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负10篇

所得税税负篇1

负所得税

在确保所有的人的最低年收入上,存在着一种与我们的计划百宝囊相比要好得多的。这种方法就是要利用我们借以收缴大部分税收的那种机制,即个人所得税。一度,公民们被要求以实物支付的形式来为国家作出贡献——如用于公共项目的食物或木材的强迫征集,或劳动力的强迫征用。这一原则在许多落后地区仍然存在。货币税对实物税的替代,既促进了自由,又促进了效率。

在我们的福利计划中,我们又回到了早先的:以实物形式来施予恩赐(或者试***这样做),并且考察接受者的详细的物质条件。这里,取得进步的途径同样是用货币支付来取代实物支付,用单一的、数字的收入状况调查来取代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含义模糊的生活状况调查。

我将这种帮助穷人的方法称之为“负所得税”,目的是要强调它与现行的所得税之间,在概念上与方法上的一致性。这种方法的实质是想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曾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

按照目前的,一个四口之家有资格享受不低于3O00美元(如果这个家庭使用的是标准扣除额的话,则刚好是3000美元)的税收减免。如果这样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是3000美元的话,那么他们一分钱的税也没有交。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总收入是4000美元的话(而且使用标准扣除额),那么,它有1000美元的、正的应纳税收入。在目前适用于这一等级的、14%的税率之下,它一年应交税140美元。留下了3860美元的税后收入(见表)。如果这样一个家庭的税前总收入是20O0美元,那么它将拥有1000美元未曾使用的税收减免,或者说,它将拥有1000美元(3000美元-2000美元)的、负的应纳税收入。在目前的法律下,从这些未曾使用的税收减免中它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在负所得税制度下,它将有资格得到一笔补偿,其数额取决于税率。

如果负所得税的税率与第一个等级的正收入的税率是相同的,即14%,那么,这个家庭将有资格得到140美元,留下了2140美元的税后收入。如果负所得税的税率是50%(这是在我看来似乎是可行的最高税率,而且我是为了便于说明才使用这一税率的),那么,这个家庭将有资格得到500美元,留下了2500美元的税后收入。

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收入为零,那么它将拥有3000美元的、负的应纳税收入。在50%的税率下,它将有资格得到1500美元,留下了15QO美元的税后收入。

表6.1含有对负的应纳税收入课征50%税收的所得税例子(四口之家;现行的免除额及标准减税额;现行的正收入税率)

税前总收入 税收减免 应纳税收入 税率

税收

税后收入

$3000

$-300O

50%

$-15OO

$1500

100O

30001

-2000

50%

-1000

2O00

2000

3000

-10OO

50%

-500

2500

3000

3000

3000

4000

3000

1000

14%

+140

3860

所得税税负篇2

摘要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后优惠、扣除办法、税率和税基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对我国各个部门和经济领域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能源部门之一的电力企业,一直是国家大力扶持的项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电力企业也必须对自身的税务规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文就分析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电力企业税负筹划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电力企业税负

电力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行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能够为其他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能源支持。但电力企业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部门,也要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当的调整。自我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企业的税务负担有所降低,且税收***策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针对这一变化,我国的电力企业也应根据新***策的要求,对自身的税务进行合理科学的筹划,从而获得充分的税务筹划空间。

一、新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技术密集型的电力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自身特点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税负筹划,为此,各个电力企业要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企业费用成本扣除造成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减小了税基,从而降低了电力企业的真实税负。这也引起了企业福利费用和工资扣除的变化,废除了以往税前扣除工资的做法,变为了现有的以实际为基础进行扣除的计算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的改良和修理支出,从而降低了电力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新的税收优惠***策也给电力企业带来了较大影响,新税法规定,改变原有对于长期处于高腐蚀和强震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计算方式,实际折旧年限不能在60%以下,也可使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计算。由此可见,新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策实际对于电力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主要是因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地域分布范围较广,覆盖面大且分类复杂,因而管理和维修难度都较大。新所得税法根据电力企业这一特点,为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同时,对于电力企业中的节能减排项目,新所得税法也规定:实施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实施国家重点开发的公共基础建设项目所得,都可以减征或免征其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开发所投入的成本,也属于免征所得税部分。电力企业用于购置节能节水设备、安全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备的资产,也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方法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税负筹划。首先,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和实施特殊建设项目的成本,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优惠***策,抓住这一契机,做好税负筹划,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这些税后优惠项目主要集中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电力企业以此为契机做好税负筹划不仅对于自身的发展有利,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其次,调整企业特别纳税项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反避税***策。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与三大产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而电力企业在进行税负筹划时,就必然受到外界更大的关注,所以,电力企业在为其他产业提供劳务和商品时,一定要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和定价。再次,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电力企业自身的技术设备更新速度较快,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电力企业也能够从中获取更大的实惠。所以,电力企业在进行设备折旧时,必须要执行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合理充分地对企业坏账损失进行利用,从而有效筹划企业的避税措施,将企业的应纳税款尽量滞后,提高电力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最后,工资扣除方法。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要适当地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废除原有的伙食补助,转变为提供就餐服务。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发放健身医疗保险费和教育补助金,这些费用都可以划分为企业成本支出,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电力企业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为各个行业的发展提供电力资源,同时,各个电力企业还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响应号召,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劳动力,这样既能够为电力企业带来税收方面的优惠,也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获得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策下,税负筹划仅仅是电力企业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电力企业在进行税负筹划时一定要避免节税措施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发展。电力企业在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和经营战略的总体目标,依据自身情况和特点筹划税务问题,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曲肖倩.浅议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现代企业教育.2009(8):116.

所得税税负篇3

国家***门为了对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全局性调控,所采取的关键手段之一就是税收。在社会经济的高速成长下,税收收入也水涨船高。2000年,我国的国民总收入约为98000亿元,税收收入总额约为12581亿元;而到了2009年,我国的国民总收入大概有343464亿元,税收收入总额却高达59522亿元。在这9年的期间内,国民总收入只增长了3.5倍,而税收收入总额却增长了4.7倍。很显然,我国税收收入的涨幅远远高于国民收入的涨幅。因此,许多人不禁产生了一些疑问:税收的负担到底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在我们国家,税收负担是否过于难以承受?

在我国国家统计局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 2009年,国家税收收入的76.07%是由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的。税负归宿理论告诉我们,消费者才是承担流转税的最终归宿,因此,构成企业税收负担的最主要因素,毫无疑问应该是企业所得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为11176亿元。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策,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约为11537亿元。2010年,我国加强了税收征管,导致企业所得税较上一年度增长了20.4%。企业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极快,而且在税务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极高,引起了很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关注,很多专家学者开始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研究。本文将对国内外有关所得税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对未来该方面的研究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

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外学者就对所得税税负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发现了研究公司所得税税负的重要工具——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率ETR。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程度能够通过ETR真实地反映出来,该指标是公司所得税税负的真实体现。

在20世纪,国外研究者的关注的主要内容还是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所占比重不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

Stichney和Mcgee(1952)发现,公司的ETR越低,其负债水平就越高。

Zimmerman (1953)检验了公司的规模与ETR之间存在的联系,结论是二者有正相关关系,并依据该结论确定了公司的规模是否可以作为***治成本的代表。

Poreano(1956)检验了一千三百余家企业ETR的结构,发现ETR与公司的规模负相关,越大的公司,其ETR反而越低。

时至21世纪,学者们也逐渐开始转变研究方法,慢慢地更加偏重实证研究:

Feeny等(2002)检验了产业因素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发现若是能够得到***府支持的产业,其税负就不高。

Jacqueline Haverals(2007)研究发现,相比其他行业,汽车行业和建筑行业存在更大的实际税负。

David Han和Min wang(2007)检验了中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家的税收负担与单位资本的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发现二者并不相关。

sagiriKitao(2008)研究了所得税与经济投资之间的关系,发现每降低百分之十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会使将来的投资增长百分之二十。

sagiriKitao(2010)检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与企业规模之间的关系,发现二者是显著负相关的。

(二)国内研究

直至20世纪末,我国才有学者针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开展研究:

安体富、岳树民(1999)在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研究方面首开先河。他们认为,当过重的税负使得企业难以继续经营,而财力上的缺失导致财***的收入难以弥补支出时,“究竟应该优先考虑谁的困难”这个问题应该是最重要的。

王延明 (2002)检验了资本密集度与ETR之间的关系,结论认为二者是负相关的,但显著程度并不高。

岳树民和安体富(2003)用我国的税收负担与其他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对比,发现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较为沉重,部分税种税率过高,税基相对较窄。他们还特别提出,减税***策和免税***策过多、过乱,这对税收收入总额产生了不利影响,增加了税收收入的不确定性,也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应该具备的“公平竞争”特性。

王延明(200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的规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的资本密集度都会对上市公司的ETR产生较强的影响。

曹书***、窦魁(2005)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上市公司的规模与ETR不相关;财务杠杆与ETR之间显著负相关;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不相关;在宏观税收优惠***策覆盖面较广的情况下,盈利能力和股权结构与ETR正相关,且显著程度较高。

王素荣、张新民(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于20%-80%这个区间内时,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的税负也就越高。

谭康(2008)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发现,规模越大,企业的ETR就越高,而资产负债率与盈利能力则与企业ETR呈负相关关系。

娄权(2007)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其ETR就越高。

王素荣、蒋高乐(2009)对公司财务因素与ETR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心得会计准则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平均所得税税负。

陈阿芳(2010)以我国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9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区分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对公司的ETR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结论发现从全局来看,我国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趋于下降,虽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会存在差异,但差异呈减小的趋势。此外,陈阿芳还建议,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该加强所处于发展较慢的行业和区域的企业的***策性税收优惠,调整部分和实际履行情况脱节的优惠***策。

三、研究述评

综观以上国内外研究,可以发现国外学者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因素研究涉及到的领域很广,既有宏观的一国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策等因素,又有许多微 观因素,比如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资本密集度、投资报酬率等。国外的研究较为成熟,对于国内的研究具备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国内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还是涉及到很多因素,比如宏观方面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所属区域和***策因素等,微观方面的公司规模、 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等,但是针对不同的年度和不同的行业,所得到的结果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来讲,还是在逐渐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Sagiri Kitao.Labor-dependent capital income taxation[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2010(57):959-974;

所得税税负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税负公平

一、引言

税收公平是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有所不同。在众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所体现出来的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公民更为直观,感受也更为深刻,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中,税收费用扣除制度是税收公平的调节器,其设计科学与否关系着个人所得税能否真正地体现税收公平。笔者从税负公平的视角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新税制下费用扣除的重建提出了建议。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净所得征税,因此一般来说世界各国都允许从毛收入中扣除相关的费用。从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的方式,主要有综合扣除、分项扣除和综合与分项扣除相结合三种。费用扣除的具体项目不尽相同,但这些扣除项目一般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即成本费用的补偿;二是基本的生计扣除,即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抚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三是***策性的扣除,即与***府的鼓励与限制性***策目标有关的扣除。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属于分项扣除,实行分类制,所得共分为11类,根据所得来源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可归纳为5种:(1)定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定额扣除方式,即笼统的“一刀切”,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不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状况。费用扣除额由800元逐级增至目前的3500元。外籍人员则采用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增加附加费用扣除,即费用扣除额在35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300元。(2)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目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则定率扣除每次收入的20%。(3)会计核算扣除。会计核算扣除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让所得,即每年(次)收入扣除有关成本及规定的必要费用。(4)无费用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全额纳税无费用扣除额。(5)特定扣除。纳税人按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所得额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差异导致税负不公 一方面,二者的费用扣除存在内外不公的现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附加费用扣除,致使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总额远高于中国公民,虽然差距在不断缩小,但从绝对额看依旧很大。另一方面,税前扣除的优惠***策存在内外不公的现象。适用本国居民的税收优惠***策可以适用外籍个人,但适用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策却不适用于本国居民,外籍个人税前扣除的优惠***策远多于本国居民,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内外有别的税收扣除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普遍征收,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 二 )不同所得费用扣除额差异大导致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分类税制,对11类所得的费用实行分项扣除,各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收入结构均有较大差异。(1)费用扣除和应纳税额。居民每月或每次的收入称为收入额,在收入额不同时各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如表(1)所示。表(1)数据显示,首先,对费用扣除额进行横向对比,收入相同时,不同所得的费用扣除差额从800元到40000元不等。收入相同,费用扣除额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其次,对应纳税额进行横向对比,居民每月收入相等时不同类型所得的应纳税额存在很大差异有违横向公平的原则,如居民月收入10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28元、40元、200元不等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对应纳税额进行纵向分析,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为7000元时应纳税额为245元,居民劳务报酬所得和资本利得每月为4000元时应纳税额分别为640元、800元,收入多的纳税少,收入少的反而纳税多违背了纵向公平的原则。(2)收入结构分析。纳税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与收入单一差别很大,即使收入多元者的收入总和高于任意一类收入的免征额,但由于各项收入均不突破免征额,反而不需要纳税,收入单一者不论是何种收入,只要超过该类收入免征额即需纳税,如表(2)中,收入单一者B与收入多元者A当月的收入总额相等,但A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B却需要缴纳215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相等但应纳税额却存在很大差异,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 三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能反映地区差异 全国费用扣除“一刀切”无法反映各地区纳税人实际生活支出差异,居民的家庭生活支出分为衣着(X1)、食品(X2)、居住(X3)、家庭设备及服务(X4)、交通(X5)、医药费(X6)、房贷(X7)、捐赠支出(X8)、赡养支出(X9)、教育费(X10)、通讯费(X11)、社保支出(X12)、其他(X13)13类,其中家庭设备及服务不包括家具、家庭设备等耐用品,交通不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费不包括通讯工具。数据依据于2011年统计年鉴和2011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整理而得,笔者运用IBM SPSS 21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用标准化的数据进行因子分析。经过数据处理得出相关系数矩阵,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大部分大于0.3,说明指标间的相关性强,可运用因子分析进行精简。表3中的KMO值为0.82,且Bartlett球形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0小于0.01,表明样本量充足,相关系数矩阵为非单位阵,因此可以进行因子分析。指标变量的共同度绝大多数大于0.7,说明公共因子反映原始变量的信息较多,公共因子的解释性强,因子分析效果较好。表(3)中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旋转后的累计贡献率为74.65%,即提取了74.65%的数据信息。旋转前载荷矩阵结构不够简明,公共因子的含义不突出。因此采用最大方差法进行旋转,使各指标在不同公共因子的载荷差距较大。经过3次迭代收敛,得到的因子载荷矩阵如(表4)。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表明:在因子1上有较高载荷的指标包含食品、通讯、交通、社保、家庭设备及服务、房贷、其他、居住、教育费、赡养支出,这些指标反映了居民的经常性支出,本文将其命名为经常性支出;在因子2上有较高载荷的指标包含医疗、衣着、捐赠支出,这些指标反映了居民的非经常支出,本文将其命名为偶然支出。以特征贡献率为权重,综合因子F的公式如下:F=(49.04F1+25.61F2)/74.65,此公式表明F1的重要程度为49.04%,F2的重要程度为25.61%。各样本公共因子和综合因子排名如表(5)所示。两个公共因子和综合因子得分越高,说明经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和家庭生活总支出水平越高,由于原始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负值表示该地区的经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总支出的水平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反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F1为负值的有19个省份,正值的有12个省份,表明经大部分省份的常性支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F2为负值的有14个省份,正值的有17个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偶然支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F值为负值的有20个省份,正值的有11个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家庭生活总支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F1、F2、F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距分别为4、4.3、2.9,说明不同省份之间经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总支出存在很大差距。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考虑地区差异,违背公平原则。

( 四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能体现不同家庭的实际纳税能力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能体现不同家庭的实际纳税能力是因为没有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在岗人员的数量、抚养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数量、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成员接受教育的状况、住房是购买还租赁,购买住房是按揭贷款还是全额付款等。目前医疗费、房贷、捐赠、赡养、教育占家庭生活总支出的比重高低起伏,分别为5%、2%、9%、3.5%、4%左右,占家庭生活总支出的24%左右,占家庭生活总支出的比重很大,应当予以考虑。

( 五 )静态的定额扣除标准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所得采用静态的定额扣除办法,依据经济学原理得知通货膨胀率与货币的购买力成反比,静态定额扣除无法如实反映纳税人的消费水平。首先,在通货膨胀时,静态的定额扣除办法将导致“隐性增税”。其次,2000年至2011年期间,通货膨胀率呈现动态的变化,虽然高低起伏但整体呈增高的趋势,为此我国曾三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2006年1月1日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2011年8月1日提高到3500元。频繁的提高定额费用扣除额有违税法固定性的特征,且损害了税法立法的权威性。最后,通货膨胀致使个人的名义收入虚增,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无疑会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费用扣除制度改革的***策建议

( 一 )所得项目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转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综合与分类项目的划分。在国外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实践中,将所得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课税重,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课税轻。另外,一般来说,纳入综合课税的所得应属于稳定性的经常所得,而纳入分类课税的所得属于特定来源的所得。具体到我国,现行税法11类所得中属于劳动所得的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这三类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范围,而且由于这三类收入实质属于同质性收入,不再做细分。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宜采用分类征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属于劳动和资本混合所得,更多接近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另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部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而更适合采用分类征收。

( 二 )以“家庭”为征税单位,做好费用扣除的加减法 (1)分类征收部分的费用扣除。一是定额和定率扣除结合。二是会计核算制扣除。如财产转让所得可扣除财产转让的原值及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3)无费用扣除。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综合征收部分的费用扣除。为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笔者建议将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基本扣除是为了满足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生计扣除,首先国内公民、外籍人员应适用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其次基本费用扣除应根据上年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灵活动态地调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仍应全国统一,虽然全国各地区居民消费水平差异巨大,但因为税收杠杆作用 其二,附加扣除应当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残疾人支出。附加扣除根据每个纳税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应当包括配偶扣除、赡养老人(年满70周岁以上)扣除、抚养子女(在符合计划生育***策的范围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扣除、抚养残疾人的附加扣除。此项扣除一方面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纳税人由“要我缴税”变为“我要缴税”;另一方面,允许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也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保护弱势群体的美德,构建和谐社会。其三,特殊专项扣除则属于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在个人消费支出中占据重要比重的支出。包括可以提供发票和相关凭证的必要支出。专项扣除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费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赠支出,此扣除项目采用据实扣除和限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保险费支出: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支出应当继续允许据实扣除。医疗支出是维持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应把医疗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必要项目。教育支出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在个人消费支出中占有重要比重。对于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学费和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全日制教育所支付的支出允许其税前扣除,并规定每年扣除的最高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租房支出的扣除,可以按纳税人购买首套经济适用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或无能力购房的租房支出凭相应的支付凭证据实或限额扣除。贷款利息的扣除,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慈善捐赠支出应当限额扣除,因为慈善捐赠代表购买力从捐赠者到被捐助者的转移,将意味着捐赠者财富的转移。因此允许该项支出的扣除,一方面是真正实现了对纳税人的“净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的同时,也应当清理个人所得税中大量侵蚀个人所得税税基、影响税收公平的扣除项目,如外籍人员的附加扣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等。

( 三 )纳税人和征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1)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纳税能力。一方面,全社会要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力度,在新税法执行前,通过多种方式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意识;要尽快建立纳税人财产申报制度,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尽量减少个人经济活动中的现金结算。另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诚信系统,用于记录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并与其在银行贷款、市场交易等挂钩,提高其税收不遵从行为的隐性成本。对涉税违法行为予以重罚。(2)征税机关确立以家庭为主体的信息化征管体系。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设立唯一的税务代码和与其相对应的资产管理账户,税务代码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资产管理账户用于详尽的收集并检测纳税人的收支信息,为稽查选案和交叉稽核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另一方面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解决税收征管技术性的难题,即实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全国各地的联网及税务机关和金融、工商等公共部门的信息共享。

*本文系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课题“基于税收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项目编号:SK20100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白景明:《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面临的三大难题》,《税务研究》2011年第12期。

[2]高培勇:《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3]胡晓晖、秦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税务研究》2010年305期。

[4]李波:《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评析与设计》,《税务研究》2011年第9期。

所得税税负篇5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从目前来看,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准则都废弃了递延法,要求采用“全面摊配观下”的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规定重视资产负债表要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充分体现了与IAS12(2000)的趋同。

一、相关概念

(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及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俗说法就是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一般为取得成本。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不同造成了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如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调增账面价值5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只有资产发生实质性收益或损失时才允许扣除。这样,本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5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一般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但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预计负债、预收账款等。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有些项目由于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其账面价值为零,但按税法规格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

1、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项目中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费用项目±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抵扣的费用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的差额-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情况下,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但是存在如下两种例外情况:(1)特定的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与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理应也计入所有者权益。换言之,这时并不形成利润表的项目――递延所得税费用。(2)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3、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构成。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常见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般而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在税法上是认可的,因此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标准不存在差异。在后续计量中,会计上的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为“成本-折旧-减值准备”,二者的差异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差异。2、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差异。

(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比如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税法则要求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会计的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税法通常不认定,只承认其原始入账成本。

(四)其他资产

1、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其他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除应收款项提取的千分之五坏账准备在税法上承认外,其余减值准备在税法上一概不予承认。

三、常见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分析

1、售后服务,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此类预计负债通常载支付时允许扣税,其计税基础一般为0(此类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兑付时允许扣税的全部账面价值=0)

2、预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1)如果税法与会计的收入确认时间均为发出商品时,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载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2)如果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在收预收账款时,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及其计税基础为0。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较为典型的是筹建费用的认定,会计上将其直接核销入当期损益,在税法上却要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5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税所得,其产生的差异是可抵抗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递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较为典型的是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法上允许在5年内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即该亏损在5年内可以抵扣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应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此差异可定性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核算企业所得税

1、分析差异,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确定暂时性差异项目,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末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3、计算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某公司2010年税前会计利润为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如下业务:

(1)环保罚款支出5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

(3)库存商品年初账面余额为50万元,已提跌价准备12万元;年末账面余额为56万元,相应的跌价准备为20万元;

(4)2009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成本600万,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为0,2010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与会计相同。

(5)2008年初甲公司自行研制某专利权,历时6个月研究成功投入使用,于2008年7月1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会计上采用5年期直线法摊销,假定无残值。该专利权在自行研发中耗费了100万元的研究费用,200万元的开发费用。假定此开发费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另发生注册费、律师费200万元。税法上认可此专利权的分摊期限,但对开发费用则采用当期发生当期核销的方法,不承认资本化。

(6)甲公司因产品质量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年初余额为5万元,当年新提了3万元,支付了产品质量担保费用2.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甲公司2010年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判定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1]财***局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6.

[2]***.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M].经济科学出版社.

[3]张涛.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处理[M].商业经济,2010,1.

[4]雷建.新企业所得税讲解与新会计准则转轨操作实务[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9.

作者简介:

所得税税负篇6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5卷第2期2000年6月  研究与探讨 

关于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唐祥来   (合肥工业大学财经学院合肥230031)

【摘要】所得税制度从公平性原则出发以调节个人所得,但因其调节的非全面性而形成新的不公;社会福利制度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纯粹的支付制度又造成“提前退休”、“自愿失业”损失效率。本文旨在通过负所得税的研究,找到所得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点,从而提高财***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负所得税公平效率

【中***分类号】F810 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222(2000)02-0045-03

收稿日期:2000—02—07

作者简介:唐祥来(1964)男汉族安徽省人合肥工业大学财经学院财税系讲师

一、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现状20世纪,尽管负所得税制度未能得到实施,但负所得税理论的研究却达到了一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负所得税概念,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府提出一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用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探讨负所得税的公平收入效应现还仅限于理论分析,且负所得税计划最终不一定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一)负所得税的概念

  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一项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可见,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一种税,它不是***府取得财***收入的来源。而是***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府通过负所得税以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财***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举例来说,假如负所得税率为100%,贫困线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员税前收入为600元,则***府转移支付款额为400元。如果该成员税前收入为700元,则***府转移支付款额为300元,以此类推。如果成员的税前收入超过1000元,则负所得税(***府转移支付额)为零,他将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个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者维持最低收入水平,以减少个人收入过份悬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应。

(二)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

  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即他将额外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闲暇。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基于负所得税移动了受益者的预算线,使受益者在***府的转移支付以后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

(三)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

  负所得税也可能表现为替代效应,提高劳动的相对价格。在没有负所得税的情况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总收入就多1元;但在负所得税情况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即总收入增加了(1-t)元,这将导致当事人以闲暇替代劳动,产生替代效应。尽管负所得税使得受益者位于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货币收入以及***府的转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其边际替代率亦较低,即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是不明显的。整体而言,负所得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二、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且针对的对象在客观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制度的实施结果必然出现不确定性,必将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一)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所得税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为出发点,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对企业和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目的是减少收入悬殊。目前我国现行所得税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与完善,但就个人的所得税而言,现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劫富”不“济贫”,调节有限。作为收入***策,个人所得税按纳税能力大小设计赋税标准,亦即其主要对富人产生较大的分配效应,对低收入者却缺乏影响力。如果一个人的应税所得在起征点以下,则增加扣除、加大宽免、降低税率等措施对该纳税人来说,均无实际意义。二是收入来源复杂,难以计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对于收入来源于同一个单位的,其约束机制是明显的,如果收入来源于多个单位,且都不足起征点的,则计征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高度纳税意识。三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附近不公平现象严重。尽管超额累进税率比金额累进税率的税负轻,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临界点附近,税额的增长超过了应税所得的增长,与公平税负相矛盾。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作为财***的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是对贫困家庭和穷人提供帮助,现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围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贫困救济、残疾人救济、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尽管考虑的因素包括了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显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项目和约束,保障对象本身具有确定性。事实上,一些贫困家庭因不属特定对象不能得到应有的资助,而另一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个特定项目,而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助,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纯粹的支付制度,会使劳动供给带来负面效率,社会保险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龄的低工资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够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获得足够数额与其继续工作所获报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养老金接近甚至超过他过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负时,社会保障机制可能导致“提前退休”,而医疗保险同样能致使“小病大养”、“无病呻吟”;而失业救济标准较高,救济时间过长,可能诱使一部分人“主动失业”。再次,存在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如假定一个贫困家庭补助的标准为年收入4000元,补助额为800元,当有甲乙两个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别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经补助后的总收入为4700元,而超过了未补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三)社会福利***策陷阱

  福利体制本身与它的市场经济基础相矛盾,给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体系带来许多新问题。一是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会给财***收支带来压力。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保障费用负担过重是形成庞大预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经济不景气时使国家不堪重负。二是福利要求高税收,令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削弱。福利的突出现象是老龄化严重,形成宠大的供养人口,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不仅要求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且在职劳动者的税收也要增加。三是失业率增加,“福利病”膨胀。自1990年以来,西欧主要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在上升,其与福利制度不无关系。另外,福利作为收入再分配方式,没有起到一份收入带来一份效率的作用,国民生活行为更多地倾向于依赖国家,养成了福利病。

  无论是收入***策还是支出***策都有负面效应,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单独使用均会带来公平与效率的损失,为此,必须研究并解决它们的联系效应,即建立“收———支”内部联系,实现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

三、负所得税理论模型

  负所得税制度本质是***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下面以***示说明。横轴代表税前所得,纵轴代表税后收入,E为均衡点,Ye为均衡收入,该点表示个人不向***府交税,***府也不必向个人提供资助。若个人收入高于均衡收入,如Yz>Ye,即进入正税区,个人应纳税额为(Yb2-Yb2’);反之,若个人收入低于均衡收入,如Y1<Ye,即进入负税区域,个人可从***府那里获得补助额(Yb1-Yb’1)阴影部分为正税或负税支付区域即支付制度。

(一)负所得税的理论框架

1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W)。指维持个人或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收入,通常以家庭为核算标准,有两种方法供选择。一是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二是根据每个人的年龄来决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前者操作简便,后者更近公平。

2 家庭应税所得(Y)。它是指一个家庭在应纳税期限内的所有所得,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所得。此项所得统计,采用个人申报、单位上报制度与定期检查制度相结合。

3 税率或福利补贴减少率(r)。指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与收支平衡时收入水平之比,即r=w/wo,于是负所得税的模型可表述为Yb=w-rY。从该式可以看出,一个家庭的应税所得越高,它所得到的现金转移支付就越少;但是,实际上额外收入每增加1元,现金支付的减少不会达到1元。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个人给予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得,以缩小个人收入与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可以说,个人收入越低,收入补偿越大;若个人收入为零,他得自***府的这项补偿则最大。

(二)负所得税的特点

1 效率提高。即福利水平提高。低收入个人在得到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将有所提高,产生了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他可能同时消费更多的闲暇时间。由于引入负所得税机制后,个人的收入不仅提高了,且其闲暇时间也有所增加,他的福利水平可能会大大提高。

2 公平分配。由于负所得税实行了自动累进机制,消除了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与负激励作用,因而改善了社会保障机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

3 管理便利。计划使贫困救济在管理上更方便有效,它改变了现行福利制度中现金和物品救济并存,申请手续复杂等问题,同时又将社会福利***策与国家税制连接起来,克服了社会福利***策与国家税制在管理上脱节的不足。

4 标准统一。现行的社会保障有许多具体项目的约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补助的家庭得不到应有的补助。而负所得税仅就对象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货币化;受惠者还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选购商品。

  在负所得税体制下,对低收入阶层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策对劳动供给的不利影响被大大缓解了,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管理费用亦较低,实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良策”。但负所得税本身亦存在许多不足。如由于地区的差异,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负所得税制度;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动,边际税率需要经常调整,以及福利制度的改善对工作意愿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等。尽管负所得税制度的贯彻实施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但通过试点后予以推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庆旺《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

2 国家税务总局《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经济出版社1991年4月版。

所得税税负篇7

关键词 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比较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资产(负债)未来收回(清偿),以及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时,如何核算其当期和未来的应纳所得税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分析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以及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问题。修正的新会计准则中最大的一个变动即是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很显然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角度出发分析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来分析的。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如资产的重估价。只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价入账,税法规定按账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无时间性差异。在认识和确认暂时性差异时,必须首先要理解计税基础这一概念。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计税时归属于该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企业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需要纳税的,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就为账面金额。具体而言,一项资产的税基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为纳税目的而可抵扣的金额。如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剩余成本将在未来期间予以抵扣,则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若其重估价为700万元,则有1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账面价值减去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例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的应付罚款,计税时罚款是不能抵扣的。则应付罚款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此时,不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在弄清楚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前提下,通过比较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异同点,来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基础债务法相同,它们都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具体运用方法,都遵循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即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它们的确认和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同时对税率变动的影响都按新税率进行调整。

利润表债务法和负债表债务法的不同点是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前者注重时间性差异,而后者注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形成及转回,是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差额,它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可在随后一个或几个期间转回。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它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和原因。例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为300万元,而评估价为320万元。税法规定按账面价核算。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价计算。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对利润表税前无关。就无须纳税。但站在资产负债表角度来讲则产生了差异。具体差异如下:

(一)二者核算递延所得税的着眼点不同

资产负债表基础债务法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直接比较差额的暂时性差异出发核算递延所得税,表现为一种直接性;利润表基础债务法是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通过利润表项目的时间性差异间接倒挤递延所得税。表现为一种间接性。

(二)二者核算递延所得税范围不同

资产负债表基础债务法核算包括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企业合并等其他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编报财务报表框架》的规定,如果某项目符合“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和“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的条件,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中确认。而利润表基础债务法不能将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的税款抵减、企业合并、直接计入权益等交易或事项的递延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例如。企业合并时,按购买法处理,会计上要求按被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但税法往往规定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所得税。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并无时间性差异。利润表基础债务法只核算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利润表法是依据时间性差异分析收入和费用在某个时期的差异,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三)二者对“递延税款”概念的理解不同

虽然利润表债务法也将时间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是它反映的是收入和费用在本期发生的差额,所以确认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本期发生额。而资产负债表法下。尽管也将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是由于暂时性差异是累计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二者在财务报表上披露的信息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列示,完整、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三、资产负债债务法的账务处理

例如,甲公司2000年12月1日取得设备一项,账面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等90万元。甲公司该台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90万元,期末无残值。假设甲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6年。2001年至2006年,各年均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2001年至2004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改为2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2001年年末,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1)会计年折旧额=90/5=18(万元)

(2)税法年折旧额=90/6=15(万元)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72)×33%=099(万元)

(4)所得税费用=100×33%=33(万元)

(5)应交所得税=(100+3)×33%=33.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

递延所得税资产0.9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99

2002年-2004年,会计处理同上。

2005年末,所得税税率改为25%时的会计处理:调整2001年至200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额=0.99×4÷33%×(25%-33%):-09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0.9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96

按新所得税税率进行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75

2006年,税法规定不再计提折旧,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税负篇8

关键词:资产负债观;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一、选题背景

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44年的第3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期内和跨期的权威性会计公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7月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89年1月,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研究动态

国际上,经历了一系列影响巨大的会计造假案件之后,各国会计界大多已转向对“资产负债观”的推崇。这一基本理念的转变,导致所得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改变、导致所得税费用由原来以“利润表”为依据改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观”源于经济学“全面收益”的计量理论,认为收益是财富的增加即净资产价值的增加。这一收益概念认为不论交易是否发生,只要财富即净资产价值增加,就有收益。 “资产负债观”是以真实的净资产增加作为收益,注重的是经济实质,突破了传统的、单纯的利润考核概念,有助于促使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决策水平,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按照资产负债观理论,对于某类交易或事项总是首先定义并规范相关资产和负债,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因此,所得税准则首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做出了明确规定,继而通过递延所得税和实际应缴的所得税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先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再确定所得税费用。具体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就是侧重于资产负债表,首先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倒挤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论证、分析、举例等方法,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期刊杂志以及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资料的进一步搜集整理,在参考国内外准则制定机构和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概念、实施的必要性和处理程序进行阐述,分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使得企业在确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顺利实施的同时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

四、文章结构

全文共分五部分:文章首先对资产负债观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概述;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实施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必要性;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基本步骤及其要点分析;文章第四部分分析了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面临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论述了改进和完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对策。

资产负债观与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1)资产负债观

所得税税负篇9

【关键词】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调整;不同行业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国家财***的重要支柱。对于企业而言,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与税后利润,因此相关的税率高低、税收优惠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执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税配套、补充文件。这些配套补充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和限额以及有关业务的税务处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税收***策的实施,再加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已在上市公司推广实行,使原来会计与税法的账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多变化。公司如果不能提前准确地掌握这些变化和差异,并采用适当的纳税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导致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出现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或形成潜在的税务风险。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由于其透明性及相对规范性,使得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我国所得税负担研究成为可能。

一、企业所得税与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一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占其会计利润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来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本文将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定义为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税费用同当期税前利润总额之间的比率,它反映了所得税费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企业的名义所得税负担与实际所得税负担往往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程度通常以所得税实际税率(ETR)表示。ETR不同于公司名义所得税税率,尽管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但是,由于存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税基调整使得法定税率往往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不同税制下税率之间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税税收优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税、减税、优惠税率、退税、税收抵免、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

二、我国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的负担分析

21世纪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是逐步提高的,已接近于25%,实际所得税税率变动相对平缓。不过不同行业问实际所得税税率差异较大,税率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比税率最高的批发零售业低近10个百分点。其中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类、电子业、机械设备业实际所得税税率较低,其平均值都没有超过20%,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些产业发展的扶持与照顾。近年来,我国实行的对第一产业的“低税”***策以及对第三产业的“轻税”***策,是与我国产业***策相吻合的,并且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解决就业、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下几个行业实际税率最高,它们是采掘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食品饮料业、纺织业,这几个行业实际税率都超过25%。这几个行业利润率较高。它们是国家税源的重点控制对象。标准差反映了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标准差越大,样本均值离散特征越强。上述行业中,采掘业、电力、煤气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样本均值年度差异变化较小。而批发零售业、社会服务业、文化传播业、食品饮料业标准差较大,说明行业均值在这五年问变化较大。行业间税负差异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国家对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行业给予***策优惠,鼓励其发展。如农林牧渔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关系着社会稳定,所以给予较低的税率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是受供求关系影响。一般情况下,产品供求较均衡的行业税负较接近,如造纸印刷业、石化塑料业;产品供不应求或垄断行业的税负较高,如电力、采掘业;产品供过于求的行业税负较低。比如对于电子行业直接优惠方式中的定期减免税来说,它受减免税期内的盈利状况、折旧额的大小以及税制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时候并不能为行业带来足够的利益,影响了其***策效果。因而。适时转变电子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方式,促进直接优惠方式与间接优惠方式的相互协调,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力度,使优惠形式多样化。才是实现既定***策目标的正确选择。同时当前新税法中的间接税收优惠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电子行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其税收并没有放弃。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例如某工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都一致,企业前一年发生亏损10000元,假定未来5年内企业有足够的纳税所得让发生的亏损在税前予以弥补。

调整过程如下:由于5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使亏损能在税前弥补,则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25%=2500

调增期初留存收益=2500

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500×10%=250

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0×90%=2250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

贷:盈余公积 25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

如果企业估计在5年内只有8000元亏损能在税前弥补,则以8000元的纳税所得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25%=2000

期初留存收益=2000

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000×10%=200

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90%=1800(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

三、合理规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的措施

(一)从严把握税收优惠的获得资格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整体上还不是很高,远没有达到3%的法定税率。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公司享有不同程度、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应在统一税收***策的前提下,清理和规范现有的税收优惠***策。这是因为税额的减免缩小了征税范围。如果要维持原来预计的财***收入水平,则可能形成向上拉动原税率的动力,导致过高的税率,而这就使得原本因税收优惠而造成的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税负的横向不公进一步加剧,形成市场的不平等竞争。最终影响经济的增长。同时税收优惠使用过滥,也影响税收***策的作用效果,使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2008年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增幅巨大,就在于对不合理、不合规的税收优惠***策的清理。税收优惠***策使用过滥,又会通过刺激税率上升进一步破坏税负的横向公平。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从严把握税收优惠的获得资格。

(二)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所得税***策

对各项税收优惠***策要认真落实,只要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决不以税收任务为由任意减少对企业的减免税支持。比如对改组改制后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在改革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改革后仍然符合税收优惠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优惠***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规范。还有一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的企业,若按新办企业界定就能享受减免1―3年的企业所得税;若原企业界定,尽管重新登记注册也不能享受优惠,这就产生了税负不平等,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需要进一步对享受优惠***策的对象作具体的条件限定,如生产科技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就给予扶持,而不是简单地按新旧企业来划分。

(三)加强对暴利垄断行业的监管

暴利与垄断行业如石油、电信行业,因为其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或垄断的地位等原因,这些行业的盈利能力较强。而我们在研究中发现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其实际税率越低,说明这些行业中的企业有逃税的可能。这些行业中的企业一般都是利润大户,是我国税源的重点控制对象。所以国家应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管,避免发生偷逃税现象。

(四)制定有利于第三产业的税收***策

所得税税负篇10

    [关键词]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是依据业主权益理论,从净资产的角度计算利润总额并计算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观认为对企业收益的计量就是对业主权益的计量,资产增加与负债减少时就会产生收益,企业本期的利润总额主要是本期净资产增减变动的结果,净资产在价值量上等于资产减负债。企业在一定期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必然表现为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收入会引起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成本费用则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发生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流出,代表着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把所得税费用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联系起来,比用收人和费用计算所得税能更好的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概念

    1.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法计算口径不同造成的本期调增但以后不能调减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确认没有变化,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税工资情况下,超标准的工资;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等,同损益表债务法下的处理办法。

    (2)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2.资产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自费用中提取的负债,如预计负债,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差额。

    3.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在该差异产生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该差异产生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至本期末的累计差异,而非当期差异。因此,只能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影响额视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其计算过程可简单概括为: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然后倒挤出损益表中当期所得税费用项目。其计算公式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程序和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程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之外的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例如:企业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对应收账款已计提10万元的坏账准备,则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列示金额为90万元。

    (2)以适用的税法规定为依据,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这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运用的关键所在。例如:企业存货总额为200万元,当年计提了3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则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7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则存货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

    (3)分析、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和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均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和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确定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计算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计算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①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A、基本原则: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B、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某些特殊情况: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初始确认,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哲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②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A、基本原则: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估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税所得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来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B、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C、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5)确认、计量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组成,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的综合结果。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可用公式表示为: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其中:当期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所得税业务核算举例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务处理

    [例1]A公司2007年12月末购入一台机器,成本为2万元,会计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直线法计提折旧,该机器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计税时可按4年计提折旧,税率为33%,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和计量表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所得税费用33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30

    第二至四年同第一年账务处理

    第五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30

    贷:所得税费用330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额的,应导致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增加;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合并产生的,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尚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务处理

    [例2]B公司2007年末存货账面余额10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存货账面价值为9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存货的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则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析:资产账面价值90万元(表明该资产未来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9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100万元(表明该资产在未来处置时税法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90万元一计税基础100万元= —10万元,表明在未来90万元的经济流入中可以有100万元的流入不用交税,显然还有10万元的流入未来可以抵扣,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减少未来应税所得额和未来应交所得税,少交税则视为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条件,所以列作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不考虑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B公司应作如下核算: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贷:所得税费用 33000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现实意义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引入暂时性差异,由时间性差异变为暂时性差异,有着毋庸置疑的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我国所得税会计方法应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大趋势,从而减少我国企业国外融资的难度,建立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所得税处理的范围。暂时性差异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也包括了一部分不属于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的调整项,因此,暂时性差异的外延大于时间性差异,使所得税信息得到更为全面的反映,,比损益表债务法核算内容更丰富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益表债务法的不足。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税率变动情况下核算更简化。无论未来税率变动多少次,调整的所得税费用均采用一次性计入方式,核算方法比损益表债务采用分次、逐次调整法更为简化。

    4.为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清楚地反映了企业预付将来税款的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评价和合理的预测。

    5.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实施有利于遇制企业恶意操纵利润与逃避税收。企业操纵利润与逃避税收方法中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从利润表出发,调高或隐藏利润,损益表债务法由于是以“收入、费用”定义收益,为操纵利润与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条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会计信息得以更为详细、更加广泛地披露,企业的经营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有利于遏制企业恶意操纵利润与逃避税收的行为。

    6.为税务机关稽查提供便利。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过程中,每一暂时性差异都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与其对应的资产或负债,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是否偷漏税时可以与企业资产负债表对应起来,为税务稽查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何卫红:财务会计新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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