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制篇1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审批和行***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监管体制篇2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府,由中央***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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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体制和行***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监管体制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府,由中央***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体制和行***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强,李乐.基于开放竞争思维下的银行监管新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04).
[2]孙永举.金融监管制度创新与发展[D].河南大学,2005.
监管体制篇4
关键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监管模式
中***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6日
一、国外银行监管体制概况
(一)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概况
1、监管体制的特征。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也称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模式。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双元多头的银行管理体制。在联邦这一元上,有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货币监管局(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在州这一元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和管理机构。美国的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的多头重复监管。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管模式。美国实行的是伞型监管模式。对应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并且与***一起认定金融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在伞型监管模式下仍实行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由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署监管(SIC)等,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
3、监管的重点内容
第一,设立银行时严格审查开办者的个人信用。美国***府特别重视对新设银行董事会成员个人信用的审查。除了美联储等基本监管者的考察以外,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参与审查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信用,为每个银行董事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情况的不同决定是否对某些董事进行面谈。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之下,有劣迹的或不合格的人很难混入商业银行董事会。
第二,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监管人员主要检查五个方面:(1)资本金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抽逃资本行为;(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是否符合要求;贷款期限搭配情况。在每个方面,检查人员对银行进行由一级至五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评出综合级别,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加以改进。
第三,采用法人监管机制,即只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实施监管。如,花旗集团下设的花旗银行总部设在纽约,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是花旗银行(包括其在纽约地区内的分行)的直接监管者,而花旗银行在其他地区的分行并不受该地区储备银行的监管。
第四,对金融公司设立防火墙。由于银行有存款保险保护,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得到联储的救助,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倾向于将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为避免通过内部交易增加银行风险,需要尽量限制资金由银行向非银行分支机构流动。
4、美国各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关系和协调。在双元多头的监管模式下,即使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州非会员银行,也要接受至少两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州银行管理当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至于花旗银行这样的大机构,监管者更是来自各个方面,美联储、货币监管总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多达50个州的监管部门都对其实施监管。
为了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各银行监管机构开始注意加强协调。由于联邦监管部门与州监管当局在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等方面有所差别,前者注重的是金融安全,以保证银行的安全运行为目标;而后者则更多地考虑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倾向于放宽对银行的监管。两者之间在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主要依靠相互协商、相互妥协来解决,有时以联邦的意见为主,有时以州的意见为主。
(二)日本银行监管体制概况
1、监管体制的特征。日本实行的是单元多头(也称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银行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的权力,在中央这一层次上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
2、监管模式。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经过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之后,金融厅现已成为日本金融行***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财务省(地方财务局)等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这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但与金融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日本金融厅的监管模式是以职能监管为主,及各职能部门按照监管的性质进行设置和分工。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再按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类别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同时,各局下设的总务课专门对检查与监督的协调工作与信息沟通等负责。由此可见,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比较注重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3、监管的重点内容。大型银行由金融厅直接负责监管,重点监管的内容是上一次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和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另外,除按照行业划分进行检查外,还成立机动灵活的专业检查组,针对市场关联风险和体制风险等专业难度较大的领域进行深入的检查。地方银行由金融厅和财务局共同负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地方银行遵守法律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等。
4、日本各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关系和协调。2001年日本中央***府机构改革以后,原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全部移交至金融厅,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该监管业务的具体联系方式是:金融厅直接授权地方财务局长,并在地方财务局的理财部设立检查监理官,由检查监理官及其下属检查担当课具体实施监管工作,并由检查监理官向金融厅直接负责。
金融厅是金融监管的最高行***部门,负责颁发营业许可执照,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下达指令。而日本银行作为***的中央银行,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依据合同对交易对象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服务。两者检点明显不同,“各行其道”而又交流合作。
二、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性。即在处理中央银行与***府的关系方面,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二是中央银行货币***策要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中央银行应***于***,但又在资金和业务上发生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货币***策与财******策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协调上,我国央行货币***策的目标是“保持本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并保持其***性是非常重要。
(二)中外金融监管原则的差别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试比较一下中美两国的金融监管原则,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美国的监管原则是尽量减少发展金融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一定要细化,做到了堵疏有机结合。可以说这一原则是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金融活动最为活跃而金融监管又最为严格和深入的国家的重要原因。反观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国采用了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试***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活动来预防风险。同时,受种种因素制约,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监管工作比较粗放。概言之是堵有余而疏不足。正由于长期限制金融领域真正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相当迟滞,竞争力严重缺乏,潜在金融风险巨大。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金融监管原则和思路加以反思及调整,以推动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如日本,一方面在职能监管局内设置总务课,专门负责局内各业态监管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在职能监管局外设置总务局,负责各职能局和各金融相关部门间的***策协调工作,以增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各银行监管机构应相互协调。在我国,人民银行与银行监管局应是行***上互不隶属的关系,为了使金融监管局的非现场监管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便于人民银行分析货币***策的执行效应,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局之间应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在其他方面例如法规的出台等应密切合作并进行磋商,并且应当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摩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从现实来看,要避免银监会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受到***府部门的影响,银监会应尽量加强其监管的***性,这就要求加入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二)细化银行监管,使银行监管的完善与金融业务发展相互促进。与国外许多国家比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较为粗放,并且由于监管工作多数采用了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试***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活动来预防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美国等经济发达且银行监管进行较为顺利的国家则是尽量减少对发展金融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一定要细化,做到了堵疏有机结合。在这一点上,我国应当借鉴。我国监管当局应该合理地处理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创新是对银行监管的主动规避,同时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增加银行业监管复杂性和新的难点。但也应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商业银行摆脱经营管理困境的重要手段和路径,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薄弱、竞争能力低下,更需要金融创新。因此,监管部门应正确处理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在大力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既能有效配置资本资源,又能保持运行稳定的金融体系。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扭力,使银行自发地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其具体做法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内部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但是辅以严格的事前检查和事后惩罚措施,同时要求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增强市场利益相关者在促使银行拥有充足资本方面的作用。我国银行监管也应该从这个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银行选择与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适合的方法来确定资本金,而不是规定银行必须选择什么方法来确定资本金。
(四)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协调作用。这是构建与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银行业日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可以由银行同业公会按市场规则解决。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银行业竞争加剧,在“趋利”和“避险”的两难选择中,不少银行往往倾向于“趋利”,容易留下金融隐患。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监管作用,有利于促进银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有利于整个银行业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洪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启示.金融观察,2006.4.
监管体制篇5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上隶属于瑞士联邦***(以下简称FDF),但***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性主要表现在行******和财******上。(1)行******。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府任命,但联邦***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编制本机构的财***预算以及财***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由***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2.陈威华.瑞士税收环境宽松、监管体系严格.中国税务,2003(11)
监管体制篇6
关键词:医疗;***府;监管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步入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市场化、商业化带来了医疗卫生领域的进步,但同时,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公平性却并不尽如人意。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医疗监管体制不健全。医疗监管体制中包括对医疗服务各方的监管,本文着重讨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监管的主体一般有***府相关部门、授权机构和公民,但***府的监管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医疗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化的发展还并不成熟,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仍存在价格虚高、医务工作者诱导需求等情况,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在逐渐淡化。二十世纪末以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医疗监管措施,不过并未产生太大的作用。
在利益的趋势下,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创收,乱收费、开大处方、大检查、分解项目收费等等大肆泛滥。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购置很多大型医疗设备,而购置设备和仪器的费用最终由受众买单,但实际利用率却不高,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我国医疗机构具有集中于发达地区、集中于城市、医疗资源集中于公立医院这样的特点,而农村或者说基层的医疗资源是匮乏的,这使导致了普通群众“看病难”的形势一直没得以改善。受个人趋利行为的影响,一些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低下,拿回扣的现象在不健全的监管体制下屡禁不止。我国出台的临床诊疗指南也在现实中被反映操作性差,医疗纠纷升温,但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医疗纠纷在“举证倒置”下并没得到真正的好转。
二、我国医疗监管体制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有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高,通常碰到问题会出现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漏洞大,使得医疗卫生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过程中无从下手。
(二)监管队伍能力有待提升
医疗卫生具有特殊性、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医患双方会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使得他们也存在信息和知识上的不足。同时,医疗机构发展迅速,医疗活动更是数不胜数,监管队伍的壮大和管理势必需要更多的支持,但目前来说,监管队伍各方面的能力是不足的。
(三)监管体制中的***府失灵
***府是公立医院的所有者,我国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公立医院的行***级别、院长任命以及医生职称都是根据卫生行***部门的控制。公立医院和卫生行***部门因为利益的趋同有时候会使监管形同虚设,***府在其中存在缺位、失位的情况。办事的是医院,管理的是***府,但卫生行***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由于职能的划分而不能很好的协调同步和配合。对医疗卫生的监管不是一个单一的事情,没有相应配套措施的支持,卫生行***部门的监管就寸步难行,比如***门的支持。
(四)医疗卫生机构自我角色紊乱
医疗机构不同于市场上的营利性机构,由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医疗卫生机构与公民的健康权息息相关,医疗机构应该具有公益性质。但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机构是实行的***经济核算,医疗机构的亏损盈余是由它们自己负责,医疗机构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转,加上很多地方***府用经济指标来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导致逐利现象普遍,重复检查、“开大处方”等问题的出现。由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角色定位发生变化,还造成其缺乏自我监督的决心。当今一触即发的医患关系下,医患矛盾通常是一开始闹的沸沸扬扬,但后续的处理却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这是因为医疗机构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低,常常希望私下解决而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和荣誉,但这会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同时错误的传达给公众信息:只要有医患纠纷,患方都能得到赔偿。***府监管的有效推行还需医疗机构自律性的支持,医疗机构自身角色的紊乱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医疗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随着市场化的潮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医疗机构需要同营利性企业真正的区分开来,这就是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不健全会导致监管的无效或者失效:监而不管、管不了、管不好,必须完善与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药品机构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能够有法可依。
(二)提高监管队伍的能力
由于医疗卫生具有特殊性,因而要注重医疗监管队伍的培养和支持。除了要培养他们专业的技术能力,还要培养他们处理医疗卫生方面事情的敏感性和能力。医疗卫生的监管工作并不少,应该引起科学技术将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的服务信息联网、综合,最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三)合理定位***府医疗监管体制中的角色
***府的社会职能决定***府要保护人民的健康权,这就需要***府明确其在医疗卫生中必要的责任,其中就包括履行好其监督职责。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中大多患者只能听之任之,这样看来,患者是弱势的一方。所以,需要***府介入,监督医疗机构的行为,保护好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坏。虽然公民或者媒体对医疗机构也有监督的权力,但力量分散、容易出现判断失误,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府监督除了这是***府的责任,它还很有经济效益。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是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各部门和相关***策的支持和配合。对于不合时宜的***策或制度要废除,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一些新的合理的***策。医疗市场中的趋利行为要严厉的打击,处置卫生行***部门人员的腐败行为,不能姑息养奸,逐渐恢复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重新取得公民的信任。同时,也要鼓励公众或者专业组织的参与监管之中,形成更为强大的监督网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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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永福. 深化医改***策中有关“***府主导”几个需要澄清的误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监管体制篇7
一、打基础,日常工作规范完善
一是积极推进“非法人”事业单位过渡工作。为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采取多种措施推进“非法人”事业单位过渡,重点督促财务相对***特别是乡镇(街道)中小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县事业单位法人总数达到231个,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达到85%。二是所有事业单位法人均建立了工作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分为法人基本情况、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管理指标和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管理指标三部分,台账能全面、祥实地记录事业法人接受联合监督管理情况,为日常管理、确定信用等级、绩效考核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进一步完善办事工作流程。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现场核查和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制定了《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工作流程***》,制成***板并悬挂上墙,印制了业务工作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明白纸,使业务工作办理一目了然,既方便了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又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四是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投资近3万元购置了照像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用于现场核查工作。转发并严格执行《东营市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各种配套文书。2012年,对所有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五是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实施。印发了《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加强了与公安、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了事业法人信息沟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环环相扣的良好局面,有效规范了“非法人”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维护了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市场管理秩序。六是按时完成年检工作。每年都专门印发文件安排年检工作,对年检的时间、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所需材料做出明确说明。年检中实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职报告制度,并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使年检工作更加真实、规范。材料审核实现了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依次审核、签字负责、相互监督,保证了材料齐全有效、程序规范简洁、内容完整无缺。近年来,法人年检率、年检合格率均为100%。积极做好公示工作,及时将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及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单在《广饶大众》上进行公示。七是及时完成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及备案工作。督促、指导事业单位法人对其设立、变更登记等事项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信息公开及备案审核工作中,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表的相关内容,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事项按相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确保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内容与其证书所登记的内容相一致;同时督促各事业单位法人及时将审核后的信息公开表通过网络、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事业法人证书上所登记的内容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八是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保管制度》、《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查阅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用档案橱柜和统一的档案盒,法人档案按标准整理后依事证号顺序统一排列,明确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对入档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完善归档,编制了档案目录索引,使档案材料既齐全、美观整洁,又查询方便、易于检索。九是法人培训效果明显。每年都组织全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监督管理知识培训。2012年重点学习了省***府27号文件及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有关***策,并组织了法定代表人知识答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重创新,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全面启动。联合县人民法院等16个部门出台了《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制定了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事业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后2次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73个事业法人的信用等次,其中61个法人被评为AAA级,12个确定为AA级。组织召开了全县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授牌暨培训会议,通过授牌、讲课、考试等形式,使事业法人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法人职责,诚实守信,为全县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不断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二是绩效考核工作成效显著。制定出台了《广饶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成立了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具体工作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2012年,做好了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试点工作,从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分别与教育、卫生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对51个学校(中心幼儿园)、13个基层卫生院进行了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评价和业务工作三部分。按照15%的优秀比例,确定了10个A级单位,每个单位由县财***奖励3万元,并在全县综合表彰奖励大会上进行表彰。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对于各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该项工作将于今年在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全面展开。三是印章管理更加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的规范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与县公安局联合就事业单位印章名称、刻制程序及缴销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结合“非法人”事业单位过渡工作,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撤销、更名事业单位的印章进行了收缴,2012年,共收缴印章184枚,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社会管理秩序。四是机构编制评估验证工作全面启动。机构编制验证评估是指对已经研究批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执行、宗旨实现、职能(业务)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验证。按照《广饶县机构编制事项评估验证试行办法》,2011年以来,对22个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了评估验证,通过验证,全面地掌握了各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后的运行情况,有力的督促了各单位机构设置规定的履行和落实,提升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五是网上登记监管工作准备就绪。认真学习了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知识,完成了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监管历史登记数据整理和USB-KEY订购,举办了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班,为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试点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监管体制篇8
【关键词】 资产管理 问题 监督 制约 制度建设
【中***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这些要求同样适应资产管理中的制度体系建设,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入的不断增加,许多中央财***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设备总量和新增设备的采购量双双大幅度增加。由于设备资产总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基础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为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国家相继出台了《***府采购法》《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资产管理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的还存在诸多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推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一、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义
1. 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制约与监督机制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的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以及部门与个人之间对权力相互约束措施和制度,以及监管部门对采购相关部门及个人的权利约束和限制的措施和制度。[1]制约与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制约与监督机制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制约是事前防范,是治未病,是防止腐败。制约机制是企业的自身免***能力,是自发的、实时的、自我调整的。企业制约机制的缺失就好像人体自身免***系统能力低下,受病菌侵袭就容易致病,外部***措施能够起到作用,但是病人的健康状况受到影响。一旦像艾滋病人那样免***系统完全丧失功能,外部措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监督是事后纠正,是治已病,是反腐败。监督则具有地位外在性、间接性、单向性、优越性等特点。例如上级监管机构对事业单位的采购部门的监管具有典型的外在性(不属于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和优越性(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监管)。监督就好像医生给病人治病,当企业内部出现问题时,通过外部干预使机体恢复健康。
完善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既要建立完善的制s机制,提高自身的免***力,又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外部干预形成不敢腐、不能腐、有腐必反的局面。
2. 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管理现代化,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推进管理现代化,就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备。对于设备管理而言,就是将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界定,在坚持系统思考、员工参与、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的原则下,实现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控制过程化的目标,使制约与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随意性的制约与监督。
二、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 应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体现制约与监督的理念
应明确相互制约各方主客体地位。相互制约的各方地位相同,既是限制的实施方也是限制的接收方,任何一方既是主体也是客体。监督不具有地位相同性,监督方是主体,接收方式客体。厘清主客体,对制度体系建设非常重要,对事业单位而言,实施监督的主题有两个,一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一个是事业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客体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管理部门;监督客体有三个:预算、采购和财务部门。制约的主客体有三组:一是预算部门和采购部门;二是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三是采购部门内各岗位人员,如合同核准人员、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财务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内部的制约机制不应在采购管理制度中界定。
2. 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国内在制度体系建设中更多的是注重监督而忽视制约,监察、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设置齐全,上级对下级的管控也很有力度。与之相反的是,对各级权力的制约相对薄弱。例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活动中的预算部门与采购部门的相互约束是制约机制的重要关键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上,预算部门对对采购部门进行约束,没有预算不得采购。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超范围采购、扩大采购规模、随意变更采购目录的现象时有发生。预算部门要么没有获得修改预算的专属权,要么没有尽到职责、忽视对采购的约束。财务部门把关不严,致使不按预算采购的项目得以入账。又如,对采购经办人员的制约与监管,也是整个采购制约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中,采购合同审核人员(通常是采购部门领导)对采购经办人员的约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粗线条”“甩手掌柜”式的约束。更普遍的问题是采购部门领导既审核合同又直接经办采购,导致制约机制缺失。
3. 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
重监督轻制约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监督是通过授权实现的,制约是通过分权实现的,监督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有获得授权的动力。被监管的事业单位没有自我分权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监督的作用是防止和纠正权力部门滥用权力损害监督者的利益,制约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使事业单位能够顺利、有序、高效完成采购任务;二是防止事业单位内部乃至整个部门滥用权力以致损害他人利益。具备第二个功能的制约机制称为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事业单位自发建立的制约机制原则上只具备第一个功能。事业单位尤其是其决策者没有为防止自己滥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而分权的动力,靠权事业单位自己建立起完善的制约机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设备管理混乱、采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上级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
4. 企业的决策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已建立了制约机制的单位,其制约机制常常受到破坏,制约机制的功效常常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制约机制功效的因素很多,其中,缺乏对决策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决策体系不健全,缺乏对制度的尊重,管理无序、一把手说了算,致使约束和监控机制的功效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仍以事业单位随意{整预算、违规采购为例,之所以出现预算、采购、财务若干部门整体一条龙违规,决策层往往起着主导作用。
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几点建议
1. 推进制度建设,注重顶层制度设计
法规是最具有效力的管理手段,是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善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和其它规章制度。约束资产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是《资产管理法》。由于制约机制对于资产管理至关重要,在《资产管理法》中对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均作了规定。由于立法层面上以及其它一些原因,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资产管理法》还显得过于概略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实施办法,重点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具有防腐功能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备,使制约与监督机制体现在资产管理尤其是设备采购的全流程、全领域。
2. 加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设置
(1)强化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上级监管机构应当联合审计、财务部门对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设备采购专项检查,这种检查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违规采购必不可少且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制度体系建设之处尤为重要,应当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明确监管内容和程序,建立长效机制。应当明确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责任,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机构应当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2)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资产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各事业单位结合《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定义审计、***门的主体地位、监督内容和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监督程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统一的监督体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被监督者应当根据监督内容主动提供或公开相应的文件以备监督。审计、***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3. 着力推进制约机制建设
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针对《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程,使分管领导、合同核准人员(设备采购部门领导)、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相互分离、逐级监督、相互制约。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权利均衡。
发挥预算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重点强调预算对采购的制约作用。一是要强化预算部门的权限,明确规定预算的调整权归预算部门专属,严格限制采购部门随意调整预算行为;二是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流程;三是强调预算的权威性,没有预算不得采购;四是上级单位应实事求是地评估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防止单纯为完成预算而突击采购。
强化财务部门对设备部门的制约作用。应明确没有预算、采购手续不全、验收手续不全的不予付款、入账。采购、财务部门应当分离,相互制约、协同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单位的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这种情况对于负有采购任务的事业单位并不合适。采购工作必须不受财务部门直接领导。
4. 注重配套机制的建设
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光有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不够的,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应加强岗位培训。制度要靠人来执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功效与资产管理队伍的管理水平、对相关***策的理解能力密切相关,加强培训工作是提高执行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结论
推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改进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应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体现制约与监督的理念。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企业的决策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推进制度建设,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加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设置,着力推进制约机制建设,注重配套机制的建设。
监管体制篇9
全球金融整合浪潮预示着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我国金融整合,由金融机构追求规模、范围经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内在动因,以及***府化解特定金融机构风险和消化巨额不良资产包袱等外部环境促成。将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放在国内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金融业本身改革发展的要求以及入世后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的需要等重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有其独特的动因,将对我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独特的挑战。
_、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
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金融资产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转移更加充分,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有时已难以界定其归属。比如证券机构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保险机构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替银行存款,并比后者更能实现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再比如由抵押贷款形成的抵押证券,就是一种比贷款更具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因此,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一体化,并导致不同金融机构的产品结构和服务功能出现同质化趋向。这种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既对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了挑战,也是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演变的主要原因。
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向综合经营变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极为少见,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是介于两极之间的有监管约束的综合经营制度。即便是对于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德国来说,真正有实力开展混业经营的银行也只限于几大综合性银行,在其金融体系中还大量存在中小专业化的金融机构如储蓄银行、合作银行等。因此,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整合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反过来,又将促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的变革。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雏形
尽管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的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已经存在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团,也存在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控股华夏银行)、宝钢集团(控股联合证券和东方信托)等。
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了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又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其下属企业有中信嘉华银行、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光大集团全资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以及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公司一一光大控股、光大、光大国际,并控股申银万国证券,与加拿大永明金融合资组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致力创建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
银行业中,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由此可见,通过自身扩展和改组创建等重组活动以及收购和合资等整合活动,我国已出现了几个金融集团或者说准金融集团。随着银行对证券、保险跨行业并购的发展,我国金融集团的数量将会增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为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行业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具有的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实现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和途径,为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三)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团所本身内含的集团内部便捷的风险传递、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关联交易等一般风险特征外,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缺乏监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对不正当内部交易的防范,往往产生资本金不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以及大量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风险等5大风险(夏斌,2002)。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业存在经营效率低、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不足等诸多,而且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治理结构并不完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因此,单一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尚不能得到很好地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化运作过程中对于更加复杂的风险问题就更难应付(赵海宽、孙维廉,2003)。
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表明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除了下面要论述的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外,借鉴国际上三大监管组织联合形成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主要监管机构的确定以及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严格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与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混业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使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为契机,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监管体制篇10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农资市场问题日益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重大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资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信用缺失。针对当前农资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状况,各级工商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农资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进展。
一、农资行业的发展与特点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农资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农资经营由供销社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农资生产企业、农技推广部门、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都纷纷涉足农资流通市场。农资行业发展到现在,已形成国有农资公司、农技站(土肥站)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多种经济成分、多形式、多渠道格局。但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农资市场日趋复杂,出现了监管主体乱、市场主体乱、农资商品乱等问题,在资源配置、流通体制、竞争机制上畸缺而无序,致使农资商品流通秩序发生紊乱现象。这些问题使监管***的难度也相应增大,简单的市场巡查、农资质量定向检测等普通监管手段已不适应当前农资市场的发展需要,急需建立科学高效、监管有力、行动协调、反应快捷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11年10月19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礼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
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从根本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实现农资产品监管关口前移。
二、农资市场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行业信用。近年来,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行业信用,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综合分析,农资经营者不遵守行业信用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资行业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致使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暗地里降低农资市场生产和流通的标准,以至于不断出现农资质量问题。只有加强相关立法,才能迫使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将农资质量保障放在第一位,才能真正提高农资质量监管水平。
第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这与我们注重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却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的信用建设,特别是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建设。个别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坑蒙拐骗消费者,不求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求自身信用建设。农资行业之所以出现屡禁不止的质量问题,也与这一行业的参与者忽视自身信用建设分不开。
第三,缺少社会信用建设的氛围。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导致社会的各行各业都缺少信用建设的氛围。这种缺少信用建设的社会氛围对于农资行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农资市场不断出现问题。
三、构建农资行业信用体系的对策
2011年8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利用三年时间建立世界上最大的“部级经济户籍库”,对全国多达上千万家企业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相应给予不同的监管方式。建设农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是新时期顺应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农资行业加强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构建这一信用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以“***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参与、协会配合”的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制,明确农资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
加强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实行辖区管理,及时更新,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逐步实现工商、农业和质监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公开企业基本登记事项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2.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行***处罚结果按照分类监管的不同要求进行公开,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吊销公告。
3.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将该企业违法情况通过网络等形式。
(二)建立农资市场信用标准
农资市场信用标准是评价农资生产和销售企业信用等级的尺度和依据。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市场信用标准,坚持***、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2007年1月,全国整规办和***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行业信用等级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为我国农资市场信用标准建设而做的初期努力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资市场信用标准还存在不足之处。为此,一方面要在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从而做到对信用评价单位的信用等级核实无误。只有这样,农资市场信用标准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完善农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农资市场需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运行的信用评价制度,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建立由***府部门、农资行业和社会三方组成的评价主体则是必然选择。例如由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农资市场信用作出相应的评估,积极借鉴农资行业协会意见和建议,并采取听证的方式多方听取社会意见,对企业农资市场信用作出正确的评价。
工商部门可以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所掌握的
与其信用相关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遵纪守法情况、商标注册认定、广告行为、合同管理、质量认定、受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将其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从而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A级农资经营户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农资经营户,强化C级农资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农资经营户,定期向社会农资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预警和引导农资消费。同时,在农资经营者中大力开展“文明诚信企业、商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农资商品放心店”争创活动,引导农资经营者诚实守信,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诚信的良好经营氛围。
同时,鉴于***府能力的有限性,有必要引入专业评估部门来帮助***府分担农资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压力。专业的农资市场评估部门作为***于***府、企业、行业协会之外的***评估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在评估过程中更能体现***性与公正性。因此,***府有必要在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出台相应的***策,支持和鼓励专业农资市场评估组织的发展。
(四)建立农资市场信用披露制度
农资市场信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是做好农资市场信用工作的基础。***府应当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方式来将农资行业信用状况向广大消费者公布,确保行业内其他相关企业和普通民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这些信息,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提供借鉴,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提供依据。鉴于当前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的现状,保证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构建农资消费预警网络。充分利用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实现检测结果共享。同时,不断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及时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和农资消费指导信息,保证农民用上合格放心农资。
2.***府担任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主体。不论是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或是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府必须作为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由于***府能力所限,无法确保每次披露的农资市场信用完全真实准确,需要通过社会反馈进行修正和调整。
(五)完善农资市场信用奖惩体系
工商、农业、质监等农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行***审批等方面给予便利;在农资直补***策享受和农资龙头企业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策方而优先,建立有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农资严厉查处,及时追回、收缴、罚款;对虚假宣传的,及时警告并消费警示。对严重违反农资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以及其他行***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加快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创新农资市场监管体制和提升行业监管效能为主线,按照“引导、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农资打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农资企业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实现农资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农资市场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农资市场信用法制建设水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农资市场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守信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农资市场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农资行业协会要积极普及农资基本知识,提高农民对农资的鉴别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