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10篇

劳动防护用品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劳动防护用品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篇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 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公司行***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 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行***保卫处是变电公司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资采购部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

第十四条 行***保卫处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照行***保卫处的要求进行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行***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七条 行***保卫处负责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负责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第十九条 防暑降温药品费标准: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30元/人/年执行。

第二十条 防暑降温水费发放标准为: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400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洗涤用品按40元/人/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变电公司规定生产岗位必须发放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棉大衣,2、工作服,3、夏装 4、春秋装,5、绝缘鞋 ,6、雨衣 ,7、雨鞋 ,8、手套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运行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绝缘鞋 1双/12个月

6、雨衣

1件/72个月

7、雨鞋

1双/72个月

8、手套

2付/1个月

检修人员:1、棉大衣 1件/36个月

2、工作服 1套/12个月

3、夏装

1套/12个月

4、春秋装 1套/12个月

5、绝缘鞋 1双/6个月

6、雨衣

1件/48个月

7、雨鞋

1双/48个月

8、手套

4付/1个月

管理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雨衣

1件/72个月

6、雨鞋

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变电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变电公司行***保卫处负责解释。

劳动防护用品篇4

关键词:PPE; 反馈; 审核;

中***分类号:F40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化工行业是高危行业,劳动防护用品在化工企业是无法替代的,在发生危险的时候劳动防护用品将是员工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合理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1]。希望通过对公司整个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找出改善方法,从而安全状况能得到有效的提高,降低事故率,使工厂事故率接近零的目标,为管理技术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防护用品本身质量因素如不舒服、不满意、工作效率低等,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防护用品的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方式及其管理制度的实施,都直接影响到工人对防护用品的使用。由于企业管理者及工人的劳动防护知识水平低,用普通口罩代替防尘口罩、布手套防有机溶剂、普通眼镜防紫外线等。工厂对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了管理制度,然这种制度形同虚设。

一些生产商打着通过低成本生产得到高利润的算盘,他们就不会顾及那些用PPE来保命的工人们。殊不知,这样所酿成的后果,不仅会伤害某一个工人,有可能会对某一个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企业最后还是要为此付出代价。说穿了都是一个“利”字在作祟。

而一些基层操作者,个体防护意识淡薄的行为,在生活中更是屡见不鲜。工地这头挂着注意安全的标语,工人们就在那边唱着“四不戴”的高调。“天气热了不戴,干活忙了忘戴,心情不好不戴,领导不在不戴”。他们可曾想过,这罩在安全帽下的是他们自己的脑袋,绑在安全带上的是他们自己的身体,无论哪个不戴都是在跟他们的身家性命开玩笑。

但从客观上来说,PPE的最终使用者,很多是一些农民工或者文化知识水平有限的工人。对他们来说,工作强度大,能把每天的活做完混口饭吃就不错了,让他们天天记着到这儿要戴安全帽,到那儿系安全带实在不是一天两天能养成的习惯,如果不是真正看到有人出了事,他们是不会相信不使用PPE有什么危险的。而且一些PPE的使用方法也比较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的教育和培训,他们就不会正确使用。

据了解,对PPE产品使用不当发生的事故并不在少数,有时是因为设备的设计不合理,或者是风险评估不足、沟通不足、工作现场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或操作者能力不足等等,事实上这其中每一样都是一道为安全所设的屏障,只要有其中一道屏障切实起到作用,事故就不会发生。而且,从我国的整个社会环境来看,整体的安全防护意识并不乐观,所以,在作业中从细节上时刻保护自己的做法很难深入人心,这可能也需要时间和经验来加以改变。

加强管理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把监管环节前移,增加违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成本,是增强安全意识的有效方法。不要等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事后再来罚款、总结教训。此外,还要重视对在岗工人的教育、培训,告诉他们安保用品辨别常识,了解错误使用PPE产品给他们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让他们在PPE产品的选择中也有话语权,从而达到对企业和PPE生产商家的监督。

1. 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滞后以致难以规范

但让人忧心的是,我国现行的很多PPE产品的认证标准一直还在沿用二十几年前的标准,一直都没有更新过。至今为止,我国的防坠落防护用品的合格评定,还一直在用1985年的标准来衡量21世纪的产品。这种时间属性的不协调、标准内容的滞后,不仅给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也很难给予产品全面的评定。

也就是说,社会在发展,劳动关系和作业方式都在发生变化,而国家却一直没有对PPE产品的质量提出新的要求,这必然会给市场带来困扰。专家认为,这些年来,重视程度不够、制定标准经费严重不足、科研参与太少、技术发展缓慢等,都是造成标准难以制定的原因所在。

目前来看,造成这样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一些较先进的产品在我国并不多,国内市场使用得也不广泛,所以针对这些产品根本就没有可以进行对照考核的标准,认证机构也无从进行认证。对于一些勉强可以认证的,程序就很繁杂。一个产品要用五六个标准来进行合格评定,而且这五六个标准还不一定完全适用。

标准的不完善,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给认证机构在合格评定中出了很多难题。而对于国内PPE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先进的PPE产品给他们带来的更为安全的保障。

2.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类质量不过关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不受伤害的重要防线,不合格的防护用品流入市场,必然会给安全生产埋下事故隐患。随着经济的发展,化工、建筑、煤炭等行业对防护用品的需求都在增大,但近几年因为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事故也特别的多,从而使人对良莠不齐的劳防用品忧心不已。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的几个劳保用品店和安监部门,他们对现在劳防用品市场的现状做了分析。

防护用品是在运输、电力、冶金、石油、化工、建筑、矿山、隧道挖掘等行业广泛使用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由于其直接涉及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国家对这类产品实施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但是近几年由于一些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受技术和资金等因素的限制,或者私利的驱动,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致使市场上防护用品的质量不尽人意,劳动者因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致伤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

现在工地上的民工所戴的安全帽,大多都不合格。他说,现在工地上购买安全帽,基本上不会去专门的防护用品店,因为专门的防护用品店里的安全帽太贵,而如果在一般的建材市场上购买的话,价钱就便宜得多。

3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程序分析

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程序,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中应用了PDCA的管理模式,从而使该管理程序能够不断的进化,不断的更新,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更加完善。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程序和责任划分做了很充分的解释,以下是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的介绍与分析。

3.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在工厂的管理层必须制订并实施书面的PPE采购、选择、使用、维修和保养程序。考虑工作场所危险控制措施中,必须按照下列层次的控制体系: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例如培训和操作程序),最后为PPE。)公司必须在需要PPE的地方向员工提供PPE。对于储有有害化学品的区域内的,和可能遭受飞溅粉尘的作业的人员,最低容许级别的眼睛保护为附有护角的安全眼镜。必须无偿向上述人员提供附有护角的安全眼镜,包括医用眼镜。使用PPE的人员必须接受合适的设备使用方面的培训。培训必须包括一旦发生飞溅或暴露,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伤害所必需的行动。必须要求当承包商在厂内进行与公司员工进行同种作业时,穿戴相同级别的PPE。

3.2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

在工厂的所有PPE必须至少符合基本的质量标准和公司内的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处置,并且要有详细的要求在里面,保证质量。

3.3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必须基于对员工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险的识别和评价,选合适的PPE。必须指定资深的劳动或团队负责PPE的选择和变更审核。

3.4劳动防护用品的实施和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篇5

最近,市劳动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对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进行的抽查结果表明:市场上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合格率很低,尤其是外省市进京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加强对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我市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劳动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及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二、实行进京经营登记制度。

凡进入我市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外省市单位,必须到市劳动局办理进京经营登记手续(纳入登记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见附件1),填报《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样式见附件2),并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京登记的条件见附件3)。

国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京销售其产品,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本市各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或使用未取得《登记单》的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对本通知实施前已购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进行一次自查。凡质量不合格或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出厂合格证、无产品安鉴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得使用。

四、各级劳动行***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劳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此项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纳入登记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1.安全网;

2.安全帽;

3.安全带;

4.防毒面具面罩;

5.防毒面具滤毒罐;

6.防尘口罩;

7.电焊面罩;

8.电焊护目镜;

9.防冲击眼护具;

10.胶面防砸安全鞋;

11.防静电导电安全鞋;

12.皮安全鞋;

13.阻燃防护服;

14.防酸工作服;

15.防静电工作服;

16.耐酸碱鞋;

17.防刺穿鞋;

18.绝缘皮鞋;

19.低压绝缘胶鞋。

附件2: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登记单

编号:BLTL-

-----------------------------------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

|----|-------------|----|---------|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邮***编码| |

|----|----------------------------|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

|----|------------|----|----------|

|生产许 | |营业执照| |

|可证编号| |编 号| |

|---------------------------------|

| 在京经营情况: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北京市劳动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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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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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非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本单方可进京经营。

2.本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统一编号签发。

联系电话 :63011658,63011133-3695,3696

3.本单经审查合格后加盖北京市劳动局劳动防护用品审查专用章方能有效。

4.本单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5.本单不得涂改、复印、转借、转卖。

6.“在京经营情况”填写内容:销往单位、数量、材料、规格等。

附件3:进京登记的条件进京经营单位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方准予登记:

1.产品生产许可证影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经营或生产单位营业执照的影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安鉴证;

劳动防护用品篇6

为加强我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整治范围

全镇生产、经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

检查内容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是否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情况是否合格(随时抽检);是否具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条件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去向。

(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具备安全标志、标识、说明书;是否具备经营劳动防护用品条件;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去向。

(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是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安全标志、质量是否合格(随时抽检);从业人员是否规范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7月28日至8月15日)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

(二)各村(居、工业园)、镇有关部门检查阶段(8月15至9月5日)

各村(居、工业园)、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经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治。各村(居、工业园)、镇有关部门请于9月10日前将附表报镇安监办。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取得实效

各村(居、工业园)、镇有关部门要依据《大杨镇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部署、组织好此次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活动,摸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情况,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因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篇7

1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合理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避免职业病危害以及工伤事故的发生。

2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本办法引用了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4术语和定义

4.1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职责与分工

5.1安技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标准、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5.2各基层单位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标准与规范的具体实施,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和检查落实。

6管理要求和内容

6.1安全帽必须完好有效无破损,干净整洁无油污。

6.2公司职工必须着工作服要干净整洁、无破损、衣扣无缺失。穿戴时,要系紧领口和袖口,严禁坦胸露背、卷起裤腿、挽起袖子。上下班途中严禁穿工作服。

6.3电工、焊工在作业时必须着长袖工作服。

6.4劳保鞋在穿着时必须确保完好有效并保持鞋面洁净无油污。

6.5安全带在佩戴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带是否合格,性能是否可靠,且要按时保持其外观清洁。

6.6登高作业超过1.5m,必须悬挂安全带。佩戴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调整安全带扣的松紧程度。

6.7护目镜必须时刻保持完好、洁净,以免影响视线。

6.8护目镜鼻托与鼻翼相符,镜圈要包裹住眼眉以下颧骨以上的部位,弹力带置于两耳上方,且松紧度要调节适中,既要避免过紧压迫神经,又要防止过松滑下。

6.9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作业时,应将衣袖口套入绝缘手套筒口内,确保安全。

6.10各单位配工会结束后,值班队长、班长要检查职工劳保用品的佩戴情况,对于劳保用品没有穿戴整齐、规范的,禁止进入现场。检查结果要记入配工会记录,公司将对配工会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7检查与考核

7.1安技部对“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标准”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严格考核。

劳动防护用品篇8

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中国有4.5亿劳动者,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全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大卫生、大健康”的重中之重。

2016年,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个体防护标委会”)对化工、石油、冶炼、造船、汽车等多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对策。

现状及问题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缺失滞后,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体防护标委会实地调研发现,各企业在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时,没有相应的配备标准,也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法规***策,导致该项工作人人避之。

我国现有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多为产品标准和试验标准,基础通用标准和配备标准少,整个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各部类标准“缺胳膊少腿”。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现有标准,对于化工、冶炼、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不能有效满足企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需要,企业亦无法依据现有标准进行管理。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要求、标准、费用没有足够重视,呈“蜻蜓点水”之态。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但缺乏具体实施标准,对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效力,导致标准“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配备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难以满足劳动者的使用需求

我国劳动者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与国外配备水平差距较大,质量参差不齐,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外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不仅较为齐全,不同的行业协会还根据行业特点制订了配备标准,如美国电气协会制订了电气操作方面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并且,国外个体防护装备标准的要求相对较高,如美国的个体防护装备标准要求炼油厂的岗位操作员需穿阻燃服;英国石油公司(BP)、杜邦等企业为员工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基本以合理、高品质为目标。

在调研过程中,有职工反映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质量不合格、安全系数低,如安全鞋3个月即断底开胶,50%~60%安全带不符合工作需要,阻燃服阻燃效果差等。另外,国外化工行业已大范围配备的防静电阻燃防护服,国内企业受劳保费用限制均没有配备此类防护服。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宣贯不足

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宣贯,是保证标准落地的重要环节。当前标准的宣贯主要对象为生产企业,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的宣贯严重不足。个体防护标委会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没有一家企业在办公场所或者操作现场提醒职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其重要性。使用单位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会查询有无相关标准,对标准具体内容并不熟悉。企业职工对标准知之甚少,自行采购一些消耗型劳动防护用品时,比如手套、口罩等,更多的是考虑价格而非质量,更不了解和关心符合哪个标准。

目前,由于缺乏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反馈机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主动汇聚、主动吸纳”的信息搜集和处理机制,使用单位或个人难以向上反馈标准具体问题。

对策及建议

建立分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搭建新型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

2016年,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要求,个体防护标委会对归口管理的所有标准进行了集中复审,完成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第一阶段任务。

“十三五”期间,个体防护标委会将在对标准集中复审的基础上,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标准和分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联合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人员,继续调研各行业个体防护装备现状、问题和需求,摸清行业状况,狠抓标准质量,兜住安全底线。

利用个体防护装备追踪溯源系统,推进个体防护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国拥有4.5亿劳动者,是全球个体防护装备的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但是,我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和质量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和使用需求,呈现较为明显的供需错配,品牌竞争力不强,国内消费信心不足,造成消费外流。

为深化个体防护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个体防护标委会将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95号)的要求,利用“个体防护装备追踪溯源系统”,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让违法者无漏洞可钻、让***者有依据可查、让使用者有信息可核,提升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和质量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扩大有效需求,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

引导使用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加强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宣贯实施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使用单位“话语权”的缺失一直饱受各行业的诟病。为优化标准制修订人员结构,个体防护标委会在2016年10月完成新一届委员换届工作,特别是增加了14位使用单位人员,均来自中央企业安全***门负责人。

劳动防护用品篇9

【关键词】 职业卫生 职业危害 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监护 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和生产安全是处于生产劳动一线的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只有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才能激发劳动热情,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企业必须承担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为员工构建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笔者,就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谈谈新新形势下应如何提升职业卫生的管理水平。

1 职业卫生管理问题分析

职业卫生管理意识薄弱,企业领导不重视,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未建立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未能有效的预防职业健康。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未做识别与分析,职业危害场所未充分辨识,日常监测不到位,职业健康监护不够完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员工不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

2 职业卫生管理防治措施

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管理方针。很多职业病是可防而不可治的,所以职业卫生的预防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加强职业卫生防治的意识,防治职业危害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的开展。职业危害是一个慢性积累的过程,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防治组织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同时,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加强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一是对生产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要求是,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二是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三是设置的警示标识和载明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等内容的警示说明;四是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药品。五是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六是要加强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

加强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公司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时,将职业卫生纳入检查项目,对现场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限空间等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情况、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和治理措施。

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危害是一个漫长积累的过程,职业健康监护将贯穿员工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公司应根据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职业危害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岗中,岗后体检,对体检发现的异常应予复查、处理;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禁忌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应及时处理、报告;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加强职业卫生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水平。一是要增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知识,,使他们积极主动提供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设施,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二是要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意识培训及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培训等,使员工了解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积极主动采取防护措施,拒绝无防护措施的有害作业。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最后的防线,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发放标准,配备适宜的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及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使员工养成自觉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正确佩戴。

3 结语

总之,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要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管理体系,在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宣传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全面提升企业的职业卫生的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健康。

参考文献:

[1]吴奇,杨德敏.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及对策的概述,职业与健康2005年8月第21卷第8期.

[2]张恒,黄关麟,王丰.石化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探讨.石油化工安全技术,2001年第二期.30-32.

[3]雷玲.微电子工业的职业卫生[J].劳动医学,2001,18(2):113灢116.

[4]沙焱,何家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探讨[J].巾围职业医学,2008(2):45-47.

[5]张敏,李涛,等.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解读[J].劳动保护,2006(7):15-18.

[6]叶方立.职业卫生与可持续发展[J].劳动保护科学技术,2000(4):23-27.

劳动防护用品篇10

宝石加工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明确所有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及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1)宝石加工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放射性超标的原料。(2)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后,应尽快加盖密闭。(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2007的要求。(4)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5)产生尘毒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方式。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排风罩。在生产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6)工艺允许时尽可能采用湿式、半湿式作业,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不应设置固定操作岗位。(7)操作配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8)不应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及设备、加工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除尘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灰,以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转和使用。(9)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防止跑、冒、滴、漏。

工艺过程管理措施宝石加工企业应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并列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宝石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等。(3)宝石加工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毒物危害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辨识与评估,明确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及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档案。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工作。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4)宝石加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5)宝石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粉尘职业病防治工作。宝石加工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6)宝石加工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尘肺、矽肺及其他事故,按AQ/T9002-2006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宝石加工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个人防护措施(1)宝石加工企业应按GB/T11651-2008、GBZ/T195-2007的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采购取得了个体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准用证的个体防护用品。(2)宝石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台账。按要求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清洗,当到达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3)接触尘毒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个人听力防护,尤其是切割整形工和磨削工在工作时应佩戴合适的防噪耳塞。(4)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的休息室。不应穿戴被尘、毒污染的工作服进入餐厅、办公场所。(5)宝石加工企业应按照GBZ188-2007的要求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定期对接触尘毒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作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相关作业。宝石加工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工艺、完善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另外,卫生监督检查机构也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作者:傅圣英 单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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