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合议制度相比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模式,具有独特的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和民主价值,才致其备受青睐。其公正价值体现在能够会聚众人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协调不同的利益和立场;审判者全体亲自参与审判过程,通过内部牵制和监督预防司法腐败和擅断。效率价值体现在强化司法信任节约司法成本,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司法认同避免缠讼,还可通过合议制与独任制应用范围合理调整实现各得其所。民主价值体现在人数上民众代表优势,信息获取和分享上民主机制,案件处理权的民主模式和意见表达的民意代表性。
[关键词]合议制度;公正价值;效率价值;民主价值
[中***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5-0089-02
1 公正价值
1.1 会聚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
人类任何个体在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等方面,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相比多个人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等的聚合体,多数情况下是有明显差距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个体的有限性和集体的拓展性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距。与此同时,诉讼中程序选择、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等方面也呈广泛化和精细化趋势。在这个动态过程中,仅凭个体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越来越难以胜任某些复杂案件的需要,而需要多人共同参与,将众人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会聚起来,从而增加程序选择正当、事实认定正确和法律评价准确的概率,避免因个体在智识方面的有限性而扩大案件处理出错率。“由于多人参与审判,每一成员均可能据自己的经验剖析和挖掘案件,同一案件被多角度地加以审视,这有利于全面分析案件,避免独任审判时可能出现的认识褊狭与片面。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J].河北法学,2005(6).”
1.2 协调利益和立场
公正不是绝对的,而与利益和立场关联,通常是公允地协调各方利益,合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值。由个人审判案件,其在利益代表和立场选择上往往趋于单一或某一方面,难以兼顾各方。如果审判者是直接来源于社会各层面的临时性多人团体,本身就代表了多种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即使是职业法官,由于出身、成长于不同的社会阶层、集团,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或兼顾多种立场和利益。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有多种利益和立场的代表参与,当然比单一的利益或立场代表者更公正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和立场更趋多元化,因而协调利益和立场更成为化解矛盾之必需,合议制度在审判者选任上实现了由多元利益和立场的代表者充当的可能,也就为有效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1.3 全体亲自参与审判全程
在处理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合议庭全体成员亲自参与审理过程,全面认真兼听两造,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作出自己评价判断,进而平等自由地协商辩论,通过各种利益和立场的交锋、妥协,各种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的碰撞、比较,实现合理兼顾各方利益,融各方智识的相对公正。各国的合议制度大多在设计上就兼顾了审和议两个方面,强调了审判者在审理过程和结论评议的双重参与,尤其突出裁判结果的作出者必须是法庭审理的亲临者这么一个基本理念,避免仅凭汇报的信息而草率决定案件结果。而且,从大多数国家合议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都更强调“共审”这一基础,否则就无所谓“共议”。
1.4 内部相互监督和制约
合议制度下,多人平等参与审判工作并最终共同作出案件处理结果,任何人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由于有多人参与审判,一方面任何个人都往往难于冒众人之不韪而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肆意妄为;另一方面控辩任何一方也往往因为难以左右审判者全体而放弃对部分审判者的不当影响——从成本角度分析,“而若想使合议庭整体腐败,支付的成本又会远远高于同样案件支付给独任法官的成本。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J].河北法学,2005(6).”合议庭中即使个别人有司法腐败或专横的意向,其余人也能够有效预防和制约,从而确保公正。甚至即使合议庭出现大面积司法腐败或专横,其事后被发现的概率也大于独任审理,纠错难度也小些。
2 效率价值
2.1 获取司法信任,节约司法成本
相对独任制下的“独裁”疑虑,合议模式易于使当事人认定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建立司法信任。进而,一方面当事人在诉讼中会减少程序刁难与纠缠;另一方面对于裁判结果更易于接受,避免无休止缠讼。甚至,基于从众心理,即使相同决定,多人作出的都要相比一人作出的更易于接受而少受到质疑。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想通过独任审判节约司法成本却适得其反的情形:先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一方或双方后来发现于己不利,便寻找理由要求恢复普通程序,法院一般不拒绝,结果反而白白耗费了前面的司法成本。这种情形下如果一开始便使用普通程序,反而能够节约了司法成本。
2.2 多人分担审判工作,提高达成结果的效率
应用合议制度处理工作任务繁多,事实内容复杂的案件时,一方面对于非决策的事务性工作,在统筹协调的前提下由多人合理地分担和完成相关工作,远比完全由一人***承担要完成得快些;另一方面对于决策性事务,尤其是需要综合多种知识才能正确处理的事务,由多人在一起集思广益形成处理结果,也要远比一人反复多方征求意见后作出处理要快些。尤其是将众人不同的专长共同应用于案件的处理中,能够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2.3 相对彻底化解矛盾,避免无限制缠讼
在多人解决案件的过程中,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都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进行“发掘”,这些成果都可能程度不等地体现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中。其中某些方面也会被各方认为代表了自己的利益或立场,因而即使可能对其他方面不是很认同,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满足之后,在权衡比较尤其是换位思考之后,也就妥协接受了。这种从内心认同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情形,能够有效预防缠讼行为。另外,在多人参与审判案件的情况下,控辩各方都能够找到相对容易接受的审判者,尽管这可能基于对审判者经历、立场、能力、态度、情感等不同方面的认同而形成的,而这些人又能够通过交流说服诉讼各方接受诉讼过程和处理结果。同时,多人决议通常比个人决定更权威些,因而执行起来更容易。
2.4 合议制与独任制在审判中合理配置
独任审在解决事实较清楚,法律关系简约、争议较小和较少的案件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尤其是频繁发生的普通案件,由于已经有了成熟的规则和合理处理程序,这些完全可由法官单独审判。而对于那些总体上为数不多的确实复杂或新型的案件,通过集多人之智与力予以解决,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从而使这些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减少因人手、精力不足或资源不到位造成的失误。进而,通过立法整合合议庭与独任庭在审判案件上的适用范围,扩大独任庭的适用性,严格控制合议庭适用范围,能够从整体上提高司法效率。
3 民主价值
3.1 在人员上对民众的代表性
合议制度下虽然审判人员有限,但毕竟是多个人参与,它直接破除了形式上的“独裁”,无论是审理过程还是结果,都反映多人的共同意志或者协调意志。通过制度设计和配套保障措施,合议制度也完全可以从实质杜绝个人擅断,阻断个别人(甚至非合议庭成员)将其意志强加给合议庭整体的可能性。无论是临时随机确定还是已经长期专任的审判者,在多个人的情况下,都或远或近地来源于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知识、不同观念和态度的民众,他们受各种环境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处在各种环境下的民众,这些人组合到一起,相对独任制更能代表民众。
3.2 机会均等地充分获取案件信息
众多决策者机会均等地获得充分的决策信息,是民主决策的基本前提。合议制度下审判者与控辩双方的接触集中在法庭上,所有的案件信息甚至关于案件的各种观点都是在法庭上展示出来的。在庭审过程中所有审判者必须亲临现场,全程兼听两造,且必须以自己最大的责任心参与审判全程。在此种情况下,所有审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获取案件信息,并且最大程度地获取案件的全部信息和意见。这种机会均等地充分获取案件信息的模式,既体现了合议庭成员的平等性和自主性,也是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正当的先决条件。
3.3 在案件处理权上的平等性和多数人决定性
在合议制之下,多名审判者无论的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除召集者或主持者因职务需要而拥有较少的特殊程序权利之外,都是平等的。因为自己的意见与其他人的一样会得到尊重和充分表达的机会,每个审判者才能充分在审判中发挥作用,其积极性得到彻底激发,并慎重对待自己权利。在平等处理权下,针对分歧,除了说服,任何人无权凌驾于集体之上,最终按照支持者的多寡,在理性程序的制约下,以多数人意见为准。这也体现了民主的实质:在对过去事实的判断和处理上,多数人比少数人更能接近正确,更能代表民众意愿。
3.4 在意见表达上的民意代表性
多个普通人组成团体共同审判案件,其意见和决定结果通常比单个人审判案件更能代表民众的要求与呼声。这些人有的直接来源于普通民众而非职业法律人,其态度和意见本身就直接代表了部分民众的态度和意见,尤其是临时随机抽选的审判者,其态度与意见的民意代表性更为突出。即使是法律职业人共同审判案件,由于其出身、知识、立场和利益等的不同,也在先天条件或后天经历上能代表民众的各种势力,尽管后面的审判可能会体现出一些法律职业化的特征甚至刻板来,但不容否认他们的意见仍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各种民众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