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申请书范文精选

调查令申请书篇1

【摘要】337调查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该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而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采取的一种措施,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关键词】337条款;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一、337调查的参与各方

337调查的主管机关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此外参与主体还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时会涉及到第三方。其中ITC是一个不受国会领导的,***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负责调查进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申请人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申请人相当于被告;第三人包括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消费者等。

二、337调查的基本程序和后续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法官初裁、委员会复审和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

1.立案

立案主要包括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书的修改和案件的公布三部分。337调查一般由申请人向ITC提出申诉,很少由ITC主动发起。当申请人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违反了337条款时,可以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其发起调查。收到申诉后,ITC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ofUnfairImportInvestigations,以下简称“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ITC的程序性规定。ITC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立案前申请人可自主决定修改申请书的内容,QUII也可能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改。ITC通常在收到申请书之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旦决定立案,将公告并将申诉书和立案公告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所属国家驻美国大使馆。自联邦公报立案公告之日起,337调查程序就开始了。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应诉时间一般为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被申请人须以书面方式应诉。

立案后的45日内行***法官将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ITC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审结。

2.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程序通常在联邦公报公布立案公告之后就开始进行,时间一般持续5到10个月。证据开始的方式通常包括问卷、提供文件、现场检查、调取证人证言、专家证人、承认、传票和电子取证。开示程序结束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各方开始准备庭审前陈述和证据,为开庭做准备。

3.开庭及行***法官的初裁

开庭程序中,各方将在主审行***法官面前表明本方立场、反驳对方立场并提供支持证据。庭审一般不公开进行,QUII作为***第三方参加庭审。通常开始由申请人的律师围绕着证据进行陈词,然后由被申请人律师和QUII律师分别陈词,各方都要对自己的陈述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行***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审阅各方当事人和QUII提交的庭审总结后做出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的初裁。

4.委员会复审及终裁

对行***法官初裁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ITC提出申诉,请求其进行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审查之后做出终裁,维持、撤销、修改、驳回行***法官初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发回由行***法官重审。任何关系方在终裁送达后的十四日内均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5.总统审查

如ITC做出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应将仲裁裁决、救济措施意见和做出终裁的依据等相关文件递交美国总统或其授权的人员,即美国贸易代表。美国总统应在收到终裁后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终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否定终裁的决定,则视为批准终裁。

6.上诉

任何受到终裁不利影响的一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裁决一般分为下面几种:根据上诉请求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改判,以及发回委员会重审。司法实践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是终局裁决。

三、违反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违反337条款的救济措施主要为排除令和制止令。排除令是由美国海关执行,禁止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到美国,会直接导致相关产品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因此排除令是最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也是最主要的救济方法。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两种。有限排除令是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一般由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而普遍排除令则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是一个针对产品的排除令,不论产品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排除令的签发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很少在实践中应用。

制止令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的,主要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未为遵守制止令的被申请人进行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每天10万美元或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2倍。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排除令金额临时制止令。但在实践中临时救济措施很少被应用。

截止2010年底,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337调查总计752起,涉及6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均来自东亚,分别为中国台湾、日本、中国、中国香港、韩国。近年来,中国大陆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比例增长,2010年全球337调查的数量为58起,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有19起之多。从337调查涉案产业类别看,机电产品位列第一,依次还有家具、玩具、杂项制品和化工产品等,绝大部分案件为专利纠纷。

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提升,337调查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中国的经济结构的发展趋势也决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企业会成为337调查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为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以及其他海外知识产权争议提供有力的支持,不断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2]A Lawyer’s Guide to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before 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Tom M.Schaumberg, ABA Publishing,,2010:66.

[3]《程序规则》第210.43(a)条.

[4]A Lawyer’s Guide to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before 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Tom M.Schaumberg, ABA Publishing,,2010 :188.

[5]19 U.S.C. 1337(c).

[6]337条款第(f)(2)条.

调查令申请书篇2

[摘 要] 美国337调查是目前国际上最具有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其实质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幌子来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近年来,我国已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电子产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行业,在所有的涉华337调查案件中,涉及电子产业的案件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及法律分析,探讨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 美国337调查 现状 法律分析 对策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一、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1.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

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已连续多年居工业产品出口首位。据德国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额为780亿美元,已超过了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继续扩大。 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所有涉华337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可见我国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重点。

截至2008年4月底,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上表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http://topic.mofcom.省略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6起,占9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2起,占5%。在上述所有案件中,除了12起未做出裁定外,其余26起已结案的337调查案件中,只有2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占所结案件的5%,有17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以交纳专利费来换取和平,占以上所结案的45%。有7起被ITC裁定侵权成立,占上述所结案的19%,其中1起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外6起发出了有限排除令。

2.涉案电子企业的回应情况

过去,由于我国电子企业大多对美国337调查不大了解,更不了解不应诉的后果,再加上诉讼费用昂贵(一般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所以我国电子企业多采用不应诉的回应方式。结果被诉企业不应诉,就自动败诉,ITC就会作出缺席裁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我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不应诉的严重后果,开始主动应诉。在主动应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令,从而达到保住一定市场的目的,大部分企业通过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庭外和解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保住市场。到目前为止,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的企业很少。

二、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1.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程序法》关于行***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2.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发起调查: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2)开始调查: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调查开始后不迟于90天内,ITC根据原告的请求发出临时驱逐令,这适用于不需要证明国内工业损害的侵权案件。

(3)听证与裁定:在调查期内,当事人和ITC指定的行***法官要举行两次听证前会议,之后,将由行***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记录和相关证据事实,行***法官做出初裁决定。初裁决定决定一经做出将自动地为ITC所接受并把它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有一名ITC委员在45天内建议对初裁决定进行复审。

(4)复议和上诉: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终裁决定生效后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3.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三、我国电子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1.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研究的总结

从目前的应对策略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最深入、发展最系统的是法律类应对策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事先预防策略。我国电子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和现有技术的保护,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在出口前应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特别要进行必要的专利和商标检索,在合同中对于侵权和应诉责任进行相关的认定,订立仲裁协议,排除ITC的管辖权。

(2)应诉策略。一旦企业遭遇337调查,应主动、及时、联合应诉,聘请有经验的中外专业律师通力合作,分摊费用,积极配合调查机构,寻找对方的权利瑕疵,如原告是否为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原告的权利技术与商标是否与我方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是否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另外,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准备时间,可以利用中止程序。最后企业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和解。

(3)进攻策略。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337条款,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排除美国国内竞争和来自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

(4)事后策略。即使被裁定败诉,企业首先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如在侵权被诉中有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败诉后,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其次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绕开原告所持有的专利,积极地向ITC申请撤销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最后,企业要为产品寻找生路,应积极开拓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减轻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2.关于建立、完善对美337调查应诉机制的若干建议

(1)明确应诉主体。337调查的应诉主体不是***府和行业协会,而是企业自己。虽然***府和行业协会起来很大作用,但如果让***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包办了诉讼,有关诉讼的企业就会置身事外,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企业要重视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同时应积极在国外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充分发挥***府、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府的角度来看,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和转化,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知识产权所转化出来的强大生产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助推器。同时,***府还应建立预警制度,在信息提供、***策指导,以及对外交涉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后,***府不妨考虑建立反337调查的基金会,专门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提供经费支持,减少应诉企业的应诉风险。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府与企业的桥梁,能够弥补“***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职能分工缺陷。由于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其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在企业遭遇337调查后,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与涉案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想方设法应对337调查。

(3)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在对美337调查反诉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自己的337调查制度,采取进攻策略,保护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该制度的建成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在与外国贸易时因知识产权纠纷受制于人的局面。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为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五章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9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侵犯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但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

要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应制定保障贸易知识产权的《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其次,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改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反知识产权的规则和调查裁决进行合法性控制上。

参考文献:

[1]薄守省 杨 麟 周 勇:美国337调查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述莉:论中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法律制度的建立[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3]白泓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美国遭遇337条款调查[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4]饶 磊 周 全: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J].中外企业家, 2007年第2期

[5]王 儒:我国电子产品参与国际贸易出口的思考[J].经济师,2007年第4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调查令申请书篇3

自2008年以来,中国LED企业数次遭受美国“337”调查。从整体上看,被诉企业多是珠三角LED产业发达区,且多为中小型企业。中国LED企业在应对此类关乎整个产业的事件时,表现并不佳,很多企业选择了回避和冷漠的态度。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选择了积极应诉的负责任态度。

现将近年来中国LED企业应对“337调查”事件整理于此。

2008年2月20日

美国纽约州的发明人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lTC)提出申请,要求对发光二极管(Short-Wavelength Light Emitting Diodes)、激光器二极管(laser diodes)及其下游产品进行337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税号为:85414020,85414060。

本案涉及新加坡、中国台湾、日本、马来西亚、中国、韩国、芬兰、瑞典8个国家(地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了34家涉案企业,其中日本11家,台湾地区8家,中国6家,韩国3家,美国国内2家,新加坡、芬兰、马来西亚和瑞典均为1家。

原告指控包括6家中国大陆企业在内的全球34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生产、销售二极管产品,要求USITC对此启动337调查并发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销售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对中国企业而言,所有中国企业生产的涉嫌侵权的二极管及其下游产品都可能因此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6家应诉企业为: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凯信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佳誉电子有限公司。

截至2008年8月中旬,中方两个企业与申请人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鸿利光电成为中国惟一取得美国授权的LED封装企业,洲磊电子获得一项应用授权。和解协议同意中国企业继续对美出口涉案的LED产品,中国企业对原告进行赔偿。

2008年8月30日

RothsChild女士就亚洲11家企业,又向lTC提出“337调查”申请。这次,涉案中国企业仍为6家。他们是: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西铁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士兰明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光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2月

继2008年2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退休教授Dr.Gertrude NeumarkRothsChiId控告全球逾30家LED厂商侵权后,时隔一年,2009年2月,RothsChild再次提出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对部分大陆和台湾LED厂商启动337 LED专利侵权调查。

RothsChiId控告的对象有台湾的奇力光电、泰谷光电、东铼科技、鼎元光电、全新光电及大陆厂商厦门三安。RothsChild认为上述厂商销售至美国的发光二极管及激光二极管产品涉及侵害其拥有编号5252499的美国专利。

2011年8月31日

应英国利特潘公司(LitePanels Ltd)及其美国生产公司(LitePanels InC)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我国天津、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的共6家企业向美出口和销售的LED照相闪光灯设备发起337调查。上述企业被指控侵犯申请人5项专利。这是2011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涉及中国输美产品的第14起337调查。

起诉方利特潘公司是美国LED照相闪光灯设备为数不多的生产企业之一,凭借其在美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其主要面向***府采购和集团采购的市场,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优势。据有关国际权威机构判断,其产品性能落后、品质不高而市场价格却居高不下。由于中国物美价廉的同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令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大为减弱,因而选择了使用337调查这种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来打压中国对手。

据分析,目前美国LED摄像灯产品的市场份额,中国仅占有一点点,但预计年市场容量至少有3000万美元,这对中国具有强劲竞争力的企业来说,是一块巨大的发展空间。利特攀公司企***独占市场之产品相关的美国海关税号几乎涵盖LED摄影、摄像灯光的所有产品。如果中国企业在这场诉讼中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普遍排除令”,意味着中国的同行业将永久失去美国市场,还有可能殃及欧洲市场;如果胜诉(以实现专利无效、专利权不可实施或和解为诉讼目标),涉案企业的上述产品将全面进入美国市场,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商机。

面对美国LED摄影、摄像灯企业的涉嫌滥诉、恶意调查,我国LED摄影、摄像灯行业面临又一次挑战,人们对应诉结果拭目以待。

2012年1月23日

美国Neptun照明公司及专利人Andrzei Bobe向美国***府申请发起“337调查”,指控有关企业生产、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以及进口到美国的紧凑型调光荧光灯涉嫌侵犯其美国专利,要求颁布永久有限排除令以禁止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进口到美国。美国***府将于2月23日前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据悉,该案的涉案企业为5家美国公司和7家中国公司,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名列其中。2011年,通士达公司向美出口的该类产品8万个,货值约30万美元,在其对美出口中的比重较小。不过,紧凑型调光荧光灯是一种大众型产品,涉及企业相当广。

“目前,通士达公司已接到相关信息,且正在对此进行技术分析。”一个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初步分析,我们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大。”同时,该人士还表示,尽管眼下美国***府是否立案调查尚未可知,但无论如何,作为厦门一家骨干的LED照明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及行业的利益,未来通士达都将积极应对。连接: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the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

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据悉,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正在组织专利池的建设。而该专利池负责人王国宏者表示,由于专利池的建设过程中要集聚企业、研究单位的专利,在这一过程中要用法律手段对各单位专利的价值进行衡量,并进行保护,这就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我国还是空白,因此,在专利池的建设过程中,还面,临很大挑战。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行业一起积极探讨,***府项目基金的新制度。而记者认为,LED行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全行业一起积极摸索出一条道路,可以实践和落实。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就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救济令等救济措施。正是因为“普遍排除令”的威力,因此,美国的起诉方往往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行业中,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一旦有一家小企业败诉,就可以进一步利用排除令限制我国这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对美出口。

按照美国法律,在被起诉之后20天内必须回复,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而败诉。而以往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来看,应诉费用一般在600万美元左右,我国的应诉企业至少应准备300万美元的资金。从应诉到终审,时间至少一年;这中间的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小企业来说,也是不容易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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