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敲开了无国界网购的大门,正在成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新热点。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初启动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2014年1月海关总署批准银川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本文就如何正确引导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行为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外汇管理
目前依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新型商业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推动支付新浪潮,催生新的支付需求。如何顺应电子商务发展新需要,规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管***策措施,势在必行。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业务管理的现状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就是一种较为高级的电子商务形式,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实际上就是将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而以中小企业占主体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也呈现出喜人的态势。并由此带动了跨境第三方物流、外海仓库租赁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类型
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存在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境内用户在境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即境内用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系卖家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二是境内商户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服务,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向境外买家出售商品。
(二)跨境机构的支付方式
一是由第三方支付工具统一购汇支付,即支付机构集中代客购汇结算给境外卖家,或者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接受人民币支付。二是依靠境内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款结汇流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开展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结汇服务,境外买家直接汇款到支付宝公司的境内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付宝系统集中统一到银行结汇,以集中结汇或居民个人名义结汇流入,付款给国内商家。
二、国家***策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一)当前国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目前全国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的城市有11个,分别是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苏州、深圳、银川、平潭、长沙。
(二)当前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地区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主体管理,外汇局对其电子商务跨境外汇支付行为所涉结售汇及跨境收支等业务进行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2月1日《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至2013年末,共有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在内的22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外汇局批准,成为首批跨境支付试点资格企业。
三、宁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日海关总署批准银川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以支持宁夏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宁夏抢占国际新兴贸易业发展先机找到新的着力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奖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地区需具备的条件:辖区内有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可开展试点业务。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和市场准入问题有待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着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外汇管理***策的执行者,又是交易行为的监督者,如何界定这类机构并对其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需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予以规范。
(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难以把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题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电子商务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也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三)外汇收支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从而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
五、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所涉及外汇管理***策建议
为更好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将网络跨境外汇资金纳入监管体系,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结汇购汇的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市场准入管理。从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主体承担的职能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质上是代替了网下的银行承担了部分监管以及清算服务。因此,可以考虑参照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经营业务的准入标准,从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组织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二) 重点监管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保障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应该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要指导第三方支付企业从国内外买卖双方的资质、贸易合同信息、交易货物品种方面,做好交易主体的识别、交易信息的完善、交易货物的合规等工作,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同时,要督促经营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健全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有序开放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品种。在业务品种管理上,本着既积极支持又严控风险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办法,可以先放开个人网上跨境交易,后放开企业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有市场公允价格的物品网上跨境交易,再放开不易把握真实性的物品以及服务贸易的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出口贸易,后放开进口贸易。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统计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严格执行外汇收支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如实、准确地向银行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名称、资金属性等,特别是改变目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做法,实行以实际交易主体名义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确保申报数据与交易实际情况一致,保证统计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防止虚假交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3]海关总署关于银川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复函(署科函[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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