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家族企业的本质定义法和家族参与要素定义法两个角度,文章对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家族企业的界定进行了归纳和简要的评述,重点就家族参与度展开了讨论,并给出了家族参与度的具体概念,最后在探讨了一个概念界定所必须包含的内容后,对家族企业进行相应的界定。
关键词:家族企业;家族参与度;概念界定
国内对家族企业较系统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但至今仍缺少一个对家族企业概念的统一界定。本文从分析中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各种界定入手,试***探索出家族企业一个相对完善的界定。
一、本质定义法
本质定义法关于家族企业的概念界定主要涉及所有权与经营权两个***因素。
(一)所有权因素
所有权一直都是对家族企业进行概念界定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在本质定义法下这一特征更为突出。盖尔西克认为:能唯一确定企业是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所有权。Church早在1969年就提出家族企业所有资产必须为私人拥有。但各学者就家族具体应拥有的所有权比例存在很大的分歧。Lyman(1991)认为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应完全被家族成员控制。Donckels和Frohlich(1991)却认为,只要一个家庭(或家族)的成员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超过60%以上即为家族企业。而Channon(1971),Lyman(1991),Hayward(1992),Smymios和Roman(1994),Crome(1995)等都提出了企业财产的50%由家族控股这一量化的界限。La Porta,Classens,Faccio等人,却将家族企业的临界控股比例分别定为10%,20%,30%和40%。地区差异和各国的经济法律背景不同是造成如此大分歧的主要原因。在很多发达国家,家族只需拥有企业10%的股权就可以达到控股的效果,而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企业中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股权的比重比之西方国家和日本明显高出很多。即使在所有权要求上,也有很多学者只是从定性的角度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如钱德勒主张: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只需掌握企业的大部分股权。我国台湾学者叶银华从家族成员临界控股比例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股权和经营权连续分布的状况,认为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的企业到家族仅拥有临界控股权的企业都应该算做是家族企业。
我们认为,笼统的要求家族必须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或是以某一具体比例来界定家族企业,势必会把某些确实是家族企业但不具备这一硬性条件的研究对象排除在外。因此,从一个连续分布的角度来考察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更符合企业实际。另外,如果家族只是占有企业一定所有权而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并不参与,在其他一些方面也没有特殊的影响,我们就很难把其与一般的股东控股企业区分开来。
(二)经营控制权因素
管理大师德鲁克指出,家族企业是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企业。Church(1969)在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中要求家族成员占据企业所有重要的管理职位。Rueand Ibrahin(1996)把家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作为界定家族企业的首要条件。家族往往通过对企业经营控制权的把握来实现对企业的所有权利益。因此,经营控制权成为界定家族企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维度。国内学者金祥荣、余立智在定义家族企业时指出,创业家族拥有控制权是家族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特征,与非家族企业的基本识别标志。台湾学者孙治本通过对台湾家族企业的研究提出,当一个家族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潘必胜也提出了与之相近的观点。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家族企业对经营控制权的诉求比国外企业更为强烈。家族企业中的决策者特别是掌舵者通常会把控制权看作是一种地位的象征,并且把这种权力与对家族的责任联系起来,因而形成一种独特的管理模式。但从可操作性角度来说却很难定量地去衡量某个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到底有多大程度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二、从家族参与的角度对家族企业进行的界定
尽管本质法给出了可以融合的家族企业定义,但这种二分法式的界定还是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他们提出应该在更为宽泛的框架对家族企业进行定义。Astrchan,Klein和Smymios(2002)从家族参与的角度建立F-PEC量表(见***1)就是一例。家族参与度是指家族对企业所产生的一系列制度性的和非制度性的影响。制度性影响包括家族成员通过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产生的影响,非制度性影响包括指家族所特有的文化背景、所处的具体环境及基于家族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Casson(1988)认为家族企业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与委托人之间具有亲密的关系或姻亲关系;二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重合;三是,企业控制权是在同一家族中代代相传。上述的两种定义都同时涉及到了模型中权力维度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三个方面及经历维度中有关家族代际参与和高层决策等方面。Churchill和Hatten在界定家族企业时指出:家族企业的重要特征是家庭关系卷入企业的管理,并且权杖的交接不仅包括产权也包括企业运作和战略方面的管理控制。在此,他们把代际传承作为延续家族企业的一个重要保障。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家族企业基本上还处在第一代创业企业家掌握企业决策权的阶段,因此对我国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研究还有待实际的考验。但随着这种交接关系的步步深化,这些研究也凸显出它们的实际意义。
作为F-PEC模型中的另一个重要的维度――文化维度,它渗透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中国为例,中国的“家文化”源源流长,“家文化”不仅给家庭或家族成员提供了一套潜移默化的规则,而且同时赋予了企业组织结构的设置、经营决策程序、剩余分配机制、人事调动安排等活动浓重的家族色彩。雷丁(1993)认为,华人家族企业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产物;实行家长式领导或者说是风格独特的、仁慈的独裁领导;所有者的亲属负责经营管理,并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对立于公正态度的人情至上等。Chua,Chrisma和Sharma(1999)等学者从企业愿景出发,认为企业是在愿景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经营管理及代际传承等活动,而这种愿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家族文化影响的结果。因此,忽略了文化因素的家族企业的定义是不完整的。
从家族参与程度的角度,Astrachan和Shanker还提出了家族企业的多重操作性定义。并用一个“公牛眼睛”进行了形象的描述(如***2)。
在牛眼模型中,最外层的家族企业是最具包容性的,只突出强调了家族参与企业和控制企业战略方向两个因素,对家族企业的其他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要求。中间层次的定义,家族意愿将企业传给家族中的其他成员的,创业者及其后代继任者掌握企业的核心经营管理权,但对企业所有权控制方面没有规定。核心层是最狭义的定义,也是对家族企业的特征概括比较全面的定义,指家族拥有企业,几代人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有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因此,牛眼模型对家族企业的界定其实也是从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及代际传承的维度展开的,然而他们忽视了“文化”这一维度对企业的影响,并且对各要素的要求也不甚明晰,所以这界定也是不完善的。
由于上述各种有关家族企业的界定着重点不同,给出的家族企业的范围也不同,因而导致相关研究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结论的正确性与普及性也会受到影响。Westhead和Cowling(1998)的调查研究表明,使用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对数据的统计结果有巨大的影响。我们认为,一个界定不仅要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还要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在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时,首先应明确它所涉及的维度,明晰每一维度的具体意义,并且这些维度足以使它与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区分开来。第二,对家族企业的界定中包含的维度要具有可观察性和能测量的特性(Chua等1999),要有助于从实证上进行分析研究。第三,这个概念要具有包容性,能引导人们较清晰的认识家族企业,而不至于将一些特殊的企业形式排除在研究之外。因此,我们把家族企业界定为: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家族拥有足以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比重,并通过家族成员参与企业的核心经营管理、权杖的代际传承来实现和延续这种所有权利益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目前,对家族企业的一个比较完善、权威的界定仍在探索之中,但总的趋势是人们渐渐跳出家族企业二分法的框架,而去寻求区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更一般意义上的界定,引导人们对家族企业更全面、清晰的认识。本文本着探索的精神,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希望能对家族企业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点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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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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