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身边篇1
法律在我身边
法律,使我们能得到管制,使我们这些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能健康的成为祖国未来的希望,使这个世界能变得和谐美好!我想法律虽然很严谨,但他却给我们的终生受用!
下面为大家讲这样一个故事: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就是这样一个故事,就是因为迷恋网络,才导致了现在的样子,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这样破灭了!看来,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实在太重要了,我们假设当初小新遵守法律,就不会出现这样悲惨的结局!如果我们不遵守要求,生命也许就会付出代价,谁也不愿意这样所以我们要遵守法律,尤其是我们青少年,一旦步入这样的轨道,就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我们都知道,可又有多少人做到呢?所以说,法律啊!永远只我们身边。而我们却因为小小的不留心,而发生事故。这样有多危险呀!其实,遵守法律很简单,只要我们从小就遵守社会治安,这些险事就不会在我们身边发生,而我们小学生应该做的就是不吸烟,不喝酒,不迷网,做到这三点不就好了吗?但违反法律更简单,现在,有太多人迷恋网络了,不光是小孩,也有大人,其实过度迷恋网络,不仅违反了法律,最重要的是自己的身心也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难道我们天天都愿意呆在这个充满“病毒”的气氛中吗?不!绝不!那么我们就应该想办法控制自己的毛病,多想想,现在快乐了,但以后呢?没准就会被称为迷恋网络,被送进警察局,难道你愿意被警察带走?你愿意再也抬不起头吗?位子自己的人生找想,我们就要用努力脱离苦海,面对一种新的生活和未来!
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有了他的管制,小鸟就自由飞翔!
法律在身边篇2
记得前不久,银矿新村的堵路事件,闹得很大。我一打听才知道:沙场和铅锌银矿的渣土车来来往往,每天都有几百辆车子从这儿经过,弄的满天都是灰尘,路面坑坑洼洼的。这些渣土车对居民的影响很大,每天还撒出一些土来,环境卫生很不好。居民用一把长长的椅子横在路中间,只留一点空隙让行人和小形车辆通过。经过和沙厂负责人再三协商,居民暂时让沙厂车辆通过。
安静了一阵子,又有一辆满载着一车渣土的“康明斯”从这里经过,这次居民们不放过它了。用一辆电动车拦在路中间,并且报了警。再三调解下,沙厂做出让步,每天定时洒水,车辆不超载,让环卫工人来清扫路面。
我认为,这些渣土车不能超载,或者就不应该出现在居民区。“车辆不能超载”这条是***门颁布的,大家都知道。这些渣土车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违规,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撞了人怎么办?如果破坏了环境怎么办?如果出了危险谁来负责?
法律在身边篇3
一提到法律,我们就会想到警察、监狱、法庭、成本成本枯燥的法律条文……认为这些东西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每天生活的点滴之中。
去年春天三月份,邻居家的姐姐玩我的手机,结果几分钟的功夫,我的手机就欠费了,妈妈刚交的费啊!妈妈查询了通话记录,才知道我的手机被莫名其妙的运营商扣除了莫名其妙的话费,几分钟就扣除了我近二百元话费!由于我年龄小,妈妈担心我会因为操作不当而被扣除额外的费用,特别申请了屏蔽业务,也就是说我的手机只能产生正常的通话费和短信费,不可能产生上述莫名其妙的费用。针对这个问题,妈妈向联通公司进行了投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最后,联通公司向我们双倍退赔了由此造成的话费损失。
通过这件事情的教训,我懂得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做一个知法懂法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好少年!
河北石家庄新华区赵二街小学四年级:孙海琳曼
法律在身边篇4
摘 要 边沁是功利主义之父,其功利主义的立法思想一直影响立法至今,边沁将功利原则做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功利作为立法的目的并加以阐述,本文从功利与法律的概述、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有利影响及局限性三个角度来阐释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以此来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
关键词 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立法思想 局限性
作者简介:翟林琳,贵州大学法学院。
中***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5-02
一、功利与法律简述
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十分重视立法问题,其以功利主义原则来看待立法问题。功利主义最简单表述为“趋乐避苦”“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边沁认为人受制于“苦”与“乐”两大主宰,并受其指示是否该做某事,所以人本性就是“趋乐避苦”,这是个人和***府的行为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其最终目的就是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将法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工具,他认为,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的立法特别是通过惩罚那些破坏幸福的行为,来增进人类的幸福。同时边沁主张,只有成文法,没有自然法;只有法律权利,没有自然权利。可见边沁认为功利为指导原则的法律才是保障人类权利,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是指导原则。
边沁还认为功利原则是衡量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边沁在《***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的指导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豍边沁认为只有“功利”一词能更好的评价和解释法律,因为功利反应了人类趋乐避苦的本性,“任何法律的后果,或任何成为法律的对象的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人们唯一感兴趣的后果),除了痛苦与快乐之外,又有什么呢?”豎可见立法的好坏,应根据其现在或将来对个人和社会产生的后果来评价,而这个后果就是用功利原则来评价,所以法律的评价标准也是功利原则。
法律制定的目的要符合功利原则。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写道:“已经表明,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与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同时,边沁提出***府工作和立法的出发点: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保护生命,达到平等,实现富裕,维护安全。在边沁看来,这四项标准当然不是等价的,其中安全和平等最为重要。据此,边沁提出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是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和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平等两项立法重要原则。
二、边沁立法思想的影响
第一,开创了功利主义的立法观,并对现今立法仍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边沁之前,功利主义思想虽然萌生,培根、霍布斯、贝卡里亚的都曾对功利进行过描述,但是并未运用到立法领域中去。边沁首次将功利原则运用到立法领域,指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符合功利的原则,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笔者认为现今立法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践与保护,就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从宪法到各个部门法都是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出发,而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就是国家和社会上的人的最大利益的集合,所以说,边沁的功利原则一直在指导现今的立法,同时也是应被现今立法所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二,法典编纂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边沁的立法思想中,认为只有成文法,没有自然法;只有法律权利,没有自然权利。可见边沁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所以边沁倡导进行法律编纂。边沁认为法典有助于补救从未经过系统修改的法律所具有的缺陷:一方面将真正的法律从大量含糊的或过时的东西里边提取出来,另一方面又用一种简明、清晰而又连贯的方式来叙述这些真正的法律,这样就能立即掌握法律的整体且易于引用某一特别条款。他主张以尊重传统为基础的稳健的改革方式,立法改革要有批判有继承。可见边沁不是一味的摒弃习惯法和判例法,而是将二者结合,在批判和继承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同时进行法典编纂,在法律应用中将判例法和成文法结合应用。在这里,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对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一种观念上的先导作用。
第三,使法律开始从神秘主义中***出来。边沁之前的立法思想或多或少的将法律带入一种神秘的境地,像中世纪,依据君权神授的思想将法律说成是上帝通过君主而颁布执行的命令,将立法和法律带入了一种散发着神学等神秘气息的情景之中。在文艺复兴、资产阶级***此起彼伏时期,自然法学派又提出自然权利,如天赋人权等观念,认为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不用法律来规定就存在的,也为立法和法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边沁的立法思想则不然,其直接指出立法和法律都要符合功利主义原则,而对功利主义的解释,边沁也没有进行复杂化,其直接指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要想达到社会平衡有序的发展就要满足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边沁没有用一些神学或是虚无缥缈的东西来论证立法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等,而是直接提出了“苦”与“乐”每个人所能感知和具有的较为实际的标准,为此边沁将“苦”与“乐”进行分类并提出了“苦”与“乐”的计算标准。这些都是为了证明立法和法律的实际性和实在性,与中世纪时期的神法以及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相比,更具有实践性且更接近于现实生活。由此可见,边沁功利主义的立法思想将法律从神秘主义中***了出来。
第四,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对其他法学理论的影响深远。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对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其他法学理论的影响深远。边沁的理论中不光包括其所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思想还涵盖了分析法学的内容,为分析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实证主义法学家大都接受边沁“趋乐避苦”、“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思想,并把它们奉为道德和立法原则。尤其是被誉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奥斯丁也认为,功利原则总是立法所要考虑的内容,他说:“如果不把功利原则摆在你们的面前,就时常无法清晰地准确地说明法律的内容、以及要义。”豏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全书共六讲,其中第二三四讲都是在探讨功利主义的,奥斯丁将功利主义作为其法律命令说的指导思想,以功利主义来检验法律、验证法律,提出主权者的命令(即奥斯丁所说的法律)也要以功利原则为指导为基础。可见,功利原则指导主权者命令(即制定法律)。就连分析法学派另一位大师哈特的学说也或多或少的体现了功利主义思想,如其在道德和法律以及立法的关系中也是可以体现其功利主义思想的。
三、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的局限性
第一,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里面,社会利益是不能确定的,而是通过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达成的。边沁认为社会利益是一个总和,即其社会组成人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利益的总和。但事实上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非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为社会利益包含的层面更为广大,是社会、***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的体
现。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与个人自身和与个人相关的生活、活动出发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等等,很显然,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过于抽象,虽然其提出了一系列计算模式来计算幸福,但是笔者认为这并没有具体解决和实践如何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矛展时怎样通过立法去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且成本过高不具有可实践性。
第二,容易造成重视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本身及其动机的优劣。通过阅读边沁的著作,我们可以看出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只考察行为的实际结果而忽视了行为本身及其动机的正确性。边沁判断行为的善恶完全不根据其动机,他强调在评价人的行动之正当与错误时,只应考虑行动的后果,而不考虑行动的动机,他认为“一项行动的总的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iv由此可以得出,只要得到的结果是符合“趋乐避苦”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应该得到鼓励和褒奖,不管其的行为本身及其动机是否为善,反之亦然。但是只重视行为发生之后的结果而忽视行为本身及其动机是错误的。功利主义在对行为进行评价时,只考虑将来的发生的结果以及作为行动后果而发生的事情,不考虑任何其它因素,这是片面的割裂了行为动机与后果之间可以相互转化的有机联系。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中只重视立法的结果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而不考虑造成这个结果的行为及其动机是否正确,则容易造成法律只保护结果而忽视对行为本身及其动机的考察,造成法律公平正义的缺失,可能造成若侵犯他人的权利给一些人带来许多好结果就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得到法律错误的保护。而且立法不只讲求立法的目的,还要讲求立法的动机是否良善,因为一个好的立法动机是立法者立法实践必须具备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所立之法律达到公平正义,满足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功利原则本身固有的缺陷。功利主义原则本身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和缺陷,即功利主义仅关注人的“苦”与“乐”这是否过于简单?边沁想将指引人类行为的方面简单的归结到功利,但是人类的行为、人类的生活其实是复杂多样的,而只用功利来解释确实过于单薄了。功利主要核心就是对利益的追求,但是人除了利益欲求外,还受许多诸如平等、公平、正义等虽被边沁嗤之以鼻但确实是存在并且合理的观念影响,倘若只看重行为的功利性则易于产生欲求过大造成拜金享乐等行为的发生。而且功利原则的计算也很繁复且不利实践,若人们在做每一件事时都要先想是否符合功利,都要通过计算来确定自己是否可以做这件事的话,则成本又是非常巨大且复杂麻烦的。这样的立法也是繁复难以确定的,首先立法的成本就很大,其次,立法的标准功利并不十分明确,需要繁复计算统计,可见功利原则的本身固有缺陷也容易导致立法的困难。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虽然对当今立法具有很大意义,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的,这些缺陷是在立法中我们是不得不考虑的,我们既要理解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有利方面还要克服其局限性,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进行立法工作。
注释:
[1][2][英]边沁著.沈书平等译.***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页,第116页.
[3][英]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2页.
参考文献:
[1]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述评.安徽大学学报.2005(5).
[2]徐同远.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和分析法学思想.比较法研究.2008(6).
[3]唐代兴.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北京社会科学.2002(3).
法律在身边篇5
论文关键词 边防 检查员 防护意识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出入国境人员的数量近年节节攀升,这本来是非常好的事情,既开拓了国民的眼界,又增进了中外民间的往来及互相了解,提高国家的影响力。但是,人多的地方事情就多,对于一些发生在边防检查***现场的针对检查员的轻微违法行为,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一旦把握不好尺度,过于退让迁就就会适得其反,对国家的正面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同时,此类事件确信并不仅仅发生在国外,也并不仅仅限于国人。因此,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发生在我们边防检查工作现场的此类事件,怎样做好说服教育以及文明***,正确解决处理问题,不去激化矛盾,才是更为必要地考量。
以事例说明,就在2014年12月15日的《环球时报》上刊载,一对中国游客大闹从曼谷飞往南京的一个航班,无理取闹、恶语相向以及向空乘泼热水,影响恶劣,造成航班返航,并被泰国警方处罚,在回国后仍不思悔改。同一版上,该报还列举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类似事例,意味着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孤立的。实际上,从笔者的调研结果统计,在我国边防检查工作的现场,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但在和谐的大环境面前,只要不是太过“激烈”,不得不处理,一般都会维护“以服务为中心”的大局,以笑脸面对责难罢了。但对于从事边防检查工作以及研究的人来说,正视这些事件带来的冲击,思考对策,维护边防检查干警的***地位和尊严,无疑要比仅仅维持表面的“相安无事”更为重要,这是笔者此文的宗旨所在。
一、明确自身身份定位,强化***者意识
边防检查工作本身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依据法律严格实施的行******工作,其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和尊严,理应不受任何形式的亵渎。每个具体执行这项任务的检查员按理说都应该非常明确这一点,但实际上不少边防检查站在这个方面的系统性教育不够,干部培训不足,难以出成效。另外,普遍的情况是,检查员个人的防护性意识不强,总认为出入境人员天生就该畏惧***者,应该主动地遵守秩序,不做违法的事情。可实际上虽然国民的收入提高得很快,但很多人的文明程度和素质上并没有同步提升,甚而缺失多多。很多出入境人员未必能清醒地认识到检查员是***者,而是被我们反复的宣传迷惑,对检查员的身份产生错觉,甚至有出入境人员狂言“你们不就是一群服务员么!”可以想象这些人在检查现场的真实表现,只是看他是否心存不满,有没有胆量闹事罢了!对于此类问题,个人感觉,与其依靠公民的素质表现,绝对不如依靠法律的强制更加有效。依靠法律办事是文明行为,并不是处心积虑打击某些人,并不是暴力***,而只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稳定工作局面,维护合理的出入境秩序,方便各国公民往来,维护国家对外形象的必然举措。笔者认为这才应该是现有方针真正想要达到的目标!
从具体事例的借鉴来看,无独有偶,同样是环球时报的刊载,报导了曾经在美国一个航班由于旅客只是用言语辱骂了空乘几句就被警方带下飞机进行处罚,而且不能接着搭乘这班飞机回国的事例,感觉深受触动。在这里不是要强调美方***的凶悍,而是欣赏他们在这方面处理问题所带来的经验。深入分析一下,当我们的国家着重在边防检查工作中高调宣传“以服务为中心”时,这种***服务其实着重的是面向众多守法出入境的各国公民的,为这一绝大部分人员提供出入国境的便利,这是根本!而并不是为了迁就个别无理取闹、以及撒泼谩骂、甚至动手的违法分子,两者之间有着分明的界限!对于出入境人员,守法则可以自由地穿行于国境线,违法则必然受到相应的惩处。每一个检查员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权限时,容不得个人的情绪发挥,容不得毫无原则的退缩、忍让!每一个检查员都是明确的***者,这个身份毋庸置疑!每一次对个体的检查工作都是整个国家***工作的一部分,每个检查员的形象、尊严都是国家形象和尊严的必然构成之一。因此,强化***者意识,摒弃“服务员”的思维错觉,是很多边防检查站应该重视和必上的一课,更是每个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检查员必须强化的个人素质。
二、单位建立培训机制,普及现有法律中的有力条文,完善“处突”方案,提高防护意识,保护检查员合法权利
(一)做好相关法律条文的培训工作
2013年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多少能够直接引用来保护自己的条文,即使在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能用的法条普遍威慑力不足。如:“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那么“妨碍”了该怎么办?并不明确。“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等等。执行角度上很多一线同志认为上报审批、制作文书费时费力,被处置方不少人还不在乎,感觉得不偿失。所以,在一线同志的操作中,出现了分化,有的就是反复做工作,“小事化了”;有的虽然想处理解决问题,但法条掌握不扎实,案卷制作困难;还有的业务不熟,不知自我保护,只是被动忍受,不一而足。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来说,边防检查***者,除了人民警察就是武装警察,套用起来也是恰当的。例如“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强制措施、行***处罚。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等等。同样可以成为边防检查工作的***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内容在原施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完善。这部法律对边防检查员的保护就非常明确了,核心保护条款有:“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掌握了相关法律,就有了强力的保障。从实际操作上来讲,由于边防检查***者来源的多样性,笔者始终认为,群策群力建立简化***程序的模板,建立精英操作的样板,以点带面抓好对一线检查员业务能力、***能力的复杂问题简单化培训,锻炼绝大部分人的***能力,尤其是加强他们保护自身权益,防止不法侵害的强烈意识,其意义对国家、对个人应该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完善“处突”方案,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边防检查站一般在各种群体突发案件上的“处突”建设是比较成熟的。这对于一般违法“处突”方案的建设,可以带来有效经验,且并不会动用太多人力物力。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可使用的法律更加明确,不再是模糊操作。因而,对于各边防检查站来说,只是增加一两个方案,多几次演练而已,但其结果对于提高边防检查站的权威和凝聚力更具成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科队一级领导具备准确的把握能力,把握好口岸检查的动态,处理好突发事件。对于每个检查员来说,重视自身权益,面对不法行为不退缩,不逃避,利用集体力量解决问题才是正理,而不是相反。假如一个边防检查干警对自身尊严、荣誉都不在乎,那么他并不适合在这样一个崇高的岗位工作,离开应该是必要的步骤。
三、检查员应注意加强个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能力
(一)一些干警对于我边防检查工作方针的宣传片面理解,缺少正确的***意识
自从2007年边防检查工作“以服务为中心”的方针贯彻以来,不只是一些检查员个体,甚至是一些边防检查站的领导都有这样错误的认识,似乎“以服务为中心”就是把自己置于类似各种“服务员”的地位上来理解,不少边防检查站在方针提出之初就大力邀约地方单位的各类“服务员、乘务员”来指导一线检查员的礼仪礼节,可谓大错而特错!另一方面,边防检查站是在推行规范化***,但规范的主要是***程序而不是礼仪礼节,虽然礼仪礼节需要重视,而且是外事工作必备的素质,但边防检查方针的贯彻绝不是在培养一群服务员!此外,要知道与方针并列的还有“坚持严密管控” ,片面地理解服务为中心而忽略管控绝不是正确的理解。严格***、***为民以及文明***,保障绝大多数出入境各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应当是坚持“以服务为中心”的方针的真正目的!
(二)目前各边防检查站自地方招收干部较多,柔性有余,刚性不足,有待培养提高
法律在身边篇6
今天的法律课程有三个主题:
第一,为什么要有法律、纪律?
第二,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第三,潜伏在我们身边的危险。
第一部分:为什么要有法律、纪律?
【问:来,先让我们大家讨论一下,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需要讲纪律?】
我提供一个思考的方向,就是如果没有了法律,会发生什么事?比如说,没有了交通规则,马路上是堵车还是畅通无阻?如果没有纪律,你一句我一句,老师在课堂上还能不能讲课?
动物世界里奉行的是弱肉强食,豹子会吃羚羊,动物之间没有关于相互平等的“法律”,羚羊就当然地被豹子杀死。人类社会也是一样,如果没有法律,或者有法律而不执行,一个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加害其他人,成为豹子一样的野兽。没有法律,人人都不安全。在战争中,战乱国家的法律被丢在一边。***片是拍摄在2009年,这个生活在加沙的小女孩,她的妈妈在战争中不幸身亡,她的妹妹受了重伤,自己也失去了一条腿。法律不被执行的社会环境中,安全是得不到保障的。
所以,通过刚才举例说明,法律和纪律促使秩序的形成,只有在有秩序的环境中,我们才能获得安全,才能发展!
这也告诉我们,法律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法律保护了我们的安全!比如说,马路上加设红绿灯,我们遇到红灯的时候不能继续前进,耽误了路上的时间,但是交通灯又保障了我们在绿灯的时候可以安全地通行。又比如,法律禁止我们动手打人,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是又保护我们不被其他人伤害。
那么,我就想问同学们,法律离我们远吗?
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法律。
第二部分: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问:同学们,我们身边有什么法律?
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人能统计到底有多少部法律法规,但至少是超过1万部的,现在我列举几部跟各位同学生活息息相关的。
《宪法》——这部法律保障我们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你是男同学,还是女同学,不管你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我们相互之间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欺负对方。
《民法总则》——这部法律保障我们拥有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如果有人把你弄伤了,把你的铅笔盒摔坏了,根据这部法律,你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如果有人故意编造一些事来诋毁你,将你的隐私公之于众,对你造成损失也可以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刑法》——这部法律首要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比如拐卖儿童是要关到监狱去的。因为有《刑法》的存在,能有效地降低社会的犯罪率。
《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保障了我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给我们受教育的条件,要设立学校,安排老师;小孩满6周岁,家长都必须将小朋友都送去小学念书,然后念初中,如果父母不将小朋友送去学校读书,将会受到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与此同时,同学们都必须要完成义务教育,不能逃课,更不能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综合条件。未满18周岁都叫未成年人。这部法律规定了,父母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能***未成年人。父母要管教未成年人,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所以父母限制你们玩“王者荣耀”是有法律依据的。学校要保障好学生安全,发生事故,学校要及时处理。社会要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优惠开放动物园、公园等。同时,社会又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网吧,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每个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未满12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三部分:潜伏在我们身边的危险
在校园生活中,有各种潜伏的危险。很多时候,我们没有注意到危险的存在,但如果危险一旦发生,将可能影响我们的一生。
今天孙律师主要讲5种风险的情况。
(一)拐卖、绑架儿童
为什么要拐卖儿童?为什么要绑架儿童?
为了钱,有的是因为自己本来没有小孩,想要小孩养老。
被拐卖的儿童一般去哪了呢?人贩子拐卖儿童主要是将儿童卖到偏远地方,做别人的养子女,卖到工厂矿区里做苦力,有些还会被打残废,放在路边当乞丐,行乞赚钱。
有些同学可能觉得,人贩子拐卖的只是年龄更小的小孩,实际上在拐卖的案件里头,二、三十岁的大人也会成为被拐卖的对象。
绑架就是将小朋友绑起来,关起来,问家长拿钱,之后才能放人,有些犯人担心小朋友会透露自己的信息,可能会撕票,撕票的意思是,不论收不收到钱,都将小孩杀死。
人贩子有几种拐骗的惯技,需要同学们注意:
1.陌生人向你问路,你带不带?
不能带,问路的事情为什么不找大人去帮忙,而是要找一个小孩?在一些拐骗绑架案件中,小朋友带路,在街边一转角就被绑起来带上车。
2.陌生人说顺路将你接送回家,你上不上车?
陌生人的车绝对不能上。
那么同学的爸爸或者有个自称是你亲戚的人说接你回家呢?你上车吗?最好不要上车,你要打电话跟你父母先确认好是不是其他人来接你,父母同意才能上车。而且在路上,还要跟父母保持电话或短信沟通。如果走的路跟过往的路不一样,就要提高警惕,尽快告知你父母,并且记清楚旁边路过的建筑物。
3.陌生人拿饼干给你吃,你吃吗?拿果汁给你喝,你喝吗?
不能喝,因为里头可能放了***、安眠药,吃了你可能就晕过去了。
4.有人强行将你抓走,怎么办?
大声喊救命,告诉路人这人是人贩子。
需要记得以下这些事:
1.记住家人的***码、家庭住址
2.夜晚之前需回家
3.不贪小便宜,不吃陌生人食物
4.不走人少的路
5.不离家出走
6.不一个人坐滴滴、的士
7.不去网吧、KTV
8.出现危险,往人多的地方去求助
9.打电话报警,要讲清楚地点,附近的建筑
(二)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怎样的?同学们应该已经有初步的概念。一般表现为索要财物、拳打脚踢,摔跤,揪头发,抓耳朵,掰手指,更严重的有拍裸照、动刀子。
我们先讨论一下为什么会存在校园欺凌?原因很复杂,有的同学刚开始只是想用恶作剧的方式,整蛊其他同学,但是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欺负别人的习惯;有的同学是因为模仿游戏、电视电影、手机视频,觉得这样很酷;有的同学是跟同学发生矛盾后,不讲道理,只用拳头,认为暴力可以解决问题;有的同学觉得暴力可以引起别人的重视,由此获得自豪感。
但这些都是扭曲的想法,是错的,使用暴力在文明社会中是低等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几天,我在网上搜索了很多关于校园欺凌的事件,很多成年人说自己在上小学和初中的时候,受过别人的欺负,而且不少人说当时没有及时处理好,导致事件的恶化。
为什么要及时处理呢?校园欺凌,往往是从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看对方是不是可以欺负,好不好欺负,这种试一试的心理,刚开始可能只是讲粗口的语言暴力,可能是推搡行为,可能是扔书包。当发现这个同学没有反抗时,就觉得可以继续实施暴力。有的同学会去反抗,双方打斗起来,但这个时候,对方就找更多的人,拿武器打回去,后果也会相当严重。
受到侵害怎么办?
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
为什么不告诉家长和老师呢?对方恐吓你不能告诉你就真的不敢告诉了吗?被欺负的事情,已经不是你们自己能解决的了。这事情是需要有其他力量介入才能解决。在成年人社会里,发生打斗的事件,也会报警,由警察去处理,校园欺凌跟成年人的打斗事件一样严重的,大人都要找警察去处理了,我们作为小学生也应该找其他力量介入去处理。
被人欺负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可能有那么一些不幸,你爸妈小时候可能也有这种经历。你的爸妈,你的老师都会协助你去解决问题、调整情绪。
遇到欺凌行为,怎么办?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
(三)性侵犯
有部分同龄人或者是比你年纪大的人,可能会侵犯同学们的身体。他们有可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我们身边的人,可能是亲戚,可能是邻居,可能同学。
无论对方怎么哄骗你,都不要给别人触碰这个***上背心、裤衩的地方,不许碰!也不要在别人面前脱衣服、换衣服。不跟陌生人单独相处。
一旦发生这样的事,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这也是重要的事情,得再说两次。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
(四)校园里打闹引发的危险
现在的校园伤害案中,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发生打闹。
校园打闹到底有多危险?
2016年,河南省桐柏县一间小学里,7名同学课间打闹,其中一人撞到桌角,伤到内脏,因为救治不及时,8岁学生死亡。
2017年,江苏省姜堰区的一间小学里,一名学生将同桌的凳子抽掉,导致同学脊椎骨受伤,休学一年,医疗费数万元。
样做好,才能防范风险?
1.不在楼道踢球、追逐打闹
2.不攀爬阳台、窗台
3.下楼梯不拥挤
4.小心使用剪刀、笔等文具
5.不拿教室里的清洁用具打闹
6.不冲撞教室门口、讲台、书桌
7.不从阳台往下扔东西
8.上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使用体育器材
9.乘坐校车时不随意走动,不打闹
(五)***的魔抓伸向未成年人
相信学校已经向同学们讲过***的危害。吸食***后会上瘾,也就是想继续吸食,否则全身难受。当前***中危害比较严重的是***和***。人在吸食***后,会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种痛苦,反过来又促使***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状态。***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当前***在国内大肆流通,***的魔抓已经伸向未成年人。***,是千万不能试的东西,一试毁终身。试了之后,你现在这种优质的生活就全都没了。民警常说:“染毒只要1分钟,戒毒却需几十年。”
今天一共给同学们讲了三个内容,我们回顾一下:
为什么要有法律、纪律?因为有纪律,我们才能安全地成长。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从出生到死亡,我们都在跟法律打交道。
法律在身边篇7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确立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沿革,而边沁则是系统地提出功利主义法学纲领的第一人。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的行为是受功利原则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府或社会及其措施而言,就是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将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引入法学领域,并以之为指导,建构其功利主义刑法思想的理论框架。其理论基础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1 功利主义的刑事立法原理。在其代表作《立法原理》一书中,边沁指出,自然使人降生在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人的一切行为无不受其支配;避苦求乐是人之本性,也是人生的规律。因此,作为自己利益的最好的裁判的个人追求的是其个人快乐的增加,作为立法者追求的则应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就是制裁。制裁对被施加之人即意味着痛苦,而对被侵犯的利益则是保障。个人以其因犯罪所得之快乐与制裁之苦作比较,来判断其是否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立法者以是否有益于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来判断是否禁止某一行为。
而立法者的智慧应体现在对这一功利逻辑的运用。一方面,刑罚是一必要之恶,对某一犯罪行为施加的刑罚给犯罪所带来的不利益应大于其犯罪之所得;另一方面,为增进社会之幸福总量的增加,应充分保障公民追求其个人幸福。于是,就第一方面,边沁把不同质的快乐(痛苦)看作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东西,使之得以量化,然后制作了一张名目详细的快乐和痛苦价目表,并分析个性人之间感受力的差异,以求罪刑相称。而对于第二个方面,边沁则以功利标准来判断某一刑事立法是否有利于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个人主义优先的自由主义是其功利主义价值观的立足点。他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真实的利益,社会是假想的实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所谓的社会利益不过是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因而凡与某一共同体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有助于增加该共同体的诸个人的幸福总量的事物。边沁的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反映在其刑罚正义观上则表现为,刑罚是一种必要之恶,通过刑罚遏制有害的行为,从而维持或增加它达到的好结果与犯罪造成的不利结果的有利平衡,刑罚便是正义的。从维护刑罚的正义性这一层面,边沁亦对立法者提出了要求,即根据功利主义,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
由边沁以上的理论可以看出,休谟对边沁的功利思想的产生起了重大影响,但边沁的功利主义则直接来源于贝卡里亚。贝氏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引言即提出“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一立法原则,只是未能将其系统论证,故未上升至理论的高度。贝氏在其著作中确立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刑法基本原则都可在边沁的思想中找到其痕迹。刑罚的谦抑性和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史中是一脉相承的。
1.2 犯罪刑罚当罚性的功利主义解释。边沁在阐述其功利理论时指出,制裁是为协调个人在追求其自身幸福时与大多数人的幸福发生冲突时适用的。他将犯罪定义为个人为追求自身的幸福而损害公共福利的行为。而这类行动所产生的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部分,那些直接作用于某些具体特定个人身上的恶,我们称之为第一层次的恶;第二部分,那些来源于第一部分并扩散到整个共同体,或在无数非特定个人中间扩散的恶,称之为第二层次的恶。第三层次的恶则是由于长期社会犯罪的状况所产生的,压制人的主动性的恶。对前两个层次的恶继续细分,第一层次的恶分为“本恶”和“派生恶”;第二层次的恶的两个分支则是“恐慌”和“危险”,对犯罪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恶的分析,构成了边沁的犯罪刑罚当罚性的理论基础。
行为人为满足那些其满足带来最大快乐的欲望而实施某一行为,在其满足违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这一行为引起第一层次的恶和第一层次的善,若单纯从第一层次的影响来分析,还不足以构成刑罚当罚的理由。因为在某些事例中,如果我们将自己限制在第一层次的影响,善将具有一种无可争辩的对于恶的优势。假如仅仅在这种观点下考虑犯罪,就很难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法律的严格是有道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所产生的第二层次的恶。一个已然的犯罪为社会树立了一个榜样,随之而来的即是第一层次的恶的扩散。已经发生的恶产生危险,危险产生恐慌。边沁敏锐的目光注意到这一角度,他指出,一切都取决于第二层的恶;正是这第二层次的恶使有关行动具有了犯罪的性质,并使惩罚成为必需的。惩罚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一人,类似的犯罪却可能影响整个社会。边沁的这一分析也契合了其功利主义刑事立法原理。
1.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法律与道德,边沁认为二者具有同样的目的并且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即为产生最大可能数量的善而遵循功利主义原则。其将伦理学看成是指导人们行动以产生最大限度幸福,并顾及他人利益的艺术,而立法无非是立法者为了社会共同体中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运用这样一种艺术的活动。在二者的适用范围上,边沁则有精确的概述,即立法与道德具有同样的圆心,但具有不一样的圆周。
边沁将私人道德所调节的人们的行动分为两部分--对于我们自己的义务和对其他人的义务。在前者的行动中所表现的个人品性为“谨慎”;在后者的行动中所表现的个人品性则为“正直”和“善良”。边沁认可道德的力量,但同时指出,道德需要法律的支持,且其需要的程度和方式在以上三点上是各不相同的。首先,谨慎原则几乎总是自足的。边沁认为,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裁判。因而,如果一个人失于照顾他自己的私人利益,那么有过错的不是他的意志,而是他的理解力。由此,边沁主张立法者应减少对个在这方面的干预,而应确立这样一个规则,即在所有那些除了伤害他们自己不会伤害别人的事件中,最大可能的空间应该留给个人。其次,因为我们自己的利益,在正确理解的前提下,永远不会要求我们放弃那些不去伤害我们的同伴的动机。即出于我们自身的功利计算,我们会尽力恪守“正直”的品性,但边沁同时边沁同时指出,这需要一个人具有聪明的头脑和摆脱了诱惑性激情的心灵。因而法律需加以明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道德这一方面的支持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和价值核心。最后,边沁则在喋喋不休的抱怨法律对道德“仁慈”这一方面给予的支持太少。虽然边沁认识到是个人的自由意志使仁慈具有了力量,倘若是命令,则会丧失其吸引力和它的本质,但出于其犯罪控制的功利目的,边沁还是建议法律在这一点上给予道德肯定和支持。
从边沁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评述中,可以看出边沁始终站在个人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上,虽然许多非目的论哲学家猛烈抨击功利主义粗俗而缺乏道德崇高性,但客观而言,功利主义并不排斥道德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时候还认为人具有某些“自然美德”。边沁在其犯罪刑罚当罚性理论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他的犯罪控制思想。他吸收了费尔巴哈以“心理强制说”为基础的“惩恶于后”的刑法威慑论,却又对其发展,指出应从对犯罪的事后处理和事先预防两个方面来控制犯罪。
2 功利主义刑法思想的缺隙与不足
边沁穷其一生智慧精心构造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并非完美无缺。自其理论确立以来,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都对其理论提出过质疑。理论之争议或许有过偏激,但也正是这些不同声音的并存才使得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就其功利主义刑法思想而言,在笔者看来,存在以下缺隙与不足:
2.1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思想拒绝探究刑法的本源。边沁以其经验理性否定了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存在,却未能给以刑罚权正当性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边沁看来,法律是以命令形式表现的者的意志,否定了自然法的价值。而在其《***府片论》这一著作中,他指出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它意味着一种服从--权威关系;最高统治者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且正是这种服从的习惯创造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否定了社会契约的存在,根据其严正的服从,自由的批判的法治精神,法律失去了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全面否定自然法很可能使法律失去“良法”基础,从而出现“有法制而无法治”的现象;而刑罚权正当性的缺失,易使法律走向“恶法亦法”的歧途。
2.2 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缺乏可操作性且有自我履行之虞。对于功利主义的可行性,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边沁的方法中一个根的困难就是,它需要大量的而又不可能计算与计划,而且我们似乎也不可能作出必要的各种比较:在甲的快乐与痛苦和乙的快乐和痛苦之间作比较。对边沁确信他所创立的一种计算来说也是如此。边沁为其理论创设了诸多种类的“快乐”和“痛苦”,并对其程度给以各种考量标准,但其“几何般的精确性”依旧难以实现。根据边沁的功利原则,我们必须用不多于也不少于必要限度的刑罚来预防一种侵害行为,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则是对未受保护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然而,边沁的“刑罚超过必要限度”与“刑罚达不到必要程度”,在现实生活之间难以找到两者之间的一个基准点。根据边沁的罪刑相称原则,极为容易引申出严刑苛罚的必然结论。
参考文献
[1] (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3] 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法律在身边篇8
一、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现状
边民,指的是生活在沿边境地区的人群,他们的身份特征是居住在沿边境一侧的国民。边民的概念界定对于滇越边民跨境通婚问题的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边民之间的通婚不同于其他跨国婚姻,通婚双方在地缘、语言、民族、风俗习惯乃至经济状况上存在相似性和联系性,很多都有亲友关系,了解彼此的家庭,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在婚后双方家庭会互相走亲访友,与近年媒体报道的有组织的越南新娘跨国通婚有着本质的不同,本文的探讨,仅厘定在边民通婚的范围内。值得指出的是,现有的边民跨境通婚基本上是仅存在事实婚姻状态而未经婚姻登记的非法婚姻状态,所以本文是在现象描述而非法律界定的意义上使用跨境通婚一词。
(一)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数量
滇越边境线长1407千米,跨越红河、文山、普洱三个地市级行***区域。根据红河州民***、边防部门调查统计的数据,截止2010年11月,入境与红河州边民通婚的越南籍人士共1075人,入境越南人几乎全部是妇女,婚后基本上都是在中国境内定居和谋生。文山州的情形也差不多,截止2012年7月,未依法登记而滞留境内与我国边民通婚的越南妇女达3251人,文山七县一市均有分布,其中尤以边三县人数众多一一马关1368人,麻栗坡1243人,富宁421人。普洱市中越边境线仅67公里,属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乡辖区,该地因大量种植橡胶、香蕉等经济作物,中国公民经济上普遍较为富裕,对结婚对象比较挑剔,加之该乡同时与老挝接壤,在中越战争期间又曾经作为战场,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当地仅有少量跨境通婚存在且大多数是与老挝籍边民通婚,笔者调查所遇仅有的3例跨境婚姻还都是缔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相对贫困的沿边村寨木噶村委会,则因为以河为界,两边又是大山,交通往来不便,所以也没有发现越南妇女入境通婚的情况。
仅从绝对人数和占地区人口的比重来看,入境通婚越南妇女的数量似乎并不大,然而考虑到滇越边境地区多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人口密度不高的贫困山区,仅一县之内就有达千余人的跨境通婚,还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从更小的边民社区来看,在有些紧邻国界线的村寨,跨境通婚人口的比例更为惊人,例如富宁县田蓬镇庙坝村委会打腮村,该村距离中越界碑仅1.5公里,距离越南河江省苗旺县龙兰社龙兰街仅3公里,村民共36户138人,男性84人,其中就有12人与入境越南妇女通婚,比例达14.3%。另一个同样紧邻边界线的村寨龙哈村委会牛棚村,距离界碑0.5公里,距离越方同文县同文社马路村、岩脚村约2公里,该村60户259人,男性164人,其中17人与越方入境妇女通婚,比例占10.4%a,周边其他村寨的情况与此相类,男性几乎每10人中,就有1人是跨境通婚,可以推断,如果仅统计适婚年龄的男性人口,那么跨境通婚人口的比重将更加惊人。
(二)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类型与特征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现有的滇越边民跨境通婚做如下分类:
1.族内婚与族际婚
依据通婚双方是否为同一民族,可以将跨境婚姻分为族内婚与族际婚。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多为同一民族的族内婚,在这一地区民族多为跨境而居,许多民族有族内通婚的传统,加上共同语言、服饰、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和亲友社交网络促成的交往,使得边境两边的同族男女更易达成族内跨境通婚,尤其在紧邻边界线的民族村寨,基本上都是族内婚。以对富宁县田蓬镇边境村寨的调查为例,在走访的48个村寨98户通婚家庭中,族际婚仅有8例(中国汉族与越南苗族通婚),其余家庭均为族内(苗族)婚,即使在汉族、苗族杂居的村子,也基本上是苗族族内跨境通婚。滇越边境地区为数极少的中国女子嫁入越南的情况,也是受族内婚习俗的影响,如红河州绿春县平河乡瑶族村寨上平河村和新寨村,遵循纯正瑶族传统的村民只与本民族通婚,因周边瑶族村子有限,所以位于越南境内的瑶族寨子被纳入通婚圈内,强大的民族因素使得这个地方出现了不同的通婚流向一一中国女子嫁入越方通婚(近十年来有十余例),调查中当地老人说:即使那边穷,我们的姑娘也愿意嫁过去,瑶家找瑶家,这是老祖宗的规矩。族际婚指的是通婚双方分属不同民族的跨境婚姻。受云南省内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特征的影响,同一地域内可能居住着多种不同的民族,国家教育的普及打破了不同民族之间交往的语言障碍,经济的发展也紧密了村寨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的族际交往为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奠定了基础。
2.同龄婚与差龄婚
根据通婚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可以将跨境通婚分为同龄婚与差龄婚。依据中国的习俗,以男大女4岁为较好的年龄差,在此范围内都可以视为年纪相仿的同龄婚。以此为基础,年龄差距在4一岁的婚姻被视为可接受的年龄差,超过8岁则可视为年龄差距较大的差龄婚了。根据笔者在滇越边境多地村寨调查掌握的情况,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大多数是同龄婚,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龄婚,且差龄婚分布与地理区位、民族和经济因素相关。族内婚基本上是同龄婚,地理区位接近的村寨相互间通婚也多是同龄婚,同龄婚考虑经济因素较少,相对比较有感情基础。差龄婚主要出现在异地、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和族际的跨境通婚,男方通常年龄较大且多为汉族,此类跨境婚以经济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基础,感情基础和婚姻的稳定性都比较差。
3.自成婚、介绍婚与拐卖婚
依据婚姻缔结的方式和过程不同,可以将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分为自成婚、介绍婚与拐卖婚。自成婚指通婚双方在日常交往中结识并经自由恋爱而结婚。这一类跨境通婚一般是发生在具有稳定社交网络的同一地域区间内,双方自小认识或者通过劳动、赶集、民族节日、亲朋宴请等方式结识并恋爱,多为族内婚、同龄婚。介绍婚指婚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而缔结婚姻的跨境通婚,介绍人为亲戚、朋友或外出务工结识的人,其与自成婚不同的地方在于双方并不是自己在社会交往中相识、相爱,而是经由介绍人的介绍才相互认识,与自成婚相比,介绍婚的双方不一定存在地缘上的联系和共同的亲友社交网络,通婚不再限于族内婚和同龄婚。介绍婚在跨境通婚中有很大比例,介绍人往往可以依照风俗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酬谢,但主要是礼节性的表达,与拐卖有着本质区别。拐卖婚指婚姻一方是以拐卖方式被骗入境与收买方结婚,但婚后因已生育子女、生活条件尚可等因素的考虑,接受该婚姻状态并安心生活的跨境通婚。拐卖婚主要出现在非边境地区的农村,在边民的跨境通婚中很少见。
4.地缘因素影响着跨境通婚
在边民这一特定人群的身份设定下来观察,地缘因素对跨境通婚的影响是决定性的。通常直接位于边境一线的村寨通婚多些,有出入境通道和边民互市点的地方通婚也较多,而乡镇***府驻地周边的村庄比其他更靠近边境的村庄通婚人数要少。交通条件也影响着跨境通婚,在道路条件恶劣,往来不便的地方,通婚人数较少,在江城县曲水乡的木噶、土卡河村,中越以河为界,且两边皆为大山,没有桥梁连通,在该紧邻界碑的村子里竟没有发现滇越跨境通婚家庭。
二、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
婚姻组建家庭,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边境沿线是国家领土内的特殊区域,边境的稳固关乎国家的安全,也关乎边民的民生,日益增多的非法跨境通婚,已经显现出对边境社区和边民生活的诸多影响。
(一)从国家视角看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
对影响的研究是中越边境跨境通婚问题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现有的研究多从国家的视角出发,来探讨这种跨境通婚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以下层面和角度:
1.国家行***管理和法治层面的影响
从国家管理和法治的层面来看,滇越边民非法跨境通婚的影响多是消极的,既妨碍国家行***管理事项的实施,危及国家***策在边境地区的顺利推行,又有违国家法律,损害法的权威。如有学者指出:(非法跨境通婚)势必引起边境地区未经***府认证而与越南公民通婚引起的黑人、黑户现象的增多,并进而给户籍登记、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社会救济、民***救助、医疗等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曰还有学者认为:边民涉外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淡化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川甚至有学者声称:(跨境通婚)严重危害中国边境城乡的社会治安。
2.社会融入和个人发展方面的影响
大量的越南妇女入境与我国边民通婚并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参与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并养育子女,势必会催生对户籍、土地和其它经济利益的诉求,对边境地区的社区生活产生一定影响。首先,影响着边境地区的社会管理。如有学者指出,(跨境通婚)不利于边境社会的管理,入境者无法通过户籍、身份证件等进行管理,不利于防范和应对某些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现有的以遣返为主的处置方式,又会影响边民家庭的稳定,引发我国边民的抵触情绪。曰其次,入境妇女及其子女在社区生活中面临着身份认同的挑战,有学者认为跨境婚姻所生子女存在着国家认同的断裂、***治认同的冷漠和法律认同的迷茫。有学者从入境通婚者作为无国籍女人的身份出发,探讨入境通婚妇女在国家身份认同、群体身份认同和自我身份认同上的危机。也有学者颇有见地地指出,跨境通婚家庭既不受制于国家认同,也不受制于民族认同,而是超越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社会认同。
对这些影响的研究引发了学界和***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跨境通婚问题的关注,然而,现有研究多立足国家、法律、社会等宏阔的视角,比较欠缺从作为具体个人的边民视角出发的研究,笔者认为,从边民的视角出发去认识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更是探寻问题解决之道必不可少的努力。
(二)从边民视角看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
边民是边地真正的主人,边地的稳定首先是边民民心的稳定,鉴于特殊的地理和***治区位,国家的治边之策不能够仅从国家的宏观视角出发而缺乏对边民需求和愿望的关注,否则要么导致为实施***策付出高昂成本,要么使得法律和***策在当地被架空,催生出许多游离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外的潜规则。后者正是目前滇越边民跨境通婚治理的现状。
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实际上即使在非常偏僻的边境山村,当地人也知道跨境通婚难以被国家承认和保护的现实,跨境通婚边民中不少人有过外出务工的经历,对国家法律有一定认知,加上当地干部的宣传,他们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与越南边民跨境通婚要完成合法登记,取得合法结婚证明很不现实,绝大多数都是非法同居的状态,入境通婚的配偶不能获得中国边民享有的权益。那么,为什么他们明知不被国家法律所保护仍然做此选择呢?其中有地缘、经济条件、人口比例、民族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一个在实际上发挥着重大影响力但是却往往被忽视的因素一一边民的生计问题,滇越边境沿线的自然状况比广西段边境要恶劣得多,山高谷深、交通不便,边民大多从事家庭式的农业生产,并且可用耕地数量少而且呈零星分布,只能以人力手工耕作为主,经济收益低,在此种生产方式下,家庭成为维系生计的关键,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协作直接决定着当地边民的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存。家庭在农业社会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单位,是生产劳动组织单位,是劳动产品分配和交换单位,又是消费单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经济基础的集中表现。在生产劳动和家庭生计中,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的生产合作必不可少,来自上辈的帮助或可在一定时期内应对需要,但并非长久之计,所以,女昏姻是当地生产方式条件下的必需选择,在不能找到中国妇女作为结婚对象时,只能从境外寻找,对于边民的生活实际来说,不结婚的风险远远高于非法婚姻的风险。
这一现实解释了边民为什么明知(跨境通婚)非法而为之,也由果及因地揭示了跨境通婚对边民生活的重要意义,边民婚姻的稳定进而影响着边境社区的稳定和发展,仅从违法性去评价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而无视现实的情况,不仅不能正确认识问题的根源所在,还可能导致应对方法上的错误,引发新的问题,例如多年来针对非法入境通婚者的强制遣返措施,就是一种仅从表象出发,简单粗暴的应对之策,结果不仅没有减少非法通婚,反而使这部分边民的生活陷入困难,引发反感和抵触,危及边境地区的稳定。
三、对策思考
对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现有研究的主要观点是修改法律,简化通婚手续,使之合法化,笔者认为,在现有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下,这一思路恐怕只会使边民一再遭遇障碍。婚姻成立只是由法律确认了婚姻关系,基于该婚姻关系,入境通婚的一方获得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和加入中国国籍的资格,入境一方要实际享有永久居留权或者获得中国国籍,还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一系列申请和审批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与法律规定的跨境通婚手续一样,远远超出滇越边境地区跨境通婚边民的智识和经济能力,甚至还要更困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籍法》的相关规定,此处略)。所以,解决跨境通婚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如何使该婚姻成立,而在于如何解决跨境通婚边民家庭生活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需求,在此基础上从国家治边的大局出发,构建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中越***府间的双边合作
造成当前滇越边境大量非法跨境通婚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滇越边境长达1407公里的边境线多为陆地边界,跨境通道数量众多,难以设置物理边界予以阻隔,边民往来方便而频繁,多是从就近的通道出入境,边防管理难度极大,加上边防管理部门人手、设备和技术上的限制,客观上难以做到完全堵截非法入境人口。越方对入境的监控极其严格,对出境的控制则相对松懈,导致越方人员可以方便地进入我国,非法务工、非法居留进而出现众多非法跨境婚姻。虽然现在滇越边境县基本上都与相应的越南地方***府建立了定期会商、会晤等机制,但尚未形成日常化的人口跨境流动管理的合作机制,反应滞后,难以起到遏制越方人口非法进入我国的效果,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充实信息沟通和双边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将对人口跨境流动的管理纳入双方的常规性协作中,从源头上减少今后越南妇女入境通婚的数量。
二是当前中国法律的规定与实践脱节,导致现存的跨境通婚难以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沦为非法的事实婚姻关系。《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是规制边民通婚的主要法律规范,依照该办法,边民跨境通婚需要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中国边民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毗邻国边民需要出具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府同级的***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上文件要求,对于中方来说可以很方便地出具,但对越方来说提供起来就很困难,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大多来自贫困闭塞的越北山区,文化程度较低,根本没有办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的可能,即便边境通行证也很难办到,笔者调查中曾访问几名来互市点的边民,他们表示都未持有通行证,也曾到当地公安屯办理,但去了数次也没办到,越南实行***管体制,公安屯作风霸道,腐败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状况都不是普通边民所能应对。至于要求提供的使领馆证明,对边民来说更为困难,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恐怕连县城都未到过,逞论到使领馆办理事务了。因此,现存数量较大的跨境通婚要获得解决,与越方的信息沟通和法律对接必不可少,中国***府应该在明确对中越跨境通婚基本原则态度的前提下,在充分了解越方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行***措施。
(二)国家法框架下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权的可能变通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十分突出,虽然都为边民,生活的情境却可能千差万别,一部效力及于全国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难以应对所有边境地区的实际,所以需要在国家法框架内探寻应对地区差异性的方案,德宏州的尝试就是值得肯定的创新。2010年9月9日,德宏州公安局和民***局在征求外事、计生、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按照管理规定,与德宏州常住户籍人口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德宏州行***区域内的缅籍边民,应当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持该证可以在德宏州行***区域内居住、经商、务工、通行,并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德宏州地方***府给予境外边民的各项权益,《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由中国籍申办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
法律在身边篇9
一.选择以民事、经济、行***为主的题材
一个专题性专栏能否吸引受众,主要看其内容和题材听众是否有兴趣。就法制节目本身来说,其内容和题材本身是受大多数听众欢迎的。但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法律事件众多,最贴近群众、与他们息息相关,并且他们还不是很清楚了解的有哪些呢?一般来说,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民事、经济、行***等纠纷更为群众所关心,这些纠纷中往往也存在群众比较模糊、需要填补空白的法律知识。
例如,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购买商品房已经放在了老百姓生活的首位。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老百姓购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交齐了房款却迟迟拿不到新房钥匙,到手新房的户型、面积与购房合同不相符合,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与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致,甚至是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等.。这些问题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怎样的解决,都是老百姓所不清楚,想要知道的。在老百姓的生活中,像这样的纠纷可以说是太多了,甚至是形形,让人不知所措,难以理清头绪。这就为地方广播电台法制栏目提供了丰富的新闻资源,并且提供了贴近群众的最好题材,提供了吸引群众眼球的最好方法。阿拉善人民广播电台自2007年以来,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尝试,通过《法在身边》栏目,以住户、物业公司和律师三方通话的形式,调解了多起物业纠纷,收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二.挖掘重大新闻、突发新闻的法律意义
一个重大的新闻事件或突发性新闻事件可以运用多种报道方式,对地方电视台的法制专栏同样适用。新闻事件都可以作为法制专题节目的由头,而重大新闻事件和突发性新闻事件的法律意义就更值得挖掘。从法律的角度报道重大新闻或突发新闻,更能让听众理解其深层次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群众心贴心。所以,挖掘重大新闻、突发新闻的法律意义,以此为由头制作法制节目,也能增强地方广播电台法制栏目的社会影响力。
例如,阿拉善盟实施退牧还草项目,在许多地区对牲畜实行禁牧圈养,不少农牧户不理解,仍然放牧。草原监管部门在无法阻止、罚款又无法收缴的情况下,便采取逮牲畜抵罚款的办法,结果事态升温。对此,阿拉善人民广播电台《法在身边》栏目组马上予以关注,进行深入调查采访,对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做了详细报道,并邀请***府相关部门坐客直播间,给农牧民解答释疑。栏目组还请律师对事情给予较为完整的法律解释。这期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普遍反响,效果很好。通过节目,不仅向群众做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也澄清了群众对行***行为的模糊认识。
三.关注、引导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媒体应有的使命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地方广播电台与中央台、省级台相比,对当地老百姓来说更有亲近感,因此具有不可比拟的心理优势。因而地方广播电台法制栏目对当地弱势群体的关注,更能激发当地群众的同情心与正义感。
阿拉善人民广播电台《法在身边》专栏就常常把视角对准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向社会呼吁。如:企业、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成年少女因医疗事故而无辜致残,下岗职工因医院不合理的***方案及收费愈加贫困,离婚母亲截留自己重病患儿的保险给付金与社会资助款等。这一系列的报道,真实地反映了当地弱势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为他们指出了能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并达到了向基层普法、向大众普法的目的。
地方广播电台法制栏目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仅仅是报道他们面临的困难,更重要的是要增长他们的法律知识,引导他们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才是对他们的最好帮助,是地方广播电台法制栏目成功的真正所在。
法律在身边篇10
考查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我国发生的腐败大案要案,如河北省原省委书记与其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的腐败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涉案领导干部在腐败过程中均与其“身边人”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腐败共同体是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双方长期互动过程的产物。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腐败共同体,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腐蚀,对***和***府公信力的破坏,对社会的危害均特别巨大。
如何根治这种恶劣的腐败现象,是我们目前反腐防腐,进行廉***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此,中央和各地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乃至通过立法,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使之不能腐、不敢腐,并尽可能阻止其结成腐败共同体共同腐败。如1997年,中央《中国******员领导干部从***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009年,全国人大***会修改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构成。地方近年来更是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领导干部“身边人”行为的***纪、***纪规范,如安徽省了《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身边人”规定了十七个“不准”,如不准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不准插手人事问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上述措施、制度和立法,对于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防止其各自或共同腐败,应该说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其作用却较为有限,并未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住有腐败倾向的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的腐败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措施、制度和立法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性。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的措施、制度和立法进行宏观审视,并进行整体设计和重构。
首先,就规范对象而言,法律、法规(包括***内规章)应分别对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身边人”三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对于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应规范其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配置程序(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不能由领导干部自选,而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选任)和监督责任;对于领导干部,主要应规范其“自律”、“他律”机制和对“身边人”的管理、监督责任;对于领导干部“身边人”,主要应规范其职责和履职准则(如“N不准”等)。除了外部的强制性规定外,还应鼓励领导干部和“身边人”自订相互关系的“内部约法”,以促进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其次,就规范范围而言,法律、法规除了应规范上述三方主体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准则外,更应严格规范三方主体,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规则及程序,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等,使之难于有腐败的机会。再次,就规范责任体系而言,应整体设计***纪责任、***纪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主体无论是哪一方主体违规、违法,均应追究责任。行为准则即使制定得再严格,再细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要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