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保护10篇

信息安全保护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市行***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主管部门及***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主管部门及***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主管部门及***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公共利益、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和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级国家机关;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能源、交通、社会保障、邮电通信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

(三)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

(五)从事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务、商务、新闻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

(七)互联网络游戏、手机短信转发、各类聊天室等互动栏目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单位;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时,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四)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及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对其主服务器输入输出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进入本市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其销售产品目录应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应定期通告,公布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保密技术专用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未经公安机关查勘或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恢复、删除现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单位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计算机硬件性能和机房环境;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

(四)技术测试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安全要求规范,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单位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络接入单位以及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电子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止时间,并应记录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计算机信息网络所有者同意,扫描他人信息网络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从事信息网络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其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审核制度,设立信息审核员,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在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后及时删除;

(四)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各类情况时应保留有关稽核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信息群发限制、匿名转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六)落实系统运行和上网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措施;

(七)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各类接入状况及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正式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入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处分。

第四十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

信息安全保护篇2

设置火狐主密码

火狐浏览器虽然默认也是将密码用明码存储的,但是它自身带有一个密码加密功能,所以可以通过它对密码进行加密处理。首先启动火狐浏览器,点击“工具”菜单中的“选项”命令,在弹出的“选项”对话框中选择工具栏中的“安全”按钮(如***1)。然后选中“使用主密码”选项,这时会弹出一个设置对话框。分别在“请输入新的密码”和“重新输入密码”中,设置一个对存续的密码信息进行加密的主密码,设置完成以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以后当用户使用火狐浏览器登录一个网站的时候,如果火狐浏览器存储有这个网站的登录密码,这时就会自动弹出一个输入主密码的对话窗口(如***2)。在其中输入设定的主密码信息,确定以后浏览器才可以调用存储的登录密码信息。如果用户的主密码输入错误或者不输入,都是无法直接进行调用的。

opera设置主密码

Opera浏览器虽然换了新的内核,但是老版本依然在小幅度地更新。那么Opera浏览器如何保护用户的存储密码呢?首先启动Opera浏览器,点击“工具”菜单中的“首选项”命令。在弹出的窗口里面选择“高级”标签后点击“安全性”选项(如***3),然后点击右侧窗口中的“设置主密码”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里面即可设置加密存储信息的主密码。

需要强调的是,设置的主密码必须同时有数字和字母才行。设置完成以后点击“确定”按钮,在“首选项”窗口中选中“使用主密码保护已保存的密码”选项。以后当用户使用Opera浏览器调用存储密码的时候,就需要先输入设定的主密码信息后才可以调用存储的登录密码信息了。

Chrome需借助扩展

信息安全保护篇3

一、国家等级保护标准

我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随后相继颁布了多个等级保护标准,具体可分为基础性标准、定级标准、建设标准、测评类标准和管理类标准。基础性标准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25058-2010)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定级标准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等;建设标准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以及《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0)等;测评类标准主要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28448-2012)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28449-2012)等;管理类标准主要有《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以及《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等。针对单位的普通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而言,涉及较多的标准主要有定级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与建设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主要用于指导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和评定,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为5级,定级要素有两个: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客体受到侵害程度。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见表1。由表1可知,三级及以上系统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而一级、二级系统受到侵害时只会对社会秩序或者个人权益产生影响。在实际系统定级过程中,要从系统的信息安全和服务连续性两个维度分别定级,最后按就高原则给系统进行定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是针对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应该具有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提出的安全要求,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基本安全要求分为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两大类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共有10个部分,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各占5个部分。其中,技术类安全要求又细分三个类型。信息安全类(S类):为保护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被泄露、破坏和免受未授权的修改的信息安全类要求。服务保证类(A类):保护系统连续正常的运行,免受对系统的未授权修改、破坏而导致系统不可用的服务保证类要求。通用安全保护类要求(G类):既考虑信息安全类,又考虑服务保障类,最后选择就高原则。

二、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及必要性分析

1.行业标准金融行业作为信息化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的利益等。为落实国家对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加强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保障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测评、整改工作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行业的信息安全问题,在2012年了三项行业标准:《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指南》和《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安全指引》。2.必要性分析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是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合规需求。金融行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必要性有以下3点。(1)理清安全等级,实现分级保护金融行业各类业务系统众多,系统用途和服务对象差异性大,依据等级保护根据系统可用性和数据重要性开展分级的定级要求,可以有效梳理和分析现有的信息系统,识别出重要的信息系统,将不同系统按照不同重要等级进行分级,按照等级开展适当的安全防护,有效保证了有限资源充分发挥作用。(2)明确保护标准,实现规范保护金融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标准有效解决了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保护无标准可依的问题。在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中注重落实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信息系统需求、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维护阶段参照、依据等级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基本实现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从而保证重要的信息系统能够抵御网络攻击而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3)定期开展测评,实现有效保护按照等级保护要求,每年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测评工作,使得重要信息系统能够对系统的安全性实现定期回顾、有效评估,从整体上有效发现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通过每年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持续优化金融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提高了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对外业务服务的正常开展。

三、网络安全法作用下标准的发展

随着等保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等保的重要性不断增加、等保对象也在扩展以及等保的体系也在不断升级,等级保护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2.0时代。为了配合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满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安全厂商开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新技术、新应用环境下等级保护工作需求,***网络安全保卫局组织对原有的等保系列标准进行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标准的名称、标准的结构以及标准的内容。1.标准名称的变化为了与网络安全法提出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持一致性,等级保护标准由原来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修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例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修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修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2.标准结构的变化为了适应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情况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标准、等级保护测评要求标准的结构均由原来的一部分变为六部分组成,分别为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与大数据安全扩展要求。3.标准内容的变化各级技术要求分类和管理要求的分类都发生了变化。其中,技术要求“从面到点”提出安全要求,对机房设施、通信网络、业务应用等提出了要求;管理要求“从元素到活动”,提出了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机构和人员三要素,同时也提出了建设过程和运维过程中的安全活动要求。

信息安全保护篇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等级保护的分级与实施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业务可以直接用其他方式替代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为一级保护,由运营单位自主保护;

(二)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为二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涉及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严重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为三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为四级保护,由运营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进行保护;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主管部门会同省***门制定,并报省人民***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府***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四)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资讯和技术咨询;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措施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信息化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信息安全保护篇5

【 关键词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

Information Security Hierarchy Protec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Dai Lian-fen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Guangzhou Branch GuangdongGuangzhou 510725)

【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how to combine the hierarchy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 assessment a beneficial exploration, to effectively support the information systems hierarchy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provides the reference.

【 Keywords 】 information security;hierarchy protection;risk assessment

1 风险评估是等级保护建设工作的基础

等级保护测评中的差距分析是按照等保的所有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信息系统现状与国家等保要求之间的符合程度。风险评估作为信息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其目标是深入、详细地检查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状况,比差距分析结果在技术上更加深入。为此,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之间存在互为依托、互为补充的关系,等级保护是国家一项信息安全***策,而风险评估则是贯彻这项制度的方法和手段,在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周期和层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风险评估贯穿等级保护工作的整个流程,只是在不同阶段评估的内容和结果不一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将等级保护基本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定级,规划与设计,实施、等级评估与改进。在第一阶段中,风险评估的对象内容是资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级。在第二阶段中,主要是对信息系统可能面临的威胁和潜在的脆弱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综合平衡安全风险和成本,以及各系统特定安全需求,选择和调整安全措施,确定出关键业务系统、子系统和各类保护对象的安全措施。在第三个阶段中,则涉及评估系统是否满足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评估系统的安全状况等,同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

等级保护所要完成的工作本质就是根据信息系统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对信息系统安全需求进行分级, 实施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实施等级保护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了解系统的风险状况和安全等级, 所以风险评估是等级保护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2 等级保护建设过程中如何有效地结合风险评估

2.1 以风险评估中资产安全属性的重要度来划分信息系统等级

在***等四部局联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第66号文中,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将信息和信息系统划分为了五个等级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和专控保护级。实际上对信息系统的定级过程,也就是对信息资产的识别及赋值的过程。在国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中,提出了对信息系统的定级依据,而这些依据基本的思想是根据信息资产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重要程度来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这正是风险评估中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并赋值的过程:对信息资产的机密性进行识别并赋值;对信息资产的完整性进行识别并赋值;对信息资产的可用性进行识别并赋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息系统(不是信息)的安全等级划分,实际上也是对残余风险的接受和认可。

2.2 以风险评估中威胁程度来确定安全等级的要求

在等级保护中,对系统定级完成后,应按照信息系统的相应等级提出安全要求,安全要求实际上体现在信息系统在对抗威胁的能力与系统在被破坏后,恢复的速度与恢复的程度方面。而这些在风险评估中,则是对威胁的识别与赋值活动;脆弱性识别与赋值活动;安全措施的识别与确认活动。对于一个安全事件来说,是威胁利用了脆弱性所导致的,在没有威胁的情况下,信息系统的脆弱性不会自己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所以对威胁的分析与识别是等级保护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应该能够对抗不同强度和时间长度的安全威胁。

2.3 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等级保护建设的安全设计的依据

在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和进行风险评估后,应该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安全方案设计,而在安全方案设计中,首要的依据是风险评估的结果,特别是对威胁的识别,在一些不存在的威胁的情况下,对相应的脆弱性应该不予考虑,只作为残余风险来监控。对于两个等级相同的信息系统,由于所承载业务的不同,其信息的安全属性也可能不同,对于需要机密性保护的信息系统,和对于一个需要完整性保护的信息系统,保护的策略必须是不同,虽然它们可能有相同的安全等级,但是保护的方法则不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安全设计首先应该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而将设计的结果与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相比较,对于需要保护的必须符合安全等级要求,而对于不需要保护的则可以暂不考虑安全等级的要求,而对于一些必须高于安全等级要求的,则必须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应高标准的设计。

3 结束语

风险评估为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数据,是等级保护定级、建设的实际出发点,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发现信息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之间的差距,从而不断完善等级保护措施。文章对等级保护工作中如何结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有效地支撑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 吴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风险评估的关系研究.信息网络安全,2007.

[2] 冯登国,张阳,张玉清.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综述.通信学报,2004.

信息安全保护篇6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防护技术;

中***分类号:S4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8-0237-01

一、序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变得越来越频繁,互联网可以有效的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安全性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借助计算机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时,可能会导致信息的泄露,信息安全问题就随之产生。近年来个人信息不断受到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信息安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当前人们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十分关注,相关研究工作者也在不断地对信息安全的防护技术和保障技术展开深层次的研究。本文通过对计算机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从而推动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二、計算机信息安全的主要内容

本文所说的计算机信息安全,指的是计算机网络当中信息环境的安全性能,通过对计算机硬盘、软件等内容进行保护,间接地对当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防护。当前黑客入侵,病毒攻击造成了大量的数据被窃取或删改,使得网络服务器无法正常运作,给相关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保障计算机信息安全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之所以计算机的信息安全会受到各种威胁,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系统和硬件系统当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和漏洞,一旦出现风险,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在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将从硬件、软件、网络服务器、系统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用户通过网络进行注册和登录时,往往会输入账号、密码等内容,这一过程也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而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总的来说,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要从信息的储存和传播两个方面进行。

三、当前计算机信息保护的相关技术分析

对计算机信息进行保护时,可以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最主要的是通过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安全隐患和漏洞的排查,及时对各种问题进行检测和修复。

当前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主要包括杀毒软件、系统防火墙、系统检测软件等。对于计算机信息的管理,首先要制定相对完善的制度,以规范相关活动,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其次,在使用计算机当中的资源和数据时,还要考虑使用的合法性。最后,在传输资料的过程中要考虑资料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的漏洞和问题

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信息安全是人们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硬件设施进行调整,提升其安全技术水平,有效地保障信息的安全。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虽然信息安全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部分企业仍忽视计算机信息的保护,导致信息保护工作水平相对较低,信息安全性能不足。最后,很多企业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无法有效地提高信息的保护水平。

五、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策略

(1)加强对病毒和黑客的防御

病毒和黑客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胁,在互联网环境下,病毒传播速度较快,黑客入侵的渠道也十分多样,因此我们在对病毒和黑客进行防御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网络环境进行全面的考察,同时还需要对操作系统、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提升。当前有很多的杀毒软件,但是不同的杀毒软件在功能上有所不同,通过使用不同的杀毒软件,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效果。同时,我们还应当对访问、信息过滤、安全扫描等技术进行优化,以此来提升计算机信息安全的防护功能。

(2)提高信息安全相关技术的水平

当前计算机信息保护技术除了访问技术、信息过滤技术和安全扫描技术之外,还包括防火墙、病毒研究报告、系统安全排查等技术,想要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必须对这些技术进行优化和提升。

(3)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除了要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技术进行提升之外,我们还应加强对管理工作的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进程,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从而对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安全的防护技术,还要有相关的防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振南.对计算机信息传输安全及防护技术分析[J].自动化与仪器仪表,2013(6):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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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月江等基于行为科学的网络安全体系研究团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7,8. 

[4] 魏念忠计算机系统安全问题及防范策略团计算机安全,2007,12. 

[5] 唐言.信息加密技术在计算机网络完全中的应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2):23-24. 

[6] 王佳煌.有关信息加密技术在计算机网络安全中的应用研究[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03):12-13. 

信息安全保护篇7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立法模式;法律保护

在信息大爆炸时代的今天,个人信息早已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源,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在商业活动中取得了制胜之匙。因此,大量的商业机构开始利用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大规模地自动化收集与加工处理。正如杰弗里・罗森所说,新经济完全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积累和交换,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运动。网络媒体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使得别有用心的人对公民信息资料的获取易如反掌,公民信息时常遭到商家的不正当利用,贩卖、倒卖,以致公民信息被侵行为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的安定有序埋下巨大的隐患。近来,随着2000万条酒店开房信息被泄露,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前技术员工将支付宝客户20G资料内容出售、贩卖与电商公司和数据公司也即支付宝“内鬼”事件的东窗事发,人们才恍然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早已不自觉的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这种威胁不仅仅来自于网络、媒体、商家等平等主体,也来自于***府部门等公权力。后者因其负载的权威性、支配力和国家强制力,使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有更大的威胁,而且因其手段的多样性,与信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范围的广泛性使得信息主体对其防御更是难上加难。在此情形下,只有让公权力在法律的监管之下,个人信息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公权力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本文拟对美国、欧盟两种个人信息立法模式进行简要评析,分析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在批判吸收两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创设性地提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立法保护模式,并对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模式的相关制度进行理论探讨。

一、个人信息基本理论简介

要探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问题,首先就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在笔者看来,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其具有人格属性。我国学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方面面的信息总和。正如周汉华2006年在其专家建议稿中所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具体地说,它涵盖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求职履历、人事档案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与云计算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以及法治进程持续推进,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二、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因而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我国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加以规制约束,以致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难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操作并发挥作用。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过度依赖行业自律,当行业自身的监管已经形同虚设时,公民信息买卖已悄然形成产业链。因此,我国急需在相关行业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个人信息管理规范。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刑,由于缺乏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的处罚追责标准,因而近年来受到刑事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分子却也寥寥无几,没有起到真正的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的作用,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1]

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个人信息的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就造成调取证据艰难,认定责任困难,导致具体司法实践操作性差。二、没有一个完善的、可操作的刑事和行***处罚体系。当前我国还未推出这两个层次的追责标准,行***处罚的标准也没量化,难以判断一个“信侵犯”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或行***责任。三、现有法律效力层次低、系统性差,缺乏一部纲领性地位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当前涉及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多为行***性法律,且零星分散,不成体系,难以起到惩治与打击“信侵犯”行为的作用。

三、美国、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在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发展历史上,对全球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构建影响最大的无疑是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因为美国与欧盟的立法理念与法制传统不同,故而两大法律实体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与方法大相径庭。面对着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的严峻形势,两大立法模式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又有何借鉴意义,将是一个令每个法律人深思的问题。

(一)美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简评

由于历来美国都奉行规制***府公权力,而保护公民个人主义思潮,公民个人自由已成为美国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而隐私权一直都是美国公民权利保护的重点。因为在美国许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个人信息管理规范,而且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个人信息管理与保护的具体格局和模式,因而美国的法律文化一直排斥着***府公权力的干涉。因此,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采取行业自律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因而美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美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特征如下:第一,相比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加重视***府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涉。第二,美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公、私领域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手段:在公共领域,制定单行法规规制公权力,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制定惩戒措施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而在私人领域,美国则主要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来加强行业自律以维护公民隐私权,并设立相关协会加强监督管理来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美国的这种行业自律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最大特别之处就是针对公私两个领域的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了分散立法、区别保护的方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家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干预。然而,该模式也有其自身缺陷:比如它没有一个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行业规范约束力不强,行业自律功效一般,难以应对现实问题。[2]例如,有的商家竭力规避行业规范,为了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买卖、利用、透露公民个人信息时有发生,进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犯。

(二)欧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简评

与美国不同,欧盟大多数成员国一直奉行成文法的法制传统,主张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积极干预,因而欧盟采取了以国家统一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形式来加强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它主要通过双层次、综合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且格外关注对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

尽管欧盟的双层次、综合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优势明显: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规范、具体,有法可依,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在打击“信侵犯”上效果显著,然而,该模式也有其本身缺陷:它在欧盟范围内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实施机构以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信侵犯”的行为,欧盟本身没有执行能力,无力加以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由于“信侵犯”行为需要依赖成员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来进行制裁、惩治,而欧盟成员国内部机构对此类行为的监督又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3]而且这种模式还有其他不足,比如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可能会阻碍个人信息的正常、合理流通,从而束缚企业的自由发展。

(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美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都有其自身优缺点。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美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注重行业自律,并施以大量的单行法法规,立法较为松散,而欧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则注重统一立法,但是法规大都较为严苛、死板,且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机构,执行力较差。故而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实施综合保护模式,即在美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中注入欧盟的一些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制度,或在欧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适当加入些行业自律的管理规范或添加一些美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制度。[4]当前国内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后一种综合保护模式。在笔者看来,从我国目前国内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因而我国应当采取在欧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适当加入一些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优劣互补,博采众长,也即以国家统一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尚未出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相关行业规范尚不健全,且中国信息产业的行业力量尚不够强大,行业组织的控制力不强,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尚难实现,因此需要以国家立法为主导,并加强***府的调控和保护角色。

(四)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模式的相关制度探讨

据相关数据资料显示,由于当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相关行业规范形同虚设,加之公民个人防护意识欠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十分令人堪忧,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犯的事实反响强烈却也无可奈何。在笔者看来,要妥善解决好侵害个人信息的社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层面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立法机关应统一立法,尽早推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发挥该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安全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使之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让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完善涉及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单行法法规与相关行业规范,完善信息持有人与管理人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信侵犯”行为制定相关惩戒措施,提倡行业自律。第三,构建一个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行***处罚体系,明确相关处罚追责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民事补偿制度,协调处理好“信侵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让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有机结合,共同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结语

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机关、企业、协会、公民、媒体等协同作战。这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充分分析、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内容等的合理之处,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统一立法,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需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道德约束机制、公民防卫意识等相关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唯有多种保护手段并用,才能建立一个体系统一、结构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晋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上海公交专用道运行现状调查报告.上海法治报[J].2014年1月13日第A07版.

[2] 胡雁云.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中州学刊[J].2011(04).

信息安全保护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信息安全保护篇9

关键词: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重要性

一、我国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

(1)不完备的统计称,我国现有约40部法律,30多部法规和近200部规章都牵涉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然而都是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间接保护。这一情况体现出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分散到各种法律规章中,没有一部完全、系统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这一情况还表现出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保护不能适应如今人们的需要,它并没有与时俱进。之前我们忽略了的这些安全问题导致了如今的各种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现在,它发展成为我们必须看重的问题。(2)当前有关法律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立法不够完备,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信息的保护也不够有效。原因是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范畴。致使公民本人没有办法识别自己受到了哪种侵害,也就没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基于此,公民遭到侵害后通常是用隐私权来自保。但隐私权与网络个人信息有异,在被侵害网络信息后,受害者很难得到救助。(3)有学者指出已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处理法律问题,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备规范和调整网络行径,网络将不能发展。这体现出单一的法律约束并不够,还应该对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有需求。就当前来说,很多企业的统筹和保护体制都忽略了对信息安全的掌控。利益驱动有些网站的商家钻法律的空子,以便免法律的责。

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很多人都了解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但是我们并不知道网络个人信息和网络个人隐私的定位是不是相同的。基于此,法律能够对网络隐私和网络个人信息有个界限,有了确切的界限之后,人们就可以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如今,网络购物消费十分流行,很多小商家也会选择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新型的付款方式来使人们购物更方便,然而在方便的时候也为人们带来了担心,担心自己的信息被盗。特别是杭州,原因是每天都有很多去杭州旅行的人,支付宝支付随处可见。如果支付宝支付这种方法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给消费者带来无尽的伤害。这只是一个城市做例子,如果缺乏法律保护,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会产生信任危机,网络的发展也将止步不前。我们都了解现在讲求科技革新,如果互联网不能站住脚的话。那么我国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会受到波及,社会就无法进步。同时,现在说的只是消费者这个小主体,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被走漏的话,将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信息安全。

三、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方式与途径

我们应当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确切的界限,个人信息是个很抽象而且涉及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与个人有关的资料、数据,例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这些个人信息的外漏会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之前网络曝出准大学生不堪网络诈骗的自身压力,最后选择自杀。这些不法分子盗取了高考学生的个人信息,利用了高中生善良易轻信的特点,逐步套出学生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后进行诈骗。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会伪造身份证,在当事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违法犯罪。若是对个人信息有确切的界限,在立法过程中就应当明确提出,若是个人行为盗取淘宝账号等信息进行诈骗的,应当接受何种法律制裁。这样就会给那些喜欢钻空子的人震慑,重新捡起我们对于网络的信任。此外就是与个人固定财产有关的信息,例如个人房产、车辆信息。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买房和车的时候都要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有时甚至想让买车人写出自己的孩子在哪里上学。我们填写的信息有些售楼中心或者汽车4s店会卖给服务类公司,例如保险公司。有些时候,我们可能会接到一些保险公司的电话。这些信息一定是我们在购买产品时留给商家的,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变卖我们的信息。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商家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规定。人们的健康、婚姻状况,手机相册等这些不能公布的公民隐私的信息,如果一旦被走漏,就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立法时,不单单要制约走露信息的公司和个人,还要增加对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限制。

四、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目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惩治力度不足。不足以让投机的不法分子惧怕,所以也就没有办法阻止犯罪行为的产生。我们应当仿照国际的方法,大力惩罚侵害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不法分子。基于此,应当将保护个人信息权写入宪法。然而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很明显比隐私权笼统只是从隐私权的保护上不能够解决所有侵权问题。当今许多国家都将个人信息权***为一项公民权利,从而使个人信息权利有更完备的保护。

信息安全保护篇10

银行借助于网络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借助于网络技术,催生了网络银行。与此同时,银行网络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用户信息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需要加强对银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探索优化途径。本文对银行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优化途径进行研究,旨在提高银行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关键词】

银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优化

引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中产生了网络银行,网络银行的发展有赖于网络技术,但是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更多的风险和隐患。现阶段,银行网络信息安全系统还不够完善,其信息安全也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护,使得银行网络信息安全存在很大隐患,需要加强对银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确保银行用户信息安全,促进银行健康稳定发展。

一、产生网络银行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

产生网络信息安全的原因主要有:①银行借助于网络技术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网络银行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银行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使得银行信息安全出现问题。②网络犯罪者攻击银行系统,窃取银行机密信息和资金,并且其攻击手段借助于网络技术在不断提高,银行信息安全技术出现了很多漏洞和弊端。③很多网络银行用户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并且不重视安全知识,不懂得如何规避网络风险,这也是网络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

二、银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2.1要建立健全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

银行要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入侵检测,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网络和服务器的安全。银行要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合理利用加密和访问控制技术,与客户签订网银安全协议证书,全面检测系统漏洞。针对网络病毒要建立网络病毒安全防御体系,并且在银行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实时进行查杀病毒,以便随时应对。

2.2加强网络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

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增加网络技术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网络运维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以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作为出发点,对其加强网络安全培训和新技术的学习,激发其的工作热情。

2.3建立一套完备的应急处置系统

银行应该在考虑自身网络环境的前提下,从自身实际出发,通过缜密的测试工作,形成一套操作性较强的应急处理系统,一旦银行内部管理系统遭到外部攻击,能够以最快的反应速度抵挡外来攻击,减少攻击带来的损失。

2.4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网络银行中存在较多交易凭据,如:电子账单、电子凭证、收支明细等资料,但是,目前该交易凭据的保护,暂时没有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是制约网络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我国在银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因此,需要充分加强在保护银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力度,确保银行网络信息安全。

三、银行网络安全问题优化策略

3.1解决系统漏洞

以光大银行-网上银行为例,广大银行的手机银行系统,设置了超时自动退出功能,如果在15分钟内不对手机银行进行任何操作,操作系统会自动退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要进行手机银行操作需要再次登录手机银行。此外,广大银行为了确保手机银行客户端的安全,还专门设置了阳光令牌动态密码,每分钟自动刷新一次,使得手机银行的使用更加安全可靠。

3.2解决手机银行漏洞

为了确保手机银行的安全,很多银行采用的方法是绑定客户信息与***,客户要想登录手机银行就必须使用开户时使用的银行预留***,同时还需要输入正确的登录密码,为了出现恶意探秘现象,手机银行一般会设置输错累积次数,一般手机银行错输三次密码就会自动锁定。

3.3双密码措施

很多银行为了避免恶意攻击,都设置了双密码功能。对此,建设银行的做法是设置登录密码以及交易密码两种控制方式,并且对错输次数进行限制,超出错输次数,当日就无法正常登录系统。首次登录网上银行,会提示用户设置交易密码,系统会对用户设置的交易密码进行自动检测,太简单的密码会提示重新设置,确保用户的账户安全。此外,部分银行在用户登录网银系统时,提供了附加码和小键盘服务,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提高银行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网络银行使用过程的安全。对于银行网络信息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要仔细分析原因,并且采取保护措施,探索优化途径,不断提高银行网络信息的安全性,确保银行用户信息安全。

作者:周奉强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参考文献

[1]赵丽君.我国网络银行信息安全问题研究[J].管理学家,2014(6)

信息安全保护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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