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硕士论文10篇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1

扩展资料:

法学专业硕士联考就是法学专业硕士考试。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实行联考的选拔性考试。

考研专业科目设置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学)两门。

法学硕士是法学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型人才。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2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策。现行的司法考试***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策。***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策

第一,就业***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3

法律原因的任务是从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一切事实总体因素中,找寻相当的因果关系作为结果责任认定的归属。鉴于英美刑法及判例偏重于从归纳总结司法审判经验,侧重于对具体特殊案件的处理,没有形成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因个案而异。而大陆法系的刑法偏重于刑法基本原理而进行逻辑分析,强调理论本身的完善及合理,因而在不断反思、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公认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笔者认为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用来确认法律因果关系。

此处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第二个层次的理论范畴,是在确定行为与结果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后,进一步把人类全部经验知识作为基准来判断,一般认为行为与结果是相当时就认为该行为与结果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核心问题是“相当性”。所谓“相当性”的判断,是指将一切与行为之实行时间及地点相关的因素,或客观可察的相关条件,在一般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内,加以判断;若行为人有“特别认识”的因素,亦纳入观察,进行所谓之“事后的评测”。关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笔者认为应采用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也就是说,凡是一般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伦理上的条件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都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凡是为一般人不能预见,但行为人能预见的亦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其理由如下:(1)折衷相当因果关系说克服了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的缺陷。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因果关系问题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完全等同,而且还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相等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这一结果有罪过,其行为就是这结果的原因,同时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会导致犯罪构成理论和责任理论之间关系的混乱,易造成主观归罪,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否定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站在社会的立场上,不限于行为人认识或能够认识的东西,仅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哪怕是事后产生的情况,只要它是社会一般人所能预见的东西,就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客观说把行为人不能认识的情况和一般人不能预见的情况都作为判断的基础,有过于扩大因果关系之嫌。折衷说较为妥当,它以一般人认识或能够预见的情况和行为人特别认识或预见的情况为基础来确定因果关系。

(2)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内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已经解决了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从中选择某些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刑法上的选择当然具有主观性,但这并不是人为地在本来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两种现象之间硬加上因果关系,因而不违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恰恰是刑法因果关系区别于哲学因果关系的法律性特征体现。

(3)从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看,是为了最终解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参考社会一般观念的看法很有必要,因为根据人们的日常经验认识,人们通常无法预见的偶然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是排除在刑罚领域之外的。所以人们对无法认识的结果,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行为与该意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4)刑法是规范社会的工具,它的基础只能是建立在该社会通行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上,因此在决定何应惩罚,何应保护时,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观念的看法。因为国家适用刑法总是要期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而他所要否定的,一般情况下也必须就是为社会一般观念所认为应当、需要否定的。因此,如果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某行为与某结果的联系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性质,那么,在刑法上将之排除在因果关系研究范围之外,就能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一般观念保持一致。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75页。

(2)(苏)列宁著:《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第17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页。

(4)《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页。

(7)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第3页。

(8)(英)布里特和瓦勒著:《刑法教程和案例》(英文版),1978年第4版,第145页。

(9)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页。

(10)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页。

(11)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页。

(12)(美)霍尔著:《刑法一般原则》(英文版),波士迈里尔公司1960年版,第249页。

(13)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页。

(14)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页。

(15)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页。

(16)转引自(美)霍尔著:《刑法一般原则》(英文版),1960年出版,第277页。

(17)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页。

(18)(英)史密斯和霍根著:《刑法》(英文版),1973年第3版,第217页。

(19)(英)布里特和瓦勒著:《刑法教程和案例》(英文版),1978年第4版,第145页。

(20)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44页。

(21)参阅埃利特和爱伦著:《刑法案例教科书》,1989年第5版,第39页。

(22)(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33页。

(23)(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29页。

(24)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104—105页。

(25)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页。

(26)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104页。

(27)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28)(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页。

(29)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第304页。

(3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31)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2)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3)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4)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5)苏俊雄著:《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第72页。

(36)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第309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程》,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

(38)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124页。

(39)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第8—9页;田彦群:《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8页;江英杰:《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刑法学论集》,北京市法学会1983年编,第82页。

(40)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第9页;田彦群:《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8页;江英杰:《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刑法学论集》,北京市法学会1983年编,第83页。

(41)《列宁全集》,第38卷,第170页。

(42)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69页。

(43)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70页。

(44)李光灿等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页。

(45)转引自李光灿《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法学论文选》,西南***法学院***书馆1981年编,第50—51页。

(46)李光灿《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法学论文选》,西南***法学院***书馆1981年编,第51页。

(47)吴建国《唯物辩证法对偶范畴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48)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49)马克昌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3版,第210页。

(50)陈兴良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8页。

(51)李光灿等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52)(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53)别利亚耶夫等编:《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页。

(54)(美)霍尔著:《刑法一般原则》(英文版),第246页。

(55)(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翻译出版,第96页。

(56)胡正谒著:《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载《江西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

(57)潘忠人著:《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辨析》,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4期。

(58)张令杰著:《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意见》,载《法学动态》1982年第12期。

(59)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60)李希慧著:《关于因果关系的两个问题》,载《中南***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

(61)张小天、陈信勇著:《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及其在刑法领域的表现》,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62)周柏森著:《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

(6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第569—570页。

(64)张小天、陈信勇著:《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及其在刑法领域的表现》,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65)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91页。

(66)(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1页。

(67)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64页。

参考文献:

(1)李光灿、李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1986年9月第1版;

(2)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3版;

(4)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

(5)刘生荣、黄丁全著:《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6)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8)《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期;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程》,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1)(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

(1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14)周伟、李克非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角》,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15)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6)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8)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19)苏俊雄《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

(20)陈兴良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2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

(22)张绍谦著:《英美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探析》,黄河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后记

由于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对刑法学这门功课抱有浓厚兴趣,因而把硕士论文的选题确定为刑法学。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又较难厘清的问题。笔者读硕士前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断断续续的思考,读硕士期间又在翻阅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思考,终于写成此拙文。

由于这一选题难度较大,笔者学术水平又很有限,拙文中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祈请各位师长同学批评指正。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4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5

在廿一世纪的现代社会中非营利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其中,尤以庞大的***府组织最受到实务与研究上之瞩目。本文采与人民生活之安危息息相关的警***部门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预算及警力布署是否能响应人民报案及破案之需求,以进一步了解非营利事业对社会资源的使用及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主要之研究结果为,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关键词:非营利部门,社会需求,预算响应,台北市警局

非营利部门对社会需求与预算响应之关联性研究

-以台北市警局为例

壹、前言

非营利部门在廿一世纪中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在现代社会中,非营利部门包括医院、大学学院、各种基金会、宗教组织、与庞大的***府组织等均是。其中,尤以***府部门的运作与人民之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纳税给***府,并由***府替人民做事,这其间有关***府部门的无效率或官员贪污舞弊之报导更是时有所闻,造成人民对***府行***之不良印象。而且,近年来由于***府财***愈来愈困难,相反地,人民对***府的要求却愈来愈多,尤其是各项社会福利措施或经济建设等,在人民的需求、***府预算编列、及***府实行绩效间是否有个平衡点,便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府为人民服务,其中,与民众安危直接攸关者即为警***单位,而警***单位在保护人民之余,由于与犯罪案件站在第一线上,故所出的问题亦不少,故本研究即以警***单位为例,特别是选取最具指针意义的我国首都各警察分局,对社会之报案与破案需求时,在预算编列上是否有适当地加以响应,或者两者间并无显著的关联性,凡此皆是***府部门在积极为民服务之同时,人民所愿意知道的事实,而本研究即拟由实证的角度来了解此一议题。

本文系以台北市***府警察局主管单位预算书、台北市警务统计年报及台北市***府所提供之相关文件,采民国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间之资料,对台北市***府所属十四个分局之样本进行探讨,以澄清警察机关警力及预算之配置,是否及时因应社会需求之变化,以作为相关主管机构之参考。主要之研究结果为,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贰、文献回顾

一、非营利事业之研究文献

美国会计学会(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对非营利组织之定义认为区别营利与非营利的基础,乃在于有无营利的动机,非营利组织从其行动上的含义来说,有以下几项特点:(1)无营利的动机;(2)无个人或个别拥有组织的权益股份或所有权;(3)组织的权益或所有权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换;(4)通常都不可或被要求、直接或按比例给予资金捐助者或赞助人财务上的受益。

非营利组织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府功能与企业功能之不足。故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扮演一个重要之角色。由于民主***治的发展,人民智识的逐渐提高,地方***府管理的问题更日益受到重视,进而要求地方***府努力改善施***品质的同时,常常对***府的产出与服务感到不满。胡美琳(2001)即以台湾南部七个县市***府为研究范围,来探讨县市***府在组织文化、转换型领导与员工工作态度等研究变量间之关系。此外,李衍儒(2000)亦针对非营利组织采购行为,探讨***府采购法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研究主要是以非营利组织及***府采购制度为研究之对象,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型态与其采购行为所受采购法之羁束,并从非营利组织在法制应有何种建构之角度,以及***府采购法立法之本旨,来分析非营利组织采购行为之适当规制。

韩意勤(2001)认为信息时代之非营利组织其信息化成熟度普遍不足,而为了适应网络型态的未来社会,同时还能够增强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连结,非营利组织需要进行信息化改革,其目的则在于透过信息技术和工具来达成公益和利他的本质,亦即使其能够更加精确的掌握本身的使命、服务和资源,以有效克服高度复杂和变迁快速的外在环境。

非营利组织在营运管理上的重点,即是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将组织资源做有效的整合,以发挥最大的效益。一个完善的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的基本运作程序,便是要能够充分结合组织内外人力、财力与物力等各方面的资源,透过一些有组织、有规划性的活动,来提供具有价值的服务给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但todd and ramanathan (1994)指出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多限于财务面,而忽略非财务结果的衡量,故本文亦将探讨非财务变量的影响。

二、警察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的成功,必能提升组织经营绩效。而人力资源要长期保持一定工作水准,对组织而言,无异是一个挑战,尤其警察工作是一种特殊职业,工作对象为不同背景,需求为不定的社会大众;工作环境又是错综复杂,深具高度危险性;尤其工作本身更是具有多元化的特性;故要有效管理及完善运用人力资源,是有效***唯一最重要的考虑,使之成为组织提高工作绩效的指针。

投入警力的增加是否能提升警察的工作绩效,而有效遏阻犯罪的发生或提高破案率,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蔡俊章(1984)透过对台北市历年人口的剖析,及犯罪量成长的情形,预估未来犯罪量之发展趋势,并分析警力密度对犯罪遏制的效果。结论并指出警察人力资源需针对未来的社会犯罪情事作调整,否则未来刑事案件破获量与发生数之差距会逐渐增大,因此建议建构警力的扩增模式,以增加警力的方式来提高破案率。

警力是警察机构赖以推行作为,发展业务的原动力。高***升(1985)认为警力投入的目的主要在于要求降低犯罪量,提高犯罪破案率,以维持社会治安的良好,当警察机关须扩增警力而发现无适当人员可用或为数不足时,对犯罪遏制的效果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拟订警力扩增准则,以遏制犯罪是有其必要。该研究并针对台北市历年人口,犯罪量成长情形,作为推估未来犯罪量发展趋势的基础,并分析警力密度对犯罪遏制的效果,同时与世界各重要国家、大都市作一比较。其次,根据警力与犯罪遏制因果结构关系构建警力密度模式,对于模式参数值的推估方法也加以说明。最后,借着警力密度模式的运用提出一套能够因应人口成长、犯罪量逐增,且能有效遏制犯罪的警力扩增准则。结论则指出考虑***府的财力负担及现实环境因素,未来的警力扩增准则,宜采取渐进,逐年调整扩增警力的方式进行。

对于影响警察人力的需求因素,刘世林、陈礼中(1980)则指出共有六大因素,分别为防治重大犯罪、处理游行示威、警察工作量、社会变迁、正常轮休与交通***因素等,而其中影响警察人力需求的程度以防治重大犯罪因素为最高,占17.38%;其次为处理游行示威因素,占12.66%。而此六大因素对于整体的警察人力需求有71.2%的影响程度,因此在规画警力时应对这些因素加以考量。

但仅仅警力数量的增加是否能够提高警察效率,当然除了警察预算经费的投入之外,朱孝良(1998)研究发现警察人力虽逐年增加,但素质却并无相对提升(如警察专科班就占83.9%),故无法真正提高警察工作效率,此外,郑安盛(2000)亦认为单纯的警力增加,并不能提高全国警察机关之整体效能,亦不能强化对抗犯罪之组织。因此,应以「质为着眼点,重「质而轻「量,如何将适合、适量、适当的警察人员,在最适当的时间,配置在最适当的地方,使警力得到最经济最有效的运用,以发挥其最大的力量,此乃警察人事管理最重要的课题,也是警察机关永续发展,长保绩效的关键所在。故研究我国警力问题,不能仅单纯地增加警力「数量,而不顾「质精。盖警察人力问题,实有「质与「量两面,必须双面兼顾,双管齐下,方不失之偏倚,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综合各研究的看法,警察人力资源应质与量并重才得以发挥最大之效果,但警力的增加仍对于警察工作的绩效有一定的帮助,故不可轻视警察资源的投入,而必须作一合理的配置,以使警察机关的工作绩效符合社会的需求。

三、***府预算与绩效评估

近年来我国财***困难常有入不敷出的现象,因此,***府对于预算经费的资源配置是否适当,及其预算执行之效益如何,皆为社会大众所应重视之问题,以避免资源过度的浪费或使用无效率,而造成国家财***日益困难。

barrett and greene (1993)认为社会大众在评估***府的绩效时,通常着重于效果方面而忽略了效率的衡量,尤其是在人事费用占预算高达60%时,效率评估的重要性更是提高。预算经费的适当配置可提高教育、医疗方面的比例,而提升效率可采用公营事业民营化、提高生产力等方法。

jones and thompson (1986)研究指出若要使预算的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则***府预算的执行必须进行实质的改革,因为在现行法令规定之下,行***主管倾向将该年度的预算全数支出,以达到预算达标率的要求并显示出其执行成效,即决算数和预算数相符时会受到奖励,反之则遭受处罚。故常有消化预算的情事发生,以免当年度的预算未使用完毕而下年度遭到删减的命运,进行下年度可能***策执行困难,造成预定目标无法达成。若当年度实质支出可能大于原始预算数时,则可以提出预算追加案,以避免发生决算数超过预算数的情况发生。

williams, macintosh and moore (1990)认为大部分与预算和绩效方面相关的实证研究,多着重于营利事业方面,而忽略了公共服务部门。但只要该组织需要达到既定的效率与效果之目标,则不论何种组织皆可适用管理会计的方法。公共服务部门的主管如同营利事业之经理人一般,必须将资源做有效的运用,故要有客观的基础来评估。因此,***府预算的编列和执行都应该要符合社会的需求。

杨煜泰(1999)评估廿三个县市地方***府警察局的行***资源运用之绩效,认为各地方***府在编列及分配所拥有的行***资源时,并没有依据前一期施***的结果和社会人民的需求进行考量,来编列下一年度的行***资源。显示各县市***府盲目地运用国家人民所缴纳出来的资源,任意且非理性地分配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地方***府应针对社会需求的反应,适时地调整行***资源-预算经费的投入,使行***绩效能够真正的显现。

四、警***机关之绩效评估

如何有效地掌握员工的工作表现,逐渐也成为一个管理上的重要问题,而对于部属管理才能的发展、工作态度的调整、工作满足的提升等,皆逐渐成为管理者的首要工作之一。为达成组织的目标,以及协助部属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因此绩效评估已变成当前甚受重视的管理工具。

王怡心(1995),以台北市***府警察局为研究对象,来建立八个回归模式作相关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台北市警察局的经费预算和员警编制与社会治安需求之相关性是存在的。因此,可推论为经费预算与员警编制的增加,使破案数增加,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但在目前警察机关资源有限与人事精简的情况下,增加警力已经不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最好方法,唯有提高警察素质和工作生产力,才是解决之道。

游金昌(1986)探讨刑事警察侦查行为至破获这一过程,评核其绩效、可能遭遇的问题及其症结。刑事警察的侦查行为可以由其起点、过程及结果三个层面来考量。民主***府行***的要求为响应民众的需求,代表民众的利益,负责完成***府所应执行的任务等。刑事警察因其层级及责任,在侦查执行中要与***策相符合,遵守法律规范、侦查规范等;在侦查结果方面,要尽其最佳之能力,以完成其刑案侦防的任务。刑事警察的侦查结果-「破案而言,一为工作量,破获刑案的多寡;一为绩效水准,破获率的高低。这两者的意义不尽相同,在评核时其比重的高低,为值得考量的问题。至于如何评价其相对量要性,如何赋予其合理的权责,可由实际评核实施中,不断藉回馈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而修正,以得到较令人满意的结果。

todd and ramanathan (1994) 发展出一个实证研究的模式,以美国纽约市警察局为研究对象,探讨预算分配和绩效结果的相关性,分析模式涵盖了财务和非财务面的资料,运用数种回归模式来探讨经费预算和警力编制是否与社会治安需求相配合,以及评估所投入的经费和警力所产生的绩效。该研究显示,纽约市警察局的经费预算和警力编制能符合纽约市民对治安的需求;而针对较复杂的案件,所需投入的经费和警力也相对增加,侦破案件所需的时间也较长。其研究是将管理会计的方法运用到非营利事业上,虽然研究对象为纽约市警察局,但他们认为这种分析模式可以推展到其它***府单位或非营利事业团体。

吕忠勋(2000)认为警察派出所具有最接近民众、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之特性,因此派出所能否落实且妥善地完成其工作目标,是影响民众对警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的主因,作者采资料包络分析法(dea)来衡量工作绩效,评估无法以成本及收入衡量绩效的非营利事业机构,且其具有以多重评估指针来衡量绩效的特性,可补强现有派出所绩效评估模式单一指针的不足,并提供全面性考量派出所绩效的新思维。该研究主要是建立派出所多指针效率衡量模式,并结合嘉义县警察局六十三个分驻派出所民国八十八年上半年度之各项资料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分析各派出所之整体效率、技术效率及规模效率,再针对无效率单位提供各投入项及产出项潜在改善值及改善幅度,并以之分析现行派出所在资源分配及工作执行上之问题症结,最后运用敏感度分析解释现行评比制度所存在之不合理状况;经由前述之分析,提供警***管理阶层对派出所评比制度重新考量之方向及未来研究之建议。

邢台平(2001)以资料包络分析法(dea)评估组织分支相关机构绩效及成员绩效,该方法主要利用实际可观察到的投入产出资料,依据实际之需要选取适当之dea模式,并以数学线性规划模式求解以运算出一组最佳的投入产出权数。将多项产出加权总值除以多项投入加权值之比率计算出dmu效率值,以强化警察机关刑事侦防绩效评估的公正性,及提供各机关提升绩效的良好建议。该研究样本为台湾地区二十三县市警察局,于民国84、85、86三个年度进行刑案侦防绩效评估dea模式实证分析。

黄富村(2001)认为警察组织文化较不重视犯罪的预防,整个警察机关的绩效指针都太强调侦破面及量化面的指针,而忽略预防面及品质面的指针,造成警***机关所标榜的治安改善绩效成果与民众所期待的治安改善观感产生严重的落差。正确的绩效评估制度需要反应出警***的组织目标,且不应该用一个全国一致的绩效评比标准,应该是弹性、因地制宜的不同衡量标准。

钟升(2001) 藉由美国企业界已广泛利用的复源绩效评估制度(multi-source evaluation system)的概念,就目前现行的警察绩效管理制度,作一分析探讨,从中找寻可能的问题与可改进的空间。即评估者不再单单只是受评者的上司,在评核绩效的过程中同时运用多元角度的评估者,包括自己、上司、部属、同僚甚至是顾客。此种多元角度的评量方式,恰能反映出今日管理工作的多样化与复杂性,因警察工作亦有其复杂性与多元性。

参、研究设计

一、 样本说明

本研究是以台北市警察局所属十四个分局(中正、文山区各有二个分局,其它十个行***区各有一个分局)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台北市乃国内最具代表性之都市之一,如果以其作为分析样本,则研究结论便可提供台北市及其它地区警***机关作为日后决策上的参考,具有指针之意义。另外,各警察分局皆以犯罪预防及控制做为终极目标,而各警察分局虽然所辖地区之人口及地区特性不尽相同,但其对于刑事侦防工作之资源投入及产出项目上均相当一致。

在样本期间的选择上,由于民国86年以前并未公布各分局警力之数字,故采有正式公布各分局警力资料的86至89年为样本期间。研究之数据系来自86至89年台北市***府警察局主管分预算机关别岁出计划汇计表,及台北市警务统计年报等两个来源。

重大刑案与一般刑案的定义是依据内***部警***署函颁「刑案等级侦防权责区分表规定,重大刑案包括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窃盗案件和汽车失窃案件;一般案件即普通刑案,也就是指重大刑案以外的案件。

二、 研究变量

由于本研究系探讨警***机关为响应社会列报给警***机关之各种刑案需求中,为能侦破人民所列报之案件以符合人民之期望,警***机关所编列办案之预算(其中当然包括了员警之人力需求),并经由市议会审议通过者是否能与人民之期望相符。当然,市议会系同时考虑多项相关因素所决定,其相关因素如前期之重大或一般刑案之报案数、前期之破案绩效、***府之财***情况等。

归纳而言,本文之应变量有两个,其一为每年市议会所核定各分局之刑事预算数,选择刑事预算数之主要理由为此预算与各刑事案件之破案努力间具较明确之因果关系,此一变量亦是todd and ramanathan (1994)与王怡心(1995)所建议者。其二为员警人数,警力数量之大小,尤其是刑警人员之数量应与破案间之关联性较强,然限于资料之可取得性,故此处仅以各分局之员警总人数代表之。

在人民对警局破案需求的因素中,本文亦沿用todd and ramanathan (1994)与王怡心(1995)之建议,采取重大刑案与一般刑案之前期报案数,做为人民破案需求的变量。此外,无论是警局在编列概算或议会在核定警局预算时,警局之破案绩效亦通常被列为重要之参考因素,为排除此一因素之干扰,故此处将前期之办案绩效纳为模式之控制变量,以吸收其对预算编列之效果,前期之办案绩效则以整体刑案之破案率为变量。

三、 估计模型

由于对台北市各分局之研究期间长达四年,且有14个分局,具有多期间及多部门的列联资料属性(panel data),故在分析模式的选择上,系使用混合(pooling)数据处理模式进行计量分析。列联资料虽可提供较多之样本数、增加自由度和有关个别分局特征之资料,以及区别出属于相同时间个别分局间之差异与不同时间分局内之差异,但却经常存在未观察到的各分局异质之特性,且这些无法观察的特性将会影响到各分局预算编列之形成。在列联资料分析的计量方法中,一般都是以固定(fixed)及随机(random)效果模型来处理各部门未观察到之特性效果(关于panel data 模型之讨论,参见hsiao et al.(1996)及杨志海等(1999)。因此研究中将并同测试共同(common)、固定(fixed)、及随机(random)效果等三种不同之模式截距项假设,以了解各分局资料之特性。

在回归系数符号之预期上,首先,由于各分局之刑事预算与员警人数之编列,主要系响应人民对破案之需求,故人民对一般及重大刑案之报案数愈多,其所拟编之刑事预算数自然愈多,警力之需求亦愈多,故预期前期一般及重大刑案之报案数与刑事预算之大小及员警数均为正向关系。影响各分局刑事预算之回归估计模式如下所示:

(1)

(2)

其中:

budget t:各分局每年之刑事预算数,

felonyt-1:各分局前一年接获重大刑事之报案数,

misdem t-1:各分局前一年接获一般刑事之报案数,

fmct-1:各分局前一年整体刑案之破案率,

police t:各分局每年之实际员警数(人)。

肆、实证结果

一、叙述统计量

如表1所示,台北市各警察分局平均之每年刑事预算为$52,686,024,但其最大值及最小值的差距约达五倍之多,显示出各分局间之规模差异不小。另由各分局之员警人数大小亦可获得规模差异较大之现象,其最大值为509人,而最小值为167人,其差距亦达三倍之多。

相对而言,在刑案之报案数方面,一般刑案之报案数(2,398件)远高于重大刑案之报案数(380件),此亦相当符合一般之直觉。最后,在刑案的破获率方面约有八成。

表1 叙述统计量(1997-2000)

平均数 标准差 最小值 最大值

budget 52,686,024 18,572,269 24,297,031 106,600,572

police 315.63 92.29 167 509

felony 380.160 197.6022 101 906

misdem 2,398.625 1,578.817 498 6,724

fmc 0.79 0.30 0.49 1.71

budget:各分局每年刑事警察业务预算(元)

police:各分局每年之实际员警数(人)

felony:重大刑案报案数(件)

misdem:一般刑案报案数(件)

fmc:刑案破获率

为进一步了解各研究变量在年度间之变动情形,本研究将表1之汇总数据依不同年度之数值分别计算其年度别的叙述统计量列于表2之中。由表2可知,人民所列报之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趋势,尤其一般刑事案件之增加率最高,如2000年约为重大刑事案件10倍之多,且各年之变异性亦相当大。为响应人民列报案件之增加,相对而言,无论是刑事预算或各分局员警之人数,在各年间均呈现相对稳定之情况,只有刑事预算数有较多之增加量,但2000比1999年增加许多预算,系因为编列一年半预算之故,并非响应人民报案数的急遽增加。由表2大概可略知,警***部门在响应人民之破案需求时,可能有潜在的力不从心之现象,尤其是针对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更是如此。

表2 叙述统计量(1997-2000):分年别

1997 1998 1999 2000

budget 45,271,450(14,488,690) 47,266,071(14,800,883) 48,738,071(14,003,805) 69,468,505(20,573,724)

police 314.14(93.31) 313.07(95.68) 317.43(96.29) 317.86(94.27)

felony 362.571(186.5384) 436.2857(230.7598) 362(198.989) 359.7857(181.7311)

misdem 1,591(909.0565) 1,437.429(800.5988) 3,125.143(1,609.976) 3,440.929(1,746.631)

fmc 0.77(0.24) 0.77(0.25) 0.84(0.36) 0.77(0.36)

注:各变量之意义同于表1。

二、各刑案之报案数与预算响应关系之实证结果

本文之研究目的系为探讨人民列报给各警***机关之刑事案件的破案需求,与各警***机关是否编列适当预算响应之关系,有关前期一般与重大刑案之报案数与当期刑事预算、实际员警人数间之回归估计结果分别列示于表3及表4之中。由于样本资料为12个分局,各分局均有4年之资料,故回归系数的估计系采混合资料估计法进行。由表3可知,以北市各分局之刑事预算对代表人民期望警局破案需求之前一年接获重大刑案之报案数(felonyt-1)与一般刑案之报案数(misdem t-1)进行回归,并在各分局前一年整体刑案破案率之控制下,模式之解释力除了共同效果模型外,其余固定效果及随机效果模型均有91%以上之解释能力,其中又以随机效果的模型对资料的配适程度最高(91.6%)。再进一步观察各估计模式之系数时,发现除了固定效果的前一年接获重大刑案之报案数未达统计显著水准外,其余各估计模型中的各自变量均为5%下显著为正的解释因素。综合前二项之估计结果,可推论出台北市所属各分局在民国86至89年间,在筹编及核定各分局之刑事预算时,确有依据前一年接获重大刑事之报案数与一般刑事之报案数加以研判,而且可预测性极高。换言之,警***机关有依人民之破案需求而以预算编列适切地加以响应。

表3 台北市各警察分局刑事预算影响因素实证结果(1997-2000)

应变量:budget n=42

共同效果 固定效果 随机效果

截距 16.89874(0.0000) - 16.98149(0.0000)

felonyt-1 0.000551(0.0006) 0.000240(0.4336) 0.000448(0.0159)

misdem t-1 0.000185(0.0000) 0.000183(0.0000) 0.000189(0.0000)

fmc t-1 0.349013(0.0003) 0.246377(0.0232) 0.284544(0.0117)

f value 57.8708(0.0000) 219.2056(0.0000)

0.8063 0.9115 0.9160

注:各变量之意义同于表1。budget变量系取对数后之数值。

其次,进一步了解与各分局编制预算资源以响应社会破案需求中紧密相关另一重要被解释变量-即各分局之员警总人数。此处系以各分局预算资源的重要组成项目,即各年度员警总人数,来探讨其是否亦能响应人民的破案需求,其估计结果列于表4之中。由表4可知,其估计结果约类似于表3,但仍有若干相异之处,在模式之解释能力上,共同效果模式之解释能力较低, =67.62%,但固定效果与随机效果估计模型之解释能力却均高达99%以上。另外,所有自变量均为1%显著水准下显著为正的解释变量,因此依此估计结果,亦可推论出台北市所属各分局在民国86至89年间,在编列各分局之实际员警总人数时,亦确有依据前一年接获重大刑事之报案数与一般刑事之报案数加以研判,而且可预测性极高。换言之,警***机关有依人民之破案需求而以适当地实际员警总人数加以响应。

综合前述之实证结果,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共同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表4 台北市各警察分局警力影响因素实证结果(1997-2000)

应变量:police n=42

共同效果 固定效果 随机效果

截距 166.8969(0.0000) - 292.4093 (0.0000)

felony t-1 0.264739(0.0000) 0.035755(0.0006) 0.049960(0.0045)

misdem t-1 0.022807(0.0017) 0.001576(0.0103) 0.002134(0.0305)

f value 43.8160(0.0000) 28493.26(0.0000)

0.6762 0.9986 0.9975

注:各变量之意义同于表1。

伍、结论

在廿一世纪的现代社会中非营利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其中,尤以庞大的***府组织最受到实务与研究上之瞩目。本文采与人民生活之安危息息相关的警***部门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预算及警力布署是否能响应人民报案及破案之需求,以进一步了解非营利事业对社会资源的使用及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主要之研究结果为,我国首都各分局无论在编列各分局刑事预算,或布署员警人力时,整体而言,均有参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与一般刑事案件报案的社会需求加以拟定。此一实证证据亦支持我国***府在使用人民的纳税钱时,并非全无不适合之处,至少在台北市各警***分局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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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l. r., and f. thompson. 1986. reform of budget execution control. public budgeting and finance 6 (spring): 33-49.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6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

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

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7

我走近陈虹,是为彼此有相似的背景。陈虹,英语专业硕士毕业,服刑前曾任外企高管,满世界地跑;我,法学博士毕业,服刑前曾任大学教师,也满世界地讲课。共同的背景让我与她惺惺相惜,也让我能近距离地观察她、感受她。

挪动大饭桶的瘦小女子

第一次注意到陈虹,是我来到北京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的第一天。在六七个忙碌的分饭人中,我一眼就看到一个戴着眼镜、体型瘦小、气质文雅的女子。她轻松自如地挪动着硕大的饭菜桶。人与物之间的鲜明反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后来,我和陈虹熟悉了,便和她开玩笑:“你这只小小鸟,怎么能轻松挪动那些硕大的饭桶?告诉我,你有什么诀窍!”陈虹笑着说:“没什么诀窍。到了监狱,没有退路,只有咬牙坚持。慢慢地,就有了力气。干久了,还喜欢上这个岗位。每天运动运动,出出汗,多好。”说到这里,她故意不屑地指着我的棉衣说:“你看,大冬天,你穿棉衣,我穿单衣。这就是劳动的结果。”

随后的日子,陈虹会时不时地告诉我,“今天,我会缝裤子了”、“今天我终于完成了10件成衣”、“今天,我画了332个兜子口”……每次听到她发自内心地与我分享自己劳动成果的点滴喜悦,我总会被她“以小善积大德”的自我安放而感染。

干夜班需要管人管事。这对文雅的陈虹来说是个挑战。我曾多次看到个别服刑人员用粗俗、低下、无理的态度对抗她的“文明***”。每次,她都选择了忍让。有一次,我实在憋不住了,就对她建议:“你就不能硬气一点儿?”她莞尔一笑,说:“在这里,大家都不容易,何必针尖对麦芒。有时,忍一忍,事情就过去了。”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听见一些服刑人员在议论:“谁要和陈虹闹,一定是这人有问题。”又听到一名服刑人员替陈虹打抱不平地说:“连陈虹这样老实的人都欺负,太不像话了!”

渐渐地,我发现分监区一些爱找事的服刑人员对陈虹客气起来。看到这样的情景,我突然对“以德报怨,以曲求直”这句话有了顿悟之感。

用精神营养安抚低谷中的生命

陈虹和我都爱看书,但她的书看得比我辛苦。每天,她要值夜班。第二天早上,当值夜班的其他服刑人员早已疲惫不堪地进入梦乡时,唯有陈虹坚持看半小时的英语书后才入睡。有时我心疼她,催她快点儿睡觉。她总是那句话:“我不能放弃英语,以后还要靠它吃饭。我觉少,每天少睡半小时没什么。”她对看书的需求比我急迫。她总对我说:“王蓉,有什么好书,一定推荐给我。过去就因为看书太少,知道得太少了,才导致自己犯了罪还不知道。我想趁着服刑,好好看些书,让自己看问题的眼光变得更长远一些。”为此,陈虹会把精打细算出来的所有时间用来看书。

每当看到同监室的服刑人员谈笑风生、唯有陈虹埋头苦读的景象时,我总会在内心发出一声感叹:“她是一个处在人生低谷时懂得用精神营养丰富和安抚自己生命的人。”

在陈虹口中,没有豪言壮语,但有一种让人向上的力量;她的头上没有耀眼的光环,却能让人感受到人性的优雅。正是这种向上的本能和人性的优雅,使她在人生低谷中努力寻求、把握和坚守振奋的意志和行动,并使自己的服刑生活没有成为饱受煎熬的苦旅,而是成为积蓄前行力量的机会。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8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本来修改好的《***职罪暂行条例》整体并入刑法,列为分则第十章。这在客观上将***职罪湮没于浩瀚的刑法典之中,使之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此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文章就近年来***职罪的研究现状作了一个简要的综述,并分析了几点原因,希望能够引起***内外对于***职罪研究的关注。

【关键词】

***职罪;研究现状;原因分析

一、***内外***人违反职责罪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非常活跃,每年问世的刑法学研究论著汗牛充栋,发表的论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很可观。尤其在当下的中国,刑法新旧理论的交锋日趋激烈,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比之下,***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怜。尤其是***职罪方面的论著、文章更是寥寥无几。

自修订后的刑法典增加了***人违反职责罪的内容之后,***内外专家在出版的教材、专著中才开始涉及到***职罪的内容,如2003年黄林异、王小鸣主编的《***人违反职责罪》;2011年卢树明主编的《***人违反职责罪精析》等。这两本书主要研究***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此外,关于这方面的博士论文有,李国振的《***人违反职责罪体系化研究》(2009年,中国***法大学),本文围绕“职责”这一***人违反职责罪的核心概念,从静态制度与动态规范两个层面,以静态层面的分析结论为理论前提,探究规范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得出系统性的完善建议。硕士论文有:付海珍的《论我国***职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学,2006年);作者从***职罪立法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了现行***职罪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种类不齐全,罪名稀缺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规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状规定存在问题,没有***的***职罪刑罚体系等。在此基础上,从加大***职罪的适用范围、明文规定***职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状、完善***事刑罚的配置、改进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文章从***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入手,着重对***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和刑罚两个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释,然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补正措施。杜彦博的《***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法大学,2010年);作者通过纵向的历史学研究和横向的比较法研究,力***完整的展现我国***人违反职责罪过去的历史渊源、现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外国***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的比较,并结合我国***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我国现行***人违反职责罪存在主体立法不足、刑罚种类过于单一且执行方式不灵活、罪名稀缺、入罪标准偏低四大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其他代表性论文有:冉巨火的《论***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法制与社会》2010年25期);蔺春来的《***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西安***治学院学报,2005年2月);高巍的《***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缺陷浅探》(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等。

二、***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原因分析

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我国***事刑法理论研究尤其是***职罪研究的总体态势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真空,具体内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现在:其一,都是具体研究某个问题,如绝大多数是研究主体和刑罚方面,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内容雷同,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其他论文,在主体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负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行为列举不周;②欠缺***事单位犯罪的规定;③共同犯罪理论没有考虑到***职罪的特殊情况;④没有包括台湾***事人员;⑤没有包括国外***事人员等等。在刑罚上,基本没有规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职罪不适用管制刑;②***职罪不适用罚金刑;③设立了战时缓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适用等几个方面。

究其缘由,其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来,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学中对***职罪的内容基本没有涉及。其二,由于***职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客观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订的途径繁杂,熟悉***事司法实践的***队有关部门对***职罪修订的积极性大减。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国新刑法已经公布了八个修正案,但是我们从中找不到关于***职罪的一点影子,真可谓“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开的刑法学年会上,很少见到有关***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对比较熟悉***职罪立法和司法情况的***队司法机关和法学工作者,以***职罪为专题的学术研究活动多年没有进行过,真可谓“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特别是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而承袭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这种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的缺失,主观与客观认识不清,四个要件作用不明确,司法机关过分依赖主观问题定罪导致定罪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等难以应对实践需求的问题。尤其是,这种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在遵循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之时,往往从文意中的主观在前客观在后,发展出从主观到客观的定罪思路,而且这种定罪模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其结果是导致犯罪认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如果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即先考虑行为人,再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而追查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难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补事实’的现象。”这就使得刑法在相关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了违反逻辑和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的问题,影响了刑法社会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9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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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刑法学硕士论文篇10

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重要的平衡点之一。近年来,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了很多的关注,有许多优秀成果出版或发表,中国***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杨宇冠博士所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就是其中的代表。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研究》一书全面、系统地探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阐述了非法证据的含义,特别是它与证据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考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和发展,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价值取向,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种例外情况,考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外的操作程序,在整合我国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成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方面的力作。一部力作的诞生,是与作者的学风、知识、理论功底等分不开的。本书作者曾在中国***法大学学习10年,系统学习了法学本科、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程;曾在日本、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学习法律和人权保障的课程,有较扎实的人权和法学的理论功底;在司法部门工作15年,参加过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领域的许多重大活动,如多次参加联合国刑事司法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参与人权和刑事司法国际文书的制定和讨论;曾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部门工作2年,获得联合国授予的《精通英语证书》;还曾访问过50多个国家,考察各国的司法制度。2000年,作者决定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专题,两年期间,多次赴联合国有关机构和英国、法国、加拿大的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进行实地考察,特别是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美国作了多次考察和作专题研究,与美国刑事司法和证据法的学者们进行深入的讨论,与美国各个层次的法院的法官们进行广泛接触,观察美国刑事审判的全部过程,访问了不同类型的法院、司法部门、警察局、看守所和监狱,等。

由于作者在该专题研究上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和自身的理论素养,使得该书有以下突出特点:第一,资料翔实、全面、新颖。该书选择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实践进行剖析,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许多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大量资料来自于作者自己的实地考察和原始资料,许多资料在国内尚属首次介绍。第二,作者在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与立足中国国情方面有很好的把握。在探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作者提出了“三个阶段”和“两个结合”的观点,这些观点对从事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理论研究、立法和实务部门的各界人士均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第三,作者在宏观把握与微观分析的结合上有独到之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许多具体的程序设计,同时该规则又与人权理论、宪法原则密切相关。作者在本书中使两者得到了有机结合,读后受益匪浅。

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已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愈益重视。一项规则在一个世纪的时间不断地发展和丰富,不断地引起争论,这本身也说明了该规则的重要性和生命力。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保障人权和刑事司法的平衡点上,牵涉到许多维持这种平衡的因素,例如,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治学、历史学甚至国际法等多方面的问题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发展和操作中有所体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它受到不同历史因素和国情的影响。这些问题在该书中都有所论述,值得一读。

刑法学硕士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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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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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平正义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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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养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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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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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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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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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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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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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化学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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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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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育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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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自动化本科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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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阅读教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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