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讯问笔录对于成功查办受贿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对讯问笔录的性质、重要性及证明力,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分析,旨在进一步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查清犯罪事实,指控犯罪行为。
【关键词】讯问笔录;证明力;讯问语言
侦查笔录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或其他案件关联人员的供述或陈述,客观地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讯问笔录是侦查笔录的一种,是侦查人员在查办受贿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语言和行为的客观记录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讯问笔录是侦查工作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结晶。制作讯问笔录,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办案实践之外,笔者尝试对受贿案件讯问笔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做一些浅显的思考。
一、讯问笔录的性质及其重要性
(一)讯问笔录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有勘验、检查笔录,但是对包括讯问笔录在内的其他笔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在受贿案件中,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做的问答式记录。从问答的内容来看,侦查人员通过提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人员的提问,对基本情况和是否有犯罪行为进行供述、并为自己的行为做无罪、罪轻的辩解。虽然侦查人员的提问非常重要,但讯问笔录的核心内容不在于侦查人员的提问,而在于犯罪嫌疑人回答。在侦查阶段,除了亲笔供词之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通过笔录记载的形式反映出来。虽然讯问笔录不是《刑事诉讼法》中列举的证据种类,但是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记录载体,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等同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使用的。因此,笔者认为,讯问笔录只是载体,其反映出来的内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讯问笔录的重要性
受贿案件中的讯问笔录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讯问笔录,其对案件的查办、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显得更加重要。原因如下:
1.受贿案件的特点决定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受贿案件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1)对合性。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基本上都采用点到点的方式,不容易为第三人知道;(2)隐蔽性。犯罪行为隐蔽,犯罪方式较为简单、直接,不容易被发觉;(3)行受贿以现金居多,物证少。从目前受贿案件的查办来看,物证、行贿人以外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赖性大,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讯问笔录就显得重要。
2.言词证据的重要性决定讯问笔录的重要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之王”,在目前的制度下,证明力强、证明效果直接。讯问笔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完整、客观的记载和描述,指控犯罪,其重要性直接反映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在缺少外部证据的情况下,依靠讯问笔录和证人询问笔录的结合,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
二、讯问笔录的证明力
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和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决定了受贿案件侦查中的讯问笔录必须具备很强的证明力,才能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指控。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讯问笔录的“三性”
证据有无证明力,取决于法律上规定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讯问笔录作为指控受贿犯罪中的重要证据,应当符合“三性”的要求。制作讯问笔录,应当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性是讯问笔录证明资格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讯问笔录首先必须具有证明资格,然后才谈得上证明力的大小。客观性是记录犯罪事实的基本要求,客观是讯问笔录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为人采信的前提,如果讯问笔录中出现事实上的不客观甚至常识上的不客观,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关联性就是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越强,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就越强。
(二)讯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的互相支持
在受贿案件中,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支撑了证据体系,但并不是说其他证据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证据尤其是行贿人的证言与受贿人的供述是相互印证的,其对认定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必须询问行贿人,制作询问笔录。另外,还应积极寻找其他支持讯问笔录的证据:第一,犯罪嫌疑人受贿时收受了哪些东西,除了现金外,是否有实物,实物具有唯一性,扣押的实物能帮助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客观真实性;第二,资金来源以及现金来源是否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凭证;第三,犯罪过程是否有其他人知晓,寻找相关旁证;第四,是否有退赃行为,是否有退还行为;第五,犯罪嫌疑人、被询问人一般应手书交代材料。以上几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有力的支持讯问笔录,增加证明力,增强指控力度。
讯问笔录不仅仅是几张纸、几句话,它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内容和法律规定,以上所述只是讯问笔录应当被注意的几个方面。从实践来看,贿赂案件的侦查对讯问笔录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笔者认为,需要将制作讯问笔录这一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与刑法、刑诉法的理论知识相结合,使讯问笔录成为具有理论支持的工具,以查清犯罪事实,指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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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解斌(1983―),男,安徽凤阳人,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学士。
陈亮(1981―),男,安徽凤阳人,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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