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情境10篇

规定情境篇1

关键词:规定情境舞台行动表演艺术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说:“规定情境就是剧本的情节,剧本的事实、事件、时代,发生的时间、

地点、生活条件。我们从表演和导演的角度对剧本的理解,我们自己对它的补充。舞台调度、演出设计、布景、服装、灯光、效果、音乐以及演员在创作时应注意的一切”。简而言之,规定情境就是人物赖以生存的内、外部环境。

而“舞台行动”可以理解为演员在舞台上,在虚构的情境中,为实现人物的某种愿望所做的一些事情。戏剧创作的每个环节都有舞台行动的参与,演员的行动能直接作用于我们的感观,对规定情境挖掘透彻,会使舞台行动更为鲜明、准确。

一、规定情境的历史研究与实质

艺术是对生活的“提炼”和“升华”,艺术对于生活的模仿使艺术与生活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戏剧舞台上的表现就是假定性,它是戏剧艺术的特征与实质。假定性存在于一切戏剧作品中,而演员的创造便是从心灵和想象的“假使”开始的。“假使”是艺术想象的虚构,它是表演创作的开端。“假使”总是和规定情境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它能把演员从现实生活中上升到艺术创作的境界,创造性的“假使”是想象的真实、虚构的真实,使演员真实地生活于角色的规定情境之中。“假使”是一个假定。“规定情境”是对这个假定的补充。

“假使”是演员内心创作的推动力,有“假使”而没有规定情境,就不具备必要的刺激力量。普通的“假使”只能引起有意识的想象和符合逻辑的动作,有魔力的“假使”却能激发舞台上的创作瞬间,发挥更有层次的动作和行动,激起演员内心逼真的情感。

规定情境是促使人物产生特有动作的客观条件,是戏剧冲突发展的契机,在斯式表演体系中阐释了规定情境有内、外部两个方面:外部的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情节、故事,剧本的外部生活结构和基础。内部的情境和外部的情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是剧本和人物内在的精神生活,包含了角色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的所有内容,它的意义和作用也更为重要。

二、认识规定情境与舞台行动的作用关系

(一)规定情境制约着舞台行动

演员的行动是表演的基础,但受规定情境的制约。创造角色虽然有着个人的倾向性和自由,但在其多种样式和方法的背后受着某种共同的严格制约——规定情境所注定的束缚。它制约着角色行动的性质、样式和心理活动,一切与人物行动有关的规定都是规定情境的范畴。舞台行动的集中性、连贯性、严谨性也是由于情境的限制,同样的一个动作,一旦改变了规定情境,则必然使人物动作的方式和心里活动发生相应的变化。

通常我们所说的行动三要素是:做什么,怎么做和为什么做,这三个要素也是受规定情境所制约的。规定情境在激发演员心理活动的同时,也激发起了演员的形体活动、语言行动而演员的行动因受到情境的制约,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行动方式都是不同的。

(二)规定情境是创造舞台行动的基础

舞台行动离不开规定情境,舞台行动的戏剧价值也要靠对规定情境的挖掘与丰富才能体现。生活中人们的行动总是在一定任务的推动下产生,而舞台上的行动就是由规定情境主宰了。规定情境有时很简单,演员比较好把握表演起来会很轻松。而复杂的情境会给演员带来艰巨的任务,但能迫使演员围绕角色的任务去开展、想象、组织一系列的行动,激发演员的创造力让人物置身其中。话剧《原野》第三幕第五景中有这样一段逃亡的行动描写:***声再发,流弹呜呜飞过。焦花氏低腰由左面跑入。仇虎一面回头一面扶她向前走,仇虎驼着背,满脸汗,仿佛肩着千斤的重量。臂上肌肉愤怒地突起,两只眼暴出来,一手托着***,插在腰里的匕首闪着光。现在他更像个野人,在和四周的仇敌争死活。看见了巨树,眉目间露出来好的计算,沉淀地望着前面。焦花氏拿着包袱,痛苦地迈着艰难的步,一夜的磨难,使她胆大起来,紧张而沉着地向四面顾望。

我们看见,在这样复杂的情境下,生活中很一般的“跑”、“走”、“托”、“望”等,都表现得很不一般了。此时演员要想表现出人物内心的仇恨、躯体的沉重或者还要极力抑制痛苦,但又难以控制,这些便需要演员整个身心都投入到情境中去,设身处地地感受到人物的种种经历,才能使人物形象做到合理、深刻、感人,达到剧情要求的高度。可见,规定情境是促使人物产生特有动作的客观基础,也是组织人物行动的必然条件。

(三)在舞台行动中营造规定情境

我们知道,对规定情境的充分挖掘能使演员组织起准确的舞台行动来,而人物行动的改变和因此创造了的事件、环境、人物关系等,同时也促使了规定情境新的发展。谭霈生先生在《论戏剧性》一文中说道:“一出戏的开端部分,要造成戏剧情境。人物进入情境之后,动作开始,冲突展开,情节发展,开端部分造成的各种因素——情况、环境、人物关系,随着冲突的展开、发展,有时旧的因素的消灭,新的因素的出现,就造成了新的情境。人物进入新的情境,又会有新的行动,使冲突继续展开,情节继续发展。情境的变化,造成场面的转换。戏剧冲突正是在这些不断转换、前后衔接的场面中一步一步展开,逐步推向高潮直至结局的。”简言之,演员凭借运用自己的想象去丰富剧作家所提供的规定情境,并且要真正地去感受自己所想象出来的这种规定情境,在舞台上行动的同时营造出新的情境来。

(四)规定情境是演员组织舞台行动的唯一依据

经过系统学习表演理论的人都知道,创造角色的基本原理就是要弄清规定情境,并对规定情境进行分析和评判。要想直接掌握角色的情感那是毫无希望的。角色就是在一连串连续不断的规定情境中产生的。没有规定情境就没有行动,行动永远是对规定情境的回答。行动不能脱离规定情境。毋庸置疑,规定情境是行动存在的根本条件,离开了规定情境,舞台行动就无从谈起,脱离了规定情境,舞台行动就是无稽之谈。这就是规定情境和舞台行动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生活环境中,并同他周边的人和事发生交流和碰撞,这是我们常说的自然情境。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自然、自在地生活在他所处的自然情境之中。因此自然情境有着普遍性的特性,但是,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不同寻常的人和事,这些不同寻常的人和事蕴含着不同寻常的典型性。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往往被剧作者从自然情境中提取出来,经过归纳、筛选综合和提炼而形成剧本的规定情境。规定情境所包含的内容和自然情境是一样的,但是,它深埋在自然情境中。作为演员明确了规定情境之后就应在规定情境中组织行动,创造人物关系。并且,还要和其它演员一起营造规定情境。

规定情境篇2

规定情境舞台行动表演艺术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说:“规定情境就是剧本的情节,剧本的事实、事件、时代,发生的时间、

地点、生活条件。我们从表演和导演的角度对剧本的理解,我们自己对它的补充。舞台调度、演出设计、布景、服装、灯光、效果、以及演员在创作时应注意的一切”。简而言之,规定情境就是人物赖以生存的内、外部环境。

而“舞台行动”可以理解为演员在舞台上,在虚构的情境中,为实现人物的某种愿望所做的一些事情。戏剧创作的每个环节都有舞台行动的参与,演员的行动能直接作用于我们的感观,对规定情境挖掘透彻,会使舞台行动更为鲜明、准确。

一、规定情境的研究与实质

艺术是对生活的“提炼”和“升华”,艺术对于生活的模仿使艺术与生活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戏剧舞台上的表现就是假定性,它是戏剧艺术的特征与实质。假定性存在于一切戏剧作品中,而演员的创造便是从心灵和想象的“假使”开始的。“假使”是艺术想象的虚构,它是表演创作的开端。“假使”总是和规定情境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它能把演员从现实生活中上升到艺术创作的境界,创造性的“假使”是想象的真实、虚构的真实,使演员真实地生活于角色的规定情境之中。“假使”是一个假定。“规定情境”是对这个假定的补充。

“假使”是演员内心创作的推动力,有“假使”而没有规定情境,就不具备必要的刺激力量。普通的“假使”只能引起有意识的想象和符合逻辑的动作,有魔力的“假使”却能激发舞台上的创作瞬间,发挥更有层次的动作和行动,激起演员内心逼真的情感。

规定情境是促使人物产生特有动作的客观条件,是戏剧冲突的契机,在斯式表演体系中阐释了规定情境有内、外部两个方面:外部的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情节、故事,剧本的外部生活结构和基础。内部的情境和外部的情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是剧本和人物内在的精神生活,包含了角色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的所有内容,它的意义和作用也更为重要。

二、认识规定情境与舞台行动的作用关系

(一)规定情境制约着舞台行动

演员的行动是表演的基础,但受规定情境的制约。创造角色虽然有着个人的倾向性和自由,但在其多种样式和方法的背后受着某种共同的严格制约——规定情境所注定的束缚。它制约着角色行动的性质、样式和心理活动,一切与人物行动有关的规定都是规定情境的范畴。舞台行动的集中性、连贯性、严谨性也是由于情境的限制,同样的一个动作,一旦改变了规定情境,则必然使人物动作的方式和心里活动发生相应的变化。

通常我们所说的行动三要素是:做什么,怎么做和为什么做,这三个要素也是受规定情境所制约的。规定情境在激发演员心理活动的同时,也激发起了演员的形体活动、语言行动而演员的行动因受到情境的制约,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行动方式都是不同的。 (二)规定情境是创造舞台行动的基础

舞台行动离不开规定情境,舞台行动的戏剧价值也要靠对规定情境的挖掘与丰富才能体现。生活中人们的行动总是在一定任务的推动下产生,而舞台上的行动就是由规定情境主宰了。规定情境有时很简单,演员比较好把握表演起来会很轻松。而复杂的情境会给演员带来艰巨的任务,但能迫使演员围绕角色的任务去开展、想象、组织一系列的行动,激发演员的创造力让人物置身其中。话剧《原野》第三幕第五景中有这样一段逃亡的行动描写:***声再发,流弹呜呜飞过。焦花氏低腰由左面跑入。仇虎一面回头一面扶她向前走,仇虎驼着背,满脸汗,仿佛肩着千斤的重量。臂上肌肉愤怒地突起,两只眼暴出来,一手托着***,插在腰里的匕首闪着光。现在他更像个野人,在和四周的仇敌争死活。看见了巨树,眉目间露出来好的,沉淀地望着前面。焦花氏拿着包袱,痛苦地迈着艰难的步,一夜的磨难,使她胆大起来,紧张而沉着地向四面顾望。

我们看见,在这样复杂的情境下,生活中很一般的“跑”、“走”、“托”、“望”等,都表现得很不一般了。此时演员要想表现出人物内心的仇恨、躯体的沉重或者还要极力抑制痛苦,但又难以控制,这些便需要演员整个身心都投入到情境中去,设身处地地感受到人物的种种经历,才能使人物形象做到合理、深刻、感人,达到剧情要求的高度。可见,规定情境是促使人物产生特有动作的客观基础,也是组织人物行动的必然条件。

(三)在舞台行动中营造规定情境

规定情境篇3

一、自侦部门在执行律师权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1、辩护权的扩张使自侦部门面临职务犯罪严峻现实与人民期待的双重压力

职务犯罪案件,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危害社会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尤其是十之后,成为***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2012年,襄州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件32人,科级干部3人,2013年1至8月,襄州区检察院共立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3件31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数量的巨大触目惊心。自侦工作发挥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彰显刑法的惩治功能是当前的众望所归。但是,在刑事诉讼立法的前进道路,惩治功能与保障功能必须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按照冲突与制衡的原是来配置诉讼权力,辩护权的扩张无疑是刑事诉讼进步的标志。在各方利益对博的过程中,自侦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自侦工作必须接受并通过艰巨严酷的考验,才能最终促成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律的进步。

2、侦辩关系的改变使自侦部门丧失了侦查权的垄断地位

长期以来,一些侦查人员已养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模式,由此产生的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问题也长期存在,形成了以侦查机关的主导地位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而刑事诉讼模型应该呈正三角形,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侦查程序则应是侦辨平衡,如果不能保证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即使接下来的审查、审判阶段程序再公正,辩护再有力,整个刑事诉讼总体来说还是不够符合程序正义的。过去侦查人员几乎没有跟律师发生过交战,而今面对提前介入侦查的律师,侦查能力不足、侦查水平不高与查办案件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自侦部门在侦查时的不当行为及瑕疵证据更容易被律师掌握,进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出异议,主张纠正和排除,使自侦工作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此外,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也可能导致证人改变证言及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现象的增多,使自侦工作面临极大的困境。如该院查办的一起村小组长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案中,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使该案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最后反贪部门利用询问时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才使该证据得以固定。

3、会见权的完善使自侦部门发现和查办窝案、串案难度更大

随着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越来越高,窝案、串案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态。2013年,襄州区院共办理窝、串案16件22人,而窝案、串案的成案主要是依靠深挖犯罪嫌疑人获得线索,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前,这些线索并不为自侦部门知晓,这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这些线索只告知律师,很容易造成消息外泄。如果这些情况被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领导得知,为保全单位名誉,可能会利用关系向反贪部门施加压力,阻挠自侦部门继续深挖。或者由单位出面先于检察机关找有关当事人谈话而将赃款赃物交给组织保管,造成在案发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上缴款物的假象,从而将有罪变无罪或代之以纪律处罚。另外,可能还有些律师出于某种目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直接向同案犯通风报信,造成相关涉案人员提前通过种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或者直接销毁证据材料,转移赃款赃物等,这都会使得揭露、查办窝案、串案成为空想。

4、执业权利保障措施的增强使自侦部门的监督工作需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第47条专门增加了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表示它在扩大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特别注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自侦环节,自侦部门和辩护律师处于不同的诉讼立场,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双方对案件的意见不同甚至对立,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保障作为对手的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在法律伦理上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对律师***活动的监督面临前所未有的繁重压力和重新整合过程。

二、自侦部门在自侦环节执行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及具体情况

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权的行使两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观念必须紧跟变化,才不会落后于时代,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充分更新***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适应新法规定。

1、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监督的观念。不能以侦查保密为由,不受制约和监督。律师提供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或者对违法侦查行为提出意见,是法律的要求,必须予以保障。2、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侦查工作通常需要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但不能因此搞神秘化。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必须从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办案。3、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要改变迷信口供、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办案模式,注重由证到供,收集铁证。但这无疑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通过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来真正实现这一转变。4、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新刑诉法率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进行了规定,侦查人员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就是对新刑诉法的遵守,就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2013年,在襄州区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有20件21人,辩护律师通知案管办的有3人,除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3件3人以外,该院自侦部门都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律师介入侦查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非法取证,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自身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的***行为。

1、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最早时间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最早介入侦查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办案中自侦部门通过两个方面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最佳时机。首先,切实履行新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告知义务。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要非常明确的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对其出具权利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这项权利。其次,及时履行转达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办案人员都及时地对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转达这一要求,并让被告知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告知回执书上签字。以便他们尽快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2、保障辩护律师的帮助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在办案实践中,无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何时接受委托、何时介入,自侦部门都能正确认识以礼相待,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法律诉求,做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摈弃以往拖延和不合理的处理方式。

3、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放宽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条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安排和批准,不受次数的限制,而且会见不被监听。在办案实践中,除了刑诉法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受侦查机关限制之外,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自侦部门均应依法及时的安排会见,并且会见时不派员在场,不进行监听,切实的保障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4、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了之前在案件审查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仅为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的规定。使律师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该院设立专门的阅卷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如今年在办理邓某某贪污案时,因案卷比较多,该院指定专人协助辩护律师复印卷宗。

三、自侦部门如何在保障律师权的同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性和对抗性,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挑战也是机遇,压力也是动力。侦控与辩护关系的变化,必将推动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变更,以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

1、规范侦查行为,严格执行程序法

一要更加注重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可适当将侦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二要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三要更加注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灵活适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要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四要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尽量预见无罪、最轻证据对批捕、公诉、审判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事实,从公诉、审判角度收集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五要更加注重按制度办案。要落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防止翻供翻证,另一方面制约侦查违法。要建立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既保障律师会见,又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要规范案件线索的发现、管理、利用制度,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问题发生,充分发挥案件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2、抓好改革创新,优化侦查权配置

一要用好用足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机关达成共识,用好用足相关技术侦查措施,突破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二要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

规定情境篇4

论文摘要: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环境信息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具有普遍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对决策者存在着较大的干扰;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广泛开展公众参与以及通过多方协作的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对策措施来降低。

1前言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过去只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对规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力求从决策的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hj/ti30_20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水利部的sl45-2006《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提出了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在规划阶段识别出流域综合规划存在的不足,预测和评价流域综合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与建议,这是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早期预防措施。然而,流域综合规划对周围环境的作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效应共同发生、相互叠加交织在一起,对生态环境所有组分均产生影响,导致流域综合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评价过程还存在不少技术问题,本文主要就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不确定性分析进行初步探讨。

2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不确定性的来源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环境信息的不确定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

2.1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

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首先是指流域综合规划中各专项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流域综合规划中的总体布局方案只是初步确定了流域内各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但是在每个单项规划中可能会有数种规划方案,这需要在具体的各专项规划中根据流域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的需要,选择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规划方案。因此在流域综合规划这一阶段无法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具体方案,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还包括工程等级的不确定。流域综合规划方案中的工程等级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但是如果在规划期内,项目所在区域的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国家***策发生变化,规划中确定的工程等级就有可能变得过高或者过低,这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的等级。

2.2环境信息的不确定

2.2.1环境信息的动态变化

在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收集到的环境背景资料,大多数都是对目前或过去环境状况的介绍和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也是以此为依据来进行预测、评估流域综合方案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但是作为预测依据的环境背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着的,势必会增加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

2.2.2潜在的环境敏感区的不确定性

潜在的环境敏感区是指在将来的各专业规划中有可能被确定为部级自然保护区、部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地方。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要评价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实施对现存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对潜在环境敏感区的影响。潜在的环境敏感区涉及到环境、城建、国土、林业、文物等多个部门的规划,不确定性更大,不仅其准确位置、面积大小、功能分区情况尚不清楚,甚至于是否能够被确定为环境敏感区还有待商榷。

2.2.3空间信息的不确定性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空问信息的分析一般是利用大尺度空间分析软件aregis来完成的。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完成空间、地理、环境信息的采集与录入。使用空间数据描述空问实体,要对复杂的空问实体进行取舍、抽象和离散;在定位、采集、录入、储存、处理、分析和管理表达空间实体的空间数据时,常常不易明确地将空间实体分类,不得不从中抽取重要的特性来表达确定或不确定的现实实体,用确定的模型或规则描述空间实体,但是纯几何意义上的点、线和面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所以数据采样只是一种近似描述,所获信息不可能穷尽现实世界的全部,其准确性也同时会受到传感器和数学模型等设备技术因素的影响。而且获取的信息在被引入计算机系统并用于空间分析决策的过程中,又被部分舍弃或删除。同时,获取大量空间数据的真值并不容易,甚至有些空间数据的严格或绝对意义上的真假往往并不存在。所以,空间信息系统中实体的位置和属性信息与现实实体存在差异,即空间数据常常具有不确定性。

2.3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

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导致综合规划实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的不确定。首先是规划多种方案选择引起的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如***1所示,在综合规划方案中确定了对某河段进行水电开发,该河段的水功能区划分分别为保护区、保留区和开发利用区中的工业用水区,其水质保护目标划分为i、ⅱ、ⅲ类,同时水电开发三种开发方案正好在不同水功能区范围内,因此河段开发可能存在***中的三种情景,情景1、2、3分别会对河流的三种水功能区水体产生影响。

其次,工程等级的调整、开发方式(如引水式、坝后式等发电)的变更也会改变流域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等级的工程和不同的开发方式因其占地面积的多少和施工方式的不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也大相径庭。

3不确定的特点及对决策者的影响

由上可见,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确定性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普遍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任何一个流域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在客观上存在着上述不确定性的因素,因此具有普遍性;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不确定性具有传递性;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最终的减缓措施、结论的不确定,因此具有累积性;不确定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降低不确定性发生的可能,故其还具有可降低性。环境影响评价的不确定,尤其是评价结论的不确定,给决策者带来了很大的干扰。不确定信息主要来源于低精度信息,低精度信息会给出模糊的结论。低精度环境背景、预测影响能够导致模糊的结论。而模糊的结论则会降低结论的明确性,如方案一和二均被预测为具有轻度不利影响,但是“方案一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是方案二的2倍”的说法对于决策者更明确,更易于选择。

4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降低不确定性的对策

4.1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

情景分析法是将规划方案实施前后、不同时间和条件下的环境状况,按时间序列进行描绘的一种方式。情景分析法通过设定一系列情景,进而对比分析各情景下的人类行为和相应的环境状况,来评价不同情景下的环境影响,分析区域内不同时段、不同组合的人类行为对环境影响的贡献。情景分析法可用于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该方法只是建立了一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框架,分析每一情景下的环境影响还必须依赖于其他一些更为具体的评价方法,需要与其他评价方法结合使用,如环境数学模型法、矩阵法或gis等。

4.2广泛开展公众参与

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开展公众参与流域综合规划。通过开展公众参与,可以使流域综合规划涉及地区的相关部门了解流域综合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周围环境及人群可能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促进他们关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减缓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建议和补充。在对象上,公众参与不仅要包括专家、学者和民间环保团体,还要特别重视流域内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时问上,公众参与要贯穿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在方式上,主要采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还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形式相关信息。这样才能随时发现问题,保证提出的环境保护减缓措施及建议更加合理。

4.3以多方协作的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问题,还要包括规划、环境、社会、经济、林业、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仅依靠评价单位单方面的力量很难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做得十分完美。需要评价单位能够积极挖掘社会力量,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区有关环保、生态、农业、林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等方面的科研机构以及相关***府部门,以多方协作的方式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开展评价工作,才能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避免由单方完成评价工作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规定情境篇5

环保部门内部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归口管理环境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部门的环境法制工作进行规划规范、监督和服务。

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环境法制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部门担负的环境***任务。在环境***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环境法制工作机构在环境行******工作中,要积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审查本部门有关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按法定权限负责环境行******解释工作。

3.根据本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根据同级人大、***府的行******检查计划,负责承办本部门应承担的***检查具体工作。

4.负责审查环境保护行***处罚决定书草案。

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处罚听证工作。

6.组织调查、审理环境保护行***复议案件。

7.组织环境保护行***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8.承办涉及本部门的行***赔偿事宜。

9.在管理相对人不执行环境保护行***罚决定的情况下,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和环境行***处罚备案工作。

11.依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或者参与本部门辖区内环境保护行******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和行******证件的管理工作。

12.对本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的环境行******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13.负责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环境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工作。

14.组织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调研,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工作。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环境行******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至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依法履行环境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严肃查处种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监督作为环保工作重点。

各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环境行******工作的现任,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内各工作机构的环境***工作;对***工作和***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亲自出面解决,抓典型,全面推动本部门的环境行******工作;要建立本部门内部的环境***工作责任制,把环境***工作作为考核环境***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三、规范***行为,遵守***程序

(一)规范环境行******主体。

依法设立的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组织是行使环境保护行******权的合法主体。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保护组织,不具备***主体的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权。

各级环保部门行使环境***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或,也不得放弃法定职责;需要委托其它组织实施环境***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条件;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环境***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组织实施环境***行为,必须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境***组织实施环境***行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环境行******人员必须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取得环境行******证件;在具体实施环境***行为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在规定统一制式服装或证章的地区,还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

(二)遵守环境行******程序。

实施环境***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处罚法》、《行***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处罚办法》及其他规章中关于环境***程序和形式的规定,遵守地方***府规章中关于行******程序和形式的规定。规章也未作规定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

处理环境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克服和避免***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

实施行***处罚,必须坚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三)统一环境行******法律文书。

实施环境***行为,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行******法律文书。国家环境保护局未作出统一规定的,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统一本辖区内的环境行******文书形式。

四、建立、健全环境行******监督机制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的实施,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环境行******中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强化环境行******监督,依法实施或者建立并认真执行下列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府备案的同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发现备案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正,或者直接督促下级环保部门自行撤销或改正。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省级环保部门应将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本行***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在实施一周年后的六个月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习宣传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对***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建议。

(三)重大环境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府备案的同时,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方对有关罚款数额的备案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主体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应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直接督促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改正。已经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的除外。省级环保部门可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本辖区重大环境行***处罚备案制度,确定备案标准。

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向直接主管本组织的部门定期报告实施环境行***处罚的情况。

(四)环境行******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越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行为,应督促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行***复议制度。

有复议任务的环保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行***复议监督职能,确定本部门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建立并完善内部的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配备***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复议人才。

各级环保部门不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切实纠正环境行******工作中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法失职现象。

五、积极开展环境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基础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把法制培训工作作为加强环境***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环境***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三项培训工作

第一,做好环境***人员在职培训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带头积极参加法律业务培训,掌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各项环境法律、法规和行******基本知识,增强依法行***的能力和水平。

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持有***证件的环境***人员,要按照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参加正规的、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接受在职培训,每年应保证至少两的时间。

第二,组织学习、掌握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对国家和地方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与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在公布后六个月内,组织本部门全体环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对持有***证件的行******人员,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三,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行******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申请并取得合格证件的规定,做好环境***人员持证上岗前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自*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参加环境法制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行******证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环保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工作根据本地区环境***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下列基础工作:建立环境法制信息网,完善环境立法和***数据库,为环境***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环境监测力量,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环境监测为环境***服务的能力;改善环境***交通和通讯条件,配备适应现场监督检查实际需要的专用车辆和通讯器材;配备环境***必须具备的调查取证工具;按照国家有关统计的规定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环境***档案制度,做好***文书存档工作。

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和《***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行***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控制新污染源,使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加快限期治理步伐,保证到*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关停还存在的15种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并防止其死灰复燃;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污染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检查。

*年前,全国环境***检查的重点是《***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1)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及达标状况;(2)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及达标状况;(3)“三河”、“三湖”、“两区”污染防治计划和措施的执行情况;(4)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的情况;(5)执行有关禁止进口废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6)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7)环境***机构及***人员实施行***处罚情况。

将环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检点制定***检查计划,列出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方式、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2)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写出***检查报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3)组织***检查的环保部门应将***检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交被检查地区的环保部门,对***严格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进行复查;对***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失职案件,交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4)被检查地区的环保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的建议,切实改进环境***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上级环保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规定情境篇6

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科学***、推进依法行***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府规章;省级***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区域内的较大的市***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法规而***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6.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环保部门规章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裁决。

二、严格遵守处罚原则

环保部门在环境***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7.过罚相当

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8.严格程序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9.重在纠正

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处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10.综合考虑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11.量罚一致

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12.罚教结合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13.从重处罚

(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

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从重处罚。

(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14.从轻处罚

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

15.单位个人“双罚”制

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除对该单位依法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等行***处罚;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环保部门应当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16.按日计罚

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按日累加计算罚款额度。

如《*市环境保护条例》第*条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17.从一重处罚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

如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同时又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由于“焚烧”医疗垃圾属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必然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必须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这两个相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触犯的多个相关法条,环保部门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量罚。

18.多个行为分别处罚

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如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属于两个虽有联系但完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建设单位同时、分别、相应予以处罚。即应对其违反“三同时”的行为,依据相关单项环保法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处以罚款,还应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需要说明的是,“限期补办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提交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则应严格依据产业***策、环境功能区划和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应受建设项目是否建成等因素的影响。

四、综合运用惩戒手段

19.环境行***处罚与经济***策约束相结合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为信贷机构实施限贷、停贷措施和证监机构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20.环境行***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府网站等方式,公布环境行***处罚的权限、种类、依据,并公开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环境公德缺失、环保守法记录不良、环境守法表现恶劣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称和相关《处罚决定书》,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可报告有关***(组织、宣传部门)、人大、***府、***协等机关,通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撤销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有关荣誉称号。

21.环境行***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

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移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应当移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2.环境行***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阻碍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危险物质等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如对向环境“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62号)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23.环境行***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原环保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发〔20*〕78号),移送公安机关。

规定情境篇7

【摘要】本文是求学网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新闻传播论文:试析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时的信息公开,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文摘要:此次福岛核泄露事件在我国引发的谣言反应出我国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时信息公开层面上工作的不足。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相关的条款,并结合了实际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法规执行的情况,且对比了切尔诺贝利事件和此次福岛核泄露事件的经过和结果,总结出在***府披露信息和污染单位公开信息两个层面上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突发事件;信息公开

2011年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里氏9.0级大地震引发了福岛核电站的核泄露事件。与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事件相比较,同样在严重的突发环境灾难面前,这次日本***府采取了比当时的前苏联***府更为公开透明的信息管理方式,这也被验证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作为灾难发生地的日本,并没有产生多大的社会恐慌,***府只疏散了福岛第一核电站方圆20公里范围内的居民,随后建议20公里至30公里范围内人员“自愿撤离”。而另一方面,远在彼岸的中国却流传着各种谣言,甚至引起抢购食盐等现象。这样的对比值得反思。

在环境突发事件面前,***府应当起到引导和应对的职能,才不会让谣言有机可乘,而在近几年发生的几次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由于信息的缺乏引起了民众或大或小的恐慌并伴随着盲目抢购等社会现象,我国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时的信息公开的问题就显得非常有讨论的必要。

一、我国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时信息公开的现状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应急法制的发展起步较迟,2004年以前,宪法、法律中只有一些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法律规范的零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府报告,由人民***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环境应急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污染责任人和地方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及时传递信息的义务。

另外,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防震减灾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气象法》等法律中,分别制定出一些关于处理环境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相应法律规范。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指出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方人民***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气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专门法有1993年制定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1995年制订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它们对核事故和破坏性地震发生之后的信息传递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就规定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再由省级人民***府向***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

而2005年底松花江污染事件催生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目前最相关也是最详细的法规。在其中的第四部分“应急响应”中专门用一个小章节介绍了信息报送与处理的程序,其中详细规定了不同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送程序和时限,另外还对报告的方式和内容也作了要求。

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它们都对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如何向***府报告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关于***府如何向社会公布信息却只是一句带过,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提到。

在针对不同环境灾害相应的法律中,只有《气象法》中提到了宣传媒体应当增播或插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气象预报。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只有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和第二十八条“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授权的单位统一”两句笼统的要求。而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仅有第三十二条提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在最重要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信息的部分竟然也只有一句话: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而在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仅仅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却没有对企业在突发污染事故后及时向公众披露作出任何规定。

(二)近年来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时信息公开的情况

规定情境篇8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府领导成员;省、市、县(市、区)***和***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和***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省、市、县(市、区)***和***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未分解落实责任,未按规定配套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者严重违反城乡、土地、矿产、林地、水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或者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划定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地区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地区之间在涉及跨行***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不协作、不配合,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六)对于国家、省挂牌督办的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以及国家实施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区域限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导致不能及时摘牌、解除限批的;

(七)在省委、省***府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的;

(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和***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 法律法规不力,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审批(核准)项目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的;

(三)不按规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以及相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查处不及时或者避重就轻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乡镇(街道)******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府决策部署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配合上级机关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上级机关监督检查的;

(三)对本地区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耕地、矿产资源以及焚烧秸秆、违法倾倒废物、非法养殖、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排污等行为,隐瞒不报、制止不及时、纵容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群众纠纷置之不理、处置不当,导致等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东莞市、中山市各镇(街道)******领导成员,按照省、市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及其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环境、资源保护督察结果,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一条 有本细则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同时违纪***纪的,给予***纪***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纪***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由各级***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启动追责调查程序,并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追责情形进行事实认定,就相关******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涉及追究同级******领导成员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启动追责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在形成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干部追责的,通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逐级移送,也可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后,应当启动追责处理程序。

有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移送函;(二)调查报告;(三)有关证据材料;(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和首办责任,畅通移送渠道,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需要追究***纪***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根据影响程度,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轻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

(三)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追究人员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因责任追究造成工资福利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在适当范围内为被追究人员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作出处分决定时已经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新区等功能区******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府,省***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规定情境篇9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处罚、行***复议、行***诉讼和实施行***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府环境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府环境信息,通过***府网站、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复议、提起行***诉讼的情况;

(四)***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府环境信息内容、***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28日《人民日报》)

规定情境篇10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许可和行***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处罚是否符合《行***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许可和行***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许可、行***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公厅关于行***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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