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的“秘籍”
邵长春,河南人,33岁,早年四处打工奔波。2011年,依旧一事无成的邵长春乘坐长途大巴从河南老家前往湖北寻找生计。在车上邵长春认识了老乡王某,两人比肩而坐,相谈甚欢,很快就成为了好朋友。熟悉之后,王某得知邵长春经济困难,又一心求财,有心帮助他。夜深无人之际,王某告诉了邵长春一条发财之路,那一夜邵长春辗转反侧,久久不能入睡。原来,这条发财路就是制售假药。
卖假药,利润高,但那可是犯法的事,是要坐牢的。老乡王某告诉邵长春,他这些年制售假药不出事的秘诀就是选择***中老年慢性病的药品。很多慢性病本身就很难治愈,甚至根本无法根治,常规药物也只能控制和延缓病症。只要不吃出人命就不会出事。老乡倾囊相授,邵长春幻想着自己可以一夜暴富,久久不能平静。
根据老乡的“秘籍”,邵长春首先在网上选择了一家叫康为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保健品。根据该公司在网上的产品展示,他请广告公司帮忙设计了包装和宣传资料,拿着打印的康为先公司资料复印件和宣传***册四处推销,声称自己是该公司的医药销售代表,推销数种专治关节炎、风湿病、哮喘等疾病的特效药,推销价格每盒8-10元,建议零售16-28元,并且声称所售药品都是纯中药。
他从网上购买原料药,请印刷公司事先做好药品包装盒、标签和说明书,自己分装打包,至于生产日期,他则购买了打码机随意打印。除邻近少数药店他亲自送货外,其余则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作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
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可能是意识到制售假药早晚会出事,从第一天开始,邵长春就试***使用“邵兵”、“李志远”等假名掩盖真实身份。也许是有意隐藏自己的行踪,也许是不想和自己的恩师抢生意,他搬到了江苏省泰州地区居住。
2013年起,邵长春的药销路逐渐打开,并且在较偏远的农村集镇有了名气。其主要销售地遍及泰州地区的高港区、兴化市、泰兴市,邻近的如皋市、丹阳市、常州市金坛区以及湖北省黄冈市等地。邵长春果然如当初老乡王某许诺的一样,收益不错。
时间一晃到了2014年,泰州市高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区较偏远的乡镇大泗镇一药店柜台销售的“康为先筋骨宁”、“四季咳喘停”、“灵丹疼康王”等药品外包装粗劣,生产标识模糊。询问药店经营人员药品采购情况时,所答也是含混不清,这一情况引起了监管人员的高度警觉。泰州市高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即对该店此类药品全部进行查封,并在全区范围对此类药品进行排查。经检测该批查扣药品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很快,经技术侦察手段,犯罪嫌疑人邵长春在泰兴的暂住地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整套制假售假工具、生产机器和大量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盘桓在检察官心头的疑问
2015年3月2日,案件移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该院承办检察官蒲阳对此不由得多了几分谨慎,仔细查看卷宗后他心中升起了两个疑问。
邵长春制售假药的将近4年时间里,期间不但没有收到任何举报,假药销售情况还很不错。为什么明明是假药却看起来很有***效果?承办人蒲阳实地走访询问了这些药品的购买者。原来,这些所谓的“特效药”,主要都是老年人购买用来***关节炎、风湿病、哮喘等慢性病。这些病只在发病时有难忍的疼痛感,都是长年累月积累的老病,目前的医疗水平并没有有效***手段。邵某制售的蛇蝎筋骨宁双蛇全蝎胶囊、灵丹疼康王双蛇全蝎丸等产品虽然号称纯中药成分且无化学制剂添加,可是检测结果表明,所有药物实际上只是添加了过量的止疼剂,并没有任何***功效。患者服用以后看似有效缓解了病痛症状,实则延误了***时机,并且需要不断加大止疼剂的摄入,长期如此对中老年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销售假药的药店主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药,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承办人起初询问时,各药店主都一口咬定对邵长春所推销的药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并不知情。可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通过询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请教专业人士,检察官蒲阳发现了一个细节,经查证确有叫做康为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家,但其所生产的保健品都是食品证字批号。邵长春为了销售需要并未改变包装上的食证字批号,但是在销售中他却宣称是对关节炎、风湿病等疾病具有***效果的特效药。
食品批号是不可用以药品销售的,这一点属于药店从业人员应知、必知常识,他们都无法否认。并且药店经营从业人员,都必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知道采购药品需要销售方提供三证一单的硬性规定,而在邵长春没有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GSP证书,也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采购他的药品属于明知是假药的情形。
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药店负责人
面对检察官逻辑严密的讯问,药店经营者们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邵长春初来推销的时候,这些药店负责人有的看到药品包装粗劣,且邵长春不能提供销售药品所必需的证照也曾拒绝采购。但是看到其他药店有售,且没有吃出问题,一些老人甚至拿着药盒指名要求购买,盘算进价和售价的巨大差额,他们最终没能抵挡住高额利润的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不但购置了邵长春推销的多种假药,并且主动向顾客兜售。
消除了心中的疑问,承办人蒲阳的心里还有一个顾虑。“销售这些假药的药店在我们区只有一家,其他药店都比较分散,一些还不在我们泰州地区,取证难度较大。”承办人蒲阳将案件向院领导做了详细汇报。
“即使不在本辖区,只要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的,不管多远多难,都要严肃追究他的责任,彰显检察机关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华为民检察长当即对此作出指示,要以犯罪嫌疑人邵长春作为突破口,深查假药的流向,向公安机关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意见,坚决铲除假药流向人民群众的销售渠道。尽最大努力,对购买并销售邵长春所售假药的药店店主们予以追诉。
很快,兴化市花雨药店的朱月扣、兴化市芷真药店的孙友辉、兴化市泓港药店的冯娜娜,金坛市荣康药店的徐荣小这四名药店负责人和药师被追捕到案,其余药店从业人员另案处理。
办理一起案件要教育一大批人
2015年8月25日,高港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邵长春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朱月扣等四名药店负责人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0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长华为民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意见书指出,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和大局稳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追究刑责,从而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且为应对销售假药犯罪隐蔽化、组织化、链条化生产的现实,该司法解释对生产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根据《解释》,具有行为: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之一的就应该认定为生产行为。
为扩大此案的警示效果和社会效果,高港区检察院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区所有药品零售商店的负责人或药师到庭旁听,通过现实案例以案释法、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告诫各药店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合规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能买到放心药。同时,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借庭审证据展示和专题法庭教育宣传识别和防范假药的知识,积极筑起全民抵制假药、全民打击假药的人民防线。
“通过旁听,我深刻了解到,只要有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销售金额多少,不论有无造成危害结果,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于假药的认定,即使用于人体的药品没有造成现实危害,但只要是未经批准注册生产的就按假药论处。”旁听庭审的药店主真正受到了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长春销售假药共计7447盒,得款共计人民币67275元。四家药店在本案中不当获利最低的4000元,最多的11000多元。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实施制造销售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考量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检察院量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邵长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四名药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他们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五名被告均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