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调查报告篇1
摘要:自2007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呈井喷增长,对传统金融业带来极大冲击。本文通过采集10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样本,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问题;以私法机制运用为视角,剖析网络借贷平台与债务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为有效管控债务人信用危险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借贷平台;债务人信用风险
一、引言
近年来,网络借贷P2P平台深受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欢迎,其数量亦呈逐年高速增长的态势。互联网金融为中国大地注入鲜活血液的同时,“风险”也接踵而至。实践中,P2P网络借贷面临诸多风险,如债务人信用风险、P2P平台运营风险等。其中,债务人信用风险无疑是影响P2P平台发展的重大风险。目前,学界对P2P风险管控的探讨多聚焦于投资人决策因素、借款人信誉管理和平台运行风险三方面,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管控机制、私法机制中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甚少。
本文基于采集的10份典型样本,将从理论层面剖析我国P2P平台运营模式,又通过实践调查探究我国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的私法机制运用现状;具体分析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式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期为关注P2P平台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现实依据与理论参考。
二、调查方法、对象和过程
方法:此次调查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控制进行的探测性研究。个案研究方法相比定量问卷调查研究方法更具有优势,它更灵活,对事物的了解更深入、详细、全面,更有利于把握事物的细节和复杂性。[1]且我国P2P平台数量多,分布范围广,风控模式不尽相同,若采用常规的定量问卷调查研究,在变量的确定上存在客观障碍。
对象:为尽量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样本,以涵盖实践中P2P平台采用的各类风险管控机制,本文综合考虑地域、规模、运营模式等因素,从大量P2P平台样本中选取了10个典型样本:成都易贷网、北京积木盒子、宜信、人人贷、上海陆金所、拍拍贷、重庆贷贷金融、种钱网、安徽德众金融、杭州微贷网。
过程:初期,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数据等初步了解我国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运用的私法机制。包括平台的性质;各个产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程序;平台的项目是否存在第三方机构担保及其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的管控等。
三、样本平台管控债务人风险模式调查
初期的网络数据调查得知,P2P网络信贷过程中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贷款;借款人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物理还款造成的违约;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而导致的信用风险。[2]针对三方面的债务人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管控风险的模式主要包括平台附自身担保模式、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等。
(一)平台附自身担保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
据调查我国尚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提供平台担保的经营模式。德众金融、积木盒子平台都在宣传中出现“本金保障”、“本息保障”等担保性条款,承诺以“风险储备金”为放款人提供本息保障。该风险准备金是由平台的自有资金、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以及从收取的手续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组成,对平台内融资项目风险提供有限金额的担保,并存入银行专门设立的账户内,平台不得随意提取。
(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模式
调查显示贷贷兴隆、种钱网、德众金融、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担保机构性质多样,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公司、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严控风险,往往进一步建立反担保机制。P2P平台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则要求线上融资人必须线下提供房屋、车辆抵押等担保。值得注意的是,与种钱网合作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要求其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部分第三方担保机构也有着特殊身份,如:
1、贷贷兴隆以其母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在此种模式下,母公司对借款项目承担主要审核任务,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德众金融采用核心企业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处的核心企业通常是指控制着上下游企业资金流和物流的大型企业。
(三)债权转让模式
1、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性债权转让
资金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第三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第三方主体再将其所拥有的对资金需求者的债权转让给资金供给者。[3]在这一过程中,按照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的作用,具体又有以下三种情况:
(1)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为第三方主体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信息、撮合和资信评估的功能,仍由第三方主体与资金供给者签订合同。一旦借款人违约,第三方主体承诺无条件回购债权,如德众金融“债易宝”、“周转易”产品。
(2)第三方主体先将债权转让给 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后 P2P网络借贷平台再将债权转让给资金供给者;
(3)第三方主体委托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第三方主体名义代为转让其享有的债权,且债权转让行为之法律后果全部归于第三方主体;
2、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之债权转让
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之债权转让是指采用诸如债权分拆方式对各类债权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形成与原有债权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并出售。在该种模式中,债权本质上已经变为债券或其他具有证券属性的理财产品。如人人贷的U计划、陆金所的稳赢安e贷款。
(四)其他模式
1、车辆房屋抵押模式。据调查,德众金融、微贷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均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足值固定资产抵押,如房屋、车辆等。但凡经平台合理催告后债务人逾期仍未还本息的,平台将以风险准备金向投资人现行垫付本息,同时将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获取价款,从中优先受偿。
2、债权质押模式。调查显示,德众金融、人人贷、陆金所P2P网络借贷平台运用该模式管控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以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设立资金账户中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以获得投放借款标的资格。借贷双方约定,若到期无法足额偿还,借款人以其在平台上的应收账款一次性支付本息及罚息。
3、严格审核模式。多数平台为管控债务人风险,对于债务人的信息均会进行审核,如积木盒子采取线上与线下审核。但各平台对该模式在管控债务人风险中发挥的作用重视程度却大相径庭。调查显示,此类平台采用社会信用因素审核:与全国多家数据中心合作;将借款人的社交网络资料(P2P网络借贷平台、朋友圈等数据)作为信用测评内容;综合考虑多个指标运用评价系统自动测算借款方违约成本和违约概率,并确定安全信用额度。
四、管控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上述实践调查结果,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文将着重分析平台管控债务人风险措施的合法性,即管控模式是否具有法律风险性。平台只有严控债务人信用风险以及其自身法律风险,才能真正得到可持续发展。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明个体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P2P网络借贷的范围为个体和个体之间,排除了组织之间。但实践中,如积木盒子等既样本平台既存在借贷服务,又提供基金、股票等理财产品服务,显已不属于纯网络借贷平台。
据《意见》第二类第八项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为“信息中介”。①“信息中介”指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的是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并非增信服务,也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因此对于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应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商事法律制度及国家***策规范为准则。基于社会调查结果,本文对我国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私法机制运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一)平台担保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我国《意见》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为“信息中介”。因此平台在法律上只能扮演“居间人”的角色,不应当为债务人在平台上筹得的贷款提供担保或保证。另据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督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见,作为“信息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经批准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行为显已超出了合法性范畴,与其“居间人”角色相违背。
但是,多数平台建立的风险准备金预防机制与其本身提供担保不同,并非由P2P平台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而是以风险准备金为限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由于风险金通常属于平台所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自有的资金为借款人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因此,平台自担保的行为不仅容易给自身带来资金风险,更是缺乏合法性。
(二)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的合法性分析
有些平台采取的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管控债务人风险的模式,即在进行网络借贷过程中,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其中为债务人的债务向投资人提供担。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无法律风险。但凡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机构均需经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分析
该模式中不改变债权性质的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此,P2P平台收购逾期债权的做法应当规制。除此之外,第三人(转让人)转让债权又承诺无条件回购债权的做法亦需防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之嫌。其判断标准主要为第三人(转让人)是否真正享有债权,是否随意拆分、重组债权。因此,审核第三人(转让人)资质为关键。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P2P平台对于债务人申请前的身份虚假信用风险的措施,平台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审核的方式,减小该风险。且该措施已为大多数平台采取,并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债务人是否按照资金用途利用所借资金来带的一种违法、隐性风险。首先平台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多为盈利性平台,则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多数不会对该风险采取相关措施。其筛选的部分项目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具体调查的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并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减小风险。借鉴国外经验,美国的2007年建立的Lending Club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的社交网络贷款,则主要利用face book等网络交际平台集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则有利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4]从而债权人可以自己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对债务人资金用途的监管,减小风险。
债务人“跑路”的信用风险,上述中平台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机制、平台作为“居间人”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质押方式等管控债务人风险的模式符合我国《意见》规定的“信息中介”性质。(作者单位:西南***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准号:2015-BZX-080
注解:
①《意见》二类第八项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参考文献:
[1]王宁.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J].甘肃社会科学,2007,(5):2.
[2]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与监管[J].新视野,2013,(2):33.
[3]刘然.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5,(4):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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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调查报告篇2
未落实“风险节目管理名单”机制
《新闻之夜》属于委制节目,BBC的委制节目则需遵守《商业与制作守则》。《守则》中则有“风险节目管理名单”规定。MRPL则是由BBCVision所制定,原因是BBCVision需接触大量的委制节目,故需要通过该一机制预先掌握不同类型的编辑风险。编辑风险则又分为“固有风险”和“名誉风险”两种。前者是指,BBC的委制节目,在制作或播出后会遭遇不同程度的法律诉讼(例如可能会秘密/匿名采访,或被报道的当事人可能会因认为自己不诋毁,而提出法律行动),但又可能因为事件具备新闻价值或公共利益,致使难以通过现有的新闻编辑***策决定是否报道或呈现的手法。后者则是指,BBC的名誉可能会因节目播出受到损害。被列为MPRL的委制节目,需要与BBC经营团队(如制作人和业务代表)讨论各种风险发生前后的处理机制,并还需要考虑发生的地点(如英国境内或海外)进行区分。委制单位会被要求按照讨论结果撰写风险管理计划书,并由BBC负责该委制节目的代表签署确认。然而波拉德发现,象萨案这么高风险的节目竟然没有列入MPRL机制。而且这是经过《新闻之夜》与管理层的讨论与决议。波拉德认为这是个错误的决定,萨案在制播期间没有任何的风险管控,BBC内部也没有投入适当的管理资源,并导致后期制播团队与主管之间的冲突。
调查报告参考《新闻之夜》制播团队与编辑主管PeterRippon之间的电子邮件及访谈后发现,《新闻之夜》认为拥有受害者的访谈内容,便足以制播萨案的调查报道。工作组亦重新审视受害者的访谈内容,亦认为该内容具备一定的可信度,但冲突点在于,同样也看过的波拉德却判定为证据不足。调查报告中写道,就制播流程来看,若波拉德能考虑,让制播团队能收集更多材料以强化访谈证据,应为最适当的决策,可降低双方的冲突。
员工透露***部落格对外发表个别言论
就在波拉德决定停播萨案报道后,BBC在2012年9月收到***电视台(ITV)的来信,信中表示***电视台知道《新闻之夜》曾计划制播萨案报道,但却因故无法播出。显示BBC内部已经对外放出相关信息,并引起其它媒体飞关注。对此,波拉德通过BBC***编辑部落格对外声明,自己完全的按照编辑***策才换下萨维尔的调查报告,过程中并未受到上层的指示或操作。不过,波拉德的回应声明完全没有经过任何正式的会议讨论,调查报告认为,萨案已经引起外部媒体/公众的关注,理应由BBC统一对外发言,但波拉德却将编辑部落格当成自己的传声筒,此举甚为不妥。调查报告进一步分析,编辑部落格的文字内容同样属于BBC节目范畴之一,因此理应遵守相关内部编辑规范。但调查发现,BBC内部对于相关节目部落格并没有明确的章程规范,因此过去相关部落格的内容也在此情况下产生。调查报告批评,BBC高层对于萨案的反应过于迟钝,包括,面对这么重大的制播案,竟然是在一个影展的午餐会上讨论,而非在正式会议上说明。主管单位让萨案未列入“风险节目管理名单”机制也有严重的过失。且当外部开始怀疑BBC高层涉嫌打压新闻自由时,BBC也未在最快的时间内,统一通过公关系统对外正式发表声明。波拉德的***报告公布后,BBCTrust和BBC皆作出回应。BBCTrust提到,该报告详尽确实,指出不少目前经营团队与编辑规范的缺失,未来BBCTrust也会要求新任的BBC总经理TonyHall参考该报告内容,改革内部的管理制度。BBC则表示完全接受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会在近期内提出中长期的改革方案。另外BBC经营团队也同时提出立即整改措施,相关重要事项包括:一、重新指派《新闻之夜》的总编辑和副总编辑。二、重新和资深编辑与制作人员沟通“风险节目管理名单(MPRL)”机制的重要性,并检讨具体的落实方案。三、重新修订编辑规范:当工作人员收集到涉及重大的犯罪案件证据时,应向内部报备,通过内部的正式会议讨论,确认未来是否要和警方采取进一步的接触。四、确认BBC相关的部落格(或节目网站)需遵守内部编辑***策。
本文作者:陈化南
风控调查报告篇3
为巩固提高全市流域治污成果,保障水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污染河流滩涂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污染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重点污染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分析污染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处置方案,为防治底泥重金属污染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范围及内容
(一)调查范围。河、河、新河及第一、二、三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
(二)调查内容。主要调点污染河流底泥中的铅、汞、铬、镉、砷、锌、镍、铜等含量。通过布点采样监测,对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评价,确定重金属区域的污染范围、污染物类别、污染物浓度值和污染底泥量等,并对成因进行分析。
三、调查时间安排
调查工作自年2月开始,至年5月结束。
(一)初步调查阶段(年2月至年3月)。在省控重点污染河流调查的基础上,在市环保局指导下,开展我市重点污染河流初步调查。
(二)重点调查阶段(年4月至年5月)。由市环保局汇总我市调查情况,分析底泥污染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处置方案,形成调查报告,经市***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预期调查结果
(一)建立资料库。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河流底泥重金属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制作污染状况电子分布***。
(二)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全市重点污染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污染源解析、处理处置方案等)。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调配合。重点污染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制度。市环保局要建立调查人员培训制度,参与调查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建立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调查成果抽查验收制度,并研究制定质量奖惩措施;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逐级签订保密协议。
(三)保障调查经费。此次调查经费列入地方财***预算。河流域调查经费,由市财***承担;新河、河流域调查经费,由我市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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