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1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来,国际金融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一系列的重要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收到了大量对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合理的风险管理为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修订大致集中在六个方面。
加强跨国监管合作
金融业的全球化推动着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这一显著的变化也反映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中,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产物。2003年8月,委员会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以进一步加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银行集团更是如此;并且通过实施新协议,提高各国的银行监管质量,提高所有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新兴市场国家)监管人员的能力,以便使东道国能够对在其国家经营的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
2004年5月,委员会重申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执行小组将继续讨论新协议中跨国执行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监管当局主要根据案例以找出加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合作的方式,委员会将推进以国际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合作,并主要关注实践中它们在高级方法上的合作。委员会还重点强调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在实践中双方信息披露的合作、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以便减少银行的执行成本并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某些高级技术的批准上,母国监管当局发挥主要作用。
调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对于在监管框架中引入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业界有不少的批评。有的认为第二支柱意味着更多的监管要求并且忽视了各银行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于今年一月进一步解释了对第二支柱的认识: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反映了监管当局在保证充足的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和监管结构,委员会认为在不同的管辖权内保持第二支柱的灵活性是必要的,因此委员会在该方面不提供广泛的说明性指导。委员会更强调监管当局信息共享和银行与监管当局建设性对话的结合。委员会增加第二支柱的目的,在于发起对国际活跃银行更严格的监管程序以确定其资本要求,支柱二赋予监管当局评估银行方法是否合适、资本是否充足并采取不同行动。重要的是,在支柱二中,各监管当局在不同方法上信息共享以促进新协议的一致性,这也是执行小组的使命。关于这方面,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一些不同的理解,但是,同时这也会促进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委员会指出,某些风险之所以被纳入支柱二而非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是为了在处理这些风险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委员会不赞同一些银行提出将这些风险纳入其他部分。委员会也表示,由于在监管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并须在执行中保持一致性,支柱二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委员会的执行小组和专门负责新兴国家的转型小组将致力于解决这些困难。
同时,对于“市场约束”这个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围有所缩小,只集中于核心信息。但在披露的周期等方面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相应减少了,如国际活跃银行必须披露其季报。
鼓励采用风险高级计量法
通常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进步是它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委员会提供了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不断提高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以供银行选择,鼓励国际活跃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高级计量法(AMA)。
由于国际活跃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涉及到跨国监管权限的协调和合作,在真实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4年1月出版了《母国-东道国对AMA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认可的原则》,特别说明了对采用混合方法的银行集团的监管,以指导母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四个原则是:用AMA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必须符合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及委员会的《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银行集团各层次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了解在其层次上银行的操作风险轮廓,并且确保风险得到较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准备;一般而言,资本并不能在银行集团内部任意转换,因此每个附属银行必须单独持有足够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减少跨境运用AMA的银行集团和监管者的负担和成本,这些原则目的在于平衡资本充足的要求和满足跨国活跃银行集团在其内部运用AMA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增加新协议的灵活性。
最后,委员会指出这些问题也同样适用于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委员会将继续努力促进新协议执行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执行小组正在进行一些操作,包括案例研究。这项工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上,但会逐步扩展到操作风险领域。
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
按照内部评级法(IRB)对信贷损失的处理方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弥补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并且对损失准备规定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少成员国认为,此种方法是切合实际的折衷,能够解决各国方法和监管当局在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众多的银行机构要求改变内部评级法对资本金的约束,希望能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与资本的计算更好地结合起来,于是委员会决定在对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方面采取仅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委员会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后,决定采用针对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
另外,对采用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或计量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的银行,委员会在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头两年内,以按照现行协议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规定一个资本底线(capital floor)。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到新协议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现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这一水平的80%。2004年5月,委员会提出对信用风险使用基础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2006年可以平行计算资本。从现行框架直接过渡到高级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可在2006-2007年平行计算资本。基础和高级方法在2008年和2009年的资本底线分别是90%和80%,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2007年的资本底线是95%。此前,委员会已剔除了对操作风险单独设立的资本底线。增强证券化框架的一致性 证券化框架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最复杂也备受争议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该部分的处理过于繁琐且在一致性、连贯性上存在缺陷。针对业界的反映,2004年1月,委员会了《对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更》的文件,主要是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SF)并增强了框架的一致性。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F与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委员会对SF和KIRB进行了调整,包括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引入了内部评估法(IAA),但只适用于具有内部投资评级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
在一致性方面,委员会提出要加强监管公式法和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尽管委员会做出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将仅针对内部评级法的不可预见损失的变更,但模拟表明,高级证券化的预期损失资本要求相较于不可预见损失资本要求是很小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区分预期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不能增加证券化处理的风险敏感性。对于评级高于Ba3的头寸和高于KIRB的未评级头寸,委员会建议覆盖其UL。
不断改进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
2004年1月,委员会指出,根据业界建议,委员会将简化信用缓释风险技术的识别,而且由于风险缓释涉及双重违约效应,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应不断改进以反映业务实践。委员会将继续在该上努力并在新协议实施之前尽快找到审慎的方法。尽管没有关于这个主题的文件,但是委员会已经对原有的规则作出了一些修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2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3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创新性地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银行监管理念,监管范围覆盖银行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对这三种风险的计量,提出八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协议突出资本充足率、银监部门监管、市场信息披露三大监管内容,这三部分也被称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我国银监会已明确大型商业银行要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做好应对准备。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 金融 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从以上数据看,国内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已达到国际监管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 计算 ,仅考虑信用风险因素,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x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x12.5)。这一要求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将这两项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中,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按此公式计算,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计算并披露的资本充足率将大大下降。为此,国内商业银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1、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额。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下降,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已从2003年底的2.1万亿元降至2007年底的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底的17.9%降至2007年底的6.17%。各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有很大提高,2007年末,14家上市银行中,除深圳 发展 银行外,13家银行拨备率都超过银监会80%的下限规定,超过100%的有12家。在加大对存量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发生,切实减少风险资产数额,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真实资本充足水平。
2、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国有商业银行在立足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同时,要努力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银行卡、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拓宽盈利渠道。国外商业银行60%以上的收入依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利差收入仅占30%左右,并呈萎缩趋势。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充分拓展业务,从经营单一的 金融 产品转向经营众多金融产品,对提高其盈利水平起重要作用。
3、发行长期次级债,增加附属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以丰富债券市场,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也是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都表示将通过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资本金。可见,次级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二)搭建与新协议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已相对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管层负责的***的风险决策机构,该机构垂直延伸至二级分行)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要划分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并要保持风险管理的权力与相对***性。这种***性体现在:部门架构设计***,宜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保证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的分离;风险报告产生及呈报机制***;风险经理***,其薪酬和晋升激励应与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脱钩;建立风险部门与业务部门良性的协作互动关系,并逐步建立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
(三)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防范意识要体现在员工日常行为的自觉性方面。全员深刻领会董事会决策层的风险***策偏好、风险容忍度,真正认识“银行经营风险的 企业 属性”。树立“风险管理本身寓于发展内涵”的发展观,确立以“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基础,业务增长与风险控制相适应,风险成本与风险收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通过新理念的引入、制度的强化、机制的引导及环境的优化,统一银行全体员工的思想与步调,保证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作用。通过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进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四)引进和改良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培养风险管理人才
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并结合银行实际予以改进。研发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专业管理工具,提高各类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监测报告系统,扩大模型工具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现阶段需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先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和银行内部操作信息。对客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数量模型,运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地区、产业风险分析,通过信贷审查等方式,直接控制业务风险。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银监部门提出的计量方法,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目前,工行、建行都已参照新协议的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通过引进国外银行的先进评级理念,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构建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组织架构,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逐步建成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在市场风险计量方面,要比较国际流行的var值 计算 方法,选择适合本行的var值计量模型,并通过银监部门认可。在操作风险计量方面,要在引入员工行为计分卡的基础上,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合理划分并正确对应八条产品线,对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根据各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汇总计算出操作风险需计提的资本准备,并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风险计量模型是世界银行业的高度商业机密,是体现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核心所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银行间的交流和相互使用。即便能引入到国内,也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这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风险人才队伍,研究开发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4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3年第4季度公布正式稿,2006年彻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经过多次测试和技术参数修正,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4月底颁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该稿已接近于最终稿,主要规定了资本的界定、资本充足率的、加权风险的计量等。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
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资本的计量非常简单,只要弄清楚资本的定义即可。而分母的计量相当复杂,需要分别计算各种风险资产,并采取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计量
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贷款、国家(又译称主权)贷款、银行同业、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6类。
对商业银行最大的公司贷款、国家贷款、银行同业等,新资本协议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内部评级(IRB)高级法等由低到高3种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比采取低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资本优惠。而对零售贷款,则只允许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商业银行不必计算单笔的风险敞口,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敞口的估计值。
一是标准法。标准法的特点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EAD)
与外部评级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权重乘积。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风险权重由外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评定,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二是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二)市场风险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所造成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新资本协议包括债务衍生产品、股权衍生产品和外汇衍生产品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把股权、利率和汇率三大类衍生产品转化成相应的基础工具即股票、债券和货币,然后将转换的基础工具分别按照三套不同计算规则计量,另外鼓励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
(三)操作风险计量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评估
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风险资产计量的纯技术角度,严格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考验。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九个最低标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资产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其次,资本充足率的倒逼效应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形成压力。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为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同时,由于短期内不能实施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国内商业银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资本优惠,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资本的数量,二是要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当前情形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相当有限,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注入资本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资本)已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几乎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规模,甚至是减少和放弃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规模,造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再次,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考验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质量。新资本协议吸收了“风险价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风险调整资本收益),其计算公式是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资本,其中预期损失是根据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计算出的损失预期值。RAROC与当前收益的计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将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在加权风险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按照RAROC方法评价将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风险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国内商业银行缺失风险管理文化,缺乏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垂直性、***性不够,效率不高,风险管理人员不足,实施IRB法必须的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计量经济学家等专家队伍匮乏。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尽管新资本协议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惟“资本充足率论”,产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险”思想,单纯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公式而降低资产规模,或者放弃正常的有质量的业务拓展,而要结合国内的现实环境,对新资本协议的做出整体判断。国内银行由于大多属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隐性支撑,相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过多体现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未经评级的即使是优质企业其风险权重系数也较高,因此国内银行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挑战,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业务拓展,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一)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统一的风险管理***策、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是“经营风险”的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以避免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
三是“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四是“风险调整收益”的经营价值观念。将“风险价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银行的当期收益扣除经计量的预期损失,据以测算各种收益率,促进其长期持续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解析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定义,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早做准备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数量、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属对应函数关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无外乎增加资本、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这两种途径。由于增加资本的途径如扩大注资规模、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受制因素较多,本文不予重点讨论。
1.加快风险权重较低业务的拓展。一是对银行同业的资产业务,如金融同业资金头寸拆借等,这类客户一般信用评级较高,风险权重较低;二是积极关注国内企业外部评级状况,对获得外部评级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积极营销;三是加快重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这类企业即使未经过外部评级,但由于其理念的先进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评级,而其管理的规范性也将使其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四是加大对私人银行业务(零售业务)的营销,这类业务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对参数的确定有更大的主动性,且通过QIS3对其风险权重参数调低的情况看,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鼓励银行开展零售业务。
2.尽早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风险参数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既降低了客户的评级成本,有利于市场拓展,又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客户信息,合理确定营销策略。
3.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银行采取如抵押、担保、风险净值、信用衍生物等风险缓释工具,或者采取保险等手段所实施的风险分散技术。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的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对抵押物范围的拓展进行,同时考虑抵押物价值波动、潜在敞口波动和货币错配等因素,积极争取扩大风险权重为0的交易。
4.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150%,即使采取内部评级法,不良贷款的权重仍旧相当高。因此要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就应当从现在入手,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资产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为实施内部评级等高级方法构建必要的技术平台
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建适合于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视基础数据库建设。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风险信息加工功能较弱,尤其是客户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体现客户信息和内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IRB系统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四)强化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
一是扩大风险管理范围,减少风险管理层次,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强化风险管理的权威性,赋予风险管理部门在信贷***策制订、信贷决策审批、资本配置、业务敞口限额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职能。
二是建立专业队伍。加大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培养、建立和及时储备一支擅长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以满足未来风险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风险经理制。在经营部门设立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实现风险管理关口的前移。
:
[1]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2]彭茂吾主编.西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N].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2003.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5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计提 信用风险模型
中***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经济资源(包括:准备金、资本和核销)来抵御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可能遇到的损失。其中,准备金用来覆盖银行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这是可以通过历史的长期数据来估计的;而资本则被要求用来覆盖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见***1)。由于银行无法预先知道非预期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额损失的发生对于银行经营和生存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资本来保证银行的长期稳健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银监会用于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版(以下简称老协议)制定的,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按照风险加权资产的8%来计提每笔敞口的资本要求,该方法简便易行,但对于风险的区分能力和敏感度明显不足。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针对各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增加了内部评级法,鼓励有能力的银行自行开发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相应的信用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初级法的要求)、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时的敞口(EAD,后两者为高级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给出了覆盖每一笔贷款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计提公式,着重于将银行资本无法覆盖巨额损失的概率控制在监管当局能够接受的水平内(公式中为0.1%),同时提高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的敏感度和精确度。
计提资本的公式基于随机信用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设定了具体的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精确度,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设定了不同的权重参数。根据该公式,银行对于每笔信贷资产所需的资本大小主要取决于客户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时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资产违约的相关性和资本覆盖损失的置信水平等参数。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不仅应该有能力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参数,输入公式计算所需资本,还必须了解这些公式背后所蕴含的含义和委员会的真正用意。
笔者基于对新协议的研究,总结了新协议对于资本计提要求的三个原则,并通过对资本计提公式的理论基础和公式含义的解读和探讨,以期让读者了解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所考虑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础上对国内银行业使用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提出三点建议,希望对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实施新协议能有所帮助。
新协议中资本计提的具体公式详见文章的第五部分。
二、资本计提的原则和理论基础
根据笔者对于新协议的研究和理解,认为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最主要体现了三个风险管理原则:
1)资本计提要求的理论基础应当尽可能在简单和精确之间取得平衡,可操作性强,能够为尽可能多的国家银行业所接受;
2)银行对于风险的计量应当基于谨慎保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萧条等恶劣环境的影响,确保银行在任何情况下的稳健经营;
3)不同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差异很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业务发展方向,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风险和收益配比点。
基于以上原则,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遵循了“抓大放小”的思想,既考虑到关键的风险影响因素,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度,又尽可能使公式理论简单、易操作,达到“精确――简单”之间的平衡。委员会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经济周期的影响、贷款的期限长短和资产价值的分布规律等。
针对资产相关性,委员会考虑过两种不同的信用风险体系,一种体系在模型中考虑到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典型的如:J.P. 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该模型有专门的模块来计算资产组合的相关系数,并以此来计算整个组合的风险价值;另一种体系在模型中不考虑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因此只能通过别的途径来对模型的结果进行调整,典型的如:瑞士信贷金融产品公司的CreditRisk+模型,该模型将保险精算技术引入信用风险评估,把客户的违约事件看作被保险人的死亡,通过建立借款人违约“死亡表”来对信用风险进行预测,由于没有关于违约原因的任何假设,因此该模型无法计算组合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分析信用风险与宏观经济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估算出各项资产之间的违约相关性。
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后一种体系的方法,因为前一类诸如CreditMetrics的高级信用风险模型虽然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这种模型由于考虑了各组合之间的相关性,结构往往非常复杂,对于绝大多数的监管当局和银行来说是难以实施的。委员会希望新协议框架能够在尽可能多的国家和金融机构中被实施,因此新协议所采用的模型的理论框架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容易实施。
因此,委员会对模型作出了重要的限制:假设模型具有资产组合不相关性,即对于一笔特定贷款所需计提的资本应当仅依赖于该贷款本身的风险大小,而与该贷款所属的贷款组合风险性质无关。也就是说,在这种方法的框架下,资本的计提仅仅与反映该笔贷款本身的风险因素EL和UL有关(也就是PD、LGD、EAD),这种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资本分配方法也称为是“基于评级的资本计提方法”。
当然,委员会也意识到“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限制使得资产组合分散化的效果无法体现。因此,新协议框架以分散化程度较好的银行作为基准,对模型的结果进行了校验,确保模型的结果较好地体现组合分散化的效果,同时,新协议还在第二支柱中针对贷款集中度要求各国监管当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
数学上可以严格证明,只有一种叫做渐近单风险因素(ASRF)模型才是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假设要求的,该模型假设整个贷款组合是由许多相对较小额的暴露组成,每个单项暴露所特有的风险之间往往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那些系统性风险(诸如行业和地区等风险因素)才会对整个组合的损失分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这样一来,模型就能够比较简单地加总各贷款的EL和UL之和作为整个组合的EL和UL。但是,由于在ASRF模型框架中没有考虑组合的分散化和集中度方面的信息,委员会采用了设置转换函数的方法,将各银行自行估计的反映在一个一般的经济环境下的平均违约率PD转换为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较差时期的系统风险因素值下的条件违约概率CPD(对于LGD,新协议并没有提供转换函数,而是直接要求银行基于保守原则,自行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情况下的LGD,后面将介绍委员会的具体考虑),从而将模型的结果校验到组合分散化效果较好的水平上,同时也反映出经济周期对于资本要求的影响作用。
针对贷款期限的影响,事实上,几乎所有银行的经验和研究结果都表明,期限越长的贷款违约风险也越高,因此也就需要越多的资本,委员会也认可了这一观点,在其资本计提公式中考虑了贷款期限的影响,对公式基于一年期贷款计算出的资本结果进行了修正。
另外,资本计提公式中还对资产价值的分布做了正态的假设。这实际上来源于Merton的信贷组合单资产模型。Merton(1973)将借款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看作为一个随时间变化的随机变量,并假设借款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服从正态分布,他将借款人的违约定义为其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其负债总额。Vasicek在2002年证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Merton的模型可以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条件。因此,委员会采纳了Merton和Vasicek的研究结果,决定采用正态分布的假设。
三、资本计提公式的解读
我们以一般公司贷款的资本计提公式为例,来具体解读体现以上原则和风险因素的资本计提公式的具体构成(其它贷款类型的公式类同)。
资本计提公式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体现***1思想的UL计算公式(基于一年期贷款计算),第二部分是贷款期限的调整公式。
上述公式中,就是委员会提供的条件违约概率转换函数。该转换函数要求两个输入变量:一个就是要求银行自行估计的平均违约概率PD,另一个是委员会确定的风险抵御置信水平99.9%。新协议采用正态分布函数的逆函数将平均违约概率PD和置信水平99.9%分别转换为“违约临界值”G(PD)和反映系统风险因素的保守估计值G(0.999),并以资产相关系数R的函数为权重将两者加权求和得到所谓的“条件违约临界值”。随后再用正态分布函数N(x)将这个“条件违约临界值”转化为条件违约概率CPD。因此,LGD×CPD就是前面***1中的VaR,扣除预期损失PD×LGD,就得到了覆盖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详见***2),这个资本要求总额能够抵御给定的概率水平下(99.9%)整个组合的可能损失。
正如前一节所述,对于LGD,新协议并没有提供类似于PD的转换函数,而是直接要求银行基于保守原则,自行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情况下的LGD(一般来说,这个LGD要比银行基于整个经济周期历史数据估计的平均LGD来得高,详见[1],468段 -471段)。因为委员会意识到,各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对于LGD的估计能力和水平总体来说不论是数据积累和建模方法,远没有达到开发PD那么成熟的地步。因此,简单地给出一个转换公式,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转换公式所需的输入变量并不是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能力准确估计的(例如:LGD、业务品种、抵押品类型和价值等),所以委员会最终决定要求银行基于内部数据直接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时期下的LGD,所以最终在资本计提的公式里,LGD就不像计算PD那么的复杂,而直接选取银行自行估计的LGD。
资本计提公式中,采用了资产相关系数R的函数作为和的加权权重,对于不同资产类别,相关系数R的计算公式有所差异,这体现了委员会的观点:不同资产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做不同的校验,以体现他们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见***3。
从***3可以看出,高波动性的商用房地产敞口之间的相关性最高;公司、和金融同业敞口次之;中小企业和零售敞口之间的相关性最低。这种规律也是与我们的主观经验相吻合的,通常房地产之类的价值往往与整个市场的景气有很大的关系,相互间的关联性很强;大企业和、金融同业组合中的客户数量往往较少,因此相关性也会比较高;而中小企业和零售之类的敞口往往数量很大,更多地取决于借款人本身的质量好坏,相互间的关联性就比较弱。同时,相关系数R与PD是呈递减关系的,即:当前违约概率越低的客户,相互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越高;对于那些当前已经是较差的客户来说,其自身违约概率已经较高,因此相互间的违约关联性就比较低了。
另外,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还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关,见***4的三维***。***中,x轴是违约概率PD,y轴是销售额,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就是PD和销售额的二维函数关系。委员会用销售额来衡量企业的规模,规模越小的企业,相互间的违约相关性也就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老协议而言,新协议对零售信用资产的资本计提给与了优惠措施,结果是导致零售信用资产所需资本的下降,从而鼓励银行开发零售模型,发展优质零售信贷业务。
公式的第二部分是一个期限调整公式:[1+(M-2.5)×b(PD)/[1-1.5×b(PD)。该公式同时考虑了贷款期限和违约概率PD的双重影响,这体现了委员会的两个基本观点:
1) 贷款的时间越长风险就越高,贷款的资本需求随着贷款期限的增加而线性增加;
2) PD较低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对于资本需求的影响程度要大于PD较高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对于资本需求的影响(实际上这个观点来源于KMV模型所做的违约概率迁移矩阵分析,因为长期的历史数据表明,评级较好的公司,其降级的可能性往往较高;而那些评级较低的公司,其降级的可能性相对前者来说反而比较小,因为他们往往一年期的违约概率就已经比较高了,下降的空间有限)。
期限调整的基准定为2.5年(这样可以和实施初级法的银行保持一致,初级法中的贷款期限统一定为2.5年),最少一年(某些特殊的短期贷款可以例外),最高5年,318段-325段)。期限调整公式中的b(PD)=(0.11852-0.05478×ln(PD))2实际上就是基于2年期贷款和3年期贷款的迁移数据对2.5年的基准期限所做的平滑回归估计。
四、资本计提公式在国内实施的若干建议
新资本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的监管当局制定的用于十国集团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纲领,其资本计提公式的分析基础和数据来源也是基于十国集团金融业所积累的数据,这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评级体系和历史数据,他们用这些数据对资本计提公式进行校验和测算,得到相应的权重系数,应该说这些数字是适合于十国集团的,特别是资产相关系数,非十国集团的国家与十国集团的标准差别会非常大,统一按照十国集团的标准实施对于新兴市场的金融机构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建议我们的监管当局应当对这些参数进行调整和校验。
1、尽快研究和探讨建立国内银行业统一数据库的可能性,由监管当局汇总各家银行数据,为监管当局校验和调整新资本协议公式提供国内统一数据支持。笔者认为目前更可行有效的方法是监管当局提出需要修改的参数,由各家大银行根据各自的数据测算这些参数值,上报监管当局;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这些参数采取某种方法的加权平均,得到国内统一的参数值。
2、基于国内银行业的数据,尽快研究和建立我们自己的违约概率迁移矩阵表,用于资本计提公式有关期限调整的校验和修正。
3、对于资产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应当做适当调整,以反映国内的真实情况。资本计提公式中针对不同类型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权重,比如:大企业的相关系数公式:
公式中权重系数分别是0.12和0.24,根据公式的含义,当PD=0(无风险资产)时,R=0.24;当PD=100%(违约客户)时,R=0.12。因此,需要测算违约客户和无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作为对资产相关系数公式权重的修正值。而对于像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贷款给定固定的相关系数R,就需要针对国内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作调整。
另外,对于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
其中还考虑了企业销售额S的影响因素(公式最后一部分),委员会基于十国集团所制定的标准是小于5000万欧元年销售额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并且设定了下限500万欧元,小于这个规模的,统一按照500万欧元来考虑,公式中对于销售额S的调整是基于这个标准的,其中S的单位是百万欧元,因此公式中的5代表500万欧元,45其实代表了上限5000万欧元和下限500万欧元的差。建议监管当局制定适合中国情况的统一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此公式作必要的修正(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对此公式的调整是港币5亿到5000万之间)。
五、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罗列
新协议中对于资本计提的公式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针对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性,给出不同的参数调整,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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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asicek, O., Loan portfolio value[J], RISK, December 2002, 160-16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6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虽然委员会承认在银行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时应考虑到M的影响, 但担心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以下负面的结果:
银行在IT资源与验证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风险模型未能准确地衡量M对经济资本/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响,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反而不利于准确衡量资本水平;
银行可能故意操纵M, 例如将一笔长期的授信转变为几笔连续续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导致银行业不愿意叙作长期授信, 造成借贷市场的扭曲与长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员会在权衡以上正负两方面的考虑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对M作了以下调整:
1 基础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
2 高级IRB方法
在该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级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担保/信贷衍生的银行,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都必须考虑M的影响。 即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要考虑LGD, EAD 与实质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为了方便识别, 简称EM, 在IRB文件中, 仍简称M)。
委员会认为, 采用EM可以减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成本与复杂程度, 但可能不够准确,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规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虑到研究显示, 在高级IRB方法中, 当M超过7年, M对计算风险权的影响将被高估, 从而使得资本的衡量不准确。
对于定期分期偿还的贷款, 调整权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对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用于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这与授信的名义期限相同。
对于债权人银行可选择加快借款人还款速度, 或债务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授信, 银行在衡量M时, 不能考虑这些因素对缩短M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可选择延长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银行要考虑该因素对延长M的影响。
IRB方法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对M的考虑与调整, 在以下风险权重部分说明。
(二) 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可预见损失UL与风险资本时, 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1988年协议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 实际上, 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 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1 IRB文件中计算非零售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方法
计算某授信组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步骤, 首先计算组合内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与风险资产, 并加总成为该组合的基本风险资产(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着, 根据该组合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i.e.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调整, 风险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组合, 调整后的风险资产比较高, 银行要提取比较多的资本准备。
(1) 计算基本风险资产的方法
风险资产等于风险权重乘以风险暴露(exposure), 由于风险暴露比较容易确定, 因此, 复杂的环节在于计算风险权重。
在基础IRB方法下,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例如,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按照以PD为变量的函数来计算风险权重: RWC=(LGD/50) x BRWC(PD)或12.50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RWC(PD)是对PD属于某水平的企业的标准风险权重)。 以低者为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及资本不会大于LGD的金额(因为当风险权重等于12.50 x LGD时, 按照8%的资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资本= RWC x Exposure x 8%= [12.50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银行提取的资本不应超过违约时损失的金额, 因此, 当银行用RWC=(LGD/50) x BRWC(PD)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大于12.50 x LGD, 委员会允许银行采取低者)。
对于高级IRB, 计算风险权重函数的变量不仅有PD与LGD, 还包括M。 因此,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风险权重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12.50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P D)是以PD为变量的函数。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 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 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 因此, 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工作, 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在一年的时间内, 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 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 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 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 例如, 99.5%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 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 一个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 再根据委员会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 以调查为基础的。 在该方法下, 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 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在两种方法验证的基础上, 委员会得出以下计算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该公式表明授信期限为3年期, LGD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标准风险权重的关系):
BRWC(PD)= 976.5 x N(1.118 x G(PD)+1.288) X (1+0.0470 X (1-PD)/PD0.44)
该公式实际上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N(1.118 x G(PD)+1.288) 代表某假设的授信组合的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 该假设的授信组合中的授信期限为一年, LGD为100%, 组合中各授信的风险集中度极低(即无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员会根据Merton类型的信贷风险模型计算该组合的EL与UL, 在计算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以下假设: 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分布呈对数正态分布, 可覆盖损失目标(loss coverage target, 相当于置信区间)为99.5%, 平均资产的相关性为0.20。实际上, 从IRB文件的第八章关于风险集中度的调整(Granularity)可以发现, N(1.118 x G(PD)+1.288)是计算授信的系统风险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个因素, F是衡量企业对系统风险的表现。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业的a1 与a0 分别为1.118与1.288, 这是委员会专门为企业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员会将对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与a0。 因此, N(1.118 x G(PD)+1.288)只是计算系统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未全面计算非系统风险的影响。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还应根据风险集中度作进一步调整。(1+0.0470 X (1-PD)/PD0.44)是调整系数, 体现出授信期限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976.5是调整系数, 其作用是为了让PD与LGD分别为0.7%与50%的授信, 其标准风险权重能够等于100%。
(三) 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
1 根据贷款年期调整风险权重
根据MTM与DM风险模型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贷款年期的调整因素b(PD)。
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 spread) 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 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影响,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即便未下调到违约的评级), 因此, 对于3年期以上的贷款, MTM模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调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这将加大风险资产。
MT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b[PD] =[0.0235 x (1-PD)]/ [PD0.44 +0.0470 x (1-PD)]
D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对于PD 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 7.6752 PD2 –1.9211PD +0.0774
对于PD 不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0
2 对于风险集中度所做的调整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对于某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都要在计算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 )的同时计算企业本身的非系统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这是可分散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7
论文摘要: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以来,协议明确了商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方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要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要求,不断改进标准、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从而为商业银行金融行为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意见和方法服务。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概念
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和处理能力等内容的内部审核活。风险管理审计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经营过程的效率。
2、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在银行中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帮助风险监管者防范风险。风险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防范风险发生的制度和监管执行这些制度。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是要求审计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重新审核,客观地评价风险防范系统的正确性,使风险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这弥补了风险监管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2)风险管理审计可以增强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和监管、稽核制度执行彻底,是形成经营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管理审计可以评价和检查风险应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风险防范实施的过程,确定制度、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的力度如何等,从而起到加强防范风险措施执行的目的。
(3)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干预性”方式减少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体现“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防线,它并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而是对已有风险管理实施再监督,它完全可以促进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另外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协调、管理,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建议,是风险管理增值的另一体现。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风险管理审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的为银行服务
1、以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和制度。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计部门。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范围,制定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审计方向。经营中,每个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不同,其经营中面对的风险也就不同,所以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要能够从自身出发制定符合自己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办法和制度。
2、完善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实施标准、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可以利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基础,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教训,研究调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标准。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要本着“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既要注意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也要具有相对的***性。
3、工作中做好风险管理审计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更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以新协议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银行的情况,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并加以实施。另外,在完善风险管理审计方法时,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增强审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沟通,以增强审计方法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四、总结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8
论文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评估数据的要求,对我国及亚洲各国实行新资本协议面临最棘手的问题,即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了论述。在借鉴国外数据库管理和建设经验的基袖上,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的基本框架,指出了国内商业银行及早引入数据仓序技术,加强信色化管理的策略。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12月底在十国集团正式实施。与1988年的老协议相比,新协议在防范 金融 风险方面,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要求,在风险评佑和测量方面.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提出了更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新资本协议颁布后.世界各国都已开始不同程度地将重点从原来的协议条款的修订转向具体的实施。在新协议本土化过程中,我国及亚洲各银行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风险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这也是长时间内制约我们能否运用新资本协议中高级方法,从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断巴密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数据的要求数据是银行进行风险评沽和测里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新协议十分重视计t方法的采用和数据的收集,不仅对信用风险,而且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中数据的来源、收集、整理以及数据库的建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大体可概括如下: 1.1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内部评级所用的数据既要有足够的样本容最,又必须达到一定的质盘标准。对于使用初级irb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无论银行采用内部数据来源、外部数据来源、汇集数据来源,取是三者的结合.至少一数据源的 历史 观察期必须至少要有5年。如果一数据来源观察期的时间更长,而且这些数据是有慈义,必须采用这个更长的时间。对于使用高级irb的银行,则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沽计违约损失率。并且,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与依据。
此外,在预测违约率pd值时,新协议要求:a.统计数须与银行贷款额相适应,统计环境与当前及未来相吻合;b.数据来自内部并反映了保险的标准,若数据不足,必须有足够的保守性;c.使用外部调查数据时必须脸证两者的评级系统及标准的可比性,银行也可以通过参照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结果与自身的内部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得出相应的违约特征,但必须验证其对应关系包括违约频率的差异度以及违约定义的不同;d.在有足够的精确度和完整度保证下,银行也可采取统计的违约模型来对特定级别的违约率进行预测;e.至少5年的观察数据。
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对风险的定量分析和评佑。市场风险的计里方法主要包括:风险敏感度分析、波动性方法、var法、压力测试和极值理论,其中var法是国际金融界使用的主要方法,其模型的建立需要依靠大量的数据。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使用的var法模型必须达到下列最低标准: var必须每日 计算 ;.必须使用统一的建模参数,即99%的单侧置信区间和10天的持有期;风险因子的波动性及其相关性,应至少根据一年内250天的数据进行佑计;银行更新市场数据的频率应该至少每3个月一次,绒根据市场要求进行更频繁的调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市场风险的有效管理也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完整的、实时的数据仓库系统。
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给定了3种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的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最法。
新协议中规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最系统必须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无论是公开数据还是行业集合数据)。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取有助于评佑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此外,银行还应该按照新资本协议所示的标准跟踪收集、记录内部损失数据。对内部损失事件数据的跟踪记录,是开发出可信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的前提。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内部操作风险计盆方法,必须基于对内部损失数据至少5年的观测,无论内部损失数据直接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银行如果是初次使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高级计最法,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也可以。
由此可见:新协议与老协议相比,对风险评沽使用数据的要求更为严格。目前国际金融界已充分、普扁地认识到风险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一些国际大银行已经投资于能获取全面风险事件的数据库。尽管在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若千年之内,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与现状,还难以执行新协议,但是向新协议的过渡,采用先进的、能提高资本监管水平度量方法的趋势是肯定的。因此,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认识到加快我国风险管理数据库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银行数据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数据库的建立要比亚洲诸国召步早,系统较为完善。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
美国模式主要内容是:a.以市场化手段丰富数据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用市场手段取得大呈的信用数据。美国euifax, ex-pefian /i’rw和transunion等三家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建有厦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个人信用记录.每年能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邓白氏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 700万家 企业 的信息。标准普尔公司建立的compustat数据系统自1962年就收集美国和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目前已建立容纳两万多个公司历史数据的数据库,且每天都在补充、更新。穆迪从1989年开始建立信贷客户数据库,并研发出riskcalc信用。完善的 法律 制度保证了数据库的真实性。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收集和使用数据行为。信用数据***府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了数据库的建立。信用数据主体积极参与数据库的建立,促进了数据库的建立。会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欧洲模式数据库除具备上述美国模式数据库的特点外,与美国模式的不同点是:a.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b.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商业银行必须向信用风险办公室鱿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欧洲各国中央银行都已建有比较完善的本国企业中央信息系统和中央财务数据系统,以及基于这些系统的信用评沽系统。法国早在1946年就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central credit resisters, ccrs),西班牙于1963年建立ccrs,意大利于1964年建立ccrs,比利时于1967年建立ccrso ccr:数据库的构成(系统数据的提供者与参与者)内容十分详尽。
与欧美国家相比,亚洲银行普遍存在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问题。安永 会计 师事务所最近公布的调查也显示,近60%的亚太地区银行认为建立内部评级模型的数据收集位居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障碍的首位,有30%的银行还不知道如何进行信用风险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就违约率pd而言,一方面数据的积累期限普遍太短,达不到新资本协议样本年限的要求;另一方面,亚洲地区 经济 的高波动性要求样本的年限更要高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以熨平经济周期的影响.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需要较长周期的数据来消除这种极端变化前后的巨大差异。因此建设并完善基本数据库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当务之急。
我国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我国银行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信贷数据、财务数据、违约记录、损失比例等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缺乏足够的重视,造成历史资料极度暖乏,且基础数据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常常致使分析结果不成体系,不能支持数学模型的建立和对相关参数进行的佑计的要求,甚至结果无法让人相信,风险的评佑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水平上,这些都直接制约着 现代 风险管理模式的建立。我国正式加入wto后5年内,将取消一切市场准入限制,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抢先建立基础数据库,构筑起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监管框架,则关系到我国银行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实施更加规范、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尽快完成历史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进一步进行数据挖掘,及早建立准确而全面的数据仓库,完善管理风险信息系统,也成为国内各银行的迫切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框架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银行风险数据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流程,如***1所示。
从***1中可以替出,其中数据的收集、整合、清洗、挖掘以及数据仓库的建立是重要环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9
2004年6月份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Ⅱ)对原有的框架进行了诸多修改,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三部分:最小资本要求、市场约束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
1.最小资本要求
新框架仍将其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核心因素。新框架将银行承受的风险系统地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三类,试***把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都涵盖在内。新协议调整了计算风险资产的“标准方法” :在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提出三种方法:外部评级的结果――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据此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的结果――由于内部占有信息多,涵盖客户范围广,具有外部评级不具备的优势,原则同意先进的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评级作为计算风险资产的基础,其细节还需进一步商定;信用风险组合模型――新框架认为该模型可以从整体角度对信用组合进行风险评价,优于内外部的评级,所以鼓励高度发达银行采用此法,但同时也指出,该法在资料充分性以及模型有效性等方面还具有很多的局限性。新框架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予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风险权重。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不仅保持了1996年“补充协议”中要求对交易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与商品风险规定了资本要求,对于利率风险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也要求其根据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提高相应的资本数量。
2.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
新框架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3.市场约束
新框架第一次正式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地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富有成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将是配合监管当局工作的有效杠杆。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框架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巴塞尔委员会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强市场的约束能力。
二、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要求、新趋势
1.要求银行董事会从战略高度认识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
商业银行经营货币的特殊性以及近几十年来面临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要求银行管理的最高决策层董事会深刻认识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核心,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上升到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并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策,适度分离风险管理决策和业务决策,改变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与风险管理上升到商业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在组织制度上不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而且要建立完善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即总行一级设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全行的首席风险控制官担任这个委员会的***,各业务部门和每个分行都设有风险控制官,但他们都是对上一级风险控制官负责,而不是对同一级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同时,以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要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既同各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信息畅通,又充分强调风险管理部门的***性和对风险管理的全面系统性。
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不仅要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还要重视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商业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就是说,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不存在任何管理的“死角”,对不同客户种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此外,在银行业务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下,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国内、国际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对各国、各地区的风险进行甄别,对风险在国别、地域之间的转化和转移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以系统防范在世界任何地方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如以摩根为代表的跨国商业银行越来越强调在全球业务范围内对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统一的衡量。
3.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的地位日益重要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充分肯定市场具有促使银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功能。商业银行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经营效益良好、稳健的银行,才有可能从债权人、投资者手中获取更多的资金;相反,经营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愈来愈不利的地位,除非它们支付很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担保或者加强自己的安全措施。因此,要强化风险管理,就要促进市场游戏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的互补互动,充分发挥市场这一“最佳风险管理者”的作用。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强化市场约束、实现监管目标的基础。为了保证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执行,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披露和附加信息披露两种情况,综合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不仅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而且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因此,商业银行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要点和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和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要提高运作透明度,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收益及成长性。同时,加大对炮制和传播虚假信息者的惩处力度,遏制信息失真现象。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
1. 对风险和风险管理认识上的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认识极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一是过分看重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而对利润、资产质量等质的提高认识不足;二是对现代银行的长短期经营目标认识不足;三是商业银行对资本覆盖的风险认识不充分。在风险管理认识上,一方面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认为风险管理是设“关卡”、“为难”业务人员,没有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另一方面,不能把风险控制与市场营销、市场拓展有机结合起来,认为控制风险就是少发展业务。
2.资本金充足率方面的差距
由于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不良资产比率偏高,盈利水平低,至今未能建立正常的资本金补充制度等原因,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与国际银行业存在较大差距。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03年末,我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 , 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 ,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也低于国外同业平均12. 25%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如果按照更为通行、准确程度更高的五级贷款分类,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3.内部评级体系上的差距
新协议突出了内部评级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内部风险评级已经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全程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多个管理领域。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相当落后。在所处发展阶段上,国内商业银行由于历史数据积累少,财务数据可信度低,基本上均处于比较低的打分卡阶段,而国际大银行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已进入比较高级成熟的模型化阶段;在评级指标体系上,国内商业银行差距更为明显。
4.风险管理体制上的差距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产权清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有效,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归属缺位,致使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健全。商业银行即使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也由于其***性、权威性不够,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而无力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风险管理只能停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决策服务的层次上,而不能上升到银行发展的战略高度。
5.风险管理手段上的差距
首先是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别的风险,其管理方法有所差异,但是,我们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信用,难以实现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分离,难以实行***的风险管理。其次是风险量化管理技术比较落后。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大致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管理的水平上,对于当今国际上流行的分析量化和管理方法,只停留在理论介绍和引入阶段,尚未在实践中具体运用。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架构全新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也是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载体,还是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一是整合商业银行后台管理部门,构建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对全行风险内控管理***策、制度、程序的集中统一管理,实现风险管理从事后处置向前期控制转变,从风险资产的管理向资产风险的管理转变。二是在主要业务部门推行风险经理制,对本部门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分别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由于风险经理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客户的风险识别,最终决定贷款的授信、发放等,所以要建立相关的考核和选拔“准入”制度,严格界定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之间的职责划分,力求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三是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体系,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评。在目前情况下,评价体系要以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率为主要内容,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资本回报率。同时,对风险管理***策、风险决策过程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教训,并据以完善***策,改进流程,加强管理。
2.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要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在重组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后,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新巴塞尔协议精神的内部运行机制。首先要完善银行运作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来自监管当局(银监会)的监管指令和来自市场上的存款客户、投资者和有关债权人的约束力。为此,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协议信息披露规则为指导,借鉴美国、新加坡等的经验,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稳步推进以会计信息为核心包括其他信息在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其次要建立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和平衡机制。所谓对称与平衡,从形式上看就是资产与负债相一致、相吻合;从实质上讲就是按照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的原则,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实行资产、负债的期限与利率结构配比的对称性管理。加大结构调控力度,使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进一步合理,降低负债成本,提高资产整体获利能力。最后要建立健全御险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积累机制,不断增补银行的自有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适当提高准备金提取率;逐渐降低风险系数大的贷款资产的比重,扩大风险系数小的证券和其他资产形式的比重;对大额风险贷款实行保险,包括贷款企业财产保险和银行贷款保险等等。
3.不断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手段
首先要加快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着力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其次,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计量依据的是对借款人和特定交易类型风险特征的评估,一个或一组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是内部评级法可计量的核心,但要全面反映银行潜在的信贷损失,还必须衡量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值以及某些情况下的期限。因此,商业银行应以改造和完善资产评级制度,特别是改造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风险识别管理体系。再次,在风险管理定量分析方面,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的突破:市场风险测量方法――风险价值法和作为银行业绩衡量与资本配置方法的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最后,针对目前国内信用环境较差的实际,研究、开发一套具有反欺诈功能的风险监测系统。通过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别虚假财务数据,从源头扼制风险的发生。
4.着力培养和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篇10
【关键词】应急管理 网络舆情 预案
基层人民银行担负着贯彻执行货币信贷***策、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与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地方***府联系密切,成为网络议论焦点的可能性较大,发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风险较高。做好基层人民银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直接关系中央银行的形象、权威和公信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人民银行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意义重大。
一、正确认识网络舆情的重要性
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认识网络舆情是不断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网络舆情引导水平,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高效履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网络舆情具有信息传递功能
当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上下沟通的快捷通道。在下情上达方面,广大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参与相关事件的评论和讨论,真实、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反映人民银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上情下达方面,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全面了解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策意***、金融服务内容等。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表达诉求、建言献策、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也成为人民银行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媒体能够综合反映各类媒体和来自基层的各种信息,通过梳理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可以为基层人民银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网络舆情具有监督功能
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从来没有像网络舆情这样突出。网络舆情在交互碰撞形成之后,会在很短的时间掀起轩然***,形成很强的社会舆论场,甚至影响决策。近年来,与人民银行有关的网络舆情,几乎都在网络媒体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激烈辩论,形成了若干规模较大、力度较强的网络舆情,对于人民银行履职有一定影响,也督促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可以说,网络监督是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监督方式。
(三)网络舆情具有宣传引导功能
在信息化条件下,互联网已成为覆盖面广、快捷高效、影响巨大的大众传媒,对社会舆论态势和走向产生着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同时也是强大的舆论宣传新阵地,为人民银行履职的宣传提供了广阔空间,可以通过正面引导网络舆情,让人民银行工作得到更多理解和支持。反之,如果引导不力或不当,可能会通过网络的放大效应,使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使一般问题演变成重大问题,使个人的偏激言论扩散为非理性的社会情绪,直接损害人民银行形象。
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特征分析
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是通过网络舆情的传播进而在现实中触发的突发事件,即网络舆情在先、突发事件在后,是由于网络舆情的爆发与失控而导致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作为一种非常规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发生发展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性
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从其萌发走向消亡的过程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是潜伏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致因业已存在,但因为缺乏强力触发而暂未显化为突发事件。二是萌动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已现端倪,网络关注度呈现波动状态,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舆论开始显现。三是加速期,关注度急速提高,网络能量快速集聚,意见领袖出现,热度大幅增加,推动突发事件迅速发展,影响面也快速扩大。四是成熟期,网络舆情主导意见已形成,关注人数相对稳定,热度处于平衡,突发事件的蔓延减缓。五是衰退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关注度随着致因的逐渐消除,以及网民新鲜感的减弱缓慢降低,从而网络能量下降,突发事件逐步解决,社会关注度下降。
(二)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网民人数不断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网络媒介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相比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传播者可以随事件的发生、发展在互联网上跟踪最新的消息,广泛传播。一旦成为互联网上的热门话题,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网络舆论场,吸引为数众多的网民参与其中,并可能转化为社会舆论,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
(三)参与主体互动性和开放性强
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体都更开放、互动、及时,为公众提供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无论是在人流穿梭的门户网站,还是在人以群分的专业讨论组,都可以自由信息,都可以对社会热点和事件进行自由评论。
(四)网络舆情存在偏差性
网络舆情是社情民意中最活跃、最尖锐的一部分,但网络舆情还不能等同于全民立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中国网民有了空前的话语权,可以较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感受。但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网络空间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管,法律道德约束较弱,如果网民缺乏自律,就会导致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有些网站出于商业目的,片面追求点击率,刻意将未经证实的消息置于显著地位,从而加快了假消息的传播速度和负面效应的扩散。
三、基层人民银行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现状
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网络传播是新事物,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对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基层人民银行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方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一)思想理念存在偏差
当前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固然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变迁、利益格局挑战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更多的是因对预防和处置网络舆情的重要性认知不足等主观因素所致。相对网络的快速发展,部分基层人民银行缺乏对网络舆情的了解,对网络舆情变化和网络舆论热点关注不够。因为第一时间认知的缺位,为不实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使应对工作陷入被动。
(二)应对力量相对薄弱
基层人民银行在人员偏少、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短期内不太可能设立专门机构、招募专业人员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和巨大的舆论压力,基层人民银行在网络舆论突发事件中的应对力量不足。
(三)应急机制相对滞后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预警方面,有的单位对信息收集研判工作重视不够,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进展缓慢。在事前防范方面,有的单位责任意识淡薄,调处矛盾不坚决、不彻底,致使小事拖大。在善后处置方面,有的单位忽视及时有效的矛盾排查和回访。
(四)应急预案建设有待加强
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高度重视现实生活中的突发事件应对,及时制定、更新有关应急预案,但是对虚拟世界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相应的应急预案准备较少,面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不知如何下手,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不能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已经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内容细化、培训和演练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实战演练难度较大,制定了应急预案的基层人民银行很少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造成应急人员对处置流程不够熟悉。
四、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能力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全面认识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内在规律,深入理解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范畴,明晰角色定位和职责所在,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工作。要进一步拓宽***群、***群、干群沟通渠道,组织好、开展好领导干部定期接访活动,使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公正解决,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要全面推行***务公开、***务公开,增加公共管理透明度,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不断凝聚民心。
(二)加强应对力量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培训,提高科学应对能力。领导干部要熟悉有关法规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掌握基本要求、方法和必要的技能技巧,避免出现面对复杂局面惊慌失措。二是注重经验总结积累,提升职能部门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解析典型案例,分析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得与失,积累相关工作经验。三是加强信息技术在网络舆情引导和控制中的作用。基层人民银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科技人力资源,研究开发网络舆情分析软件,为有效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争取时间。
(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机制。预警是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一道防线,是防范网络不良舆情快速扩散的基础。要积极构建科学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和变化作出分析判断并对可能的发展做出评价,同时建立必要的组织和制度体系以支持预警机制的运行。二是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协调处置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人民银行各级行之间以及与***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三是建立健全善后处理机制。充分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加强与网络媒体的沟通,与地方传统媒体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及时对事件给予积极客观报道,放大正面舆论。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实践经验表明,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行动指针,是及时、有序、高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基础,好的预案能够保证危机发生时有条不紊,获得最大程度的主动权。基层人民银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注意吸取专家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及时修订更新预案内容,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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