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侯秀秀 兰州大学法学院 2011级法律硕士
冯振亚 兰州大学法学院 2011级法律硕士
摘要:判词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决判定书。关于古代判词的形成时代,从今日已发现的出土文物资料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年前的西周恭王时期。许多判词写的才藻华丽、文采飞扬,具有一定的文学性。许多判词写的言辞犀利、据理力争,具有严肃性、透彻性、实用性。回首历史,面对当今判决书的现状,我们应该仔细的考虑古代判词的优缺点,扬长避短,对文化遗产进行充分利用。
关键词:古代判词;文学性 实用性 现代启示
曾经在影视作品中看到过许多关于古代县官判案的情景,认为他们总是随性而为,没有规范可言。在阅读中国法制史的书籍过程中,对事实的真正面目开始了解,其实我国古代不仅有法律,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完备。
一、中国古代法律
从法律条文来看,战国初期有李悝制定的《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唐高宗时期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明清时期的《大明律》《大清律》各七篇。从法律原则上看,西周时期就有了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老幼减免刑罚的原则;在秦代则规定了累犯、集团犯罪、教唆犯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其中有很多也是现代司法的量刑原则。从诉讼制度看,在明代,对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进行“九卿会审”;清代的“秋审”,这些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从法律的影响看,唐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对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等大都参用唐律。
二、关于古代判词
判词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决判定书。关于古代判词的形成时代,从今日已发现的出土文物资料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年前的西周恭王时期。1975年,陕西出土的一批西周时代的青铜器,其中一件匜上有铭文一百七十五字,记载了一起奴隶买卖纠纷的处理经过,其中有判决的内容,包括罪名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已初具判词的雏形。这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篇法律判决书。①但判词与现在的判决书有着较大的差异:前者一般不对外公开,无须送达当事人,也没有一定的规格,可以三言两语亦可长篇大论。现在判决书则必须是司法机关专门制作的,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有统一的写作格式。
1、古代判词的文学性
中国古代有些判词,大量引用经诗名句以及杂记小说之言,对事实、理由进行叙述论说。引经据典、比喻形容,以达到判词应有的司法功能。如郑板桥就利用一首七律诗来审判当时一桩婚姻案件,判尼姑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②这样有文采的判词是由当时特殊的选***式、司法行***合一的体制所决定的。1)在唐代时期,官吏通过选拔,取得出身,再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正式任命为官。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说:“凡择任职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③在这种背景下,判词的写作水平必然会有整体的提高,使唐朝成为我国历史上判词在法律意义、文学意义上的成熟时期。2)古代官员扮演着多种角色,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公安人员等多种角色集于一身,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因此早期的判词,要求言语简单、信实、准确。从“片言折狱”来看,口头判案的语言也是相当简约精炼的④。3)判词就问题而言,一是文人走向仕途,实现自己价值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艺,还可以反映出士人学问见识、分析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判词是兼立功与立言于一身,应用性与文学性并举的特殊文体。
2、古代判词的严密性、透彻性、实用性
在唐代判词出现分歧,唐代以后的实用性判词结构清晰,分析透彻,长于讲理,气势充沛。判词的内容体例,各代略有不同,然而内容体包括三个部分;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三个部分。唐人判词之中拟判关于案件经过的叙述比较简略,理由和裁判结果又多用骄体,注意力放在“ 堆跺故事” 和“拈弄辞华” 之上。案判判词比较精练,讲究言简意赅,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三个部分都比较简短。由此也致使唐人判词层次一定程度上比较混乱,逻辑不够清晰,缺乏细致深入的分析,不能令人信服。唐后的判词在这一点上要比前代做的好一些,其判词一般较长,叙述案件详细信实,讲求证据,内在逻辑严明,析理透辟深刻,行文环环相扣,援引法律条文妥帖,由此得来的裁判结果不怒自威,极具权威性,令人信服。如清代张船山《顶凶卖命之妙判》,于成龙《欠债诬陷之妙判》。如:
张船山针对富人杀人穷人卖命顶凶一事判道;“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世,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恨,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⑤”短短几句话,把案件中两个杀人的犯罪性质、利害后果说得一清二楚,对这种用钱买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的透彻精辟。词情严峻,说理犀利,不容置疑。
3、古代判词的现代启示
1)古代判词的消极作用古代判词的文学化趋势,使得许多老百姓及当事人根本不知所云,无法明白其中阐述的道理。
如果单从法律适用,通过司法来实现普法的角度看,这样的判词确实不利于大众加深对法德了解。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作用甚小。
2)古代判词的积极作用如果只从负面效应着手的话,对我国古代祖先创作的这种文化成果有失公平。由于古代判词援经用事、声情并茂、朗朗上口等文学特性,使得判词有强烈的说理性与感染力,容易使人信服。
中国古代判词做到了融情于理,情理法统一,在忠于事实的基础上,向广大民众传达了司法理念、法律思想。面对当今我国判决书程式化,一律套用格式,不讲求个别性的状况,我们为何不考虑借鉴我国古代判词的优势,充分发挥判词在普及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进华:春秋决狱与古代判词文化,社会科学论坛,2009-09(下)
[2]陈宝琳: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演变与特点分析 襄樊学院学报 2007-11 第6期
[3]辛萱:古代判词之浅窥,2009-09
[4]将先福: 论古代判词的文学化倾向及其可能的效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7第三期
[5]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涵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注解
①赵进华: 春秋决狱与古代判词文化,社会科学论坛,2009-09(下)
②辛萱: 古代判词之浅窥,2009-09
③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涵,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④将先福:论古代判词的文学化倾向及其可能的效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7第三期
⑤陈宝琳: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演变与特点分析 襄樊学院学报 2007-11 第25卷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