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元素日趋多样化,最为最重要的参与者――企业来讲,其日常的经营行为对市场经济如何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的经营行为通常突出表现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即其在促进企业发展时所采取的企业经营管理策略以及所从事的具体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因此,规范经营者的在日常经济交易活动中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如何比较有效的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以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良性循环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经营者;市场经济;竞争;消费者;法律
【中***分类号】 F2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35-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企业形式均纷纷的建立起来追求各式各样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也日趋严重,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活跃程度,竞争主体越来越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林林种种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出现不良的竞争现象,而这些不健康的竞争方式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如何规范经营者进行市场经营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经济其他构成元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经营者行为
我们所说的经营者通常是指管理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根据企业的不同形式,经营者的范围亦有所差别,此时,多数情况下会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竞合;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多数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使具有资本而无经营知识及专业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单纯的投资行为实现“钱生钱”的愿望;另一方面,亦可以达到人才专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利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经营者在本质上类似于一种被雇员工,所有者给予其从事经济经营行为的物资基础与资格,并附有一定的报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以获得经济利益并向投资者予以回报的目的。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所谓经营者行为概括意义上可指企业组成人员所从事的关于企业生存发展的经济活动。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号公布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法第2条第2款对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法定主义形式的界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指本法第二章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可概括:禁止欺骗易、禁止强制易、禁止行***垄断、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低价倾销、禁止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禁止诋毁商誉及禁止串通投标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有学者认为该法的规定过于狭隘,不利于充分保障正常的竞争秩序,具体该如何完善将在下文详述。
三、分角度完善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
(一)从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
1.消费者。根据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最终承受者主要具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监督批评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因此,作为广大的消费者群中一员,我们要懂得运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这些保护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拒绝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忍气吞声,否则只会助长不良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通过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遏制。
2.经营者自身。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一言一行则都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因此经营者应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根本的经济目标,切实履行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质量及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从而在市场上赢得良好的商誉,保障企业的长足发展,而不可鼠目寸光,只顾追求眼前的利益。
(二)立法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文论述中提到,如果严格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以及第二章的规定,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在本法规定的11种行为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局面的大环境下显然有失恰当,因此应当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表述删掉了原来法律条文中“违反本法规定”这一易于引起歧义的含糊用语,并增加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目的,也顺应了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潮流。
消费者维权、经营者自律、立法者完善,只有实现“三维架构”的有机统一,才能进一步有效的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的做到提前预防,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类似于食品安全的大头娃娃、三鹿奶粉事件,药品安全的山西***苗、矿难等一系列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事情发生,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经济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王怡然(1990-),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