绩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我们在推进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上动作还不大,立法的活力还不足,立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还不够,与办***组的要求和当前群众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在立法调研方面,尤其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研不够。在调研过程中还有不深入、不细致的地方,一些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不够、情况吃的不透、问题把握不准。

法规处篇5

重庆市规范行***处罚裁量权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处罚行为,保证行***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处罚裁量权是指行***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行***处罚实施机关包括法定行***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地方各级行***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渝行***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处罚裁量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区域内行***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监察。

第二章 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 市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行使行***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 市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裁量基准应当考虑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从或者吸纳行***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当事人接受的惯例。

第八条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 上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下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上级行***处罚实施机关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制定裁量基准,报上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行***处罚依据变化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程序修订。

第十一条 市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采取案例评析、研讨、汇编、培训等形式,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行***处罚裁量。

第三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 裁量程序规则

第二十二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行***处罚程序制度。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处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可以将立案、决定、执行等职能相对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第二十三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材料不得作为行***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证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

(三)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

(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

(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六)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七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审核案件的具体范围由裁量基准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报行***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行***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条 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处罚的裁量,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行***处罚实施机关不执行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处罚后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提出改正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行***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行***处罚实施机关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五章 裁量行为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处罚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处罚投诉案件。

当事人认为行***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府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区县(自治县)相应的行***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处罚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行***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作出重大行***处罚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府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处罚实施机关违反行***处罚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的,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纠正;监察机关可以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处分,并由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行******证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本市行***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规范行***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予以修订;没有制定行***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权实施行***处罚的机关根据行***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处罚权的行***机关

具有法定行***处罚权的行***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管理权限的行***机关。包括各级人民***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处罚。

法规处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策,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强化各部门、各居村责任,积极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努力为大良街道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力度,对全省第三次“卫片***检查”在我区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实现立案率1*%、查处率1*%、结案率90%以上,确保*利通过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市、区***府的检查验收,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不高于15%,确保2*9年全省第四次“卫片***检查”中的违法违规用地比第三次检查下降80%以上(国家、省、市、区立项的重点项目不列入统计),有效遏止违法违规用地量大面广的态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有效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居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绩观,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责任,进一步探索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土地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行动的有效开展,成立大良街道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领导组下设“*德区大良街道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潘瑞民担任,副主任由*担任。其职责包括:一是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二是协调、监督、验收违法违规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和土地复耕复绿工作,三是协调有关单位、各居村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查处工作,并对需要追究违法违规用地当事人***纪***纪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各居村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根据共同责任机制和联合***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居村配合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对未按规定配合工作的部门、居村和个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纪检***门报告;五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策措施。

四、查处整治范围

凡属2*6年11月以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均列入此次集中查处整治范围,尤其是重点查处整治2**年10月以来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另外,对各***单位历年已结案但尚未组织拆除的、影响恶劣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在本次整治行动中一并予以执行。

五、查处整治原则

(一)违法违规用地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限定时间内自行纠正的,不另作出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对于填土未建设的违法用地,一律由土地所在地居村组织复绿或恢复耕种。所需资金统一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且已经建有建筑物的违法用地,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区违法用地整治办提供明细项目表并报区***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队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进行复绿和恢复耕种条件。

(四)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9月25日~10月6日)。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德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局对“百日行动”和第三次“卫片***检查”以来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认真核查。

(二)查处整治阶段(10月*日~12月10日)。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全面展开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行动,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有计划地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选取典型案件在10月进行强拆,典型案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的;严重影响规划的;妨碍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施工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转办的。其余案件根据各自的实际进行查处整治,并务必在12月中旬前完成整治任务。

2.成立巡查队伍,充实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每日一查,每月通报,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对情节严重的,该移送纪检***门追究***纪***纪责任的要立即移送纪检***门,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将违法用地遏止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12月15日)。

1.按照*德区及街道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检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查处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居村领导考核内容。

2.推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问责制。根据区***府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会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将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与绩效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挂钩,增强有关部门、村(居)委会打击违法用地的紧迫性、自觉性。

3.建立和落实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责任制。完善共同责任体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府发〔2**〕32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配合共同***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各居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有关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标准,落实职责分工,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确保机构、职责、人员、措施的四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从而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落实到位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强协调,联合***。要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协

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府发〔2**〕

法规处篇7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本行***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

国土、建设、房地产、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局处理城乡违法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尚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六条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责令停止建设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的,县城乡规划局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并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伍停工。

责令限期拆除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和其他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府依法组织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人民***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九条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批准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条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证照或者手续。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局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二)取证。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处理。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由县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行***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四)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局的***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办案,文明***。

第十七条阻碍城乡规划***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县城乡规划局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十九条县城乡规划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举报或者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局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处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法规、***决定和***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 行***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行***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行***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 行***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行***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行***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给予行***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纪处分的,移送***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法规处篇9

2013年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 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法规处篇10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劳动行***部门在劳动监察的范围内处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处理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地方各级劳动行***部门受理举报的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部门依法规定。

第五条、地方各级劳动行***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第六条、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七条、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第九条、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条、上级劳动行***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上级劳动行***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部门受理举报。

第十二条、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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