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篇1
(一)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
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
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则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
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要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例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5%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五)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六)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获得应有的退税额,避免因从低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同时,还须强调的是,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须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收益,企业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
(七)利用货款结算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消费税有多种结算方式,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充分利用各种货款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例如,2002年12月25日企业发出应税消费品100万元,设消费税税率为10%.若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则2002年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100×10%=10万元;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2003年12月25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5%.如果企业2002年不纳10万元消费税,将10万元存入银行,则至2003年12月25日可获得0.5万元的利息收入;若作其他投资,如购买国库券等短期投资,则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企业就可不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但是同时需注意的是,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要比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有更多的现金流量。企业在减少纳税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资金成本,企业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求得总体成本最小,而不要顾此失彼。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短期内虽然与国家的财***收入此消彼长,影响了国家的利益,而事实上,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更加关注和熟悉国家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守规有序,改善了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税。因此从长期来看,税收筹划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益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并有效实施税收筹划,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有效地做好税收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
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四)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消费税篇2
关键词:消费税;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
Abstracts:Afterrestructuredthesystemofconsumptiontax,itbecomesreasonable,butitstillexistssomeproblemsonlegislation,scopeoftaxation,taxrate,meanstocalculatetax.Thisarticlesummarizestheseproblems,andputsforwardseveralsuggestionsinconsumptiontaxreform.Keywords:consumptiontax;scopeoftaxation;taxrate;meanstocalculatetax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策进行调整[1]。此次消费税***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完善了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同美国等一些消费税法历史悠久的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收立法层次多我国现行税法立法层次多,透明度差。具体表现为税收***过程中,依据的除了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法规外,还有税务总局、***规章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答复、通知等,甚至是红头文件、规定等等如此众多(这还不包括省级地方***府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以致纳税人难以知晓。据台商协会的调查,其普遍认为中国的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税收变动过多,各地***策差异大,投诉无门、对话不易。总之,税收立法层次多,特别是属于后一类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存在,使赋税征收法律五花八门,导致无法可依,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威严性,同时还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课税范围窄消费税(按照课征范围的宽窄)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是: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1]。有限型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主要限于: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以及机动车辆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等传统的货物种类。有些国家还包括:糖、酒、盐、软饮料等某些食物制品,以及钟表、水泥等。我国和美国虽然都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国家,但两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仍有所不同。具体来讲,美国要比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美国的销售税开始于零售环节,且无处不在。受其影响,美国的消费税课税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了上述有限型消费税的基本课税种类外,还包括汽车燃料税、炭税、硫税等环境税(theenvironmentalexcisetaxes)、外国保险税、税、娱乐消费税、港口税。目前美国在以减税为中心的税收改革以及国内市民普遍关注污染治理的环境下,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征收污染税的提案已经多次提交国会进行讨论,相信不久就会审议通过。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受增值税影响很大,范围较窄。像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我国还没开征。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还是一片空白。
3.税率确定不科学美国消费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以从量定额税率计征为主,以从量比例为辅。而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极不合理,其设立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收入。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具体来讲,卷烟属于限制型消费品,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较高的税率来限制消费,如美国1999年的税额为每包0.24美元,2000年增加到每包0.34美元,2002年又增加到每包0.39美元,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烟草消费税税率很低。目前,我国对卷烟是按照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标准课征消费税。对数量达到每标准箱50000支的卷烟按定额税率征收,仅收150元,对不够上述数量的按比率税率征收,仅按每标准条200支分别以45%(价格在50元以上的税率)、30%征收(价格在50元以下的税率)。
4.计税方式不合理当今世界上,按计税方式不同可将消费税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征税形式,即在应税品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透明、公开的民主课税方式。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的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其优点是简便征收[3]。由于,价外税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所以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美国实行“公开、民主”的价外税。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付款时,发票上分别标明货款和税款,一目了然。而我国的计税方式则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施行价内税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消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与我国消费税的这种价内税形式有密切关系。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加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思考
1.完善消费税立法我国应按照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消费税立法,应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重视对税收法律体系中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重点工作应放在:主要税种由***颁布的“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及***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时对地方***府制定的税收***策全面清理,防止出现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制定地方税收***策的现象。此外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应尽快立法,对污染、排污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征税。
2.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具体做法为:首先,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等宽税基,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其次,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再次,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对网球、跑马、夜总会等少数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课征消费税;最后,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在此其间也会遇到不少问题,比如该如何界定“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才真正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这一界定直接关系到究竟该把哪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而关系到改革的正确性和力度,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弹性,尽量避免出现由于某一应税消费品需求价格弹性过大使得征税后的结果违背征税初衷的情况。
3.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收和税目的总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及保护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3)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考虑到燃烧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在开征初期可坚持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原则,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此外,为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我国还应借鉴国际惯例,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入,可以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治理。
4.对炫耀性消费征收高消费税炫耀性消费指那些以追求虚荣效用(所谓虚荣效用是指通过消费某种特殊的商品,而受到其他人尊敬所带来的满足感)为主,以追求物质效用为辅的消费行为。其危害是:浪费自然资源,增大生态环境压力;浪费社会财富,削弱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加剧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社会关系紧张;破坏社会公正,威胁社会和谐。要从根本上消除炫耀性消费倾向,必须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显著提高炫耀性消费的成本,使消费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完善税收体系,例如颁布符合中国国情的居民住房国家标准,对于住宅超过标准者,提高其房产税率,超过得越多,税率越高;大幅度提高筵席和炫耀性商品的边际税率,变消费税主要从生产环节征收为流通环节征收。
5.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用专用发票在其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这不仅可以同我国增值税的价外税一致,还解决了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对改善我国目前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税法意识,促进我国税法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价外税还有利于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的课税。
三、结束语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炫耀性商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策和消费***策[4]。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我国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为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刘彦芳.消费税***策自2006年4月1日起将做重大调整[EB/OL].
[2]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消费税篇3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问:“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问:菠萝啤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经向主管部门了解,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问:“金刚石”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问:“宝石坯”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问: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是否属于越野车的征税范围税?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不属于越野车范围,应按小轿车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篇4
关键词:消费税;节税策略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负具有转嫁性。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有修订调整,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
二、消费税的节税策略
(一)合理运用临界点定价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即每吨啤酒出厂不含增值税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 000元(不含3 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因此,若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正好刚刚超过临界点3 000元,则可以降价为2 995元,以适用220元/吨的低税率。在临界点处降价后,不仅少缴了税,多获得了利润,而且降低产品的价格可以增加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增加产品销售量,实在是一举两得。
(二)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因此,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三)先销售应税消费品后购买资料,投资或抵债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实际上,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资料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格。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应税消费品给对方,然后再用现金来购买资料,投资或抵债的方式,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通过先销售后购买资料,投资或抵债的方式,可以规避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格为计税依据的规定,多了一道环节,却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了消费税税负。
(四)分别核算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因此,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尽量分别核算。没有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最好不要采用此种销售方式。分别核算必然会增加一定的核算支出,例如核算人员的工资等等,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最终作出正确的决策。
(五)转让定价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企业可设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核算的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核算的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当然,设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必然增加部分支出,企业需要比较降低的税负与增加的支出的大小,最终作出正确的决策。
(六)折扣销售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因此,对于折扣销售,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少交消费税的同时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的多交,但是少交消费税所带来的收益仍然大于多交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支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9(4).
消费税篇5
1、要的。从国家现行的税制看,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合计税额,按一定的计税比率来计提税额。所以公司如果缴纳消费税的话,一定会缴纳附加税。
一般来说,附加税都是地方税收附加,都在地税交。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有城建税(7%,5%,1%)和教育费附加3%。其他的附加税,由地方自行确定,报税务总局备案。主要有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发展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具体税率各地区可能不一样,一般由省地税局确定。
2、应交消费税是指企业应交的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发护肤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来源:文章屋网 )
消费税篇6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适度、节俭、公平、科学、健康”的绿色消费模式已成为时代的主题。消费税是具有较强调控能力的税种之一,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策工具,其立法意***,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策目标。随着绿色消费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生活的各个角落,越来越被人们所推崇和认可,消费税对绿色消费的引导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1消费税
1.1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是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我国的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按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收入。
1.2我国消费税的现状
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收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消费税应该根据社会的变化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多年来经济高速的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已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并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消费税的立法意***,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4]。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着这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完善加强消费税制。
2绿色消费
2.1绿色消费的含义
绿色,不仅仅代表一种颜色,它也代表着一种生命,一种希望,越来越多的绿色产品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带有绿色的产品被人们广泛接受和喜爱。
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从小的方面来说是消费者从保护健康和个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绿色产品的消费,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消费者由于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消费中倾向于消费那些清洁型无公害产品的消费方式。如在消费过程中对绿色蔬菜、绿色食品及其绿色工业品的崇尚、选购、使用。绿色消费,是指既对自身健康有益,又不破坏生态环境,不仅仅满足我们这代人的消费需求,也还要兼顾子孙后代的消费需求,不对其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因此,人们对绿色消费意识的认识和认可,是十分重要的,要努力培养消费者绿色消费的意识。
2.2绿色消费的现状
我国的绿色消费与国外相比,起步比较晚,发展也不够健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环保节能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推崇,人们环保意识、生态意识逐渐增强,对绿色产品越来越重视,更加关注生态环境,因此绿色消费的发展速度飞快。不少企业也迎合绿色消费的潮流,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路子,开拓广大的绿色市场。国外绿色消费比我国发展迅速,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也比较深刻。据美国一个绿色环保组织的调查发现,有80%的美国消费者愿意购买价格更高的绿色产品,在德国,他们的教育从幼稚园开始,提倡给是人后代留下一个“清新的德国”。他们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推出了垃圾收集双轨制,这是需要每户的配合才能完成垃圾分门别类的处理。绿色消费,需要每个人的支持和参与,所以我们要更加注重绿色消费观念的树立和引导。
3消费税对绿色消费的引导
3.1特殊消费品对绿色消费的引导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例如烟、酒、鞭炮、焰火等。消费税对这些消费品进行一定的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这些特殊消费品的过度消费,有助于引导正确的绿色消费方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改善有一定的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这一***策的调整,可以限制烟这类特殊消费品,对人们的消费有一个更好的引导作用。
3.2奢侈品对绿色消费的引导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讨论过奢侈品的定义和征税问题:“在必需品中,我的解释,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那些有关面子的习俗,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我叫做奢侈品”。胡怡建在《税收学》中指出:“奢侈品是指一定历史时期普通公众无力消费的,而只有一小部分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和劳务”。奢侈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我国对奢侈品的征税主要是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3.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对绿色消费的引导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小轿车、摩托车等。2006年3月21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等税目。我国市场上的高档手表,90%是国外品牌,单价在昂贵的高档手表,在我国一年能卖出上百万只,高档手表之所以价格昂贵,是因为镶嵌在手表中的贵金属、钻石等,这样的手表跟首饰差不多,失去了原有的计时功能,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对其征收消费税是理所当然的。高收入者的高消费行为,在营业税之外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引导绿色健康消费[9]。丹麦为了成就“绿色梦想”,维护其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将汽车消费的门槛定得很高。在购买和使用两个环节上,***府都对汽车消费课以重税,严格控制了汽车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在购车环节,需要支付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牌照税、注册税等。丹麦汽车消费税的税率为25%;牌照税的费用约在1180至6200丹麦克朗(1美元约合6丹麦克朗)之间;注册税的税率则高达汽车价格的105%至180%。对于一辆新车,其价值在7.64万丹麦克朗以下的部分,征税105%;以上的部分则征税180%。丹麦***府设计的汽车消费方面的税收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汽车总量和新增汽车数量,也有效地引导着车主使用车辆的行为模式。
我国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调整汽车消费税***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征税来引导绿色消费。
消费税篇7
[关键词]可持续性税制;消费税;消费结构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策和产业***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策和消费***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35-37.
消费税篇8
现行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但我们也正视现行消赞税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课税范围失当在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啤酒、酒精、轮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项目,这些消费品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现代生活中,已成为人们的生话必需品或常用品,迁有的属于生产资料,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生产发展受到影响,对***收人减少,必然起到逆向调节作用。同时,某些高档消费蛙乐束纳人课税范围。现行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未纳人消费税课税的范围这些高档螟乐活动债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定程度上增加财***收人,又可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
(二)某些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不够台理=现行请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收人,因此一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也纳人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唪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同时,某些消费品的税率又偏低,如卷烟工业的税率现为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卷烟税负是处于较低水平一加之,近儿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愎的消费税,使卷烟税负进一步降低。又如,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O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
(三)宴行价内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我国消费悦实行债内税的征收方式,消费税与增值税为同~税基,这样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震动。但对消费者来说,所负担的税款是由生产者承担的,容易掩盖问接税的性质,起不到抑制消费的作用。
(四)漂税环节单一首先是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和流通、制造与简单加工、批发与零售的划分,这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这必将给征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其次,不利于盼范偷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橱税很难从下一环节补回来。有些企业从单位利益出发,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设立***棱算的经销部,以低债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锖售,通过生产、渡通利澜转移的方式避开消费税。
针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本着调节我国产品结构和捎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收,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收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原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国。从目前看,消费税的税目可增加剐2O一30个,收人比重增加到占赢_转税的20%应选择一些税基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它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的电子产品、装饰材料、移动电话等。另外还可以选择高档娱乐业项目如彰c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务如桑拿、按摩等课征消费税。
第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在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取消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如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啤酒的消费税率。适度提高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人体健康,汽油、柴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这类消费品的。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台我国治税原则。
消费税篇9
P键词:消费税;改革难点;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继续提高,人们对购物的欲望也越来越大,消费的金额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目前的消费税制度还是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的时候更新的,很明显,已有的多年前的消费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消费水平了。而且,随着我国财******策的改革,消费税制度的弊端渐渐地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现在的经济制度,就需要对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进行改革,解决原有的消费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消费税制度关系重大,所以,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困难的。下面就针对消费税改革的难点,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
一、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分析
(一)汽车的消费税改革存在难点
目前,汽车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汽车的销售金额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改革汽车的消费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就会对税务改革造成难点。汽车的消费税改革会受到汽车发展战略的影响。一方面,从方便人们的生活方面考虑,应该加大汽车的销售力度。为了减轻人们购车的负担,就应该减少消费税。但是,从资源节约和环保角度看,我们现在应该首推的是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汽油等资源的使用。那这样以来,就应该加大汽车的消费税,还应该限制汽车的销售数量。所以,应该先考虑好汽车的发展策略,才能进一步制定汽车的消费税。
(二)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纷争不断,影响税收制度的改革
如果使用价内税,能够方便对税务的收取。但是,这种收取税务的方式透明度不高,不能够引起人们对于税务的认识。而且,还会削弱消费税引导人们购物方向、调整消费结构的功能。如果使用价外税,确实是可以引导人们好好地熟知消费税制度,还能够引导人们的购物方向,调整消费结构。但是,这样一来,就很不方便国家对于税务的征收,会使得征税的成本增加。最重要的是,价外税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三)消费税主要功能的转变有难度
消费税的征收,不仅仅是作为国家财***开支的主要来源,更正要的是调节市场经济。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的用途还是在增加国家的财***开支方面。对于消费税功能的调节,是改革消费税制度一个很大的难点。如果改革的不好,很有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国民收入,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状况。
(四)消费税的立法滞后,导致消费税改革存在问题
从1993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来,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制度,但是没有一项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这就造成了我们在遇到消费税问题的时候,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使得改革困难,
二、解决改革难点的对策
(一)鼓励技术改革,推出新型的汽车
汽车的问题造成消费税改革存在难点,那就先解决汽车的问题。对汽车进行技术的革新,研发出新的汽车,不再利用仅有的资源作为燃料,而是研究出能够利用可循环的资源作为燃料的新型汽车。还有,就是环保问题,一定要保证研究出来的新燃料不糊排放污染空气的废气。如此,便可以确定汽车的发展策略,进而就能制定相关的税务条例。
(二)推行价外税,避免各种税务问题
推行价外税的主要问题就是消费者的心理问题。这就可以加大对税务作用的选出力度,让消费者明白为什么要缴纳一定的税务。在消费者都理解之后,价外税的推行就会变得很容易了。
(三)改变消费税的功能结构
将消费税的功能有意识的偏向调整消费水平方面。一味地强调国家的税务整体收入,不但不能使得消费市场平衡,反而还有引起人们的不满。所以,调整税务结构,使得征得税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将相关的条例法制化
之前的很多税务条例都没有制定成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实施起来没有威信度,就会很困难。将制定好的条例纳入法律的章程,相信这样一来,税务制度税务实施会变得更加的公平公正,也会更加的使人易于接受。
三、结束语
对于税务制度的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好的,毕竟现在我们的税务制度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消费税的改革,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税务条例,还需要我们这些消费者接受并遵守。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消费税制度会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谢斯博,熊慧.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的中外比较与改革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09).
[2] 杨志银.新的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 2012(20).
消费税篇10
啤酒从量计算消费税的税负为:啤酒消费税除以啤酒收入总额,即啤酒消费税税率除以啤酒单价。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大背景下,白酒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潜规则"将不再被容忍。国税总局在2009年7月23日出台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也是继烟草消费税后调整的又一个消费税品种。随着白酒消费税相关调整方案的正式出台,最近市场盛传啤酒消费税也将随之出台相应的调整方案。根据中信证券的调查报告称,和白酒消费税上调方案不同的是,啤酒消费税上调的方案可能是直接上调税率,上调幅度可能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之间。
(来源:文章屋网 )